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2024-07-29

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共10篇)

1.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一

张伯伦在20世纪30年代有关产业组织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中,就已使用了“能力过剩”的概念。以后贝恩又使用了“过度竞争”的概念。为了解决市场过度竞争长期凝滞的状态,政府应该制定产业退出援助政策,使产业走出低效率的状态。产业退出援助政策的作用在于减少产业的退出障碍,打破产业内存在的企业关系的僵持状态,是诱致企业清算和转产的政策措施。产业退出援助政策有诱致微观产权主体改变既有产权关系的功效,有利于产业内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做作出调整,使得产权制度实施成本高昂的企业被淘汰,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类型趋于减少,实际上随着劣势企业的退出,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退出援助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即侧重于退出,接受援助的企业必须退出和转产,企业旧有的产权关系必须解构或重新整合。从本质上说,这是政府诱致性政策引致的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这有助于促进产业组织内的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和产业内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化变迁。

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为了发挥竞争机制带来的活力,提高效率,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政策,来抑制垄断可能带来的效率低下。反垄断的产业组织政策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控制市场结构;二是控制市场行为。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他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认为只要保持充分的竞争,经济资源的配置最终总能达到最优。在斯密之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一直把自由竞争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原动力,认为市场支配力分散的竞争性市场具有抑制与均衡的机能,可以排除垄断的弊害,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同时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会促进技术革新,能取得比垄断状态更好的效果。传统的自由竞争理论的反垄断政策,依据的是企业市场份额过高,经济力量过分集中,即主要是针对抑制市场结构的反垄断政策。现代竞争理论提出,只要进入壁垒较低,潜在的进入者会抑制在位企业滥用垄断权力。新的创新理论认为,只有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能推动技术创新。上述理论对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从主要针对结构向主要针对行为转变。

反垄断政策实施带来的结构、行为及绩效的改善,并不仅仅取决于反垄断政策本身,而且还取决于产权制度的既有状态。在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产业由于历史及自身特性的原因,形成了国家垄断,即其产业领域内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制了整个产业领域,形成了政府对产业领域内企业的强干预。这种干预企业的方式不同于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间接干预,而是作为出资人产权代表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的直接干预。在这种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可选择范围大大缩小,因为企业产权制度的优劣不能像竞争产业中的企业那样经过充分市场比较,其效率高低也难以量化。如我国

电力、银行等产业领域一直实施传统国有企业控制,没有与产权清晰、融合度高的现代股份制企业贴身比较,其效率不可能确知。

对被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性产业领域,一方面要制定政策实施反垄断,消除市场进入壁垒,鼓励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并形成竞争,使产业内的企业产权制度出现多样化并能同场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对竞争中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缺陷落后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政府不能一味给予补贴或政策支持。特别是加入WTO后,国际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存在,形成强大竞争压力,而应对其采取强制性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使产业领域内企业产权制度得以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展开竞争,提高竞争力。因此,反垄断政策与产权制度创新应结合起来进行,才能使产业组织合理化,使企业产权制度得以适宜的变迁。

中小企业政策与产权制度变迁

在产业内部,保持一定数量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大、中、小企业并存,有利于增强产业组织内部的竞争。现代经济运行发展中,无论从生活需要还是从生产需要,以及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来看,中小企业都是不可缺少的,为此必须制定恰当的中小企业政策。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等法规和政策,经过贯彻实施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现代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通过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独立创新能力(李悦等,)。

政府制定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特别是税收、金融及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仅有上述政策显然是不全面的,其效果会缺损。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是否孜孜以求,不仅取决于政策优惠与支持,而且取决于知识产权受保护的程度,即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备性程度。政府在强制完善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具有重要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缺失,将导致创新收益不足以抵偿创新成本及风险,技术创新将减少,研发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大多数企业都等着享用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扩散效应。为了鼓励技术创新,确定技术保护的时期,以提高创新收益,是政府不得不做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和宏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将是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因素。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外,政府应强制放开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集合,应允许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自由签约,从法律及其实施层面支持和保护战略型和技术型等人力资本主体参与分享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可以选择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融合度更高的企业产权制度。

在宏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企业选择企业制度的空间扩宽的条件下,政府辅以促进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的政策措施,诱致微观企业产权制度作出调整,以利于融合更多技术型人力资本和创新型企业家,推动企业技术和制度创新在中小企业中的拓展。

据上述,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政府有必要通过经济政策措施,促使产权制度变迁和产业组织演进的良性互动,使资源有效优化配置,产生最大的绩效。

参考文献:

1。胡川。产权制度的分层、构成及其多维度变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

2。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同勃。日本产业组织政策研究。改革,(6)

4。王俊豪。市场结构与有效竞争。人民出版社,1995

2.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二

关键词:度变迁;制度创新;体制改革;路径选择

注:本文获2015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经费资助

(1)项目名称:《“三量齐升”发展观指导下的湖南经济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5BZZ180;

(2)项目名称:《三螺旋视角下湖南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路径与措施研究》,项目编号:2015BZZ182。

一、我国制度变迁特征:渐进式变迁

(一)制度变迁具有内生非移植性特征。纵观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形成的历史,并非是一种独立于经济当事人的“先验制度”,也不是由某个理论家设计出来的“智慧方案”,而是经济当事人在经营实践中为谋求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制度创新和安排,具有典型的内生性特点。同时,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经历了漫长摸索、反复实践,最终形成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绝不是一种从外部输入社会经济生活的东西,而是社会生活孕育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我们的改革是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过程,这也体现在制度变迁的非移植性。

(二)制度变迁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性。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变迁过程,我国的制度变革过程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也会产生某种在现存体制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改革的深入,哪怕新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因此,改革能否成功,能不能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建立起更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不仅取决于改革者的主观愿望和最终目标,更依赖于最初的路径选择,因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中国制度变迁过程既有表现为有利的、良性的路径依赖,也有不利的、低效(甚至无效)的路径依赖,制度变迁成本高、难度大等都与无效路径依赖密切相关。

(三)制度供给具有典型的滞后性特征。我国的制度供给具有典型的滞后性特征,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1)由成本高昂导致的制度供给滞后: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设计、实施一项新制度时需花费成本,这是导致制度供给滞后的首要原因;(2)由路径依赖导致的制度供给滞后:我国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既有良性、高效的路径依赖,也有不利、低效的路径依赖。当制度变迁陷入不利、低效的路径依赖时,既得利益集团就会阻碍制度创新,造成制度供给滞后;(3)由制度博弈导致的制度供给滞后:制度变迁本身是制度博弈的产物,不同社会集团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展开博弈,致使整体制度演进缓慢,从而导致制度供给滞后;(4)由制度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的制度滞后:制度安排的集体性、配套性不强,影响了我国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导致了制度供给的相对滞后。

二、影响我国制度变迁的因素分析

(一)成本递增及其累积成为制度变迁的阻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难度越来越大,制度变迁的成本不断增加,负面影响日渐显露。为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和改革阻力,改革者常常通过对受损者给予补偿的方式推进改——但随着改革的深入,需要补偿的群体越来越多,补贴面越来越广,政府不可能也无力再给予广泛补偿,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阻力也越来越大。

(二)制度变迁方式相对固化影响制度变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在整体上体现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制性制度变迁的交替使用,但在某项具体的改革中,两者交替使用的做法却并没有普遍使用,有时表现出相对固化的迹象。实践经验表明,不管是需求诱制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都不能解决所有的制度供给问题,这就要求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灵活采用变迁方式,充分利用强制性制度的高效率优势,以及诱制性制度变迁更符合实际需要的优势,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三)有效制度缺失对制度变迁形成阻碍。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难度不断提高,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人们对新制度实施将带来的预期收益信心不足,对新制度需求的积极性不高,不受欢迎或拒绝新制度,这无疑增大了制度创新的阻力。其次,我国在一些领域的改革带有明显的“非帕雷托改进”性质:改革在使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也可能影响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利益受损者也就可能成为制度变迁的阻力。再次,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潜力的挖掘,会使原有的制度系统逐渐失去活力,这就需要不断有新制度供给以适应社会需要。

三、深化推进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一)合理分摊制度变迁的累积成本。要保证深入推进制度变迁的成效,首先必须合理分摊制度变迁的累积成本。改革是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巨大变革。是否进行改革,如何改革,改革方式和速度等,都必须吸收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才能尽可能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提高多数人对改革的认同感和承受力,从而有效降低摩擦阻力成本。从总体上说,得益于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改革的受益者,也都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但收益和成本并不是平均分摊的:改革过程中受益最多的往往是某些当权者和垄断者,而广大普通百姓所获得的改革收益往往在平均收益以下。改革收益和成本分配不均,增加了改革的摩擦阻力。构建改革成本和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也就成为推进制度变迁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积极调整制度变迁的策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虽然每年都有新政策出台,但本质上是各个分立的制度安排变迁,这种变迁的特征是较少考虑各项制度安排的相互依存关系,在不触及制度基础的前提下,实行改良式的制度替代。深入的制度创新要求制度变迁不再是各项制度相互分立的变迁,而是经济制度结构的变迁。由于制度结构变迁在一定期内可能存在较大的外部效应,而且驾驭制度结构变迁的难度要远大于单项制度变迁,实现宏观经济的增长和使各微观利益主体达到帕累托有效将成为制度结构变迁成败的关键。因此,必须按照社会理性的要求选择比较有利的制度模式和改革路线,以弥补局部改革的不足。

(三)适时灵活转换制度变迁方式。适时灵活转换制度变迁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1)制度变迁以总体的“渐进式”为主与局部的“激进式”相配合。实践证明“渐进式”制度变迁是符合我国国情且富有绩效的选择,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缺陷。深化改革总体上仍应以“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为主,在局部问题上“激进式”为辅,采取“激进”与“渐进”交叉复合的办法,实现两者优势互补,以确保制度变迁的效率;(2)强制性与诱制性变迁方式应适时适度调整。强制性与诱制性制度变迁各有优缺,两者适时适度调整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强制性与诱制性制度变迁方式的适时、适度调整,降低制度变迁的阻力,提高制度变迁的效率和成功率。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思考 篇三

把研究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视点,放在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上,以期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考察、相应的理论观点的分析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践的分析,指出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应进行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见解.

作 者:郭晓东 杜萱 作者单位:郭晓东(锦州市口腔医院,辽宁,锦州,121000)

杜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4.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四

【摘要】:本文通过新中国成立后传统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形成,分析传统国有企业为什么缺乏效率。接着论述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四个阶段:放权让利、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详细分析了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和关联,以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给出了深化现代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传统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

【正文】:

一、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

(一)、第一阶段:放权让利(1978~1986年)。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开征固定资产税,提高折旧率,改进折旧使用办法,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等,要求地方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法选择少数企业试点。1983年4月,国有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1984年10月,国家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的税利并存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再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 1984年5月,国务民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物资选购权、奖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等。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一1991年)。

1987年开始,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已有 78%实行了承包制,大中型企业达到了 80%。承包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缴分成、歉收自补”。承包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二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三是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四是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五是行业投人产出总包干。

(三)、第三阶段: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2-)。

1992 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围绕社会本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四)、第四阶段: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至今)。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国企改革工作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解决历史包袱,包括人员、债务和企业办社会等各方面的负担。第二,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了外部环境,包括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社保机制等。第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三方面,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说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经过几年的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面临着非常艰巨的任务,国企改革仍处在攻坚阶段。为什么这样说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们当前的体制环境作了三点概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这就意味着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已占到主体地位,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对企业的控制日渐减弱;二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基本确立,政府已不可能为国有企业再创造一个特殊的政策环境,大家只能是平等竞争。三是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形成,市场竞争由国内拓展到国际,这些深层次的变化是在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进行的。国有企业外部的体制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逼迫国企改革也要与时俱进,打好最后的攻坚战。

二、 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关联

党的“十五大”以来,国企改革工作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调整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明确要求。以现代产权制度的新观念、新要求、新规范,重新审视、评价国企改革的得与失,是十分必要而又急迫的事情。究其原因,一是新的产权理论还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有些同志还拿着过时的“老黄历”当理说;二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而中小企业的改革在产权结构及处置方面还存在若干不当之处。鉴于党中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对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结合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进行深入专题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代通行的企业体制规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个字。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的性质及其归属必须清晰;二是要从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权责明确;三是政府要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和插手企业事务;四是企业要通过对其自身的经营活动实施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 从当时的情况看,党中央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十六字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因为只有国有企业才会有“政企分开”之说。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5.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五

摘要:近两年来,国家开始重视“小产权房”问题,已经开始清理并研究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本文利用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知识,分析小产权房为什么是无效的制度安排及其合法化的合理性,分析其合法化的制度障碍,提出小产权合法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法,即政府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减少其合法化的阻力。关键字:小产权房;制度经济学;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背景

2011年,国务院下令全面停售停建“小产权房”,并责成国土部、城乡建设部等牵头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2012年,国土资源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问题相对突出的地区清理“小产权房”,为启动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做好制度和政策储备。“小产权房”问题已经到了不能回避必须解决的时候,“小产权房”的命运何去何从值得期待。

1.小产权房的概念 谭术魁认为,“小产权房”是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村村 民、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该定义简洁明了,第一,“小产权房”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第二,非本村人通过购买或租赁使用该房屋。

2.小产权房的存在现状 多种原因催生“小产权房”,一是土地制度的缺陷,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入市流转,国家低价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再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民仅得到很少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利益非均衡造成农民违法的动力。因此,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建设住房直接出售的方式获取利润。二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下房价的不合理上涨,许多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价格合理的“小产权房”。此外,乡镇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颁发给“小产权房”产权证书;许多开发商违法开发农村集体土地,销售房子等等。“小产权房”违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2011年颁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即“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只有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这种证书不受法律保护。3.关于小产权房的研究:

学术界对“小产权房”的研究多集中于从法律角度研究“小产权房”问题,也有部分文献从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角度探究“小产权房” 的产生原因、合法化的解决途径,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等。本文基于产权和制度经济学相关知识指出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相关利益障碍及小产权房存在的政府失灵,分析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合理性。提出小产权合法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法,即政府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减少其合法化的阻力。

二、无效的制度安排带来的危害

尽管政府很早就开始查处小产权房违法现象,但是小产权房开发却屡禁不止,据一些机构数据,被调查城市小产权房已占上市商品房的20%左右,有的城市甚至达到了50%。1小产权房长期存在是由于制度不均衡造成的。根据林毅夫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制度不均衡有三种解决的方法,“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费用”。而“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2。小产权房是一种制度不均衡长期存在的例子,它是一种诱致性变迁,政府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相关利益集团的阻碍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 12 张占录,“结合土地发展权配置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观察,2009—6 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选自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253页。因阻碍这种诱致性变迁,长期维持这样一种无效的制度安排。近两年,当这种诱致性安排的影响对利益集团和政府造成巨大冲击时,政府开始制订一系列的措施变革这种制度安排。因此,众多业主期盼小产权房能够合法化,2012年,国土资源部已经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小产权房”的试点。

1.“小产权房”影响我国耕地保护政策,有可能造成农地过渡非农化。《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等“合法”的名义占用耕地。此外,“小产权房”入市流转后存在巨大的收益,会带来社会对农村房地产业的投资。尽管我国有严格的保护耕地政策,然而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许多人会铤而走险,非法占用耕地,导致农地过渡非农化。

2.各地变相的“土政策”有可能造成对农民权利的侵害。事实上,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是小产权房的主导者,小产权房的利润多数被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瓜分,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只是得到小部分的分红。小产权房的利益诱惑可能带来政府对农民宅基地和其他自留地的侵占,农民在现行体制下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3.滋生腐败现象,带来权利的滥用。小产权房是违法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基层的乡镇政府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敢公然违法,肯定是得到上级一定的默许。而要得到这样的默许就必须给上头带来利益,使他们成为利益共同体,必然导致权力寻租。最终小产权房的收益被层层分割,成为政府官员中饱私囊的工具。

4.房屋购买者的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现行的住房政策缺乏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迫于生存的压力许多人宁愿承担一定的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产权”的稳定是由买卖双方的信用共同维持。一旦这样的稳定关系被打破,处于弱势地位的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利益将会受到侵犯。比如农村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的费用高于小产权房的价格时,村集体可能以

三、小产权房入市流转的合理性

“小产权房”作为非法的次生性制度安排,是由于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基础的制度是宅基地不能入市流转,显然“小产权房”这种次生性制度安排与相关法律冲突。然而,“小产权房”是从农民开始的制度变迁,正如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开始的土地承包制度一样,是由于产期以来对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益分配不均衡造成的,制度根源是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这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有其合理性,它是农民对公平公正的土地收益分配的利益诉求。诺斯认为,新制度安排有利于“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3,“小产权房”入市后将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1.“小产权房”可以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农村宅基地面积普遍超标,一户多宅、违规建房现象严重。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低下;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排除在土地建设要素市场外,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缺少竞争和活力,因此建立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允许农村建设用地自由流转,是搞活农村土地市场的关键。这种制度安排提高了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改善了农村土地市场,带来农户良好的收益。已经在城镇安家落户的农村将宅基地转让,加速了城镇化的进程。

2.“小产权房”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环,可以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完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服务,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改善农村的环境。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售或出租小产权房获得可观的收入,将这部分收入投入到农村地区的发展。

短期来看,小产权房入市后会冲击房地产市场,造成一定的不满和争议,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降低;但是长期来看,小产权房不仅可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还能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最终必将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生产力。3诺斯,“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选自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四、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阻力来源于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我国的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入市流转,属于诺斯提出的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小产权房”的出现是由于利益非均衡性导致的次级制度安排。而制度变迁的完成要克服法律障碍及相关利益团体的阻碍。

分析“小产权房”相关利益各方的收益与成本,有助于我们了解“小产权房”出现的利益动机,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非均衡性以及“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阻力。

对于农民,尽管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是宅基地实际的使用人,并且我国于1990年颁发了“宅基地证”,农民拥有宅基地不限期的使用权。目前,随着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加快,许多农民拖家带口到城镇定居,造成农村宅基地的大量空置;同时,我国人均宅基地面积普遍较高。因此,许多农民将多余的宅基地出让或租赁出去,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农民也面临着违法成本和宅基地流转出去后失去保障的风险。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及法不责众原则,并没有对宅基地流转出去的农民进行惩罚。农民唯一担心的是失去宅基地后的风险。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农村“小产权房”因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和相关税费,成本远低于城市房地产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动力来源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带来的利润,然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面临着违法成本。由于各村之间都达成了开发小产权房的默契,相互之间不会揭发彼此的违法行为,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拿到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时,就会产生部分的“公关”费用,这部分费用是乡镇政府的收益,乡镇政府也面临着违法成本,也存在向上级的“公关”费用。

对于购买者,在房价上涨远高于居民的购买力的情况下,许多居民购买不起城市商品房,他们便会转向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利益在于城市房价和小产权房价格的差价,但是他们面临村集体毁约,小产权房无法转正的风险。

对于地方政府,我国政府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集体土地经过征收变为国有后才可以出让。现行土地出让主要采取招拍挂制度,土地出让金可能达到征收农村土地成本的几十倍甚是几百倍,而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被各级地方政府瓜分。一旦农村土地市场入市流转,必将造成政府卖地价钱的减少,冲击土地交易市场。因此,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很大的阻力。

对于中央政府,小产权房的出现解决许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缓解了住宅房供不应求的局面,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稳定;但是,小产权房“打破了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垄断控制,也造成了对城市总体规划和耕地的破坏”4。此外,“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消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的紧缺,土地市场供不应求,拿地的成本越来越高。因此,部分开发商把眼光投向了小产权房。许多乡镇村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小产权房,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开发商也获得很大的利益。然而,开发商面临着小产权房被查出后强拆的风险和相应的处罚。

五、小产权房入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既然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就要选择最佳的制度变迁路径解决这种无效的制度。根据林毅夫的研究理论,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

6命令和法津引入和实行5。“形成最终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取决于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45 刘敏,“从博弈角度分析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和出路”,商业经济,第2009年第1期。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选自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253页。6 秦凤伟,“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小产权房合法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年5 月。然而由于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博弈的能力较弱,因此,依靠诱致性制度变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需要依靠强制性制度变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区别于市场逐利的性质。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根据林毅夫相关理论,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费用,这种收益与成本要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7政府要推行“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前提是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调整。首先,政府要集中清理小产权房,依法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包括“违法建筑、有严重质量问题、侵占耕地、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小产权房”8,由于各地的小产权房情况不同,清理小产权房的过程中要合情合理。其次,要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清晰地界定产权。产权的可转移性带来所有权的比较优势:控制和风险承担。9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小产权房产权的实际控制人,他们拥有自由支配宅基地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减少政府对权利的侵害。收益水平和风险是相对应的,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会激励部分村民选择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此外,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如大型房地产公司)是“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主要障碍,减少阻力的措施是使各方利益损失最小化,因此要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如进行分税制改革,提高地方的税收比例;理顺小产权房的收益分配方式,小产权房的出售者和购买者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以缓解小产权房入市后对房地产市场巨大的冲击。

参考文献: 1.78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选自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253页。

6.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 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第三章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 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 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 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 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7.用系统论诠释企业产权问题 篇七

用系统论诠释企业产权问题

企业产权,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它包括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这两个层面;而控制权包含了决策权、使用权、受益权等.因此,企业产权是一个由多种权利构成的.集合,或者说是一个由多种元素构成的系统,它具有集合性、相关性、整体性、环境适应性等许多特性,笔者试图运用系统论思想诠释国企改革中最本质的产权问题.

作 者:王文升 Wang Wensheng 作者单位:兖矿集团公司刊 名:煤矿现代化英文刊名:COAL MINE MODERNIZATION年,卷(期):“”(6)分类号:F27关键词:

8.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八

号: 青政发〔2002〕78 号

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

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

(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年龄与社会平均寿命计算的差额年限给予资产折抵。

8.离休职工。以2001年6500元•人·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2%,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

(四)折抵的资产,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相关费用。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职工资产折抵部分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不转为股份,记入企业负债。未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可以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享受了折抵政策的改制企业,可以将原企业退休(职)人员、离休人员改制时折抵的费用一次性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退休(职)职工统筹外费用、缴纳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以及工伤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企业改制时,职工提出不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所欠职工工资,补交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返还集资款。改制后企业提出不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职工的资产折抵全额支付职工补偿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职工的补偿费低于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

改制企业应及时与录用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改制时职工折抵的资产,已转为股份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未转为股份记入企业负债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七)企业整体改制需制定有关改制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会、负责企业改革和劳动管理的部门要参加会议,并监督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后要形成书面决议,职工代表对有关决议的表决要签字。少于50人的企业可直接召开全体职工会议。

(八)鼓励经营者,管理、技术骨干持大股。经批准,可以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照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经营骨干出售。净资产出售时可按1∶2的比例(购一赊二)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赊股的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五年,期间的收益要优先用于还款。可以试行企业内部委托持股制度,由职工本人自愿,签定协议经公证后,将个人所有股份委托他人持股。

(九)对已改制但从未享受资产折抵政策的企业,进行二次规范改制时,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标准,计算职工的劳动关系置换资产折抵额,然后按照同比例承担的原则,计算公司中国有股权应承担的部分。

(十)对折抵后国有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将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按出让方式处置,以土地资产价值弥补。具体按照原市土地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处置土地资产用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试行意见》(青土字〔2000〕65号)的规定办理。土地抵补后仍为负值的,可享受劳服企业政策,政策到期后,不再延续和享受其他政策。

(十一)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折成股份配给本企业职工;所欠职工的其他款项,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作为职工股份进入新企业。

(十二)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金。

(十三)企业国有资本退出变现,凡能够实行招标竞争的,均应以评估价为基价,通过公开竞拍形成价格,确定权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可在评估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超过10%。涉及土地资产变现 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置。

(十四)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非本企业职工整体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实行分期付款应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首期付款不应少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时,原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扭亏扶持金,经批准后,可转作国家资本金。经债权人同意,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六)凡国有股处于参股地位的中小企业,应委派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国有股权可设置为“优先股”,实施企业内部民营化管理,但需优先分红,并由国有资产受托经营机构负责监督。

三、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十七)改制过程中房屋土地契税的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精神,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企业依法改制过程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企业依法合并中新设企业或存续企业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企业依法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统一为每件50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十九)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企业已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变更登记,每证均为10元。

(二十)中介服务机构在向“三改”企业提供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服务时,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征收。

(二十一)对“三改”企业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按规定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二十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

(二十三)土地出让业务费的收取要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颁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执行,不再单独向企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四、简化和规范企业改制程序

(二十四)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企业申请并出具具结书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告后,权属无争议、建筑正规、质量合格并确归企业使用的,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统一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二十五)企业改制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时限及时快速办理,由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部门的办理情况。(二十六)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各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的改革,直属企业以下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改制审批,资产处置和国有资本金的设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十七)已改制的企业实施二次规范改造,进行国有股权整体退出或部分减持,应将改造方案按系统分别报市经委、财办、建委、外经贸局,由上述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本意见有关政策实施。改制企业经财政部门就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审核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市体改办代市政府审理核准。

9.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九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在我国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力量,在整体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生存和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一、重要企业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在各种企业的总数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较好发展,就不得不进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企业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与兴衰。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能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创新力的策略。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生产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从产品萌发到进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商标、品牌、包装等环节都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能够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和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最大的优势,为企业增加利润,以防企业的研发成果被企业窃取,遭受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这些产权无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的增加不仅仅是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等。

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扩展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窃取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企业在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投资,节约成本。通过对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能够创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新市场。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而言,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有力的移动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来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非常有利于专业化的协作和分工,可以促进科学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提升我国产业的在国际上竞争力。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忽略科技成果与自主权利之间的转化。很多企业片面的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良好的产品就可以占领市场为企业带来利润,没有看到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有的企业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费,维护费等是一项额外的支出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不积极主动去申请商标权和专利权。这种缺乏远见的认识,只会为企业将来遭受巨大损失埋下后患。

(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和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比较传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理念到实践工作都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管理视为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更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关工作都是我也的由其他部门兼管,或者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进行外包,这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混乱,不规范,不能很好地期待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效果。

(三)法律意识淡薄,国际贸易中纠纷严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温州为代表的很多中小企业时常经历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中小企业面对的是全球的机遇和挑战,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时候无意中就会侵犯外国企业的专利权,使得企业支付巨大的金额赔偿,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的创新。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很多的空白点,不少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的时间久,法院也缺乏及懂科技又熟悉各种技术的人才,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进展困难,也不能保证相关案件审判中法律实施的准确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行,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都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致使很多案件处罚结果较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对于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 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情况,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缺乏,没有长远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产品研发、生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尤其要制定关于掌握企业产品研发技术人员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规定与掌握企业研发技术的重要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使得员工能够保守企业的核心技术。从企业的各个层面树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增设企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养专门人才

企业应当以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现状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设立专门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作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从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策略。为了防止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泄露被其他企业利用,要采取相关措施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保护。

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对其他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教育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需要企业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增强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纠纷

有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中小企业要采取措施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技术人员研究的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其他竞争者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随意生产假冒名牌产品,避免产生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的权利,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空白点,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早出台法律法规弥补空白点。完善有关职务发明的制度,提高进行商标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的时间期限。尽早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和选用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专业人才,增加到司法队伍中,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缩短审判时间,尽量避免以罚代刑,加强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使得宣判结果和惩罚力度具有威慑力。

四、结语

在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这些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核心技术的竞争,也就是知识的竞争。我国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知识开发和技术创新充分的重视,不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注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培养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借鉴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方略,才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为企业赢得先机,赚取利润,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Reference

10.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论文 篇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帐面值无偿划转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的直管公房)。

1、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为改制当日前推三个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企业必须在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评估机构在企业资产清查中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3、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评估应按客观、公正、合理原则,按规定选择评估方法,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界定、处理;对改制前存在的呆坏帐、潜亏等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产权转让监管

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财政等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时,应附评估基准日当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报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2、改制前6个月内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非正常突击分配财物;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填报资产核销审批表。审批表首先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批准。(具体审批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

1、附件2)

4、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帐销案存的资产,相关企业、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均应独立设置台帐备查,并签订“帐外资产管理协议”。

帐外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定期报国资、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剥离

剥离资产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分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剥离但暂时不具备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为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可采用委托管理的形式,落实委托管理主体。

1、国有企业改制所指的剥离资产包括:

(1)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包括职工医院、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幼儿院、托儿所等。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俱乐部等。

(3)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集体宿舍、职工租用的住房等。

(4)其他按规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经批准的经营性资产。

2、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附件3),明确受托方的责任、义务及其他具体事项,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保值。

已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所属国有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的委托管理责任书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与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签订,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定期向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管理和维护剥离资产的情况,报送剥离资产占用状况表,并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应严格履行“委托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剥离资产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收取使用费(占用费)。剥离资产的使用费和出售收入全额返还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资产运行主体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5、剥离资产的资产划转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三)资产提留

提留资产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理顺企业的劳动关系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按规定标准分离出来的部分预留资产。提留资产其标准应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文件规定及具体实施细则提留。

(四)资产转让管理

资产转让按规定程序进行后,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批复,及时办理有关资产转让手续。办理企业产权变动、注销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必须征求职工意见,并报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资产评估报告书、帐外资产管理协议、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3)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受让人的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产权交易成交协议书及其他成交确认文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三、产权转让实施

企业资产的处置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转让操作程序。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对确实无法采用公开竞价的,经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采用议价转让方式。

(一)转让基价的确定

1、原则上以评估结果的净资产为基准价,评估结果净资产为负资产的,按零资产作为基准价。

2、对于以下内容,要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

(1)经审计并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认可、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时发生的损益。

(2)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收回的资产(含债权债务)。

(3)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划拨的资产。

(4)合并或分立转让资产。

(6)无形资产。

(7)按现行有关规定不能核销但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各类存货削价损失。

(8)包括资产评估费用等及其他经批准调整的资产。

3、资产转让基价由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确定。对确定的基价低于评估价的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产权转让公告及实施

1、企业产权转让应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开。公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2)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3)资产负债权益评估情况,不动产地址及规模。

(4)经批准的转让基准价。

(5)转让条件:付款方式、职工安置、债务承接、产权转让有关税费承担、支付;其他须明确的条件。

(6)报名办法:填写受让意向申请,并交付一定的定金(具体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7)公告时间:公告时间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8)受让主体、资格:意向受让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意向受让主体为法人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财务业绩、商业信誉。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对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

(9)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2、企业产权转让的公告可采取报刊、上墙、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产权发布公告后,在公告期内必须有专人值班,设立咨询电话,认真做好产权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查阅资料。

3、企业产权转让应面向全社会,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对已落实受

让企业或个人的资产协议转让,资产运行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所在地、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专设产权转让公告窗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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