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篇)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篇一
附件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篇二
我院根据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孕产妇住院,实名制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地点:产科。
(三)《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间:每周二、周四全天(节假日除外)(四)《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间段:产妇出院后即可办理;最迟不宜超过一月。
(五)“有效身份证件”指
1.居民长效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不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护照(外籍);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身份证的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面纸张上。
(七)非新生儿母亲本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资料:
1.领证人持填写完整准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部分,核实后签字确认;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部分,核实后签字确认。)
2.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的委托书;
(八)《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记载的所有信息不得变更。因此,填写前必须确定新生儿父母双方信息和新生儿的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若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请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九)新生儿出生时间必须登记为阳历、新生儿姓名必须用规范汉字。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十)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声明,办证人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十一)孕产妇住院登记姓名、年龄与有效身份证原件不一致的,领证人应提供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态;
2.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业务办理,请咨询办证人。
(十四)温馨提示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存根三部分组成,存根由办证人拆切保存、副页由户口机关拆切保存、正页由监护人永久保存。2.户口未在公安机关登记之前,不得塑封《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私自拆切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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