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通知(精选8篇)
1.税务工作通知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解
读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9-11-6 13:26:55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发票管理一直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推行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防范对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具有抵扣功能的诸如运费发票、收购农产品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发票的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这些发票的管理,到目前为止,对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发票的管理已基本规范了,下一步国家发票监管的重点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可进入企业成本费用普通发票的管理,而其中一个较容易忽视的发票就是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曾出现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及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等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政策内容解析
1、对代开发票的概念作出了界定
通知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由此可见,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可由收款方提出也可又由提供劳务服务方提出,纳税人应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
2、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范围和对象
(1)三种代开发票的基本情形
通知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是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其他可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
其他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还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通知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3、规定了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代开发票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2)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税务工作通知 篇二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工作通知 篇三
一、存在四个不相适应
(一)培训体系与现代培训不相适应
虽然,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大对现代培训体系的探讨和建设,大力推广使用SAT培训模式,并在总局组织的培训班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经验不足、观念落后、市场机制缺失,目前,整个税务系统干部培训的实践,仍然与现代培训体系的要求相去甚远,大大影响了培训效益。主要表现在:
1、从培训环节来看,过于重视培训的组织实施,而对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效果评估等环节却走过场。培训什么内容,不是针对岗位和员工的实际需要,而是根据上级的要求,这种以完成上级计划代替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做法,导致了培训效果事倍功半;同时对培训实施效果的评估,也只能做到培训过程反应(反应面)和培训学习收获(学习层面无法涉及收获应用到实际工们情况(行为层面)和培训对本位业绩提高的影响(结果层面从而必然导致了培训的无效率
2、从培训管理来看,过于视施教机构对培训过程的管理而忽视了培训单位的有效管理税务系统的人教部门对各业安门上报的培训计划是否合理训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何激励学员培训意愿,如何开发和管理施教机构(如培训课程开发、培训师资管理)等等,这些都要考虑,并要通过制订相关制度加以落实。
(二)培训方式与解决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目前,税务系统干部培训的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与解决干部实际需要存在较大的不相适应,这样,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而且也大大降低了培训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
1、从培训形式上看,由于过于重视脱产培训,而忽略了在岗学习、辅导讲座、总结交流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的作用,从而无法及时、有效、灵活开展各类培训,也造成了下属单位的培训依赖性,影响了整个系统干部继续教育的效果。
2、从教学内容上看,由于统编教材的滞后,培训内容基本上由培训教师确定,培训内容的随意性很大,特别是系统外部培训教师不能结合税务实际,内部教师却又理论功底不足,无法有效满足参训学员的培训需求。
3、从教学方法上看,由于税务施教机构从普通教育转向干部培训时间还不长,相当部分培训教师由于不能通过接受系统培训掌握现代培训理念和教学方法,无法改变“一言谈”的教学方法,不能有效针对参训对象的需求开展培训教学,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
(三)培训机制与提高培训效果不相适应
教育培训作为对人才的培训,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政策措施加以保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任用”的培训机制,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培训的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在目前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再加上培训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或走过场,造成教与学两方面都没有较大的压力和动力。主要表现在:
1、从主观上看,有些干部对教育培训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学习与提高、学习与发展、学习与使用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对学习存在畏难情绪,也缺乏危机感,缺少主动学习的愿望;将培训当做一种福利或一项任务,造成培训目的性不强,缺乏培训的积极性,不用心学习研讨,而对吃、住、行、玩等方面却较为关注,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2、从客观上看,由于“工学矛盾”突出,税收任务较重,抽出时间参加脱产培训有一定的困难,出现了不能培训,税务系统普遍存在税收任务是“硬任务”,培训等其他工作是“软任务”的现象,造成了不要培训;教学内容不切实际,培训效果差,使参训学员没有常学常新的感觉,形成了不想培训。
(四)师资力量与承担培训任务不相适应
从1999年起,全国税务系统所属院校陆续从普通教育退出,转向从事干部培训,但由于时间较短,专职教师知识储备不足;同时,为了消化本校教师,缺乏淘汰更新机制,教师自我捉高的压力不足;再加上外聘教师缺乏税务工作实践,系统兼职教师教学方式落后,制约了税务系统全面有效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表现在:
1、从主观上看,目前,税务系统施教机构虽不乏个别品牌教师,但仍有相当部分教师缺乏良好的职业心态,“师难当、课难讲、学问难做、调研难深入”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税务系统干部培训质量。
2、从客观上看,一是由于师资培养见效周期长,现有税务施教机构对提高师资培养的力度不够,教师进修培训和开展调研机会较少,不能迅速满足税务系统现有培训形势的需要;二是干部培训对教师掌握现代培训手段、知识储备和知识更新的要求较强,出现了“半桶水,敢教普教,一桶水,不敢教干训”的现象。
二、遵循五个原则
近几年来,税务系统的干部教育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树立了现代培训理念,加强了培训管理力度,建立了完善的施教机构,捉高了培训者的培训水平,在新形势下要继续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一)按需施教原则
按需施教原则主要是针对教育培训的内容而言的。它要求要根据税务系统各种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以切合税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根据不同职务和岗位,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要使参训人员有侧重地通过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公共管理理论、财税专业知识,精通本行业务,提高管理能力,掌握现代化工作手段,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用一致原则
学用一致原则主要是针对教育培训的目的而言的。它要求干部培训要与培训后的工作及使用统一起来,培训是为了能更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技能,以提高参训学员管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贯彻学用一致原则,首先要根据工作需要去确定培训对象,克服把培训当成任务或给福利的思想;其次要把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做到量才使用,人尽其才。
(三)联系实际原则
联系实际原则主要是针对教育培训的过程而言的。它要求在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把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案例式、模拟式、研讨式等互动性教学,提高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这样,通过提高学员的积极性,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参训学员的理论水平,更能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讲求实效原则
讲求实效原则主要是针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而言的。它要求制订的培训计划,要有培训需求分析做保证,要在认真进行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培训的中长规划制定培训计划,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的管理,以确保教育培训按计划进行,顺利达到预期的目标。
(五)注重效益原则
注重效益原则主要是针对培训组织管理而言的。它要求培训部门要有经济效益观念,要注重培训的投入与产出关系,要善于区分组织需求与个人需求,善于应用不同培训方式,严格控制培训支出,加强培训评估,建立系统有效的培训体系,使有限的培训投入效应最大化。
三、采取六个措施
针对目前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开展培训的原则,笔者认为,要继续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应确实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培训制度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税务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现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规划既要客观全面,又要具体可行,既要有中长期计划,又要有明确的年度培训目标,使培训工作发展有方向,落实有目标,以保证所有税务干部都能及时接受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
2、强化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任用”,使全体税务干部由“要我学”变成“我要学”,使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的计划调训向税务干部自主培训和竞争择训转变,从而形成“领导愿意派,学员愿意学,教师愿意教,学后有收获”的局面。
(二)建立科学体系
1、重视并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培训策划设计和培训评估环节工作。制订《培训业务工作规程》,明确培训参与者的各自责任,规范培训环节,确保培训过程的系统性。通过认真实施制作《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形成培训目标;开展培训课程设计与测试,确定培训方案;实施培训方案,记录培训实施过程;进行培训测评,形成培训评估报告等四个衔接环节,保证培训以最低的花费实现最好的效果。
2、加强对所有培训参与者的管理力度。建立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明确人事部门、业务部门、用人单位和参训学员的职责;建立施教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加大对施教机构的管理力度,整合规划培训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资源充分利用的教育培训基地;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总结,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创新培训方式
1、积极探索多种教育培训方式的有机结合。根据需求情况、设立的目标和各种培训的优劣性,加大岗位练兵、竞争上岗、参观考察等在岗培训的力度,鼓励通过自学提高综合素质,避免以脱产培训代替一切,造成了教育培训的“等、靠”。
2、创新培训教学方法。一是创新教学形式,通过设置课题组,分工协作,实现“1+1>2”,增加案例分析、研讨、情景模拟等互动式教学,促进学员思考分析活动,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以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二是创新教学组织,比如分组研讨,促进学员之间相互交流,实现取长补短,营造出宽松活跃的教学环境;三是创新教学手段,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使培训内容形象化。
(四)加强培训管理
1、制定培训规章制度。以事定岗,以岗定人,通过设立项目负责人,做好培训项目的协调组织,配备班主任,配合班委做好自我管理工作;设立教学管理员,配合教师(课题组)组织好教学工作;成立保障小组,提供优质后勤保障工作,以确保培训过程事事有人管理,处处有落实。
2、完善考核制度,做好培训过程评估。通过考评小组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交评估报告,以不断完善和改进培训工作,改进学员结业考核办法,结合学员培训过程的反映、学习收获和对具体事项的应用情况,以综合形式考核学员实际运用、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避免死记硬背过关。
(五)加快师资培养
1、完善培训教师管理,逐步建立培训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校内专职教师,通过培训考核确认培训教学资格;对于兼职教师,采取培训考察进行聘任,其中对系统内兼职专家,通过加强教学法、心理学等方面培训考试加以聘任。
2、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教师知识观的转变。要改变现行上好上怀都无所谓的现象,通过建立能上能下制度,确立以能为本原则,促使和引导教师改变原来的“一桶水”为“长流水”,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通过不断自我“充电”,保持任何时候都有源源不断的“长流水”,以确保税务系统不断开展培训的需要。
4.税务工作通知 篇四
琼地税发„2009‟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近几个月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逐渐凸显,为做好2009年税收征管工作,努力实现“严征细管促增收,优质服务树形象”的目标,确保我省地税税收收入平稳增长,省局就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公正执法
(一)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
1、清查漏管户。采取与工商登记信息比对、借助街道和社区力量、实地清查等方式认真清查,城市尤其要对写字楼、出租屋、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最大限度杜绝漏管户。
2、对非正常户有针对性的进行清查。要与发票领购、房产过户、注销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按疑点情况进行分类,有序进行清查。
3、严格执行催报催缴制度,催报催缴率要达100%,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申报率。
4、落实《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一户式原则,建立和完善征管档案,按照信息共享原则,统一管理征管档案,以利于征管信息的共享,同时便于监督和检查。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清缴措施,加强欠税管理。
1、要坚持做到月税月清,防止新增欠税。
2、对确实无法一次清缴欠税的纳税人,要求其做出清缴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督促纳税人清缴欠税。
3、落实欠税公告制度。
4、积极配合出入境管理机关落实离境清税制度,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出境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提供纳税担保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责令欠缴税款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以票控税的征管力度
1、落实发票使用情况报送制度。以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为重点,将其发票使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对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发票使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定税额的,要及时调整定额。核定、调整定额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发票管理部门与征管部门要做好发票信息与征管信息的衔接。
二、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充分挖掘税源潜力
(一)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建安行业的税收管理
1、要对企业已实现的收入进行税收清理,对应报未报、应缴未缴的税款坚决清理入库,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对应征未征的企业要进行清算。
2、落实项目管理追踪制,对在建工程、已售房产的应征税款要及时征收入库,同时要加强对外来经营者的报验登记和申报征收管理,遏止拖欠、防止漏管。
3、海口、三亚要进一步完善在房地产、建安企业推行自开票与税款缴纳的闭环式管理模式。一是要优化闭环开票系统;二是将土地增值税纳入闭环开票系统,实现自动监控;三是调整并合理设置房地产过户涉税办理流程;四是有效衔接闭环开票系统与房地产交易系统。
琼海、陵水、保亭、五指山要将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作为重点税源实施监控。
(二)加强对旅游业税源的监控,特别是在旅游旺季,处于我省重点旅游区域的海口、琼海、万宁、三亚,要重点监控旅游业所辐射的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等相关行业税源变化。
(三)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清理力度。工业企业所得税是地税征管的薄弱环节,要结合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工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理检查,海口地区还应重点对食品饮
料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清查;昌江应重点对采矿企业进行清查。
(四)进一步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信息比对工作,加强对“两税”附征税种的征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三、在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税收工作的同时,要兼顾做好小税种和分散税源的征管工作
(一)要加强资源税税种的管理,一些地区要针对个别税目漏征漏管问题,积极完善自征机制或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堵塞税收漏洞。
(二)进一步加强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协调与配合,及时解决车船税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与管理问题,完善代扣代缴机制。
四、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构建海南和谐地税
要结合税收征管实际,积极构建法治、公正、服务、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正确处理好优化服务与强化管理的关系,充分认识到严格管理、公正执法就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服务必须服从执法的要求。各地区要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拓展网上申报的覆盖范围,坚持办税公开,落实服务诚诺,倡导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五、2009年1-6月份,各直属局要重点组织做好户籍管理、欠税管理、以票控税管理以及房地产、建安行业的税收管理等四项工作,省局将组织工作组,检查落实情况。
2009年税收工作将面临严峻考验,全省广大地税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严征细管,向管理要税收,坚持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保证税收平稳增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5.税务工作通知 篇五
长地税发[2005]82号
2006-09-19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 【纠错】 | 【关闭】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
缴费单位的分类
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③市属系统类单位即由市属系统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国资委类、市直机关、供销类、粮食类、文化类、教育类、卫生类、城管类、民政类、公用事业类、农委类、建委类、房产类、园林类、交通类、高开类、经开类、劳动局等系统。
⑵县(区)属单位包括县(区)属其他类单位、县(区)属产业类单位。
①县(区)属其他类单位即由县(区)总工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县(区)属产业类单位即由上级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县(区)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县(区)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2、未成立工会的单、位暂定为市属直属单位。
(二)缴费单位的认定
对现有已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由长沙市总工会提供:①长沙市市属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②县(区)属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
对现有未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主管地税部门应于10月份对其发放《工会组建通知书》,要求其向上级工会咨询成立工会的相关事项,并于11月份开始对其收取工会筹备金。单位工会新成立后,凭上一级工会组建批文,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办理变更后开始交纳工会经费,并停止交纳工会筹备金。
(三)计算基数
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外籍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列入成本,凭《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代征比例
1、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主管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为: ① 市属直属单位、市属系统类、县(区)属其他类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40%的工会经费; ② 市属、县(区)属A类产业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5%的工会经费; ③ 市属、县(区)属B类产业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10%的工会经费。、对所有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按工资总额2%的100%比例代征工会筹备金。
(五)代征方式
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统一收缴,由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缴费单位以一个月为缴费期,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填写《工会经费申报表》,同时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结清上月应缴工会经费。
主管地税部门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于2005年10月开始征收工会经费,同时对其在实行本文件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进行清收。
(六)处罚规定
对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文件于二○○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件:
1、《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的分类及缴费比例表》
2、《工会经费申报表》
3、《工会组建通知书》
4、《〈工会组建通知书〉回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供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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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工作通知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7日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三)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五公开”相关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全面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不断提升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水平。
(四)工作目标。到2020年,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更加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落实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决策部署,做好税务总局权责事项的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形成税务总局基础权责清单,编制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法规司牵头落实)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部门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进展等事项公开,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办理透明度。做好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政策法规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税务决策信息公开。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征管改革、重大措施等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一)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全国税收法规库建设,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等工作,及时发布多边税收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等国际税收协定。做好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公开,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主动公开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等落实情况的公开,明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的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重大税收政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及时在税务网站等平台上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税务总局不定期抽查税收政策的时效性标注情况。(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四、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一)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措施的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修订事项提前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会同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等司局落实)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省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省以下税务机关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收入规划核算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落实)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牵头落实)
五、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一)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等程序,保障纳税人在接受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加大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托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及时发布办税日历、办税地图及服务通知等,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拓展涉税查询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发票信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服务司牵头落实)
六、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一)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本级概况等信息。加强领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信息内容,公开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信息。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各级国税局机关网站上发布本级国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做好对外联系电话公开,及时公开纳税咨询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电话信息。(人事司、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及时公开国税系统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财务管理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在税务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涉税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办公厅、采购中心牵头落实)
七、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
(一)公文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办公厅(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二)会议公开管理。税务总局及省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底前,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出台管理办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讨论。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税务总局于2017年底前修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司局落实,办公厅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税务部门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厅牵头,各司局落实)
八、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司局落实)
(二)规范解读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文件公布前,及时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税务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司局落实)
(三)细化解读内容。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各司局落实)
(四)丰富解读形式。要围绕国家发布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大税收政策,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注重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围绕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精心准备发布材料,及时发出权威声音。税务总局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税务总局领导每年至少参加2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对自己制定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不少于1次。(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涉及税务总局的舆情,税务总局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对于税务总局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定政策实施中发生的涉税舆情,由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牵头与相关部委协调处置。涉及各地税务机关的舆情,涉事税务机关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同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双方均为回应责任主体。对于各地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舆情发生地税务机关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司局落实)
(二)做好回应处置。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对收集到的涉税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办公厅牵头落实)
(三)提升回应效果。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针对重大涉税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利用税务特色平台、新兴媒体以及税务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税务网站成为公众获取税务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税务网站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收政策和要闻,省税务机关网站应及时转载、链接,发挥税务网站集群效应。各级税务网站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办公厅牵头落实)
(二)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推进12366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完善12366税收知识库,加强热线和网站纳税咨询的衔接和整合,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积极利用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税务总局网站定期发布税务公报,及时准确刊登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各级税务网站在明显位置提供税务公报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充分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等税务媒体在宣传税法、解读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公众获取税务信息渠道。(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在立足网站、“两微一端”等自有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等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税收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安排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十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税务总局重点围绕税收发展规划、税收规章、重大税收改革事项等,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省税务机关重点围绕计划、规范性文件、重要税收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税务机关重点围绕税收执法监管、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各司局落实)
(二)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重大税收改革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听证会、论证会、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司局落实)
(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值班岗、设置意见建议箱,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强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不断完善税务网站意见建议征集、公众留言办理、局长信箱等互动功能,依托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局长接访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支持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和政民互动。(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十二、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备政务公开专业人员,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办公厅牵头落实)
(三)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政务公开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2018年底前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按照税务系统人才库管理相关规定,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骨干纳入人才库管理,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办公厅牵头,会同教育中心、人事司落实)
(四)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进行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办公厅牵头落实)
7.税务工作通知 篇七
·“双薪制”原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根据原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员工取得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没有扣除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21号文废止了该项规定。
双薪指的是根据合同约定年底发放给雇员额外的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计入当月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以边际税率征税。
121号文废止了该项规定,意味着双薪必须于收到的当月加入该月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自2005年9号文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算方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许多税务局诸如北京、广州等已纷纷停止采用629号文。因此,121号文的公布对上述地区影响甚微。而另外一些地区如上海,即使在9号文公布后仍然适用629号文。那么位于这些地区的公司则需要考虑重新制定工资、薪金政策,将双薪重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的征税问题,但对于“关联公司”是否包括境外公司并未作进一步说明。如果关联公司包括境外公司,那么中国公司的雇员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外公司的董事费,也需要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申报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这个变化可能是为了避免同时从公司取得工资与董事费的个人不合理地多分配董事费收入金额以享受董事费较低的税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董事费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到40%,由于这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是高收入者,新的征税方法很可能将使税负提高。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即使121号文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适用附加费用扣除,但这并不意外着华侨可以享受适用于外籍人员的免税补贴,如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121号文也并未明确从税务角度说明华侨的身份是否会丧失,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将丧失。
·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8.税务工作通知 篇八
摘 要:如何有效降低“营改增”给税务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成为了我国各大高校的首要任务。因此,本文将针对"营改增",对其给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高校财务;税务管理工作;营改增;影响
一、高校实行“营改增”的重要性
近年来,由于国家教育总局对办学规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使得教育改革体系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那就是:日常税务活动的增加,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且这个问题的出现,也给高校的内部管理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而“营改增”在各大高校中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提升高校税务管理的水平,从而让我国教育事业可以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去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在高校中的实行,是极其重要的。
二、“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方面的影响。过去,高校在签订各种科研项目协议的时候,都必须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且按照协议的要求,如果高校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那么它就必须要上缴一定的营业税,若销售物品,则必须上缴定额的增值税。另外,协议内容中还牵涉到其它的一些税种,比如:房产税、所得税以及契税等。然而,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则不再需要上缴相应的营业税。其中,针对具有“一般纳税人”性质的高校,它们过去需要上缴的营业税税率是5%,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它们在“营改增”使用范围之内的税率则只有6%,且其税率也增长了20%。假设,高校的进项税额抵消税率是17%,那么“营改增”中的营业税则会增值,但高校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所有教育服务的税收率基本不发生任何变化,将其设为s,同时将能够进行抵消的含税购进金额设为h,然后依照“营改增”的税率要求,将城建税定为7%,教育附加税定为3%。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未实行“营改增”时的税负为:s*5%*(1+7%+3%)=
0.055s;(2) 实行“营改增”时的赋税为:[s/(1+6%)*6%-h*17%]*(1+7%+3%)s=0.062s-0.187h;(3) 实行“营改增”时增加的税负为:0.062s-0.187h-0.055s=0.007s-0.187h。倘若,0.007s-0.187h的值等于零,那么不论高校是否实行“营改增”,其税负都是一样的。可0.007s-0.187h的值大于零时,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其税负会增加。若0.007s-0.187h的值小于零,那么高校实行“营改增”后,其税负则会减少。
(二) 税务核算方面。一般来说,高校需要上缴的纳税额是依照营业额的多少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营业额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纳税额的总值。但是,当“营改增”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之后,高校所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除了要受其营业额的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进项税额以及抵扣凭证的影响。所以,在这个时候,税务的核算工作就需要财务部以及高校各大部门的全力配合了,以确保财务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得较多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为税种的抵扣提供方便。
(三)发票管理方面。目前,增值税的发票只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发票,另一种则是专用发票。因高校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消的过程中,会利用到专用发票,这就会影响到其自身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额。所以,从该角度上来看,专用发票相对于普通发票来说,高校对其的管理要更为严格一点。其次,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营改增”,将“增值税违法犯罪”条例列入了《刑法》中。与此同时,现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也比“营改增”实行之前,更为严苛。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严格申请纳税人身份。虽然,高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营改增”进行了全面的落实,但高校在现阶段中,也面临着一个有关身份认证的选择题。国家相关政策中提及到:还未申请纳税人身份的“营改增”试点,只要其年销售额达到了五百万,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那些没有经常性为社会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则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此,依照高校的服务性质,可将其判定为“纳税人”的范畴,年销售额也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资格,所以这些高校还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因“营改增”提高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的要求,所以高校还应当为这种专用发票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让该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确保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从而让高校的各类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其次,高校还应当对能够进行抵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而确保这些专用发票都能够实现税率的抵扣。另外,由于“营改增”的实行,让税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出现了较大的转变,所以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强化其自身的税务管理能力,并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的改进,以完善高校税务管理体系。
总之,面对“营改增”给高校税务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各大高校就应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营改增”的试行情况,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从中挖掘出能够有效应对“营改增”的策略,从而将“营改增”的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唯有这样,才能够让我国各大高校在“营改增”的带领之下,实现持续、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伟峰,苏立恒.“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J].会计之友,2013,(26):90-93.
【税务工作通知】推荐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09-03
税务工作总结08-10
《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09-29
税务分局工作总结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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