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合作协议(共17篇)
1.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一
XXX有限公司与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协议书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84868850
乙方: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志祥
地址:唐县光明路
电话/传真:0312-6421199
为促进保定经济发展,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担保对象
保定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担保贷款的选择对象。
第二条担保方式
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担保期间
甲方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第四条担保程序
4.1甲、乙双方相互推荐项目,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及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乙方,担保决定权在甲方。
4.2甲方在乙方辖内的县级联社开立保证金帐户,甲方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其担保额的20%,无最高额限制,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支用保证金专户资金。
4.3贷(保)后管理。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联系方式,相互交流和通报借款企业的信息资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4甲方根据被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企业类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情况有权索取被保企业的资料,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同时将反担保措施通知乙方,被保证企业或其他担保单位是否提供反担保,不影响甲乙之间合作合同的效力。
4.5担保责任范围。甲方承担担保贷款风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利率
5.1对于甲方特别推荐的部分产品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效益较好的优质中小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乙方可在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乙方信贷政策的条件下较同类企业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
5.2具体贷款利率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贷款催收及贷款展期
担保贷款到期前十五天,甲、乙双方均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贷款。若借款人确因困难申请展期,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条保证履行
7.1信贷业务品种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保证金账户扣划,担保贷款逾期,甲方按约定条款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在贷款到期后十日内将扣划不足部分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代偿专户,具体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九、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变更借款合同未经甲方同意;
二、乙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三、乙方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7.3甲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乙方对借款人的权利,乙方负责将借款人的全部资料和对借款人的权利转移给甲方。
7.4对债务的追索以甲方为主,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行使追索权。
第八条信用承诺
8.1甲方贷款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5倍,且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
自身实收资本的10%,并应通报如下事项:
一、甲方遇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动、经营方针调整、与其他银行或政府机关及法人单位签订对本协议执行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甲方须向乙方通报。
二、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每季度向乙方通报一次其在各金融机构的担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保费收入、担保基金收益等关键指标;甲方在各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的总余额超过甲方实收资本的5倍时,甲方有义务通报乙方。
8.2乙方承诺遵守信贷规则,规范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地向甲方通报借款企业的资信及有关情况;
8.3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工作。
8.4甲方、乙方承诺严格履行具体担保合同所确立的各自的义务。如甲方发生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涉诉及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资产大幅减少或清偿能力降低的事项,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告知,并有权进行相关调查。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及具体项目签订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即为违约。违约方按本协议及具体担保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相关附则
10.1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具体担保合同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为准。
10.2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所涉及的各项比率、倍数、期限等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10.4本协议及补充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0.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6本协议的有效期三年,自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开始计算。
10.7本协议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等继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10.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2.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二
关键词:商业银行,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国务院于2009年明确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制以来, 随着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和各项监管工作的有序推进, 融资性担保行业逐步纳入规范经营的轨道, 资本实力增强, 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总体经营状况稳定, 极大地促进了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1]。近三年来, 融资担保行业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与金融担保机构进行全方位合作, 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9%,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户数年均增长27%;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 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 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6万亿元。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运行平稳、发展趋势向好,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 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过多、违规经营等问题仍然突出, 一些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截至2013年6月末,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共8349家, 而放大倍数与年初的2.1倍基本持平, 整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特点。市场竞争过度、担保业务能力较弱等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陆续爆发的风险事件进一步暴露出一些融资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十分突出, 对行业整体声誉和银担合作都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融资担保行业是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 可靠的担保实力、规范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声誉是这个行业的生存基础, 我们很难想象, 一个缺乏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业能够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当前担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行业竞争加剧。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涌入融资贷款的担保行业之中, 国内各类专业性金融担保机构数量持续提高。根据统计, 截止到2012年年初, 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贷款担保机构总数已经超过了8000家, 较上年末增加2372家, 增长39.3%;2012年末, 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 同比增加188家, 增长2.2%。随着国内金融担保机构数量的持续提高, 市场竞争的压力也逐步加大, 甚至出现了竞争过度的现象, 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管理秩序的构建。由于行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导致了很多金融机构的信用度严重受损, 业务拓展困难, 盈利情况不佳, 生存举步维艰, 也给合作的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性风险。
(二) 违规经营风险。
随着担保机构持续增长, 行业竞争加剧, 2012年担保行业整体平均的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1.76倍, 也就是说, 担保公司从银行可贷的资金额度仅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76倍, 1亿元只能办理1.76亿元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行业目前的平均年化利率仅为5.77%, 即1亿元的注册资本每年收取的贷款担保费用仅为577万元, 除掉日常运营成本及税收费用等支出, 很多担保公司的盈利几乎丧失殆尽。而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转, 不少担保机构开始动用客户的资本金和保证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由于目前该行业的监管机制并不健全, 这些投机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导致了很多担保机构偏离主业务。
资本金不实。一些担保公司在取得相关经营手续后, 便开始大肆从事贷款担保业务, 收取资本金, 而后开始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 造成了本机构资本金数量严重不实, 风险巨大[2]。2) 挪用资金。很多担保公司还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行为, 甚至于直接占用客户贷款, 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 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 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 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3) 关联交易频繁。还有一些担保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开展大量的关联交易, 甚至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活动。
(三) 银行主动提高门槛。
当前在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 担保公司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 合作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 很多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准入门槛, 在与民间担保机构合作的过程中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四) 风险管理水平较差。
主要是体现在缺少专业人才和风险意识差等方面。相比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 民间担保公司发展时间较晚, 缺乏专业的业务和管理人才, 也没有完善的准入、审批和管理机制, 对于行业风险的评估和预判也不够准确, 专业化程度较低。
(五) 地方监管机制缺失。
2012年开始, 全国各地都对担保业进行了整顿, 但担保公司发展速度较快, 而监管部门不够专业, 缺少专业化的监管工作人员, 监管模式不健全。而且很多地区的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理念存有一定偏差, 缺少风险意识, 地方监管比较薄弱。
二、加强银担合作的事前控制
加强银担合作的事前控制在于选择合适的担保公司, 合适的担保公司的标准是资金实力较强、业务开展平稳、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不违规作业。要选择合适的担保公司。在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前, 要严格开展调查工作, 认真审核担保公司合法性文件, 鉴别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担保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资金是否投放于高流动性资产、公司内部是否已建立对担保事项严格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各项风险防控制度是否健全等[3]。具体而言:第一, 排除未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其次, 排除有不良记录的担保公司, 所谓不良记录是指在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到的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公司。最后, 对超额担保、管理混乱、经营恶化的担保机构应采取缩减额度、暂停合作关系等措施防止风险扩大。第二, 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 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政策性或互助性) 一般信用度较高, 运作规范。第三, 根据本地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资格认定, 合适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虽然财政部等7部委规定设立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实缴货币资本, 但是在各地所制定的担保公司暂行规定中, 对这一门槛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上浮。如上海所规定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则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而北京融资担保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实缴货币资本。关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很容易查到, 但是要了解企业在按照标准出资之后是否存在抽资行为则需要查看该担保公司的出资方或者主要股东所在的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在担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短期时间内有大额贸易往来或者资金往来。这类信息一般需要依靠审计报告或者其他财务信息来判断与估计。第四, 通过担保公司人员结构判断运营状况。主要关注管理者的文凭与相关从业经历以及相应的信用记录。对于其他人员的则侧重于对学历、专业背景的角度进行考核, 如若高学历人才占比较多, 那么企业正常经营的可能性一般较大。第五, 在风险控制能力上, 着重考察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善、风险控制架构是否存在、是否存在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 是否制定有业务营销岗与风险管理岗相分离的操作流程, 如一笔担保项目是否由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分头合作完成。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在评估抵押物、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的过程中。是否有到企业实地考察的相关记录。经营稳健的担保公司一半设置有风险评估委员会, 该委员会拥有对每一笔款项的否决权。
三、加大银担合作的事中控制
通过控制保证金、担保额度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 (1) 在与担保公司签约时, 应尽可能在协议中对担保条件、担保范围、保证额度、保证金比例、双方责任、资信审查等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在保证金比例上, 可以提高保证金比例至20%或者更高。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保证金全数存入银行, 并要对客户的账户余额进行实时监督。为防止担保公司违规动用保证金, 商业银行可以设定保证金专户资金三级审批程序。 (2) 在核定担保额度的过程中, 要严格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能力核定额度。监管层规定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0倍。商业银行应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 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计算净资产。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 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即便是低于10倍, 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3) 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由于净资本不易衡量, 目前银行多采用以担保公司所上缴的保证金为基础, 放大相应的倍数。如农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 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 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工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 最高不超过5倍。 (4) 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单户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公司、银行有时出现担保超比例现象, 所以控制比例应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或者对于担保公司所承保的某一单个项目占其全年可担保的总额度大于10%的, 需要引起注意。或者所承保的某一行业的担保额度占其全年总担保额度的值在60%以上的, 说明该担保公司具有典型的业务集中倾向, 需要引起注意。 (5) 合作协议中添加担保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担保。对于一些商业性担保机构而言, 商业银行与其合作中可以追加“担保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四、强化担保公司授信后的风险监测与管理工作
(1) 合作银行要定期走访和检查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 对其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账户开立情况、最高担保额度、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担保贷款余额及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评估机制。对垫付率较高、高杠杆运作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预警, 对经营管理不善、所担保客户违约较多的担保公司要及时停止合作。 (2) 加强授信后监管力度。首先要对担保公司的重大事项变故进行风险预警。其次要及时核对担保公司提供的业务报表和资产报告等等, 在与自己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后, 得出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结论。第三要针对考核状况及时调整授信方式、范围, 及时弥补可能引发风险的漏洞。 (3) 选择适当的代偿时机。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的过程中, 一旦出现贷款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要及时要求担保公司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如果一些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出现问题时, 商业银行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缓冲。在缓冲期内, 商业银行可以向贷款人追偿, 而不能以诉讼等方式向担保公司进行追偿。正如前文所述, 商业银行实际上很难直接控制贷款人的真正核心财产, 在追偿的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有效措施也非常有限, 如果不能建立担保公司代偿机制, 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 产生相应的风险。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我行中小企业客户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是促进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 担保公司自身资本金对我行负债业务也有较大支持。但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 中担和华鼎等民营担保公司出现资金链紧张濒临断裂, 对合作银行造成较大风险, 个别国有商业银行暂停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 民营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逐步显现。
参考文献
[1]王鹏.担保理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顾力.商业银行管理理论与实务.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
3.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三
按照协议,中国太平将依托自身在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业务优势,为东风公司提供在企业财产安全运营、员工福利计划改善、汽车服务业发展、海外市场开拓、保险经纪业务提升等方面的服务。
徐平发言说,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东风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中国汽车行业骨干央企之一。中国太平是四大国有保险集团之一,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也是由中组部直接管理、财政部全资控股的中央金融保险集团。本次东风公司与中国太平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中央企业抱团合作、携手共进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新阶段。希望双方在友好合作基础上,手牵手、心连心,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加强沟通交流,开创双赢合作的良好局面,实现共同发展。
王滨表示,多年来,中国太平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服务业的杰出中国品牌,并且已经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跨国综合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十分重视与东风公司的战略合作。近年来,双方的主营业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双方战略合作、相互支持、携手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双方在坚持科学发展、打造民族自主品牌等方面肩负着相同的历史责任。本次签约将促进双方在企业年金、汽车后市场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员工福利保障、保险经纪业务等多个领域开展更广泛的战略合作,也将为双方携手共进、和谐双赢提供重要平台。
4.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四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加xx市人民政府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仪式,见证双方共建合作关系。我谨代表xxx对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xx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经济总量和金融总量(存贷款余额)均排名第一。同时xx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1年9月已经被确定为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两个试点县(市)之一。
Xxx融资担保公司,实力雄厚,成立2年多来,与我市x家银行机构签订了xx亿元的授信协议,为近xx户企业办理了信贷担保业务,累计为企业担保xx亿元,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中小企业的一致好评。
xx市人民政府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双方能以此次签约为契机,本着友好、互信、发展、共赢的合作理念,以合作谋发展,以发展促合作,形成互动发展的良好氛围,实现“双赢”。
5.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社字〔2015〕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如下成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审核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方式。即由甲方将担保基金转入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基金封闭运行,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监管,丙方每季度末给甲方报送担保资金银行对账单。担保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担保基金 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及时将结余担保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专户中。
三、放贷规模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可将额度提高到20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丙方批准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七、反担保比例
丙方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八、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宣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丙方沟通信息,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考核工作。
2、负责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审核确认申请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等资料,并及时推荐给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对担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管,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工作,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运行考核工作。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格、创业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方式、发展前景、还贷能力等进行调查,开展贷款人信用评定工作。
2、负责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对手续不全的须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3、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监管,掌握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按时催收到期贷款及负责追偿,承担呆坏账相关损失,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责任。
4、负责控制贷款风险,在不良贷款达到20%时,应当暂停贷款业务;担保资金损失达到累计结余的2%时,担保资金停止运行,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将情况告知甲方和乙方。
九、创业担保贷款坏账损失分担机制
对因贷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情况导致确实无法追偿的贷款损失,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报请同级政府同意,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30%,担保基金承担70%。
十、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6.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担保行业)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作基础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探索担保企业之间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二条 业务合作领域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领域包括以下方面(下称“合作范围”)。甲、乙双方授权各自有关部门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对合作范围内的具体业务合作进行具体洽谈,签订具体的业务协议。
(一)金融业务
根据甲、乙双方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对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包括为对方提供结算、授信和中间业务服务等。
(二)资金互拆
在一方资金剩余另一方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价格,给予对方优先进行资金拆借支持。在具体的合作中,另行签署具体协议。
(三)资源共享及市场开发
甲、乙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将各自拥有的客户优先向对方推荐进行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进行联动营销和联合市场开发。
(四)行业协作
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兄弟单位行业优势,力促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协调制定(如: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等)有关担保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
(五)其他业务合作模式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今后可增加双方认可的业务合作模式。第三条 营销推动
(一)共建品牌
为推动业务合作深入开展,共建合作品牌,双方同意就合作范围内的业务合作共同进行市场宣传、营销推广和商务公关活动,必要时可以互相使用对方拥有的商业标识。
(二)互为营销
甲、乙双方同意利用自身的优势互相推介、代理销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合作
范围内的对方各项产品。
(三)互惠待遇
双方同意在不与对甲、乙双方各自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相抵触的前提条件下,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对方为合作伙伴,在业务发展和开拓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增强各自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培训支持
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业务交流和培训,对现有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模式进行改进,使双方业务合作模式更适合市场需求。第四条 双方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有义务将其客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
2、甲方有义务将乙方提供的客户优先予以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予以授信申请。
3、甲方有义务敦促客户向乙方交纳保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5、甲方有义务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其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业务,对其相关部门在合作业务因过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乙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有义务将其客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
2、乙方有义务将甲方提供的客户优先予以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优先予以授信申请。
3、乙方有义务敦促客户向甲方交纳保费、利息等相关费用。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5、乙方有义务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其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业务,对其相关部门在合作业务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
1、在合作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客户或第三方对甲方质权或抵押权造成不利影响时,甲、乙双方应携手处理危机事件,采取积极措施保全资产、追索债务。双方应针对质物或抵押物首先、及时、充分、善意地行使质权或抵押权,如果仍有损失的,由甲、乙双方中的责任方承担。
2、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披露市场动态信息,但对业务合作中了解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披露或向其专业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等)披露的情形除外。双方同意,本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一直有效。
3、甲、乙双方同意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定期沟通双方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流
程。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业务协议均为本框架协议的附属协议,对各项业务协议内容的增加、修改、删除、补充自动构成对本框架协议的修订,当修订后的协议与框架协议不符时,以修订后的协议为准,无须再重新签订框架协议。
5、甲、乙双方的相关部门可按照协议要求将操作事宜具体化,但均无权对框架协议和附属协议进行修订,否则对双方增加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均无效。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资料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两年,若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跨越两年期限的,则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该具体业务合作的继续履行。本协议到期前,任何一方要终止该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终止本协议的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本协议自动终止。若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如此类推。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7.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七
2012年4月1日,合康变频与新西兰某著名软启动供应商签订合作代理协议。合康变频副总经理张涛、总工程师杜心林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
“同步投切”技术是合康变频与新西兰公司共同开发海外市场的重要契合点,该项技术可以实现一台变频器带循环启停多台大型同步或异步电机,大大降低对电网的冲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软启动,软停车;可有效提高用户电网使用效率,减少电网增容费用,节省投资。
协议中预计第一年的订单额将达到200万美金,将为合康变频继续扩大国际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8.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八
本刊讯 6月19日,自治区教育厅与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在南宁举行教育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双方本着“政企联动,优势互补,支持教育,战略共赢”的原则,携手加快推进我区教育信息化建设。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秦斌,副厅长、巡视员杨伟嘉,中国电信广西公司总经理陈志然等出席签约仪式。此次合作,是自治区教育厅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落实教育信息化“机制创新”的基本思路,探索“政企联动、合作共赢”有效机制,共同加快我区教育信息化发展进程的重要举措,将为全区教育信息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协议,双方今后三年将在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管理信息化和数字教育资源服务、教育信息化教师与专业队伍培训、教育信息化试点、信息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桂文)
我区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本刊讯 我区将于2013—2017年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重点培养5 000名能胜任小学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全科教师”,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该计划定向招录参加当年中考或高考的初中、高中优秀毕业生,分别按照5年制、2年制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优先录取在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报读该计划的学生在入学前需与一个县签订协议,取得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由协议县按协议安排就业,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毕业时不履行定向培养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今年我区暂只招录500名高中毕业生,预计从明年起可同时招录初中、高中毕业生。目前区内有5所师范类院校被列为这一计划的人才培养学校。(桂文)
我区今年将免费培养百名幼儿男教师
本刊讯 我区今年将实施“二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免费男生定向培养计划”,面向全区招收100名男生,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承担培养任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3年高考的广西籍男性高中应届毕业生,学制为二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的“两免一补”优惠政策,所需培养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培养对象毕业后,须在广西区内幼儿园就业,服务期不得少于6年。这一政策的推行,起因于我区幼儿园师资队伍性别结构的严重失衡。据统计,全区目前仅有百余名男幼师,幼儿教师男女性别比例约为1∶300。这次专门招收学前教育免费男生,在我区尚属首次。(桂文)
我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项目工作研讨会在柳州召开
本刊讯 5月21日,我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柳州市柳州高中召开广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项目工作研讨会。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柳州市教育局、广西教育学院相关的领导和专家,项目办各小组组长和柳州高中领导班子,以及广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项目管理办公室部分成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柳州高中“基于软件管理平台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建设情况介绍,随后对此展开研讨、交流。会议对如何做好下一阶段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桂文)
桂林片区高校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工作座谈会
本刊讯 6月7日,桂林高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实施意见工作座谈会在桂林理工大学召开。自治区高校工委副书记、高校纪工委书记、教育厅纪检组组长秦敬德出席会议,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医学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等七所桂林片区高校的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参加了会议。与会的各学校领导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秦敬德书记充分肯定了桂林片区高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的工作。此次检查是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的批示和自治区纪委的部署,对区直属高校在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等方面工作进行的一次监督检查。(桂文)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下发《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园体育活动的督查力度。《通知》指出,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规定,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开齐开足体育课,有效开展体育活动,确保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等有关情况。《通知》要求,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取地区和学校、实地督导检查等方式。实地督导检查时,将查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档案材料、课表,听取校长汇报,访谈有关工作人员及体育教师,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观看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等。督导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沟通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我国高职教育考试将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评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意见》强调,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意见》对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方式提出了多项指导意见。
高校连续2年就业率低的专业将减招或停招
据《广州日报》消息,对于如何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近日表示,今年国内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已达到2 500万人,宏观就业压力增大,社会有效需求下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岗位减少,同时毕业生总量有所增加,一减一增,给毕业生就业带来较大影响。而部分高校社会需求少、就业困难的专业,没有及时调整招生规模,影响了毕业生就业。因此,杜玉波表示,教育部将采取多项措施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高校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连续2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部分特殊专业外,实行减招,直至停招。
据《山西晚报》消息,山西太原市教育局近期出台了市级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特级教师将给予告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特级教师将取消称号,称号取消后,待遇同时取消。另据太原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级特级教师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工作日私自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活动,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及有价证券等违规问题,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新疆规定每5 000人区域须有一所幼儿园
据《人民日报》消息,新疆近期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人口所需各类学校及班级规模作出规定:每5 000人口区域内,设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24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4万人口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完全中学;30万人以上人口县(市),按实际需要,设置1所以招收智障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学校。《办法》同时规定,要优先规划教育用地,而且不得随意侵占。
香港部分中学将试行旧课本循环再用
据《福建日报》报道,香港东华三院拟斥资70万港元,于今年9月在辖下的3所中学推行课本循环再用试验计划,自愿参与的初中生升班后会将用完的旧书留给下一届学生;待3年试验期完成后,办学团体会考虑将计划扩展至小学和高中。据悉,参与该计划的中一和中二学生可把本年度用完的课本捐出,目前中一生在新学年升班后,将使用中二级的旧课本,而升中三级的学生则使用学校添置的新书,并每年将二手教科书传给下届同学,直至3年试验期结束。对于每年课本可能出现的改版问题,有参与计划的校长表示,教师按每年课本改版的内容增添额外的补充资料,可解决课本改版问题。
中国之声援引日本《每日新闻》报道称,为吸引海外学生赴日本大学留学,日本文部科学省将对以亚洲为中心的20个国家、地区的学生实施入学“包分配”制度。目前这一计划已经进入细节探讨阶段,将被写入文部科学省2014年度的预算中。分析人士认为,虽然日本的这项入学包分配计划听起来十分诱人,但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解决其本国的劳动力乃至人口短缺问题。日本一直声称自己不是移民社会,但又确实非常需要这样的劳动力。所以日本所采取的这种对外国留学生包分配方法,看起来是给外国留学生提供一种很好的就业出路,但是它更深刻的背景是解决本国的人力资源短缺问题。
法国兴趣班盛行
9.2018担保合作协议范本最新版 篇九
担保合作协议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______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风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双方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担保对象
在_________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二、担保的业务种类
1、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担保、个人消费性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等。所列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
2、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由甲方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等相关规定自主审批。
3、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合同法》对符合乙方条件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从甲方获得的贷款融资及法人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信用担保,单笔或单户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乙方注册实收资本金的10%。
三、担保程序
1、甲乙双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好、符合国家贷款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及调查工作,贷款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
2、乙方可以根据被保证企业、人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企业类型、个人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要求被保证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担保保证金
1、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一次性存入担保基金_________万元,用于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为主的小额信贷担保,在双方合作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利率,由甲方按规定支付存款利息。甲方同意按照担保基金_________倍给予受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授信支持,乙方在甲方的担保贷款余额达到_________万元后,乙方需另外增加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支用保证金专户资金,但乙方有权选择高收益的存款种类。如果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其账户必须开在甲方,但乙方有权使用该账户上的资金,乙方最大一笔担保金额不能超过_________万元。
2、乙方为甲方认可的医院、学校及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可以免交保证金。
3、乙方在甲方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十倍;乙方增加注册资本,则甲方相应增加可担保额度。
五、担保责任范围
乙方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一切的费用。
六、利率费率 甲方对乙方担保信贷业务的利率或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乙方按照服务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受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费率由乙方和被担保贷款户商议决定。
七、担保业务展期及代偿
1、担保业务到期,若借款人确因还款困难申请展期,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具体手续按甲方有关规定操作。
2、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足额按期还款,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按第五条规定的担保责任范围承担代偿义务;甲方亦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扣划,扣划不足部分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3、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人的权利和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八、担保免责
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同意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并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九、乙方承诺
1、每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2、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3、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应对受保借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和承保服务。在乙方自主决定承保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承保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向受保借款人发放贷款。
2、合作期内,在所有担保贷款未还清之前,乙方不得抽去担保基金。
3、乙方对所担保的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日至贷款还清为止。
4、本协议的合作期为_______年,届时再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后终止。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协议纠纷,以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6、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7、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10.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
合同双方:
(1)单位名称: 河南通商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刘昕
住所地: 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楼14层1405通讯地址: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楼14层1405邮政编码:450000
(2)单位名称:郑州新通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X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XXX
住所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4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为促进乙方的店面业务收入多元化,就乙方的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展开合作,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因乙方有大量的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针对乙方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中的房地产投融资信息咨询业务,甲乙双方进行业务合作。
二、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的业务宣传资料和公司行政手续的复印件。
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接待的房地产投融资信息咨询业务,及时向甲方推荐;若符合甲方的业务要求,可与甲方接待人员预约后,直接将相关客户引领至甲方注册经营地。
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房地产投融资信息咨询后,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对接,若乙方所介绍的业务在甲方达成后,甲方根据该项业务的业务收入给予乙方一定的业务介绍费。
三、合作费用
根据乙方介绍的融资业务类型,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业务介绍费用,具体为:
1.现房抵押类融资业务的业务介绍费用为该笔业务毛收入的10%;
2.按揭房再贷类融资业务的业务介绍费用为该笔业务毛收入的8%。
甲乙双方每月最后一天计算当月的业务成交量,自双方确认业务成交量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相应费用。
若当月无业务成交,则甲乙双方不予结算。
四、合作期限
自乙方正式营业(以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双方开始进行合作筹备,由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不进行业务合作。
培训结束后,由甲方对乙方的相应业务人员进行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后,双方开始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合作。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须严格为对方保守商业机密,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工作进程等商业机密;泄密方须承担由于泄密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之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视对方违约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合同包含双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的全部意向及承诺,如本合同条款及双方之意向或承诺条件不相一致,则以本合同项下条款表述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除本合同规定条款之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1.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一
本刊讯: 2015年11月17日,安徽省“担保+PPP”模式暨银企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合肥举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合肥分行、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席此次签约仪式。
自国务院执行PPP政策以来,经济改革市场分配制度发生了变化,PPP模式作为市场化投资的主要方式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率先提出“担保+PPP”模式,并确定首批合作试点项目。有效解决了我国银行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体之间的“肠梗阻”问题,实现了资源整合的双赢格局。
12.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二
2014 年2 月28 日,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与光伏技术有关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并就未来在光伏电池与组件材料开发、供应、光伏电站常见问题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作为一家有着212 年历史的科学公司,杜邦为全球市场提供世界级的科学和工程能力,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的解决方案,包括提供充足健康的食物、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及保护生命与环境。杜邦为光伏行业所提供的先进创新材料,杜邦Tedlar PVF薄膜和杜邦Solamet光伏导电浆料,是提升发电效率,延长组件使用年限,确保投资回报的关键因素。我们相信与中节能的合作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光伏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平价上网。
中节能镇江公司与杜邦公司于2012 年开始展开合作,两年来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将在光伏技术、电站及现场组件的可靠性和失效模式的实地应用性研究等多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动光伏行业的进步。
13.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 篇十三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市××路××号
为支持××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甲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业务范围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公平守信,平等互利,防范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中心,培育扶持一批有市场、有信用的客户群,为其解决融资等问题。
二、凡是甲方开展需要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均可作为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未许可的除外)。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客户进行独立调查,甲方有权独立决定对客户是否给予信贷支持,乙方有权独立决定对客户是否提供担保。
二、甲乙双方对客户提出的申请,应按各自审批程序办理。审批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一方掌握可能影响决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时间以及客户主要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推荐自己认为经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市场前景广阔、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的客户,以更好的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
四、乙方有义务利用自身优势,向客户提供产业政策、市场行情、投资环境、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
五、甲乙双方有权力接受对方通告对客户所了解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客户情况,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六、双方本着合作精神,任何一方如已知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协商采取对应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
(一)乙方负责对经营区域内一定时期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总量进行规划,并按本协议规定比例筹集或补充担保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户。
(二)为符合小企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单位提供担保,并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三)了解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及时解决。
(四)及时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还款提示,与甲方共同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清收。
(五)贷后管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乙方掌握可能影响甲方贷后管理政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管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甲方
(一)筹集贷款资金,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二)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督促解决。
(三)定期核对担保基金数额、贷款余额及累放额、贷款质量,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可续金额或担保基金不足的状况,及时向乙方提示借款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
(四)及时要求乙方补充担保基金,与乙方共同做好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
(五)贷后管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甲方掌握可能影响乙方贷款管理政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营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第四条 业务合作框架
一、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合作初期,乙方对外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为该公司保证金帐户余额的5倍。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调增,但最高不得超过8倍。
二、对单个企业担保最高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三、由乙方担保的贷款利率按照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可按同类贷款利率向下浮动 %。所有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约定贷款期限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仍旧按合同利率执行;约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此年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加浮动利率执行。
四、担保对象:甲方同意受理的一切符合甲方规定的授信业务,包括新发放贷款,贷新还旧,还旧贷新,差额银行承兑保证金担保,保函反担保等。
五、乙方存款资金的管理。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担保业务保证金专户,帐号为:。
(二)存款资金的转入及管理: 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首先交存基础保证金 万元,当贷款担保责任超过担保保证金专户存款余额5倍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保证金,按照上述模式继续办理业务。
乙方开展担保业务时所需的担保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协调筹集,封闭运行,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管理。担保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担保公司日常对外结算,在所有担保责任解除之后可转出帐户资金。
2、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担保保证金帐户计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乙方应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履行担保责任。
七、本协议与具体担保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 贷款管理
(一)双方配合,经常了解借款人具体使用贷款情况,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甲方通知乙方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日,不能收回的贷款,甲方有权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扣划乙方对应担保责任下的担保保证金。
(二)贷款到期,一般不允许展期,如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借款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展期。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另行协商确认,并将操作流程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双方执行操作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
(二)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担保能力评价,作为是否与乙方继续合作的条件。
(三)本合同系合作框架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业务。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将以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14.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书 篇十四
托
管
协
议
书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书
甲方:商业银行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3号令)及相关文件精神,甲方与乙方签订201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书。
一、乙方必须在甲方开设专用保证金账户,乙方将注册资本金万元,存入保证金专户,由甲方全额管理,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存款利率支付。
二、乙方必须在融资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担保业务,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和放贷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业务。
三、乙方担保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实际到位保证金的 倍;乙方单户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大于乙方实收资本的10%,最大十户担保贷款总额不得大于乙方实收资本的85%。
四、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五、甲方依据借款合同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担保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服务。
六、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县中小企 2
业局存档壹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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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五
该投资在科宝公司和罗斯林研究中心之间建立了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这将充分利用双方各自拥有的世界级研发实力。科宝公司主管研发的副总裁Mitch Abrahamsen表示:“这项研究合作为科宝提供了与罗斯林研究中心及其新的国家禽类研究实验室 (National Avian Research Facility, NARF) 继续密切合作的绝佳机会。”
“罗斯林研究中心对人才和基础设施的持续投资, 显示了他们致力于改善家禽健康及推进家禽基因组研究的坚定承诺。当前, 家禽基因组的认知已经得到了显著改善, 新的研究机遇正在浮现。”
日前, NARF新开了一家现代化的家禽研究实验室。罗斯林研究中心主任David Hume教授就这项协议表示:“与科宝的合作伙伴关系是行业互动的极好案例, 这使得罗斯林研究中心能够持续推动动物健康的改善和畜牧生产效率的提升。”
该项合作的目标之一是, 开发新的技术, 使其在无需保存禽类实体的情况下, 仍然能够保存禽类系谱或遗传血统。另外, 未来还有几个项目将研究基因组中的DNA标志, 其目标是获得那些更难选育的家禽品种特质DNA, 如禽流感免疫、耐病性和抗病性等特征。
“这是这些令人兴奋的新领域, 我们希望在禽类健康和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科宝公司首席技术官Christine Daugherty博士说。
“科宝拥有巨大的基因库, 并能够更好地破译家禽基因组, 这对满足家禽产品的未来需求非常关键。我们一直致力于培育更健壮的肉鸡品种, 以抵抗疾病和环境的挑战。现在我们正寻找具有更强疾病免疫力或者说耐病性, 且不影响其生产性能的禽类。”
16.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篇十六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对比;担保效力
担保合同效力最终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查确认,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拟用辩论的方式阐述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认识,以期在争论中寻求正确理解。
为方便阐述,本文在下文中以保证这一担保形式为例。
一、新、旧《公司法》文意对比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条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下面从三个方面对新、旧《公司法》规定作简单对比分析:
第一、规范的依据不同。
原《公司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直接禁止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新《公司法》不禁止公司或者董事、经理的担保行为,而将公司担保的相关决定权交给了公司内部决策机构,规范的依据是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被规范主体不同。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主体仅是董事、经理,不是公司也不是公司股东;新《公司法》直接规范的行为主体就是公司——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态度不论是禁止、限制还是允许,指向更加明确。
第三、被担保的债务人的范围不同。
原《公司法》对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非股东的法人提供担保不禁止;新《公司法》用的“他人”的概念,包含了非股东的法人和自然人。
在原《公司法》的法律背景下,公司经营层违反章程或股东意志为他人担保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新《公司法》的法律背景下,公司经营层违反章程或股东意志为他人担保属于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意志。
二、现有秩序下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分析
美国社会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法律必须适应社会需要,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是维持人们之间一个理想的关系。制定法及司法系统、法官的思维习惯等组成了社会的行为规则,维护着社会的交易秩序。
(一)两个案例中最高院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在介绍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时经常引用两个最高法院在原《公司法》法律背景下所作的案例:
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財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中福实业公司的五名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在此项担保上无授权时,董事会也必然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对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光彩集团担保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从价值取向的角度考量,在衡平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光彩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形式,公司11家股东中10家股东单位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司董事,一家为股东单位代表。因此董事会决议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违背占资本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该保证行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光彩集团提出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不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亦无效的主张,法院认为:即使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也属其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故保证合同有效,光彩集团应对四通集团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与表见代理
《合同法》是商事主体的交易行为规范与准则,该法第49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其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公司的意思通过管理层来表达,董事、经理在履行职务时与公司之间属于代理关系。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就是审查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法定审查义务,也没有设置保障债权人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规则。债权人不是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不是决策的参与者,搞不清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通过案件的审理不可能查实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公司的管理者要么是公司的股东,要么是股东所委派的代理者,熟知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解公司内部实际的决策规程,往往直接代表控股股东的意思,并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规定了董事、经理违反程序提供担保导致公司损失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相信董事、经理对所服务的公司的忠诚与诚信。
(三)《合同法》、《担保法》中的既定规则。
股东对所投资的公司而言不是《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所称的第三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能被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得违反章程”,将因违反章程规定而违反法律规定理解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显然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即便公司违反章程或公司股东意愿对外提供担保,在现行法律下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意的结果,也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而且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原因和动机及保证人是否明知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是谁均不是保证合同的内容,也不因此影响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保证合同的效力。依据《担保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的规定,只要债权人不违反上述规定,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或其他人使用不法手段欺诈保证人的,即便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其实依法难逃其责。当然,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意味着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四)权利平衡与秩序维护的意义
公司最基本的经济价值就在于其具有聚合资本的功能,可以在瞬间将若干分散资本集合起来,从事任何一个单个资本都难以问津的事业,实现任何单个资本根本无法获得的利益。依据股份的多寡进行表决,有利于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确定股东投资风险系数与投资回报率之间的正比关系,以补偿股东为此而承担的风险代价,具有合理性。小股东权利被漠视往往是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经理违反诚信原则所致,绝非债权人的行为所致,小股东的合作伙伴欺负小股东,小股东参与选任的董事、经理欺诈小股东,便要公司外的其他人来承担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常规逻辑。而且即便是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梦想也照不进现实。
三、新《公司法》第16条之理解与适用
新《公司法》第16条解除了原有的法律禁止,强调了公司意思自治,同时提出了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但没有明确涉及担保效力问题,没有规定担保相对人法律义务。公司决策者如何行使决策权均是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公司不能因为内部管理不当而获得法律利益,否则将有违社会正义。
在法律适用上:1、公司经营层依照公司章程程序并在限额内或者不违背公司股东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属于经营层有权代理,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公司经营层违反章程规定或股东意志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债权人如果存在《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依照表见代理制度,认定保证合同有效;3、债权人与保证人的董事、经理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担保的,属于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由债权人与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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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峰. 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J].中国法学.2008,(1):58-65.
[4] 征国忠.试论公司对外担保[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83-88.
17.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篇十七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利器,在重振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显然,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只有与银行合作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1、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流程
一般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流程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与担保公司联系,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指派业务组对客户进行一系列调查,由客户经理立项并出初审报告报评审会,评审会委员综合评议该项目是否可做。评审会评议项目通过的话,担保公司报合作银行。银行根据自身的一套调查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信用评级,如果银行同意,那么担保公司、客户、银行签订一系列合同,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客户没有还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如果银行不同意该项目,要么项目流产,要么担保公司选择另外的合作银行。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贷款的客户直接联系银行,银行对客户评级以后认为达不到直接从银行贷款的要求,银行会将客户推荐给担保公司。客户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从银行得到贷款。通过银行推荐的客户,相比较而言资信水平较高,但是不排除资信水平低的可能性,因此担保公司对银行推荐的客户还要进行考察与分析。
2、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利弊分析
2.1合作优势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在推动地方经济、降低信贷风险、促进相互发展、贯彻宏观调控等方面能够做出突出贡献。第一,担保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部分不符合银行担保标准的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原本没有希望在银行融资的企业,顺利得到了资金。第二,银行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代偿机制也使得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几乎为零,并能够极大简化银行的追偿程序。第三,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都在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可以为银行增加业务量,担保公司也可以获得利息。担保公司有了银行的支持,能够更快地拓展业务,达到了客户、银行、担保公司共赢的效果。第四,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合作使得双方成功贯彻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可以促进政府企业的改制进程。
2.2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在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当中也同样存在着问题。第一,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最主要的问题。银行和担保公司独立对企业展开调查,银行不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告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不把从同行了解到的信息透漏给银行。双方难以建立有效的信息通道,信息不能互补。第二,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非常低,银行也乐于向企业发放贷款。因此银行遇到有贷款意向的企业,首先想到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保证了收益。银行有可能会放松对企业的考察和筛选,这无形当中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第三,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离开了担保公司,只是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流失,中小企业融资本身只占银行业务非常少的一部分,对银行来说影响微乎其微;但担保公司失去了与银行的合作,带来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正规的担保公司不能从事吸收贷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在合作当中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第四,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十分有限。担保公司在发生巨大亏损后,同时遇上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就会受到贷款无法追回的损失,增大了风险。第五,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和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加大了企业融资负担。
3、二者合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
第一,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成。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担保公司的项目运作成本较低,运作时间较短,放大倍数很高。而在我国,社会上信用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信用体系仍然很不健全。由于缺乏失信惩罚机制,中小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投机心理大,银行对实力弱小的中小企业缺乏信心。这样直接影响到了合作关系的建立。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我国虽然近年来非常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也提出很多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但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配套到位。除了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外,其他都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不高,效力有限。另外,出台的法律法规当中,都一致侧重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担保行业的监管与规范管理,对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涉及。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无法可依,打击了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
第三,担保公司存在一定的问题。担保行业在我国从诞生到现在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发展道路非常的曲折。由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20年的发展始终是在探索中前进。从最初的遍地开花,到经受寒冬时的惨淡经营,再到些许曙光照耀的现在,能够存活下来的担保公司寥寥无几。担保公司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这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极为不利;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过低,一个项目的代偿就可能对让公司几年来的辛苦经营毁于一旦。
第四,我国银行体制不完善。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趋势不同,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主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更多的时候是源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
4、改善合作关系的对策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愈加激烈,社会竞争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对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降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风险成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是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风险管理、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对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
三是担保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与创新业务。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应当建立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不断完善。担保公司在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同时,注重与国内的实际环境相结合,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创新经营业务,打造规模效应。
四是加快银行体制和业务创新。银行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优化体制和贷款审批的程序。如中国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业务就是一种很成功的银行业务创新。商贷通是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商户提供快速融通资金、安全管理资金、提供资金效率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产品。商贷通手续简便,审批速度非常快。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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