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2024-09-13

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共6篇)

1.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篇一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人办发„2008‟196号

关于公布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及办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6号)要求,现将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予以公布并就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二、成绩查询

考生可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http:///。

三、证书办理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收取合格人员(附件1)的准考证、两张照片(一、二寸各1张,与准考证同底版,一张贴在登记表照片处,一张办理证书用),填写《资格考试登记表》和《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2、3,可直接在青岛人事政务网

http:///或青岛市人事局考试网http://rsks.qdpb.gov.cn/ “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11月3至7日由主管部门统一到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1房间)办理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本。

附件:

1.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资格考试登记表

3.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1:

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姓名王金辉2206370836孙洪彬2207371691赵辉2207371645邵昂珠2206370819陈国峰2206370897于源2207371780王霞2207371493高玉春2206370709殷倩2207371814王芬2206370714王海燕2206370900徐树荣2207371568尹叙莉2206370813王旭2205370788周瑞楷2206370930栾世杰2207371755王鑫禄2206371004马向荣2207371447徐文黎2206370737刘爱华2206370713李丽霞2206370674徐雪莲2205370838闫凤云2207371513管洪宁2206370907辛在亮2208370730

档案号工作单位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环球赛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振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东海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锦汇源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分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山东省胶南市国家税务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青岛广电海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艾丝莱特有限公司青岛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青岛日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胶州市地方税务局胶南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胶南分所胶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景华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3附件2:资格考试登记表

2、本表待省人事厅审批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山东省人事厅制

附件3:

2008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

主管部门(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月日

2、此表一式二份上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经审查后退回一份。

2.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篇二

汇总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拟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三、需提交材料

首注的参考医师执业注册行政申请表和医师执业注册须知提交材料的内容准备。

(一)执业地点变更

1、区内变更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⑹拟执业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⑺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9)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区外到区内的变更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变更通知单》;

⑹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⑺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⑻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⑽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⑾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区内到区外的变更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⑹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部队医师变更到地方

⑴地方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⑹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⑺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⑼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地方医师变更到部队 ⑴部队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份; ⑵《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⑸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注册主管 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⑴取得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

⑵在北京市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疗机构(部队除外),专科医疗机构的选择只限于相应的专科专业,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者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⑶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

2、执业范围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⑸拟执业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⑹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⑺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变更执业范围意见书;

⑻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⑼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出具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的考核合格证明(⑻⑼可以任选其一);

⑽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需提交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证明材料;

⑾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已注册一个以上执业范围的医师,如变更执业地点至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时,只能选择已注册范围的其中一个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执业类别变更

1、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2、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临床

医师,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变更注册 ⑴《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⑵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⑹拟执业注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⑻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五、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应加盖申请人原单位和拟注册机构印章,并签署注册单位意见;原单位或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并签署“同意”意见;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五)在军队已取得军队地方两用医师资格并注册的临床、公卫、口腔类军队转业、复员、退休转地方人员应先到原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办理由军队到地方的变更手续。中医类军队转业、复员、退休转地方人员应先到原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办理由军队到地方的变更手续;

(六)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3.医师首次注册办理流程 篇三

办理对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执业注册的市直医疗机构医师

所需材料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4、5条:

(一)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申请注册者,需提交市直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经3-6个月培训)5.市直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广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6.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的《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7.医师执业注册相片页(附贴有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2张)8.《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情形者提供)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递交申请→窗口人员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科审查→提出发证的初审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局长签发→窗口通知申请人领证

网上办理流程:登陆网上办事大厅→输入资料、提交申请→窗口人员审核材料→材料不齐,电话通知补正材料→符合条件,电话或信息通知同意受理→受理后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科审查→提出发证的初审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局长签发→窗口通知申请人领证 收费标准: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表格下载。

有关表格请从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页下载。办事窗口

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下午为14:30至17:30)。

办事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七号市机关办公大楼四号楼二楼

交通指引:乘坐9路公交车、29路公交车、113路公交车、205路公交车、208路公交车经停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站)。

4.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篇四

[发布日期:2010-11-15点击量:2339]

1、办事机构:企会科联系电话:69985104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3、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已经取得全国统一印制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4、需办理的手续:

(1)注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进行注册。

注册时需携带的以下材料:

①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表格1式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③所在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1份,该证明上应载明本人从何时起被单位聘用担任会计工作、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如有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请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2)调转: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从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90内,办理调转登记。

外省市调入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①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1份,表格上需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②出具外省市财政部门提供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1式2份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③出具外省市打印的《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

④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⑤所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⑥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1份,该证明上应载明本人从何时起被单位聘用担任会计工作、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相关信息如需变更,请携带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本市其他区县调入本区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①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1式2份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②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③所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1份,该证明上应载明本人从何时起被单位聘用担任会计工

作、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如有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请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调往外省市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① 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1式3份,有工作单位者需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② 有工作单位者提供调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并且所在地居委或村委盖章;

③ 有工作单位者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1份,证明上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者提供待业证明1份,由当地居委或村委出具。

④ 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遗失补证:持证人员如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补证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① 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1份;

② 提供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③ 持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

以上(1),(2),(3)申请人可填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财政所向本局办理上述注册、调转、遗失补证手续,也可直接到本局企会科办理。《授权委托书》、《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可以到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或者嘉定区财政局网站(http://180.66.116.77/)下载。

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财政所,对委托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汇总,在签定委托书的限内向本局办理。

5、办理期限及结果:审核材料,符合条件,出具《准予变更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办理,并当场办理有关手续。

6、注意事项:所提供的复印件都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相关材料应统一A4纸。

7、办事纪律: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嘉定区财政局监督投诉渠道

1、上级监督部门:市财政局监察处

投诉电话:632329052、本单位监督部门:人事科

5.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篇五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除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由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外,其他医疗机构均由原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见附件2)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见附件3和附件4)。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见附件5)。

9.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10.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1.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6)。

四、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7),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执业医师法》,设置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其他(受理机关办事地址、办事时间、乘车路线、联系方式等,以下为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有关信息)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附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样例 2.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填报表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6.执业医师证书办理注册填表注意事项 篇六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

填表 说 明(7-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对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三、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四、封面中“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建造师注册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

七、“校验码”是指原执业印章上的校验码;

八、“遗失、污损原因”栏中注明遗失、污损内容,遗失补办的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九、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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