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2024-12-04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共12篇)(共12篇)

1.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一

解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09-2

4为什么要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几个方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人从修订的法律依据、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严格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管理工作,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办法》,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总结了绿色食品事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绿色食品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总体思路是:以标志管理为主线,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规范审核为保障,以证后监管为手段,切实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

《办法》更加彰显绿色食品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事业的公益性质

该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发展绿色食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这些功能作用决定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也明确了支持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导向。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同时,绿色食品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进一步理顺了绿色食品的管理体制

该负责人说,依法推动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行政职能。绿色食品工作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公益性、品牌公共性的特点,构建了部省地市县贯通的绿色食品管理体制。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农业部门依法推动绿色食品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职能职责,同时围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与规范管理,明确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建立这样的管理体制,既体现了农业部门的主体职能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又适应了绿色食品运行模式和制度安排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个工作体系的职能作用。

立足精品定位,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界定了绿色食品的特定品质:即产地洁净、产品安全、质量优良,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基本要求:即标准化生产、全过程控制、规范化管理,体现了“严字当头、好中选优”的原则。由此从两个方面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承担责任能力等;二是产品受理条件,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办法》还特别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因检查监管不合格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以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为基点,全面强化了证后监管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在机制层面,建立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企业自律为基础、行政执法监督为主导、工作机构监管为保障”的监管机制。在监管内容上,规定农业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获证单位用标规范,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在监管手段上,建立了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产品抽检、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退出公告等证后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管职责上,明确了获证单位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开展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工作。

2.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色食品信誉, 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 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 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 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 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资质证明材料;

(三) 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 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 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 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 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 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 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 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 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 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 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 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 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 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 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 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 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 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 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 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 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 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 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并予公告:

(一) 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 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 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 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 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三

“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据国家规定,米、面、油、酱油、醋的加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等必须有“QS”标志方可出厂销售。

无公害食品是指无污染、无毒害、安全优质的食品。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绿色食品并非指颜色是绿色的食品,而是中国对无污染的、安全的、优质的、营养类食品的总称。1990年5月,中国农业部正式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名称、标准及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为正圆形图案,图案中的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中心为蓓蕾,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表示绿色食品是出自优良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并提醒人们必须保护环境。

“有机食品”是食品中的“旗舰”,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有机食品标志,采用国际通行的圆形构图,以手掌和叶片为创意元素,包含两种景象,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

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

4.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篇四

日期:2014-07-15 11:26 发布单位:认证审核处 作者: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

(三)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和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5.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五

据调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通常会留意商品包装袋上的各种质量标志。然而,真正有多少消费者能够对这些五花八门的标志说个明白,下面的内容将为你一一介绍我国食品包装上常见的各种质量标志。

1、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由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国家质检总局在建立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创建了一种既能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又便于监 督,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辨别,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企业在使用食品市场准人标志时,可以根据需 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当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小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不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必须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国家免检产品标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 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 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图案左右,为标示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图案下方,是呈弧形排列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9字及其英文缩写“CSBTS”。免检标志基调为白色,外圆及中心图形为蓝色,字及字母为黑色。免检标志尺寸以标志外圆半径R为基础,以R 的相应比例确定标志上其他各部位的尺寸。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可回收标志

商品包装上附有此回收标志表示可回收,而且回收代表东西可再被利用。这个形成特殊三角形的三箭头标志,就是在这几年在全世界变得十分流行起来的循环再生标志,有人把它简称为回收标志。它被印在各种各样的商品和商品的包装上,在可乐、雪碧的易拉罐上你就能找 到它。这个特殊的三角形标志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提醒人们,在使用完印有这种标志的商品后包装后,请把它送去回收,而不要把它当作垃圾扔掉。第二:它标志着商品或商品的包装是用可再生的材料做的,因此是有益于环境和保护地球的。在许多发达国这家,人们 在购买商品时总爱找一找,看商品上是否印有这个小小的三箭头循环再生标志。

4、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

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标志使用是食品通过专门机构认证,许 可企业依法使用。

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 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二)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绿色食品生产实施“ 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以及产后环节产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

(三)对产品依法 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5、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标志

图形麦穗代表绿色食品,中间的杯是饮品(Yin pin),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YP-Ψψ*的拼写,杯处底兰色代表洁净水。

使用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标志的宗旨在于更好地树立获得本标志使用权(许可)的饮品企业的环保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进一 步推进饮品企业产品的发展,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利益。本标志证明的生产企业统称为饮品制造业,包括:软饮料制造业、含酒精饮料制造 业、保健饮品制造业。本标志证明的商品有一下种类。

软饮料类:矿泉水、可乐、果珍(晶)、植物蛋白饮料(杏仁乳、豆奶等)、茶饮料、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及其他无酒精饮料;

含酒精饮料类:葡萄酒、白酒、果酒、啤酒、餐后饮用酒、黄酒、鸡尾酒等。保健饮品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片、非医用营养粉。

6、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 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施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的重要内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据认证认可规则和程序,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未经加工 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等环节进行审查验证,向经评定合格的农产品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证书,并允许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7、中国环境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于1993年8月由中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

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环境标志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 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 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8、中国名牌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 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其有效期为3年。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用象征经济发展指标的四个箭头图案,组合成汉字“中国名牌”的“名”字和“品评名牌”的“品”字,简洁、形象、直观地表达了“品评中国名牌”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评价宗旨。四个箭头还是四个向上腾飞 的阿拉伯数字“1”字,形象、生动、丰富地象征着中国名牌评价的四个第一的品质标准:即四大评价指标,四大核心理念和“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四项评价原则。标志中的一大四小五颗五角星象征着新世纪的“中国名牌”脱颖而出,并带动着中国企业不断创新、争创名牌的含义。五颗五角星正好吻合“五星级”的概念,在表达品质的同时,寓示着通过中国名牌战略的推进必将会带动中国经济的腾 飞。四个箭头还是英文“Best”和英文“Business”缩写字首“B ”,直观地寓示着中国名牌的品格属性和商业特质。整体造型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图章样式,形象直观地表达了中国名牌认证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

9、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在有关通知中规定,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 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的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10、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1999 年,国家推行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并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凡国家公告 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在保护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注册登记后,可以将该标志印制在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上,以此区别同等类型,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地域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灰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中央为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椭圆型下部为灰色的万里长城。在椭圆型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字样,字体黑色、综艺体。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1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C标志

“C ”标志是证明该定量包装商品(即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该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C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沿为正方形。使用“C”标志时,应清晰易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可除去。“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后或之前。“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规定高度相同,最小高度不少于3mm。标志颜色推荐为黑色,也可根据印刷需要选择其他颜色。

1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包括安全认证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电磁兼容标志、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志。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 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13、有机食品认证标志

有机食品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有机品种类目前包括粮食、蔬菜、奶制品、禽畜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在不同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

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其认证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 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凡符 合《OFDC有机认证标准》的产品均可申请认证,经OFDC颁证委员会审核同意颁证后,授予该标志使用权。标志在使用时只能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能变形和变色。

14、食品包装CQC标志

食品包装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实施的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的第三方认证,是一种强制性认证,分为食品包装安全认证(CQC标志认证)和食品包装质量环保认证(中国质量环保认证标志)。CQC 标志认证类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环保、有机产品等,认证范围包括百余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先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质期、质量安全QS标志。但是通常不会注意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包装不合格的话,也会影响食品的质量。因此,只要留心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CQC标志就可以了

15、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说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标志图样(见图)。外圈表示“中国制造”用CHINA的第一个字母C表示、里面是地球和ISO、IEC 图样,表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订的国际标准,下面“采用国际标准产品”8个字画龙点睛地表示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标水平。

16、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

6.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六

(中绿质[2011]97号)【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质[2011]97号 【发布日期】 2011-09-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地绿办(中心):

近期,在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中和各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绿色食品企业没有按国家和我中心相关规定标注标签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存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低于绿色食品标准;包装上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与证书上名称表述不符;新印制的包装没有使用企业信息码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绿色食品品牌信誉和形象,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维护良好的绿色食品市场秩序,请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所有绿色食品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产品包装标签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自查自纠,于11月1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报中心质量监督处。

二、组织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和企业内检员认真学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摘要09年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02)及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凡企业领取证书之后,商品名称或企业名称等标注内容确需变化的,请及时履行证书更正手续,中心将给予便捷服务,确保绿色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证书一致。

四、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产品包装物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标签标注内容和标志使用情况。

五、对有问题的产品包装要一查到底,属于扩大用标范围的,要按照假冒绿色食品坚决查处;属于标签标注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六、在本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或产品增报手续,否则企业将面临被执法部门查处和消费者投诉。

7.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七

一、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定义是“识别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理来源。”,它已经与版权、专利、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为该协议中的七种保护对象之一,受到WTO各成员国的高度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近年来,假冒“绿色食品”地理标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绿色食品”生产者的利益。因此,培育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意义重大,具体表现为:

(一)地理标志保护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推进器

“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前提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还相当薄弱,农民稳定增收依然困难,农业科技的整体水平还相对落后。[2]因此需要我们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3]世界各国的经济竞争力已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科技实力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以,要想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上做文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专利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商标制度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等。其中,地理标志是同农民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截至2007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已对全国539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注册保护,其中95%多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这些名特优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护照”。[4]地理标志保护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动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申请注册的数量同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少之又少,使得地理标志的作用尚处于自发状态,地理标志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应当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积极向农民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知识,鼓励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地理标志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价值

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包括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

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市场价值远远高于同类其他产品。因为这类产品与其地理来源密切关联,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联系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他地方产品无以取代,所以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认可程度。而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品时除了考虑价格、品牌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原产地信息对商品作出评价和选择,特别是那些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农副土特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它不仅可以提高一个地方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而且可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我国第一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绍兴酒”,曾经在国际市场2/3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得到地理标志保护后,绍兴古越龙山酒厂销往日本的绍兴酒增长14%,塔牌绍兴酒销量翻番,东风酒厂出口日本的绍兴酒成倍增长。据报道,台湾“绍兴酒”在日本的销量已下降80%。[5]由此可见,拥有了地理标志保护这块“护身符”后,不但产品的身价提高,还可在出口特别是出口欧盟时,获得免检待遇。

因此,为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要求,也为了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势在必行。

(三)地理标志保护是促进绿色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绿色食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赋予生产者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和品种权实现的。其中,地理标志和商标是两项重要内容。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认证标志,它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证明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标志,和其它商标一样,具有专用性、限定性和保护地域性,受法律保护。但是,绿色食品标志不能必然证明该产品来源于某地区,也不能必然体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而且,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同时还需要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交纳认证费和使用费,所以很多农户基于程序和费用原因不愿提出申请,特别是那些基于地域因素产生特定质量的绿色食品生产者不申请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将大大降低其生产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因此有必要寻求一个有效途径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特别保护,地理标志是最好的选择。

二、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基本有法可依,2001年10月27日我国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7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合二为一,统一到新的地理标志部门管理,明确了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原则。由此可知,在我国实际上已建立了通过《商标法》及相应部门规章对原产地名称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依然淡薄

一方面,一些经营者没有意识到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相当部分的企业、农户还停留在“酒好不怕巷子深”的陈旧观念上,不懂得用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彰显和保护其名优特农产品的品质、质量;[6]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对他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也很弱,滥用或冒用了他人的地理标志还不知侵权。加之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少地理标志被随意使用而逐渐地演化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代名词。即使使用地理名称的一些企业也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产品的内在质量,损害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价值。

(二)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上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

现行法律对原产地名称实行多元化保护的结果势必造成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使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局面,也导致了阻碍绿色食品产业有序发展的结果。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承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这就造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两条跑道”,导致了权利人的冲突,也即,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质监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产生冲突时,形成同一种产品同一地理标志存在两个不同的所有人。同时,不同行政审批程序的存在,必然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导致机构重叠和权力的交叉。也为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新课题:已申请证明商标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是否还需要再到地理标志管理部门登记方能得到保护?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或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保护效力是否一样? 因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应拿统一、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程序和保护办法履行我国对加入WTO的承诺。

(三)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分配不很均衡

截止2005年,在全国30个省申请的323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浙江、河南、福建、四川,分别有42个、34个、27个、22个。其他省份大部分在10个以下。[7]事实上,每个省份拥有的地方特产很多,但真正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确不多,这种申请不均衡的状态将不利于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

(四)地理标志的强化管理不到位

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我们要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生产者,我们的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面对的也是千家万户,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面临很大难度,因此,地理标志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规章的完善与管理部门工作的到位,需要社会层面上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参与,更需要有一个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当地生产、销售、加工企业为单位会员形式加入的协会。而目前这种组织在各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应当形成政府监管、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这一点应该引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五)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需完善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旦得到国家的确认和公告后,其声誉必然会得到很大提升,相应的效益也会显现出来。这必然会引起假冒行为的侵害。这些假冒侵权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必将受到影响,还有可能失去相应的市场。我们现在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如不进行好宏观调控,就可能导致品质下降,规模过大,价值下降,因此,应尽快构建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加快信息查询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保护法律,对侵害地理标志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三、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形式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专门立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注册保护主要有两种类型:当事人可以选择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也可以选择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保护。但是这两种形式都不能对地理标志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国内许多学者借鉴各国立法模式也提出不同主张。有建议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有坚持将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保护的,也有提出采取混合立法模式的,既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局,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则可获双重保护。

笔者认为,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和我国目前国情不符,现行《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如果再独立立法,不利于我国立法的统一和稳定,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而混合立法模式在执法环节上容易出现管理工作的重复,造成争相管理的隐患,不能充分保护地理标志。所以,笔者认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该围绕服务于“三农”,服务于特色农业的总体思想,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建议采取证明商标保护为宜,但需要进一步完善保护规定,具体构想如下:

(一)明确地理标志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虽然使用了地理标志的名称,但有其特殊之处,它的含义既不同于TRIPS协定22条第1款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也不同于里斯本协定第2条所定义的原产地名称。同时,由于对TRIPS协定所用术语英文翻译不同,致使在介绍地理标志时采用的称谓较多,如,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原产地域产品等。有些论著中明确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为同一语,这些称谓到底是否同一语?如有区别,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所以,有些概念要统一,有些概念要明确,确定不同环境下不同用语的区别,以免造成误解与混淆。

(二)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由于地理标志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基于保护地理标志的政策需要,有必要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为专有权。在商标法模式下,地理标志权的‘正式’名称是商标权或商标专用权,与一般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受同等保护。在专门立法模式下,‘地理标志权’也不是一个很‘正规’的名称,其内容也因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8]由于笔者建议采取商标保护的模式,所以根据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应该把地理标志专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权加以保护。该权利主体应当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权利的客体是地理标志。权利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但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赠与等处分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三)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办法》

对于以上两点建议,在《商标法》中不可能做详细规定,故笔者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颁布《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对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地理标志的取得条件、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制度、审批制度、权利限制制度、地理标志使用规则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管理办法。陕西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的省份,对各省份是一个有意的借鉴。在此构想之上,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以专门法为主体,以特别保护制度为补充,附以地方保护制度的统一的保护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关于加快绿色食品发展的意见[Z].2002(4).

[2]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Z].2007.

[3]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Z].2007.

[4]地理标志成我国农产品出国护照[EB/OL].ht-tp://www.hunanmp.com/hndlbz/nny.asp?ty-peID=14&NewsID=628.

[5]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取得可喜成就[EB/OL].ht-tp://www.hunanmp.com/hndlbz/nny.asp?ty-peID=22&NewsID=572.

[6]董葆霖,郭修申.做好地理标志工作,为发展特色农业服务.知识产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19.

[7]保护与发展我国地理标志[EB/OL].http://www.hunanmp.com/hndlbz/nny.asp?typeID=22&NewsID=596.

8.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新知识产权概念,是TRIPS协议中提出应予保护的商业标志之一,其本质在于昭示某商品的来源地理区域,而该地理区域决定着某商品的特殊优良品质和信誉,如“西湖龙井茶”、“迁西板栗”、“安溪铁观音”、“涪陵榨菜”等,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特产品丰富,许多产品驰名中外,并且与地理来源密切相关,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几年,一些地区也开始利用地理标志打造地方特色经济的“名片”,扩大产品销售量,取得了显著的品牌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总体看,不管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还是地理标志的运用、管理水平,与国外还有明显差距。

双轨管理引发利益之争

主管部门之争

我国目前存在着两个部门机构、两种方式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其一是工商行政机关依据商标法律制度,将地理标志纳入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体系之中进行保护,仿效的是美国模式;其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仿效的是法国模式。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对地理标志越来越重视,两个部门的争执也越来越激烈。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率先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废止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相应推出了质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见图1);2007年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见图2),并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至此,两大部门围绕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保护职能归属之争由此全面升级。

其实,两个部门围绕地理标志都做过大量的相关工作,竞争早在几年前就开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在重庆、2005年在广东分别组织了两次全国地理标志大会,并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邀请,于2005年6月组织安溪铁观音原产地代表,赴意大利帕尔玛参加“全球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今年6月还将在北京承办“全球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国家质检总局也分别于2005在杭州、2006年在北京与欧盟委员会共同主办两次“中国-欧盟地理标志研讨会”,并在出口检验等领域考虑进一步施加影响。部门之争,也给地理标志申请者和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困惑,实际应用上,有的地方选择证明商标保护,有的地方选择原产地名称保护,有些地方甚至选择两种同时注册保护的办法,比如:绍兴黄酒、龙井茶。但这样,不仅造成保护成本的增加和国家管理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形成所有人权利冲突,让企业无所适从。

不同地区利益之争

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的冲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小站稻”之争。2000年6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了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小站稻”证明商标的法定持有者。2001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派出原产地专家小组,专程到天津市宁河县,对天津“津沽”牌小站稻米的地理标志进行审核认证。“小站稻”引起了津南区和宁河县两方的论战,双方的主管部门也各执一词,凸显了管理体制问题的严重性。

同样,“金华火腿”的一起典型案例,因为涉及地理标志权,不仅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也引起了整个地区火腿行业的震动。金华火腿的商标持有人浙江省食品公司状告上海泰康食品公司和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侵犯商标权,后者以标注的是“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为由抗辩。一方享有“金华牌”火腿的注册商标,一方生产“金华火腿”受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最终法院按照“诚实信用、尊重历史以及权利与义务平等”等原则,判决在确认原告商标权的同时,明确地理标志的权利也应保护。但商标之争并没有因此结束,因为,在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注册后,整个金华地区存在“金华火腿”商品商标、证明商标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共存的现象,虽然获得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使用资格的企业不用再与省食品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但三者之间如何协调仍然引人关注。为保护既得利益,甚至还出现了商标持有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案件和把原产地保护产品当作侵权产品查扣的案件。

地理标志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当前,国内的地理标志知识普及仍然不够,不用说企业和消费者,甚至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真正了解地理标志相关知识的也不多,并没有把地理标志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正是由于认识不到地理标志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巨大作用,才出现了一些地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申报下来的地理标志却成为摆设的怪现象。而注意发挥其应有的品牌价值的地区,正通过地理标志的“金字招牌”,为农民带来巨大收益。认识不足还表现在地理标志的授权和管理上,还有一些地区虽然宣传到位,但不注意使用管理,授权企业良莠不齐,大型企业与手工作坊同时授权,以同一品牌在市场上出现,让消费者难以分辨,甚至造成质量事故,使品牌声誉受损。虽然有些企业未经过授权,属于假冒,但仍然表现出地理标志管理薄弱的一方面。一个地理标志品牌的创立,往往是几代人努力的结果,真正和能够扛着品牌闯市场的农产品并不多,需要更多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协调机制不完善

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需要生产者、经营者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渐规范。无论采用现行的《商标法》或是制定单行法和成立专门机构,都必须建立协调机制或统一机制,才能达到有效保护。目前,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都是各管各的,保护不到位,市场混乱。协会或者地方政府要到外地维权,都需要工商、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取证和查处,由于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时间放在了协调当地部门上,而不是有效打击侵权上。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开展“查处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联合行动”,为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

地理标志在网络应用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

地理标志专用权范围是否延伸到互联网应用上,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互联网上的保护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在我们面前,域名、通用网址、搜索排名等方面都与地理标志出现了不同程度冲突,以域名纠纷最为突出。如何协调域名与地理标志、商标、商号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直在考验着域名管理机构和法学界。

微软宣布IE7正式支持中文域名之后,中文.cn域名注册量猛增,随之而来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也迅速增加。迁西板栗.cn域名就被厦门某公司恶意抢注,并且标价10万元出售,理由是迁西板栗的销售范围广,知名度高,已经过网络评估师评估,仍有升值空间。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扩大保护,不仅在商标领域进行跨类别保护,甚至扩大到互联网领域进行“跨界别”保护。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驰名商标包括在预留范围之内。但“迁西板栗”作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却没有预留。这凸显地理标志这种知识产权在网络应用保护方面的缺失和法律的滞后。因此,现阶段,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及时注册与自己的标识相关的域名,如果发现域名被抢注及时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当前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有人提出应该立法保护。今年3月,笔者致电刚刚参加完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李华,他连续多年提出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的提案,今年已经是第5次了。李华代表更看重的是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在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建议我国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但立法在法律界仍有争论,据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做立法前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在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局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定期沟通和协调,包括管理、审核、互认和对外谈判等方面,协调立场,发挥各自优势,再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

2、加大地理标志知识普及推广力度。最有效的方法是扶优扶强,以点带面。从全国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地理标志,重点宣传和扶持,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摸索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吸引更多的地方政府、企业加入到运用和保护地理标志的行列中来。比如,政府可以加强对持有证明商标的非盈利组织的支持,从宣传、经费和管理方面予以帮助,可以在协调不同地区利益、强化监督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让地理标志的受益者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实施共同保护战略,更有效地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将地理标志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使地理标志能够更好的发挥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9.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九

二、安全色和对比色,应符合GB2893-规定色表示:

1、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醒,安全状态,通行。

2、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白色作为安全红蓝、绿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3、红和白、黄和黑色间隔条纹,是两种醒目表示红和白间隔条纹含义是禁止越过,黄河和黑色间隔条纹含义的警告危险。

三、安全标志和补充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规定。

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2、补充标志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它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

3、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标志,有16个。

4、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标志,有23个。

5、指令标志,是必须要遵守的标志,有8个。

6、提示标志,是示意目标方向的标志,一般的、提示标志2个消防提示标志7个。

四、现场安全标志,安全色、标语标识使用

1、应根据施工平面布置情况,绘制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现场必须按绘制的安全色标平面布置图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的安全标志。

3、现场安全色安全标志应正确使用,制作应符合国标要求。

4、进出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应设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的大门、门头应设

置企业标志和标语,设门卫,有门卫管理制度。

5、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应设置、施工现场主体效果,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和施工公告牌,卫生须知牌,防火须知牌,安全纪律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标志牌,三图七牌。

6、施工现场内以内应按总平面布置挂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语,确保质量标语,缩短工期标语。双增节标语和安全标志牌。

7、办公室应挂设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其它生活设施应挂设与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9、料具管理标识,应符合公司贯彻ISI9000标准要求。

10、生产设备机具旁边必须挂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五、安全色,标志管理

1、建立安全标志、档案、将所有的标志标语、标牌建帐登记。

10.地理标志相关法规规定 篇十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九府发[]21号)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核规程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关于印发《嵊泗贻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嵊检检〔〕33号)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祁政秘〔〕4号)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峰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发[]22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坛政发〔2015〕110号)

关于印发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130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碣滩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沅政发[]5号)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12]107号)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益政发〔2011〕14号)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榕政办〔2011〕90号)

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潮府〔〕3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0号)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11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知(农质安发[2015]11号)【-01-01实施】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和《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第200号)

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细则》的通知(鄂农质安[2013]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质安[]3号)

11.食品质量管理中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篇十一

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指的是食品中含有某種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因素从而造成对人群健康的不良影响;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就是以食品作为对象,对其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对其风险程度进行一些科学评价,从而通过管理来达到对这些可能性风险的减少或控制,从而为其流通提供安全保障。其中包括风险信息的交流、风险关联者的分析、学术组织间的交流等,评估的内容会涉及到整个食物链的所有环节,对于不确定的因素也会进行一些暴露范围的确定并予以权衡,做出相关的控制调整等;重点在于管理措施的提出与对评估者的要求、管理者的职能职责履行监管等,从而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与指导。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作用

首先,通过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可以促进对食品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因为在原则方面,这种分析重点在于为预警机制提供依据,以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尝试最为成功,欧盟通过委员会其框架内的视频、饲料等资料的调研,建立了系统的预警系统,也通过分析实现了食品安全信息方面的互通与交流,并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除危机的方法,最终达到了对于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恐慌的控制。

其次,通过分析能够将评估后的结论作为基础依据,为监管及立法提供资料;从而对整个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将每个环节纳入到风险分析之中,以此完善立法与食品分析的工作效率,比如通过一些方法的运用、模型的建立,找到主要的监测要素及相关权重,从而提高检测的科学性与风险管理的合理性等。

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新形势下,通过一些机构改革之后,评估机制、体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了更多的业务分配与职责承担,尤其是对于食品风险的评估、监测、技术支持等;也使各方面的资源得到了一个合理配置及调整,技术机构的参与程度更高,预期效果也不断得到证实;

其次,主要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认知差距方面,也就是说存在科学事实与民众风险认知之间的差异,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以食品添加剂方面的争议最为典型;另一方面,在风险的交流方面一直属于单向性,相关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一直是由下到上,而且反馈的信息得不到相关回答;而机构所公布的数据总是受到民众的质疑,对外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与质量上都有待提升。

解决措施

首先,需要将食品质量管理中对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方法、流程、结果、报表、数据等进行具体而及时的公布;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到实际的工作情况;应该增加一些渠道,比如手机应用程序、网络公共平台、公共资料查阅区域设置等来增加消费者与机构之间的对应性了解,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交流与沟通,说明其中的因由,防止“打太极”与“官腔官话搪塞消费者”;另一方面,应该鼓励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去了解自身想要了解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重点在于对消费者权利与义务方面的督促;另外,需要开展一些交流讨论会,尤其是借助媒体的力量与网络平台的力量,将事实传递到消费群体之中,并对其反馈的信息进行回复,要求及时、有理有据。

其次,应该加快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方面的基础条件建设的同时,增加专家讲解、专员解读、公共座谈,并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与经费支持,提高投入的同时,加快建设步伐;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缺乏的是对于民众的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要真正做到科学普及、正确指导、明确说明,仔细分析,在提高民众普遍认知的前提下,扩大媒体的监督与民众的监督,共同促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从而为民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应用,清除掉社会上的负面因素及消极心理,尤其是通过对这些关系民生大计的问题解决可以更好的为政府树立好形象,增加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等。

总之,应该以国际化的标准与科学原则作为基础,真正以合理的手段、细致的工作态度做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并增加与消费者的交流,增加多样的交流渠道,从而将其中的问题与对问题解决措施讲解清楚,从清晰、有力、明确的方向努力,回答民众的质疑,从而为民众的安全生存提供重要的保障,减少社会上的抱怨与恐慌,用实际行动提高公信力、赢得民众的信任。

12.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篇十二

一、美日管理之后能否还有空间形成新的管理模式

一个强大的经济体的崛起, 伴随着大企业的崛起, 从而也伴随着管理经验的成熟与走向世界。20世纪, 首先是美国然后是日本的经济的强劲崛起, 给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

美国在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的带动下, 研究企业的管理问题, 催生了管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诞生。以福特为代表的大工业时代的管理, 现代化工厂、流水线、制度化、标准化成为美国式管理的成熟的标志。直到今天, 仍然处于管理学的巅峰, 管理的新理论总是率先在美国诞生, 然后扩展到世界各地。哈佛商学院成为全球商业管理学院的翘楚、新理论的发祥地。然而, 美国式的管理不是没有弊端, 它建立在“个人主义”哲学基础之上, 因而, 在团队精神、员工的关系、市场的多样化等方面留下了空白, 正好被日本所弥补, 于是产生了日本式的管理。

大内在《Z理论》一书中, 对日本与美国的管理之不同, 进行了比较。认为日本式管理主要在于其文化, 概括起来就是将企业办成大家庭式的组织, 终身雇佣、团队精神、年工序列正是日本式管理的最大特色。企业招聘员工, 对员工进行终身的职业生涯规划, 在多个部门轮岗, 培养多种技能。而为了适应多样化市场的需要, 以丰田的大研耐一为首, 探讨40余年, 开创性地提出了TPS (丰田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 将原来推动式生产方式转变为拉动式生产方式, 采用零库存管理方法, 建立准时制的JIT模式。以消除浪费为主线, 以全员参与管理为方式, 重视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然后, 日本式的管理模式在总结吸收美国管理科学的基础上, 进行了完善。但是, 最大的问题还是人的主动性、创造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 这给后来者留下了充分的创造空间。如果说在吸纳美日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能成为“一家之言”的话, 那正是海尔的SBU模式。

二、从OEC到SBU一种新的管理模式的形成

海尔在发展过程中, 对管理创新的实践过程是一个逐步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企业发展之初, 主要是通过约束员工的行为, 规范员工的行为, 使之完成公司的管理目标, 重点在于管理、监督, 将管理监督工作细化到每一天、每个人, 于是创造了OEC管理法。OEC管理法是英文Overall Every Control and Clear的缩写, 即每天对每人每件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清理。O-Overall (全方位) ;E-Everyone (每人) 、Everyday (每天) 、Everything (每件事) ;C-Control (控制) 、Clear (清理) 。OEC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每天的工作要每天完成, 每一天要比前一天提高1%。OEC管理法由三个体系构成:目标体系→日清体系→激励机制。首先确立目标, 日清是完成目标的基础工作, 日清的结果必须与正负激励挂钩才有效。OEC管理法在企业之初是新鲜而有效的, 并成为国内企业纷纷效仿的方法, 因为它确保了执行力。但是, 员工在约束之中不断被规范, 动则得咎, 被处罚的员工很多, 使很多员工难以适应。这个方法尤其是缺乏创造性, 因此, 并不是最佳的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是有条不紊了, 效率也提高了, 但是并没有解决以市场为导向的问题, 于是有关方面开始探讨市场链模式。

海尔于1998年开始流程再造, 希望构建一个有序的灵活的管理体系, 在OEC的基础上, 推出市场链模式。以市场链工资激励员工, 将其价值取向与用户需求相一致, 创新并完成有价值的定单, 构筑核心竞争力, 不断创造需求、创造市场。流程再造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筹建阶段 (1998年9月—1999年10月) 整合内部资源, 构筑市场链流程再造框架。第二阶段:实施流程再造阶段 (1999年10月—2001年3月) 整合外部资源, 获取有价值定单。第三阶段:创造定单的更高价值阶段 (2001年3月开始至今) 整合人力资源, 使每个人成为创新的SBU主体。市场链最核心的是所谓的SST法, “SST”分别是索酬、索赔、跳闸三个词中第一个字的汉语拼音的声母。“SST”是市场链的表现形式。索酬:就是通过建立市场链为服务对象服好务, 从市场中取得报酬;索赔:体现出了市场链管理流程中部门与部门、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间互为咬合的关系, 如果不能“履约”, 就要被索赔;跳闸:就是发挥闸口的作用, 如果既不索酬也不索赔, 第三方就会自动“跳闸”, “闸”出问题来。通过这种由内而外的建立市场链机制, 解决了全员以市场为核心的文化理念的转型, 将企业建成一个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 海尔做到了以客户为导向。这在中国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 当别的企业将以客户为中心作为宣传口号时, 海尔却在身体力行, 从流程上、机制上, 保证了以客户为中心, 这正是市场链的生命力之所在。但是, 无论是OEC还是SST, 都是一种以惩罚、约束、监督为主题的管理方式。对于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方面, 仍然没有突破。而21世纪的企业, 更重要的是依靠员工的创新意识与主动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海尔又开始了新的探索。

这种探索始于2001年的“人人争做SBU”的活动。这个是没有假的, 笔者在海尔考察时, 在海尔的工厂内部的墙壁上, 到处都贴上争做SBU的宣传标语以及工作表单。SBU是Strategical Business Unit的缩写, SBU即战略事业单位。张瑞敏认为如果不仅每个事业部而且每个人都是一个SBU, 那么集团总的战略就会落实到每一个员工, 而每一个员工的战略创新又会保证集团战略的实现。作为经营者要经营目标和成果, 如果员工不能成为SBU, 企业就不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也可以说SBU具体的体现就是速度和创新, 即把海尔集团速度和创新的目标量化到每个人身上, 每个人都去创新, 都以速度去争取用户。对外“一站到位”的服务和对内“一票到底”的流程, 就是为了最快地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那么如何成为SBU?海尔认为成为SBU的四个要素是:市场目标、市场定单、市场效果、市场报酬, 这是企业的四个目标, 要转化到每个人身上去。市场目标:以速度体现的市场竞争力, 创造用户资源。市场定单:以创新创造有价值的定单, 实现市场目标。市场效果:以定单执行到位创造出用户满意度的量化数据, 并由企业信息化系统显示。市场报酬:自己创造的市场增值部分在收入中的体现, 并能对市场目标的再提高产生作用。SBU的目标对企业、对员工、对用户意味着什么?对员工意味着要成为创新的主体, 应该通过在为用户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价值, 就是经营自我;对企业来说, 如果每个人都成为SBU,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这才是竞争对手不能模仿和复制的;对用户来说, 意味着在网络时代, 对企业和品牌的忠诚度。如果每个员工都在创新, 用户的需求无论怎么变化, 我们都能抓得住用户的心。SBU经营的三个特征:特征一:没有上级, 没有下级, 只有市场目标和市场关系。特征二:没有起点, 没有终点, 只有把握市场变化不断地创新。特征三:建设充满活力, 有速度, 有竞争力的市场终端。海尔SBU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海尔集团物流系统钢板采购业务员张永劭。张永劭年龄只有20岁出头, 加盟海尔也不过两三年, 但他一年下来仅钢板采购业务涉及的金额, 就达几亿!2002年, 全球钢板价格不断上扬, 张永劭不但保证了集团对钢板的需要, 而且还争得了同行中的最大价格优势。2003年到2004年, 他更是把客户从海尔扩大到外部, 做起了“第三方采购”。在业务越来越多, 一个人忙不过来的情况下, 他自主决定雇佣了几个人。海尔鼓励像张永劭这样经营几个亿的“微型公司”, 让张永劭以老板自居去经营, 使企业给他的资源增值, 个人的价值增值。海尔几万名员工, 如果都能像张永邵式的SBU, 那该是一股多大的力量?宣传归宣传, 但是, 海尔在实践SBU的管理模式却是真实的, 无论今天其他人怎么说, 海尔一直处于探索中国式管理的前沿, 这是没有假的, 也没有必要造假。因为, 海尔是一个企业, 是一个雄心勃勃要走向世界的企业, 没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模式, 断然成不了气候。

SBU管理模式是海尔的, 也是中国的。它的真谛在于发掘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这正是世界正在寻找的管理方法。谁能够将员工的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完全发掘出来, 那就是解决了世界上管理的难题。而海尔作为中国优秀的企业代表, 矢志不渝地去实践这种管理模式, 是否正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的诞生?

三、结论:中国式管理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深化

海尔SBU管理模式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这成为学术界以及产业界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这种争论是有益的, 至少促进了大家对这种模式的了解。那么, 海尔的SBU是否会催生中国式管理走向世界, 笔者认为那是肯定的。海尔SBU作为一种管理模式, 可以用“三自一链”来概括, 那就是“自主管理、自我经营、自主创新与市场链体系”, 这正是我们要找的一种新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哲学, 将个人的能力、潜能充分发掘出来的科学管理的新的方法。理由如下:

1. 从经济发展催生新的管理理论与管理方法角度来看, 我国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已成为定论。

据美国某咨询公司研究预测, 中国在2025年 (普华永道研究报告) , 将全面超过美国, 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那么, 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过程来看, 在未来20-30年内, 我国将诞生更多的世界500强企业这是毫无悬念的。2006年是18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在未来20年, 中国至少100家以上的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行列。伴随着中国企业的崛起, 中国式管理的特色将会越来越明朗化。

2. 从世界管理理论诞生的实践来看, 美国模式、日本模式都是从企业扩散的。

美国流水线式管理, 标准化、制度化文化, 首先从通用开始;而日本管理模式首先从丰田开始。中国管理模式能否从企业开始?而海尔创造性地开发SBU, 正是抓住了全球性企业管理的瓶颈问题, 即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许, SBU不具有普遍性, 但是调动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确实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围绕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展开的种种探索, 都将构筑中国式管理的武库, 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 必然成为世界性管理的理念。

3. 中国式管理尚未成熟, 需要学界、产业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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