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2024-07-23

最新外商独资企业章程(7篇)

1.最新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篇一

(北京)有限公司

公 司

日期:2015年【6】月【20】日地点:【北京】

公司章程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的所有活动应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国其它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的管辖。

第 1 条

定 义 在本“公司章程”中被定义的词语,应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 1.1“公司章程”是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1.2“公司”的中文名称为**。1.3“公司”英文名称为**。

1.4“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 1.5 “董事会”是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1.6“营业执照”是指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该执照于颁发之日赋予

本“公司”法人资格。

1.7 “董事”或“董事们”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成员们。1.8“审批机关”是指北京朝阳区商务委员会。

1.9“清算委员会”是指根据规定由“董事会”为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委派的清算委员会。

1.10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本“公司”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认缴的资本总额。1.11“RMB”或“人民币”是指中国法定流通货币。

第 2 条

股 东 2.1“公司”由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100%)由股东认缴。

2.2**是一家根据**法律组成和存在的有限公司,在XX注册,(注册号:XX),其法定地址位于:XX。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国籍: XX 2.3“公司”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所有重大问题。股东应行使下列职权:(ⅰ)指定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ⅱ)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ⅲ)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ⅳ)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ⅵ)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ⅷ)修改公司章程;

(ⅸ)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 3 条

组织形式

3.1“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自有的财产和资产。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就公司的任何债务向股东追索。

3.2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额为限。“公司”为中国法律项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股东以其按照本章程第5条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仅对公司财产享有债券,而无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股东不对公司的任何债务、义务或负债承担责任,无论这些债务是何种性质或者因何种原因产生。

3.3“公司”的所有利润归公司所有,但是股东有权按照中国法律和会计要求进行分配。

第 4 条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1本“公司”的宗旨是:

(ⅰ)建立一个在技术和管理方面高效率、现代化和先进的独资公司,为希望在中国投资的欧洲公司和希望寻求市场开发、技术设备引进、提高适应中国市场管理技术的中国公司提供有效的服务。

(ⅱ)“公司”将利用先进技术和专业管理方法以实现股东获得合法利润、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有益贡献并增进经济竞争和技术交流高质量的目标。4.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企业形象与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零售家具。

第 5 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1“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为一百万“人民币”(“RMB”1,000,000),全部由股东认缴。

5.2原公司甲方深圳国浩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在合资公司中占注册资本10%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加利斯通控股有限公司,并退出合资公司

5.2“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股东以欧元现汇形式缴纳,股东应在“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的六十(60)天之内一次性缴情。

5.3 上述出资在相应数额的现金在中国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之日应视为已缴纳。5.4“公司”应委任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核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证实其出资金额。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应与公司账簿一起保存。

5.5上述验资报告应报原审批机关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5.6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须经股东批准,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批准后,公司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手续,并取得经变更的营业执照。

第 6 条

董事会

6.1“董事会”的组成

(a)“公司”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董事会。

(b)“董事会”由三(3)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委派。

(c)“董事”任期为【三(3)年】,期满经股东重新委任的,可以连任。董事如因退休、撤换、辞职、疾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而出现空缺,股东应委任继任人在该董事剩余任期内担任董事,直至该“董事”任期期满。6.2“董事会”的权利

(a)股东可在向公司发出即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撤换董事。股东应将董事的委任和撤换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b)除非其行为超出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范围,否则公司董事对其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无需承担个人责任。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应补偿董事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律师费。(c)股东应委派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

(d)“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只有在“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的行动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e)“董事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委托一名董事代替其履行职责。董事在董事长权限内授予其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对公司有约束力。(f)“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执行股东的决议;

(ii)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iii)

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iv)制订“公司”预算方案(v)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对净收入的分配;

(vi)制订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vii)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viii)作出关于留存储备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公司”发展基金比例的决议,以及关于这些基金的支出使用的决议;

(ix)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提交股东批准;(x)决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xi)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xii)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

(xiii)指定一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以验证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指定“公司”的审计师;

(xiv)参与发生于任何法庭或仲裁及裁决的涉及“公司”的任何诉讼或索赔要求,但应直接由总经理处理的有关“公司”人员的诉讼或索赔要求除外;(xv)做出由“公司”承担的“董事会”会议费用的数额的决议;

(xvi)批准确认根据有关中国法规的规定应分期支付的因“公司”的成立所发生的费用的合理部分;

(xvii)有关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纠纷的决定(若有);(xviii)指定“清算委员会”成员,以进行“公司”的清算(xix)“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g)对上述第9条所述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参加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同意。6.3“董事会”会议

(a)董事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b)董事长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事日程、地点和时间。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地点和时间的通知应当至少在举行会议日期的前七(7)天发送给公司的所有董事。董事长负责注册董事会会议。

(c)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前述一般性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等可以允许所有人士参加会议并互相进行同步即时交流的方式举行,参加该等会议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d)董事为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e)“董事会”的临时决议,应由董事长应 “公司”三分之二(2/3)董事提出讨论特定事宜的书面要求而召集,该书面要求可以由传真传送。

(f)董事会应制定一位董事会秘书,负责为所有会议作准确完整的英文记录(包括一份会议通知)。总经理负责会议记录的安全保管。

(g)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须有三分之二(2/3)的董事亲自出席或由其代表出席可形成法定人数,必须有法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方可举行。

(h)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六十(60)天内召开,各方同意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提交董事们投票决定的决议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ⅰ)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命,任期和聘用条件(ⅱ)通过对总经理的授权(ⅲ)通过公司第一个预算

(ⅳ)就双方所应认缴资本的各期出资额作出决议并规定必要的细节

(ⅴ)指定一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委托其验证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ⅵ)对第一届董事会某些费用的数额以及为设立公司而发生与各方的费用作出决议。

6.4补偿

董事会成员的工作是没有任何报酬的,但董事们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都应由公司按照所使用的货币予以承担,所有这些费用的支出报告均应提交董事会以批准报销。

6.5未经会议而作出的决议

董事会有权根据由全体董事一致书面统一的方法来通过未经董事会会议而做出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该决议的内容应由公司董事长挂号邮寄、传真或者直接送交全体董事的首重,每一位董事应将其书面的赞同意见挂号邮寄、传真或送交董事长,任何又传真所送达的决议均需经挂号邮寄予以确认。6.6 监事

公司应当由公司股东委派【一(1)】名监事,监事任期三(3)年,期满经公司股东重新委任的,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i)检查公司财务;

(ii)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建议股东撤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iii)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或可能伤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 / 她改正其行为;

(iv)

第 7 条

向股东提出建议。

经营管理

7.1经营管理结构

(ⅰ)公司应建立在一个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结构。这个经营管理机构由一名总经理及一名副总经理构成。

(ⅱ)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其任期为【三(3)】年,除非被“董事会“提前免职。(ⅲ)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命,任期和聘用条件由“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和/或以“董事会”的书面确认加以规定。

(ⅳ)如果需要,总经理应决定部门经理的人数及任命,部门经理(若有)应处理总经理委托的事宜,并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7.2职责

(ⅰ)“公司”应建立一种在“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全面负责的经营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付全部责任并执行“董事会“决议。

(ⅱ)总经理的具体权利和责任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确定,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直接向总经理报告,须听从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ⅲ)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采取一切措施对与公司活动有关的信息进行保密,但中国和法国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信息除外。

(ⅳ)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若有营私舞弊或也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 8 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8.1财务和会计

(a)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有关的地方财政及税务部门备案。

(b)公司应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和财务,每年的1月1日开始并于同年的12月31日结束,但是第一个财务应于公司成立并取得开业执照之日开始,在随后的12月31日或一年后结束,并且须经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c)总经理应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发展,如果认为需要 总经理可以聘用一位财务经理。

(d)总经理制定会计制度及程序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和财务管理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通用的会

计准则。

(e)会计制度和程序应提交有关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备案,记账方法及原则应采用借贷

记账法以及权重发生制。

(f)公司的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报告和帐簿均以中文和英文和/或法文制作保管。

(g)公司应采用人民币作为其标准的记账本币。公司的会计账簿应以人民币记账,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对非记账本币的货币所使用的汇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或视情况按照“外汇调剂中心”或任何其他金融实体的外汇市场价,记账制度应规定记录使用非记账本位币的货币所进行交易的一切详细情况。(h)在每一财务头三(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i)公司向中国的财政及税务部门报送其以外国货币为单位制作的会计报表时,应同时另向该财政及税务部门报送一套以人民币为单位制作的内容相同的会计报表。8.2 审计

(a)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独立审计师实施公司的财务审查稽核,该审计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

(b)审计师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审查公司的财务收支及账目,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c)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与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报送中国的财政与税务机关,其具体内容应报地方工商局。

第 9 条

外汇平衡

9.1银行账户和外汇管制

“公司”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银行分别开设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的中国有关法规办理。9.2外汇平衡

(a)公司应使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任何一切手段努力创汇以满足其需要并实现外汇平衡。

(b)公司应利用任何机会使用人民币支付费用,为公司节约外汇,条件是所需服务及产品的价格,质量和销售条件具有竞争力。

(c)只有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才能将公司外汇账户中的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公司外汇账户中的流动基金按照以下顺序优先使用:(ⅰ)维持日常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外汇支出(ⅱ)外汇贷款还本利息(ⅲ)进口器材及设备的支付

(ⅳ)支付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外汇费用

(ⅴ)根据乙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相应份额比例向其支付的利润(ⅵ)董事会决定以外汇支付的其他费用

(d)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满足对外汇费用的需求,特别是上文43.3项所列出的费用,公司可以通过中的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汇调剂中心将人民币换成外币。

第 10 条

税务与利润

10.1税务

(a)公司纳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它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办理。

(b)公司雇员纳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国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办理。10.2利润

(ⅰ)“公司“付清所得税后,”董事会“应决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公司“发展基金的数额,该数额应根据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从税后净利润中扣除。(ⅱ)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依法纳税并提取上述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后,公司的所有剩余利润均可按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

(ⅲ)公司以往(各个)会计的亏损获得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往会计的剩余利润可与当年利润一同分配,或在弥补当年亏损之后开始分配。

第 11 条

劳动管理

11.1主导原则

涉及到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人数、招聘、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以及关于上述人员的其他事项,应由董事会在中国有关法律的保障下,自主确定,不受外来干涉。11.2聘用员工

(a)公司将雇用的所有员工须直接与代表公司的总经理签订一份个人劳动合同(b)公司招聘员工,应按文化程度,外语水平,工作技能,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后,择优录用。公司员工的录用标准和人数按公司经营需要和工作性质确定。

(c)在公司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若其以前所聘员工的人数已超出实际需要,或者他们经培训后仍不称职,则可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予以解聘,如果某员工经培训后,合同未满提出辞职或弃职,则公司有权要求其偿还公司为其付出的培训费。

(d)总经理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记过和减薪,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解聘。

(e)对那些工作不称职的员工,视其不称职的程度,可予以降薪或调至另外的职位,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f)所有的员工须签订一份个人劳动合同,规定保密条款及侵权责任,该个人劳动合同还应包括适用于员工离开公司时的禁止竞争条款。

第 12 条

工会

14.1公司员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工会并参与工会活动。

14.2 工会的所有活动均应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会的宗旨是代表和保护公司员工的利益和民主权利。另外,工会也可尽量组织政治、科技、文艺和体育活动,并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

14.3 根据有关法律要求的限度,公司每月均应留出并拨给工会一笔款项,其数额相当于公司中属于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全体雇员的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的2%(百分之二),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资金管理措施未使用这些资金。

第 13 条

终止和清算

13.1终止

(a)公司的最初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b)经股东批准且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

(c)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至少在经营初始期限届满前180天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如延期申请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应在收到批准文件后30天内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延期经营的变更登记手续。(d)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公司可以终止经营:

(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

(ⅱ)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ⅲ)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公司无法继续经营;(ⅳ)破产;

(ⅴ)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权利被取消;(ⅵ)股东因其他原因决定终止公司的经营并解散公司。

13.2清算

(a)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依法组成一个清算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在一切法律事务中代表公司,清算委员会应依照使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在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原则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估价和清算。

(b)清算委员会应由三(3)人组成,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但不必是公式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也可以指定合格的专业顾问,如会计师以及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成员或

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董事会应向审批机关中主管公司的部门以及其他由中国法规所要求的有关行政部门汇报“清算委员会”的成立。

(c)清算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其借款数额,并在委员会成立之日后六十(60)日内在一家国家级报纸、一家省级报纸或一家市级报纸上刊登第一次公告,在上述报纸其中之一刊登第二次公告。

(d)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清算计划,该清算计划如获董事会批准,则应由清算委员会监督执行。

(e)在制定和执行清算计划时,清算委员会应当尽一切努力使公司的资产获得最高的外币价格。

(f)所有的清算费用,包括清算委员会成员和顾问的报酬以及公司员工的工资,保险费和福利支出都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g)在对公司的资产清算完毕并清偿其所有未付重要债务后,应将余额全部退给股东。如果需要,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任何有关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费用 均应视为清算费用。

(h)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即应履行注销“公司“登记的所有其他手续,将公司的“营业执照”交还原注册机构,并向外宣布清算结束。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股东保存。13.3保险

公司应自己负担费用和支出,对于服务性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要投保的各种风险进行长期的完全的和充分的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在中国政府许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和保期应由总经理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决定。

第 14 条

章程的修改

14.1补充、修改或取消本章程任何条款的内容,均须通过股东批准,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4.2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公司中的股权的,应相应地修改本章程。

第 15 条

其它规定

15.1需要公司签署的所有契约、合同、协议和其它文件,均由董事长或其不时授权代表公司行事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会签、认证或确认。

15.2 如果有本“公司章程”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事宜,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以及已公布并可公开援用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第 16 条

本章程及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须自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

2.外商独资企业章程(不设董事会) 篇二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福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外文名称为:Fuzhou Co., Ltd.公司法定地址为:福州市。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投资者对外资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宗旨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获得投资者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世界水平。第八条 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 元。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 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由投资方在境外自筹解决。(根据实际投资的 币种填写)

第十条 出资方式:外汇现金: 万 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在:1.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缴清。

2.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3)个月内先到资15%,其余在两(2)年内缴清,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以上到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保留)

第十二条 投资者出资到位后,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变化,确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投资者委派,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职权主要如下:

1.审批重要报告(如报告、资金周转情况等);

2.审批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本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聘用总经理等公司的主要职员;

第十七条 投资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企业章程 2.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3. 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4. 将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5. 公司合并或分立; 6. 抵押公司资产;

7.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8.决定企业停产、终止与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室、财务部、生产部、国贸部、业务部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应由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副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一人,由执行董事聘请。

第二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议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核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议账目,向总经理并向执行董事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自一月一日起至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帐务会计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帐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审查。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事先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帐薄。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投资者确定。其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分配给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应分利润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 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付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七条 如欲延长经营期限,须经投资者决议并经投资者书面同意,在期满前六(6)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投资者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司:

(一)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破产;(四)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须经投资者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投资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六十三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投资者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后,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由投资者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者签署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其修改时同。

投资者(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章程签订地点:福州市

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或自然人)拟在天津____________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投资方如是自然人单独列出)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 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外销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现汇__________________;实物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注册资金分___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其余部分在_____个月内缴齐。(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名,董事会成员由投资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作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终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4.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须由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

第三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三十九条 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配给投资方。

第四十条 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以往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五十条 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限期、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若投资方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原登记机构办完登记手续后方能延长期限。

第五十四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董事会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破产;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投资者通过后执行该清算方案。

第五十七条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的资产,在清偿债务之后分配给投资方。

第六十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将清算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应制订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1)中文写成。(2)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注:任选一种)

本章程一式份,投资方执一份,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对某一特定事宜,中国未颁布法律,则须参照国际惯例。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天津市西青区对外贸易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签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4.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 篇四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免交)(中方如为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

9、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0、法定地址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

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1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提税的证明材料

1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

1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1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文件

16、核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7、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企业代码所需文件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文件

内资: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公章。(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资: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任职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方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者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合同(招商局盖骑缝章)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公司住所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

(1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文件。

3、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前置审批文件

(7)董事会关于成立分公司的决议

(8)其他有关文件

税务登记

1、申请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税务登记表。(2)税种登记表。(3)税务核实调查表。(4)工会经费登记表。(5)手机短信登记表。(6)开业申请报告。(7)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10)验资报告复印件.(11)土地证或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2)本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13)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4)投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方为单位的需提供)。(15)总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16)外商办批准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17)其他。

海关备案注册登记

1、申请海关备案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全套材料。(2)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3)进口设备及其它物资清单。(4)生产厂房证明文件。(5)报关专用章印模。(6)企业财务管理制度。(7)开户银行提供的担保协助函。(8)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9)企业管理人员、报关员登记表。(10)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颁发企业备案证明书

外管登记

1、申请书、资本项目外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5.最新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篇五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章程变更(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变更)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07月22日)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09月04日)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01号,2001年04月12日)第十六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第三条规定、第七条规定;

(五)《对〈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结实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10号)第二条规定。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可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

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消、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二)企业原审批机关为郫县外经局;

(三)通过年检;

(四)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五、申请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

3、权利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

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本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原件各一式五份)

7、验资报告原件;

8、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9、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10、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违约方构成违约行为的生效裁决;

14、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

15、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6、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0、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

3、权利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2、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违约方构成违约行为的生效裁

决;

14、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

1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7、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权利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7、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8、验资报告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提交关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

12、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4、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本县外经局窗口提出申请。外经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窗口。

第二步:市商务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窗口。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接件;

2、外经局外资科审核资料;3分管领导、局长复核资料;

4、由外资科出具相关批复。

八、行政审批时限(分为法定和承诺时限,即办件统一为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十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便民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代办件、并联审批件)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填写是或否)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6.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篇六

XXXXXX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

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 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出资人为,出资额______万元,出资比例%。其中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出资比例%;以实物出资________万元,出资比例%;以知识产权(注:填写具体名称,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等)出资________万元,出资比例%;以土地使用权出资________万元,出资比例%;以其他非货币(注:填写具体名称,如:股权、债权等)出资________万元;出资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制定或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转让出资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注: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注:3-13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得少于5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其中公司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指定。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任期项可不作规定)

第七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注:如果不设定营业期限,则注明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一致作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比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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