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5-03-12

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精选4篇)

1.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篇一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稿)(试行)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精神,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资格和评奖条件

(一)参评资格

1.学习满一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同一原则上只可获一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不享受奖励金,只颁发荣誉证书。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1)该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

(3)上一学年有不及格或补考、重考者。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品行良好,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3.刻苦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学业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态度严谨,并取得一定成果。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奖。

二、评分办法

(一)加分标准

1、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每篇17分。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论文全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的,得15分;如果只有论文摘要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得5分。

2、在一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7分;在二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2分;在三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9分;在有刊号的一般刊物(有国内刊号CN号)上发表论文,每篇计3分。参评论文皆不得少于3000字,否则不予计分。(刊物分类标准具体参见我校社科处《2008年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网址为http://skc.sysu.edu.cn/bszn/cggl/index.htm及http://skc.sysu.edu.cn/zlhb/cyzl/3510.htm。)

3、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书号ISBN号)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5分,每本论文集计算加分篇数不多于2篇。但如该论文集属于一、二、三类重要学术刊物,则按在一、二、三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标准计分;或该论文集虽不属于一、二、三类重要学术刊物,但确为法学专业领域重要学术论文集,采 取以书代刊的形式,经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认定后,可按一般刊物计分。参评论文皆不得少于3000字,否则不予计分。

4、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全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者(优秀奖、鼓励奖除外),计3分。提交会议的论文同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和获奖的,只按一项计分。

5、在《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或其他没有刊号的省级以上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分。

6、在省级以上(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可为市级)重要报纸的理论版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3分。

7、参著的,计4分;参译的,计2分。参著或参译的专著或教材必须是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参著或参译字数为一万字以上。独著计8分,独译计5分。

8、论文发表在增刊上的,每篇计2分。

9、作品合作的,第一作者得70%,第二作者得30%,此后次序的作者一律不给分。与导师合作的按100%计分。如果是与校外合作的,第一作者才给分,按100%计分。

10、一稿多发的,就高计分。

11、科研成果发表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或《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上,被国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再加4分;被国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再原有基础上再加2分;科研成果发表在其它级别刊物上,被国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再加10分,但累积分不得超过17分;被国内权威杂志全文转引的,再原有得分基础上再加8分,但累积分不得超过15分。

12、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奖,国家级重要奖项加5分,省级重要奖项加3.5分。参加非学术类竞赛,获国际级重要奖项加3分,国家级重要奖项加2.5分,省级重要奖项加2分。

13、参加校、院比赛,获校级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加1分;其他名次的加0.5分。获院系级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加0.5分。累积加分不超过3分。

14、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奖励,只按所获最高奖项计分。

15、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委员、班委、研究生会各部副部长,计1分。

(2)任院团委委员、研究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党支部书记,计1.5分。(3)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的,计2分。(4)担任多种职务的,只计最高分。

(5)如果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的,获得校、院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获得校、院工作积极分子的加0.5分。

(6)担任学生干部加分的,工作必须满一届,并且考核合格。

(二)扣分标准

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5分。

三、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在限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有关材料,基本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书、加分情况(见附件)、奖学金申请表、论著的复印件、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著首页、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等。

2、由导师签署推荐意见。

3、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议申请人材料,按照申请者评分的高低确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名单。

4、张榜公示初评名单,有异议者可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请复议。

5、如初评名单没有异议,学院将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四、评选注意事项

1、参评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在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不予认定为研究成果,不予评分。

3、国际专业学术刊物的认定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专家予以确认。获得国际级学术(科技)竞赛奖励的加分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予以酌定。

4、省级以上(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可为市级)重要报纸的认定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予以确认。

5、有关科研成果发表、出版的时间以及相关奖励的取得必须是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期间。

6、上一年参评研究生奖学金已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再次作为参评成果。

7、有关论著虽未发表(出版),但已确定被采用的,可以作为成果参评。但须提供用稿通知或出版社证明原件,并在上面注明发表(出版)时间。如发现作假,或评奖后未发表(出版),学院将取消参评资格或所获奖励。

8、参加各类比赛,必须是由各级官方机构,学校、学院行政机关和部门组织的全国、全省、全校范围或全院范围的正规比赛。不包括由民间团体、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各类比赛。

9、如遇申请者分数相同情况,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者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篇数,平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参加学院公益活动、集体活动情况、综合表现等确定获奖者。

中山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篇二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等级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的年资助额度以当年教育厅制定的为准。每年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分配给我院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确定后,由学工处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给各系。名额分配可适当向学风、班风好的班级和系倾斜。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时间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同主动放弃权益。

五、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交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评审工作由系评审委员会组织,以班为单位开展。各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以及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按1:2-3的比例拟出推荐人名单,组织全班学生投票产生受助学生名单,并填写《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班级评审原始记录》。投票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四)系评审委员会对各班上报的受助名单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是:班级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受助人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要求、家庭困难状况是否真实。复审名单确定后,将复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班级张榜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系评审委员会组织填写《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表》并签署意见;

(五)各系将评审结果用《湖北省获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汇总后(含电子文档)连同附表1、2、3装订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工处;

(六)学工处根据各系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班、系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受助人有无班、系尚未掌握的其它情况。学工处审核无异议后,将审核名单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公布公示电话和意见反映渠道。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学工处将审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六、评审人员组成(一)系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系评审委员会由系主任、副主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系主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二)班级评审小组的组成。班级评审小组的组成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和2-3名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任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七、发放及管理

(一)中央及省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按教育厅核准的学生名单按月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受助学生未交清学费的,助学金可充抵学费;

(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受助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助学金;

(四)受助者在受助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放助学金等处理;

(五)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助学金,并按照我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追缴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八、其他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一般不得在同一同时享受其它类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严禁将一个奖项在多个同学之间平分;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3.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篇三

校研发〔2014〕4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校研发〔2014〕271号),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就读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分等级。

第八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研究生院、研工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在工作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参评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院(系、部、所)评审。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系、部、所)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审定。

3.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部、所)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4.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篇四

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

为改善学校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申请资格及时间

1、申请资格: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推免生,委培、定向培养考生除外;法律硕士、翻译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分别以法硕教育中心、翻译硕士教育中心和MBA教育中心政策为准);

2、申请时间: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现场报名确认至结束后两周内(现场报名时间以当年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时间为准)提交申请。

二、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评选条件

注:(1)考生初试总分分差=考生初试总分-当年国家一区所在学科门类复试基本分数线;工程硕士参照工学标准执行;

(2)学校可根据当年第一志愿考生的综合情况,对以上内容作适当调整。

2、以下情况考生可获得加分:

(1)大学本科期间参加各类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详细加分项目见附件1),获国家级特等奖考生总分加16分,获国家级一等奖考生总分加14分,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总分加12分,获国家级三等奖(省

级二等奖)总分加10分,获省级三等奖总分加8分。前述奖项若属集体项目,仅以获奖证书上排名前三名为准。

(2)大学本科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的考生,参加评选时总分加10分。

(二)评选办法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是新生入学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在相同学科及专业内,根据考生的初试总分分差从高到低来确定排名顺序。若考生初试总分分差相同,则按照统考科目成绩(按政治、外语、数学的先后顺序)从高到低来确定排名顺序。

三、奖学金等级及名额

1、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年评选一等奖学金3名,二等奖学金14名。

一等奖奖学金额度为10000元/人; 二等奖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人。

2、根据当年各学科门类实际录取一志愿人数,确定各学科门类具体获奖名额。

四、评选程序

1、符合申请资格的考生可在学校研究生部网站下载新生入学奖学金申请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辅证材料:

①若考生在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报考点报考,可在现场确认时直接将申请表和辅证材料及复印件提交研究生部;

②若考生在其它考点报考,可以将申请表和辅证材料传真(0816-6089117)或邮寄至研究生部(四川省绵阳市西南科技大学研招办,邮编621010)(时间以邮戳为准)。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未申报并提交新生入学奖学金申请的考生将不在评选名单之内。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现场报名确认结束三周后公布收到的申请考生名单。

2、在当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学校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金专项经费总额、申请考生数量以及评选办法等拟定获奖名单,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获奖名单审批通过后在学校研究生部网站公示7天,并在新生开学典礼上对获奖新生进行表彰。

3、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者,须于评奖结果公示后7天内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异议,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奖学金发放

1、一等奖学金分2年发放(休学学生休学不予发放,发放时间顺延),每年发放一半;二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将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上。

2、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退学或转学的,须全额退还领取的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

科技(含文化、体育竞赛)获奖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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