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2024-10-17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共8篇)

1.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篇一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项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又一个新飞跃,实现了我国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

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等。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觉。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对社会建设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明晰、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在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时,经历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

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这是我们党深入分析发展阶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结论、引领社会进步的新标志,回应了时代新课题和人民新期待,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新升华。

(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和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把党的这些主张贯彻落实到社会治理中,就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等。这些部署安排,要求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

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努力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取得成效。

(一)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

强化政府研判社会发展趋势、编制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社会政策法规和统筹社会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设计、全局性事项管理等职能,发挥好政府在社会治

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完善社会治理考核机制和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举措到位,履行已明确的社会治理职责,落实已出台的社会治理政策措施,完成已提出的社会治理目标任务。

(二)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

加强全民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三)深化居民自治

深入贯彻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实践,以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导居民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消费维权等工作,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积极适应新形势、顺应居民新期待,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拓宽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让居民能够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挥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既培育发展不足又规范管理不够,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这四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上,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监督、执法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税收、信贷融资、社会保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审计等管理。

(三)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需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要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除去行政色彩,真正回归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必须设立独立账号,资产不明晰的要限期完成划分。

(四)依法引导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尊重我国风俗习惯。境外非政府组织可在我国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领域开展活动。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必须与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单位以合作项目形式进行,合作项目应由境内法人单位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

在华开展合作项目,不得附加政治、宗教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四、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社会治理要以大力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必须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得到及时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转化。

(一)畅通诉求表达机制

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二)建立心理干预机制

广泛宣传普及个人心理健康知识,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规范发展个人心理服务专业机构,开展个人心理咨询、疏导、调节、治疗等服务。对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而缺乏信仰、对生活失去希望的个人给予更多关注,有针对性开展疏导、帮助、教育,使其重振生活信心、避免走向极端。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专项社会关爱行动,对流浪儿童、精神病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

(三)完善矛盾调处机制

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人民调解网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作用,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防止因决策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是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

强化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有效的统一监管。落实企业在食品药品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从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的全程严格监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多渠道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评价制度,严格查处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专项治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原则,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储备、调运、接收、发放、回收相衔接的救灾物资应急

调度体系,健全以抢险、搜救、救护、救助、捐赠为基本内容的救灾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坚持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推进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结合,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形成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的强大合力。

(四)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主导作用,创新特业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巡逻管控等执法方式,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密防控和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基础作用,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组织治安积极分子、保安、志愿者、居民等力量开展群防群治,集民智于治安,化民力为警力,形成人人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局面,筑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

(作者: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2.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篇二

关键词:社会治理体制,政社分开,社会组织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 这是我们党深入分析发展阶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结论, 也是引领社会进步的新标志, 回应了时代新课题和人民新期待, 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新升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有关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有五个方面要点, 第一,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第二,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第三, 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第四, 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第五, 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这五个方面全面概括了中央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 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要以此为指导思想。

一、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政社分开顾名思义就是让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当中, 政府不再包揽一切, 能够转移给社会组织来承担的职能, 都由社会组织来负责。从直观的感受来看, 如果将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比喻为赛场上的运动员, 那么政府在其中就应该扮演一个严格执法的裁判身份。政府不能参与比赛, 不能成为利益相关者, 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 从而使社会在一个公正的规则和秩序下, 保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 从职能范围划分的角度来看, 政社分开有利于公共事务的合理配置。从个人或家庭的层面来看, 大部分的日常事务都能够由个人或家庭解决, 在这个层面解决不了的事务再交由社区或社会组织来承担。最后, 社区或社会组织解决不了的问题再交由政府解决。个人或家庭、社区或社会组织、政府是三个不同层面, 每个层面有各自负责的领域。因此, 政府不应过度干预社会领域的事务, 防止职能越位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

其次, 从多元主体的角度来看, 政社分开有利于形成多元合作机制。从历史层面来看, 一元的单一机制不利于竞争与合作,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 将使得单一主体停滞不前, 缺乏前进的动力, 也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同时, 单一主体缺乏相互之间的合作, 不利于学习与进步, 最终将导致整体社会效率的降低。因此政社分开符合多元合作机制, 主张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事务, 形成多元合作机制。

最后,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 政社分开有利于提高社会总体效率。政府负责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 对于少数人群的特殊需求, 应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如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包揽过多, 将导致政府职能扩张, 行政成本增加, 有损社会效率, 政府并不能触及到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因此政社分开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 转移一部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事务。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的提出源于西方福利制度改革。西方福利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经历了普遍的治理危机, 由此兴起了以公共服务改革为核心的政府改革运动, 并提出了“购买公共服务”, 即POSC (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中国在21世纪才逐渐展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学术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都比较趋于统一, 即政府将原来由自己直接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 (包括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非盈利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等) , 同时根据社会组织的等级、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对其进行评估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首先, 从政府层面, 应选择适当的领域进行政府购买服务, 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 同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也要极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是, 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 都逐步过渡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方面, 应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条例, 不仅涉及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制度、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 而且涉及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投标规则、项目的评估和监控制度。只有从制度上严格约束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方面面才能使政府购买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其次, 从社会组织方面, 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范围。不仅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 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地方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政策, 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定期为辖区内的社会组织进行评级, 2011年顺德区开展第一批社会组织登记评估, 30家社会组织获得3A及以上等级。2012年进行的第二次评估有29家社会组织获得3A级以上登记。获得3A以上 (包括3A) 级别的社会组织, 才有资格承接政府放权, 获得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评级过程中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 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最后, 从监管层面, 要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机构设置上, 可在各级人大下设立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委员会”, 防止政府职能部门既负责审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又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进程、资金使用、预决算等情况的监督。

三、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为社会做贡献为目标, 以知识、劳动、技术、时间等形式实现该目标, 不以获利为目的, 通过参与各项公益活动的方式服务社会、贡献社会。从这个定义来看, 志愿服务组织指的是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目前在中国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不仅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而且包括大量未正式以志愿组织身份进行登记的组织, 如, 社区组织、企业组织、公益组织等, 他们提供志愿服务的规模非常巨大。因此, 我们在定义志愿服务组织的时候, 应将范围适度地扩大。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政府必须实现职能转变, 通过制度、机构、运行机制方面的支持, 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朝正确方向发展。

首先, 增加志愿服务相关制度供给。目前志愿服务制度法律效力低、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制约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 必须制定一部针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的全国性法律。统一的法律不仅可以很好地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而且为志愿服务组织跨区域合作提供制度基础。从法律内容层面来看, 应尽可能详尽地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准入制度、保护制度、激励制度、监管制度等。在准入制度方面, 应尽可能降低志愿组织准入条件, 取消场地、人员、资金等方面不合适的限制。放开准入限制将促进志愿组织发展, 同时将原本非法的志愿组织纳入合法范围, 从而方便管理与监督。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可解除他们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在激励制度方面, 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将志愿服务时间作为社会公认的成果并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补偿。在完善监管方面的法律过程中, 应明确监管机构义务与责任、设定清晰的监管标准和程序, 从而使监管落到实效。

其次, 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政府机构建设。一方面, 目前缺乏专业的志愿服务统一协调机构,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信息的共享、资源的整合、项目的协调。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志愿服务协调机构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 应尽快取消志愿服务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使得志愿服务组织去行政化, 解除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束缚。

最后, 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管制度。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管不仅包括外部监督, 如:政府、媒体、第三方独立机构, 而且包括内部监督, 如:组织内部和行业内部。其中尤其要重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监督力量, 鼓励发展更多的民间专业化监督评估机构, 并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公开、公正的排名, 从而使民众获得相应的信息, 监督志愿服务组织的财务状况、内部运作、项目开展等情况。

四、实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中国目前采取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是双重许可制, 涉及登记制度的法律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特征可以总结为:归口登记, 分级管理, 双重学科, 限制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除法律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 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 简化登记程序, 促使更多的社会组织进行合法登记并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严格的双重许可登记制度对社会组织成立与发展不利。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无序现象, 但实际上中国经过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只有实际数量的8%~13%。

较早对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的是广东省。2012年广东省政府出台相应规定, 将双重管理体制改为许可与备案双轨制, 改革效果显著。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年增长率翻了三倍, 进入了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阶段。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 主要目的是降低登记门槛, 简化登记程序, 实现“宽进”。规定明确提到, 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 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转变过去行政管制的思想, 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 此次改革率先采用了登记备案制度, 即根据相关条件, 城乡基层群众类社会组织可采取法人登记、备案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是指针对那些会员数和活动资金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类社会组织, 采取备案方法, 即先进行备案, 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符合法定条件再进行法人登记。这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为部分暂时缺乏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一个过渡平台, 在现实中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广东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 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改革的肯定。

参考文献

[1]唐钧政社分开:解放和充分发挥社会活力中国社会报, 2012-11-21:3.

[2]魏中龙.政府购买服务的动作与效率评估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博士论文, 2011:14.

[3]编写组编著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11) :314.

[4]孙婷.志愿失灵及其矫正中的政府责任[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2011:163.

3.社会矛盾治理体制创新机制浅析 篇三

关键词:社会矛盾 ;阶层矛盾;互联网治理;网络舆情;机制体制创新

一、总论

有人类社会就有社会矛盾。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社会矛盾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内在成因、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都各不相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就是近一二十年,中国处于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也是一些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的突发期。[1]

在中国现实社会和学术界当中,社会矛盾是一个使用频度很高的词语。然而,并非社会中的所有矛盾都是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普遍存在的,且是社会一种普遍的常态现象。学者陆学艺指出:“从社会各个方面测量,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尚处于工业化社会的初期阶段。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这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短板。”[2]

近年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成绩的背后伴随着一系列堪待解决的问题,人口、环境、医疗、就业、教育等领域都呈现出了错综复杂的盘根之状,要解决现存诸多社会问题,要从鳞次栉比的社会矛盾入手。

社会矛盾是指社会群体、阶层、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通常是由资源占有或者利益分配的不均以及意识形态、价值观等差异造成的,通常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负面情绪,并会因负面情绪而采取的一定形式的外显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看,社会矛盾往往表现为纠纷和争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参与主体多元化、有组织化,表达方式极端化、暴力化、网络化等特征,而纠纷化解渠道不畅,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大了纠纷解决难度,给社会稳定带来更大压力。[3]

二、我国社会矛盾类型及成因

在我国,当下的社会矛盾虽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趋势,然社会矛盾并非时下特征而是古已有之,伴随社会发展与制度改革,旧的矛盾不断克服,新的矛盾也在产生。

1.阶层矛盾加剧

马克思提出,阶级矛盾即不同阶级之间因经济、政治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和要求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这是阶级产生以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矛盾。各个阶级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因而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形成各种阶级矛盾。阶级矛盾古已有之,如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矛盾是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

(1)社会流动与群体焦虑。著名美籍华人学者孔飞力在著作《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中就曾形象描述过普通民众之间蕴含的社会矛盾:“在1768年的许多叫魂事件中,外来性几乎自始至终是叫魂大恐慌的导火线。”[4]

人们对异乡人、外来者到来的恐慌和不安18世纪乾隆年间就可见一斑,线下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成为不可避免的当代社会一大特征,而此所带来的阶层分化和矛盾冲突成为社会发展中极堪解决的问题之一。

(2)贫富差距与隐形冲突。另一方面,贫富差距的极度悬殊或成为当下现状及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先富与共富”政策的实施、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税收制度的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不平等竞争的存在等因素导致了当下问题频生的矛盾现状。

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于集中,不仅会给经济发展造成相当的威胁;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也必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社会不公正与不平等会使人们逐渐失去国家凝聚力,大量人口资源闲置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足以威胁社会的长治久安。

2.互联网技术与社交媒体为群体冲突赋值

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移动商务类应用发展迅速,互联网应用向提升体验、贴近经济方向靠拢。截至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较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5]。数据显示,互联网已深入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互联网因为信息的海量化碎片化,虚假性误导性以及用户的匿名化,成为抒发不满和表达对抗的主要渠道。网络暴力、媒介审判、人肉搜索成为现下社会矛盾的新现象,网络成为矛盾汇集的沃土,如果对网络传播机制缺乏必要、深入的了解,对网络事件不具备正确的应对举措,网络矛盾终将显现成为社会矛盾。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应用的迅速升温,固然与技术本身的进步有关,其实更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有莫大关联,特别是在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期,互联网日益成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之一。这也是中国互联网的作用之一,谈论中国互联网,便不能离开公民权利的时代背景。

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亟待体制创新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曾说:“在复杂的事务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任何过程如果有多数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他则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因此,不管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6]

从性质上看,我国当前凸显的社会矛盾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从总体上说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坚决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需要采用经济、民主、综合等的处理方式。[7]

1.规范公权力:公平公开是准则

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在风暴的时代尘嚣已久。但不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的特性却可以阻挡任何一种狂热。没有这样一个应急的锚碇,中国就会在风暴中急剧偏航。[8]但千年腐朽是政治制度也不可避免的留下了盘根错节的贻害吞噬阻挠着我国当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使得社会前进之路举步维艰。

国学大师钱穆曾说:“我们讲政治制度,有一些确实是制度,有一些只能叫做事件或法术。大抵制度是出之于共的,而法术则是出之于私。”;“不论蒙古也好,满洲也好,他们都想拿一个部族来控制政府,掌握政权。”;“照理皇帝是一国元首,他该获到全国民众之拥护,不该在全国民众里另有一批专门拥护此政权的(皇帝的同部落,即满洲人)。这样的政权便是私政权,基础便不稳固。”[9]

孔子也曾有云:不患贫而患不均。在社会前进的路途中,公平规范的治理,是脱去官僚腐朽镣铐的第一步,尽管“干群矛盾”和“官民冲突”并不是数量最多的社会矛盾,却是对立最尖锐、对政权和社会稳定影响最大、也最难预防和化解的社会矛盾。[10]官民的阶层冲突隐含着人民政治文化生活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2015十一期间的青岛大虾时间之所以在网络以及社会上掀起舆论狂潮,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基于民众对政府面对民事纠纷和投诉事件,选择规避责任、怠于履行、信息封锁的作为强烈不满而导致的爆发性后果。

2.多元化治理

对历史厚重绵长的大国而言,体系是难以撼动的盘根。中枢管理被官僚习气所掣肘,更是中央集权难以避免的结果。中枢的大厦坐落在无数暧昧所叠砌的基础之上,必须找出自己的多元行政管理办法以适应多样社会矛盾。

在调节理念上要从“人治之治”转向“法治之治”;在调节路径上要从“非制度化”转向“制度化”;在调节手段上要从 “单一的行政控制”转向“多元的治理方式”。健全公共体制机制,扩大社会参与,推动社会利益关系的平稳关系。随着政府渐次从市场“淡出”,企业办社会的能力消退及减弱,社会权力结构由政府一元,变为“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第三部门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为社会组织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11]

3.增强舆论引导能力

传播学奠基人拉斯韦尔指出,大众媒介具有环境检测的社会功能。而网络时代的到来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更便于舆情的检测与把控,另一方面也成为诸多事件频发的重灾区。传统的社会舆情存在于民间,存在于大众的思想观念和日常的街头巷尾的议论之中,前者难以捕捉,后者稍纵即逝,舆情的获取只能通过社会明察暗访、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获取效率低下,样本少而且容易流于偏颇,耗费巨大。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数据技术的日趋成熟,大众往往以信息化的方式发表各自看法,网络舆情更便捷收集和捕获。

在此基础之上,应完善建立一套网络舆情应对的机制,从组织结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三个角度入手,建立网络信息的发布和网络舆情导向平台,对涉及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涉及社会收入分配资源分布以及突发性事件等议题进行舆情议题设置,及时、全面、有效的引导网络舆情,避免及减少网络冲突的形成。

总的来说,社会矛盾遍存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走入改革深水区、社会断裂时期的当下,丛生的社会矛盾更亟待解决。唯有辨别各类矛盾的类型与成因,结合我国的国情与中国问题,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创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破除旧有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改革前行。

注释:

[1]邓伟志:《论社会矛盾》,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16卷第4期.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前言.

[3]马怀德:《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本文系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研究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4][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51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cac.gov.cn/2015-07/23/c_1116018119.htm。访问日期2016年1月1日.

[6]《矛盾论》,载《毛泽东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20 页.

[7]王伟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3期.

[8][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91页.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143页.

[10]马怀德:《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本文系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研究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11]刘中起、风笑天:《走向多元治理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 1期.

参考文献:

[1]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九州出版社,2012.

[2]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M],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

[3] 刘中起、风笑天:走向多元治理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1.

[4] 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C]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

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篇四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

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对社会建设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明晰、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在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时,经历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程。

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

5.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篇五

成都市民政局

【摘要】当前,社区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巩固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地位的重要基石,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当前,社区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清、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居民社区参与不足,是在我国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治理、善治理论出发,提出针对现状及问题的“创新社区治理体制”路径,期望找到可能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突破社区发展“瓶颈”问题。

【关键词】社区治理体制

居民自治

社区参与 社区社会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其中,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是实现国家治 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依托,如何在社区实现善治,从根本上解决社区治理过程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增加基层社会和谐因素,增强基层社会活力?本文拟分析社区治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尝试提出创新我市社区治理体制的路径。

一、社区治理体制的内涵

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治理理论的兴起,是由于学者们看到了政府和市场双失灵,为构建现代社会和谐秩序以及民主政治化的价值目标而提出的。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概念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0-11-03),社区治理与社区管理区别的核心在于治理主体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治理手段由刚性管制向柔性服务转变,治理空间由平面化向网络化转变,社区治理强调在社区范围内实现多主体的互动与合作。基于此,本文将社区治理体制定义为聚居于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包括社区内各组织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以及各组织自身运行、组织间互动合作的相关制度、规则。

二、当前社区治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基于此,我们可以把良好的社区治理界定为在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驻区单位以及居民个人等各种力量,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经过近20年通过行政力量大力推进的社区建设,在社区有队伍、有阵地、有经费等基础保障类条件已经具备,社区组织体系已基本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制正在形成,城市社区正处于由行政社区向善治社区转型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许多深层次、根源性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突出体现为政社不分,各社区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社区组织角色错位、行政化倾向严重,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边界不清,社区居民缺乏自治空间,社区的社会力量薄弱,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等。

三、基于问题分析尝试提出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路径 问题一:社区治理各主体之间角色定位不清,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成为制约社区生活共同体形成的体制因素。目前,相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个宪法赋予居委会的角色性质来说,社区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及其派出机构之下的准行政组织的角色性质更加突出,这不仅导致专职社区工作者对大量下沉到社区的行政性事务穷于应付,无暇从事居民自治相关事务,更加严重的是 由于自治组织成为行政末端,在处置政府与居民有利益冲突的事务上,居委会由于行政末端性质必须执行政府指令而与居民利益形成对立,无法作为居民自治组织为居民反映诉求争取权利,地位两难而且尴尬。

路径一: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社区组织职责边界。当前,在治理主体之间如何配置各自的权能,是创新社区治理体制必须回答的问题。在社区治理层面实行“政社分开”,是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需要厘清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边界,实现职权和责任归位,简言之,政府的归政府,自治的归自治。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需要将该缩减、取消的行政权力交给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承担,也就是实行外转而非下沉。同时梳理需要社区组织协助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形成清楚明确的目录清单,将目录清单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社区组织进行一揽子委托,对目录清单之外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通过单项协议进行委托,总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承担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问题二: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不足,社区自治文化缺失,成为阻碍社区生活共同体生成的的文化因素。居民参与不足是全国范围内社区治理的一个难点,居民参与成为社区治理中的稀缺资源。其根源是因为用自上而下、上面计划安排、下面落实执行的行政方式开展社区工作,而不是用强调居民参与决策、平等协 商、共同治理的社区自治方式开展社区工作。近年来城市各种创先争优荣誉往往要直接考核到社区,而且还要实行“一票否决”,本来应该动员居民自治,通过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居民自身的力量实现社会自我调节的事务,由于考评制度不合理,致使居委会甚至以行政力量介入居民私域范畴,居民自治的范围和空间遭到挤压,居委会不仅没有起到组织居民自治的作用,反而与培育社区自治力量的目标背道而驰。

路径二:收缩社区行政力量,扩大居民自治的范围和空间。行政力量与自治空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行政力量在社区无限扩张的结果,只能以其他社会力量的萎缩为代价。应严格界定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能边界,限制行政力量过多介入。要精简针对社区层面的评比检查,减少行政力量对居民自治空间的挤占。要通过制度设计,培育社区自治文化,营造民主政治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培养居民自治精神。要通过赋予居民自治相应的资金支持,满足基于居民内生的服务需求,而不是完成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使关心公共事务的居民更多地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中来,提升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识。要通过扩展居民自治的范围和空间,拓展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渠道,形成社区需求让居民表达、社区问题让居民讨论、社区事务让居民治理的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良好机制。

问题三:在当前行政力量主导社区治理的形势下,社区的社会力量尚还薄弱,不足以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传统社区管理主 要依靠政府单向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管理。治理语境下的社区治理,主体应该包含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驻社区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而现阶段,社区内社会力量严重不足,社会组织发展滞后,成为制约社区生活共同体形成的组织因素。

路径三: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将原子化的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有机联结起来,成为社区治理主体,与社区内的各自治组织、驻区单位、机构、企业等共同形成互动合作的社区生活共同体。社区共治不仅需要政府、市场的力量,还必须大力培育当前相对薄弱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社区社会组织指以社区为本的、居民自愿组建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各类非营利性组织。城市社区的居民对所居住的社区缺乏传统乡土社会拥有的对社区的情感归属与传统认同,这就需要大量的活动类、公益慈善类、志愿类、专业服务类、维权类、居民自治类社区社会组织将志趣相投、守望相助、需求相通的原子化的社区居民进行有机联结,联结成为一个个组织化的居民社团,这些居民社团不仅是居民进行社区事务参与的有效载体,也是社区多元共治的治理主体。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数量还不多,参与的能力还比较低,政府需要制定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财政、智力支持以监督考核的配套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与支持其参与社区治理,增强基层社会活力。【参考资料】

1、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11-03。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3、张静:《从社区管理到社区治理有多远----基于体制创新视角》,《中国民政》2014:2。

4、陈建国:《社区自治的精神理念: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现代社区》2004:4。

5、李晓凤:《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内容特征与制约因素》,《求实》2005:1。

6、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社会学研究》2007:4。

6.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篇六

社会管理创新

按照上级部署,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把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摆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集成政策、集中资金、集聚资源、集合力量和上下齐抓共管、部门积极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态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把系统设计和整体谋划做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深入学习,统一思想。先后召开镇党委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多次,针对本乡的社会管理创新格局进行商讨研究,在此基础上又多次召开全镇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对全面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镇党委领导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认识到位,观念超前,李书记提出:“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作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与加强社会建设紧密结合,与完善社会服务紧密紧密衔接,在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李书记还指出“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要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以改革破解难题,以创新奋勇争先,努力做到工作有新思路,执法有新举措,服务有新办法”。全镇上下各各部门领导也牢牢树立起抓经济是政绩,抓社会管理也是政绩的思想。通过集中学习、会议动员,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和泰安市赋予的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任务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提出的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各项任务上来。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 1

领导,提高全镇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专项工作组织体系。领导机构即:成立了1个以党委书记组长,党委副书记为第一副组长,政法综治部门及镇直其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小组,下设10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别牵头综合协调、重点地区排查整治、防控体系建设及“两实”服务管理、特殊群体服务管理、虚拟网络服务管理、“两新组织”服务管理、安全生产、大调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矛盾排查化解10个专项工作。同时,成立了以一个主要部门牵头,其它若干个相关部门协作的“1+X”工作模式,围绕各自工作职能和分担的工作任务,分兵把口,分工协作,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庞大的工程层层分解,使任务精细化、责任具体化、制度规范化,形成了“指挥有力、协调有序、配合默契、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局面。

迅速启动,整体推进。按照“重在基层”的工作思路、“创新发展”的工作主题和“突出重点”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出台了一些列有关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创新内容、基本要求和方法手段,提出了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大调解”体制机制、大防控体系、“两实”管理机制、“两新”组织管理体制、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和社区矫正体制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和专项工作内容。按照一体化谋划、社会化运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镇对53个镇行政村进行分类指导,对10个专项工作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牵头单位汇报,掌握工作进度,安排下步工作,定期进行通报,有力促进了工作。

严格考核,强化保障。为强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镇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综治和平安建设纳入年底工作考核之中,对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隆重表彰,充分调动全镇上下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有影响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促进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蹲点包村,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协调,落实镇机关干部蹲点联系行政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制度。镇全体机关干部分成八个工作小组,分别由书记、副书记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在包村工作中与村干部一道开展调查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宣传发动群众,协调部门参与,检查督导考核,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部署要求。

做强基层和夯实基础做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综治管理与服务站、综治中心户建设强力推进。按照动作要快、标准要高、设施要全、整合要到位、运转要协调的总要求,以实行“四个一”为基本运作模式,以完善“六联工作机制”为基本着力点,不断强化村级综治组织领导力量,村综治管理服务站建设得到强化。把有能力、肯实干、群众威信高的能人选上领导岗位,在短时间内改观了村里的工作面貌。

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按照不同行政村类型,建立健全48支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队伍,构建实有人口管理网络、实有房屋管理网络、和谐邻里关系网络、法制宣传教育网络、治安管理防控网络等5张防范网络。在大力推进门点联勤创平安、企业共建创平安、阵地控制创

平安、场所严管创平安、邪教联防创平安“平安五创”工作,实现社区群防群治全覆盖。社区、村级级群防群治队伍有新发展。太平办事处柳家社区专职巡防队,开展护厂、护院、护校活动,社区实现无发案。

综治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得到提升。按照综治工作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乡、村级综治机构建设、内业建设和制度建设,基层综治工作实现了“八有”,落实了工作例会、业务培训、述职报告、检查考核等制度。同时,按照人力精力倾注基层,物力财力倾斜基层的原则,基层信息化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建立了实有人口、实有房屋、重点群体等信息资料库,提升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水平。派出所、文化站等职能部门积极探索构建虚拟社会防控网络,建立了舆情中心,成立了专兼职结合的网络信息员队伍,对舆情信息员进行了培训,强化舆论引导,提高网络监测、预警、侦查、控制、处臵能力。

和谐社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一村一品创树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工作的基本思路,广泛开展法进家门、德进家门、安进家门、富进家门“平安四进”以及遵纪守法好、文明风气好、团结友爱好、环境秩序好的“平安四好”活动,提高了居民的综治知晓率和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前海村以“农村安定有序、邻里和睦相处、村屯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为目标,广泛开展“平安一条街”创建活动,推进了治安防范进万家、纠纷化解进万家、法制意识进万家、文明新风进万家、致富门路进万家。后围村两委班子坚持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坚持客观公正调解每一起纠纷,坚持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常态化,有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落实项目,完善政策,把工作机制建设做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

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基层大调解格局建设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村居矛盾纠纷调处站、村队十户联防联调中心户四级调解网络全面建成。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在机制上,不断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实现了重点人排查、重点部位排查、不稳定因素排查经常化,维护了一些政治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

人性化的实有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建设取得。按照规范化建设,常态化管理的要求,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本着公平对待、服务至上的原则,解决流动人口培训、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问题。积极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为了明天工程”,强化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帮扶工作,建立了不在学、流浪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和帮扶工作制度。在乡认真落实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者、邪教人员、吸毒人员等,由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牵头,多措并举,落实治疗、转化、戒毒等措施,使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按照无缝对接,不留缝隙,不留盲点的要求,司法所与全国监狱系统组建了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原则,建立了48个安臵帮教基地。

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建设取得新突破。由组织部和

民政局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积极推进在2650家新经济组织和215家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团组织、工会组织、综治组织、治保组织、民调组织,形成了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两新组织”服务管理的有效体制机制。同时,明确“两新”组织内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积极构建和谐企业、和谐行业协会;明确“两新”组织的社会责任,积极引导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探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加强新经济组织的管理与服务,为新经济组织提供“保姆式”、“亲情化”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安全防范指导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较好地维护了新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管理创新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积极争取上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把社会建设与管理工作和平安戴庙乡建设纳入戴庙乡的整体工作中来,统筹安排,整体谋划,编制项目,落实资金,为今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7.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以年均近10%的速度增长, 成为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中国用3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 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等人类社会的重大变革, 在中国短时期内同时展开。发达国家在不同时期渐次出现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在我国相对集中的较短时间里显现出来, 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 有些问题将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在这个特定的社会背景下, 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异乎寻常地强烈。这要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问题, 应对各种社会风险, 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已经是社会共识, 但是我们优化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功能如何定位等问题, 在理论和认识上仍不是太清楚。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的改革就可能偏离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 甚至是南辕北辙。

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全新领域, 科学务实的改革理念是保证改革少走弯路的关键, 而改革价值取向又是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因此, 确立公共物品供给为取向的改革理念至关重要。其理由如下:

二、从社会管理的含义理解, 提供公共产品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 其基本内涵也日趋丰富。在公共管理学和社会学那里, 对该概念的理解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 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 所实施的管理活动, 实际上与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管理是同等范畴的概念。狭义上的社会管理, 一般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 指的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狭义社会管理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

第二种观点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会管理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 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种观点认为, 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 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 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 调整社会利益关系, 回应社会诉求,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建立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从概念表述看, 理论界对社会管理从管理主体和对象上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 即政府社会管理。政府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 动员社会力量, 为增进公共利益, 依法对社会事务实施的组织化活动。另一类是社会 (即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 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 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 即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但是, 对社会管理功能的定位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 即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从特点和模式上看, 现代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 除了完全体现国家暴力特征的那部分职能, 已经很难区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准确边界。

三、从农村发展的历史阶段看, 公共物品是农村发展对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说, 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就是为乡村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物品。从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演变的历史来看, 不同时期社会管理的主体、治理客体以及治理模式是不同的, 但提供公共物品是所有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因此, 可以说, 有效的农村社会管理是实现农村公共物品合理有效供给的前提, 而有效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又成为实现乡村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历史上, 农村的社会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演变, 主要的形态有封建社会时期的以乡绅治理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考察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可以发现, 今天的农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超过了以前。产生这种强烈需求的根本原因是以农村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律之间的矛盾。

在漫长的农业社会, 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本身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 农业生产处于一种低技术壁垒和低生产协作化形态, 农业生产主要以个体农户家庭为单位, 农业产出品也主要作为家庭内部的消费品。这些自然经济的特点导致乡村民众之间社会经济联系微弱, 公共利益空间窄小;同时, 农耕社会所形成的血缘关系纽带部分满足或替代了民众对乡村公共物品的诉求。因而, 传统农业社会对乡村公共物品的需求水平和数量处于较低层次, 其需求内容包括养老保障、教育、治安、与农业有关的较大型水利设施建设、低层次的生态保护和单个家庭成员难以承担的公共生活事务。传统社会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是以乡绅为主体的乡绅管理模式, 虽然这种模式供给公共物品能力弱, 并需要乡绅的道德作为公共物品提供的基础, 但是由于管理主体与被治理的客体———乡村社会存在内在利益的一致性, 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基本上还是能够满足农村社会发展需要的。

新中国在原有农村合作化运动基础上, 迅速完成了人民公社化改造,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人民公社”为组织载体的国家主导型集权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的特征有:一是人民公社作为乡村社会的管理主体, 既是一个管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农村基层政权, 又是一个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 实现了国家行政权力体制和乡村社会经济组织体制合二为一, 即“政社合一”。二是人民公社是乡村社会唯一的合法性治理主体也是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三是由于农户个体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权, 农户只是公共物品供给的被动接受者。因此, 人民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是农村公共物品独立需求主体, 而供给主体也主要是人民公社, 从而较好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而这种社会管理体制能较好地满足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或者家庭承包责任制) , 国家对传统农村社会管理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一是取消人民公社体制代之以建立乡镇政府;二是在农村取消生产队体制实行“村民自治”。这样,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一新的管理体制取代了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集权式管理体制, 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这种管理体制下, 乡镇政府成为单纯的公共物品提供者, 一方面受上级政府委托, 完成各种公共物品的提供, 同时也代表农民的意愿来提供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是不一致的, 这与前两种社会管理体制大相径庭。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农村家庭成为了独立的经营单位, 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又把每一个农村家庭卷入到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今天, 农民不仅和以前一样面临着自然灾害、生老病死等风险, 家庭小生产和市场运作规律的矛盾导致农村家庭还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对抗和规避这些风险是农民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管理体制最基本也是最强烈的要求。

四、优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是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必由之路

虽然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前所未有的强烈, 但是当前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并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

(一) 社会管理主体单一, 严重制约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 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从农村社会治理体制上看, 社会协同机制尚不健全, 公众参与的平台和组织也几近空白。可以说, 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仍然是政府主导的一元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基本上也是一元化的。由于农村地域差别巨大, 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因此对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也要求是多元化的。在很多地方, 由于集体经济发展缓慢, 基层政府已经失去了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由于自治能力差、自治意识淡, 第三部门在农村发展缓慢, 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农民协会等合作组织, 但由于不能进入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中, 因此, 农民合作组织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提供公共物品。个人是提供公共物品的重要力量, 乡绅管理体制的经验告诉我们, 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 个人是有效的供给主体。信息经济学的智猪博弈模型也从理论上解释了个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机制。 (在博弈论 (Game Theory) 中, “智猪博弈”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例子。可以有效解释搭便车行为, 也可以用来解释农村有钱人提供公共产品行为) 但是, 由于个人无法参与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 大大抑制了个人提供公共产品的积极性。

(二) 社会管理运行机制, 严重影响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下, 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原理, 如果缺乏的有效监督, 就会出现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求关系上来看, 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代理人, 而农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农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 但是由于委托人 (农民) 本身的弱势地位, 虽然人数众多, 但会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 从而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基层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 它所追求的目标可能与农民的要求并不相同。为了达到基层政府的目标, 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就不是由农村社区的农民自下而上来决定的, 而是基层政府自上而下做出决策, 供求之间并不对称, 供求矛盾突出。

从现实情况看, 乡镇政府作为乡村治理主体, 其供给行为在取向上更多是符合上级的意愿, 较少考虑农民的需求。在这种决策机制下, 农村公共物品的供应必然是稀缺的和错位的。首先, 部分农村服务物品供给严重匮乏, 诸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义务教育供给和医疗服务等供给严重不足。仔细考察这些供给不足的公共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 就是农民生活需要但政府需要长期投入。其次, 部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对过剩。那些与政府“政绩”、“利益”挂钩的非生产性服务消费品供给往往过剩。基层政府倾向于提供与“政绩”挂钩的公共设施, 如道路、楼堂馆所、歌舞剧院、农贸市场等形象工程, 美其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实际上这些公共设施的利用率低下, 浪费了大量资金和资源, 加重了农民负担, 恶化了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总之, 提供公共物品是社会管理内涵要求, 也是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在创新和优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中, 必须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能力为中心。

参考文献

[1]、李程伟.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J].中国行政管, 2005 (5) .

[2]、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6——走向更讲治理的社会: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陈振明.什么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J].新华文摘, 2006 (3) .

[4]、李军鹏.论中国政府社会管理的成就、问题与对策[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 .

[5]、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 (2) .

[6]、许青, 陈鸿惠.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学术研讨会综述[J].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4) .

[7]、丁元竹.社会发展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8]、唐铁汉.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思路与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5 (6) .

8.国企科学发展需要创新体制机制 篇八

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实质就是真正确立国有企业市场运作的主体地位,政府只是市场的调控主体和制度的供给者、维护者。长期以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混合在一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势必干预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往往丧失“自我造血功能”,市场竞争力弱,资本运作效率低,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只有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从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发挥优势,实现科学发展。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2004年、2005年江苏省市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了国资委,专门履行本级政府出资人职责,使该省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特别是2004年底,江苏完成了60户省政府有关厅局直属企业的改制脱钩任务,使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多年来关于政企分开的要求,在省级机关得到了落实,被社会各界誉为“向全省人民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但从省辖市和各县(市、区)情况看,仍有不少国有企业特别是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未纳入国资监管机构集中管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这部分国有企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类资本交叉持股、融合、互动,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市场经济越发达,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就越高。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由单一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容易虚置,经营责任往往不落实,不少企业运营机制呆滞,缺乏活力和效率,严重制约企业发展。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资本以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它性质的资本融合,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产权多元化,建立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机制,打破相对封闭的融资限制,放大国有资本对其它资本的辐射功能,有力地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近年来,江苏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在全国率先制定增量改制政策,鼓励企业以国有资本存量吸引社会资本增量,多种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比重。从省属企业看,1300多户子公司,60%以上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企业得到发展,产业实现升级。下一步,仍要继续加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充满活力。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从建立健全董事会入手,处理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落实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传统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叠,结构不合理,缺乏相互监督、制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难以做到科学决策,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2004年,江苏在全国最早进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试点,作出企业经营管理层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的规定,促进了董事会建设;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上,按照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选人用人标准,探索建立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选聘机制,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扩大了民主化程度;在监事会工作方面,提出监事会工作从单纯的监督向监督与为企业服务相结合转变,使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转变;从2005年开始,举办现代企业管理专题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国有企业负责人赴新加坡培训,学习淡马锡管理模式的做法和经验。

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现代企业的发展规律揭示,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内部的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必须符合市场化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三项制度”,源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根深蒂固,改革进展缓慢。全国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虽然江苏最先探索,起源于徐州的“砸三铁”,但至今这方面的改革还不到位,员工能进不能出、管理岗位能上不能下、收入能高不能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经营机制僵化,缺乏生机与活力,严重阻碍企业发展。江苏省国资委自2004年成立以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发展规律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企业员工能进能出、市场化选择的用工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选人机制,收入分配能高能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真正使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目前,江苏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员工重签了劳动合同,使国企员工从“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省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行了内部竞争上岗;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普遍与经济效益挂钩,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向关键岗位和业务骨干倾斜,鼓励了先进。今后,还要继续攻坚克难,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促进经营机制切实转换到位,为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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