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协议

2024-12-08

股东投资协议(精选8篇)

1.股东投资协议 篇一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 元,占×××公司 %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

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 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 %,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

(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大违约情形包括:

(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

六、保密约定

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2.股东投资协议 篇二

关键词:盈余质量,控制权,现金流权,两权分离,自由现金流,过度投资

一、引言

La Porta et al(1999)首先提出了终极控制人的概念,认为公司股权是集中的,家族或政府通过金字塔结构、参与管理等形式控制企业,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远远超过了现金流权。这之后,学者们对终极控股股东展开了广泛的研究。Claessens et al(2000)通过研究东亚国家(地区)的2980家上市公司,认为约2/3的公司存在控制性股东。在股权集中的国家,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取代了股东与管理层的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最主要的代理问题。LLSV(2002)认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控股股东得以利用各种方式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会采取过度投资的方式盲目扩大企业规模,构建“企业帝国”,谋取私利。王鹏等(2006)、谷祺等(2006)的研究都表明,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会加剧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Jensen(1986)提出了自由现金流假说,认为具有高自由现金流量的公司,其经理人较可能会进行对公司不利(净现值为负值)的投资活动。这就表明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控股股东进行过度投资的行为会更加严重。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随着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提升,能够实现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同”,控股股东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监督管理者的行为,减少管理层的过度投资决策,提升企业价值。鉴于终极控股股东能够影响企业的过度投资,研究终极控股股东与过度投资的关系也就有了意义。

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够减少企业内部控制人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而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问题。高质量的盈余信息具有信息传递功能,能够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向股东传递管理者的业绩信息,向债权人传递企业的营运信息,盈余质量的提高会减少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控股股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主要的影响,外部信息使用者通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治理,能够对终极控股股东和过度投资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自由现金流的增加能够引发控股股东更严重的过度投资,那么引入自由现金流,研究具有较多自由现金流的企业中盈余信息对控股股东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也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关于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的研究结论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对于二者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证实。国内鲜有文献研究盈余信息对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还没有文献专门研究盈余信息和控股股东控制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的交叉影响,本文的研究旨在寻找盈余信息缓解代理问题的经验证据,创新性的证明了高质量盈余信息与控股股东控制权、现金流权在减少过度投资方面的协同效应,以及高质量盈余信息在减少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导致的过度投资中所起到的治理功能。这在理论上会丰富盈余质量、终极控股股东与过度投资的研究,在实践上为缓解终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提供了一个较新的视野。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终极控股股东与过度投资

根据经典金融理论,内外部资本市场在完美的资本市场上可以完全替代,公司的投资行为取决于投资需求,与内部现金流无关。然而由于代理问题与资本市场摩擦,内部现金流对投资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Shleifer&Vishny(1997)研究表明,控股股东可以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投资以谋取私利。郝颖(2006)研究表明资本配置决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控制权利益驱动的控股股东自利行为。以上研究表明控股股东会利用其控制权进行利益侵占的过度投资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随着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增加,控股股东能够避免股权分散下的“搭便车”行为,能够监督管理层,减少管理层的过度投资等机会主义行为。叶勇等(2005)、程仲明(2009)的研究表明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后,与企业的利益更加紧密,其与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会更加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这将会削弱其谋取私利而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国内外有关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的研究证明了控股股东控制权能够影响企业的过度投资,但是研究结论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关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过度投资的研究结论比较统一,学者普遍认为现金流权比例提高后,终极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联系更紧密,能够与中小股东实现“利益趋同”,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会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同时也避免自身的利益侵占行为,致力于谋求企业长远的发展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达到跟中小股东的“共同致富”。彭文伟(2009)、孙晓琳(2010)、唐蓓等(2011)的研究都表明控股股东现金流权能够抑制过渡投资。然而如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出现分离,控股股东就能够以较低的现金流权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控股股东通过控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会承担较低的成本但会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将会导致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Clasessens et al(2000)提出“侵占效应”,指出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度越大,对中小股东的侵占效应越强,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公司绩效越差。我国中小股东的保护体制较弱,利益侵占的成本较低,并存在多层次控制链条,终极控股股东易采取过度投资等方式转移企业资源,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俞红海等(2010)研究表明两权分离对过度投资有显著为正的影响。杨兴全等(2010)研究表明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有较为严重的过度投资问题,造成过度投资的根源是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且两权分离度越大,控股股东的利益攫取动机越强。综上述,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能够影响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方向待定。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的提升会制约过度投资。两权分离度越大,过度投资越严重

(二)自由现金流、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

自由现金流的存在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提供了赖以进行利益侵占的资源。存在较多自由现金流的公司,管理层不愿意将自由现金流以股利的形式发放给股东,这会减少管理层控制的资源,日后可能会迫使企业采取负债等外源融资的方式获取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支持,使企业面临较高的还本付息的压力,管理层会为此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管理层倾向于将自由现金流用于投资项目,构建“企业帝国”,谋取私利。在股权集中的企业,当控股股东预期通过过度投资获取的控制权私人收益远远超过股利收益时,控股股东会认同甚至授意管理层将更多的自由现金流应用到过度投资的项目中来。因此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会更加严重。程仲明(2009)、孙晓琳(2010)的研究都表明企业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会加剧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但是在自由现金流较低的企业,企业自身的生产运行会面临较高的流动性压力,控股股东不会再将自由现金流用于过度投资,如果自由现金流较多的话,控股股东凭借其控制权进行过度投资将获得丰厚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并为此承担较低的成本,控股股东将会热衷于将自由现金流用于过度投资。自由现金流是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重要因素,杨兴全等(2011)研究表明两权分离会导致企业的过度投资,进而降低公司价值,他们的进一步研究表明这种负相关性在高自由现金流公司中更严重。综上述,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自由现金流的增加会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且自由现金流的增加,增强了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的负相关性

(三)盈余质量与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

李青原(2009)研究表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通过改善契约和监督,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来提高公司投资效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作为连接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媒介,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并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问题。股东作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弱势,而管理层作为受托人直接经营企业,掌控企业的营运信息,具有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会诱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管理层会致力于构建“企业帝国”,将自由现金流投向净现值为负值的项目,这就产生了管理者与股东的代理问题。而股东通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随时了解管理层的投资决策,制裁管理层的过度投资。高质量的盈余信息可以缓解管理层与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过度投资会使债权人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在签订债务契约时,债权人会签订限制企业过度投资的条款,债权人通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并制裁管理层的过度投资行为。袁建国(2009)的研究表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且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过度投资表现出更强的负相关性。管理层为扩大手中权力,提高报酬,获得职位升迁,同时为了降低就业风险,热衷于进行过度投资,充足的自由现金流为管理层的过度投资提供了条件,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管理层机会主义动机和道德风险更严重,更可能进行过度投资,构建“企业帝国”,获取私人收益。而高质量盈余信息的信息传递功能会缓解管理层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利用自由现金流从事过度投资的行为更容易被察觉。综上述,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3:盈余质量越高,过度投资越少。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高质量盈余信息的治理效果更明显

(四)盈余质量、终极控股股东与过度投资

假设3的分析基于股权分散,事实上,股权集中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Faccio&Lang(2003)研究表明,除英美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股权是集中而不是分散的。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控股股东能够直接委派管理人员或控制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人员的决策代表了控股股东的意愿。在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负相关的假设下,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提升都能够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如果企业具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控股股东能够通过高质量盈余信息及时掌握管理层的投资等决策行为,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防止管理层采取过度投资等机会主义行为谋取个人利益,中小股东和债权人也能够通过高质量盈余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监控,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合谋导致的过度投资。所以高质量盈余信息能够增强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对过度投资的约束能力,即高质量盈余信息与控股股东控制权、现金流权呈现协同效应;在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正相关的假设下,高质量盈余信息也会通过信息传递发挥其治理效果,缓解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的负相关性。据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4:盈余质量的提高能够对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的关系产生影响,方向待定。盈余质量的提高能够增强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过度投资的负相关性

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后,控股股东具有利益侵占的动机,会采取过度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攫取更多控制权收益。控股股东攫取行为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增加了债权人的信贷风险。高质量的盈余信息具有信息传递功能,中小股东会通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及时了解企业的投资等决策,一旦发现控股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较大的股东会采取联合制衡的方式抵抗控股股东,而小股东则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对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不满,小股东一旦出现“用脚投票”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会令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债权人为降低信贷风险,对企业高质量的盈余信息有强烈的需求,债权人通过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够发现控股股东与管理层合谋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并及时对其进行制裁。控股股东为规避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制裁、为了维护企业的声誉,会减少过度投资。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因两权分离导致的过度投资会更加严重,高质量盈余信息在自由现金流更多的企业中,将会更有力的发挥其治理效果,减少两权分离导致的过度投资。据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5:盈余质量提高能够降低两权分离导致过度投资,在自由现金流较多企业中,高质量盈余信息的治理效果更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4年至2011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滞后变量的样本区间为2003年至2011年,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并按照以下原则剔除了部分数据:金融业、保险业公司;研究数据不全的公司;ST、PT公司;有极端值的公司。最终获得样本数据3587个,数据处理采用Excel和Stata11.0数据处理软件。

(二)变量定义

本文涉及了以下变量,如表(1)所示。

(三)模型建立

Dechow&Dechev(2002)运用应计质量模型衡量盈余质量,他们认为应计利润是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线性估计,当应计利润中包含较少的估计误差时收益更能代表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Francis et al(2005)认为Dechow&Dechev(2002)模型计算出的应计质量与资本成本最相关。该模型得到国内学者的广泛应用,如袁建国等(2009)、李青原等(2009)。本文也使用该模型衡量盈余质量,模型如下:

TAi,t=i公司第t期流动资产增加额-流动负债增加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增加额+流动负债中短期负债增加额-折旧摊销增加额;Ai,t=i公司第t期平均总资产;OCFi,t-1、OCFi,t、OCFi,t+1分别表示i公司第t-1期、第t期、第t+1期经营现金流量。分行业分年度的对模型(1)进行回归,求出模型的残差,首先取残差的绝对值,然后再取绝对值的相反数EQi,t作为盈余质量的表征变量,EQi,t越大表明盈余质量越高。

Jensen(1986)认为过度投资是经理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而非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项目,尤其是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从而降低资金配置效率的一种低效率投资决策行为。国内学者广泛应用Richardson(2006)预期投资模型衡量过度投资(沈艺峰等,2008;俞红海等,2010)。本文也使用该模型对过度投资进行衡量,模型如下: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Inew,i,t表示t年新投资=Itotal,i,t-Im,i,t,Itotal,i,t表示t年总投资=t年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的相反数除以年末总资产,Im,i,t表示t年维持性投资=t年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之和除以年末总资产。Inew,i,t表示t-1年新投资。Invoppti,t-1、Sizei,t-1、ROAi,t-1、Returni,t-1、Leveragei,t-1、List_agei,t-1、Moneyi,t-1分别表示销售增长率、公司规模、总资产净利率、年股票回报率、资产负债率、相应年度与公司公告上市年度的差值、现金持有水平。该方程的残差表示真实投资和预期投资的差值,取正的残差定义为过度投资,用符号Iover表示。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由表(2)可知,较多的企业存在过度投资行为,且过度投资水平在企业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之间自由现金流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企业缺乏自由现金流,部分企业自由现金流过高。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水平达到0.37和0.31,说明终极控股股东对企业有较高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水平,两权分离度较高,达到6个百分点,说明终极控股股东能够以较少的现金流权获得较高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盈余操纵行为,降低了企业的盈余质量。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水平为0.51,债务融资水平适中,但企业间差异显著,上市公司增长率适中。

(二)相关性检验

由表(3)可知,除CR、CFR、Level外,其他变量间相关性水平较低,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同时我们发现,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呈现显著的正相关性,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与过度投资呈现显著的负相关性,而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呈现不显著的正相关性。

注: ***、**、* 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三)回归分析

本文从以下封面进行回归分析。

(1)终极控股股东与过度投资。由表(4)中的(1)可知,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表明随着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增加,控股股东能够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抑制管理层的过度投资。由表(4)中的(2)可知,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过度投资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即现金流权增加后,终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实现“利益趋同”,会抑制管理层有损公司价值的过度投资行为。由表(4)中的(3)可知,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即两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股股东的利益攫取动机越强,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假设1得到验证。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债务融资能够抑制过度投资,而增长率较快的企业具有过度投资的倾向,这与现实相符。拟合优度跟F值较高,说明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有较好的解释能力,也说明模型整体显著性水平较好。

(2)自由现金流、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由表(5)中的(1)可知,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正相关,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自由现金流的增加显著增强了终极控股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由表(5)中的(2)可知,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再次表明两权分离度越大,过度投资金额越多。Level* FCF与过度投资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表明较多的自由现金流为终极控股股东利益侵占提供了条件,终极控股股东会加剧过度投资,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假设2得到验证。

(3)盈余质量与过度投资。由表(6)中的(1)可知,盈余质量越高,过度投资金额越少,这验证了高质量盈余信息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方面的治理功能。表(6)中的(2)中考虑自由现金流后,过度投资与盈余质量依然呈现显著负相关的关系。表(6)中的(3)中由盈余质量与自由现金流的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可知,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高质量盈余信息对过度投资的削弱作用更强。假设3得到证实。

(4)盈余质量、终极控股股东与过度投资。由表(7)中的(1)可知,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过度投资呈现显著负相关的关系,CR*EQ与过度投资也均呈现出显著负相关的关系,这表明盈余质量与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具有协同效应,高质量的盈余信息能够显著增强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提升对过度投资的制约效果。由表(7)中的(2)可知,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与过度投资呈现显著负相关的关系,而CFR *EQ与过度投资呈现不显著的负相关性,说明盈余质量与现金流权呈现一定的协同效应,高质量盈余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现金流权的提升对过度投资的抑制效果。假设4得到部分证实。由表(7)中的(3)可知,盈余质量与两权分离交叉项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表明高质量盈余信息能够削弱终极控股股东凭借两权分离实施的利益侵占行为,再次验证了高质量盈余信息的公司治理效果。表(7)中的(4)加入自由现金流的影响,考察高质量盈余信息的治理效果,发现Level*EQ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Level*EQ*FCF的系数也显著为负,这说明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高质量盈余信息的治理效果更强,更能降低两权分离引发的过度投资行为。假设5得到验证。

(四)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结论的稳健性,笔者使用修正的琼斯模型计算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对盈余质量重新进行衡量,并将其带入回归方程,发现主要变量的显著相关性维持不变。笔者还通过增减控制变量和增减样本区间的方式验证结论,发现主要变量的显著相关性仍然维持不变,这表明本文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结论如下: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提升能够抑制过度投资,而两权分离会恶化过度投资;自由现金流的增加会加剧控股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且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的负相关性更显著;盈余质量越高,过度投资越少,且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高质量盈余信息对过度投资的抑制效果更强;盈余质量的增加能够增强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对过度投资的抑制能力,即高质量盈余信息和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现金流权在抑制过度投资方面具有协同效应;盈余质量的提高能够减少因两权分离导致的过度投资,且在自由现金流较多的企业,高质量盈余信息的这种治理效果更强。

3.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篇三

关键词:转投资;股东利益;股东权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61-02

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企业扩展经营规模和提高经营效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且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和重组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与此同时,转投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负面影响,例如虚增资本、董事滥用权利控制本公司股东会以及关联企业膨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引起,是众多利益冲突的结果,股东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最为密切,其次才是公司雇员、债权人以及其他主体的利益,比如: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由公司资产和关联股东予以保障;公司雇员与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雇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公司成本是税前优先支付,自然是在股东利益分配之前支付的。但是,作为股东,一旦出资,则承担不得撤回出资的责任,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除外,在其他利益得以保障的情况下才有股东利益的分配一说。所以,股东利益的保护更加值得关注。

一、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的原因

(一)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撞

控制公司内的利益冲撞。“资本多数决”是公司中最基本的表决方式,是民主的产物。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这就意味着,持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在表决权上具有绝对优势,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持有少数资本的股东即小股东就只能服从大股东的决定。这样一来,大股东做出的决定不管是否符合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都只能接受。

目标公司内的利益冲撞。在公司转投资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超过50%时,形式上两公司虽为独立主体,但实质上子公司已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自主性,其经营政策系由母公司所决定,因而子公司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逃避税收,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归根结底,实际受到损害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造成损害的人是控股公司的股东,为了控股股东的利益而牺牲了目标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控股公司的股东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在母子公司背景下就有了强弱大小的区别,最终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撞

依据现代公司法律,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的经营者,那么毫无疑问代表转投资公司行使对目标组织的出资者权益归根结底亦只能是具有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公司转投资形成的经营者支配的环境下,其所带给转投资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危害十分明显。实际出资的人被从支配地位排除掉,而没有出资的人却在支配着公司。在相互投资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可能利用转投资控制公司的股东会。转投资公司一旦将一部分资产转投资于目标公司后,初始股东就失去了对该转投资部分的最终控制,不得对目标公司中的该部分资产行使控制权,转而由经营者代表公司行使出资者的权益。这样,一旦初始股东丧失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就难以防止董事、监事、经理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他们自身的利益。

二、各国关于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概况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制是极其不完善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去借鉴经验。从国外对转投资行为的规制来看,各国立法已由早期的单纯规制向综合规制的方向发展,即由早期单纯偏重转投资行为对投资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转向考虑转投资行为对接受方的股权结构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股东表决权的滥用等问题,开始对转投资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加以综合调整。例如,美国法学界在探索股东如何充分行使其表决权历程中的独创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其是由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于转投资中股东利益的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公开化和限制股权行使,公开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公开有关相互投资的事实,使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知道有关转投资的行为,而不被假象所蒙蔽;限制股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董事、监事利用相互投资控制本公司的股东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对于会议之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其表决权;欧盟公司法指令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减轻该股东负担;公司对该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免除该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批准公司与该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这些制度的制定,确实有助于防范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保护了股东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了公司权力格局的合理运作。

三、完善我国对于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

(一)完善股东表决权限制行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于股东表决权限制和排除的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是不完善的,至少在公司转投资行为中就可以发现其不完善之处。对于表决权排除本身意义上的相关限制,如限制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关于提供控股股东担保的表决权等,我国公司法已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转投资中,控制公司就完全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完全支配目标公司,如相互持股公司的表决权等,这方面表决权的限制力度是明显不够的。所以,笔者认为,建立表决权限制行使制度非常有必要,我们可以借鉴德国限制股权行使的制度,实现表决权限制制度在公司转投资中的作用。对于股东表决权行使限制的适用范围,我国可采取列举和概括结合的方式,包括:公司依法持有自己股份;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股东表决权应予排除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参照德国的规定,公司对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权的行使,不得超过他公司股份总额的1/4。但是这一限制有两项例外:一为有公司转投资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不适用上述限制,以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营;二为公司已经依照上述规定将其在他公司的投资额通知该公司,而没有从他公司获得类似通知前或知道有相互投资的事实前,不适用以上限制。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他公司经营者,他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其股权不能行使,此所谓股权行使之限制,包括表决权及股息分配权。这个可以借鉴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权过半数时,乙公司所持有甲公司股份无表决权。限制行使股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借相互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矫正公司经营者无责任经营。

(二)完善转投资行为披露制度

社会范围内需要建立阳光机制,只有将一切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使一切不当得利无以藏身。在转投资的法律规则中则是体现在转投资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将这些信息公开化,才可以防止因转投资行为带来的弊端发生。我国新《公司法》的立法本位仍然坚持了发展经济,鼓励公司交易,因而取消了公司投资比例的限制,扩大了公司投资的对象,然而为防止恶意持股及其弊端,应建立和完善公司转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公开化的内容除了相互披露外,还应通过公司登记和公告的方式进行,从而使交易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悉转投资相关信息的可能,为股东的投资行为提供判断依据。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引入了该项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尚处于形式的地位,必须把该项制度进一步具体实施才可以达到立法的初衷。

(三)完善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强化制度

1.董事义务的强化

董事滥用职权、从事越权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注意义务。但是对于注意义务的表述,都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随意性和难以适用性,因而对于解决具体案件很少能提供什么帮助,实践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更主要的是依赖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制定万能的标准并不表示立法不需要对注意义务的标准作出规定,即使是一种参照的标准仍可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起一定的制约作用,这同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法理的具体功能是一致的。总之,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负有注意的义务,负有不使自己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公司授权范围的义务。如果董事违反了对公司承担的应尽义务,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那么越权董事就必须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特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还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董事责任的强化

董事个人责任制度,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基于法人机关的特定地位和特定行为,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法律制度,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在某些场合,抛开董事纯粹是一种公司机关、董事个人的人格为公司人格所吸收的组织法上的角色,把董事还原为行为法上的角色,将担当董事职务的个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来追究民事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违反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必须对公司承当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越权行为作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一种情形而言,董事因此造成公司损失而承担的责任纯粹是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董事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在管理中有失误行为,都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对股东的责任

公司对越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不排除董事个人责任的承担,董事违反职责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仍然要受到一定的制裁。这里我们说的第三人主要指的是股东。就股东而言,董事越权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会间接减损股东所持股份的收益,但董事因此对作为第三者的股东所蒙受的间接损失所负的责任笔者认为在实质上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责任是不一致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提起股东诉讼,除了要求董事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应该由法律赋予这些股东权利依靠提起直接诉讼要求董事向其本身进行直接赔偿,对股东利益有损害的董事应当承担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杜景林,卢椹.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卞耀武,等.德国股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协议 篇四

本股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湖南省株洲市签署:

甲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丙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鉴于各方拟利用各自拥有的管理、资金及项目资源优势,设立株洲中瑞丰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直接股权投资相关的经营活动。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司设立

1.1 公司成立日与公司名称

本公司于2014 年 07 月 01 日正式成立。并已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中文名称:中瑞丰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2 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全部

债务及责任。股东以其持股比例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及权益、分担公司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投资范围及限制

2.1 宗旨

设立本公司的宗旨系为了发挥和利用各方的优势和资源,为管理的资金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2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审批内容为准)

3.3 投资限制

3.3.1 公司的注册资本【仅应用于投资XXXX创业投资基金,并作为管理人为其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非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的投资业务。】

3.3.2本协议、公司章程和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构成一组有关公司、基金资产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本公司及其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在进行投资活动、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前述的协议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出资

4.1 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万(3,000,000)元,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4.2 出资缴付期限及方式

4.2.1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当于公司设立之时一次性缴足。

4.2.2 有关各方出资完成后,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及出资证明编号等。

4.3各方声明,其对公司的出资为其自有合法资金,或者其对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它规定。其对公司的出资已经依照法律或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了充分及必要的批准程序。

4.4 股权转让

4.4.1 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股东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4.4.2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可分配利润和其他利益;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提名适当人选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6)对列席股东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7)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自该等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公司清算解散后的剩余财产;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按期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4)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5)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费用承担、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8.1公司营运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的工资及福利、办公场所租金等费用、为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初期调研的费用)由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支付。

8.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8.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配。

8.4 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8.5 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实缴资本比例分担公司亏损。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有关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如果股东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出资的,则该股东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除应为该等违约行为承担的全部责任外,该股东还应就逾期未付的出资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适用的最短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再加百分之一(1%),直至当期应付出资额全额支付时为止。

9.3 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0.1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当终止并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0.2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10.3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10.4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0.5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5.房地产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书 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已与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政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有关___________土地之框架协议;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及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正式核准名称为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______人民政府淳政发()________号《关于同意建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批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及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获得淳计经基(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及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获得_______土管局核发的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甲、乙双方为加快建设投资步伐,进一步贯彻落实______人民政府协议精神,在________公司尚未正式注册成立前,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履行并遵守:

一、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__________公司或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_______万元。

三、双方出资比例及其它

甲方____%,乙方_____%,全额由乙方投资,应属甲方出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借款。

公司成立前,乙方须划入验资帐户_______万元,除去注册资本外,均为乙方借款,该借款由____________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归还。

公司成立后,由乙方或乙方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方或其代表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

公司成立后,财务经理由乙方委派,公司会计与出纳由双方委派一人分别担任。

四、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仅负责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及签字。

五、公司的前期运营模式

1.公司成立前,乙方必须将注册资金打入验资帐户,属于甲方出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欠条。

2.公司成立前,乙方必须将第一期资金______万(包括注册资本和借款)借给公司用于缴纳政府需要的土地出让金和必要的开支。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必须将已取得的八份未设定任何抵押的土地权证书交由乙方或其代表保管。

4.乙方负责以乙方或以乙方公司或以______公司名义进行融资,融资以土地作抵押,抵押价值甲乙双方商定。具体融资进度要求为: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付款_______万元至______帐户,______公司成立后,该部分款项立即付给土管局,甲方负责领出______亩土地使用证;

2)前述________亩土地使用证取得后两个月内,乙方负责融资_______万元用以支付出让金,该款付到后,甲方负责再办出_______亩土地使用证;

3)前述第二项所称______亩土地使用证办出之后两个月内,乙方负责再融资_____万元用以支付出让金。该________万付到后甲方负责办出_______亩土地使用证。

4)其余出让金及其他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在____年______月底前融资到位,资金到位甲方负责办出其余_____亩土地的使用证。

5)在乙方融资抵押贷款过程中,若需担保的,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

6.乙方融进资金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办证费用后,余款首先归还甲方为办理首期______亩土地证所支出的出让金______万元及其他费用,然后归还乙方借给______公司的__________万元借款。

六、公司的运营

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七、其它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界定,上述条款中关于双方义务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转化为双方派驻公司的代表的义务,若代表违反此义务,视同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守约股东可于任何违约行为产生时有权责成违约股东履行义务并有权提起仲裁追究其违约责任,任一违约金最低不得少于_______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将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_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中有关_______亩土地项目的权利义务转至公司名下并签订三方协议。

3.本协议中的具体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因此,每一次的变动双方必须以补充协议进行书面确认。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条款(如果有)。

4.本协议约定的注册资金可以增加,但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依旧为甲方____%、乙方____%。若遇第三方入股,经甲、乙两方同意,该出资比例亦可共同协商确定(如果有)。

5.本协议条款内容在双方发生分歧时,按商业惯例及背景附件进行解释。

八、生效

本协议签订后,待甲方与______人民政府及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补充合同》签订后生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必须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说明及附件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2.甲方、______公司与______人民政府的《补充合同》为本协议的附件。

3.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6.股东投资协议 篇六

变更,投资款应返还

作者:彭建平律师 来源 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xx公司系由5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50万,认缴资本1050万元已到位。为吸收资本促进公司发展,xx公司在社会上寻求投资者,2012年12月,5名股东与6名投资人签订《出资协议》,约定11人共同出资1050万元,并约定各自出资金额及股权比例。后,6名投资人中3名分别向xx公司支付了出资款,其他人并未出资。3年过去了,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投资人从未获得xx公司股权,xx公司因经营不佳处于亏损状态。

【办案经过】万勤律师事务所接受3名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了解3名客户的法律需求后,我所律师审阅3名客户提供的《出资协议》、汇款单、收据等证据,并根据需要调取了xx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经研判后,向3名客户出具《万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方案书》向其介绍案件的法律分析意见及风险、代理服务内容及时间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并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了xx公司的资产,本案经过开庭及法院两次调查,最终调解结案,xx公司同意返还出资款。

【案件主要风险】

1、出资协议为11人签订,要返还投资款,须考虑是否需要解除协议,而要解除协议,需要将11人共同纳入诉讼,多人诉讼案件,因送达问题,案件可能难以推进;

2、既然是投资,虽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投资有风险,企业亏损了,投资人是否也应承担风险?

法律研判:

1、是否需要将出资协议的11人纳入本案诉讼,应当考虑出资协议的性质。我们认为,出资协议既不是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出资协议、也不是股权转让性质的协议、又不是增资扩股性质的协议,新投资人通过向xx公司出资,是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的,该协议名为出资,实质为公司自融资的行为,因此,起诉时可不考虑将11名协议各方纳入本案诉讼。

2、新投资人是否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因出资协议无法实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该协议实为公司融资的行为,且事后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实现股权变更的目的,新投资人不应承担公司亏损的法律风险。

【办案心得】

看到合适的项目,投资入股是正常的商业活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理解只要公司收到钱,出具了证明,就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当公司盈利时,公司原股东往往主张投资入股行为无效;当公司亏损时,投资人又想拿回本金及损失,争议不断。根据《公司法》,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并不导致股权投资无效,为保障投资权益,我们建议投资人投资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方式、投资入股的可操作性等,并及时敦促公司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7.股东投资协议 篇七

投资者关系管理 (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IRM) 诞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 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产物。面对日益稀缺的投资性资本的激烈竞争和股权文化的勃兴,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认识到, 吸引和留住投资者, 并与其保持良好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入, 如今的IRM已不仅仅局限在公司财务信息的简单披露上, 而是作为一种双向的战略沟通机制, 将重点放在改善与投资者的关系上。其中, 沟通对象扩展到了分析师、券商、媒体乃至所有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了更多的非财务和预测性披露信息;沟通渠道更多地使用网络平台;沟通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更是为了达到所有利益相关者价值的最大化。

在IRM内涵不断演进的同时, IRM职能研究也由最初的企业价值视角发生了转移。国务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2007) 就曾指出, 鉴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沟通相对充分, 下一步我国IRM关键还是应该回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来。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核心的因素, 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股票交易、并购重组以及由此而来的证券监管都不能没有他们的广泛参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除了依赖宏观保护机制如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执行力度、加强监管和提高违规成本等措施发挥作用外, 是否还存在更有效的微观保护机制。近年的研究也表明,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现象频发。而IRM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自主型治理机制, 能否承担起保护股东权益的角色;IRM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又是如何;本文在回顾和总结相关文献的基础之上, 试对IRM的股东权益保护价值及其作用机理作初步探究。

二、IRM职能之间的逻辑联系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IRM职能的研究多是以其企业价值为研究视角, IRM的企业价值包括公司财务价值、治理价值和声誉价值。其中, 财务价值可归结为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股票流动性、促进市值稳定与提升以及提升公司绩效等方面, 主要代表学者有Lang和Lundholm (1996) , Clement (2000) , Higgins (2002) , Mary Conger (2004) , 马连福 (2008) 等;公司治理价值主要体现在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 降低代理成本和侵占效应等方面, 主要代表学者有Brennan和Tamarowski (2000) , Kiss (2002) , 杨德明、辛清泉 (2006) 等;至于IRM活动能够建立投资者信心,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可见度等方面则属于公司声誉价值, 主要代表学者有Higgins (1992) , 马连福、高丽 (2008) 等。然而也有少数学者则是将焦点关注在IRM的沟通对象——投资者及其权益保护价值的挖掘上, 如IRM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降低投资决策风险以及提高投资满意度等等。那么, IRM的企业价值和其股东权益保护价值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怎样的, 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 IRM的企业价值都是在其股东权益保护价值的基础上衍生而来, 没有股东权益保护价值就谈不上其他价值的实现。

(一) 基于IRM的财务价值的角度分析

降低资本成本主要是降低股权融资成本, 即投资者要求的最低投资收益率;提高股票的流动性是通过IRM增大信息披露, 吸引分析师和媒体报道, 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来形成特定股票的交易量;市值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舆情管理和应对, 通过一系列的IRM活动旨在化解危机、说服投资者并恢复信任, 维持股价稳定态势, 引导社会舆论向公司有利的方向转化;而提升公司绩效, 则主要是从IRM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减少消耗的侧面改善公司的EPS或市盈率, 同时良好投资者关系的建立也为公司盈利能力的彰显提供有利的环境支持。

(二) 基于IRM的公司治理价值分析

投资者的作用同样不可或缺。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使得公众投资者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积极性提高, 一方面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人的监督, 另一方面使得管理层能够聆听来自中小股东的声音, 影响其决策过程, 于是IRM的公司治理价值便体现出来。

(三) 基于IRM的公司声誉价值分析

无论是提高资本市场可见度还是建立投资者信心, 提高财务声誉等方面, IRM活动致力于达到投资者的需求和满意, 是一个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和声誉的过程。

综上所述, IRM的企业价值只有依赖投资者发挥作用才能实现, 不能离开投资者的作用而单独存在。因此, IRM活动应首先确保其股东权益保护价值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才能衍生出其企业价值。抛弃了股东权益保护价值来实现其企业价值是不可想象的, 而IRM的股东权益保护价值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应当受到IRM理论和实践的重视。

三、IRM能够承担保护股东权益的角色

(一) IRM作为一种微观保护机制, 弥补了宏观保护机制的不足

股东权益保护的宏观机制可以归结为契约和法律的完备与执行程度、外部审计体系的签证作用和证券机构的监管力度等方面。宏观保护机制具有填补损害、威慑和吓阻违法、协助市场管理等功能, 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契约论的学者 (Begrlf、Gortnon和Schimdi等) 认为, 法律并不重要, 投资者通过与公司签订完备契约就能保护自身权益, 但政府必须保证契约的执行及配套司法体系运行有效。而实际上, 完备契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论的学者 (LLSV) 认为, 法律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的因素, 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演进和改善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 同时, 保护投资者权益跟法律执行效率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外部审计体系签证作用还是证券机构监管作用的发挥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因此, 股东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宏观保护机制发挥作用, 其更需要一种微观保护机制的出现。

近些年来, 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集中到了公司治理方面。主要观点是,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要改变这个现状, 就必须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IRM作为公司的一种自主治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地缓解了中小股东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 其双向交流反馈机制和网络平台的使用使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积极性和便捷性大大提高, 能够抑制“隧道行为”和降低利益侵占效应, 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IRM已成为一种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

(二) 上市公司通过IRM活动保护股东权益的意愿增强

众所周知, IRM作为企业的一项战略管理行为, 其股东权益保护价值的发挥必然需要企业长时间、不间断地进行成本投入, 在短期内可能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收益, 那实施的原因何在。张维迎 (2010) 提到了一个观点:利己者必先利人。实际上, 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样的。在资本市场上, 如果一个企业致力于为每一位股东带来实际的收益, 那么必然会在面临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时赢得广大股东的支持;而如果企业把主要精力花在怎么才能更多地侵占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那么在需要中小股东的融资支持时, 必然遭受冷遇。企业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时付出了一定成本, 但长远来看必然会享有因为具有良好的投资者关系而带来的种种收益。在全流通时代, 投资者自身往往蕴含着巨大的潜能,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市值管理和危机管理等核心利益的实现都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的支持, 也因此离不开与投资者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随着市场的扩容和买方市场的到来, 企业之间在产品市场上的顾客争夺战正演变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争夺战,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 重视保护股东权益, 不仅能实现自身核心利益, 甚至会在未来成为一种竞争优势。因此,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意识到保护股东权益其实就是维护企业利益, 基于对这一理念的深入认识, 上市公司通过主动开展IRM活动保护股东权益的意愿大大加强。

从上述论证中可以得出:IRM成为一种微观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可以弥补宏观保护机制的不足;另外, 基于对“保护股东权益就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这一理念的充分认识, 上市公司通过IRM活动保护股东权益的意愿逐渐增强。因此, IRM能够承担起保护股东权益的角色。

四、IRM对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

有学者认为,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之间是互补的关系,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实施的最大障碍。IRM活动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紧密联系的纽带, 其核心是信息披露但不局限于此, 其主要内容是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真实地披露给信息需求方, 并在此基础上做到与投资者或其它利益相关者的真诚沟通。IRM的股东权益保护作用主要是通过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来发挥作用:

(一) IRM的定价功能

根据通行的财务理论观点, 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是由其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决定的。具体可以通过三个关键链来加以说明:股票价格和未来股利链;未来股利和未来会计盈余链;未来会计盈余和现行会计盈余链。其中, 股票计价模型的使用将未来股利按一定的贴现率折现形成股票价格;未来公司的会计盈余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未来股利的支付水平;而公司现行的会计盈余又为未来会计盈余预测打下基础, 这离不开对现行会计盈余等相关信息披露。而在短期来看,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是由众多投资者通过频繁证券交易活动形成的, 其投资决策过程离不开对公司披露的各方面信息尤其是公司基本面信息和预测盈利信息的分析和使用。因此, 从股票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的生成过程来看, 信息披露占据重要的地位, 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股票内在价值的形成, 又将其内在价值传递到投资者进而形成市场价格。IRM的核心内容就是信息披露, 它不仅包含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 还更多地涵盖了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和前瞻性信息, 并力求达到公平披露。这无疑有助于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做出正确的决策并获得合理的收益, 同时也引导了股票市场价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

(二) IRM的治理功能

目前, 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控股股东容易利用其控制权和信息优势的地位侵占中小股东权益, 而管理层和广大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则沦为次要的地位。IRM通过其双向交流反馈机制提高了中小股东的“主人翁”意识, 网络平台的使用让其更便捷、低成本地发表意见, 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其合理的意见很可能会被采纳, 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外, 当披露的信息尤其是重大事件公告显示公司未来发展不利或存在利益受侵占的迹象时, 中小股东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结束合作。总之, IRM使得“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同时发挥作用,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既是激励也是约束, 这无疑也降低了上市公司“隧道行为”发生的频率, 完善了治理结构, 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 IRM对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体现在首先通过信息披露显示其定价功能, 又通过信息反馈显示其治理功能。然后, 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和股东的投资决策风险, 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和决策权;最后, 在股东权益保障的基础之上不仅形成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而且衍生出了IRM的公司财务价值、治理价值和声誉价值等企业价值, 这也在间接提高了上市公司主动开展IRM活动积极性。IRM的股东权益保护作用机理示意图如图1所示:

五、结论

IRM于20世纪初引入我国, 目前还处于成长阶段, 并在我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得到了飞速发展。随着股权文化的勃兴和投资者股东意识的觉醒, 再加上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引导, 上市公司逐渐认识到IRM的实施既是尊重投资者、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更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需要, 能够带来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利益, 因此, 维护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但是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的建立不是通过一两次活动就能形成的, 其需要公司持续、系统地精心培育, 这必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本文在回顾和总结相关文献的基础上, 对IRM职能的演化以及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进行了规范研究。展望未来, 随着IRM理论和实践在我国影响力的逐步扩大, 各种投资者年会的蓬勃发展日益彰显其影响力, 对上市公司IRM活动质量的评价以及排名成为资本市场各个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那么, 能否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质量的关键因素进而融入该指标体系的评价中, 促进上市公司更加自觉、积极地投入到维护股东的权益中来, 这也是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马连福、卞娜、刘丽颖:《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水平及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管理评论》2011年第10期。[1]马连福、卞娜、刘丽颖:《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水平及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管理评论》2011年第10期。

[2]巴曙松、曹梦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关键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董事会》2007年第10期。[2]巴曙松、曹梦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关键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董事会》2007年第10期。

[3]马连福、陈德球、高丽:《强制治理向自主治理演进的选择依赖——公司治理契约执行机制演进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3]马连福、陈德球、高丽:《强制治理向自主治理演进的选择依赖——公司治理契约执行机制演进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4]刘秀丽:《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的文献综述》, 《知识经济》2010年第4期。[4]刘秀丽:《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的文献综述》, 《知识经济》2010年第4期。

[5]张维迎:《市场的逻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5]张维迎:《市场的逻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8.股东投资协议 篇八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大,海外投资业务的形式也呈现出了多样性特点。其中,在投资海外目标企业所占股份占比方面,固然有中国企业期望的全额收购或大股比收购,如中海油2013年完成的收购加拿大能源企业尼克森流通中的全部普通股交易,但以小股东身份入股的方式也逐渐增多,例如自2010年以来中石化和中海油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怀俄明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得克萨斯州的一系列页岩油气资产交易,均未超过目标资产权益的三分之一。针对中国公司可能进行的海外“小股权”投资,以及交易完成后处于“小股东”地位可能面临的公司管控和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本文运用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初步分析了海外投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控及其权益保护问题,希望能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业务有所助益。

一、小股东参与公司管控及其权益保护的常见条款与手段

除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赋予所有股东的一般性权力/权利外,根据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组建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并购、合资等)等因素的不同,对于海外投资中小股东的保护还可能会具体表现在股东协议、合资协议、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之中。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法域、不同类型的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在参与公司管控及权益保护方面都有如下常见的权利保护约定条款,是必须重视的。

其一, 分红权(right to dividends)。即在公司盈利分红时,小股东有按照其持股比例要求分红的权利。为避免大股东恶意不分红,也可以事先约定当公司盈利达到一定水平时,刨除法定及约定提留,公司必须进行分红。

其二, 知情权(right to information)。主要是获知和阅读公司有关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的权利,小股东可以查阅和审查有关会计、审计文件,或复印有关文件,或就相关事项约谈公司有关董事、高管,并应被告知公司有关最新发展情况。

其三, 反摊薄权(anti-dilution right)。反摊薄权的实质意义在于保证小股东不会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导致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减少。例如在合资行为中,在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约定,在合资公司发行新股时,小股东有按照其持股比例购买新股的权利;或向所有股东发行的价格都应当是公允价格;或发行新股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或者是在新股发行后一段时间内,小股东有向大股东购买已发行的新股至其原持股比例的选择权等。

其四,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公司行为多数情况下也是人的联合,特别是合资行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大多不愿意第三方随意参与进来。为此,如某一股东欲向第三方出售其所持股份,则往往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待出售股份的权利。与此相关的还有优先报价权(right of first offer)等。

其五,随售权(tag-along right)。即如大股东出售公司股份,则小股东有随着大股东以同等条件出售所持股份的权利。与随售权对应的是大股东的领售权(drag-along right),即大股东出售股份时强制小股东以同等条件跟随出售的权利。

其六,将股份卖回给公司或大股东的权利。在法律法规、股东协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出现时,小股东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或价格公式(多数为当时公允市场价)向公司或大股东出售其股份的权利。例如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其七,控制权变更条款(change in control clause)。当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往往是大股东)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管理权或经营权时,小股东有自由出售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甚至可以无视大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八,起诉大股东的权利(right to claim against majority party)。在大股东恶意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有代表公司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大股东的权利。

小股东应依据股权合资、转让的相关协议以及以上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并通过以下主要常见手段参与公司管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1)在股东会中行使股东权利;(2)获得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应席位;(3)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在公司决策重大事项时行使否决权;(5)约定小股东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如分红权、知情权、反摊薄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将股份卖回给大股东的权利、控制权变更条款、起诉大股东的权利及退出权等);(6)规定大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或大股东的利益冲突条款;(7)约定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提炼、归纳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小股东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权和否决权。这也包括两个方面,积极方面,指在股东会中行使股东权,或在董事会或其下属委员会中派驻代表等“积极管控权”;消极方面,主要是指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小股东可以行使否决权,即所谓“消极管控权”。

“两个基本点”分别指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人事权”和公司宪法性文件中保护小股东的“技术性权利保障条款”。人事权方面例如小股东提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技术保障条款则是指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常见权利条款,以及大股东竞业禁止、小股东退出机制等法律技术条款。

二、小股东参与公司管控及其权益保护主要应行使的权利endprint

(一)小股东应坚持在股东会中的投票权

股东的“投票权”一般也叫做“表决权”,是股东的“天然权利”,也是股东表达自己意志的最重要通道。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场合是股东会议,包括定期股东大会(一般以年计)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当然享有投票权。有的股东持有的是“无表决权股”,多限于优先股股票,其实质是以收益分配和剩余资产清偿的优先权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也有一些国家出于行业监管目的,也会对股东的投票作出限制。例如根据葡萄牙政府原第29/2006号和30/2006号法令(已分别被葡国2011年6月20日的第78、77号法令进行了修订)规定,除非有关条款被宣布失效,则根据上述法令任何持有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REN - REDES ENERG?TICAS NACIONAIS, SGPS, S.A.)A类普通股超过10%或5%限制的股东,其在股东会中的投票权也不得超过10%或5%。

(二)小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应坚持“同股同权”

在一般国际商业实践中,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时,所有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对应的都应是同样的一票表决权,即所谓“同股同权”。这也是公司管理中经济上的民主和平等的体现。当然并不是所有企业的股票均是同股同权,商业实践中还存在所谓“金股”(golden shares),即每股可以有多个投票权或其它优先权。例如在国际并购市场著名的米塔尔钢铁公司(Mittal)收购阿塞洛公司(Arcelor)案中,并购方米塔尔公司被防御方阿塞洛公司着重攻击的一点就是该公司发行A类和B类两种股票,其中B类股票由米塔尔钢铁公司董事长拉克希米·米塔尔(Lakshmi Mittal)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持有,A类股票则向一般公众发行;持有A类股票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是一股一票,但B类股票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则是一股十票。

为了对抗大股东的强势地位,小股东应当坚持所有股东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从而保证自己在股东会中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当的表决权。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对小股东有利,即每一份有投票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董事。假设该公司要通过股东投票选出5名董事,大股东持有该公司总股数100股中的80股,小股东持有20股,均有同等的投票权,则按照一般的投票方式,如获得过半数票数的候选人方能当选,可能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一名董事也无法当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候选人是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是否当选,大股东享有400票,小股东享有100票,则如小股东集中票数到一人身上,起码可以有一名其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因此累积投票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选举过程的控制力,扩大了小股东的影响力。

(三)获得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相应席位权

基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理论,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更多地是通过派驻到董事会中的董事来间接实现。因此小股东要尽量争取更多的董事会席位,特别是执行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要仔细考量与董事会相关的一些“特殊人员”,包括董事长、公司秘书和特设观察员等。其中董事长和公司秘书的职权较大,一般来说也是大股东必得的职位。但对于小股东来说,还可以争取副董事长的提名权,或者增设公司秘书助理。

董事会一般都会设立一些下属专门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履行某方面的职能,常见的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往往担当了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督审计等事务的建议职能。鉴于下属委员会的重要性,其席位也是公司管控权争夺的重点。小股东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应高度重视占据下属委员会席位。

(四)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公司高管的提名权也是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现代公司治理中高管的任命大多是通过董事会进行,但股东可以有提名高管人选的权利。例如在合资公司组建谈判中,小股东可以要求享有公司部分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对其提名的、满足公司文件要求的高管人选,董事会必须通过并给予任命,以此来实现对合资企业的管控。

当然,与董事会席位的争夺一样,高管提名权的分配也是公司管控权争夺的战略高地之一。在股权比例比较接近的公司股权架构中,对小股东来说最有利的高管提名权分配方式是“交叉轮换提名”。例如第一任首席执行官(CEO)由甲股东提名,第二任则由乙股东提名,并依此顺序轮换提名;同时作为交换,其他的重要管理职位如首席财务官(CFO),第一任将由乙股东提名,第二任由甲股东提名,并依次轮换。同时还可以增设一些CEO或CFO的助理或顾问岗位,为增加其参与权利,还可以进一步规定这些助理或顾问与CEO或CFO有同等的信息知情权,并有权参加CEO、CFO出席的会议,并在CEO或CFO决策前须事先咨询助理或顾问的意见(虽然最终不一定要按照其意见进行决策)。

(五)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事项时的否决权有股东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多数情况下,股东协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公司宪法性文件中会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中的“简单多数决议事项”和“绝对多数决议事项”,甚至是“一致决议事项”。通过在谈判时制定较高的绝对多数决议票数比例,可以实现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例如某小股东在某一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28%,如合资公司的“绝对多数决议事项”要求持有代表公司75%以上股权的股东批准,则28%的持股比例就在此类事项的决议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小股东可以按照其持股比例及占有的董事会席位,来争取相应的“绝对多数决议”比例,但具体比例和事项范围往往都是各方谈判的结果。一般来说,在国际商业实践中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往往都需要“绝对多数决议”。

为限制小股东的否决权,大股东也会在公司文件中要求,如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一定数值,就不能享有否决权甚至是投票权;特定情况下大股东还会要求如小股东坚持行使否决权,为推行公司决策,大股东有强制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另外对于不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小股东来说,恐怕就只有“股东会”最后一道防线了。endprint

三、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业务中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海外投资策略和理念,适当考虑合适的小股权投资

考虑到国内监管机构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方向的限制,中国企业“走出去”并不是任何领域都可以涉入。而对于投资东道国来说,出于保护本国产业企业考虑,对外资进行限制也是司空见惯,特别是输电、电信等高度监管的行业。两者共同作用,在投资机会有限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作为大股东或重要战略投资者的机会也并不总能碰到。基于此,在充分做好各方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中国企业也有必要适当考虑一些财务回报较好、投资风险较小的小股权投资,并在成为小股东时充分行使其保护自己权益的相关权利。

(二)在作为小股东的公司治理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当坚持“以一个‘中心为核心,两个‘基本点两手抓”,尽量做到“核心”必得,两手都要硬

股东会和董事会中的权力是核心,要保证“走出去”企业在未来可能的合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中与持有的股权相当的权利。例如在合资公司组建谈判过程中,在尽量争取更多高管任命权的同时,也要坚持在股东协议或合资协议中全面地写入保护自己权益的技术性条款。

(三)在中国企业的海外资产管控方面,要掌握国际上先进的公司治理游戏规则,更多地从“人”的依赖向“制度”依赖转变;同时要有防卫意识,及早杜绝公司治理结构中可能的漏洞

目前中国企业对于海外资产的管理,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派驻前方的公司人员,但在公司人力资源储备有限的情况下,如有关情况短期内无法改善,这种以“人”为主的发展模式就会受到局限。如能事先通过合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就可以适度地将“人”的因素解放出来,而且依靠制度的笼子也可以更多地考虑雇佣当地人员,加快企业本土化进程。完善的海外资产管控制度的另一个优点是可复制性,一个项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借鉴另一个项目的治理和管控方面经验的手法,从而不断完善、推广,实现制度性的规划或标准。

(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从事人员,要逐步从专业型人才向专业和综合管理型人才并重提升转变

制度的完善总有一个过程,“人”的因素才是永恒的主题。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业务的扩展,会需要越来越多掌握新技术知识的人员奔赴海外管理“前线”。而海外资产管理所需的知识,不仅仅是某一个专业所能够涵盖的,未来会需要大量综合管理型人才。因此,为了适应公司海外业务发展,中国企业中从事海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苦练“内功”,不断更新知识。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培养一批了解投资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熟悉国际商业游戏规则的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公司的代表在海外公司的经营—尤其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博弈中,能被接受且发挥影响力,也才能保护好中方投资股东的权益。▲

注释:

①根据汤姆森·路透社(Thomson Reuters Corp.)的数据,截止2012年年底中国海外并购交易总额已达到378亿美元。

②如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等。

③同一主权国家内也可能同时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从而有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域。例如中国就有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四个法域,四法域各自的法律体系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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