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双倍工资计算范文

2024-12-20

两天双倍工资计算范文(共6篇)

1.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篇一

9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9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今年6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宁夏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宁夏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宁夏大厦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现在韩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宁夏大厦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未续签劳动合同该由谁负责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夏大厦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说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2.补签劳动合同需付双倍工资吗? 篇二

“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3.不签合同辞退员工要付双倍工资 篇三

劳动法咨询:我在去年被一公司聘请为销售人员,但是,当时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薪金待遇都是口头约定的。今年6月5日公司把我辞退了。到公司辞退我时,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欠我一个多月的工资。我听说,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这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

劳动法律师解答: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两天双倍工资计算范文 篇四

员工杨某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社保由公司照常缴纳,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给员工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且劳动部门能够查询到公司的合同备案,证明公司当时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因为保管不善致使遗失,不应仅以公司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过分苛责,致使员工获得不当利益,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与立法初衷。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纰漏是常有的事情。倘若遗失了劳动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订过书面合同的事实,员工主张起来,是很难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损失的。不过,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不失为一个弥补措施。

[单位不慎遗失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5.两天双倍工资计算范文 篇五

资差额?

问题由来: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的风险,往往与劳动者签订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以为可因此扩大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度、避免双倍工资风险,殊不知却因此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

法规:

要分析上述问题,必须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要点如下:

(一)试用期最长六个月;

(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风险:

1、如仅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则该试用期合同即视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则全部转化为劳动合同期限,此时企业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却增加了之后可能因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在上述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按原劳动合同即原试用期合同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再次超过试用期限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已构成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要承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3、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即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期限自试用期开始的正式劳动合同(相当于将试用期倒签至正式劳动合同内),此时分两种情况:

一、在正式合同内前述试用期仍约定为试用期且期间(起算与结束时间均相同)完全相等,此时应当认为这是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扣除试用期的期限起算,因为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

三、约定的包括前述试用期在内的试用期长于之前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扣除试用期的期限起算,此时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条1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违背,则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试用期应当支付试用期过后的工资。

4、在正式合同内又约定试用期,因第一次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视为未约定试用期,因此可约定试用期,此时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条1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违背,则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试用期应当支付试用期过后的工资。

结果:仅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确无需支付试用期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却可因此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后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风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疑问请咨询作者。

6.两天双倍工资计算范文 篇六

[案例]

明全大学毕业后被北京一家公司录用,由于明全工作努力常年被派至外地工作,公司与明全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明全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已达一年半。那么,公司欲与明全签订劳动合同还需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吗?

[专家评析]

公司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应当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为止,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的当日,就视为明全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及时与明全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是,对于法律已经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是否仍然需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呢?答案是:公司仍然应当向明全支付双倍工资,直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为止。这是因为,法律视为,是法律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一种拟制,而法律的似制,却是法律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与支付双倍工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体现的,是积极主动的法律行为;而支付双倍工资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上一篇: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下一篇:学习乡村振兴战略心得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