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2024-08-30

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共8篇)

1.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篇一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指挥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据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十条 各子公司可自行制定下属项目部报请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范围,但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审核:

(一)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文本;

(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其它要式行为后生效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人员对送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但对是否签订合同不发表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其他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

第三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应当先由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报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再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期限为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之日起2至7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各单位、各部门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送审合同文本的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经济合同审核后,应当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或者提出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审核批准。

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有权保留意见并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在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三日内,将经济合同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有权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人员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对送审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核有关合同资料,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九条 送审合同有示范文本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审核,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

第三十五条 不得约定诉讼或仲裁的管辖法院和仲裁机构为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签约时间。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一般应当约定在我方所在地。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及时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给企业带来重大收益等的法律事务人员、项目法律审核员或者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方式和数额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企业损失、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企业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等损失企业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法律事务部门或者法律审核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二)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合同法律审核员在合同法律审核过程中认为合同文本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在没有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防范或者避免该风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上报本项目合同法

2.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篇二

我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按阶段来划分可以分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和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两大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申请注册阶段是其进入运营阶段的基础, 二者一脉相承, 不可分离的。而对证监部门而言, 其负责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过程, 不管对于哪个阶段的监管, 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正常运行。因此, 为促使证监会出台的规章制度能够得以贯彻落实而采取的策略措施适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从申请注册到正常运营的整个监督过程。

现实中由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难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 而政府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力监管对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目前大多数学者基于博弈理论对基金市场各博弈方的研究主要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阶段, 主要的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针对基金市场中存在的“老鼠仓”行为的研究。伍佳妮等 (2013) [2]通过构建基金经理和监管机构双方的行为博弈模型, 运用演化博弈对我国基金市场中存在的“老鼠仓”行为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第二, 关于监管机构与基金管理者的博弈行为分析。张永鹏 (2009) [3]采用进化博弈的方法对证券监管机构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进行了分析, 基于分析结果提出政策建议, 打破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基金经理之间的“严格监管-守法经营-不严格监管-违规经营”的死循环。朱灿 (2013) 等[4]基于灰色博弈理论, 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参与主体在监管与被监管过程中的博弈行为, 并基于博弈行为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以降低投资主体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第三, 关于基金经理报酬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Wermers (2000) [5]对基金报酬契约有效性进行了研究, 并证明了最优相对业绩报酬契约的存在, 为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和激励提供了更全面的依据;尹洁等 (2011) [6]采用静态面板数据构建模型, 对基金经理报酬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分析, 提出固定费用结合超额业绩报酬激励的混合管理报酬模式促进基金管理者努力工作。

申请注册阶段是基金管理公司进入正常运营阶段的基础,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时是否全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申请注册条件, 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以后能否稳健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实力在运营阶段保持稳健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而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以后更容易出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这也是我国证监会不断修正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和采取措施使得相关制度能得到切实落实的原因。从1998年3月我国第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2014年3月31日, 我国已成立的公募基金公司达91家①。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的准入条件, 从1997年11月14日,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到2012年11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期间也陆续发布了多项文件, 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84号) 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条件要求更加明确化, 如明确提出“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 证券经营机构按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等②。申请注册条件的明确化有利于监督机构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 减少监督成本, 并降低审核人员的主观性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个审核阶段的影响。2013年3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许可事项,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使信息更加透明化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定量化的描述以及我国证监会利用证监会公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的举措, 表明了我国证监会也在为使得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规范监督机构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减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调动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积极性而不断努力和探索。

虽然我国证监会已经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也明晰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条件, 但现实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 (以下简称申请注册者) 受巨额利益驱使出现弄虚作假、贿赂等行为, 地方监督机构中的注册信息审核者 (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审核者) 受自利性心理的影响出现不敬业、收受贿赂、不严格审核的行为等, 仍然很难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时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的所有申请注册条件。如何减少申请注册者弄虚作假行为和地方监督机构审核人员不严格审核行为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另外, 由于我国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品种众多,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需要借助各地方证监局的力量, 通过授权各地方证监局使其承担一定的一线监管职责。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阶段, 各地方证监局负责对拟在辖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及办公场所等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并出具审核意见④。可以看出, 各地方证监局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阶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何能够对各地方监督机构实行有效约束, 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缺乏对地方监督机构授权的有力约束以及我国证监会各项监督措施尚在探索中等, 这些有待完善的制约因素为地方监督机构的不作为以及注册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的利益“共谋”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如何减少申请注册者弄虚作假和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不严格审核行为, 如何能够对各地方监督机构实行有效约束, 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 本文采用主观博弈模型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阶段, 首先分析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关系;然后基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7], 分析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及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最后针对博弈分析结果提出建立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加强各方媒体及投资者对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 从而促进地方监督机构制定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促使我国证监会相关监管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二、主观博弈模型

从博弈论的角度,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是否因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注册条件而注册成功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注册信息审核者和地方监督机构之间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我国基金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数目已达91家, 基金品种多式多样。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证监会相继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且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尽管如此, 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害, 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仍屡禁不止⑤。究其原因, 我国证监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各地方证监局严格执法、地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守法的基础之上。但现实中, 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执法的情况下, 地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受自利性心理驱使会出现不敬业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受巨额收益的吸引会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这使得我国证监会制定的注册申请条件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所以,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采用主观博弈模型分析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以及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并基于博弈分析结果, 提出相应的综合治理方式, 使得上述不同利益相关人员结合自己的经验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 并最终达成稳定均衡状态。

主观博弈模型假定每个参与者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有限的主观认知, 这些认知来自于过去的经验, 只有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参与者的个人偏好发生改变引起内部认知危机时才被修改。在特定时间, 参与者只是主观的启用行动集合的一部分子集或子集的某种组合作为行动的备选“剧目”, 然后参与者自觉或不自觉地重新评价和大幅度修改行动决策的“主观”集合与决策规则的方式[8]。这意味着主观博弈模型中各行动主体之间存在学习机制和示范效应[9], 各行动主体以相互协调的方式调整自己的行动方案。

在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阶段, 申请注册者、注册信息审核者和地方监督机构之间的博弈是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市场主体申请注册者的贿赂行为、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以及地方监督机构的严格考核行为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各博弈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 每个参与者都在不断收集最新信息来修正自己的行动决策, 即不断地学习。在实际的操作中,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每次行动选择都会对申请注册者的下次行动选择构成影响, 地方监督机构的每次行动选择也会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产生示范效应。为更直观的展现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阶段各博弈方的学习机制和示范效应, 本文将以地方监督机构和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博弈, 结合贝叶斯分析[10]说明注册信息审核者策略调整过程。

假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地方监督机构包括两种类型的考核者:强考核者 (QS) 和弱考核者 (RS) 。强考核者主张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严格查处 (YC) , 弱考核者虽然也承诺会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严格查处, 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处理方式是处于放任自流, 不予查处 (NC) 的状态。尽管注册信息审核者不知道考核者的确切类型, 但可以通过观察地方监督机构以往对不敬业行为的查处情况来推测考核者的类型, 从而调整自己的行动方案[11]。

假定在t时期, 强考核者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YC|QS) =pt, 不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NC|QS) =1-pt;弱考核者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YC|RS) =qt, 不严厉查处不敬业行为的概率为P (NC|RS) =1-qt。注册信息考核者在t阶段开始时认为地方监督机构是弱考核者的先验概率为at, 认为是强考核者的先验概率为1-at。则当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时, 被查处的概率为 (1-at) pt+atqt;当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被严厉查处时, 该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为:

即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将下降, 为强考核者的概率将上升。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行为不被严厉查处的概率降低, 其得到严格查处的概率上升, 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敬业。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整个学习过程为:当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被严格查处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判断地方监督机构为强考核者的概率将增加;当地方监督机构为强考核者时, 将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敬业。即注册信息审核者根据地方监督机构对之前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奖惩处理情况, 调整其策略选择。

反之, 当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行为不被严厉查处时, 该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为:

即考核者为弱考核者的概率将上升, 为强考核者的概率将下降。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行为不被严厉查处的概率将提高, 诱导注册信息审核者出现更多的不敬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却没有得到严厉的查处, 那么注册信息审核者认为该地方监督机构属于弱考核者, 将诱导其进行不敬业行为。

以上基于贝叶斯分析法, 分析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在动态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学习机制和示范效应说明了地方监督机构对每次不敬业行为的处理, 将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之后的行为选择产生较大影响。同样, 注册信息审核者对每次贿赂事件的处理也将对申请注册者下次的行为选择产生较大影响。任何“下不为例”的举措都将对执法的严肃性带来严重的危害, 必须坚决制止[11]。

三、地方监督机构、审核者及申请注册者的博弈分析

(一) 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博弈

假设注册信息审核者可行的策略集合有敬业策略和不敬业策略, 表示为H={敬业, 不敬业}。各地方监督机构可行的策略集合包括严格考核和不严格考核, 表示为D={严格考核, 不严格考核}。注册信息审核者正常收益来自于其工资, 记为w。其选择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C'1, 但当地方监督机构选择严格考核策略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可以获得额外奖励, 记为S1。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采用不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此时若地方监督机构选择严格考核策略, 注册信息审核者被发现收受贿赂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如开除公职、罚款、受到法律制裁等, 其损失记为D';此时若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不严格考核策略,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不仅不会受到处罚, 反而可获得一个额外的贿赂收益b。对于地方监督机构来说, 采取严格考核制度需要制定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 此时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成本, 记为C2+C'2。地方监督机构制定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中的敬业者进行嘉奖, 其敬业行为得到强化, 进而继续努力工作;对注册信息审核者中的不敬业者进行处罚, 其不敬业行为将受到打击, 其会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从而会出现更多选择敬业策略的注册信息审核者。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注册者将会受到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严格审核, 只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注册条件的申请注册者才能注册成功, 从而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此条件下注册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基金市场的稳健发展, 地方监督机构将会得到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好评奖励。同时, 文章考虑了我国证监会对监督工作落实较好的地方监督机构进行奖励, 即建立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其基本思想是, 比较该地方监督机构管辖区域内出现的基金市场违规操作案例个数 (qi) 与该区域基金管理公司总数 (Qi) 的比值, 即比较各管辖区域qi/Qi的大小。比值较小者说明该地方监督机构监督工作到位, 将得到证监会的相应绩效奖励。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时获得的总收益记为S2, 其中S2=pti+qz, ti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能够促使基金市场稳健发展, 从而获得来自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好评奖励;z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时, 因监督工作表现突出而获得证监会的相关奖励;p和q为两类收益的系数, 且p>0, q>0。当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不严格考核策略时, 即制定不完善的奖惩制度, 所花费的精力成本记为C2。则注册信息审核者与地方监督机构博弈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当S2>C'2时, 即地方监督机构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所获得的总收益大于其付出的额外成本时, 从图1可以看出, 不论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还是不敬业策略, 地方监督机构都会采用严格考核策略。此时若C'1-S1C'2时, 若C'1-S1>D, 即地方监督机构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时, 如果注册信息审核敬业所得到额外奖励减去其敬业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小于其不敬业受到的惩罚, 则存在唯一的均衡点 (严格考核, 不敬业) 。当S2

(二) 不严格考核情形下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的博弈分析

不完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注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之所以能够注册成功, 其主要原因是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达成了利益“共谋”。

申请注册者可行的策略集合包括贿赂策略和不贿赂策略, 表示为S={贿赂, 不贿赂};注册信息审核者可行的策略集合仍然是敬业策略和不敬业策略, 表示为H={敬业, 不敬业}。假定申请注册者在贿赂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等公关花费C, 通过向注册信息审核者进行私下贿赂, 其金额为b, 一旦公关成功申请注册者获得较大的收益S, 在现实中显然S>C+b, 否则不进行攻关活动。如果不进行贿赂, 则收益和成本均为0。注册信息审核者正常收益来自于其工资, 记为w, 选择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C'1, 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 其敬业行为不会获得额外奖励。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不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 若申请注册者采取贿赂行为, 注册信息审核者可以获得贿赂收益b。则不严格考核情形下申请注册者与注册信息审核者博弈的得益矩阵如图2所示。

结合图2分析可以得出申请注册者和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达成了共赢的纳什均衡 (S-b-C, w+b-C1) ,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 申请注册者贿赂。两博弈方达成“共谋”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监管机构未对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奖惩分明的措施。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敬业行为时不会获得额外奖励, 不敬业时反而会收到贿赂者的贿赂收益。另外, 即使申请注册者不进行贿赂行为, 注册信息考核者无论是敬业还是不敬业都能得到稳定的收入w, 而且如果其选择敬业策略还需要付出额外成本, 长期下去, 更多的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采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的工作方式。在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 申请注册者与注册信息审核者达成“共谋”。此情形下并不能保证申请注册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申请注册条件要求, 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 严格考核情形下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的博弈

在此情形下, 申请注册者的得益情况与地方监督机构不严格考核情形下的得益情况相同。而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得益则会出现不同。我们仍然假设其正常收益来自于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工资, 记为w。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C'1。在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情形下, 其选择敬业策略会获得额外奖励S1。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不敬业策略时, 需要付出成本C1。若此时注册信息审核者仅出现不敬业行为并未收受贿赂, 则其不敬业行为会受到地方监督机构的处罚, 如批评, 降职等, 其损失记为D;若注册信息审核者在采取不敬业行为的同时收受贿赂, 其可以获得贿赂收益b, 但在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情形下, 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将受到严重处罚, 如开除公职, 罚款, 受法律制裁等, 其损失记为D'。显然D

当S1-C'1>-D时,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敬业行为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减去其付出的额外成本大于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不敬业策略所受到的惩罚时, 敬业策略是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占优策略。此时因-C<0, 申请注册者会选择不贿赂策略, 则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敬业, 不贿赂) ;当S1-C'1<-D时, 不存在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 但他们存在着一个混合纳什均衡策略,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以概率 (S-b-C) / (S-b) 采取敬业策略, 申请注册者以概率 (D+S1-C'1) /b进行贿赂行为。因此, 注册信息审核者应以不小于概率 (S-b-C) / (S-b) 采取敬业策略, 申请注册者进行贿赂行为的概率将降低。结合两种情况来看, 在地方监督机构严格考核情形下,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策略选择影响着申请注册者的策略选择, 申请注册者会根据注册信息审核者对之前贿赂行为的处理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四) 地方监督机构、审核者及申请注册者的动态博弈

分析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注册阶段各博弈方的博弈过程, 我们发现图1所示的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的静态博弈, 图2和图3所示的注册信息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问题, 按其发生顺序可以表述为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为更直观的体现其博弈过程, 我们采用扩展式博弈表达方法, 将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模型转化为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如图4所示。

结合图4, 分析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以及申请注册者各利益相关方不同策略的均衡路径选择如下:

路径 (a) 当S2>C'2且C'1-S1

路径 (b) 当S2>C'2且C'1-S1>D, 地方监管机构会采用严格考核, 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选择不敬业策略。因为S-b-C>0, 申请注册者会选择贿赂策略。此时的纳什均衡解是 (严格考核, 不敬业, 贿赂) 。在路径 (b) 中, 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形成了“激励悖论”, 即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进行嘉奖, 处罚其不敬业行为, 仍然不能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成本过大, 如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注册条件要求不明确、地方监督机构内部工作程序繁杂等, 都会为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增加其敬业成本;二是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奖惩力度不够大,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不能得到强化, 其不敬业行为也不能得到震慑。因此, 为打破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的“激励悖论”, 要加大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奖惩力度, 尽可能地减少其敬业成本。

路径 (c) 当S20, 不敬业策略是注册信息审核者在该背景下的占优策略, 贿赂策略是申请注册者的占优策略。此时的纳什均衡解是 (不严格考核, 不敬业, 贿赂) 。在路径 (c) 中,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达成了“共谋”。即地方监督机构奖惩不明, 当注册信息审核者出现不敬业行为时, 可以得到额外的贿赂收益, 地方监督机构不对其进行严格处罚;当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行为时, 需要付出额外监督成本, 却得不到地方监督机构的额外奖励。基于“经济人”的假设, 注册信息审核者出于自利性心理, 会选择不敬业策略, 接受贿赂以获得超额收益。

四、结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 结论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 地方监督机构制定严格规章制度所获得的综合收益S2和付出的额外成本C'2、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策略获得的奖励S1和付出的额外成本C'2以及其选择不敬业策略受到的上级处罚D是决定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博弈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各方媒体、投资者以及我国证监会对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 对促使地方监督机构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地方监督机构完善的奖惩制度将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敬业行为;注册信息审核者是否敬业又将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者是否进行贿赂行为。

(二) 政策建议

为使得地方监督机构、注册信息审核者和申请注册者三者之间的博弈达到理想动态博弈均衡点 (严格考核, 敬业, 不贿赂) , 从而促使我国证监会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得以落实, 针对以上影响因素,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建立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

关于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的思想在文中也有介绍, 即证监会通过比较各地方监督机构管辖区qi/Qi的大小来判断各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比值越小, 说明我国证监会各项监督制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落实, 该地方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工作做得较好。证监会对表现优秀的地方监督机构进行相应奖励。各地方监督机构为得到相应的奖励, 会对地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奖惩分明的管理。现实中, 当实行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时, 面对证监会对地方监督机构的激励, 地方监督机构为政绩会忽略实施较为严格的奖惩措施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能够激励地方监督机构选择严格考核策略, 从而促使我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监督制度得到落实。

2. 强化各方媒体和投资者的监督意识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各方媒体和投资者很少对地方监督机构的执法公正性进行监督, 且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监督发生在因地方监督机构执法不公所带来的后果被发现之后, 一般属于事后监督, 虽具有一定的震慑性, 但投资者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因此要预防地方监督机构的执法不公行为, 应在发挥其事后监督作用的同时, 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媒体和投资者的事前监督作用。事前监督⑥是地方监督机构行为策略选择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的监督, 可以有效预防地方监督机构的执法不公行为, 避免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害。目前我国证监会已经为充分调动各方媒体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性采取了相应措施。我国证监会通过证监会公网, 及时公布各地方监督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审核情况, 为各方媒体、投资者发挥其监督作用提供信息平台。尽管如此, 但投资者因受专业知识、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投资者并不能充分理解所公示内容。因此, 可以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传播, 强化投资者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 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如何制定完善的措施充分发挥各方媒体和投资者对地方监督机构的事前和事后监督作用仍需要进行不断探索。

通过文中的博弈分析可知, 当S2>C'2时, 即地方监督机构获得外界奖励的综合收益大于其选择严格监管所付出的额外成本时, 地方监管机构会采用严格考核策略。S2=pti+qz, ti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能够促进基金市场稳健发展, 从而获得来自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好评奖励。其得到实现建立在各方媒体和投资者对地方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之上。z表示地方监督机构采用严格考核策略时, 因监督工作表现突出,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应奖励, 其可以通过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得以实现;p和q为两类收益的系数, 且p>0, q>0。因此, 通过建立各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和强化各方媒体及投资者的监督意识, 能够督促各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严格考核策略。

3. 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文中的分析我们知道, 当地方监督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督考核策略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静态博弈均衡解不同。当地方监督机构实行不严格的考评制度时, 即不嘉奖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也不处罚其不敬业行为,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达成利益“共谋”。当地方监督机构制定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时, 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将瓦解。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如果地方监督机构奖罚分明,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得到奖励, 包括晋职, 奖金等, 注册信息审核者认为其敬业行为得到认可并会继续努力工作。另一方面, 基于前面对主观博弈模型的分析, 我们知道注册信息审核者会出现学习和效仿行为。如果注册信息审核者采取不敬业行为, 在其没有收受贿赂的情况下, 即使不对其进行处罚, 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不敬业行为也不会得到正常工资以外的奖励。与选择敬业行为获得奖励相比, 对注册信息审核者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更为严重者, 若注册信息审核者不敬业且收受贿赂的行为被查出, 将被革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地方监督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者的一次不敬业行为的严厉处罚, 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后来的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通过学习和效仿, 调整自己的策略选择, 促使其选择敬业行为。综合来看, 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激励敬业者继续选择敬业策略, 引导不敬业者调整其策略选择。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终可以使得地方监督机构与注册信息审核者之间的博弈达到均衡点 (严格考核, 敬业) 。

4. 降低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行为的成本

通过分析注册信息审核者与申请注册者之间的博弈, 当S1-C'1>-D时,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会选择敬业策略。本文提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即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行为将得到奖励, 其不敬业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同时也要降低注册信息审核者的敬业成本。目前,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注册条件的明确, 正是减少注册信息审核者敬业成本的举措。另外也可以通过简化部门内部审核程序、提高内部工作效率以节省其精力成本等, 促使注册信息审核者选择敬业行为。

申请注册阶段是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运营阶段的基础, 申请注册阶段和运营阶段一脉相承, 不可分离。虽然在不同阶段, 博弈主体会有所变化, 但对证监部门而言, 其职责是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过程, 最终目的都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 维护基金市场正常运行。因此, 建立地方监督机构互评机制的政策建议同样适用于我国证监会激励各地方监督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阶段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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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Nikolaus H, Dieter H.Bayesian Learning in Financial Markets:Testing for the Relevance of Information Precision in Price Discovery[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2007, 42 (1) :189-208.

3.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审核研究 篇三

【关键词】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审核

1.引言

供电企业是电力生产与供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供电企业的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对电力事故发生后能否快速、有序地恢复电力供应起着绝定性作用,供电企业的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是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决定的。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审核是依据相应的审核标准,对被审核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的检查、评价活动。通过应急管理审核活动,可以有效查找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改进方向,进而保证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1.1应急管理审核的目的

应急管理审核的目的如下:

(1)审查和评定被审核对象的现有应急管理工作。

(2)查找被审核对象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指明被审核对象应急管理工作的改进方向。

(4)持续提升被审核对象应急管理工作的绩效。

1.2应急管理审核分类

应急管理审核通常包括如下三种类型:

(1)第一方应急管理审核:是由企业(被审核对象)组织本单位人员对自身进行的应急管理审核活动。

(2)第二方应急管理审核:是由企业(被审核对象)的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审核活动。

(3)第三方应急管理审核:是由外部独立的审核服务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审核活动。

2.应急管理审核内容

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审核需要从“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工作”、“突发事件识别工作”、“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队伍管理工作”、“应急物资管理工作”、“应急培训与演练管理工作”、“应急联动管理工作”、“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应急响应管理工作”、“应急信息管理工作”和“应急检查、考核、回顾与总结工作”等11方面工作着眼,审核需要从11项工作的策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四个方向进行系统审核。

2.1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内容

2.2突发事件识别审核内容

2.3应急预案管理审核内容

2.4应急队伍管理审核内容

2.5应急物资管理审核内容

2.6应急培训与演练管理审核内容

2.7应急联动管理审核内容

2.8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审核内容

2.9应急响应管理审核内容

2.10应急信息管理审核内容

2.11应急检查、考核、回顾与总结审核内容

3.应急管理审核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审核工作需要建立“人员资格确认机制”、“定期审核机制”、“问题改进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3.1人员资格确认机制

人员资格确认机制是指审核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考试考核,通过考核后方能获得参与应急管理审核工作资格的管理机制。

(1)审核人员资格考试应考查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审核技能的掌握程度。

(2)审核人员资格的有效期一般设定为2年,资格满2年后需要通过资格复审考试方能延续资格;取得资格后2年内未参加过审核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考试获得资格。

3.2定期审核机制

定期审核机制是指需要按周期开展应急管理审核的工作机制。

(1)第一方应急管理审核的审核周期一般设定为半年,第二方应急管理审核的审核周期一般设定为1年,第三方应急管理审核的审核周期一般设定为2年。

(2)第一方应急管理审核一般由被审核单位组织实施,第二方应急管理审核一般由被审核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实施,第三方应急管理审核一般由指定的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3.3问题改进机制

问题改进机制是指针对应急管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确保能够被有效改进的工作机制。

(1)在审核工作完成后,要求被审核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工作方案,改进工作方案应提交上级单位备案。

(2)被审核单位的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问题改进工作的落实情况。

(3)将问题改进情况作为下次审核的重点审核内容之一,进而推动问题改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3.4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机制是指通过应急管理审核的评分来衡量应急管理工作绩效,对于绩效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组织和岗位进行考核。

(1)被审核单位应设定审核评分总体目标,根据总体目标设定各审核要素评分目标。

(2)被审核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根据各审核要素评分目标完成情况,对未达到目标的组织或岗位进行考核。

(3)上级单位也可以为下级单位设定绩效目标,并对未实现目标的下级单位进行考核。

4.应急管理审核实施流程

4.1总体流程

应急管理审核实施由以下6项连续性工作构成(如图1所示):

(1)审核工作组织策划。(2)召开审核启动会。

(3)审核人员分组审核。(4)编制审核报告。

(5)召开审核结束会议。(6)审核工作总结改进。

4.2流程说明

4.2.1审核工作组织策划

成立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明确审核工作组的组长和组员构成,并根据审核工作实施需要成立不同的审核小组,分别负责对应应急管理模块的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组负责编制《审核策划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审核对象、审核时间、审核工作分工、审核工作进程安排等事项。

4.2.2召开审核启动会

审核工作组与被审核单位联合召开审核启动会议,通过会议明确审核工作目标和审核工作进程安排,并要求被审核单位全面配合审核工作组的工作。

4.2.3审核人员分组审核

按照《审核策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审核工作分工,审核小组对被审核单位的文档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

4.2.4编制审核报告

各审核小组根据资料和现场审核结果,编制本组的小组审核报告;审核工作组对各小组审核报告进行汇总和编辑,完成本次审核《审核报告》。

4.2.5召开审核结束会议

审核工作组与被审核单位联合召开审核结束会议,审核工作组宣读《审核报告》,重点说明被审核单位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并要求被审核单位指定针对不足之处制定可行的改进方案。

4.2.6审核工作总结改进

审核工作组召开内部会议,针对审核组织策划和审核实施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给出改进建议,确保审核工作的持续改进。

5.结论

本文从“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工作”、“突发事件识别工作”、“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队伍管理工作”、“应急物资管理工作”、“应急培训与演练管理工作”、“应急联动管理工作”、“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应急响应管理工作”、“应急信息管理工作”和“应急检查、考核、回顾与总结工作”等11个方面明确了供电企业应急管理审核的内容,建立了“人员资格确认机制”、“定期审核机制”、“问题改进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4项应急管理审核机制,给出了包含“审核工作组织策划”、“召开审核启动会”、“审核人员分组审核”、“编制审核报告”、“召开审核结束会议”和“审核工作总结改进”6项连续性工作的应急管理审核实施流程。 [科]

【参考文献】

[1]姜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

[2]王宗军.综合评价的方法、问题及其研究趋势.管理科学学报,1998(1):73~79.

[3]冯珊.多目标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1994(6):17~23.

4.代理合同审核要点 篇四

一、代理方式

独家代理的,甲方自行销售及委托第三方销售的均视为我方业绩,并结算佣金;联合代理销售的,业绩归属及确认的流程是否有,表述是否清晰。

二、代理期限

方案

1、签约代理合同:

⑴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⑵ 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方案

2、“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代销售房源销售完毕止。”(对于甲方诚信度较高,预期效益较高的项目)方案

3、与项目销售证件挂钩表达方式:

⑴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 个月止。

⑵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第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 个月止。

方案

4、与项目开盘挂钩表达方式:(开盘条件:可售房源已取得本项目预售/销售许可证并完成相应的网上申请手续、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简称,下同)文本经甲方确定、甲方已落实按揭银行、销售价格和优惠原则已确定,可售房源在媒体广告正式公布对外销售之日,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之日为开盘日期。本项目开盘日期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⑴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第一批房源开盘之日起 个月止。

⑵本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最后一批房源开盘之日起 个月止。

三、有考核的,销售成功业绩计算标准应当明确并与佣金结算标准区分,计算销售率的,应当明确销售率的概念,计算依据是面积还是套数;分批次开盘并考核的应当双方确认批次房源与批次开盘日期。

方案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销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后,该套房屋视为成功销售计入销售业绩。

方案2:购房者非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购房者签署销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

购房者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该套房屋签订销售合同、支付了首期房价款且该套房屋贷款资料收齐后7日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方案3:购房者非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购房者签署销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

购房者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则以该套房屋签订销售合同、支付了首期房价款且该套房屋贷款银行审批通过之日视为该房屋销售成功计入销售业绩。

四、佣金结算

按照具体支付方式,明确具体的结算支付日期,切忌仅约定“在……后支付”,没有具体日期。如每个月(或季度、或达到一定条件之日起)的第★日前由乙方向甲方送交上个月(季度或期)已销售成交的房屋清单明细表和请佣表,甲方应乙方送交请佣表后★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乙方支付上个月(季度或期)佣金。★ 如佣金按照销售业绩需要补差的,应当在条件具备后及时补差,补差的日期也应当明确具体。各档之前不应当有空档。如约定销售率在0-30%、31%-60%,61%-90%如何结算,导致30%-31%、60%-61%之间出现空挡,约定不明确。★ ★ 如每期佣金结算非全额,留存部分至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交房才结算的,须明确在届满后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几日内支付。如有溢价的,应当明确具体结算条件及日期

补充特殊情况下佣金结算:

☆甲方或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同意客户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或延期办理贷款或合同签约时未撤销在建工程抵押的,则以首付款到帐且销售合同签约视为该套已房屋销售成功并结算佣金。

☆若由于甲方原因(包括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或销售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销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或者同意退房的,则该房屋视为乙方已成功销售并结算佣金。

☆甲方关系客户或甲方自行销售的是否计算我方业绩,是否结算我方佣金,该部分房源是否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面积还是套数应当明确),否则超出范围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我方佣金都应当明确。有团购的应当明确概念及比例,以及佣金结算比例。

☆如代理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应当在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支付我方应得补差佣金及留存的佣金。

五、费用承担

售楼处(含外接待中心)和样板房的装修及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网络、保安保洁、绿化等)和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等(包括本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售楼处装饰及家具、保安保洁保绿、现场气氛营造、DM单制作、电视CF制作、房展会展览费用、销售道具制作费用、整体和单体建筑模型、效果图、灯箱广告、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小区围墙广告、工地环境美化和造景等及相应的广告宣传活动)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保证金

1、建议尽量不要约定有保证金,除非该项目收益高、开发商诚信好,且取得是独家代理。尤其是结算佣金时非全额结算,留存一部分至房屋交付的项目或者是达到一定考核指标才进行佣金结算的项目,更加不应当提供保证金。

2、保证金返还时间:本项目完成一定销售目标之日起或乙方不再进行本项目销售代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条件先成就之日为准)。如甲方逾期返还保证金,甲方除应返还保证金外,还应承担到期应还保证金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3、保证金的扣除条件尽量要客观、量化。

七、责任承担

1、涉及到房屋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房屋交付、装修标准,交房期限,配套设施等方面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房屋销售行为方面(接待方式、方法、态度)引起之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到期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有权撤场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的前期投入成本。

5.英文合同审核要义 篇五

1、Definition 定义

2、General Obligation 基本义务

3、Purchase Orders and Supply of Services/Products 订单及服务的提供/货物的供应

4、Product Quality/Warranty 产品质量/质量保证

5、Performance of Services/Delivery of Goods 服务的履行/货物的交付

6、Tittle,Risk,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所有权,风险,检验和接受

7、Price and Price Reviews 价格和价格调整

8、Invoicing and Payment 发票和付款

9、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10、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保密信息

11、Assignment,Delegation and Subcontracting 转让,委托和分包

12、Liability and Indemnification,Insurance 责任,赔偿和保险

13、Termination of Purchase Contract 合同的终止

14、Governing Law and Dispute Resolution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Notices 通知

16、Records and Auditing 记录和审计

17、Taxes 税务

18、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19、Severability 可分割性

20、Entirety 完善合同

21、Captions not Controlling 小标题不具有约束力

一、付款方式、税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条款通常需要重点考察;

二、合同结算金额为外币的,应当保证合同签订方有一方为国外设立公司,按照外汇管理法规,两方均为中国法人不得约定以外币结算合同;

三、付款时间的审核应当考虑外汇付款需要提供完税或免税凭证,银行审核所耗时间,最好预先与财务部门进行相关沟通;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核,由于中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外的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相对容易,因此,若合同适用外国法律,则可选择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则应当设定在中国地区法院,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且应当注意是否约定仲裁为终局裁定且双方是否认同仲裁为最终裁决;

五、合同附件的审查

对于合同中提及的附件,且若合同中有:All APPENDICES hereto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所有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应当要求所有的附件齐备并于合同一并提交审查。

六、是否有意向书、备忘录、其他协议等在先约定,若有应当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七、签约方、签订时间和地点,在格式合同审查中,应当注意签约方应当与审批

单等文件上的名称保持一致,签约时间一般晚于合同上其他所出现签订时间之处才有合法效力,否则一般应当判定以最后出现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生效的可追溯条款,如This AGREEMENT shall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day】,【mouth】【year】;

八、其他应当注意事项。

英文合同常用词汇

shall 应、得、有义务„„,和“be obliged to do sth”基本相当

subject to 以„„为条件,视„„而定,subject to 后为条件,必须优先满足subject to 之后的条件,乙方才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

26th,AUG 2011.BYZhangDong

6.企业合同审核工作规定 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合同审核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合同审查,分为合同法律可行性专项审查、交易可行性专项审查、技术支持专项审查及综合审查等多种。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决定合同审查的类型。

第三条法律部门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可行性审查。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草稿初步审查后,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l)基本符合起草要求、内容比较成熟的,转送董事会进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符合条件批准实施。

(2)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予审查的合同,按本制度夫定进行合同审查。(3)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4)对暂缓或无需制定的,说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门。

第五条合同审查对象一般包括未成立的合同草稿、成立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雏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l)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为准确判断和查漏补缺的需要而进行审查。(2)合同由对方起草或者由对方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在合同签订前我方进行的审查。(3)我方起草合同,经过对方修改后,我方需要进行审查。

(4)合同签订后,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审查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以对合同是否有隐患、是否发会生意外以及对合同的实现作出准确现实的预测。

(5)合同签订且发生纠纷后,总结对我方有利的合同条款,归纳推导有利于实现我方利益的合同运用方法,包括使合同失效终止或者解除等方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进行合同审查:(l)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的疑难合同。

(2)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大于_万元的合同。

(3)报送总经理、董事会审批长期固定交易。

(4)按企业章程规定应报送企业股东会批准的合同。

(5)其他符合企业章程等管理规定的重大交易合同。

第七条重大合同的专项或综合审核,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被确定为审查部门的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吸收熟悉业务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工作。

合同审查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法律部门负责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小组进行审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小组的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l)审查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收集核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参考资料的有效性。

(4)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5)综合情况,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

(6)撰写审查说明,填写合同文件审查表。

(7)与合同审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合同审查人员进行合同审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l)了解合同意图,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

(2)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确定合同的类型,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相应的法律文献,补充法律知识。

第十条合同审查应通过讨论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时附加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同审查稿应当与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如果作出与国家某法规、政策或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约定,应当在上报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合同草稿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上报送审稿时,应撰写审查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合同的负责人姓名、已修改合同条款的依据、审查过程、部门协调情况、疑难条款的解释等。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的合同送审稿,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部门正式合同文件报送;几个部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后报送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企业下级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审查意见通知时,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领导签署后,加盖公章,按时上报;逾期不报又不申明理由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第十五条提交审查合同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合同起草人和业务人员应主动提供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进行判断。

在提交审查合同的同时,相关部门应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工作中应积极主动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十六条提交合同审查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要求合同起草人尽可能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存修改,辅助性文件也可以提供PDF 文档,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合同审查首先应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或更改,然后法律部门工作人员以当事人接受和更改的合同文本为基础,进行法律条款的审查、添加和更改。

法律部门法律审查的一般思路应按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后果的步骤进行。审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概念,使法律后果概念贯穿前面三个环节的每一环节。

第十八条企业合同审查的重点如下:.主体资格的审查

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其重点是审查合同的主体、合同标的及合同的数量条款。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企业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合同结构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

(1)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

(2)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

(3)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企业合同一般应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他内容,通常在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为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然后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3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 合同法》 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6)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可以根据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

(l)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客户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l)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文字审查

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体例审查

合同体例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的排列形式。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

(2)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5)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6)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等。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审查后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合同进行重新起草或提交不予实施的意见。

第二十条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过错。第二十一条审查合同应当达到的标准如下:

(l)交易目的正当,能够保证企业一方达到交易目的。

(2)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虽然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但风险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控制范围内。(3)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权益明确,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4)具有可操作性,结构合理,体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或业务的判断提供意见,企业领导对合同的审查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对企业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士进行专项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报送审批的合同文本业经审查修改后须重新打印或书写并附原件及修改说明,报送审批的正式合同文本不得涂改。

7.浅析高校资助体系中的审核制度 篇七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助学金学业审核

一、 高校助学金的界定标准问题

(一) 公平性

界定的标准过于单一,公平的缺失是高校助学金审核制度中的一个缺失。随着资助的金额越来越多,学生们争先恐后地去申请助学金,在界定工作上就存在了一定困难。为了可以尽快使学生获得助学奖金,高校大部分会采取简单快捷的程序,基本上是遵循“本人申请——生源地证明——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这样一个过程。而这样的认定环节,生源地贷款的证明来自于学生家乡所在地的办事处,不可能每个去切实地调查,所以每个同学都可以开到这样的证明且无从考证。存在部分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盖章是有公章的,但过程是先盖章才有贫困证明的,所以,这个环节的造假现象就尤为的多,假的贫困生就在审核中成为了合格的对象。针对班级评议的环节,也会因为同学的人缘等因素而造成当选人并非真正贫困的学生,人缘不好但生活贫困的学生就会因此而失去助学奖金。

(二) 公开性

资助的制度、政策在透明度上还尚待提高,并没有全程监督的机制。国家的资助政策、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积极参与的高校自主工作,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信息有失透明度的问题。并且针对此奖金发放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所以是否能够落实在被资助的学生身上,也很难得到保证。

(三) 公正性

如果遇到辅导员责任感不强的,就很容易出现公正性偏失的问题。辅导员是学生的管理者,他们直接负责与学生沟通,在认定贫困生上,有着重要作用。不过在高校的辅导员,往往需要接触几百名学生,所以要在短时间内发现贫困生,并且确认了解是相当困难的。一些辅导员为了减轻工作,就会在根据班委所上报的名单直接呈递给院系上,忽略掉自己审核的工作。这样做,严重缺失了工作的公正性。

(四) 真实性

学生的诚信缺失会导致界定结果失去真实性。随着奖学金的数额逐渐增多,高额的奖学金会让许多学生都盲目追逐,一些并不是特别贫穷的学生为了争夺奖学金,弄虚作假,让同学搞关系紧张的同時,还让贫困生的界定失去了真实性。

二、 高校贫困生资助审核对策

(一) 加强贫困生的审核制度

对贫困生的审核进一步加强,不断体现公平的原则。根据生源地的不同、年纪制定不同的界定程序。以某高校的新生贫困生界定规章为例:首先,新生被录取之后就要对基本家庭信息进行考证,看该学生所在的地区是否属于贫困地区,如果来自城市,就要考察父母的工作是否有缺失的问题,以此来排除考察对象。其次,新生来报道的第一天,辅导员等老师要重点观察陪同学生来报道的人数,贫困学生一般只有一位家长陪同前来,或者是自己前来报道。最后,新生前来报道后要上交一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方便辅导员等老师查看。除此之外,建议学校安排各个院系的辅导员和主人,与贫困生进行单独谈话,从而深入了解家庭情况,最后院系召开会议评议,并确定学生名单,上报学校。

(二) 多渠道确立界定标准

不断地对学生进行了解,多种去找方式对学生进行界定。让标准更加多元化,让真正符合条件的同学得到保证。不仅要在学生所在地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还要进一步对学生的家庭状况,具体收入,劳动力组成等方面进行了解,家里人具体从事什么工作,身体状况等等。通过对同学或者同乡的消费情况调查,从该学生的言谈举止上来分析真假等等。

(三) 建立监督机制体现透明原则

对贫困生的监督是贫困生界定的重要方面,必须从监督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在学校、院系、班级这三个方面的监督体系。要组建一个多数学生代表组成的民意评选机构,防止暗箱操作。完善相关的规章政策,弄虚作假者要得到相应的处罚。学校可以通过不定期的形式来抽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走访和调查,通过信件、走访以及电话连接等方式来合适,如果发现有谎报信息的学生,立刻撤回资助奖金,情节严重者,可以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来严肃处理。如果在走访的过程中了解到真正有贫困的学生没有享受到资金辅助的,学校也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 辅导员增强责任心体现公正原则

辅导员在贫困生中的界定工作有着重要作用,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最终达成院系贫困生补助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辅导员要有良好的责任心,针对每一个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要深入观察和了解,从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去了解贫困生的家庭情况。辅导员在旅行界定贫困生工作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以下情况:第一,不能因为申请人数过多,而忽略细致入微的申请调查。第二,不能够因为学生的平时表现,或是因为学生成绩的好坏就盲目地决定贫困生的受助资格。第三,不能在审判的过程中融入自己个人的感情色彩。

(五) 建立贫困生的信息档案

学校要针对贫困生建立贫困生档案,定时做好贫困生的调查、等级以及跟踪扶助工作。工作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要对学生进行摸底调查,贫困对象的确立以及跟踪调查和动态研究。其次要建立贫困生的信息系统,不仅能够有效地完成贫困生的管理工作,还能够深入了解每一位大学生曾享受过的贫困补助情况,避免出现信息的遗漏现象。

三、结语

除了要在审核制度上加强对贫困生的界定工作,高校还要进一步重视对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对广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只有从根源上杜绝了,才能让假的贫困生不再扰乱资助体系。让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能够切实地享用助学金,助学贷款,让这些钱能够帮助他们顺利地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05(18).

[2]刘昆.假贫困生现象暴露高校助学政策漏洞发人深省[N].光明日报,2007,11(20).

8.猎头合同 律师审核版(大全) 篇八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乙方(受托方):XXXX

地址:XXXX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代为招聘、甄选、推荐人才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寻访的职位要求、数量、寻访期、签约年薪(用以约定寻访委托金)、寻访委托金、寻访服务费等事项,可在由甲方不定时发出的推荐要求中载明。该推荐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人才需求,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寻访候选人。经乙方评估认为符合甲方岗位要求后,向甲方推荐,经甲方面试合格、候选人上岗后,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二、服务流程

1.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正式启动为甲方提供的猎头服务。

2.在向乙方开放猎头职位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用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所需猎头职务的详细职位说明(含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薪金范围、基本要求、特别需求等),以便乙方搜寻、筛选和向候选人说明情况等,甲方保证寻访职位信息的真实性;如在委托期内,寻访需求有任何更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书面职位说明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并与甲方进行沟通确认;经双方对职位需求确认一致后,乙方开始进行人才访寻及推荐。4.自对职位说明书确认后之1个工作日内,乙方指派专人或小组负责为甲方提供人才寻访推荐服务,以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招聘需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一批候选人至少2-3名,甲方应在收到推荐报告资料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对所推荐候选人的反馈意见(如安排面试、暂缓、拒绝),并将同意面试的候选人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给乙方,对于需要安排面试的候选人,甲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面试;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名单约见面试,甲方在面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面试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如甲方对参加面试的候选人不满意,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明确的原因给乙方,乙方应重新搜寻合适的人选,具体工作程序同上。

5.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简历已被甲方从其它渠道获取,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如在上述期限内甲

合同编号:XXXXXX

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该候选人将被视为乙方提供的资源。

6.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有聘用意向的,应甲方要求及候选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提供候选人背景核查,核查应从公开途径且不侵害候选人隐私。

7.如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达成正式的聘用协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约定标准支付服务费。

三、服务费

(一)猎头服务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候选人被正式聘用时,猎头服务费收取标准为: 候选人税前年薪 10万以下的(不含10万),服务费用为两万元整。候选人税前年薪 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不含50万),服务费用为候选人税前年薪的20%。

候选人税前年薪在50万以上的(含50万),服务费用为候选人税前年薪的25%。注:

1.“税前年薪”是指甲方与职位人选针对职位正式达成协议的全年的税前薪水总额,此数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提成等。

2.候选人年薪总额 =(基本月薪+已明确数字的奖金+各类补助份总和)×所发薪水月数(不低于12个月)。

(二)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时间及方式为: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到甲方公司正式入职且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猎头服务费的75%;候选人三个月保用期满且未解除与甲方之劳动关系的,自保用期满且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猎头服务费。

(三)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建设六马路支行

银行帐号: 3602 0110 0920 0141 349 开 户 名: XXXX

四、保用期:

1.乙方为甲方成功推荐的候选人均提供三个月的保用期,保用期内乙方有责任进行跟踪服务,甲方也有义务配合乙方的跟踪服务工作,以使得候选人能够快速适应甲方环境,为甲方创造业绩和效益。

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到甲方入职后三个月保用期内,如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该候选人自身原因,包括:候选人入职体检不合格、主动辞职、提供虚假应聘信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结束劳动关系的,但不包括甲方因公司组织结构、职位调整裁员的情况,甲方应当在与该候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付款期内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的约定继续免费为甲方免费推荐合适人员一次,直至推荐成功为止。

2.如果乙方在前一位候选人结束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未推荐到合适人选或甲方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招聘到合适人选,则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或者三个月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甲方服务费的30%,或者将此费用转作其他职位。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职位需求信息和做出虚假承诺。

2.向乙方发出职位说明书,应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解释。3.在甲方向候选人正式发出录用通知前,甲方应妥善保管、处理乙方提交之候选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推荐报告、背景调查报告等),并对所获得的所有候选人资料、乙方提供的其他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项目报告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及甲方内部非相关人员透露候选人的信息或做他用,因此出现的法律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4.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尽快安排面试或电话面试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并将面试意见及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在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前不能对应聘者作任何人事调查,在候选人被录用前必须为候选人严格保密。

5.甲方初次与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联系面试需得到乙方同意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联系人,如后期与候选人联系,需及时告知乙方联系情况。

6.如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达成正式的聘用协议,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将视为甲方私自聘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应按约定标准支付服务费。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推荐服务是保密的,并且甲方不应向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与其他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关联方”)再行推荐。

8.甲方授权乙方基于本合同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称、企业标识等。就乙方的广告方案中是否出现甲方的信息及是否向候选人透露用人单位为甲方,均由甲方事先书面告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其提供的服务及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获得之一切与甲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薪资结构、发展策略、投资及发展状况、员工信息、候选人的“聘用意向书”等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a)泄露或透露甲方的机密信息或其中任何部分给第三方,但因该第三方职责使其有理由获知甲方的机密信息和与乙方有相同保密义务的除外,或者(b)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利益使用甲方的机密信息,但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目的而必须披露予被推荐人的除外。乙方在推荐任何候选人之前应当进行严格筛选、面试和各种评估,乙方应真实提供正式推荐人员资料信息,发现候选人资料信息错误应及时通告甲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对候选人简历中包含的信息或候选人提供的其它信息的准确和真实性及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乙方应及时将访寻工作情况及进展与甲方沟通,对寻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对策。对于甲方已支付寻访委托金的职位,乙方将向甲方定期提交推荐工作进展报告。经甲方招聘负责人同意后,所有候选人的推荐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可以直接交给拟招聘该候选人的甲方用人部门负责人。(直接与用人部门负责人沟通需求及面试反馈意见)6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后的二十四个月时间内,不得主动寻访在甲方处正式入职的员工(包括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员及甲方自主招聘的人员)作为候选人推荐给其他公司,同时乙方推荐给甲方的候选人自推荐日起及服务结束后的十二个月时间内,如果被甲方录用,均算乙方推荐成功,甲方需付费给乙方。在甲方正式录用乙方推荐的应聘候选人前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应聘候选人做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与候选人的前雇主联系、调查候选人是否曾有违纪行为、是否受到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之约束等。乙方对应聘候选人做的背景调查应客观实际并承诺不弄虚作假,如乙方在向甲方推荐应聘候选人中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如果甲方招聘工作长时间没有进展(指在超过一个月未对乙方推荐候选人提出反馈意见或安排面试),经乙方书面提示两次仍无改观,或者发生虚假招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同时保留其他追究责任的权利和手段。鉴于甲方的招聘活动是在持续进行中,乙方不举荐已向甲方投递简历的候选人,如几家猎头公司推荐相同的候选人,则该候选人属于先推荐的猎头公司。如甲方在乙方举荐之前已获取候选人的资料(甲方可提供电子邮件、信件等证明),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对所签订合同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企业、媒体等)出示本合同全部及部分条款。

2.任何一方就协议的任何条款给予另一方的宽容,不得视为对该等条款的放弃,亦不得影响该等条款或任何其它条款以后的执行。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2.如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则该方应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其它各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若未履行本协议系由双方的过错所致,则相关方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3.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之责任均不应超过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费总额。4.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5.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本合同条款。

七、其他:

1.签订合同之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并无异议。双方将遵守本合同中所有条款。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后签署补充协议。

方: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务:

务: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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