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

2025-03-07

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共8篇)(共8篇)

1.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 篇一

关于浙江金华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调查报告

资源与环境学院 环境111班 杨笑笑 学号:1103070113

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所谓实践出真知,没有实践的知识是死的,只有结合了亲身实践的认识才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无可否认,中国当代的大学生大部分从小就接受着应试教育,极少有机会参加亲身实践。而且,随着程式化进程的发展,原来越多的人对农村的了解都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点上,即使是农村出生的孩子们也是相当匮乏了。2005年的中共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浙江省金华市的许多农村都开展了深层次的新农村改造和建设。这些变化不仅仅体现在整齐划一的洋房,干净整洁的街道上,更体现着体现着民主的村名委员会选举上。为此,我在暑假期间对金华市磐安县仁川镇柳坡村的小村子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委员会的性质

很多人可能都不是很清楚村委会的性质,尤其是长居城市的人们。村委会的全称即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2010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为了正确的执行适合浙江省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我就该村会计杨琼玖进行了采访,他对村委会的认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基层单位”3。尽管他的说法可能不完全正确,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委员会在农村,农民及农村基层干部心中的地位和对政府的信任。

二、该村村委会的现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资料来源于浙江人大网WWW.jird.gov.c《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76号公告)3 其实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柳坡村村民的支持信任,村干部的负责领导下,该村的村委会一直遵循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名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丝不苟的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因此,每位村民都对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给予了高度重视。三年一度的换届选举一半在冬季举行,村民们通过三年的工作和生活,去体会一届村委会的工作好坏,然后为下一届的换届选举做准备。有意愿参选的村民可以用正当的,适当的行动进行拉票,村民通过平日里形成的对其印象的好坏可以自由地进行投票。达到18周岁拥有相应民事权利的本村村民,不论男女老幼,都公平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农村青年大多需要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者也是大有人在,那么,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又怎么保证呢?该村的会计又一次给出了答案。在外人员,不能按时回家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须对其他具有该项权利的人进行委托。受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到村会计处登记并要求张榜公布。受委托人代票不得超过3人。选举过程中,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记名投票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换届选举是需要进行全体登记,并应在选举结束后20天内张榜公布。由此可以看出,该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的还是非常好的。不记名投票和张榜公布,以及到村会计处登记,这些手段,无疑很好地保证了每一个村民的选举权,并能让他们在最大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心目中的好的基层领导者。也应为这样,农民们更加有动力,在日常生活中也将会更加努力工作。

一个好的村名委员会能给予村民很大的帮助,给农村一个好的健康风貌。为了拥有一个良好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被选举人不得使用恐吓或使用金钱及其他物质收买选民,否则,一经查出,将被取消资格。很遗憾的是,尽管有了这样的规则制度,以上情况还是偶有发生,虽然并不常见,但是确实也存在一些收买低保村民选票的行为。更严重的情况是,该村的村民可以被划分为好几代的不同本家,即村民之间也可以分为好几股不同的势力。虽然大家都是同一姓氏,但是不同的本家由于近代历史上的祖宗不相同,因此也存在亲疏之分。各个家族的人口有所不同,导致了选票数的不公。各大本家平日里都和平相处,互相帮助,但是到了选举之类有关自身利益的事情上,多多少少都会受到家族,亲疏关系的影响,同一家族的村民会显得相对的所谓“团结”,而这及就会导致对被选举人的不公平。加上一些人对权力,名声的追求,就可能会产生不和谐且不合规定的“拉票”行为。据了解,基本上各个农村都存在“本家”这一说法,同一本家的村民之间虽然并不见得在血缘上有多亲近,但是往往会有一种“自己人”的感觉,从而有了认为的划分。但是,不记名投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个别村委会成员没有足够重视以全体村民的利益为重,反而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也没有很好的做到与村党支部保持一致。这无疑是今后换届选举需要考虑的重要因

素。

三、该村村民对村委会及其选举的评价

随机走访了几位相熟的村民,大家都貌似随意,实则认真的告诉了我他们对该村村委会的看法。村民们多数只有相当有限的文化知识水平,遇到事情也会有茫然无措的时候,这个时候,去向村委会的成员们寻求帮助,他们总是会尽自己所能的帮忙开证明,打电话,讲步骤,真的帮着解决了很多事情。这些淳朴的话里已是他们最真实的表达。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更加把村委会选举当做自己的大事来做。

通过这次的调查,使得农村出生的我,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走进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也更接近了农民和农村干部。虽然只对一个村进行了调查,但是,据了解,当地的其他村庄也都是大同小异。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以上就是我的调查结论。在此,感谢给予我调查期间帮助的会计,村干部以及村民。我自己也在这次调查中受益匪浅,跟看着自己长大的村民交流,也让我兴奋激动。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说过“手脑双全,是创造教育的目的。中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使手脑联盟。”我想,通过这次实践,我对此有了新的认识。大学的意义,与中学小学时代的不同也在此展现,我想,这也许就是大学的魅力所在吧。

2.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 篇二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村委会,换届选举,民主选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政治制度, 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形式即各地普遍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 由农民群众的自发创造到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普及, 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再到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过程。民主选举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内容。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 东昌府区已经经历四次“海选”模式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笔者对东昌府区4个乡镇的换届选举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 通过与乡镇干部及村民座谈了解近几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 并收集77份调查问卷。经过历次选举的实践过程, 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 参与积极性大大提高, 历次换届选举参与率达到80%以上, 选举的政策、法规、制度、程序逐步健全完善, 大部分村能选出符合群众意愿的“当家人”, 但是在选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近几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

1. 群众民主意识增强, 参与积极性提高。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 东昌府区已经经历四次“海选”模式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经过四次选举的实践过程, 以及历次选举前的宣传动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群众普遍认识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意义, 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维护自己的民主权益, 认识到选票的重要性, 选出真正符合自己意愿的“当家人”。历次换届选举参与率达到80%以上, 大部分群众能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 比较关心村干部的人选问题。

但是, 也存在部分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分两种情况:一是村民参与投票的积极性不高。在调查中被问及“会不会去参加选举”时, 大多数表示会去, 但是如果家里有事情, 比较忙, 则不会参加, 选择弃权。说明民主选举过程中, 或是由于选举制度本身的缺陷, 或是选举程序不到位, 造成部分群众对选举的不认可, 影响到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二是村民参与竞选村干部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怕在工作过程当中得罪人;第二怕因工作耽误自己的时间, 影响自己的收入;第三因为工资待遇低。由于以上三个原因, 部分村村干部参与竞选的积极性不高。

2. 民主选举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 普遍实行“海选”模式, 即两轮直选, 第一轮直选确定候选人, 第二轮直选确定村委会班子成员。与以往的提名候选人方式不同, “海选”模式能够更准确地表达群众意愿。经过四次“海选”过程, 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日益健全完善, 选举过程操作基本规范, 程序基本健全。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选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直接提名候选人, 差额选举, 无记名投票, 设立秘密划票处, 公开计票,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等。每步程序都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

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 选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由书记员代写选票过程中, 歪曲选民的投票意愿, 不按选民意见如实填写;代投委托票数量过多, 多达十几张;提前颁发选民证, 给贿选以可乘之机;流动票箱容易出问题。这些程序的疏漏, 都会对选举过程以及选举结果产生影响。

3. 村干部人选缺乏。

随着农村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 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 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外流现象比较严重, 优秀村干部的选拔比较困难。东昌府区2004年换届选举, 选出的村主任当中, 初中以下学历的占3.52%, 初中学历的占67.63%, 高中学历的占27.4%, 高中以上学历的占1.45%。人才是强国之本, 要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培养。农村人才外流, 一方面不利于优秀村干部人选的选拔, 另一方面即使村干部想带领群众致富, 人才的缺乏也只能使村干部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此农村劳动力的流失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不利因素。对此, 可以以选拔“大学生村官”为契机, 引导人才合理有序地向农村流动, 不断壮大农村人才队伍。

4.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家族问题。

在中国农村宗氏家族观念较为普遍, 对四项民主制度建设, 尤其是对民主选举产生深远影响。有74%的人认为家族势力是影响选举公正性的首要因素。在访谈过程中, 村民也表示谁的家族大谁在选举中占优势。村中出现势力相当的两大家族时, 选举过程中就容易出现矛盾纠纷。在这种情况下, 一村选举两个村主任, 每个村主任管理一个家族, 村里各项事务共同协商决定。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要涉及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政治建设,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政治制度保障, 民主选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激发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力, 打破了过去只能上不能下,

一干几十年, 死水一潭的局面, 使每个有能力的村民都有机会竞选村干部。经过村委会换届选举, 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文化学历高、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富裕能力强的“双高双强”型优秀人才被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 村干部队伍结构优化, 素质提高, 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2. 拉近了干群距离, 密切了干群关系。

村干部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村民对自己选出的干部人选比较信任, 没有了过去那种抵制猜疑心理, 在工作过程中会积极配合。村干部由于是民选产生, 改变了过去只对上不对下负责的工作作风, 在工作过程中, 既要考虑上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又要考虑村民的利益, 真正实现了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统一。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干群关系得以缓和, 干群矛盾减少, 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明显减少, 有利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3. 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农村社会的稳定, 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一方面, 村民倾向于选出有能力、有知识, 能够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村干部;另一方面, 民选村官因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各项工作容易开展, 在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村干部的积极性。干部群众一条心, 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经过十年的发展过程, 我区广大农村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制度、程序逐步健全, 但也存在部分问题不容忽视,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1. 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 调动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

广大农民群众是村民自治、管理民主建设实施的主体, 在实践过程中, 最主要的就是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四项民主制度建设中来。尤其在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做好群众的动员工作, 使其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性, 运用好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 投好神圣的一票。

2. 加强对各项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项民主制度是统一的有机整体,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 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才是根本内容。只有后三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才能使民主选举有序进行, 否则, 民主选举不但没有真实意义, 反而会带来选举过程中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甚至造成村民对选举的冷漠或不认可。

由于民主监督的不到位, 村务尤其是财务不公开、不透明, 造成群众对民选村干部的不认可、不信任, 认为谁当干部都一样。对民选村干部的不认可, 造成村民对选举的冷漠不认可, 在选举时, 部分村民就不能正确认真地对待自己的选票, 又由于碍于情面, 使得候选人拉选票现象得以产生。因此, 进行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在当前尤为重要。“给群众一个明白, 还干部一个清白。”一方面, 消除村民对干部的抵制猜疑心理, 使村民端正对待选举的态度, 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选好村干部。另一方面, 使候选人端正思想, 使其认识到当村干部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而是为大家服务, 使其当好村干部。

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程序, 取消投票选举过程中的代写书记员, 采用对候选人进行编号或贴照片的办法, 方便不识字的人参加投票选举;严格控制委托票的数量;建议取消流动票箱。同时通过选举前的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以及选举后的建章立制工作的开展, 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

3. 试行“一票直选”和观察员制。

在2005—2007年的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中, 已有17个省份试点较大规模实行“无候选人选举”, 即“一票直选”模式。“一票直选”降低了选举成本, 节约选举时间, 扩大了选举透明度, 比较适合农民外出务工、不愿耗费太多时间投票等情况。

观察员制是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等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若干代表, 组成观察员队伍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方式, 有利于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

“一票直选”和观察员制已在中国部分地区试点或实行,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也比较符合现实需要, 可以考虑在我区部分地区先行试点。

选举程序的完善, 固然可以避免选举过程中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也可以选出好的村委会班子。但当前最主要的是应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的健全完善。四项民主制度应当同步前进, 平衡发展, 其中任意一项民主制度建设的滞后, 都会影响到整个管理民主、村民自治进程的推进。

参考文献

[1]金太军, 施从美.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2.

[2]傅伯言, 汤乐毅, 陈小青.中国村官[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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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奔胜, 等.农村选举“隐性贿选”查办难[J].内参选编, 2006, (48) .

3.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 篇三

关键词:辽宁; 村委会选举;村民参与

村委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和基石,更是农民表达政治意愿、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村委会选举工作也日趋成熟和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课题组对辽宁省7市34乡镇61村进行抽样调查,本共发放问卷1053份,回收问卷1045份,有效问卷1010份,深度访谈人员421位。基于此,对辽宁省村委会选举中村民选举参与状况予以分析。

一、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参与的现状

(一)村民参与比例较高

通过抽样调查,参加上次村委会选举的村民比例为98%,没有参加选举的人员主要是在外打工的青年人,或者是户籍不在本地的居民。在本村居住,并且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与选举的比例为99.5%,没有参与选举的村民主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选举时不在村里,或者是妇女不愿意参与,也存在个别村干群关系紧张,群众较大比例的不参与选举的情况。总体来讲,村民参与选举的比例还是较高的。

(二)村民参与意识较强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意识较为强烈,在“你愿意参加村委会选活动吗?为什么?”一题中,选择愿意参与选举的占79.3%,其中,选择“愿意,这是村民的权利”的占60.1%,选择“愿意,因为能改善村集体的状况”的占15%。选择不愿意参与选举的占20.7%,其中,选择“不愿意,即便参加也没有作用”的占14.4%,选择“不愿意,对个人没有影响”的占9.1%。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也有所提升,对于村委会选举活动也更为关注,更愿意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村民参与发挥了较大作用

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村民的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调研的61个村中,有 12个村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的选举,在选举委员会、候选人提名和选举的过程中,都是由村民进行海选,村委会的成员的正式选举也由海选产生;有46个村在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提名环节由村民代表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有村民海选。由此看出,至少在村委会人选选举环节,都是由村民进行海选,村民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村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1.村民对自身权利认识不充分

在访谈过程中,虽然大部分村民表示愿意参加村委会选举,但对于自身参加选举所能发挥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很多人认为,即便参与了,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甚至没有什么作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谁当干部,对于个人没有影响,“你当你的官,我干我的活”,互不相干,没有影响。也就说,还有一部分比例的人对于自身民主权利认识不充分,没有认识到自身应该发挥的作用,也没有认识到选举对于村集体和个人的重要影响,对于村委会选举及自身的权利认识还不够充分。

2. 村民参与的方式较为单一

村民参与选举的内容和方式较为单一,基本上只参与了投票选举环节,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候选人的推选,在被访问的村民中,绝大多数表示不知情,不知如何产生的;至于联名罢免村委会成员,村民基本表示不知情,在访问的60个村里,只有一个村曾经发生过村民联名检举村主任的情况;对于监督检举权利,村民行使的也较少,一是村民不知道自己有监督检举的权利,二是不知如何监督,又向哪个部门进行检举。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绝大多数村民的参与还仅限于投票选举,参与的内容和方式较为单一。

3.村民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

虽然村委会竞选的结果由海选产生,但在选举过程中,还有上级行政部门干预的痕迹,在“您在投票时主要考虑什么因素?”问题中,有 13.5 %的人选择“乡镇领导意见”,访谈中,很多群众也提及存在走形式的问题; 4.7%村民选择“害怕打击报复;还有部分群众存在从众的心理。群众作为选举主体,还没有完全真正的发挥作用。

(二)村民参与不足的原因分析

1.村民的政治素养不高

目前,农村空巢现象明显,在村的村民以留守老人为主,而在外的青壮年由于不长期生活在本村,对村委会选举问题并不关心。留守老人年龄偏高,学历偏低,在村居民政治素养相对偏低参与其中并真正发挥作用也就有一定困难。

2.政策宣传教育不到位

在问及是否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村民基本表示不了解,在问及知晓自己在村委会选中都拥有哪些权利时,在联名推选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被选举的权利、联名罢免村委会成员、秘密写票的权利、监督检举的权利这几个选项中,选择不了解的占8.6%,知晓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有75.9%,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有22.3%,提名候选人的有16.8%,被选举权利的有20.3%,联名罢免村委会成员的3.5%,秘密写票权有利14%,监督检举权利的14%。可见,对于村委会选举中村民拥有哪些权利,村委会选举都有哪些程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等问题,宣传讲解的还不到位,村民知晓的并不充分。

3.村委会的作用还有待提高

在与村民的交流过程中,村民流露出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村干部与村民互不相干,村民并不认为村委会为村集体或者村民做了多少工作,在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打分的题目中,组织生产的工作为57.8,维护社会稳定的得分为71.6,文化和教育的工作的分为67.3,卫生计生工作的得分为71.5,环境治理工作的得分为70.1。村民认为维护稳定和计生卫生工作本就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对环境治理比较认可。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认同也直接影响着村委会选举工作,正因为村委会作用发挥的不充分,村民才对村委会选举工作持有不甚关心的态度。

三、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程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村委会选举,虽然有相关的宣传教育,但力度还不够,村民对与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义务、程序规定都不甚明了,这也是村民在参与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让广大村民真正了解村委会选举的意义、作用即对个人切身权益的影响,同时对选举中的权利义务、相关规定有更为清楚明确的认知。首先,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在选举前举行相应次数的宣传讲座,提高村民的认知水平。其次,定期举行村民文化知识培训讲座,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最后,加强村干部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密切干群关系,增强群众的集体归属感、认同感。

(二)切实发挥村委会的作用

切实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生活中的作用,无论在带领群发展经济这样的重要事宜上,还是在教育卫生、环境治理、文娱活动等关系群众生活的细小事件上,充分体现出村委会的职能和作用,如此才能让村民认识到村委会选举关系切身权益,才能够更为重视。

(三)转变干部工作方法

目前村干部在工作中更多的以一种行政长官的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既容易造成干群关系问题,也不能很好的深入群众,了解群众,进而影响村干部的威信,在调查中,对村干部的威望进行打分,得分为64.5。村干部的威信不高,也就难以让群众对村集体有认同感,有的时候村干部明明做的是有利于集体的好事,可是群众却是持一种旁观和看热闹的心态,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干部的工作方法、工作取向问题。村干部的工作应该以群众的认可和满意为目标,更多的了解群众,也让群众了解干部和干部的工作,进入调动村民在政治生活中参与的热情。

4.村委换届选举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篇四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马上就要开始。我县第六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在省、市换届办大力帮助和指导下,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到一些经验,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下一步努力加以解决。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出现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提速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人们的思想道德意识、社会参与意识、竞争抗衡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冲击着固有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模式,要求社会公平、公开、公正的愿望越来越高,知晓和监督、参与和决策政务、村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而村委会换届选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些情况和问题还有其产生的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应当在即将进行的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个别村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有的村在没有向群众宣传教育到位的情况下,就仓促发选票让群众选举,导致选举工作一开始,就出现了的群众上访咨询的情况。二是个别村选举程序坚持的不好。据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原村委会班子部分成员怕落选,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用请客、送礼、许愿给好处等情况贿选选民;个别村家族、宗族、派性严重,干扰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个别乡镇选举质量不高,组织不严密。在正式选举中,出现了个别村村委成员不能足额产生,个别村委主任职位空缺。四是个别村的新一届村委班子虽然进行了分工,但各项规章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五是简化选举程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从选民登记到公布选举结果,都有必经的严格的法律程序。但一些村在组织实施时,简化选举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公布或不按期公布选民名单;2.不按期或不张榜公布村委会候选人名单;3.对村委会候选人不能进行广泛的提名,或不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等;4.选民投票后组织者不能当众点验票数和公布选举结果。六是个别乡镇出现信访、缠访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而是把问题和矛盾上交,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措施及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一些选举法规,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从以往两届村委换届选举的情况看,各乡镇在宣传、学习、贯彻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加大宣传、学习的力度。首先乡镇干部要学好用好这些

法律法规,从组织领导上更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提供组织保证;其次是要抓好村民群众的学法守法,让广大村民群众尊重自己的民主权利,熟悉村委换届选举中的各项程序自觉地积极地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特别是掌握换届工作的专职人员更要培训,熟悉并规范选举工作操作程序,选举工作成功与否,选举工作组织者法律素质的高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抓好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至关重要。

二、严肃处理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人引以为戒。分析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有的是不懂法的问题,有的是臵法律于不顾,知法违法。所以,各乡镇在接待处理选举信访问题时,要认真分析原因,严格区分性质,加以区别处理。对选举中明显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确实需要重新组织选举的村,不能搞迁就照顾,一定要组织重选.否则会让群众认为选举工作仅是形式而已,这就失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对知法、执法而不依法组织选举的领导干部或当事人,有关领导机关应当视其情节,采取行政或法制的手段严肃处理,对直接破坏选举的当事人,应当直接移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

三、超前调研掌握动态,落实选举工作应急措施。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应深入基层召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支书、主任、村民代表,就选举的不利因素、突出问题、解决方法,上届村委会运转情况,选民的参选态度、参

选人数,后备干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定实施方案和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据,努力把问题想在前,把工作做在前,我们认为应从多层面采取对策以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5.村委会换届选举 篇五

xx村共有2个自然村,5个村民小组,人口1700多人,共有党员34名。在本次换届选举中,由选委会主任刘亮组织人员,确定全村有选民资格的选民人1255,参加投票的选民人1026,参选率达到82%。通过换届选举,产生第七届村委会班子:主任1人赵当选,委员2人为:赵,张其中张为妇女委员。

在整个选举过程中,xx村驻村工作组多次到村里深入调查,充分了解民心、民意,并与OO乡有关领导紧密联系、安排部署。xx村在选举期间,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正常进行,群众生产生活未受任何影响,选民情绪稳定,群众参政积极性较高,无一例因换届选举发生纠纷和群众上访事件发生。至此,xx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xx村驻村工作组

6.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南 篇六

一、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村委会的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就一个村的实际操作看,一般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第二步,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村民是否认定为选民,要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进行登记(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确定后,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培训。(3)登记造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具体操作时,可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规范的选民登记花名册(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将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按顺序号登记造册。(4)审核并公布选民名单。登记造册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张贴在本村显著位置。(5)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6)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并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第三步,提名候选人。首先,应做好提名大会前的准备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对候选人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拟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会前三天,村民选举委员会将提名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全体选民。要做好提名大会前的准备,包括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准备票箱和提名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等工作。其次,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提名。会前应向选民讲清候选人条件、提名表的填写要求和计票方法。而后,每个选民凭选民证领取一张提名表,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提名可以按照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一次性提名;也可以不按具体职务,按照职数的多少,等额一次提名,按得票多少,即简单多数确定候选人)。提名结束,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提名结果。第三,公布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在选举日七日前,以公告形式,按提名人数的多少顺序张榜公布提名结果。第四,确定正式候选人。(1)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人数。分职务提名确定候选人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2人;不分职务提名时,所确定候选人的人数至少是应选名额的一倍。(2)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的村委会各职务候选人,均以提名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人数相等,正式候选人难以确定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名人数相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

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3)征求正式候选人本人意见。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被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第四,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三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五,组织竞选。在正式候选人公布后到正式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接受村民的询问。

第四步,正式选举。(1)做好正式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选举日前三天,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选民。二是办理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办理时间、地点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选民,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接受委托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凭委托投票证和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代写代投。三是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前,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参与选举的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四是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2)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必须设主会场。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具体程序为:

宣布大会开始;介绍选民登记和候选人产生情况;宣布投票方式和选举大会纪律;讲解选票填写方法;检查并密封票箱;投票选举;集中票箱、开箱清点选票,并当场唱票、计票;宣布当选结果;当选人发表就职演说;大会结束。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所有票箱接受投票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的选举有效。投票总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少于或等于本村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3)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于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

二、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是召开村民会议推选。可召开全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过半数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简单多数)当选。二是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小组过半数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推选有效;以得票多的(简单多数)当选。三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修订后《选举办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主要是降低推选成本,简化推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符合

法定人数和程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得票多的(简单多数)当选。也可由村‚两委‛拟定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一半以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联系群众,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新的《选举办法》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即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认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动终止,不足名额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三、关于选举方案的制定问题

村级选举方案的制定,是村委会选举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规范、合理关系到一个村选举的成败。因此,各乡镇街道一定要切实发挥指导作用,帮助各村依法制定好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村级选举方案一般应包括:选举的指导思想,选举的主要程序、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方式和投票选举方式,选举的时间安排及其他选举的一些

具体要求等内容。为简化手续,凡应在选举过程中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可在方案中逐一列明,包括:村委会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和正式选举的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名单;特殊情况下选民资格认定的标准;选举方式(采取确定候选人方式还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是得票数不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时,是否可以不进行另行选举等。通过方案的制定过程将这些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一次性表决通过,从而为整个选举的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四、关于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衡量一个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年龄身体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的村民。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由出生日期计算到选举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登记为准。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二是属地条件。必须是户籍关系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具有农业户籍性质,享有本村村民权利,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村民。凡具备选民

资格的选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三是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判断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另外,新的《选举办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选民资格的确定标准:一是户口不在本村,本人要求参加本村选举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予以选民登记:①在本村居住生活的村民配偶,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具备选民资格和未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本次换届选举的证明,经居住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登记;②在本村从事村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以及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的原本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凭第①项规定的证明登记。二是户口在本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的人员,本人要求参加本村选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选民登记。

五、关于候选人条件问题

《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2)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3)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4)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选举办法》又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即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委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对《选举

办法》的规定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拟定的具体条件,乡镇街道村级组织领导小组要依据有关法律严格把关,并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条件进行大力宣传,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六、关于选票计算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选举方式的不同,在提名和正式选举时选票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1)不分职务提名时,以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分职务选举时,选票计算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判断入围,即该候选人三种(二种)职务所得票数相加是否超过参加投票选民一半以上。二是确定当选职务,判断入围的候选人当选何种职务要以该候选人在该种职务所得票数多少确定,以得票多的当选,排列顺序为由多至少。计算选票时,实行高职低计。(2)分职务提名时,按选民在各职务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票计算时实行高职低计。分职务选举时,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是否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一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选举是否有效,要以收回选票多少(票箱中的总票数)为依据,而不能以发出选票多少为依据;如遇

票数相等时,村民会议应就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表决以确定正式候选人资格或者是否当选。

七、关于委托办理和流动票箱使用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办理委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2)正式候选人、竞选人不能接受委托;(3)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将委托办理时间、地点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选民,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4)使用规范的委托投票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应同时到场签字按手印,确实不能来的,委托人要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5)接受委托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凭委托投票证和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代写代投;(6)在办理委托时,要将委托人的选民证加盖委托标记;(7)要严格控制委托的办理。只有外出选民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方可办理委托;(8)提名候选人不办理委托。

流动票箱投票也是接受选民投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方式。为了保证选举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流动票箱投票应严格控制。投票站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才能接受选民投票,流动票箱流动过程,必须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保证选民秘密写票,不允许旁人暗示或诱导,工作人员只能对选民作选票上的客观说明。选民需要代写时,应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

八、关于不确定候选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问题 新的《选举办法》规定,村委会选举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即不进行候选人提名,选民可以自报竞选职位,由选民一次投票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此方式选举村委会应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1)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2)选民报名。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3)公布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4)组织竞选演说。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竞选的选民进行竞选演讲。竞选演讲的内容和要求与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规定相同。(5)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票上不列候选人名单,按照职数一次性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会议的程序以及竞选人或另选人的当选要求与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正式选举相同。

九、关于竞选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接受村民的询问。随着村委会选举工作不断深化,竞选已成为选举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从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开始,到投票选举之前结束,为正式候选人竞选时间。新的《选举办法》改变了过去选举当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的规定,在选举日投票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竞选活动要在乡镇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组织介绍。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广播或印成书面材料等形式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正式候选人的简历、政治面貌、工作能力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诱导性、倾向性的介绍。二是自我介绍。正式候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治村方案等。自我介绍也要有组织的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或在规定时限内由候选人依法采取其他形式和途径介绍自己。竞选人的自我介绍内容要符合本村和本人的实际,实事求是,不能攻击、贬低其它候选人或村民;不得随意许诺。对竞选演讲的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乡镇街道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政治观点错误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十、关于另行选举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七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上次投票时候选人、竞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竞选人名单。候选人、竞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不另行选举,根据投票结果,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组织另行选举要召开选举大会。会前要将会议时间、地点、要求以公告形式提前告知选民。会议的程序与正式选举相同。会议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

十一、关于选举违法的处理问题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分为违反选举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秩序两种。违反选举法律法规指在选举中没有按《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办事;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秩序是指在选举中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毁坏票箱打击报复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冲击投票现场,打砸选举工作人员和票箱等行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重新选举。对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选委会产生不合法等,确属无法局部纠正的,要组织重新选举。二是局部纠正。因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违法造成的,可以对具体环节进行纠正,其余环节有效。对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警告,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关于信访案件的处理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三十日的不再受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因此,各级各部门受理上访人反映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时限将不再受理。各乡镇街道是受理信访的基层单位,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调查处理,不能随意上交矛盾,对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和换届办沟通,妥善化解矛盾。

7.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 篇七

(一) 贿选的内涵

贿选是一种伴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 它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者自己同派系人的一种行为。[1]

具体到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行为该如何界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目前对贿选较为权威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 该《释义》将贿选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 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 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 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 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200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 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 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 都是贿选。”以上两者都认为构成贿选的行为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贿选必须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活动, 二是须有金钱或其他利益的收买行为, 三是贿选行为必须对竞选结果造成实际的影响。但如此界定贿选的概念从法理上似有不妥。如在竞选中多名候选人都进行了贿选, 但最终能够成功当选的只有一人, 如按上述规定来讲只能追究当选者的责任, 其他也有贿选行为但并未当选的人则可以免责, 这明显有失公允。故从刑法理论上讲, 贿选应当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在竞选的过程中有贿选故意并实施贿选行为就应认定为贿选, 至于贿选行为对选举的结果是否产生影响在所不问。

(二) 贿选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村级直选的深入开展, 贿选行为的新形态层出不穷, 综合考量我国农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各类贿选行为, 可以将其特点归纳如下。

1. 贿选形式多样

早期的贿选行为多为请客吃饭、暗送财物等方式, 但目前很多地区的贿选行为已从实物交易发展到“期权”交易, 即承诺在选举成功后给予支持者某些利益, 如承诺给予金钱财物, 或者在宅基地、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方面给以方便照顾。

2. 地域性差异不再显著

以往贿选发生“频率”较多的地区往往是有经济利益可图的地区, 如面临征地拆迁, 或拥有各类矿产资源, 或经济状况较好的行政村。但从目前情形看来, 这种地域之间的差异已不再明显, 不仅是经济发达地区时有贿选情形发生, 连一些贫困落后地区也有贿选案件发生。

3. 贿选投入巨大

随着竞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大, 起初一袋面、一桶油就可解决问题的小恩小惠已经失去了作用, 促使候选人不断增加贿选的砝码, 特备是对各候选人都意图争取的“关键选民”舍得一掷千金, 这使得涉案金额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贿选事件已屡见不鲜。

4. 团队性特征明显

在竞选中越来越多的候选人依照共同利益组建自己的竞选团队为自己的竞选服务, 他们组织起或明或暗的专门班子, 制订拉票方案, 明确人员分工, 从选前拉票到选中填票再到现场“监票”, 都有专人负责, 组织化程度非常高。[2]

二、法制欠缺导致贿选产生的原因

(一) 贿选法律概念界定不明

纵观《村民委组织法》, 与贿选有关的法律条文只有第十七条第一款, 但其也只是笼统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当选无效。”而对于贿选的概念却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虽然对贿选行为进了解释, 但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并且表述方式在法理上还存在争议, 同时偏重于定性的描述而没有细化具体标准的规定, 故在实践中对贿选的认定难免标准不一。

(二) 贿选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其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 举报主体界定不明, 有权举报的村民究竟是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村民还是任何一个村民都可进行举报。第二, 上述机关如果出现不作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3]

(三) 民主权利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虽然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对贿选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但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所依照的法律并不明确。从实体法来看, 不论是刑法体系、还是行政法体系, 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直接适用于村委会选举中的民主权利保障。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破坏选举罪”, 但只适用于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时发生的贿选行为, 而村级民主选举不再此列, 故不能对贿选者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大部分地区对贿选的当事人大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破坏选举秩序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但根据2007年公安部对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解释, 其具体形为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 并没有将贿选明确列入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为了便于执法便将贿选列入了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范围, 虽然此举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贿选行为, 但其作为处罚依据并没有确实的法律根据, 使得所谓的“依法处理”, 变成现实中尴尬的“无法处理”。

(四) 公力救济手段的缺乏

诉讼是最终极、最有权威的公力救济形式。贿选行为侵害了选民和竞选人的民主权利, 理应启动国家公权力对选民进行公力救济, 但目前从我国的三大诉讼体系来看却缺乏必要的诉讼救济手段。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都偏重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而没有将村民选举权利纳入各自调整的范围, 使得村民缺少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的渠道。

三、整治农村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 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纵观目前颁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其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掺杂, 而且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实体权利的实现要靠精良的程序设计作为保证, 故有必要制定独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来规范当前的选举行为。而且从法律逻辑上讲, 亦应当是先有选举法, 再有组织法。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应着重从程序制度上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 如秘密投票制度, 流动票箱制度, 委托投票制度, 村委会班子审计制度, 并在其中规定有关选举的诉讼救济制度。这些制度的设定与完善, 可以增大贿选者的贿选成本, 最大限度地防止贿选的发生, 为农村民主选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 明确贿选界定, 细化贿选标准

只有明确贿选的概念和具体标准, 并将其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才能有效遏制贿选的发生, 如若不然, 在现实的村委会选举的具体操作中有时很难定性。比如给以金钱, 给多少算是贿选?如果候选人向全村所有村民都发送钱财或物品, 算不算贿选?甚至出现的一些非法允诺算不算贿选, 如承诺当选后不搞计划生育、分光集体财产等。如果不能解决贿选定性问题, 将很难有效解决现实中的贿选问题。

(三) 完善行政、刑事法律规范, 加大对贿选的惩处力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贿选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当选无效, 再无其他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于“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处罚不过是罚款而已, 最多也只可给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无法对贿选者形成有力震慑。故有必要把村级直选中的贿选纳入到《刑法》的制度体系, 加大对贿选行为的打击力度。具体做法可将《刑法》破坏选举会进行修改, 扩大“破坏选举罪”的调整范围, 具体可将刑法256条修改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性选举中,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

(四) 开辟诉讼救济渠道, 建立健全诉讼救济体系

如前所述, 我国目前的司法救济范围将农村民主选举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 所以应尽快建立完善选举纠纷的司法救济体系, 尽快解决司法救济缺位的现状, 将“贿选”、选举程序瑕疵等行为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在选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法院在换届选举年设立专门的选举法庭, 建立选举诉讼程序, 及时解决选举纠纷。[5]

摘要:农村民主选举过程中产生的贿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的进程, 损害了选民的民主权利, 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贿选难以根除的主要原因, 需从完善选举程序、明确贿选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开辟诉讼救济渠道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农村民主选举,贿选,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王世涛.贿选的成因与治理[J].人大研究, 2004.12.

[2]孙孝福主编.罪名词典[M].北京:长征出版社, 2006:393.

[3]刘志鹏.村委会选举之村民选举权利救济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3.

[4]肖立辉.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7:294.

8.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 篇八

关键词: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村委会;选民

中图分类号:F3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3-0018-06

2008年8月到12月,西安市进行了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农村基层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从总体情况看,这届选举程序民主,操作规范,参选积极,态势平稳,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换届选举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讨和总结,以求规范和完善。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2008年的换届选举工作与以往六届相比,呈现如下新情况、新特点:

1.选举工作有了新目标。西安市雁塔区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在历经了第五、第六两届村民直接选举的基础上进行的,区组织部和民政局关于全区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在优化村级干部队伍结构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目标。规定要力争通过换届,全区“一肩挑”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中党员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0%和60%左右;力争新一届村“两委会”班子中各有1名妇女干部;力争通过换届使全区村级班子中40周岁以下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分别达到总数的60%和50%以上;力争每个街道30%以上的行政村至少要有1名30岁左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两委会”干部;每个街道3%以上的行政村至少要有1名35岁左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村级党组织书记。

2.选人范围有了大视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对选民和候选人资格的界定都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如户口是否为界定选民的唯一条件。2008年就规定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履行了村民义务的村民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登记为选民,参加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竞选。这一规定大大地拓展了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人选范围,客观上为一些难以选出合适村干部的重点村、难点村提供了引进优秀人才的机会。但这一规定也可能存在着有悖相关法律,并与村庄既有利益格局相冲突的问题,以至难以实行。

3.选民素质有了大提高。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加强,对民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经过前几届的学习和演练,选民的选举经验不断丰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水平不断提高,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研中民政部门和街办工作人员感慨道:“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真是越来越强,他们对一些政策和法律的条文可以倒背如流,甚至比我们都熟悉。他们随时都会用法律对照你的工作,指出你的问题。”这就是当今乡村选举中选民的真实写照。

4.选举竞争程度更为激烈。与以往村级换届选举相比,此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竞选参与面和激烈程度都有所增强。不论党组织换届还是村委会换届,无论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竞选,还是委员的竞选,甚至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都相当激烈。竞选者采取多种措施、动用多种手段争取当选。与以往相比,竞选人选多,选民参选率高。造成竞争激烈的主要因素有:(1)从职数上看,此次换届明确规定,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村民委员会一般各由3—5人组成。要求积极推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全省“一肩挑”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中党员所占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15%和10%以上。因此,同上届相比,村“两委会”班子职数会减少。(2)从结构上看,这次换届提出,要优化人选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对村“两委会”班子成员从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8年4月,陕西省委办公厅转发的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积极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全省1/3的村有1名大学生任村干部。这些优化结构的措施,也使竞争更加激烈。(3)从政策上看,国家对村级干部队伍建设越来越重视,给他们提供了很多发展的平台,从报酬和社会保障方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2008年,全省计划从优秀村干部中试点考录107名乡镇公务员,今后还要逐步推行开。同时,把村干部报酬纳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着手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村主要干部工薪报酬制的推行,使村“两委会”干部岗位更具有吸引力。(4)村干部选举竞争激烈也与土地征用有关。城市化、工业化推进,大量征用集体土地,村级组织将拥有更多资金,村干部在项目承包、资金调控等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村干部岗位吸引力明显增强。(5)随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深入推进,村民代表的地位也不断增强,村级组织选举的竞争将从村主要干部一点的竞争向一般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甚至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成员全方位延伸,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竞争空前激烈。

5.竞选方式花样翻新。在换届过程中,由于竞争激烈,竞选者为了如愿当选,使出“浑身解数”进行拉票,竞争招数不断翻新,“投资”力度越来越大。有的“以钱拉票”,有的“以物换票”,有的“托人拉票”。有的允诺实施公益事业,有的直接向选民付现;有的单枪匹马“独挑”,有的结成“利益同盟”打压竞争对手;有的甚至通过贬低性议论及“大字报”等诋毁竞争对手。还有些现任的干部设法让竞争对手的选票过不了半,使新的村委班子选不出来,原来的主任还是主任,不费一枪一弹即可“卫冕”。有的竞争者把“闹人和闹事相结合”,通过组织上访给竞争对手制造麻烦。以往此类行为一般出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而今年则蔓延到村级党组织、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中。

6.竞选目的走向多元。杜赞奇认为村民出任村官的主要动机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在以往换届选举中,绝大多数参选者是为了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但也有少数人是出于“私利”而参与竞选。比如,有的是为了“名”,认为村干部是一个“官”,能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利”,认为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土地征用款、上级拔付的建设资金不少,村干部可支配资金增多,当上村干部有利可图;还可以利用当上村干部的便利,在本村土地租赁、村镇建设项目上“近水楼台先得月”,牟取私利;有的是为“保护既得利益”;有的是为了混个“脸熟”,到上级部门好办事;有的是为了“气”,对其他村干部不服气,要争个高低,树立自己的威信,得到更多村民的认同。

7.选民心态更趋复杂。大多数选民认为村级换届事关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本村最优秀分子当选村干部,因此对换届选举热情高涨。但也有不少选民对换届选举并不关心,放弃投票权,或者见利忘义,看谁给的钱多、交杂宗派家族利益和私下交情,出现投“金钱票”、“宗族票”、“人情票”情况。一些地方,选举前的这段时间老百姓会得到许多的实惠,不光能白吃白喝,还能拿到成百上千的“外财”,有的群众戏称“选举要是一年能多来几次就好了。”

8.宗族派性依然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宗族派性在农村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两委”换届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以往选举就有的村人口不多、派别不少,各自为政、互相攻击,把村级组织换届视作宗族、宗派势力的比拼,各选各的代言人,选票分散,难以过半数,致使选举屡不成功。我们在调研座谈中大家普遍认为目前宗族问题仍然是影响农村选举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的地方甚至是首要因素。不少农民看问题,依然首先是家庭,其次是家族,再次是宗族。换届选举时,家族、宗法、姓氏都可能形成一方势力,影响正常的选举工作。这次村党支部换届工作,有个别村党员发展家族化,一个家族三个党员不出席会议,致使党员推荐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因此,选举中大姓大户倚重人多操纵选举,村民为家族宗族势力所左右,致使一些家族势力小的优秀人才难以当选。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届村级换届选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给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换届工作带来了新课题,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村民选举资格规定不明确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行使选举权利的完整过程,从法理上讲,选民资格的确定,实际上也就是村民选举权的确定。选民资格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是当前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反映最强烈、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也是困扰基层组织者指导村委会选举实践的难题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年满18周岁;二是村民资格,即必须是本村村民;三是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年龄条件和政治权利的条件,《村组法》中规定的比较明确,执行起来基本上没有争议。但对村民资格这一条件的确定,由于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就成为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比如农村拆迁安置中的货币安置户的选民资格问题就值得重视。2005年8月西安市下发《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主要有以下形式:对于土地资源充裕的村庄,可以按照最终制定的政策办法在原来的地方建社区进行安置;对于资源紧缺的村庄只有另选地方,通过建设新社区安置;再就是货币安置,按照政策估价,一次性以货币支付,其自行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安置。雁塔区某街道办事处在高新区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的涉及12个村374户1108人,并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成为居民,但是该街道没有社区,他们的户口装在口袋里。这些当初选择货币安置的村民,因为种种原因,现在对原来的选择后悔不已,纷纷寻求归属,希望重新获得“村籍”。因为有了“村籍”,他们可以成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取丰厚的收入。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宁可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在换届选举前纷纷要求登记参选,通过谋取政治权利,进而取得经济地位。今年《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打破户口限制,对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尽村民义务的村民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登记为选民。那么,对于货币安置户的选民资格认定就成为这次选举中所面临的难题,解决不好,就会成为不稳定因素。

(二)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两个问题

1.选委会主任的人选问题。2008年西安市政策研究室编印下发的《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政策问答》第91条规定,为便于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提倡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据基层干部反映,在以往的选举中书记担任选委会主任是约定俗成的做法,今年变成“提倡”,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成为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大家认为这种做法加大了选举的工作量,并提前引发了矛盾。有的候选人想尽办法成为选委会主任或者成员,在制定选举方案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偏向,等到自己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时,再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2.货币安置农民转居民的人员能否成为选举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的问题。《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这里的村民一定是具有该村户口并具有选民资格的人。雁塔区某村2008年支部换届选举中有一位货币安置农转居的人在支部换届中当选为书记,按照通常的工作惯例,他不仅要进选举委员会还可能成为主任,这种状况与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为“村民”的要求显然不符。

(三)省市关于另行投票选举规定的问题

陕西省选举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2008年西安市《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政策问答》第165条规定,对选举后不足规定职数或出现票数相当的,应在选举后10日内进行补选或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仍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当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收回选票总数的1/3。市上政策解释与省上的《办法》规定不统一,容易诱发矛盾,造成上访。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应根据《村组法》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实践,对《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相应修改。统一口径,规范操作。

(四)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入口关不严。候选人资格问题实际上是村委会选举中被选举权主体资格问题。要不要对候选人规定比普通选民更高的资格要求,也是村委会选举实践中引起争议非常大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村组法》和省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选民为候选人”,但如果所推选候选人不具备上述要求,却无法律依据剥夺其资格,这种号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衡量依据。二是“非正常”现象查处难。比如,送一包烟、请吃一餐饭,甚至送少量现金等“非正常”现象,算不算贿选,既无法规条文也无文件规定,导致对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现象难以真正追查处置,

进而纵容了拉票行为,破坏了选举公正性。三是法律责任追究难。省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但对“有关机关”未做进一步的界定,责任主体不清,致使客观上“有关机关”推诿扯皮,使选举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处置。

(五)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矛盾和困难

从以前换届选举的情况看,换届不成功或难度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村内遗留问题较多。由于“村财街管”制度的普遍,雁塔区119个村财务问题已不突出,主要是村务问题,农村逐步转为城中村、改居村、城郊村等,在土地征用、旧村改造的政策兑现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些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集体资产迅速增加,在如何管理和分配这些利益的问题上,村干部以及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频发矛盾。有些村民为了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借口村里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等,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或破坏选举。有的村级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争权夺利,互相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屡建屡瘫,致使人心散,村风乱,后遗症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从雁塔区组织部排查出来的选举20个“重点村”、“难点村”情况看,因历史遗留问题或两委班子矛盾、工作扯皮而难以进行选举的村子约占五六成以上。这些长期积累起来没有妥善解决的矛盾,在换届选举时集中爆发,对换届选举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六)贿选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贿选就本质上来说,它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副性”标志。虽然在前几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一直存在着贿选现象,但这届选举中贿选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着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性。从走访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村委会选举竞争空前激烈,有的竞选者为了如愿当选,不正当和非法行为加剧,贿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据街办干部介绍,在以往换届选举中,支部贿选很少,现在非常严重,正式选举时“恐怕连村民代表都有贿选现象”。贿选的方式和以往基本一样,宴请、送烟、送酒、送现金、送购物券。在短短的几年内,农村贿选何以愈演愈烈,人们为什么会对此熟视无睹、坦然处之呢?我们从乡镇街道办政府官员和选民对贿选的心态看到,对于农村贿选现象的放纵、甚至怂恿、助长,固然有其无奈的一面和各种现实利益考虑的因素,但一种更为深层次的观念形态和文化心理的生成和能量释放,发挥着重大的支撑作用。

(七)部分选民行使权利有偏差

村级换届选举是各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能否选好新一届村级班子事关全村发展大局,与每个选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绝大部分选民都十分慎重投准每一张选票,但也有一部分选民民主行为不够成熟,还不能完全正确使用手中的民主权利,也助长了选举中的非正常现象。还有部分选民出于利益驱动,认为“隔手的金子不如在手的铜”,容易被一些小利益所诱惑,而不能正确表达自身的意志。因此,光给“权利”还不行,需要在素质、理念、知识等方面加以灌输、教化和锻炼,而这些均有赖于“政治文明”的建设。

(八)农村后备干部队伍状况不容乐观

现有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然而,村级后备干部资源普遍缺乏,选择余地不大。即使有年纪轻、文化程度高的农村青年竞争,也会因为多年读书在外,不在村上居住,缺乏群众基础,同时缺乏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难以被选出来,因此,干部年轻化、知识化难以实现。

(九)农村妇女参选参政依然困难重重

从全国范围来看,陕西省村级妇女参选参政工作与全国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第六次村级换届之后,陕西省在全国的排名倒数第三。尽管2008年《安排意见》要求“两委”中,各有一名妇女干部,并首次在选票中设有“妇女委员专栏”,但现实中依然困难重重。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政府引导归引导,但要看最终的选举结果。妇女参政要求本身就不高,加之参政能力有限,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在当前竞争激烈、贿选成风的背景下,妇女很难胜出。可见,为妇女参政提供机会和打造平台依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三、解决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掌握动态,做好预案

为保证今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未雨绸缪,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策划早、组织好。特别是要针对重点、难点村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处置预案。切不可认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已搞过几届了,经验多了、程序熟了而掉以轻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在政策法律框架内,换届选举工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提高选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对于那些问题多、矛盾深、班子软、群众散、工作难的重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无疑应重点抓,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化解各类矛盾,解决各类问题,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但选举工作的重点不仅限于此,也不能满足于“不出乱子”平稳选举就好。要围绕“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激发活力”做文章,要力争排除影响选举工作目标的各种不利因素,选出理想的村组织班子。

(三)深入研究,突破难点

在历届换届选举中,宗族问题表现突出,且根深蒂固,难以解决。近年来贿选问题又愈演愈烈,连民政部官员也坦称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比例不高,但影响不好。”然而,调研发现,人们对贿选问题在正式场合讳莫如深,在非正式场合则津津乐道,了如指掌。尽管贿选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人们对此还是报以宽容的心态,甚至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诸如不加限制地认为“贿选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是和国际接轨”等等,或以“难界定、没证据、难查处”等理由任其发展。我们认为,对于贿选拉票问题,必须抱以正确的态度,应严肃治理,坚决遏制。对于贿选,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中都曾给予明确的概念和界定原则,不是无法界定,无法把握的。另则,贿选拉票行为往往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且涉及人员多,时间又相对集中,不是没线索、没证据、无法查处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态度和工作。因此,应通过典型案例和多种形式宣传贿选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竞选人及选民正确行使权利;对于不听劝阻者,严肃查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统一尺度,明确界限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难以把握。有些属于立法本身的问题,有些属于理解和执行的问题。任何制度和规则的涵盖性都是有限的,因此,立法上的空白、模糊和冲突都是在所难免的,加之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理解上的差异性都会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就需要我们研究问题,统一认识,明确界限,改革和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制度,确保正确执行法律,依法进行选举。如前面所列问题中的货币安置、拆迁户的选民资格问题;担任支部书记的非本村村民,能否进入村选举委员会的问题等等。

(五)完善机制,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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