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08

02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2篇)(共2篇)

1.02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及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全部设计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监管的原则:

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地)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砂、采土、采水等危险性小的软岩矿山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跨地区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权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在进行初步设计会审工作的7日前将初步设计文件(含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相关图纸资料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

相关图纸资料包括: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照;采用文件标准规范依据;有关安全设施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修改后,再由建设单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设施规程和标准。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总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四)对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五)对试运行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六)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七)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等。第十八条 在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验收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和总体验收前20日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和《建设项目安全专题报告》,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下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审查验收通知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一)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专篇(包括审查意见)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二)安全监管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三)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四)安全监管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时,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一)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安全设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安全设施有关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对安全设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复检。

(三)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主要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检测数据。

(四)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总体验收时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对在建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增加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者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在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内容以及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审查意见;

(三)经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事故预防应急处理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预评价资质。必须依据《安全预评价导则》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做出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予以审批验收的;

(二)在现场监察中,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依法落实建设项目 “三同时”管理规定,不依法提出整改措施,或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全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安全设施标准、规范、规程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安全设施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安全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安全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安全;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安全设施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安全设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设施及人员。

七、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安全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投入;

6、职工工伤保险和技改资金的提取。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附件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题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安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安全标志及其分布情况。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5、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6、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7、安全设施的投资金额。

8、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9、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的教育培训、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评价报告

2.02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第五条 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二)对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三)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四)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五)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在建设项目验收(预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验收评价;

(七)在验收(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按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八)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者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其他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负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职责的部门、组织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和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时责令其整改,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而未进行安全评价擅自进行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而造成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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