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5-02-08

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精选5篇)

1.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篇一

关于征集评选无锡市第七届(2010—2011年度)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通知

关于征集评选无锡市第七届(2010—201

1年度)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市科协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县)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更好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搭建广阔的学术平台,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评选无锡市第七届(2010-2011年度)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评选范围

1、凡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内,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发表,或国(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区域性、省和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的,或在市、局级以上(含局级)内部刊物(须有市出版批准刊号)上刊登的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关的交叉学科的学术论文。

2、凡在无锡地区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然科学和交叉学科学术论文均可申报评奖。与外市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申报评奖。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二、送评程序

本届论文评选,由无锡市科协具体组织实施,论文征集和初评由无锡市科协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县)区科协组织进行。其送评程序如下:

1、市(县)区及基层单位的参评论文,由所在地科协统一组织征集并经初评后,推送至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论文评选办公室”,设在无锡市科协学会部,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5号楼626室,邮编:214131 电话:81827310 联系人:刘邦盛、周继从)。

2、市区有科协的基层单位申报参评的论文,由各基层科协负责征集后,按学科、产业分类交由市科协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经初评后推送至“市论文评选办公室”。基层单位无科协的,可由单位内的技术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征集后,按学科、产业分类送交市科协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初评后推送至“市论文评选办公室”。

3、市科协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直接负责自身学科领域和专业的论文征集、初评及向“市论文评选办公室”推送、申报。申报参评论文作者无单位或未参加有关科技团体的,其论文可直接送交“市论文评选办公室”安排初评和申报参评。

4、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申报参评的论文,可交由市科协相关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申报,也可直接送交“市论文评选办公室”安排初评和申报参评。

5、参评论文不能多头送评,只能通过上述程序要求中的一个单位或团体进行申报、推选,否则将不受理其申报参评。

6、所有申报论文的初评必须严格按照“市论文评选等级标准”要求执行。

三、相关要求 本次论文评选,按市政府“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暂行办法”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1、申报单位须组织整理申报评奖论文,填写好申报评选论文清单(电子文档)统一上报。

2、提交到“市论文评选办公室”的参评的论文,须填写《申报评选论文清单》、《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表》并注明论文类别代码,论文内容须以中文形式和论文格式打印。论文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提交,E-mail:LBS63@163.com。请论文作者自留底稿,申报材料一概不再退还。

《申报评选论文清单》、《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表》及《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等级标准》均可在“太湖科普资源网”(http://)“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也可统一到“市论文评选办公室”领取。

3、参评论文已正式发表过的,需提交刊物封面和目录复印件;已在学术会议上交流过的,需提交会议论文汇编封面和目录或相关证明材料。

4、已获无锡市级政府部门以上(不含市级学术团体)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再受理评选申报。

5、征集和送评论文应注意学科(专业)领域的广泛性,注重学术水平的质量性。要将高水平、有创新的论文推送到“市论文评选办公室”。

6、申报等级应参照《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等级标准》(附件三)。另外,申报参评特等奖、一等奖的论文需由2名本学科(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并签署意见,申报二、三等奖的论文需2名本学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含)的专家推荐并签署意见。推荐专家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专家所在单位职称证明。

7、申报参评论文每篇交评审费80元。

8、《申报评选论文清单》、《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表》上须注明论文的类别。

四、征集评选时间 1、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市各科技团体、各市(县)区和基层单位开展论文征集、初评。2、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向“市论文评选办公室”进行参评论文申报,逾期不再受理。3、2012年6月底,完成市优秀论文评选、评议评审。4、2012年7月底,完成评选结果公示等工作,全面完成优秀论文评选工作。

五、评选机构

以市科协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市论文评选委员会”。下设各学科、专业领域的“论文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参评论文的评审、评选;“市论文评选委员会”在市科协学会部设立“市论文评选办公室”,负责论文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专家聘请、参评论文汇总分类等工作

2.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篇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为了改进和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6年9月7日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 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

(一)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 (包括外文图书) 购置费, 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等。

(二)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 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 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 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有关管理费用, 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 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 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 逾期不提交的, 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 审核。未通过审核的, 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 确需外拨资金的, 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 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 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 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 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 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 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 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 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 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 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 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 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 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 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项目在研期间, 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 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 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 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 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 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 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 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 规范财务支出行为,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 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 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 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 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 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 未制定有关办法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篇三

表彰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财会[2007]7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

未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国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

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七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第八条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推荐机构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

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候选人,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含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填写、整理有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众投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二条 通过评选获得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财政部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篇四

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

为贯彻落实《“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星火计划的全面实施,加强星火计划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我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总体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星火计划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

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研究提出星火计划的宏观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星火计划中长期发展纲要;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国家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第七条 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级星火计划。

第三章 产业化环境建设

第八条 加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是星火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进步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星火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第九条 积极发挥农业和农村技术市场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村科技中介

服务体系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传播和评估、技术指导、人才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星火计划现有资金和资本市场,开辟新的投融资渠道,强化支撑条件,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银行、社会共同参与的星火计划投融资体系。

第十条 星火计划将完善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星火科技示范区包括星火产业带、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镇、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通过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认定,实现区域内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科技示范。

第十一条 星火重点企业包括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外向型企业等。通过对星火重点企业的评审认定,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引进、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二条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星火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科星办字〔2001〕14号文《关于印发“星火计划八大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科技部在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实施单位。并对部分认定的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原则上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示范区发展的目标实现。国家对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示范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星火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考评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认定资格。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为鼓励星火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根据星火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申请和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部将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造就农民企业家和技术能手。科技部将完善国家星火培训基地体系,以招标形式下达星火培训任务,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第十七条 建立星火计划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星火计划工

作会议,研究、确定星火计划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交流各地星火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等。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和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网址为:nss_xhc@mail.most.gov.cn,抄送网址为:cnsp@cnsp.org.cn。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2.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等有关资料,经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3.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4.重点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5.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简表(见附件4),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科技部星火办。

7.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对未履行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发生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将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科技部将撤销项目,追缴国家财政支持经费。8.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要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科技部星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9.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星火计划报告制度。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报内容见附件4),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国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第五章 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星火计划的工作与成就、各地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等,扩大星火计划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中国星火计划网站(http://sp@cnsp.org.cn发送电子邮件。

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一、工作概述

二、立项情况

三、主要工作与经验

四、包括资金落实、项目进展、环境建设、人才培训等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 建议

五、下工作安排

附表1:

二0 星火计划新列项目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级别 项目数 总投资 政府拨款 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落实

国家 省市 地区 县 工行 农行 其它行

国家级

省市级

地级

县级

合计

备注:省市级项目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设兵团

附表2:

二0 星火计划效益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级别 当年验收项目效益1 当年项目完成效益2 项目数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新增创节汇 产值 利税 创节汇

国家级

省市级

地级

县级

合计

备注: 1.本栏目包括当年立项及三年内立项并于本完成验收的项目效益统计;

2.本栏目指当年立项的所有在建项目完成的实际效益统计,包括验收和未验收项目。

附表3:

二 星火计划培训完成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级别 管理班 技术班 师资班 培训基地项目 培训投入(万元)编辑出版发行教材

培训期数 培训人员 培训期数 培训人员 培训期数 培训人员 文字教材 声像教材

国家级

省市级

地级

县级

合计

备注:培训基地项目指:隶属各级科委管辖下的培训基地,借用力量不在统计之内。培训期数指:管理班(师资班)在一周以上、技术班在3天以上的正规教学。

附表4:

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 执行情况简表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资金投入(万元)

本实现效益(万元)

项目进展情况

承担单位 总投资额其中:

国家拨款 省、地、县拨款 银行贷款 自筹 其它 销售收入 利税

5.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篇五

关于印发《关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各开发园区党工委、各有关单位党(工)委:

现将《关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江宁区卫生行业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门指导组

2009年10月30日

关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对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最基础部分,是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力军,也是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者。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处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第一线,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团结带领医护人员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学习实践活动,对于巩固和拓展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全面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疗惠民水平”等系列主题活动,切实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水平,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全力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基本现代化、集约化卫生强区。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卫生行业具体的科学发展理念,自觉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好医疗卫生事业为谁发展、如何发展,发展成果由谁分享的问题。全区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树立和落实人民群众健康第一的理念,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理念,立足实际、适应群众需求的理念,预防为主、减少疾病的理念,医患合作、相互尊重的理念,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落实医改任务、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找准影响和制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作风等突出问题,着力破解涉及根本、关系长远、影响全局的深层次矛盾。要明确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的思路,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发展观念、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发展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进一步创新制度措施。深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管理措施,坚持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的根本性工作来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创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体制、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建设的要求,扩大组织覆盖,强化组织功能,创新活动方式。以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支部书记和党员负责人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绩效考核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党组织在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执行力,努力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党员队伍建设成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骨干力量,以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能力建设。

5、进一步促进科学发展。结合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提高服务能力,转变行业作风,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激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党员干部认真、努力、投入工作的活力,把工作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健康、快速、良性发展。

三、认真完成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9月开始,2010年2月基本结束,集中活动时间不少于4个月。参加单位主要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等。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以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负责人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注意邀请本单位党外负责人参加有关活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学习实践活动分3个阶段,重点抓好6项工作。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中旬)。主要抓好学习讨论、调研走访两项工作。

认真抓好学习讨论。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读篇目,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等规定书目,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卫生系统和省里组织编写的《科学发展观学习100问》等辅导教材。采取书记上党课、专题辅导、观看电教片、送学帮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强化典型引路,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爱病人、钻研医术、合理诊疗、静心施治、诚信守法、德技双馨”的江苏省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广泛

宣传江苏省“十佳医德医风楷模”和“百名医德医风标兵”中基层医务人员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通过学习讨论,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作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上来。

深入开展调研走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要深入科室班组和村(社区),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患者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找准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组织送医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推进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廉洁自律和法纪教育,进一步践行先进服务理念。要把调研走访与转变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民措施、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努力增强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2009年11月中旬至2009年12月中旬)。主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两项工作。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分析检查本单位在落实医改任务、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医德医风、增进人民健康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努力形成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共识和正确思路。

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撰写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充分反映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简要概述取得的成效,全面梳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检查报告要做到“三个注重”,即注重分析原因,在认真查找突出问题上下功夫;注重结合实

际,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上下功夫;注重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上下功夫。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尽早介入、全程参与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集体讨论,使研究起草分析检查报告的过程成为进一步深化认识、形成共识的过程,成为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目标和措施的过程。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组织会充分讨论,并以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2009年12月中旬至2010年1月中旬)。主要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两项工作。

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要切实可行。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针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方案要结合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立足本单位工作实际,把整改思路和措施进一步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明确整改落实时限,强化领导具体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围绕制定、落实整改落实方案,组织广大党员开展建言献策活动,使整改落实方案可操作、能落实、好检查。

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集中力量办好抓紧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能力建设,着力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等六件实事,落实好各项惠民利民便民的政策措施,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工作内容和服务方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和深化医改的实际效果。

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完成时,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补课”。

四、办好六件实事,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学习实践活动的落脚点放到实实在在为民办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实事,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抓紧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新医改方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由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多采购和使用常用药、廉价药,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推进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新农合制度的医疗保障能力。以“愿保尽保”为原则,扩大参保范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逐年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合理增加报销目录,提高报销比例,确保综合补偿率由目前的45%提高到50%以上。调整大病统筹补偿方案,扩大门诊补偿病种范围,将每年每人大病救助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以上。实现全区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刷卡报销,方便广大群众看病。

3、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江苏省确定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9大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落实并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人均标准达到15元以上。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组织、加快推进补种乙肝疫苗、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为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检查等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全区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15分钟健康服务圈。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完成全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改扩建,达到环境优美、设施一流、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标准,从根本上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加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按照“一体化管理”模式,每年财政专项投入200余万元加强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每年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医学类、公共卫生类本科以上毕业生100名以上。加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乡村医生的管理,选派业务骨干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快培养社区卫生服务专门人才,满足卫生应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着力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以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责任制管理,建立居民家庭和社区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对居民健康实行跟踪管理。通过入户调查,及时主动掌握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卫生服务。对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进行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和管理,并针对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人性化服务。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网络化健康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病情的动态变化;对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随访随治。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建立专案,制定随访管理计划,进行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绿色生命通道。在满足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以提高亚健康和健康人群的健康素质为重点,深入社区举办义诊和健康教育讲座,帮助居民提高健康意识。

6、全面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医德医风教育,使广大医务卫生人员进一步明确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目的和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坚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转变发展思路,端正服务理念。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开展“全面

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到医疗服务活动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窗口”服务竞赛,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强化惠民便民措施,简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落实医疗服务核心制度,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医疗机构大处方、滥检查等现象的发生,坚决查处各种不规范行为。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基层窗口规范服务水平、医疗服务整体质量有新的提高。切实抓好医德医风考评,完善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 各级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要求,把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贯穿始终,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始终,把解决问题、完善体制机制贯穿始终,把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贯穿始终,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加强指导。在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卫生局牵头成立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卫生行业指导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指导。重点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部署的同时,根据各自实际,精心设计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解决突出问题方面的情况。要注意创新检查方法,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和其他专题网站、广播电视、信息简报、宣传专栏等阵地,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做法、经验和成效。

(三)周密部署,统筹兼顾。要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为推动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利契机和强大动力,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做到“两

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坚持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结合起来,与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结合起来,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为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供强大的动力和重要保证。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江宁区卫生行业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门指导组

2009年10月30日

主题词:科学发展观

学习实践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实施办法

通知

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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