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2024-07-24

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共11篇)(共11篇)

1.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一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正文: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 www.szceo.com (供德中两国公司之间货物销售使用) 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卖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 2、品质/规格: [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 4、数量: [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__。 6、总额: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 )%,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 7、原产国及生产国: 8、运输标志: 9、装运 9.1装运时间:___。 9.2装运港:___。 9.3卸货港:___。 9.4[ ]允许,或[ ]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7 9.6[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集装中国大学网()

 

2.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二

三、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可以说是《通则》的全新条款,对此予以专节规定。一般来说,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件发生”和“当事人间协议规定的”,法律强加的条件不在本节“附条件”的范围之内除非这些条件是当事人同意纳入合同中的;所附条件完全依赖于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意愿,即债务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这些均是对所附条件的最基本要求,否则就是无意义之条件。

所附条件类型,包括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指所附条件发生时合同或合同义务发生效力,后者则指所附条件发生时合同或合同义务终止。对于附条件的效力,也区分了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应两种情形: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即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所附条件不成熟,则合同继续有效;所附延缓条件成就时,合同或合同义务生效,如所附条件不成熟,则合同不发生效力。需注意的是,依照本通则,附条件的实现生效仅具有前瞻效力,不能溯及既往,除非当事人有其他规定,是以,在实务中应鼓励当事人明确表明附条件是溯及生效还是往后生效;但在解除条件的情形下,合同自动地从未来不确定时间发生之时开始产生效力。[2]

《通则》2010更是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违反善意和公平交易的义务或合作义务阻止条件成就的,则其不能主张条件未实现,视为条件已成就;反之,则视为条件不成熟。即是说,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这是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不一致行为、当事人间合作原则具体适用的体现。另外,在条件实现期间,一方当事人不能违背依照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为的义务,作出对在条件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的行为,一定情形下这可看作是先合同义务,因为在所附延缓条件实现之前合同并未生效。

四、多数债务人

该部分是《通则》以全新章节加以规定。其中“多数债务人”,就用13个条文专门规定,其重要性和全面性毋庸置疑,涉及连带债务的推定、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主张抵消权和抗辩情形、对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利等众多规定,字里行间更是闪烁着公平善意之光,渗透着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权衡。

多数债务人受指向一个债权人的相同债务的约束,这是对多数债务人的界定,其义务可分两种:(1)当每个债务人都受全部债务的约束时构成连带债务; (2) 当每个债务人仅以其份额受约束时构成按份债务。这两种类型是最普遍情形,还有其他情形如共同义务,即所有债务人需共同履行义务且债权人亦可要求全部债务人共同履行,如一个乐队的演奏表演即是如此。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指向其他情形时,多数债务人的债务被推定为是连带债务,显然,这是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考量,因为相对于按份债务,连带债务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如果债务人之间是连带债务,则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义务,直至其已接受完全履行,这是连带债务的应有之义,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其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另外,对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如履行、抵消或弃权、和解等,亦可对其他债务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体现了多个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债务关系,亦是连带债务外部效力的表现。在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中,连带债务人受相等份额债务的约束,除非有指向任何其他的情形,这表明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连带债务人内部按均等份额承担责任,但须明确的是,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且等额分配仅对其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

本节条文基本涵盖了多数债务人中与连带债务和按份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内容较全面详实,特别是关于“追索权”的条款,其中规定了追索抗辩、追索不能的情形,可以为国际商事实践中的行为人提供比较充分的指导和规范。“追索权”条款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即“已履行了超过其应有份额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向其他任一债务人追索其未履行的份额”,包括两种情形:(1)连带债务人在其已经履行了超过其承担份额债务的情况下,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即“追索权”在性质上构成债权,该连带债务人为了从全部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一个债务人那里取得每个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也可行使“债权人权利”,包括保证其履行的所有权利;(2)还没有获得全部履行的债权人在未履行部分的范围内保留其对共同债务人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优先于连带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另外,若已履行超过其份额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不能从其他连带债务人得到补偿,除了所有合理尝试,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已履行的债务人的份额均按比例增加,这是“追索不能”的情形,此处也体现了《通则》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平衡的处理艺术。

五、小结

《通则》条文不断增加,内容更加丰富,基本涵盖了国际商事合同所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新增条款的规定使得国际上调整商事合同的规范更加完善详备,这也为将来《通则》发展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补充解释提供“硬件”便利,这种可能性不能说不存在。

通过对《通则》2010新增条款的分析,《通则》2010的条文规定亦更加明确具体。以“恢复原状”条款为例,文本中规定“恢复原状”的条文共有六条,且分别针对不同情形予以规定,这种条款设计安排,使得关于该问题更为完善具体,便于合同当事人理解和援用。另外,《通则》2010新增条文很多都体现公平理念,如,“恢复原状”条款、连带之债中连带债务人“追索权利”及连带债权人“转移超过其份额之债权”的规定,均是考虑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及相关人的平等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Article 3.2.15 of the text of UNIDR OIT PR INCIPLES OFINTER NATIONAL COMMER CIAL CONTR ACTS.http://www.unidroit.org/english/principles/main.htm, 2011-10-08.

3.交易合同信用保险条款 篇三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未足额交付保险费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收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约定付款,从而导致债款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结束时依然存在(等待期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不论结束时是否在保险期间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债务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人、转包商或共同承包商)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

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

2、由于债务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的利息、罚息、因延迟付款的罚金、因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因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第十八条约定的文件和资料,导致保险人不能核实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则保险人对未能核实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交易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投保交易所有信息。

被保险人不得成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得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和减少损失。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针对类似的、债务人对被保险人的应负但未投保的债务所采取的措施;在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增加债务人根据交易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欠款。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收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约定的付款时,被保险人必须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损失的发生和预估的损失金额。

第十八条 等待期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提出索赔申请,该索赔必须说明损失金额。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下列索赔文件和资料证明: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有关的交易合同,商业发票;

(四)与债务人的有关往来函电或交易过程说明;

(五)被保险人已履行交易合同的证明文件;

(六)债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七)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提供破产证明文件;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三十日内做出针对该索赔的核定。但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债务人、或债务人和交易合同中其他关系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任何核定,直到该争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对损失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险金=(损失金额-被保险人由于该损失从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所有金额-债务人根据投保交易有权通过抵消的方式计入其会计账目的任何金额或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反请求的任何金额-被保险人有权支配的用以支付损失金额的款项)×投保比例-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时,应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债务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予以协助。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所有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以及任何损失金额的计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通用会计准则,并且与被保险人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使用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根据交易合同被保险人不再对尚未偿还的款项承担风险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来理解、处理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向除了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披露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向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了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则被保险人必须书面告诉他们该信息披露的保密性。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或政府机构或监管当局的命令的要求而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在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后,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检查或复制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相关联的任何记录。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两年;在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十年。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帮助保险人取得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关联的任何第三方拥有的所有上述信息。

释义

第三十一条 被定义的术语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解释。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填写的信用保险投保单以及投保人提交的有关证实债务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投保交易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

债务人:是指依据投保交易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债务人。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人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约定付款:是指在投保交易合同中约定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债务人在对应的约定付款日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认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比例: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金额占投保交易合同中载明的交易总金额的比例。投保交易:是指投保人所提交的投保单中所描述的交易。

交易合同: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债务人和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关于投保交易的所有合同,包括所有的附表和附件,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提供给保险人。

4.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篇四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什么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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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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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5.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五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 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C 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J 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

K 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Q 契约责任条款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W 卫生装置条款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Y 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

B 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 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造成电缆被盗时依法应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的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除非制造商和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通常居住于中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出差,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有关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的赔偿,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负责赔偿。

电瓶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拥有的电瓶车在营业所处内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除非该种权利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欺骗、不实陈述、隐瞒或违反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为其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四)附加被保险人如有其他类似的保险保障,本保单将被视为该保单的超赔保障。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及合伙人应视为包括在“被保险人名称”之中,但他们应遵守及履行本保险的条款及条件。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水灾、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存在其他保单,本保单仅负责其他保单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J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急救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采取了类似措施,造成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部分的赔偿扩展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但对于任何误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酒类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在累计限额____________之内,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因其销售或提供酒精饮料过程中,其顾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K 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由于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______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_______为限。本保险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员工出国公干,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对位于国外的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及雇员或享有被保险人代理权的公司、机构和个人提起的索赔。

Q 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任何社交活动或在娱乐场所内活动所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W 卫生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有缺陷的卫生装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卫生装置。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门使用水或化学剂进行灭火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Y 衣帽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衣服或私人物品但不包括其中的贵重物品及现金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及健身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健身房有专门人员负责。

娱乐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娱乐设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参加展览会或产品推广会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保管、占有(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十五天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应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 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六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保险期间 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形式。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 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保险人义务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日不行使而消灭。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安装、运行、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的、合理的费用。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第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第四条

(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

(二)项下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偿义务。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责任免除 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人也不负责赔偿: 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的差额。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 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正的; 还保险费。

(八)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九)电梯超载。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赔偿: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电梯安全管理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和设备使用的法规和规章;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维修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现有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应立即予以排除。被保险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人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7.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七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相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和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大厅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和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因疏忽或过失导致储户或第三者在营业大厅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在保单注明的金融机构营业大厅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所提取的现金被抢夺的损失,依据法律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政变、盗窃、抢劫、抢夺;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火灾、爆炸;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储户或第三者的任何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行业、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在营业场所配备保安或有关的报警(监视)装置,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和暴力抢劫、劫持的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发生事故的原始记录、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医院的相关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

8.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八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9.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九

陈都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因此而发生争执,便涉及到如何解释条款问题,例如,在我国温州等地,一些典当铺制订的格式条款中曾有“天灾人祸,皆不负责”的条款,当事人对天灾人祸的含义理解并不一致,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对格式条款作出准确的解释,对于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使格式条款保持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各项法规趋于完备,合同中的条款也越来越明确、具体、清楚,但是当事人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对于条款往往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解释。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所以如何对其作出正确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下面的案例对此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

1998年1月,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富康车,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除盗抢险按80%赔付外,其 1

余按100%赔付。合同期限为一年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华磊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1998年6月10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期限一个月,A公司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将富康车交付王某使用。1998年7月2日,王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为双方责任,处理结果为双方车辆各自修复。经B保险公司定损,A公司修理车辆支付修理费33548.82元。2000年3月20日A公司向B保险公司提出理赔,B保险公司以其提供的肇事司机王某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为由拒赔。另查王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1996年6月20日至2000年6月19日,驾驶证审验合格至1998年6月有效。

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此条款引自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就此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公司认为,未经过年间的驾驶证当然无效。而投保人却认为是否年检不影响驾驶证本身的效力。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对于合同中“无有效驾驶证”这一表述如何解释,也就是“未经过年检的驾驶证是否是有效驾驶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有如下规定:……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从这

一规定中似乎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为驾驶证未审验合格,所以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那么其所持的驾驶证也就是无效的。但是,通常的理解认为,年检与驾驶证的效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驾驶证的效力在颁发给驾驶员时就确定了,并且规定了有效期限,除非被吊销,否则驾驶证直至到期一直有效。而年检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管理,在驾驶证上签章只是其载体,持未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违章,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对驾驶员违章的处罚不必然改变驾驶证的效力。依笔者看来两种解释虽基于各自的利益,但都与理相合、于法有据。面对截然相反的结论,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在格式条款所应遵循的原则上仍应具有其特殊性。从性质上看,格式条款仍然属于合同而不是法律,因此不能按照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释格式条款。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要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如解释合同应考虑合同的目的,解释合同应按照合同的全部条款解释而不能仅拘泥于个别文字,解释合同应公平合理并兼顾双方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格式条款虽然是合同条款,却又和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制订的,而是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表现在: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订约者能够合理的理解的标准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写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在格式条款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订约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具体来说:第一,格式条款不应把各个具体的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使相对人以一般理解能力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第三,若格式条款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相对人的理解发生变化,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第三,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在不同的地域,应以合同订立时所在地域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在合同订立的地域根本不存在或人们普遍不能理解,那么也应根据订约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法谚上有所谓 “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和保险法第31条也表达了这一意思。这一规定显然是合理的。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个方制订的面不是由双方商订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相对人,所以,在条款不清楚时,应作出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

在A公司与B保险公司的案例中,根据上述规则,应该这样解释格式条款。首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其本意应该是对无证驾驶的规范,投保人一般也会按此理解,那么解释“无有效驾驶证”时也不应该与年检问题

相联系。其次,按照通常的理解,年检就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持未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对驾驶员违章的行政处罚与颁发驾驶证的行政许可不是一个概念,驾驶证的效力不应与经过年检与否挂钩。最后,保险公司是格式合同的制作者,解释条款时应该作对其不利的解释。显然,驾驶证效力与是否经过年检无关是对其不利的解释。

10.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十

查询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天平车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险;商业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下称:车上人身伤亡),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使用保险车辆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车上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五)保险车辆被盗抢后,处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的。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在车下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五)任何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每个车上人员承担的本条款第五、六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对不同的车上人员分别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从其约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六条 对本条款第五、六条规定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以下步骤核定赔偿:

(一)核定实际投保的车上人员(以下称:已投保人员)数及其相应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未投保的车上人员,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核定单个已投保人员的车上人身伤亡与车上法律费用之和;

(三)核定单个已投保人员的交强险赔付;

(四)对单个已投保车上人员,本公司按本条款第五、六条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核定赔款=单个已投保人员的车上人身伤亡与车上法律费用之和-单个已投保人员的交强险赔付,但核定赔款不超过其相应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实际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本公司按本条款第十六条确定核定赔款后,用该核定赔款乘以保险车辆核定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分别是指:

1.五一长假期间: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

11.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篇十一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 X(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 X 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 X(1十投保加成率)X 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 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 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规保险合同。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都出具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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