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基本知识(精选9篇)
1.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篇一
仓库管基本知识
一、仓库管理的定义
1、所谓仓库,就是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使产品、物品暂时存放的场所。它是暂时的临时的场所。主要作用就是保持生产的连续性。
2、仓库管理,就是对仓储货物的发放、结存等活动的有效控制,其目的是为伽也保证仓库货物的完好无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类货物的活动状况进行分类记录,以明确的图表方式表达仓储货物的数量、质量方面的状况,以及目前所在的地理位置、部门、订单归属和仓储分散程度等情况的综合管理形式。
二、仓库管理在供应链中的重要地位
1、物料仓储是供应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物料仓储能够保证进入下一环节前的质量。
3、物料仓储是加快流通、节约流通费用的重要手段
4、树立全新观念:库存就是负债与浪费
三、仓库管理目标、范围、要求、内容
(一)仓库管理的目标主要体现的方面
1、正确计划用料
2、适当的库存量管理
3、强化采购管理
4、发挥盘点的功效
5、确保物料的品质
6、发挥储运功能
7、合理处理呆滞
(二)几个基本问题
1、仓库管理的核心
2、仓库管理的范围
3、仓库管理的内容
4、仓库控制的要求
5、库存管理中的加强和注意
6、建立仓储管理内部合计控制
7、如何有效的控制物料
8、如何采购物料以满足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求
9、如何管理库存量以有效地支持生产。
(三)库存管理中的加强和注重
1、加强接货管理
2、加强保管管理
3、注重价值变化
4、注重物资维护与保养
5、减少不合理储存
(四)库存管理中通常存在的问题
1、标识不清
2、预算管理不到位,缺乏过程控制
3、库存品的分类不合理
(五)仓库管理的内容
1、一齐:整齐
2、二化:统一化,清晰化
3、三致:帐、物、卡一致
4、四清:物请、帐清、质量清、用途清
5、五整:整改、整顿、整理、整洁、完整
6、六防:防损、防缺、防滞、防火、防盗、防害
(六)仓库管理的流程
1、仓储部门的职能:三个字:收、管、发
2、储存注意事项,归拢为:四化、四清、四保、四定
3、收发料流程,包含二个方面:材料的收发和产品的收发。
4、收发料应遵循的原则:
5、一般物料发放的注意事项
6、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的管理规定
7、物料卡的作用
8、交付(物料交接)交付过程注意事项
9、物料管理技巧
10、做账与盘点
四、仓库管理人员的角色认识
(一)仓储管理人员角色认知
(二)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有的能力
(四)仓库管理人员该干什么
五、仓库管理之重——盘点
(一)常见的盘点方法
1、缺料盘点法
2、定期盘点法
3、循环盘点法
(二)盘点时机
1、定期盘点
2、不定期盘点
(三)盘点的一般步骤
1、盘点准备
2、初盘作业
3、复盘作业
六、企业零库存管理问题探讨
“每个管理失误最后都会变成库存”
(一)零库存的概念
1、零库存并不是等于不要储备或没有储备
2、所谓的零库存,是指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在采购、生产、销售、配送等一个或几个经营环节中,不以仓库存储的形式存在,而是处于周转的状态。
(二)实施零库存管理的效果评价
1、零库存里与传统库存管理比较
2、零库存管理优势分析
(三)实施零库存管理注意的问题
1、树立零库存管理的思想
零库存管理是综合管理实力的体现
零库存管理是一个物流、生产、库存和计划管理的现代化 零库存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标 追求零库存管理
2、研究零库存管理的条件
经营环境 供应链管理 信息体统
(四)实施零库存的方法
1、内部供应链的优化
2、外部供应链的优化
2.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篇二
在今天知识爆炸的时代, 我们每个人都在不停地搜索不同的信息, 扩充自己的知识。随着每个人偏好的信息量的增加, 就需要进行很好的知识管理。而个人可以管理的知识不仅是指书本和文献中的有形内容, 而且更是指信息, 是从原始材料中组织和系统化的数据。个人知识管理的重点在于对隐形知识的管理[1], 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共享, 提高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当前个人知识仍有如下问题: (1) 有好多信息是我们当前用不到的, 但从长远考虑又是极为有价值的, 但是等真正用到的时候我们却找不到了; (2) 已经积累的信息或知识无法做到及时的动态更新; (3) 个人所获知识管理松散, 知识之间难以建立关联, 从而很难从现在知识创造出新的知识; (4) 个人隐性知识的管理实现起来还比较困难。
2. 个人知识管理网站的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日常的工作的时候都会上网或其它方式查找资料, 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查找完后要么收藏在IE的收藏夹中要么存储在本地的机器上, 等到以后要用的时候要么是怎么也找不到原来的东西, 要么根本就不记得有这么一回事儿, 又得重新上网或其它方式查找一遍。这种方式是属于纯粹的个人注意, 对团队的知识贡献基本没有。这是因为没有这样一个平台来支持个人将他们的个人脑海里的知识进行归类梳理, 将能够分享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将精华的知识分享到集体的知识库中, 这样就形成了小知识库与大知识库的融合、互补。因此, 有一个个人知识管理工具[2]来归纳梳理个人的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个人知识管理网站的建设势在必行。
采用个人知识网站实现个人知识管理需要做到: (1) 方便快捷地从网上获取知识, 并且能及时更新知识; (2) 快速地查询搜索到所需的知识; (3) 个人知识库与组织知识库的共享和互补; (4) 帮助个人实现知识的转化, 如把个人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 再将所获得的显性知识经人工分析和计算机智能综合, 形成新的知识 (隐性的或显性的) 。
3. 个人知识管理网站的功能设计
个人知识管理网站一般也采用B/S的架构, 前台用流行的脚本语言开发 (如asp, jsp等) , 后台采用数据库 (如SQL server等) 。网站的功能应包括:用户管理、知识获取、知识查询、知识发布与共享、知识整理等。
用户管理部分, 设计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管理, 规定浏览、后台操作、上传与下载等不同权限, 由不同的用户来操作, 有效地保证网站的安全和使用方便。
知识获取部分, 这一部分应包括多种获取途径:人工录入与下载、导入、从公司内部网自动获取、从互联网的网页自动提取等, 并能做到动态更新。
知识查询部分, 可对站内所有资料进行多种方式的搜索, 能及时迅速地提供所需要的知识, 并记住用户喜好, 以方便用户的下次查询。
知识整理, 用户对对自己的知识进行添加, 修改, 删除, 发布, 分类等操作。
网站实现的关键
(1) 如何有效地、高效地、动态地获取知识;解决办法有网页提取技术、RSS信息聚合方法[3]、软计算方法等。
(2) 如何有效地实现知识的转化, 这需要个人与组织科学地利用这个平台进行知识的共享、传播, 在不断地修正和提高中, 实现知识的不断的升华。
(3) 如何高效地进行知识的整理与分类, 解决办法有采用模糊数学和遗传算法等进行智能分类, 甚至推理, 来帮助用户进行智能分类。
4. 利用知识型教师个人网站做好个人知识管理
个人知识管理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就是个人的知识积累过程。个人可利用网站按如下途径进行个人知识管理。
(1) 将平时遇到的与自己相关的资料、素材随时上传到网站上, 并分类管理, 以便日后利用。
(2) 管理好网站论坛, 积极发言, 及时回复, 定时总结同行或其他人在论坛上的发言及他们对网站上各项素材的评论, 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
(3) 进行教学反思, 自觉地把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 进行全面、深入的冷静思考和总结, 从而进入更优化的教学状态, 从总结中得到知识, 得到进步。
(4) 定时更新网站内容, 重组获得的资源, 不断扩充资源库, 这不仅可以增加网站的应用价值, 对个人也是一种获得知识和管理知识的方式。
5. 结论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个人对知识需求量的增加, 给每个人带来了机遇和巨大的挑战。个人知识管理网站无疑给个人提供了一个管理知识、利用知识、更新知识的平台。
摘要: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知识在个人和组织的成长发展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作用, 而个人知识管理网站可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知识管理手段, 更是一种灵活、实用、人性化的知识管理工具。本文就如何设计与利用个人知识管理网站进行个人知识管理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个人知识管理,网站,设计
参考文献
[1]张洪彬, 沈治宏.论个人知识管理[D].2007
[2]周春雷, 王蕾.国内个人知识管理软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 (04)
3.从知识管理到知识服务 篇三
随着知识管理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熟知,许多行动力强的组织内部已经开展起知识管理建设,成立知识管理组织,搭建知识管理系统,收集、共享员工经验总结和工作成果等知识内容。
但在企业的具体运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过多地把关注放在激励各部门员工贡献知识,提高知识库中的知识文档量,以及规避因为员工流失造成的知识资产流失风险上,结果则导致了知识库中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根本无法匹配员工的知识需求。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显示出企业在开展知识管理容易忽视以下两点:其一、知识管理最终要以满足员工的知识需求为目标;其二、因为员工是知识的创造者,所以企业应把自己的定位从知识管理向知识服务转型。下表就简单列举了知识管理和知识服务的对比(见表1)。
知识管理是以“知识”为管理对象,通过知识创造、知识获取、知识储存、知识共享、知识应用等环节对知识进行的统一管理。它关注的包括:公司有哪些知识?这些知识是否放入了公司知识库?
知识服务是以“员工”为服务对象,通过知识需求、知识组织、知识交流、知识应用、知识创新等环节满足员工的知识需求,促进知识应用和创新,它更关注的是:员工需要哪些知识?员工需要的知识是否得到了满足?
显然,两者对比知识服务更有生命力,所以企业开展知识服务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战略与文化
在战略和文化方面,企业应树立“人人共享、人人受益”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价值观,使员工切身感受到“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如果企业领导心里耿耿于怀的是“人员流动、知识流失”,那么员工就不愿意贡献知识,更会担心自己的经验传授出去以后自己会丧失竞争优势。
二、内容
在内容方面,企业的知识管理工作不但要管理已有的知识,还应根据员工的需要和公司战略需要去主动地组织创建出新的知识。例如,企业可以内部立项做知识产品的研发;或者,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员工生活方面知识的交流平台,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知识服务应惠及员工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员工切实因为知识服务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这样才能“接地气”。
三、管理机制
在管理机制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部门的职能不但包括搭建和维护知识管理系统、组织知识管理活动、开展知识管理考核和激励等内容,还应主动向员工提供知识咨询服务。员工在知识库查询过程中有困难或者找不到的信息(包括最新的模版、技术、相关案例等等知识)都可以向知识管理部门寻求帮助。所以有的企业把知识管理部改名为知识中心,特别突出了其服务的职能。在AMT内部就有专门为知识咨询需求成立的“源源博士”虚拟专家平台,员工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找“源源博士”聊聊。
四、IT支撑
在IT支撑方面,应更多地站在员工的角度去考虑如何更方便地提交知识、查询知识、应用知识,以实现业务系统和知识库很好的集成,在业务流程中及时搜集知识和应用知识。例如,在员工接收派单的系统中可以很方便地链接到类似项目的历史经验,在业务系统中设计嵌入窗口帮助方便地进行知识库查询,在业务系统加入及时的知识点提醒。另外,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APP等应用的拓展将更加方便知识交流。例如,传统的知识问答是WEB界面,如果把知识库、知识问答和专家库等知识管理系统功能做成APP,员工则随时可以把查询知识、提问和回答问题、与专家在线交流等功能打包随身携带,这一切的灵活使用将更充分地利用好员工的碎片时间。
4.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篇四
一、行政许可法单选题
1、下列哪一部法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告别以依法治事为中心的第一阶段,转入以事后的行政权力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第二阶段。()A、行政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国家赔偿法 D、行政处罚法
2、下列哪一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从事后监督模式向兼顾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模式转变,告别了单向推进依法行政的模式,揭开了全面推进依法进程的序幕。()A、行政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许可法
D、行政处罚法
3、下列哪一部法律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为推动诚信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A、行政复议法 B、行政许可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行政处罚法
4、行政机关不可以根据下列哪种规范性文件,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国务院部门规定
5、我国首次确立行政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的法律性文件是。()A、行政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D、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以下哪些选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
A、经济调节 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D、政府为企业货款提供担保
7、罗斯福新政的理论依据是()A、亚当.斯密理论
B、凯恩斯理论
C、威廉.韦德理论
D、罗斯福理论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A、2004年5月1日
B、2004年7月1日
C、2004年10月1日
9、下列哪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A、开业登记
B、结婚登记
C、收养登记
10、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A、快速
B、便民
C、服务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享有()。A、陈诉权、申辩权 B、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C、辩护权
12、下列哪种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B、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C、因利害关系人改变意见
13、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A、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C、依法不予赔偿或者补偿
14、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A、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B、一律不得转让
C、都可以转让
15、()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A、建设部规章
B、行政法规 C、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16、()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A、国务院
B、公安部
C、省人大常委
17、()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A、法律
B、行政法规
C、省政府规章
18、公安机关根据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担法律责任。
A、公安机关
B、省政府
C、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9、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A、联合办理 B、集中办理 C、统一受理 20、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布行政许可事项。A、本机关的网站上 B、互连网上
C、政府信息网上
21、行政许可申请不能通过()方式提出。A、电话
B、传真
C、电子邮件
2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A、客观性
B、真实性
C、可靠性
2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A、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A、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B、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当场退还申请人补正
25、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和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2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A、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B、向社会公告
C、告知申请人
2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A、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B、不予行政许可 C、准予行政许可
28、下列证件中,()属于行政许可证件。A、居民身份证 B、结婚证 C、机动车驾驶证
29、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A、不予行政许可 B、不予行政许可或准予行政许可 C、准予行政许可
30、()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A、法律
B、法律、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3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A、二十日
B、四十日
C、六十日
32、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3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审查完毕。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3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3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组织听证。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36、对举行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A、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报告 B、听证笔录 C、听证员的合议笔录
37、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A、通过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 B、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友好协商后 C、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
3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A、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C、对有数量限制的可以收取费用
3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照()的规定收取费用。
A、法律、行政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40、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签字后归档。
A、监督检查人员 B、被许可人 C、行政机关负责人
41、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A、违法行为发生地 B、违法行为发现地 C、被许可人所在地
42、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履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其许可证
4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撤消行政许可。A、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许定的 B、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A、注消
B、撤回
C、撤消
45、(),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A、因不可抗拒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A、赔偿
B、补偿
C、赔偿或补偿
47、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A、一年
B、两年
C、三年
48、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该许可实施满()需要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六个月
49、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A、十日
B、七日
C、五日
5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5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5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A、三十日 B、二十日 C、十日 D、四十五日 E、十五日
二、行政许可法多选题试题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C、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D、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A、陈诉权 B、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D、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权
3、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公众利益
D、个人隐私
4、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5、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便民
6、(),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B、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修正的 D、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7、()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公安部规章
8、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D、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有()。A、统一受理 B、联合办理 C、分别办理
D、集中办理
10、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等方式提出。A、信函
B、电报
C、传真
D、电子数据
11、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A、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B、申请材料齐全 C、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D、符合法定形式
12、(),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条件。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B、符合法定形式
C、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1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A、应当说明理由 B、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应当举行听证 D、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14、行政许可证件包括()。
A、资格证
B、资质证
C、执照
D、许可证
1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A、听证 B、检验、检测 C、招标、拍卖 D、鉴定和专家评审
16、(),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D、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17、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实施。
A、行政机关 B、行业组织 C、人事部门
D、劳动部门
18、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
A、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B、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C、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 D、不得对身体条件作出限制
19、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 B、技术条件 C、经营业绩
D、管理水平
20、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
A、技术标准 B、技术条件 C、技术规范 D、技术人员
2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照()收取费用。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2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A、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B、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C、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D、随时通知被许可人到行政机关汇报经营情况
23、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A、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C、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D、不得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24、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A、吊销行政许可证件
B、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 C、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D、限期整改
25、(),可以撤消行政许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6、(),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许可法判断题试题
1、省财政厅对省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2、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予以保密。()
5、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6、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7、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
()
8、涉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9、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10、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
11、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
12、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13、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
14、省消防局可以委托省消防协会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
15、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16、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分别受理,但应当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17、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18、申请人必须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19、行政许可申请不得通过电话、传真、电子数据等方式提出。()20、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购买格式文本。()
21、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
22、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2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5、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
()
26、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后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
27、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28、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29、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的可不出具书面凭证。
()
30、行政机关应当在互连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专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子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31、行政机关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均不能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3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同时向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提供申请材料。()
34、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该利害关系人。
()
3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
()
3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7、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3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0、行政机关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
4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4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4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
4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承担听证费用。
()
4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听证。
()
48、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
49、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50、行政机关违反招标、拍卖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51、对需要经过国家考试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方便申请人复习。
()
5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安排的计划,自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准收取费用。
5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55、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
56、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57、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记录。
()
58、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59、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60、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不得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61、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规章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
62、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予以 制止并向行政机关举报。
()
63、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6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对撤消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
65、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6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67、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6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终身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7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该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答 案
一、行政许可法单选题答案
1、(A)
2、(D)
3、(B)
4、(D)
5、(C)
6、(D)
7、(B)
8、(B)
9、(A)
10、(B)
11、(C)
12、(C)
13、(B)
14、(A)
15、(A)
16、(A)
17、(C)
18、(A)
19、(C)20、(A)
21、(A)
22、(B)
23、(A)
24、(A)
25、(C)
26、(A)
27、(B)
28、(C)
29、(C)30、(B)
31、(A)
32、(A)
33、(B)
34、(C)
35、(B)
36、(B)
37、(C)
38、(A)
39、(A)40、(A)
41、(A)
42、(A)
43、(A)
44、(C)
45、(A)
46、(A)
47、(A)
48、(A)
49、(A)50、(B)
51、(C)
52、(B)、(C)、(D)、(E)
二、行政许可法多选题答案
1、(ABCD)
2、(ABCD)
3、(ABD)
4、(ABCD)
5、(ABCD)
6、(ABD)
7、(ABC)
8、(ABC)
9、(ABC)
10、(ABCD)
11、(ABD)
12、(ABC)
13、(AB)
14、(ABCD)
15、(ABCD)
16、(AC)
17、(AB)
18、(ABC)
19、(ABCD)20、(AC)
21、(AB)
22、(ABC)
23、(ABC)
24、(BC)
25、(ABCD)
26、(ABC)
三、行政许可法判断题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 篇五
为了能够在最经济的水平上并考虑到充分满足顾客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研究、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把企业内各部门的研制质量、维持质量和提高质量的活动构成为一体的一种有效的体系,
意义:
* 提高产品质量
* 改善产品设计
* 加速生产流程
* 鼓舞员工的士气和增强质量意识
* 改进产品售后服务
* 提高市场的接受程度
* 降低经营质量成本
* 减少经营亏损
* 降低现场维修成本
* 减少责任事故
范围: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与其他概念的基本差别在于,它强调为了取得真正的经济效益,管理必须始于识别顾客的质量要求,终于顾客对他手中的产品感到满意。全面质量管理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指导人、机器、信息的协调活动。
其主要活动范围可以使用如下描述:
TQM的基础:
* 系统工程与管理(系统工程)
* 完善的技术方法(控制工程)
* 有效的人际关系(行为工程)
TQM的演变:
TQM的演变过程
TQM的工作内容:
* 新设计的控制
* 进厂材料的控制
* 产品的控制
*
全面质量管理原理概述:
1. 在“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这一短语中,“质量”一词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的一般含义。质量是指“最适合于一定顾客的要求”。这些要求是:a.产品的实际用途;b.产品的售价。
2. 在“质量控制”这一短语中,“控制”一词表示一种管理手段,包括四个步骤:a.制订质量标准;b.评价标准的执行情况;c.偏离标准时采了纠正措施;d.安排改善标准的计划,
3. 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可以划分为两大类:a.技术方面的,即机器、材料和工艺;b.人方面的,即操作者、班组长和公司的其他人员。在这两类因素中,人的因素重要得多。
4. 全面质量管理是提供优质产品所永远需要的优良的产品设计,加工方法以及认真的产品维修服务等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
5.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任何制造过程,由于企业行业、规模的不同,方法的使用上略有不同,但基本原理仍然是相同的。方法上的差别可概括为:在大量生产中,质量管理的重点在产品,在单件小批生产中,重点在控制工序。
6. 质量管理贯穿在工业生产过程的所有阶段。首先是向用户发送产品,并且进行安装和现场维修服务。
7. 要有效地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就必须在生产或服务过程的所有主要阶段加以控制。这些控制就叫质量管理工作(Job of quality control),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a.新设计控制;b.进厂材料控制;c.产品控制;d.专题研究。
8. 建立质量体系是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与手段。
9. 质量成本是衡量和优化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一种手段。
10. 在组织方面,全面质量管理是上层管理部门的工具,用来委派产品质量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以达到既可免除上层管理部门的琐事,又可保留上层管理部门确保质量成果令人满意的手段的目的。
11. 原则上,总经理应当成为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总设计师”,同时,他和公司其他主要职能部门还应促进公司在效率、现代化、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发挥。
12. 从人际关系的观点来看,质量管理组织包括两个方面:a.为有关的全体人员和部门提供产品的质量信息和沟通渠道;b.为有关的雇员和部门参与整个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手段。
13. 质量管理工作必须有上层管理部门的全力支持。如果上层管理部门的支持不够热情,那么,向公司内其他人宣传得再多也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效果。
14. 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无论何时、何处都会用到数理统计方法,但是,数理统计方法只是全面质量管理中的一个内容,它不等于全面质量管理。
15. 应该认真地在公司的范围内逐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明智的做法是,选择一两个质量课题加以解决并取得成功,然后按这种方式一步一步地实施质量管理计划。
6.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篇六
试卷总分:100 出卷时间:2018-05-22 15:13 答题时间:4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3分]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参考答案:D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说法错误的是:()[3分] A.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一律予以撤销 B.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参考答案:A
3.2018年5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3分]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参考答案:B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3分] A.罚款 B.行政拘留 C.警告 D.罚金
参考答案:C
5.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说法正确的是:()[3分]
A.某沿海省的政府实施对某海域某种矿产资源的开发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司法部应当公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要求报考者参加强制性考前培训并指定教材
C.王某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D.赵某和张某都申请出租车运营许可,但是数额只剩下一个,且两人都符合法定条件,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抽签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参考答案:A
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分] A.15日 B.10日 C.20日 D.5日
参考答案:C
7.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统一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3分] A.本级行政机关 B.下级行政机关 C.一个机构 D.一级组织 参考答案:C
8.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或者组织有关部门()、()。()[3分]
A.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B.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C.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分别办理 D.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 参考答案:A
9.行政机关提供()文本,不得收费。()[3分] A.行政许可决定书 B.行政许可证书
C.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D.行政许可申请书 参考答案:C
10.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分]
A.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C.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参考答案:D
11.关于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分] A.行政机关不经过被许可人要求而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B.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C.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参考答案:A
12.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3分] A.权力机关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B
13.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3分]
A.进出口食品检验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进出口食品贴上检疫标签 B.行政机关根据某化肥厂的申请,发给其生产许可证
C.某中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D.老王下岗后自谋出路,想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老王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C
1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是:()[3分] 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赵某不知,仍然向市监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监部门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
B.张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了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C.马某向市监部门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市监部门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
D.田某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的说明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定,但是专利局并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王某需要补正的内容,则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D
15.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3分]
A.属于行政确认,因为采矿登记确认了采矿权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作出的且是依据法律作出的 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 参考答案:C
16.赵某想要在一条河的附近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河水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则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正确的是:()[3分] A.行政机关无须告知附近居民该申请许可事项
B.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该情况,但是附近居民无权陈述意见 C.行政机关只需听取附近居民意见,无须听取赵某的申辩
D.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赵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 参考答案:D
17.市监局根据王某的申请,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约束力,下列的正确说法是:()[3分]
A.市监局既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也可以不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市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
C.市监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D.市监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参考答案:D
18.某食品加工企业向卫生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对于该申请,卫生部门经过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3分]
A.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
B.如果食品加工企业符合法定卫生条件、标准,卫生部门可以当场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卫生局如果认为食品加工企业不符合卫生条件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D.卫生部门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食品加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考答案:D
19.行政许可由_____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3分]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D.各级人民政府的 参考答案:C
20.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正确的说法是:()[3分] 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 参考答案:B
二、判断题
21.行政许可就是行政审批。()[3分] 参考答案:×
22.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3分] 参考答案:×
23.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分] 参考答案:×
24.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分] 参考答案:×
25.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以体现公平竞争。()[3分] 参考答案:√
2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3分] 参考答案:√
2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也可以在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3分] 参考答案:×
2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分] 参考答案:√
2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分] 参考答案:×
30.对于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人中任意选择一人,准予行政许可,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3分] 参考答案:×
三、多选题 31.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方法是:()[5分]
A.依法进行抽样检查 B.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C.依法进行抽样检测
D.依法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参考答案:ABCD
7.基于知识网格的知识管理研究 篇七
知识管理强调人与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组织与环境的密切结合。计算机作为有效工具,对知识管理的推动具有重要作用。在信息时代,人类知识的快速积累、共享和交流必须依赖信息技术的发展[1]。分布式计算技术的发展围绕集成和互操作两个方面进行,主要经历了客户机/服务器、Web服务和网格三个阶段。
客户机/服务器阶段把数据和作业主要集中在服务器上,客户通过访问服务器获得数据和服务,并与其他客户实现交流,互操作主要在服务器内部进行。
第二阶段从中间件开始,统一于Web服务。为了实现服务器之间的互联,出现了中间件技术,它统一表达基本业务过程及其相关的消息传递、数据库访问等功能。但中间件的可扩展性差,也没有解决数据/业务的发现等问题。Web服务正弥补了异构系统的鸿沟,解决了面向互联网的集成和互作问题。
集成和互操作技术的第三阶段是网格技术[2],最终目是实现在“全球智慧网络”中的知识共享和广泛协同,基本路是彻底解决自治性、异构性和动态性,将网格作为基础施。技术方案包括网格计算、普及计算和移动计算。
2. 知识网格定义和特征
知识网格是指一个智能的、可支撑网络应用的环境,使用户可以有效地获取、发布、共享、管理知识资源,并提供按需服务来支持应用的创新、协作、决策和解决问题。
知识网格主要有以下5大特征:使人们能够通过单一语义入口获取、管理分布于全球的知识,而且不需要知道知识的具体位置;智能地聚合分布于全球的相关知识,利用后台推理与解释机制提供智能的知识服务;在一个单一语义空间映射、重构、抽象的基础上共享及使用推理服务,在其中相互理解且没有任何障碍;在全球范围检索到解决问题所需的知识,确保提供合适的知识闭包;知识不是静态存贮的,能动态更新,知识服务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自动演化改进。
3. 知识网格体系结构
知识网格由五个层次组成:构造层、连接层、资源层、汇集层、应用层。
构造层控制网格中的资源,提供了共享资源的本地控制接口;连接层定义核心的通信和安全协议,使得通信更安全、更简单;资源层定义了在一个单独的资源上提供共享操作的协议;汇集层协调各种资源,关心的是全局的状态和跨域的交互行为;应用层通过各层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调用相应的服务,通过服务调动网格上的资源来完成任务[3]。
4. 知识网格在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知识创新,因此要管理资源丰富、形式各样的知识,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将适当的知识传递给需要的人,以解决其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知识网格在知识管理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4.1 知识网格有利于知识交流
首先,知识网格为知识表示的多样化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人们获取知识提供了条件。任何人都可成为知识的接受者和发布者,而且知识网格能够帮助人或虚拟角色有效地获取和发布知识。其次,知识网格有利于促进知识可视化和创新。知识网格通过智能化的用户接口使人们可以通过可视化来共享知识,同时还可以激发知识创新的知识增值。
4.2 知识网格有利于智能化地进行知识管理
智能化包括使用方便、界面一致、主动服务、用户输入和操作最少、平台的灵活性和柔性特征及方便的个性化服务。知识网格是利用网格技术实现知识的共享、管理和提供知识服务的系统,它采用特定的软件,为用户提供了一个访问文件系统、档案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多种异构存储系统的统一接口,屏蔽了存储系统的异构特性。层次化的元数据设计思想为实现用户对资源透明性的访问提供了可能,也为知识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3 知识网格技术为知识管理提供统一的平台
知识网格对分布在广域网环境中的信息资源进行抽象描述,支持网格应用对资源访问的透明性,为用户提供一体化的智能信息平台,创建一种基于因特网的新一代信息平台和软件基础设施。在这个平台上,信息处理是分布式、协作和智能化的,用户可以通过单一入口访问所有信息。知识网格的智能化特性关系到用户是否接受的问题,也是其知识网格的优越性之一。
4.4 知识网格有助于进行有效的组织和提炼知识
知识网格能关联和集成不同级别和不同领域的知识资源,以此来支持跨领域的类比推理、问题解决和科学发现。知识网格能删除冗余知识,并能够提炼所含的知识来合理扩展有用的知识。利用知识网格可以更好地进行知识挖掘,更有利于进行知识管理,它也会有助于从已有的良好知识、范例和类似文本的知识源中衍生出新知识。
4.5 知识网格有利于显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换
知识网格是由知识元组成的,也就是知识网格使信息资源管理从文献载体深入到了知识单元层面。知识元的独立性和链接方法是生成新知识的主要途径,知识网格可以将整个科学分类体系立体分布在网格结点上,通过不同的结构链接方法使诸多交叉学科体系由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创造出新的学科研究领域,达到知识创新的目的。
5. 知识网格相对于传统知识管理模式的优势
5.1 知识获取与知识表示的多样化
在知识网格中人们直接通过交流互相获取知识,任何人都可成为知识的发布者。知识网格能够辅助人或虚拟角色有效地获取和发布知识,并以人机都可理解的方式将其表示出来。
5.2 知识可视化和创新
知识网格通过智能化的用户接口使人们通过可视化来共享知识和激发知识创新的知识增值。语义链网络和认知图可缩短知识表示和可视化之间的鸿沟。
5.3 知识的动态传播和管理
知识网格通过知识流网络实现了知识在网络中的动态传播和共享,从而更好地促进了知识的交流和利用。
5.4 知识的有效组织和提炼
知识可通过基于语义的范式来组织,以确保有效的检索和修改操作。知识网格能删除冗余知识,并提炼所含的知识来合理扩展有用的知识。它也会有助于从已有的良好知识、范例和类似文本的知识源中衍生出新知识。
5.5 知识关联和集成
知识网格能关联和集成不同级别和不同领域的知识资源,以此来支持跨领域的类比推理、问题解决和科学发现。
5.6 知识管理的智能化
从知识存储到用户的知识利用,知识网格纵向地为用户提供集成一体的方案。它不需要程序员进行二次开发,只需要管理员做简单的配置,就可建立服务平台。智能化包括使用方便、界面一致、主动服务、用户输入和操作最少、平台的灵活性和柔性特征及方便的个性化服务。
6. 结论
知识学习是最重要的人类活动之一,所有人都受到上述技术的影响。人们如何学习,以及如何利用这些技术辅助人们学习,受到教育工作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作者、人工智能专家和信息科学家的高度重视。知识网格给知识管理提供了美好的前景,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安全问题、产权问题。网格应用所涉及的大量资料和计算内容在各组织间是否能安全共享,内部系统环境中的资源能否被安全可靠地利用,是网格技术应用的重要问题。产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网络资源共享,而网格技术是在巨型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新变革,立足于网络资源,为用户提供透明服务的一项技术。这样就使得资源利用合法化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和保护[4]。
总之,知识网格是一个集人类当前全部知识为一体的、合理组织的网络知识集成系统,利用计算机网格通过信息集成和知识集成来实现知识的合理组织和动态生长,从而实现知识传播和利用的总体最优化,对知识创新有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毅志, 刘建勋.知识网格研究[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6) :13-16.
[2]周淑云.知识管理的新发展——知识网格[J].图书馆论坛, 2006, (1) :235-237.
[3]诸葛海.知识网格[EB].2006.06.27.http://jcst.ict.ac.cn/down2loads/xsqy/qy1301.pdf.
8.浅谈企业知识管理的基本问题 篇八
一.所谓知识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拥有知识资源的有效管理,从而实现知识资本利润最大化。
关于知识管理,美国德尔福集团创始人之一卡尔·费拉保罗认为,知识管理就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的出发点是把知识视为企业发展的关键资源,并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知识作为企业竞争和经营的重要策略。而运用集体智慧提高企业整体的创新能力,是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Delphi咨询公司作为最早进行知识管理研究的机构之一,他对知识管理下的定义得到了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认同:知识管理是一项技术实践活动,它以提高决策质量为目的,协助在整个组织范围内提高知识创新和交流效率。也就是说,所谓知识管理,是通过对企业拥有知识资源的有效管理,从而实现知识资本利润最大化。
企业知识管理在不同背景环境下会表现出不同侧重的管理形式,企业在实施知识管理中会受到人员素质、组织规模、赢利状况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的制约。在知识经济比较发达的美国,网络型知识管理被视为组织管理的最佳模式,有20%的高科技公司和大多数政府部门利用网络型知识管理来提高效率。IBM等一些著名公司还专门成立了知识管理的研究机构。在我国,知识经济还不发达,网络型知识管理所占的比重还很低。由于知识管理做的不好,大部分组织的创造力和竞争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因此,加强知识管理对我国很多组织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人是知识的重要载体,所以人力资源管理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讲,知识管理的实施在于建立激励雇员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设立知识总监,培养企业创新和集体创造力。知识管理还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途径。显性知识易于整理和进行计算机储存,而隐性知识则难掌握,它集中存储在雇员的脑海里,是雇员取得经验的体现。知识管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但公司如果离开了知识管理就不可能具有竞争力。实施有效的知识管理所要求的远不止仅仅拥有合适的软件系统和充分培训。它要求公司的领导层把集体知识共享和创新视为赢得竞争优势的支柱。如果公司员工为了保住工作而隐瞒信息,如果公司里采取的安全措施常常是为了鼓励保密而非信息公开共享,那么这将对公司构成巨大挑战。相比之下,知识管理要求雇员共同分享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并且要求管理层对那些做到这一点的人予以鼓励。我们认为企业知识管理的实质就是对企业中人的经验、知识、能力等因素的管理实现知识共享,并有效实现知识价值的转化,以促进企业知识化和企业的不断成熟和壮大。
二.实施企业知识管理需要把握的基本环节
企业要想在经济知识化的浪潮中取得竞争优势,必须进行知识管理的尝试。在发展知识战略、重塑企业知识文化、实现知识度量、设立知识主管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在进行知识管理的探索实践中,企业必须有一个以知识为中心的实体、目标和知识共享价值体系,围绕这一价值体系,企业能够进行自主组织和对知识以及企业知识化进行管理和整合。
企业知识管理需要知识管理者即知识主管。知识主管的任务就是要创造、使用、保存和转让知识。一般地,其地位应居于首席执行官和信息主管之间。基本功能就是开发企业知识创新能力和集体创造力的应用与发挥。
创建有利于知识共享的企业文化是有效实现知识共享的关键。知识共享的实现需要企业文化的引导,应该把员工学习、知识共享、提高员工作为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和目标,构建学习型组织。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团队交流学习等活动将学习内化为组织的经常性行为,并溶入到员工的意识与习惯中去,形成员工的共同愿景;通过宣传建立“尊重知识,共享知识”的组织文化,使员工相互信任,为知识共享和交流奠定基础;营造开放式交流环境,使每个人都能为组织的知识库做出贡献,并将学习内化成企业员工的终生任务和生活方式,为员工提供汲取更多更好知识的空间;使共享成为员工的义务,推进组织知识库的良好运行,使员工以传播、获取、创造和应用新知识为乐事,并不认为分享知识会危及自身利益,相反,让他们明白这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使每一个人受益于这种共享行为。这样,企业、组织建立起相互信任、尊重知识、鼓励知识共享的企业文化,由文化驱动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创立开放、灵活的共享环境,最终使知识共享成为组织成员的习惯行为,使组织成为真正的学习型组织,从而提高企业的智力或者说智商,在竞争中取胜。
企业知识管理需要建立递增收益网络。收益递减规律是对经济运行的传统解释,它说明用于提高资源效率的投资越多,获得的边际效益也就越低。但是在知识经济中经济运行的规律则是收益递增规律,它说明知识投入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因此在知识经济活动中企业的重要任务就是管理知识的投入和知识投入的收益,建立知识收益的递增网络是知识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知识管理的基本特征及其应用
企业知识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内核性知识管理和连带性知识管理,前者只对知识本身进行管理,后者包括与知识有关的管理。在企业的知识管理中,无论是对知识生产、知识流通、知识应用等环节和条件的管理,还是对与知识有关的资本管理、资源管理等都是以知识为核心的管理。
企业知识管理具有以下特征:重视对企业员工的精神激励,赋予员工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员工的自觉性、能动性和首创性;重视企业知识的流动、共享和创新,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重视企业知识和人才,促使企业成长为学习型组织;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在实现企业自我价值的同时,注重向传统产业的渗透,提高社会整体的知识化水平。
研究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知识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一个企业来说,迎接知识经济必须首先促进本企业的知识化,包括生产过程的知识化、劳动者的知识化、管理的知识化和生产产品的知识化。促进企业知识化的重要举措就是要进行知识和技术创新、大力引进知识和技术、激发员工学习和利用知识技术与经验、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员工知识与技术培训等。对这些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
企业要应对未来的严峻挑战,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牢牢抓住企业知识管理这条生命线。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紧密结合的产物。与传统管理不同,它倡导民主管理、自主管理,强调全员参与管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价值导向型管理,企业知识管理要求企业以提升价值创造力为核心,通过持续不断的引导、教育、感化、沟通、激励,使组织成员的行为变被动为主动、变他律为自律,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通过培训、考核、评估、主题活动等一整套系统化操作规程,将企业经营理念融入到企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当中,贯穿到企业运营管理的每个环节和细节之中,固化到每个岗位和管理流程,渗透到由设计、开发、生产、资源配置、市场营销、品牌推广构成的价值链体系之中,使企业知识管理成为为企业提升长期绩效和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持久动力。
归纳起来,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与发展,也就是使信息转化为可被人们掌握的知识,并以此来提高特定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重在培养集体的创造力并推动创新。
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本知识 篇九
1、什么是兽药经营企业?
答: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
2、什么是兽药GSP?
答: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ale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Drugs)的简称,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3、为什么要实施兽药GSP?
答: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都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的兽药。
4、兽药GSP何时起实施?
答: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即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兽药GSP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5、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有何依据? 答: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6、未按规定实施兽药GSP的应依法承担何法律责任?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何理解《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答:经过自查,认为本企业已经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即可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2012年3月1日起,凡未申请换发或虽申请换发但未通过审查而未能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一律按照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取缔。
8、申请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向何部门提交申请?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向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9、申请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答:新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应填报《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办法》第四条。
(一)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包括技术人员的毕业证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等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三)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和设备情况;
(四)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五)企业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记录表格目录;
(六)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还应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代理商明确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委托书(或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委托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或进口注册证书复印件。
递交以上文件、证书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报送上述
(一)至
(七)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核实后,原件退回。
10、什么是兽用处方药?
答:是指凭兽药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11、什么是兽用非处方药?
答: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药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第二篇 兽药经营场所、仓库与设施
12、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与其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条。
1)市区、县城城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2)乡镇所在地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其它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
3)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设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专区,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4)专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13、兽药经营企业兽药储存仓库的面积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恒温冷藏库(柜)、冷库(柜):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市区、县城城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乡镇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乡镇其它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兽用生物制品专用库,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专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
(五)库房高度应不低于2.2米;
(六)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14、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恒温冷藏库(柜)、冷库(柜)的库房、设施的温度、湿度要求是什么?
答: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恒温冷藏库(柜)温度为2~10℃,冷库(柜)温度为-15°C以下;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15、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什么相关设施、设备?
答: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条。
1)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在办公、经营场所可以不设置货架、柜台;
2)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3)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5)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
6)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标本柜;
7)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具有独立的仓库或保险柜等特殊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应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16、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还应具备哪些特殊的储藏设备?
答: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符合以下条件的设施、设备,其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1)配备容积不低于25立方米的独立冷库1个,或配备冰柜、冰箱至少3个,冰柜、冰箱总容量不少于1500升;
2)配备至少5个保温箱;
3)安装双路供电线路或备有功率适合的发电设备;
4)经营需液氮保存的兽用生物制品,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液氮罐; 5)收货、发货的拆装环境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储存要求。
17、兽药经营企业对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应当如何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18、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统一配置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吗? 答:在同一县(市、区)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但每个连锁门店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19、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仓库地点、面积及有关设施、设备,以及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的,是否需要向发证机关报告?
答: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篇 兽药经营企业的机构与人员
20、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要多少人?
答:应不少于2人;同时经营或专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不少于5人。
21、何谓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答: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指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具有合伙出资人关系,并在企业具体从事兽药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
2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合伙出资人能否算为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合伙出资人如果不在企业具体从事兽药经营、管理活动的,不算为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23、对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掌握的知识内容具有哪些? 答: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条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24、兽药经营企业都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吗?
答: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以外其它兽药的企业,自行确定是否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25、兽药经营企业是否都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人员,如何理解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答:兽药经营企业都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人员。
如企业没有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则其必须设置1名质量管理负责人;企业仅具有1名质量管理人员的,则该名质量管理人员就是质量管理负责人。
如企业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则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能就是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当然企业也可以指定高层次的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
26、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哪些职能?
答: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以下职能: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对供货单位合法性和有关兽药品种质量的审核; 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5)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10)质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27、对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有何条件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28、企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能否在其它单位兼职? 答:不能。
29、对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有何条件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0、对兽药经营企业员工的素质培训有何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篇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3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哪些质量管理文件?
答: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1)企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承诺; 2)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6)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7)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9)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11)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制度。
3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哪些记录?
答: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3)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5)兽药清查记录;
6)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7)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8)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记录; 9)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33、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记录有何规范性要求?
答: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确保记录信息可追溯。
34、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
2)产品的质量档案,包括采购合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包括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3)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4)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第五篇 兽药的采购与入库
35、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范围有何要求?
答: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国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和代理机构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并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条款。
36、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才能把好产品的质量关? 答:1)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
2)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4)对首次经营的兽药品种应了解其质量标准、功能、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并索取检验报告。
5)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37、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兽药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2)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进口兽药的有关合法进口手续文件,包括《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
4)、兽药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批准; 5)、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经营和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
38、兽药经营企业对供货单位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应当向供货单位索要和核实盖有供货单位及生产厂家合法印章的下列文件资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
39、对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应当向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索要和核实盖有供货单位合法印章的下列文件资料复印件:
1)供货单位的授权书,并明确被授权人(即供货单位业务人员)的姓名、授权销售期限、范围等内容; 2)业务人员的身份证。
40、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入库时,是否需要验收?
答: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兽药质量检查包括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必要时,应对购进兽药产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兽用生物制品的入库检查验收应由2名质量管理人员进行。
41、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入库时,兽药质量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兽药质量检查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每件包装中,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2)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以及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存条件等。
3)属特殊管理兽药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4)进口兽药是否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品批准文号。
42、兽药入库检查时,发现哪些情形时,不得入库? 答: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4)质量异常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43、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对采购凭证和记录有何管理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有经手人或责任人签名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销售发货单。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六篇 兽药的陈列与储存
44、兽药的陈列、储存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具体事项可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1)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2)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3)与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空调等散热电器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墙面、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5)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6)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产品集中存放。7)兽药堆垛间应留有一定距离。
45、如何对兽药的陈列和储存进行标识管理?
答: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46、售后退回的兽药应如何管理?
答:售后退回的兽药,应当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检查,合格的存入合格兽药库(区),不合格的存入不合格兽药库(区)。
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七篇 兽药的销售与运输
47、兽药出库管理有何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1)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3)超出有效期限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48、兽药经营企业销售记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49、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时,对销售凭证和记录有何管理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出具有经手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印章的销售发货单。
50、对兽药拆零销售有何要求?
答: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
51、对兽药运输的管理有何要求?
答: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篇 兽药经营的售后服务
52、对兽药宣传的管理有何要求?
答:1)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2)经营场所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53、兽药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哪些主要文件资料和内容? 答:1)兽药经营许可证;
2)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 3)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54、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如何处理?
答: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5、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是否应该遵守本细则? 答:应该遵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部长 孙政才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号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部长:孙政才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进口、进口兽药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兽药应当从具备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以下简称兽药进口口岸)。兽药检验机构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兽药进口申请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第六条 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进口兽药通关单》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有效期限、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内容。
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上旬将上月核发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七条 代理商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事项,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农业部受理申请后组织风险评估,并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十条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 进口兽药经营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销售兽药。
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由中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由境外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委托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委托的境外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商由境外企业确定、调整,并报农业部备案。
境外企业应当与代理商签订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两家以上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代理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不得再确定经销商进行销售。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一家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代理商可以将代理产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确定经销商销售代理的产品。但经销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者。
代理商应当将经销商名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除境外企业确定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第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进口兽药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时,因企业申报不实或者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由进口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二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代理商应当向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手续。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三)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四)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六)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七)《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八)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九)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兽药进口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进口管理,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兽药证明文件,是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等。
第三十一条 兽药进口申请表、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可以从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http://)下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3号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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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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