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法律依据评析

2025-02-15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法律依据评析(3篇)

1.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法律依据评析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

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闲置土地处置案例分析 篇二

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通过协议出让,以1000万元的价格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其中应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5亿。该企业在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入了3000万元、已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厂房后,于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设。由于该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

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罚。该企业不服,认为其已对该地块投入建设资金总计4000万元,并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900平方米的厂房,所以该土地应不属于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法律依据评析 篇三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

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

5.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

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

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

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对在2005年9月2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

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

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者应当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8%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投资强度或建设容积率两项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从低择取折算比例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为二年。

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

5.2005年9月3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

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移动四址问题。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

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题。2005年9月2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规划选址要求;虽不完全按总平面布置图实施,但项目容积率已达到规定要求,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准予土地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用地者对建筑、安全与消防等整改情况,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市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的处置由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组确认。

五、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土地利用效率。

1.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加层、扩建工业厂房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鼓励企业对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腾笼换鸟”、技改、嫁接、招商等方式盘活使用。对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享受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3.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可返还给所在地政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执法等工作。

三县参照执行。

一、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手段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出口下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受此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鼓励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采取措施以积极应对形势,如市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作为政府重要资源管理部门,“保增长、保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从存量中找增量”,实现投资扩大、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目标,并从中挖掘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实践 市委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突出实践特色,对于国土部门而言,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就是很重要的实践,是落实部厅“保增长、保红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重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根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土地与保障用地并重。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破解如何既科学合理地保护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两者之间的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

(三)是保障我市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充足的用地保障是基础。比如说,1-4月份,我市共上市成交经营性用地19宗,成交面积1118.46亩,成交总额24.83亿元,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呈“小阳春”态势。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市2009年度用地计划已提前使用完,受此影响,部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可能会因用地计划无法及时报批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由此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项目不开工建设,企业没有利润、土地没有产出、政府没有税收、百姓没有就业;二是如项目开工建设,则会产生违法用地现象。因此,开展并做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不仅可促进企业增加有效投入、产生效益、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相当于节省了等量的农用地计划,从城市中找“耕地”,这也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当前提出“双保”中的“保红线”精神。

(四)是落实我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

2008年10月8日,我市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全国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这既给予了我市发展的机遇,也赋予了我市沉甸甸的责任。为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并于2009年4月3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2号)。《实施意见》共30条,其中第12条明确提出坚决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

二、我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回顾

(一)2006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

2006年,我市依法开展了清理闲置土地工作。通过采取“收回或重新配置、完善供后监管、清欠社保资金、调整年度用地计划、在建项目检查、规范入区入园协议、建立工业项目投入产出经济综合评价体系”七项重点措施,共收回、调整闲置土地7300亩。

(二)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

2007年,我们对全市193宗,面积10306.7亩已供未开工工业项目用地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其中经开区共涉及14宗工业项目用地,面积819.08亩。经过督查,经开区14宗工业项目用地中除1宗100.43亩项目用地被收回外,其余13宗718.65亩工业项目用地已全部开工建设。

(三)2008年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情况

在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的基础上,我们又对全市24宗,面积878.69亩闲置工业项目用地及86宗,面积5473.67亩低效利用工业项目用地进行了清查,其中经开区闲置土地4宗,面积309.37亩;低效利用土地4宗,面积396.52亩。通过清查,对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即企业承诺自清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实质性开工建设,并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如企业未按承诺时间完成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清理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开展了多次,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土地的闲置及低效利用现象有所好转,但仍无法彻底杜绝。在清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清理工作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开展,短期内,能得到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清理成效也较显著,但清理工作一结束,工作重点也就随之转移,事后监管也就成了“水中花、雾里月”;二是每年开展清理工作,每年都出台处置意见,但真正严格按照意见处理到位、动真格的很少,因此并未从真正触动各县区、开发园区的痛处,尤其是对以投资为名实际圈地的用地单位没有形成威慑力;三是每次开展清理工作,采取的是市委市政府牵头督办,国土局具体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在此过程中,开发园区管委会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缺乏主动为之的观念;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手段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造成土地巡查不到位、土地执法偏软的现象。五是广泛宣传政策不足,没有形成全社会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国土部虽然批准我市为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但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氛围还任重道远,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重大。

三、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经开区共清理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32宗,面积3770.8亩,其中闲置土地15宗,面积1940.6亩;低效利用土地17宗,面积1830.2亩。具体为:

1、按土地用途分。工业项目25宗,面积2876.99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78.2%和76.4%;教育项目1宗,面积27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3.1%和0.7%;科研设计项目2宗,面积39.5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6.2%和1.0%;住宅项目3宗,面积765.55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9.4%和20.3%,军事项目1宗,面积61.76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3.1%和1.6%。

2、按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分。满2年的有28宗,面积3412.89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87.5%和90.5%;满1年、不满两年的有3宗,面积244.02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9.4%和6.5%;不满1年的有1宗,面积113.89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3.1%和3.0%。

3、按用地主体分。国有单位4宗,面积853.47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12.5%和22.6%;军事单位1宗,面积61.76亩, 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3.1%和1.6%;非国有单位27宗,面积2855.57亩, 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84.4%和75.8%。

4、按用地规模分。用地面积在百亩以上的有13宗,面积2796.78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40.6%和74.2%;用地面积在百亩以下的有19宗,面积974.02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59.4%和25.8%;

(二)原因分析

开发区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分类不同,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有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有政策执行方面的原因,有招商引资方面的原因,有绩效考核方面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等,这里不做赘述,仅从几个具体方面原因分析如下:

1、项目单位自身原因

(1)项目单位自身实力不足,贪大求全,大量拿地,或自身经营不善造成资金不足而无法开工建设。如国通公司总用地718亩,但有近400亩土地没有建设。

(2)项目单位一次性拿地,整体规划,分期建设,造成剩余土地没有开工建设。如佳通轮胎,总用地约2000亩,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分期上马新项目,但至今仍有部分土地没有利用。

(3)项目单位处于改制过程中,因人员变动无人管理,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市二建开发公司直至2008年10月才改制完成,造成25亩土地未开工。

(4)项目单位尚未确定规划方案,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省军区61.76亩用地。

2.规划调整原因

(1)因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变更,项目用地需重新选址,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发展有限公司100.43亩用地,海恒集团海恒研发创业中心项目9亩用地。

(2)规划方案调整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如晋展(合肥)置业公司利星行项目178亩用地;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亩项目用地。3.开发区自身原因

(1)基础设施不到位。如经济区合肥光华机械有限公司。

(2)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长期预留给项目单位。如捷敏电子项目二期103.47亩用地。

4.受现阶段经济形势困难影响

如美菱集团美菱工业园330亩项目用地,受金融危机影响,项目市场前景较差,拟推迟建设;合肥桐新时装有限公司48亩项目用地,受金融风暴影响,企业订单减少,拟调整投资建设内容;瑞杰丝(安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31亩项目用地。

四、建议措施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有效利用。

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收回土地、赶走企业,而是为了盘活土地,帮助和促进企业早投产、早产出,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从某种角度讲,政府并不是破坏投资环境、失信于企业,而是通过清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建立诚信社会,对政府、对企业都是一种“双赢”。因此,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我们应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帮助、鼓励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尽快建成投产,产出效益,对开工建设确有困难的企业,政府应加大帮助和扶持力度,而不能简单的“一棍子打死”,以促进企业发展,保增长、保就业、创税收为根本目的。换个角度讲,这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内涵之一,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部开展“双保”和“双赢”活动的实践之一。

(二)分类对待,分别处理,加大处置力度。对通过宣传引导给予扶持帮助但仍不改进或置若罔闻的,要坚决进行清理。

1、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2、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但不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一律按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3、超过土地出让合同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建设不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4、土地使用权人低效利用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约定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逾期仍未竣工的,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低效利用土地。

5、建立土地退出机制。对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还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6.除上述措施,还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采用周转、调剂、置换、纳入政府土地收储等方式。一方面可以解决开发园区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促成好的项目及时落地。

(三)完善落实“双向约束”机制。

1、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建议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变以往的“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共同做好对项目单位的监管、控制和激励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对实际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开工条件、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等方面进行复核验收,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违约责任,由受让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办法处理。

2、优化征地报批流程,缩短项目落地投产时间。即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前置、合并、同步”等方法,优化现有征地报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确保项目在征地报批结束后即可开工建设,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3、强化用地计划管理,依法合规开工建设。对用地计划已经土委会审定同意的,用地预申请单位须承诺按预申请的条件、内容参与竞买活动,并同步申请办理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立即开工建设。否则,无偿收回用地计划,重新安排别的项目,并在三个月内不再安排用地计划;对用地计划已经市土委会批准,但因资金等原因无法按承诺时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收回用地计划后,优先安排给可立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拟安排项目,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投入产出,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为促进项目用地“紧凑式开发”,根据项目规划方案、开工建设时序和当年度拟开工建设面积,统一规划,分期安排用地计划;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从勘测阶段起,严格地类审核,控制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指标。

4.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落实建设用地许可公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土地合同管理。对园区工业项目,以项目单位同开发园区签订的入区入园协议为依据,对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税收、就业人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开发园区可通过收回土地或加收增值地价方式,督促开工建设,并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及工程建设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着力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重点做好已供土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积极主动帮助政府寻求解决人地矛盾的合法途径,最大程度地减少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业务管理水平,提高宏观管理能力。

2003年中央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几年来,成效显著。市委市政府也要求不断提高国土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要把国土资源部门塑造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求我们从对土地市场调控转变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从针对行业调控转变为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这不仅是我们的新任务、新挑战,更是我们的光荣使命。鉴于此,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要变国土资源管理专才为懂经济、懂管理、懂工业、懂相关技术的通才,在学习中拓宽知识面,在实践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在摸索创新中提高宏观经济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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