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2024-12-01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共10篇)

1.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篇一

“绿色信贷”未来金融业发展模式

—中国金融家杂志专访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

2007年第8期《中国金融家》

记者:今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金融业全面加强“绿色信贷”建设,您是如何理解“绿色信贷”的这一重要政策的?

姜建清: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保持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是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工商银行作为一家大型银行,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节能降耗减排的工作部署,积极维护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这是银行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社会财富不断创造和积累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问题日趋严重,倡导绿色环保,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友好相处、和谐发展正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前提。由于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作为经济系统核心组成的银行业的发展也就势必会受到环境问题的影响,以“绿色信贷”为主题的银行业改革与创新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关于“绿色信贷”,我认为:就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重视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和制衡作用,在银行信贷活动中把符合国家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对于生态的保护做为信贷决策的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生态环境损耗,增加对于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在合理有效配置信贷资源,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同时,在此基础上实现银行的健康发展,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这在国外也称之为绿色金融或可持续性融资(Sustainable Financing)。具体讲,就是要逐步做到我们信贷支持的企业和项目都是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的。

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也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它强调的是一种科学发展的思路,一种社会的责任,就是希望通过金融业有意识的行为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社会主体注重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 1 态平衡、节约自然资源,避免盲目追求数量型扩张、严重依赖资源和消耗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全社会形成科学、和谐的可持续性发展机制。这一理念更强调和维护人类社会的长期利益及长远发展,要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协调考虑,减少金融业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负面效应,这实际也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记者:请您结合工商银行改革与发展实践,谈一谈,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对于全行经营管理转型有哪些现实意义。

姜建清:“绿色信贷”是我们现在和未来发展所必须秉承的一种信贷理念。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信贷银行,一方面我们要继续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计划,旗帜鲜明地反对环保违法和资源浪费,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增长和在执行环保政策方面依法合规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另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改善和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服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的重大工程和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努力实现银行“绿色信贷”的导向作用,切实履行大型银行的社会责任。

如前面所说,“绿色信贷”将改变着未来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也给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对于工商银行而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后,我们实现了从一个“大”银行向“好”银行的转变,也成为了全球最大市值银行,但我们仍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下一步的目标是追求更优更强。为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我们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致力于业务的战略转型,通过改善经营结构,盈利结构,防范经济周期的影响,增强服务和创新能力,使目前较快成长的盈利率可持续增长。实施“绿色信贷”,可以说给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转型带来了主要三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实施“绿色信贷”,必须坚定对信贷资产加快结构调整的决心。我们必须认识到,节能减排等国家政策的实施,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加快退出客户和落后产能的信贷退出,有利于防范因不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其次,实施“绿色信贷”,必须明确未来信贷业务的发展方向。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加大对节能环保工程、污染治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循环经济 2 试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逐步建立起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打造国内领先的“绿色信贷”银行,这实际也是银行业面临的巨大发展空间,具有广阔的金融业务资源纵深,揭示着未来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三,实施“绿色信贷”,必须认识到业务转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绿色信贷”的实施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必须要尽快改变传统商业银行以贷款资产为主体,息差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现状,这样才能不断降低经济周期对银行收入来源的影响。具体来说,就是必须优先发展中间业务,加强交叉销售,不断挖掘客户潜力;大力发展消费者金融和中小企业贷款;做大做强资金交易业务,积极探索综合化经营,拓展收入来源等,形成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方式。

记者:请您简要谈谈工商银行在行业信贷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哪些主要进展和成效。

姜建清:加强行业风险控制和管理,是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内容。工商银行一直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导向,经济实施信贷结构调整,在国内银行同业中较早的通过制定行业信贷政策来进行结构调整和风险防范。并于2002年12月正式在总行组建了国内银行业第一个专门从事行业信贷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行业分析中心,这个中心的基本职能就是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各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以此为背景,对全行信贷投入的主要行业及其相关产业、支柱企业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及时发布行业预警信息,提出相应的行业信贷政策及调整建议,从而实现指导行业信贷投向、调整行业信贷结构、防范行业信贷风险的目标。目前工商银行的行业政策研究和跟踪的范围已覆盖了国家公布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的行业。

自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导向和工商银行的实际,及时制定了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政策,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其中特别强调了环保依法合规问题,按照“有进有退、结构调整”的原则,对各行业实施客户分类管理,严格控制这些行业的融资总量。对于行业信贷政策确定的退出类客户和低于国家标准的落后生产能力客户,也制定了严格的退出计划。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使工商银行对 3 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得到了有效控制,贷款结构不断优化,贷款质量进一步好转,成效较为显著。仅去年以来,我行在积极支持电力、钢铁、铁合金、水泥、电解铝、铜冶炼、电石、焦炭等行业中国家重点企业、项目贷款的同时,主动从这些行业中一般性客户和有潜在性风险的客户退出了167亿元贷款,进一步优化了客户结构。根据我们评估,这些客户基本是国家调控中需要限制和淘汰的“两高”企业。

记者:请您详细谈谈工商银行在制定并实施“绿色信贷”方面将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姜建清:今年以来,作为“绿色信贷”的重要工作之一,我行加大了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作力度,主要在环保依法合规清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增长和加快从这些行业中退出等方面花了大力气、下了大功夫,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将继续按照落实责任、严格准入、支持环保、结构调整、信息沟通等方面的政策和导向,引导和规范全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建设“绿色信贷”银行打下基础。具体来讲要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发展目标和责任。针对我国环境形势严峻的现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绿色信贷”银行建设。进一步要求全行统一思想,提高环保节能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严格信贷管理、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支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同时发挥我行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管理优势,建立健全环保依法合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把“绿色信贷”银行建设作为一把手直接负责的重点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即对贷前调查不实造成对违规企业提供融资的人员,要从严处理;对贷款审查决策过程中忽略环保要求的,取消审批人审批资格;在贷款管理中将环保依法合规指标纳入分行绩效考核,从严考核。

二是以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强化信贷准入管理。严把信贷准入关。“绿色信贷”是我行未来发展所必须秉承的一种理念和基础,这个理念适用于我行全部融资品种和客户,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法规是我行贯彻“绿色信贷”这一理念的重要手段。在未来的信贷业务发展中,全行要牢固 4 树立产业政策标准和节能环保标准的“双高标准”意识,即在选择信贷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时,要严格信贷准入标准,不仅要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还必须满足节能环保标准。形成符合“绿色信贷”理念、体现绿色信贷要求的决策机制。如信贷业务环保一票否决制;信贷审查严把环评关;三是继续强化行业信贷政策中的环保要求;对“两高一剩”行业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和行业限额管理。此外,我行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采用风险提示会、风险预警通知等形式强化环境风险的防范。

三是加快存量结构调整,高度重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环保标准提高带来的系统性信贷风险,尤其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钢铁、铁合金、铜冶炼、电解铝、铅锌、水泥、平板玻璃、电石、焦炭、火力发电、化工、造纸、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状况。我行将以“绿色信贷”银行建设为抓手,积极实施现有融资客户的结构调整和风险贷款的清收转化工作。

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企业),已介入的项目要密切关注相关风险、贷款质量和贷款迁徙变化情况,加强贷后管理,逐步实施退出。特别是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能耗标准的企业,要加快现有融资的退出步伐,已发放的融资要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尽快退出或清收转化,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同时加大考核力度,对退出类客户贷款压退进度与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督促其加快退出进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四是加大环境违法监测和信贷处罚力度,强化贷后管理。要把企业的环保信息列入重点关注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保信息的跟踪监测力度,建立定期访察制度,积极协助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止、纠正、制裁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防范环境违法突发事件带来的信贷风险。对存在违反环保法行为和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其贷款一律纳入关注类及以下贷款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暂停一切形式的新增融资,根据不同的处罚情况采取相应信贷控制和退出策略。对能耗、污染虽然达标但环保运行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和项目,不得增加新的融资,并及时调整原有贷款期限,压缩授信;对列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项目和企业,除国家有权部门确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企 5 业和项目外,要暂停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直至限批惩罚措施解除;对于列入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名单和被责令处罚、限期整改、停产治理范围的企业,一律不得增加新的融资。总行将适时安排环保依法合规专项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增加环保依法合规标识,对贷款企业的环保信息实施动态监管。

五是进一步改善和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服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的重大工程和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环保工程、污染治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循环经济试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逐步建立起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推进“绿色信贷”银行建设的稳步实施。对国家确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及推广等项目及时跟踪评估,认真分析这些领域的发展特点和风险,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模式,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诸如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等服务,丰富和完善融资产品体系,为节能环保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六是加强银行信贷与环保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环保合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我行近期将与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合作,以加强日常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健全环保合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并对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政府推荐的支持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记者: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许多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相应的“绿色产品”,工行有哪些相应的产品,可否介绍一下?如果没有,今后在“绿色产品”的推出上,会有哪些考虑?

姜建清:你所说的“绿色产品”,我想是指支持节能降耗、环保减排的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工商银行一直就是在作这方面的工作。按照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安排,工商银行自1984年成立之初就定位于给国有企业技改资金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而所谓技改,就是指提高技术能力、降低能耗,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工商银行“绿色产品”服务是一直以来都有的。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绿色产品”中又被赋予了更为 6 丰富的内涵,主要的一点就是“绿色环保”理念。我行现有的不少产品已经体现了“绿色环保”理念,比如我们支持循环经济试点、污染治理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贷款等等。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型、环保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近期我行拟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合作,围绕国家重点建设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和污染治理项目等给与积极的信贷支持。此外,我们对节能环保项目考虑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加快业务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记者:工行以前有没有给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提供过相应的贷款?如何协调与这些企业的关系?

姜建清:当前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进行调控,是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原则,重点在于结构调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要限制的是这些行业的盲目扩张以及行业中的规模不经济、生产工艺落后、能源消耗巨大、给环境带来严重问题的项目和企业。

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如何发展的认识是在不断进步的。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们对于经济增长方式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认识也都在不断提升。在银行以往的信贷业务中比较强调收益性、安全性,但环保的意识不那么突出,换言之,并未做到环保优先,但是最近几年,银行在环保意识上提高和进步较快,也主动地拒绝和退出一些效益好但不符环保条件的企业。此外,一些企业在过去曾经拥有当时相对先进的技术和生产方式,放到现在的环境和标准下,也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变得落后了,甚至成为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因此,环保的观念和标准是在不断进步中,这是时代的进步。

对于与客户的关系,我们希望建成协调合作、共同发展的利益协同机制。但如果新建项目或客户不能满足国家环保要求,这样的信贷业务,我们坚决不做,我们决不唯利是图,作为一个大型银行,我们的经营行为和价值取向,必须依法合规及符合社会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就是工商银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记者:工商银行在环保等节能方面还有其他举措吗?

姜建清:目前全球银行业的趋势都非常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银行在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将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己任。我们将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工商银行除了推出“绿色信贷”,履 7 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外,在环保领域我们还计划尽自身更多责任,如在与客户沟通时宣传环保和社会责任,加强对员工和管理层的环保教育。我们不久前请国家环保总局领导做的讲座通过视频让总分行的高管层一起参与,这种活动将经常化,以让管理层和员工更多地重视和参与环保,银行内部经营的每一个细节都注意体现环保意识。如注意减少人均能源消耗,注意办公室节约能源,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提供电子化办公,提供使用可回收、可降解材料,减少污染,定期向投资者和董事会报告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在具备条件的办公场所尝试使用可再生能源,计划支持扶贫地区推行“新农村,新能源”试点等等。

实施“绿色信贷”具有极为丰富的经营管理内涵,将带给我们带来许多新的挑战,也将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它将全面推进工商银行业务的战略转型,加快信贷结构调整进程,进一步提升全行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和改善资产质量。“绿色信贷”体现着工商银行的社会责任,也揭示着工商银行信贷业务经营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

2.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篇二

一、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环境也受到了巨大的破坏。尽管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宏观调控措施,严格控制“三高一剩”行业, 但节能减排的任务依旧十分严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经济发展的中心枢纽,大力推行绿色信贷,就能从资金源头上对“三高一剩”企业实施限制,就可以有效地抑制这类企业的盲目扩张,从而加强对“三高一剩” 行业的治理。此外,商业银行可通过差异化定价或有条件优先等倾斜性政策,将贷款资金引向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或项目,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这些行业,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还是考核企业对信贷资金的运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状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等方面,但对企业的社会、政治、声誉风险基本很少加以考虑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不仅有利于借鉴国际上绿色信贷的环境风险分级体系, 学习国际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的风险预测和控制措施,同时还能藉此机遇与行业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更直接参与国际竞争。

二、国外绿色信贷实践的经验

国际上的绿色信贷实施已经逐渐趋于成熟化了,这也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绿色信贷做了一个比较好的榜样。目前,美国、英国等主要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绿色信贷机制,而且根据自己的实际国情采取了不同的措施运行绿色信贷机制。本文对国外经验总结如下:

(一)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环境污染行为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不用或者很少承担生产经营中的破坏环境带来的额外成本,环境污染负外部性没有内在化。另外,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提供贷款时更多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经济层面因素,较少关注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 国外发达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明确界定环境污染主体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使制造污染的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治理的成本。并且,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对其声誉和社会形象都会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明确的责任将权、责、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使政府、企业和银行三方都有动力去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二)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让银行在实行绿色信贷时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例如日本瑞穗银行在接受赤道原则后声誉提供带动了业务量的提升;另外,通过减轻税收负担、得到政府补贴、获得银行贷款优惠等一系列措施大力鼓励企业应用环保技术。因此,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下,银行、企业才会自发地遵守赤道原则并积极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三)统一制定绿色信贷的标准

这种相对来说更高效、更实用的评估标准的主要特点是可比性高、可操作性强、涵盖面广等。国际或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上,还应允许银行在制定具体的业务指南上有较大的自主性,这样可以激发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从而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规范和体系。

三、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产品的实施,光是有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是不够的,只有建立合适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从经济和文化上推动银行更加自觉的开展绿色信贷。

(二)建立标准体系和可操作性的银行信贷管理指南

我国环保部门应该充分借鉴《赤道原则》中的行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中的环境标准与管理要求,了解每一项指标具体针对的是哪一种工艺,与我国的行业环境标准作逐一对比,找出我国绿色信贷原则与赤道原则的差距,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这也是商业银行所希望得到的一个标准细则。

(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地方政府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达到其在职的业绩水平的提高。所以对于那些可以带来丰厚经济收益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 地方政府往往是对其进行保护和袒护的。另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缘由是个别政府官员利用自身拥有的权利,对外“寻租”。那些污染企业相对于加大环保技术设备投入资金,更愿意花相对较少的金钱去收买各路的官员。

关于第一种情况,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转变政绩考察方式,将环境破坏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起来作为评价参数才能真正的算出经济增速。这样对官员也缓解了压力,可以放手开展绿色环保产业,从制约绿色信贷发展过度到推动绿色发展。另一种情况的解决方法是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腐败作风,对在职官员进行思想教育,从根上解决贪污腐败的现象。

(四)创新绿色信贷金融工具,控制信贷风险

为了支持绿色信贷的发展,许多国外企业将发展方向转为对环境友好的项目,譬如环保技术、节能、水循环设施、垃圾深埋产生沼气、林业再造项目等以及可再生能源,例如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的开发。 其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据有关数据现实,其中及污染减排及时市场规模就近4000亿美元。无疑又为金融业打开了新的广阔信贷市场。环境融资一旦被开发成一个环境融资产品,银行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张雪兰.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

[2]何德旭.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

3.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策略分析 篇三

一、绿色信贷定义

绿色信贷常被称为“可持续融资”(Sustainable 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 Finance)。国际上对绿色信贷的定义以“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为标准,“赤道原则”也被称为“国际绿色信贷政策”。

绿色信贷常被称为可持续融资(Sustainable 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 Finance)。PGGM养老金基金的经理人Marcel Jeucken(2002)认为,可持续融资可使银行通过其融资政策为可持续商业项目提供贷款机会,并通过收费服务产生社会影响力。《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和金融产品指南》一书的作者Sonia Labatt,及Rodney R.White(2002)认为,环境融资涵盖了基于市场的特定金融工具,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带来的风险,银行必须在借贷和投资策略中加入衡量环境问题的标准。Paul Thompson,Christopher J.Cow-ton(2004)认为绿色信贷就是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将项目及其运作公司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作为考察标准纳入审核机制中,并通过该机制做出最终的贷款决定。

对商业银行来讲,绿色信贷就是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基于环境评判的信贷资源配置机制,通过优化信贷投向引导企业项目建设,从而在宏观上达到控制环境污染行业发展,优化生态平衡的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发展绿色信贷的必然性

1.环境压力不断增大。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高污染、高耗能的行业重复建设严重,对资源的耗用难以为继,生态治理成本高昂。如不改变这种简单、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不但经济发展难以持续,空气、饮用水、食品等污染也将对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

2.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商业银行的发展不仅离不开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依赖于社会经济单位的健康发展。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事商业银行习惯于简单依靠信贷投入这一落后发展模式。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入和监管政策的不断优化,商业银行也必须在发展、客户、资源和社会责任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通过金融创新和资源配置,提升内生发展能力。

3.监管政策的要求。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当时的环保总局(现环保部)联合宣布在中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在这一模式下,近年来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有关“绿色信贷”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大力推行“绿色信贷”逐渐成为社会和银行的共识。

三、实施绿色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

1.尚未建立绿色信贷的制度约束机制。一方面,缺乏对污染企业的硬约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高污染行业的调控机制还不够健全,产业政策、信贷投入、环评效力等方面的约束力不够。个别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对企业环境违法惩治力度不足,对环保治理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另一方面,缺乏对银行的硬约束。监管部门一般通过政策传导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施加影响,缺少对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硬约束。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存在为了盈利而将信贷资源投入“两高”行业的内在冲动。

2.尚未建立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对于“两高”企业来说,污染治理缺乏来自政府的短期激励和来自市场的长期收益,无论是进行污染治理还是产能转换,短期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的投资,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生存压力,因此企业缺乏转型动力。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推行绿色信贷必然产生信贷资源的重新配置,但因在业务收益、存贷比考核、风险资产占用和税收等方面缺乏配套的激励措施,银行主动性不高。

3.商业银行缺乏实施绿色信贷的业务运作机制。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绿色信贷专门机构,对绿色信贷没有明确的信贷指引。在信贷资源配置上,基本未对绿色信贷实施专项和明确的信贷资源配置,导致绿色信贷政策操作性不强。同时,绿色信贷需要银行在项目评估、服务方案设计、融资渠道和风险评估等方面具有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

三、政策建议

1.给予商业银行政策支持。一是监管部门加强对绿色信贷的专项考核。加强审慎监管力度,科学指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投向。对于绿色贷款,可以降低风险资产权重,给予最低规模限制,不计入存贷比等措施,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行绿色贷款。二是调动商业银行办理能效贷款的积极性。对于绿色信贷,可以降低商业银行办理能效贷款的税率,国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2.加强制度和政策约束。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保护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和绿色信贷纳入法律框架内,不断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制定更严格的节能减排要求和处罚措施,对于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需要在行业准入、信贷政策、环评政策方面加强引导,加大污染企业承担由于外部不经济而给社会造成的社会成本,加强对绿色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正面激励。

4.xx银行绿色信贷主题活动方案 篇四

根据x银行业“重塑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支持节能环保、淘汰“两高一剩”落后产业、促进乐清产业升级转型,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行成立绿色信贷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小组组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文件精神,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乐清实体经济。通过将绿色信贷政策与金融杠杆的有机结合,促进乐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工作内容

(一)充分运用媒体信息和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数据,试行授信准入工作“环评一票否决制”。在授信准入工作中,多渠道地收集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批露的有关环境监测信息,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对存在被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行为五色评级结果为“红色”和“黑色”的不予准入。

(二)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结构调整策略,根据企业环保信息提供差别化的信贷服务。优先支持环境行为五色评级结果为“绿色” 和“蓝色”的企业用信,严格控制五色评级结果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业用信规模。通过严把准入关和加强存量调整这两方面工作,督促企业逐步转入合规化环保经营。

(三)试推排污权抵押贷款。我行将根据小微企业拥有的排污权状况,适时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缓解企业担保难问题,盘活企业资产。

四、具体措施

(一)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通知》(xx银〔2012〕xx号),加强授信尽职调查。各支行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务必将环境行为五色评级结果作为一项基本内容纳入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二)严格控制环境行为较差和差的“红色”、“黑色”企业用信规模。在两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不得对其新增贷款额度,且到期贷款至少压缩30%以上;在两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验收之后,半年内未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核准出具证明,可视实际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三)建立绿色信贷监管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大绿色信贷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执行力度,对绿色信贷政策执行不力,向“红色”、“黑色”企业违规发放贷款,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5-6月,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关于绿色信贷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或修改有关绿色信贷相关制度,并贯彻落实。

(二)7-8月,运用经过完善的企业环评数据,对新增客户和存量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做好信贷准入和结构调整工作。8月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推动银行业绿色信贷,支持经济转型升级为主题”的绿色信贷工作大会。

(三)9-10月,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的绿色信贷试点工作。

5.湘潭绿色信贷助推春耕备耕 篇五

湘潭绿色信贷助推春耕备耕

阳春四月,春风拂面。4月19日,我们来到湘潭县古城管区谭希家时,正碰上信用社主任陈军一行拿着借据、现金来送贷。十来分钟后,谭希就填写好借据、合同,拿到了2万元现金。谭希介绍说:“前两天因需购种子、化肥到信用社送了个贷款报告,这两天因农忙没去信用社,没想到信用社却为我们想的这么周到,将贷款送上门来了,信用社真是我们的贴心人。”其实,这只是湘潭县农村信用社开展送温暖、助春耕以来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湘潭县是个农业大县,每年春耕备耕期间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种子、化肥、农机具,该县信用社根据这一特点,开展了“送温暖、助春耕”系列活动,积极组织信贷人员提前调研,了解春耕资金需求状况,积极组织资金开展送贷上门、下乡定点办公、送金融知识下乡等一系列助农活动。至日前,已筹备春耕资金5.5亿元。通过送贷上门活动,在全县已投放春耕贷款28123笔,金额8570万元,帮助农民购买种子35吨、化肥31600吨、耕田机418台,确保了全县170万亩优质耕地的春耕生产。

6.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篇六

《金融监管研究》是由中国银监会创办和主管的金融专业学术期刊,旨在传播金融监管思想,刊发金融监管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成果,服务金融监管理论创新与工作实践。目前,《金融监管研究》发行量近2万本,已覆盖国务院、“一行三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政府智库、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国主要高校和研究院所等,在政策层、学术界和金融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绿色信贷引起广泛关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为促进充分深入的交流和研究互联网金融、绿色信贷问题,《金融监管研究》拟就互联网金融和绿色信贷专题面向广大金融从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征稿。

一、投稿要求

1. 紧密围绕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已有的研究进行规范的综述,论证严密,方法科学。注重思想性、学术性和严谨性,不刻意强调定量分析方法,但同样欢迎基于扎实数据分析与理论模型的高质量稿件。

2. 文章标题(主标题加副标题)20字左右,正文字数为8000-1字,对于高质量的稿件可适当放宽字数限制。来稿请附中英文标题、300字左右的摘要、3-5个关键词以及符合本刊格式规范要求的参考文献。稿件格式要求请登录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公共服务”栏查询。

3. 请单独附页介绍作者信息,依次为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最高学历、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成果、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4. 稿件一经录用,稿酬从优。

二、投稿相关事宜

1. 稿件必须为原创未发表过的学术作品,如有抄袭或重复发表,文责自负。

2. 本期刊反对一稿多投,稿件录用后,编辑部将在两个月内通知作者。

3. 依照有关规定,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修改、删节。如作者不同意编辑部进行修改和删节,请在来稿中注明。

三、投稿方式

请将稿件电子版(word格式)发送至编辑部邮箱:cbrcfrr@cbrc.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上注明“投稿”字样和作者姓名及文章标题。

7.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篇七

(一)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提出与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奥立弗·谢尔顿提出, 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 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在21世纪进入了“公司公民”时代, 维多克提出了“三重底线”, 概括起来就是“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他将企业的环境目标与社会目标和财务目标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 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使它的思想深入到了各个行业, 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开始受到关注。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 其体现在商业银行是现代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重要载体, 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执行者, 所以它的社会责任不仅牵涉到自身, 而且还牵涉到整个社会利益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 国际上大型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是“赤道准则”。它是一套对项目融资的决定、评估和管理的基准, 要求加入它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融资贷款时, 要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降低社会和环境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绿色信贷”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近年来也开始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2007年4月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次将银行的社会责任纳入监管范围内。同年7月, 我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这个《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 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

(一) 绿色信贷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所谓绿色信贷, 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 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 开发、利用新能源, 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 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 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 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邓聿文, 2007) 。

根据《意见》的规定, 我国的商业银行今后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 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 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 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 即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信息。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 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 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 “绿色信贷”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一直是一种以透支环境和能源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模式。面对这样的发展模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建设生态文明, 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而同时, 全国大型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 “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有力的措施, 但从现实来看, 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两高”企业的扩张趋势。究其原因, 不能不说“两高”企业能获得雄厚的信贷资金支持是其快速扩张的动力源, 这样中国的商业银行也成为了环境污染的间接帮凶 (陶玲、刘卫江, 2007) 。

如何让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 还需要外部金融机构对其经营行为的约束, 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控制方式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金融机构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绿色信贷”就体现了银行业的这种功能, 它是我国遏制“两高”行业发展、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三、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绿色信贷”实施以来, 各大商业银行对向“两高”企业的贷款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据中国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 截至2008年1月, 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中长期贷款1.5万亿元, 增幅比2006年末下降9个百分点, 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之势。但是, 绿色信贷目前只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 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商业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还遇到一些困难亟待解决, 笔者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绿色信贷”激励机制, 改变银行资金投向。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放于“两高”产业是最求自身利益的体现, 在实施“绿色信贷”后必然会失去大量的市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到2007年6月, 在新增的2.5万亿贷款中, 有1.5万亿集中在“两高”行业 (1) 。这种过度集中的结果导致商业银行一是无法迅速减少对“两高”行业贷款的总量, 二是如果商业银行收回从“两高”行业的贷款, 商业银行的利润也会受到损失。所以, 商业银行在贯彻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后, 一是要主动开拓新的市场, 将资金投放于有潜力的高科技、低耗能、环保型产业;二是国家相关机构应制定“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 对环保做得好的企业采取鼓励性的扶持政策, 对商业银行投放于环保企业的信贷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2、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标准, 规范银行操作。商业银行在具体执行信贷环保审查程序的过程中, 需要掌握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就目前的国际经验来说, 加入“赤道准则”的成员银行所制定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是目前国际项目融资通行的环保标准, 对制造业、化工、能源等63个行业环境问题、解决方案和标准做了规范。目前我国对“绿色信贷”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都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同时已有的环保政策和信息也缺乏统一管理与发布机制。就《意见》所提到的“两高”行业范围也不是很清楚。对此, 国家环保总局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借鉴《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的制定, 联合颁布一个有关绿色信贷的行业环保指南, 并将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信息统一到一个平台。

3、制定与“绿色信贷”相关的法律, 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就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状况来说, 中西部地区正处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阶段。东部地区的“两高”产业正逐渐向中西部转移, 而中西部地区也希望抓住这次的产业结构调整来加快自身的发展, 但在地方政府仍然注重GDP发展的理念下, 中西部的地方政府必然会忽视企业的能耗和污染。所以在这些地区,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必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如果强行实行“绿色信贷”政策, 有些完全以“两高”行业为支柱产业的地区, 在突然没有信贷支持的情况下, 经济发展可能会面临困境。对此, 我国应尽快制定与“绿色信贷”相关的法律, 约束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在考核地方政府官员的制度上, 我国政府应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使它的思想深入到了各个行业, 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开始受到关注。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的“绿色信贷”就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绿色信贷”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绿色信贷

参考文献

[1]陶玲, 刘卫江.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J].银行家, 2008, (1) :105-109.

[2]罗赞.“绿色信贷”大有文章可做[J].银行家, 2007, (9) :57-58.

8.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篇八

事实上,银监会早在2007年已经开始推动绿色信贷。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当年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要求银行开始把客户的环境管理纳入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中,特别强调客户的合规行为以及减少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的信贷支持。从2007年到2011年,银监会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说明和扩大绿色信贷范围及实施要求,主要目标是鼓励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此次新绿色信贷指引的出台更强调银行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的完善。该指引对银行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流程管理、内控管制与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首先,银行需要制定绿色信贷战略,并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的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提出的目标及绿色信贷报告。事实上,董事会及理事会参与绿色信贷的决策很重要,因为绿色信贷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涉及银行与哪些行业、企业合作,并相应承担何种风险的意愿。

战略固然重要,但许多银行还必须在政策层面做提升。在中国,较大规模的银行几乎都已将绿色信贷的理念纳入投资政策中,并以国内的环境法规或执行标准为参考。实际上,银行最大的风险来自过标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即使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估或者环保局相关许可,并不代表其项目不会遇到地方居民的反对或者企业能持续开展良好的环境管理,从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或担保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建立起自己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信贷企业进行动态评估。该评估不能只限于“通过/不通过”的考评,而是应做风险分类。例如赤道原则建议将风险分类为高、中、低,按照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贷后监督管理。尽管评估标准会有相同的地方,但是必须反映出银行自身对于风险的可接受范围。

最后,银行必须考虑到整个绿色信贷及环境风险管理的流程。虽然许多银行已制定了投资政策,但仍可能缺乏操作规章等具体执行流程规范,来明确审批及发放贷款过程中,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责任。在此情况下,银行很难确保对政策的实施会有统一的标准。另外,银行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之下必须在合同中要求客户提升环境或社会管理效率以及如何去监督客户对于合同的遵守情况。

新的绿色信贷指引是一个支持银行制度及体系建设更趋完善的非常好的政策,虽然其主要强调风险管理,但是可持续的金融也会为银行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银行海外投资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全球经济必须做出产业结构及生产消费模式的调整,其中涉及的上万亿美元新投资及交易都需要银行的支持。中国银监会适时出台该新指引,正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让中国的银行去评估自身现有绿色信贷政策,利于健全管理体系,管控环境风险,提升国内国际的发展竞争力。

9.商业银行绿色信贷 篇九

银监发〔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绿色信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臵、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臵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臵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服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10.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体会 篇十

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中国加入wto,使金融对外开放的时间表由计划变为现实,中国金融业用时间换空间进入倒计时阶段。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有两大问题亟待解决,否则生存难保:一是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是减少不良资产,提高与外资银行比肩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后者,已成为国内外的共识,并成为国务院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下达的第一任务。

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就好比我们银行打一场信贷管理的革命战役。2003年3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后的首要急务就是在所有金融机构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结束双轨制,正式实施五级分类制度。至此,距1993年世界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技术援助并引入贷款风险分类正好十年。五级分类工作推行近一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信贷开展的情况如何、效果怎样、还存在什么问题、有何改进对策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在此我愿意以个人的一点体会与在座的各位专家一起回顾和探讨。

一、商业银行实施贷款五级分类走过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程

回顾起来,今天商业银行实施的贷款五级分类,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五级分类取代四级分类,是中国银行业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需要,也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理念的建立和引入阶段(1993年至1997年)我国银行早期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沿袭的是1988年财政部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界定不良资产的标准为期限:即规定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逾期三年的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俗称“一逾两呆”。很显然,在这种以期限为主导的分类方法下,很多贷款只要不到期就被视为正常,银行有更多的空间随意发放贷款或对贷款疏于管理,逾期贷款不积极催收,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这既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现和控制风险,导致文秘114版权所有收入高估,同时也不利于监管当局从银行外部监控风险,与国际惯例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赖账文化”盛行的制度性根源。

199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通则》,对逾期和呆滞贷款的定义作了调整,例如规定贷款过期一天即为逾期,逾期一年为呆滞,或逾期虽未满一年,但企业停产、项目下马的,也可划为呆滞。但总的来看,《通则》基本上重申了财政当局从税收角度制定的贷款分类方法。此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借由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等的技术援助,开始学习和了解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将五级分类法引入中国。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工作报告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实行五级分类。

(二)“鸵鸟政策”时期的“清分”试点阶段(1998年至2001年)1998年5月,央行在广东开始“清分”(清理银行资产,为贷款分类做准备)试点,要求广东境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三个月内完成辖区全部金融资产的清理和分类,形成上呈国务院的试点报告,并在次年春天将五级分类法扩展到全系统。这是一场中外非常关注、结果却有虎头蛇尾之感的尝试。三个月后,广东的“清分”试点结果表明,按五级分类计算出的不良资产比例,比“一逾两呆”下的不良资产比例要高近20个百分点。当时的央行无论从认识水平或管理手段上都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且意见对峙激烈,大多数人认为五级分类“国际惯例”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中国的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能力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提取准备金;另一部分人支持推行五级分类,讽之曰“买不起药就不看病”。内部的争执使随后出台的各项政策及其执行颇为暧昧和矛盾。后来称这段时期为五级分类的“鸵鸟政策时代”。

1999年7月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正式启动五级分类工作,要求到2000年底前完成五级分类工作,但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会计处理等均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一切都是按照原来“一逾两呆”的方式在继续进行,五级分类的结果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的参考值。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至今也未实行五级分类。2000年9月,央行发布《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办法》,对原来的“一逾两呆”标准,做了补充和修订,将“一逾两呆”改名为“四级分类法”,从字面上看,和五级分类法的区别不过一级而已,但从管理理念、分析内容和分析方式上二者有着根本区别,不可能通过改良或调整而互相替代。五级分类法“70要以定量分析为基础”,至少需要五至七年积累数据,才能建立一套适用的风险管理系统。如果央行从1998年就开始正式推行五级分类法,到银行业按wto承诺全面开放的2005年,正好还有积累贷款分类数据和风险管理经验的时间,而央行也能够从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指令性、简单化的监管转变为对风险及其损失准备是否充足的监管。事实上整个中国银行业走了弯路,“鸵鸟政策”延缓了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步伐。

(三)两种分类方法并轨运行阶段(2001年底至2003年)金融改革的路径曲折迂回,方向大体一致,而具体的动力来源则出人意料之外。正在央行发布重申“一逾两呆”规则的《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办法》同时,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和准备上市的银行要对公众披露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贷款分类也就进入了两种分类方法并轨运行的阶段。从1998年开始建设银行等几家大银行陆续在内部使用五级分类法,由于央行的考核标准仍然是“一逾两呆”,商业银行因此要上报两套数据,而且主要按“一逾两呆”上报数字和提取保证金,五级分类的数据只是备案而已,没有监控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监管负担加重,造成其基层行大量的重复劳动;另一方面,在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情况下,缺少外部压力的中国商业银行难以自觉严格地实行五级分类法。

民生银行是首家公布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上市银行,被当时舆论认为开“透明上市”之先河。随后的招行、深发行、浦发行也从2001年开始,批露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但这些上市银行毕竟是中国银行业里的一小部分,占据银行资产60以上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时对完全接受五级分类、决策者对按此披露银行更真实的不良贷款率可能引起的后果,都还心存疑虑。2001年12月央行再次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从2002年起,在中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国内所有银行,可时隔一年后,农业银行首次公布其不良贷款率为30.07,令人惊讶的是,这仍是一个在“一逾两呆”口径下获得的数据。由此可知,几大银行执行五级分类的情况也并不乐观。

4、五级分类法正式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1月1日开始)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正式成立,刘明康主席说银监会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力推所有有信贷业务的机构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全面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五级分类制度,并取消贷款四级分类制度。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从2003年底开始停止按“一逾两呆”划分贷款及报送、执行,期限管理只作为银行内部的参考数据,无须上报监管当局。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和彻底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扩大风险分类管理的信贷资产范围至表内和表外所有信贷资产;对贷款逾期天数与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提出更明确细化的指导性原则,对重组贷款设立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一是把过去试点阶段各方面反应比较有代表性的标准重新明确,如重组贷款、收回的抵债资产、重组贷款的观察期等;二是对商业银行提出制度性、规范性要求;三是针对商业银行执行、落实贷款分类情况的检查;四是配套信用环境建设、商业银行真实的信贷档案管理等政策和制度,《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也将进行相应修改,为全面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二、五级分类法是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更科学、全过程的管理方法

与四级分类法相比,五级分类方法更能真实全面反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具体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五级分类方法更能真实的反映贷款的质量。

五级分类法考查的是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到期未还,即转入逾期,逾期180天即转入呆滞,形成不良贷款,进入不良贷款就预示着风险和损失。但实际上,逾期不一定存在很大风险,也不能完全表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逾期情况各有不同;同样,未逾期的贷款不能说明就没有风险。前一种情况如去年的债转股走帐:在债转股走帐之前,大部分贷款一逾两呆形态为逾期,甚至呆滞,但实际上这些贷款由于政策性原因,基本不存在风险,划归为不良贷款显然不合适;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存在风险的未逾期贷款上,因为有些贷款尽管表面上没有逾期,但事实上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丧失还款能力,或银行用变相展期的方法使其维持在正常范围内,如春都集团在去年年底实际已经资不抵债,但其在各家银行的贷款的一逾两呆形态仍然有保持正常的,显然这样的贷款如果仍然列入正常是不合适的。

在2000年,上述的后一种情况就已经引起了人民银行的关注,并出台了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对一逾两呆方法的不足进行补充,其实这种不良贷款认定的方法类似于五级分类方法,较一逾两呆方法更先进的是五级分类方法不仅解决了上述第一种情况,而且对前一种情况中一逾两呆中的不良贷款进行了调整。

(二)五级分类是一个对贷款进行全程动态管理的过程

与一逾两呆方法相比较,五级分类方法的另一个突出的优点是对贷款全过程的动态性管理,也就是说,五级分类方法不仅是对信贷资产质量真实反映的评估方法,同时也是一种动态的贷款管理手段。而一逾两呆方法则仅仅是在到期后反映贷款的形态,是一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法,没有对贷款综合情况进行动态评价的过程。五级分类法的贷款动态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每季度分类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将当期的企业情况、贷款情况同上期进行比较,根据变化评估贷款的风险情况;二是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分类材料上,分类材料的收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贷款情况包括企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过程;分类材料的涵盖面较贷后管理要广,其内容更加具体、分析更加具有综合性。

(三)五级分类是较一逾两呆更科学的考核方法

人民银行在以往对商业银行是以一逾两呆口径进行考核的,虽然近三年实行的双轨制,但仍然以一逾两呆口径为主。在这个考核过程中,由于一逾两呆以逾期时间进行分类的局限性,使商业银行可以在时间上作文章。如用转贷、展期等手段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率,这是一逾两呆方法仅以定量分析所产生的弊病,但五级分类方法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加入定性分析,无实际回收成果的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率的手段,在五级分类考核中无用武之地。

三、五级分类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具体分类方法的不同运用情况影响了五级分类的真实性

(一)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分类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分类数据的可比性和实用性。由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只对五个类别进行了核心定义,其内涵和外延不清晰,损失比例判断存在较大的空间,使各行在认定标准掌握上存在差异,各行不良贷款率的差距不能反映其资产质量的真实差别,不利于银行间的比较和监管当局的统一监管。二是高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规定,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商业银行除提取一般准备金以外,还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提取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而且准备金的提取要和贷款风险程度相匹配,比率较高,如对可疑、损失类贷款的专项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50和100。目前,工行、农行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按要求计提对银行当年的利润影响较大。部分行为了短期政绩,人为调整贷款的风险类别,使贷款的风险程度不能真实反映。三是部分法规、制度与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不匹配,不利于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推行。如《贷款通则》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中不良贷款的判定标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等。

(二)五级分类方法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因素不均衡,影响分类结果的质量。

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与一逾两呆定量分析方法不同的是其定性的分析判断,而不是单以贷款是否到期评判贷款的风险,这是该方法的优点,但在分类审批认定工作中决定划分级别的因素绝大部分为定性因素,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主观性风险判断容易造成分类结果不准确:

1、目前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中,完全依靠分类人员的主观判断,没有定量指标作为参考,而在实际的分类工作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影响着分类人员对贷款风险的判断,甚至影响分类人员对贷款级别的划分,极易造成高估或者低估风险。

2、分类结果在不同地域间的贷款分类差异较大。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定量标准,在一个地区分类级别为正常的贷款,用另外一个资产质量较好的地区的贷款风险标准评判,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关注类,甚至次级类,这样由于地区之间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不同,甚至同一地区不同银行的分类标准不同,很容易出现对贷款风险整体高估或者低估风险现象。主要原因也是由于主观性的因素使不同支行对客户甚至同一客户存在的风险状况判断不一致。

3、不同的经济周期同样也影响着分类的结果。在经济萧条期,大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反之,在经济快速增长期,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对贷款的偿还能力会有很大差异。这样判断企业还本付息能力就有较大差异。因为分类人员要摆脱局部环境的影响是比较困难的,出现随着国家或区域经济形势的变化,不自觉改变分类标准的现象。

(三)现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存在技术性障碍

l、现行计算贷款预期损失比率的方法的可操作性较差。其计算公式中分子项“预计贷款本息损失额”在通常情况下很难确定,除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否则在我国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决定其损失额度的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有企业领导人的道德风险,有地方司法环境的影响等等。在上述情况下,我们确定的贷款预期损失比率只能是一个主观判断数值,其科学性难以保证。

2、几种类别之间如何明确划分界限。譬如按照人民银行的现行“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正常类贷款是:“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是:“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进入正常类和关注类的前体是借款人必须依靠正常营业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是“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和“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显著区别在哪里呢?这是很难把握的,因此必然会出现同一笔贷款,既可以分为“正常”类,又可以分为“关注”类,如何科学确定其分类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

再如,次级类贷款可以有20%(含)以下的损失比率,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区间在大于20%并小于等于90%之间,预期损失比率在90%以上的贷款为损失类,在损失比率无法或难以科学、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一笔贷款究竟是次级类还是可疑类贷款,是可疑类还是损失类,是很难把握的。

3、个人类贷款的风险分类问题。近几年,随着国内个人信贷需求的增长,逐渐出现了个人小额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多个个人类信贷品种,这些贷款的特点是额度不大,但户数多,贷款后管理工作量大,尤其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每笔个人类贷款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这样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个贷笔数多,逐户逐笔按照公司类客户分类方法进行搜集材料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因此各行基本是将一逾两呆分类中各级别与五级分类中的级别相对应,这种相对应的方式容易产生低估或高估贷款风险的问题。

四、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还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亟待改进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少数分支机构还处于应付摸索状态。

五级分类是近几年开展的一项新工作,技术性也较强,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在规范管理上有一定难度,需要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和关心才能做好。我国商业银行的总行对五级分类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但从目前看,各商业银行下属的一些分支行出现偏差。一是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重经营、轻管理”,着重抓收息、抓盘活、抓保全,轻视了信贷资产的动态监测、风险管理,表现在贷款五级管理推行后,各行的培训、指导、检查工作没有跟上,措施不硬,使基层行产生了可重可轻的思想,把贷款风险分类看成是一件简单的统计报数工作,影响了贷款分类质量。二是企业对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不重视,缺乏理解和支持。表现在贷款企业不主动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个别企业受利益驱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三是政府有关部门不够重视,对“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反映平淡,认为是银行的事,宣传、支持不力。

这种“配角”或陪衬情况,与考核导向是大有关系的。一些分支行领导实际上并未重视这项工作,少数单位甚至认为是“软指标”和多此一举的“负担”,没有在这项工作上真正用力。尽管各家商业银行都曾多次强调和进行通报,但因为没有考核压力和激励动力,一些行的工作还处于敷衍应付状态,个别领导对这项工作很少过问,业务部门缺乏专人管理,数据输入、上报不及时,平衡性、准确性较差等。

(三)基层信贷人员数量少,培训少,难以达到岗位素质要求。

目前各商业银行存在的一个通病是基层信贷人员人少、事多、任务重,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五级分类是一个新事物,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不多,尽管从上至下层层都搞了一些培训,但并非人人都搞明白才上岗,未经培训而边干边学的人不少,许多基层信贷人员对分类岗位要求达到的会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等技能实际并不具备。此外,由于信贷人员岗位流动较快,部分早期获训人员已换岗或调出,分类工作又有工作量大(每笔业务均要分类)、事务集中、频率快、时间紧等特点,基层信贷人员几乎是超负荷工作,不堪重负的抱怨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类质量和效率。

这种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应付现象的突出表现在客户端信息收集和分类依据的基础材料上。自2000年起实行按季上报制度后,对客户经营、财务、还本付息的情况必须进行动态跟踪和采集,但有的分类材料提供的背景数据是前两年的,没有最新信息;有的信息残缺不全,如只有少量财务信息,没有非财务信息;有的干脆将上季度的分类结论直接引用;个别的什么信息都没有,就填一个结论、签个名,而后面的审核人员清一色只盖个名章。总的看来,由于前台客户部门或不够重视,存在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应付现象,致使现在五级分类的基础材料不过关,导致分类的随意性、偏差性较大。

(四)技术支持手段保障欠有力,影响分类工作时效和真实性。

目前的五级分类工作,尽管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相应的指导原则、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制度,但在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技术含量方面还比较欠缺。有些基层行还是手工作业,有的虽然依托了已经开发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分类,但由于该系统与会计账务信息统计分属于两条线运行,加之在开发后打的“补丁”较多,导致系统稳定性、严谨性不够,信息传输过程中经常出现漏缺或丢失现象。这种情况致使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总行每抽取一次数据或做一次汇总分析都要花大量时间查询,上下反复传递核对,既影响了效率,也使分析管理人员对数据的完善性、准确性缺乏自信。

(五)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质量还有较大差距

1、对分类核心定义掌握不一致,分类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由于五级分类核心是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效性的判断,虽然也有一些定量指标,但依靠经验和定性因素决定形态的成份较大,而大多数基层人员又缺乏严格、规范的培训,在理解上也有偏差,尤其对损失率的估计很难界定清楚和准确,故对不良贷款发生高估或低估的情况还比较多,有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五级分类不良率低于一逾两呆不良率几个百分点,有的则高出很多。从整体上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数据详实性令人存疑。

2、贷款风险分类次数过于频繁影响分类质量。按以往按季度进行贷款风险分类中的经验,贷款余额大、户数多的商业银行如果要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分类工作,从上一次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结束到下一次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开始,中间的时间间隔大概在一个月左右,短时间的间隔不仅不利于分类质量,而且增加管理费用的支出。一是贷款风险分类的间隔时间短,借款人的情况变化不大,信贷经营部门处于一种机械性的工作状态,疲于应付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完成,因此分类材料变动不大。二是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务报表一般在第二个月的上旬完成,并且有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为季报,在第下个季度才能够完成,所以贷款风险分类所参考的财务数据信息滞后,不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当期财务情况和存在的风险。三是对大部分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的企业和已经形成呆滞的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的情况变化不大,甚至没有什么变化,但每次贷款风险分类仍然要对这些客户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再加上频繁的分类,这种费用支出更大。

3、分类工作中所取得的企业财务资料与实际分类时间不相匹配影响贷款风险分类质量。在五级分类工作中,由于每期的分类工作开始时间与财务报表的报告期不能统一,所以在分类工作中,所参考的财务数据不是本期的财务数据,只可能为上一期、甚至上二期的财务数据,这种情况不利于分类工作的动态管理作用的及时性、准确性,致使实际分类目标的经营状况要滞后。

(六)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分类与管理衔接不紧密,对实际工作的指文秘114版权所有导作用不明显。

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已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但大部分规定中只讲了如何分类、上报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而没有强调如何将分类结果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挂钩,没有把五级分类真正同防范资产风险、改善信贷质量和提高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这样五级分类工作就成了一项孤立、临时、阶段性的工作,弱化了新管理办法的功能,故而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分类材料只满足应付上报的需要,而缺乏将分类中发现的客户或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到信贷经营或政策制定等部门作为改进工作或决策的参考,更缺乏按贷款风险分类等级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安排。二是缺乏对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维护,忽视了贷款五级分类对商业银行资产的适时监控、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现状。分类质量的高低准确与否与分支行的管理经营业绩好坏没有对应关系,许多人感到不疼不痒,弃之不允,用之不安,出现了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分类经办人员辛辛苦苦做出了分类材料,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后就将这些材料“束之高阁“,既形成了资源浪费,也挫伤了分类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三是有的分类程序(如“本级认定、分级审批、逐级上报”)决定了分类数据的滞后性,不能及时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五、商业银行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途径与建议

(一)充分发挥五级分类在贷款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类工作的认识,以考核压力和激励动力把五级分类工作向前推进。

针对分类工作的认识及分类方法在贷款管理中的应用问题,要从意识上改变商业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对五级分类工作的重视程度,从根本上消除对五级分类工作的消极应付态度。在这方面,中国银监会要在推行中起到牵头的作用,要时刻关注五级分类方法在各家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根据各家商业银行的实际应用情况,扬长避短,从定义、分类标准上以及在贷款管理中的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使五级分类方法更加合理和科学,使各家商业银行真正把五级分类方法作为贷款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从而主动应用五级分类方法,而不是在政策制度下被动的使用。

其次,在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考核中,尽快推出包括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在内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考核体系,切实与经营管理业绩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运用挂起勾来,对超过上下限的商业银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达到理想值的商业银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考核压力和激励动力推进五级分类方法的实施。

(二)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加大科技开发力量,将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依托。

在人力资源分配上,目前除一些以负债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偏重资产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基本都存在基层信贷人员人少、事多、任务重、人员素质不高等通病,这种通病已经引起了各商业银行的重视,如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明确下文要求各级行的信贷人员占比达到15,并且准备实行风险系统垂直管理制度。针对这种情况,各商业银行应该增加基层信贷人员的数量,加强对基层信贷人员培训,提高分类人员的质量,信贷经营人员与风险分类人员相分离,设置专职信贷风险分类人员,保持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稳定,宣判风险分类档案管理,必要时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贷款户数等指标规定一个综合性的人员配备指导意见。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技术含量。目前,办公自动化已经成为了当前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的支持下,各类管理和分析数据、信息可以迅速、准确的汇总,由于各商业银行从总行到分行再到支行有很多的层次,如果没有计算机软件的支持,单纯依靠手工进行五级分类数据的汇总其工作量巨大,且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发了相应的五级分类支持软件,但汇总数据的完善性、准确性仍不能完全保证,且在实际的应用中,抽取和查询数据的效率不高,系统稳定性和严谨性不够。各商业银行应该加大五级分类支持软件的科技开发力量,在保证系统稳定和严谨的基础上,与会计帐务信息统计相联接,依托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分类。

(三)增加贷款五级分类中定量分析的占比,使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从银监会下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意见看,认定每笔贷款的级别的依据中个人的主观分析,也就是定性分析占比过大,主观分析过大直接的可能是人为因素影响分类结果,不利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评价和考核。建议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进行一些修改,增加定量指标的占比,使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达到一定的平衡,减少高估或者低估风险的可能性。一方面,在原有定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定量分析的指标,从而提高定量分析的占比,对定性判断进行修正。另一方面,将部分具有一定弹性的定性判断标准进行量化,使分类人员在分类工作中主观判断和量化指标相结合,规范和统一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四)建议银监会就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在商业银行间进行横向比较,推广好的经验,使商业银行间取长补短。

在以往几年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方法的实施过程中,各商业银行基本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分类的方法和制度,有的商业银行还开发了自己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甚至相当的完善,成为了贷款风险分类的依托平台,但也有的商业银行在五级分类工作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如有些的商业银行机构目前还没有实现微机操作,完全依靠纸制手工作业,这不利于档案管理、数据汇总和信贷信息的查询。这些商业银行间的优势和劣势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各银行间对管理手段几乎没有什么交流,对自身及其它银行存在的优势和劣势不明确,不利于贷款风险分类方法的发展。在这个方面,银监会可以就此进行横向比较,加强互相学习和行际交流,使商业银行间取长补短。

(五)营造商业银行敢于暴露风险、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的环境。一是要转变观念。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要生存就要承担风险。在市场经济中,贷款发生损失是必然的,健全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是为了使贷款损失最少。二是商业银行要改进现行降低不良率的单一考核标准,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引导鼓励基层信贷人员全面获取、运用信息,真实反映贷款的风险类别,充分发挥贷款风险分类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的核心作用。三是监管部门要鼓励商业银行敢于对贷款风险进行真实的分类和暴露,在暴露充分、分类真实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各行围绕降低不良贷款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实际成绩。

六、建设银行正积极探索贷款十二级分类工作

(一)推行十二级分类工作的必要性。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依靠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度量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将损失量与资本充足率挂钩的内部评级法。在银行两维的内部评级体系中,除了要求客户评级与违约概率挂钩外,为避免集中性风险、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和预期损失挂钩,积累相关数据,通过细分贷款收窄预期损失的波幅,更为精确地观察贷款质量变化过程,由此,对贷款风险分类也提出了:正常贷款至少分为6-9级、不良贷款至少分为2级的贷款细分要求。从外部监管要求看,2003年末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也提出了商业银行可以“在保证五级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根据五级分类的基本原理,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风险分类理念,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方法。”

按照新巴协议和银监会的要求,针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重组改制的关键时机,积极研究在五级分类管理基础进行贷款风险十二级分类的可行性,具有前瞻性,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贷款质量的真实状况,及时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率先积累预期损失波动数据,为贷款准确定价、实现优质优价原则;也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国际社会的认可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二级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思路。国际银行界的风险分类经过了主观判断、打分模板、打分卡、模型四个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现行信贷资产分类方法,分类工作量大,技术支持手段比较落后。目前,国际先进银行对信贷风险评级大都建立了的二维评级系统,即客户评级和以其为基础的债项评级。商业银行应积极研发信用风险评级系统,为实现风险分类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平台。

商业银行可运用国际先进的计量方法和数量分析软件,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区域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记录和基本面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简要地分析评价,将所有的分析评价指标最终量化为客户的违约概率,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客户评级模式-违约概率将客户风险划分为aaa-d十个等级,确保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客户评级结果具备可比性,同时,避免了由于主观因素所导致的评级结果差异。根据信贷资产的逾期、欠息情况以及期限、发放方式等因素的差异实现债项评级。商业银行根据影响债项分类的定量、定性因素,参照国际标准,可将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细分为十二级,其中正常贷款分为5级,关注贷款分为2级,次级贷款分为2级,可疑贷款分为2级,损失贷款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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