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论文(8篇)
1.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论文 篇一
关于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思考
2013年04月11日 14:23 来源:《北方经济》2012年第5期下 作者:彭建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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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不断增长,煤炭企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关键在于企业的产品是否具有价低质优的优势,而对于国有煤矿企业来说,物资供应成本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物资供应管理作为生产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其在降低采购成本、控制物资消耗、优化储备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物资供应管理有利于降低煤矿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本文拟对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进行相关的探讨,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加强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意义
企业物资供应管理是企业管理职能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从计划、采购、验收、付款、供应、保管、输送等计划实施隋况的全过程进行监控、设计,并与企业的生产、财务、人事、计划、技术等活动共同组成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加强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可以优化企业库存物资储备结构,降低库存占用的资金比例,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可以提高企业全员的物资节约意识,提高企业对各项物资的监控能力,杜绝物资浪费行为,降低企业成本,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加强物资供应管理一方面可以确保煤矿企业各项业务环节物资资源的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可以借助物资供应管理提高自身的仓储能力、运输能力等,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另外,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商业信用带来的优惠,如采购价格、交货方式和付款条件等。
二 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1.物资供应缺乏计划性
目前,我国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缺乏总体的规划,计划过于随意,准确率较低。部分煤矿企业存在“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想法,单纯追求储备物资品种上的齐全以及数量上的充足,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煤矿企业需求的物资品种多、批量大,不少品种不储备不行,储备少了也不行,储备了也可能不用,进而导致计划多变、准确率低,增加物资供应管理的难度。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物资供应管理规章制度,制度执行流于形式,采购不规范,采购成本及流通成本高,储备不合理,易形成库存积压,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存在多头采购现象,大部分国有煤矿企业都设有专门的采购部门,但其二级单位也可以自行采购,导致出现重复采购、盲目进货、分散管理等现象,造成煤矿企业资金失控超储严重。关键词:煤矿企业,供应管理,物资
2.缺乏科学的采购方式
目前煤矿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时主要采用比价和招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使企业积累大量的供应商资源,但由于大多数煤矿企业缺乏长远规划性,长远来看采购成本居高不下,随着现代煤矿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两种采购方式已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如,部门国有煤矿企业在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常出现中标厂商、供应商的不同,即采购的设备型号不尽相同,致使设备之间的零部件无法通用,企业需要对不同设备的零部件进行分别采购,大大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3.物资供应管理手段落后
部分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手段落后,缺乏完善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一些煤矿企业物资管理手段仍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物资供应中各基本资料数据的采集获取多数来自手工的输入编制和维护,容易导致库存、采购、供应商之间的物流信息交换不及时、不准确,进而导致计划失实、供应不及时等问题。尤其是对大型的集团化煤矿企业,由于下属单位多,分布不集中,且没能建立统一的物资编码体系,容易导致物资管理不规范、不统一,进一步影响煤矿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部分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制约机制不明确,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越权、侵权、滥用权力等现象。近年来,随着物资市场由卖方向买方的转变,国有煤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已不能适应物资供应环境变革的需要,物资采购环节缺乏完善的价格监督、质量监督等机制,且没有良好的激励考核机制,工作的好坏与经济效益不挂钩,容易导致无合同采购,越权采购,重复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管理混乱等问题。同时,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使物资采购人员不从为企业节约采购资金的角度出发,而是购“关系货”、“人情货”,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 提高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1.转变思想观念,提供市场竞争意识
国有煤矿企业应转变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摆脱过去依赖指令性计划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需要,摆脱等、靠、要思想,积极应对市场竞争。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好带头作用,在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同时,做好技术进步建设,搞好技术的革新改造,提高物资供应环节的经济效益。
2.完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
对物资计划、采购、供应方式以及货款结算等制定合理的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使企业物资管理工作有章可依。完善煤矿企业招标采购和比质比价采购制度,同时与兄弟单位合作,进行联合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针对当前国有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现存主要问题,企业应实行计划提报权、市场采购权、货款结算权相分离,同时加强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付款管理和质量检验管理,实现各职能各尽其职,相互监督,并构建以物质供应链为基础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供应体制。
3.加强物资供应基础管理工作
第一,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是控制盲目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合理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是降低企业材料采购成本的关键。因此,国有煤矿企业一方面,要推行预算管理,构建内部市场化预算体系,在掌握企业物资消耗状况的基础上,根据采掘衔接和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物资需求计划,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材料,避免物资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实现成本控制从事后算账到事前预算和事中控制的转变;另一方面,建立物资计划预算监督机制,确保物资供应计划的顺利执行,降低计划员的计划随意性,提高计划的严肃性,尽量使库存物资数量趋于合理,对不合理的储备应尽快调节,避免大量货物的积压,形成不必要的浪费,造成成本增加。
第二,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一方面煤矿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从品质、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把好供应商调查关,选择优秀的供应商,形成规范的资源市场,并主动与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合作关系,稳定企业物资供应渠道,既保证企业物资采购质量,又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加强采购价格管理,采购人员在采购前应用科学的态度对待物资采购价格问题,通过比质比价、择优采购等,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实行零库存管理。物资供应零库存是指在有充分社会储备的前提下,物资不以仓储形式存在,而是始终处于周转状态,零库存可以免去仓储费用,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煤炭企业推行零库存管理时应注重物资供应制度体系的建设,努力掌握煤矿物资消耗特点、规律,坚持做到生产正常储备,季节、应急、工程储备随时调整,并加强物资在计划、采购、验收、审批、发放、领取、使用、修理、报废等环节的过程控制。
第四,完善物资供应管理物流体系建设。国有煤矿企业应完善物资配送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有物资供应队伍和管理网络,完善物资配送体系建设,建立连锁供应配送网络。例如,建立大型一级物资配送中心,重视供应链物流管理;利用二级单位,建立二级物资连锁配送中心,负责所在地区各单位物资供应任务,同时收集物资需求、回收信息,实现服务增值;加强物资配送环节的服务工作,与供应商建立严密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建立物资供应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手段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物资供应管理水平是目前国有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煤矿企业信息化管理建设一是为了实现统一的采购模式,根据生产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对物资的采购和使用进行过程跟踪,控制物资消耗成本,并不断优化物料定额指标,使需求计划逐渐趋于合理;二是控制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国有煤矿企业应该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以物资供应链为基础的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并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拨、统一结算等,对企业物资流进行全面监控,实现降低企业采购和储备成本,减少资金占用,避免暗箱操作等现象。
5.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物资供应管理监督力度
国有煤矿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规范有效执行,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例如,建立物资计划预算监督机制,加强煤矿企业物资计划管理的执行力度,对物资采购和领用过程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落实物资供应管理责任,严格考核、奖罚分明,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建立节约有赏,浪费必罚的企业新机制。另外,煤矿企业可以成立物资稽查小组,每月对各部门的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查处公料私用、套用盗卖生产物资等行为,坚决堵塞物资流失漏洞,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 结语
总之,物资供应管理是国有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物资供应管理作为生产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其在降低采购成本、控制物资消耗、优化储备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国有煤矿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发展过程中物资供应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物资供应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竞争力,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刘鹏、高庆.煤炭企业物资供应管理问题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1(23)
[2]蒲伟伟.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问题的探讨[J].经营与管理,2010(4)
[3]冯永平.论如何提高煤炭企业的物资供应管理水平[J].现代商贸工业,2011(12)
(作者单位: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四台矿审计科)
2.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论文 篇二
关键词: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绩效评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重视的问题。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大多数国家先后调整了自己的发展战略, 全球性的产业结构呈现出绿色战略趋势, 绿色工艺、绿色产品、绿色产业不断出现。绿色战略涉及到供应链中所有企业的各项活动, 绿色供应链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一、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 (NSF) 资助40万美元在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制造研究协会 (MRC) 进行了一项“环境负责制造”研究, 于1996年提出了“绿色供应链”的概念, 旨在综合考虑制造业供应链中的环境影响和资源优化利用, 其目的是使供应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资源利用率最高。在管理流程上, 绿色供应链改变传统供应链的结构, 增加了回收环节, 实现物料和能量的回收和使用, 从而形成物流“闭环”, 以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化, 使经济可持续发展。
绿色供应链是考虑了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环境问题的现代管理模式, 以绿色制造理论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 将绿色意识渗透到整个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部门及个人, 注重对环境的保护, 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是现代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 理论界对绿色供应链管理还缺乏系统的研究, 关于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确切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 但其基本思想可表达为“以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 通过对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顾客组成的网络的管理, 将环境保护意识贯穿于从产品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使用和报废处理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过程, 通过绿色设计、绿色材料、绿色工艺、绿色生产、绿色包装和绿色回收等技术手段, 生产出绿色产品, 使供应链各企业共同获利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 资源利用率最高, 核心竞争力增强。”
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内容
绿色供应链管理建立的是一种跨企业的协作, 覆盖了从原材料选择到最终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一) 绿色设计
绿色设计又称面向环境的设计, 将产品生命周期延伸到“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回收再利用及处理”, 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中对环境的各种影响, 从根本上防止污染。研究表明, 产品性能的70%—80%是由设计阶段决定的, 而设计本身的成本仅为产品总成本的10%。绿色设计主要从零件设计的标准化、模块化、可拆卸和回收上进行研究。
(二) 绿色材料
绿色材料选择主要有以下途径:选用新型绿色材料;选用低能耗、无污染, 加工中能耗少或无污染的材料;选用可降解、可回收、可再生材料。从绿色材料循环生命周期可以看出, 整个循环过程需要大量能量, 同时产生许多环境污染, 这就要求生产者在原材料开采、生产、产品制造、使用、回收再用以及废料处理等环节中, 充分利用能源和节约资源, 减少环境污染。
(三) 绿色生产
生产过程通常包括毛坯制造、表面成形加工、检验等环节, 需综合考虑零件制造过程的输入、输出和资源消耗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即由原材料到合格零件的转化过程, 物料流动、物能资源的消耗、废弃物的产生、对环境的影响等状况。
(四) 绿色包装和运输
1. 绿色包装。
绿色包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实施绿色包装设计, 优化包装结构, 减少包装材料, 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处理和循环使用。
2. 产品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合理规划运输路径, 以最短的路径完成运输过程。
(五) 绿色营销
绿色营销是企业对销售环节进行生态管理, 它包括分销渠道、中间商的选择、网上交易和促销方式的评价等。
(六) 绿色回收处理
绿色回收就是考虑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的回收处理成本与回收价值, 对各种方案进行分析与评估, 确定出最佳的回收处理方案。产品废弃阶段的绿色性主要是回收利用、循环再用和报废处理。
三、绿色供应链实施成功的关键要素
(一) 高度重视环保, 树立环境意识
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企业都把自己定位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领导者, 在环境管理的理念上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 不仅要制定自身标准高于有关法律规定的节约资源、减少废物、避免污染、绿色设计等目标, 而且还积极提高整条供应链乃至整个行业的环保水平, 使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供应链成为可能。
(二) 政府为绿色供应链运行提供法制规范和保障
政府要完善法制建设, 实行严格的环保政策, 将环保审查与质量监督结合起来, 提高对污染源的惩罚标准与打击力度, 在法规与制度上降低传统制造模式的报酬率, 为绿色制造模式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 核心企业对合作伙伴有效的选择
核心企业要考虑其生产能力、生产成本、产品质量等传统因素, 还应采取适当的绿色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在绿色供应链运行中, 核心企业必须对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管理, 了解其环保执行情况, 将环保质量监督与合作厂商资格认证结合起来, 把环境管理作为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部分。供应链管理某些方面的小小成功会对供应链管理产生巨大的杠杆作用, 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正是利用杠杆效应的积极方面。
(四) 供应链成员间的有效沟通
供应链合作伙伴可通过网络、网站或简报, 以信件、宣传手册等方式交流环保标准和环保要求, 提供环保信息, 宣传绿色文化, 讨论和解决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 达到信息共享, 保护环境, 最终共赢的目的。
四、绿色供应链的绩效考核
(一) 绿色供应链绩效考核的内涵
绿色供应链绩效是指绿色供应链的运作效果, 而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是构造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体系, 运用数量统计和运筹的方法, 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对绿色供应链在一定时期内绩效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
(二) 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评价方法
1. 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绿色度。
目前, “绿色”这个概念应用很广, 如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供应链等, 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国内外的研究, 我们认为“绿色”是一个与环境影响紧密相关的相对概念。如本文对绿色供应链的评价, 通常是以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法规为基准, 当供应的环境影响符合要求时, 即认为是绿色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绿色度可定义为绿色的程度或对环境的友好程度, 即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量化。负面环境影响越大则绿色度越小, 反之则越大。
2. 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评价体系。
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只是一个参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企业可根据自己需要对指标进行调整, 使其更具操作性, 同时也要注意指标的代表性和科学性。实施绿色供应过程环境评价, 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 可减少或避免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罚款,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因此, 绿色供应链的环境评价是一种战略经营决策, 使制造者无论从经济社会方面, 还是从环境方面都受益很大。
(三) 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
为了全面、客观地考核与评价绿色供应链的整体绩效, 需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内容及特征, 参考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0系列, 可以从供应链的财务价值指标、信息价值指标、客户服务指标、成本指标、业务流程指标和绿色环保指标6个方面来建立绿色供应链整体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必然急剧增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必将迫使企业为治理污染而增加投入, 从而提高产品的成本。此外, 我国已加入WTO, 产品面临国际“绿色壁垒”的严峻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 实现工业生产“绿色化”就显得格外重要。为此, 我们从供应链的源头抓起, 强调绿色供应链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特别是加强与上游供应商在环保方面的合作关系, 帮助企业走出“末端治理”的误区, 真正实现没有资源与废弃物之分的循环的生产方式, 从而降低我国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成本。
参考文献
[1]王能民, 孙林岩, 汪应洛.绿色供应链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但斌, 刘飞.绿色供应链及其体系结构研究[J].中国机械工程, 2001.
[3]刘光复, 刘志峰, 李钢.绿色设计与绿色制造[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9.
[4]施先亮, 李伊松.供应链管理原理及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5]刘飞, 曹华军.绿色制造的理论体系框架[J].中国机械工程, 2000.
3.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论文 篇三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探讨
0.引言
传统中,企业一般奉行的是“股东至上”的思想,然而经济时代的到来已经对这种思想提出了更多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当前这种时代背景下已经难以坚持只将发展目标定位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之上。企业也不能仅致力于追求利润,还应该承担其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当前这一时代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竞争是企业所处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而不再只是单纯的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以至于目前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企业开始立足于供应链管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进行探究。
1.绿色环保供应链管理的概述
绿色环保供应链管理具体指的是以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思想为指导,以产品的生命周期为出发点,以网络技术、清洁控制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绿色技术等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对供应链各环节影响环境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重视保护环境,在供应链管理中贯彻并落实“无废气无污染”、“无环境副作用”、“无不良成份”等环保意识,从而最小化产品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管理模式[1]。图1是绿色环保供应链管理系统流程图。
图1
2.基于供应链管理企业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遇到的困难
2.1处于供应链的企业之间存在环境及实力的差异会对社会责任的实施形成阻碍作用
毫无疑问,不同的企业一般都会不会处在供应链的相同位置上,并且,这些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控制力也不可能是相同的。若企业难以在供应链中有效的将其所拥有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发挥出来,这样的话,这些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中就难以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假设一家企业不是作为其供应商的主要客户,那么供应商就会有很大的可能会拒绝它对自己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此外,企业如果没有处在供应链相同的环境中,就会在理解社会责任方面出现差异性,特别是处在全球范围内供应链的企业就更会对社会责任形成差异性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几乎就不可能对社会责任问题达成共识。
2.2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提高
处在供应链中的企业拥有比较分散的地域,企业之间在信息传递上会因为这种分散性的地域而显得更加困难,此外,当前社会中的很多企业都存在着透明度较低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企业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传递受阻等问题的存在,就会导致“牛鞭效应”[2]的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会因此而上升,最终就会社会责任的实践水平形成严重的不良作用。
2.3企业同合作伙伴之间难以有效协调成本和利益的关系
各个企业基于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最为关心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合作企业之间的成本和利益的关系。因为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会形成额外的成本,同时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还会使部分企业减少收益或者是承担更多的成本。然而,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为以自身利益为主。这些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间成本和利益的协调。
3.企业基于供应链管理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
3.1企业基于供应链的复杂程度有效履行社会责任
因为企业所处的行业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其供应链的复杂程度也会各异。主要粗略的将供应链划分成农业供应链和工业供应链这两大类。通常情况下,农业供应链的分布呈现出来的是哑铃型,哑铃型指的是参与企业主要集中在供应链的两端;工业供应链的分布呈现出来的是漏斗型,当供应链开始持续向终端方向发展时候,那么参与的企业数量会持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企业就难以控制供应链。结合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和工业供应链的企业进行比较而言,农业供应链的企业在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不仅能够更为容易的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农业供应链中的产品也更加容易追溯到原始材料。可见,居于农业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应该考虑以整个供应链系统为出发点,在同合作伙伴进行协作的前提下履行社会责任。然而对于那些居于工业链中的企业来说,最先值得考虑的应该是和供应链中相邻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中履行社会责任会面对一些困难,比如供应链的企业之间存在环境及实力的差异、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同合作伙伴之间难以有效协调成本和利益的关系。然而在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中不能采用一层不变的方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应该根据供应链复杂程度的差异以及企业自身在在供应链中所发挥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大小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来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缪朝炜,伍晓奕.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体系与绩效检验[J].经济管理.2012(02)
[2]申光龙,金炳秀,陈礼伟.供应链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研究[J].物流技术.2012(07)
4.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论文 篇四
沪房管保〔2010〕34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总结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修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七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八条(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初审公示。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九条(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二条(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核对机构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核查、核对报告。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登录公告满三年但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四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已登录的申请户。经抽查,申请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接书面通知后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五条(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限制重复申请)
除对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条件变化的情况以外,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七条(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的,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的;
(二)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业户口的;
(三)部分家庭成员为外地户口的。
有本条上述情形的家庭成员,应当列入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范围,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的;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
第十九条(特定人员的户口规年限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2年;
(二)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申请时尚未迁回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或者申请时已迁回的退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三)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四)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条件,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五)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7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六)离婚单身人士户口迁入婚前户籍所在地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第二十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的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时点前溯至被登记为常住户口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后、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的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时点前溯至被登记为常住户口之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户籍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列入拆迁范围家庭的申请规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需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已享受拆迁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知情不报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作出审核意见。
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后,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前,单身申请人或者全体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的计算)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户,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排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十九条(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条(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一)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选房,排序在前的申请户在公布的房源中优先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三条(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和未选到住房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接《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天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
借贷公积金资金、银行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5年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天内与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三十九条(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前相关手续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一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5.关于供应链——啤酒游戏心得 篇五
阿帆
在这个游戏过程中,有自主探究,有团队学习,还有团队竞争。通过做啤酒游戏,我们学习体验到了企业供应链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亲身体验产品从制造商到消费者手中所经历的环节,体验到由于各种原因将造成的成本扩大,学习理解供应链中的长鞭效应、造成长鞭效应的各种因素、如何有效的改善长鞭效应等,了解了一些供应链系统中的库存管理,对时间滞延、信息不足对供应链的影响有所感受,深刻感受到在一个复杂系统中信息沟通、人际沟通的必要性。
我们组各商家的成本不一,零售商的成本比较低。各角色的人都很负责,都是仔细思考和评估以后才做出决策,可是整组的成绩并不理想。其他环节出现了大范围的缺货或者库存。游戏是比赛,于是各商家从一开始便展开竞争。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大家没有注意到主持人所强调的,最后结果是每个小组的成绩的比较,而不是小组内各角色的比较;二是,大家的思维和生活习惯,思维在这个时候起着决定性作用,大多数人习惯于原子式思维,专注于个别事件,只顾自身利益,而不会从全局着眼。殊不知,要真正实现自己的利益,必然需要整体的利益来带动。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各商家忽略了沟通,忽略了互利,导致信息不对称。点滴积累之下,在正反馈机制的作用下,损失到后来就一发不可收拾。事实上,竞争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两者之间的孤立竞争,更为全面的竞争理应是各小组之间的竞争,即他们所处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而供应链竞争的核心意义在于,供应链厂商之间必须高度协作与同步,才能整体上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收益。各个厂商如果仅仅为自身利益进行决策,不重视整个供应链上下游的整体价值,则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效率低下,利益受损。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供应链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游戏过程中,每个人都投入到自己的角色里,热烈讨论,细细谋划,都在尽量把握分析所能接收到的信息,做出认为最优的决策。我们看到,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岗位上,以自己的理性,尽力做好行动与判断决策。不幸的,每个小组的最佳决策,不见得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最佳决策。参与系统的各个份子,常常只见树而不见林。鲜少有人抽身出来,从整个供应链条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不管是零售商、批发商、制造商,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岗位上、对自己所能接触的信息,做出最符合本身预期的善意、果决、最佳决策。然而,大家几乎都没想到很重要的——信息共享。真正理性的做法,应该是供应链上的各商家应形成战略联盟,上下游厂商之间通过高度的信息沟通,共享市场信息,通力协作,共同确保物流供应的同步,降低在整个供应链上的价值浪费。这样,才能提高效率,保证价值的最大化。对市场需求信息的准确把握和共享,将会大大提高整个供应链厂商之间的协作程度,共同降低库存和滞发成本。
游戏开始没多久小组产生库存不足,各环节慢慢出现缺货的现象,为了满足需求,各商家又扩大订货。为了要让库存减少却又不能让库存不足,我们会实时反应下游的动作并做估计,来期望达到供需平衡。但是因为供货的速度与实际状况,有时间上的差距。随着定单向供应链上游移动,订货的数量不断加大,在每一环节都尽力消除缺货成本的同时,库存成本却快速增加,最上层的制造商最大的库存量已经远远超过实际的市场需求数量。在实验中啤酒市场的消费需求量变动很小,但我们整个供应链中库存和延期交货的水平却波动很大。在供应链的上游,供货商为满足下一级的需求,不得不保持较高的库存水平,导致成本增加,最后使得链上所有商家蒙受了损失。有趣的是,最后各商家会互相怪罪。
这种随着往供应链上游前进,需求变动程度增大的现象被称为“牛鞭效应”。“牛鞭效应”是供应链上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制造业的供应链结构中。当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只根据来自其相邻的下级需求信息进行生产或供应决策时,需求信息的不真实性会沿着供应链逆流而上,产生逐级放大的现象,而各节点企业分别从自身角度进行预测,并通过增加库存来应付需求的不确定性。在这种需求放大效应的影响下,上游供应商往往维持比下游供应商更高的库存水平,这样“牛鞭效应”就产生了。
在供应链中,某种产品的零售数量是比较稳定的,但是随着往供应链上游前进,需求变化程度不断增加的现象。牛鞭效应是需求信息扭曲的结果。在供应链中,每一个供应链节点企业的信息都有信息的扭曲,并且这种扭曲程度沿着供应链向上游逐级放大,使订货量的波动程度沿供应链不断扩大。这种现象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最终使每一个供应链成员蒙受损失。在整条供应链上,各个环节:零售商、分销商、批发商和制造商等等,每一个节点企业的订单都会产生波动,需求信息都有扭曲发生,这样下来,通过零售商、分销商、批发商、制造商,逐级而上,信息的扭曲越来越严重。
那么如何解决“牛鞭效应”呢?
(1)信息共享
不了解实际的最终产品市场需求是订货持续扩大的最主要原因。如果上游的供应商能够获得直接的市场销售数据,同时下游经销商能够共享供应商的库存水平、生产能力等信息,所发出的订单就会更加明智而准确,相应的库存和缺货成本自然减小了。游戏过程中如果除了零售商,分销商、批发商、生产商都能获得市场需求量,各商家互通信息,相互协作,决策一定会更优,供应链成本也就会更低了。
(2)缩短提前期
既然提前期的存在会加大牛鞭效应的影响,那么缩短这个期间就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周期缩短了,这段时间里所需的存货数量减少,订货的灵活性增加,同时减小了缺货的可能性。所以,可以通过外包、频繁送货等手段缩短订货周期。使用外包服务,如第三方物流也可以缩短提前期和使小批订货实现规模经营,这样销售商就无须从同一个供应商那里一次性大批订货。
第三方物流管理库存——第三方物流系统是一种实现物流供应链集成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它使企业之间的物流活动更加经济和高效化。同时,第三方物流的物流咨询,广泛的市场信息使企业能获得更准确的需求信息,面向协调中心的第三方物流系统使供需双方都取消了各自独立的库存,提供的需求信息更为准确,增加了供应链的敏捷性和协调性。
(3)有效预测需求
即使每个阶段的供应商使用同样的需求数据,仍然可能因预测方法和判断方式的不同而引发牛鞭效应,因此科学的预测方法和准确的经验判断也不可或缺。当然,这种方法对于信息共享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影响市场需求变化的因素很多,应该进行有一定科学性的分析,否则当需求出现变化,订货的周期会导致企业滞后于市场反应,造成欠货或者积压;同时如果对市场的预测准确性提高,则可以减小安全库存量,库存量的减小也可以看成使利润的增加。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增加供应链各级对市场变化情况的了解,而不仅仅从订单的情况来判断,从而增加准确性。
(4)保持冷静头脑,从整体角度系统地思考问题
在需求出现波动时,链上每个环节都不能放松警惕,要避免风险,就必须突破思维定势。避免各自为政,改变原子式思维,时刻注意供应链需求的整体变化。(5)规避短缺情况下的博弈行为 面临供应不足时,供应商可以根据顾客以前的销售记录来进行限额供应,而不是根据订购的数量,这样就可以防止销售商为了获得更多的供应而夸大订购量。这里涉及到供应链管理。
啤酒游戏从供应链的产品库存角度向人们揭示了库存优化之于供应链以及系统思考,集成管理的重要性。
供应链管理是从由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所构成的整个供应链的角度对传统的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间及企业之间的职能进行系统的、战略性的协调,以提高供应链及各个企业的长期绩效。供应链节点企业必须有效地管理供应链中的库存,应当把视野从自身扩大到整个供应链网络上来,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充分共享,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库存,实现整个供应链库存的最小化,达到供应链各节点企业的双赢。
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在不断地加快,竞争更加激烈,而竞争的形式也已由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因此,决定企业是否能在竞争中生存的关键因素就是如何掌握好供应链的管理,一个好的供应链管理体制能使企业获得足够的竞争力,能加快材料和产品的流通,能加速经济流动,使得企业在运作中取得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供应链的管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6.1关于规范供应商交货的规定 篇六
关于规范供应商交货的规定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非洲各个国家海关,逐步提高对从中国进口物资的检查力度,部分非洲国家的海关,对于从中国进口的物资,实行全部开箱,逐个清点,海关若发现实物零件号与装箱单不符、以及原产地与清关文件不符的问题,将会扣留此批物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鉴于非洲各个国家海关针对从中国进口物资的要求,现再次强调,今后所有供应商都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制作相关单据,所有交货物资都务必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如果因为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名称、物资零件号与实物标注不一致或者产地信息有误,导致相应国家进口清关时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粘贴及放在包装箱内、外的单据,都要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格式制作,包括装箱单、唛头等;
2、所有装箱单必须包含订单号,项目名称,物资名称等信息;
3、所有粘贴及放在包装箱内、外的单据都不能显示价格信息;
4、交货前,供货商必须将相关装箱单、唛头信息发给汉盛采购物流部相关国家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才可送货,送货后应该及时将货场签字的接货验收单传真给项目负责人;
5、装箱单的制作:要求供应商保证每个物资上的名称、零件号与供应商提供的装箱单内的物资名称、零件号一一对应,否则埃塞海关将会给予处罚,并延误国外清关时间;
6、针对非洲各个国家海关针对物资原产地的要求,各个供应商应明确所提供物资的产地是否为中国,如有非中国产物资需要提前说明;
7、针对非洲不同国家的特殊进口要求,请遵照各个国家项目负责人的通知,协助其提供相关文件。
7.关于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几点思考 篇七
一、供应商管理库存的概念及其内涵
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or Managed Inventory,VMI),也称之为寄销库存(Consignment Inventory),是一种供应链环境下的库存运作模式。与传统库存管理模式(Retailer Managed Inventory,RMI)完全相反,VMI是以零售商和供应商各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在一个共同的协议下由供应商对库存进行管理,并不断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和修正协议内容,使库存管理得到持续地改进的合作性策略。
其基本内涵是:用户(The Buyers)把库存决策权代理给供应商(The Suppliers),由供应商代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行使库存管理和订货决策的权利。一方面实现了由终端销售信息拉动的上下游信息共享,使得供应商在下游用户的协助下更有效地做计划,另一方面是寄售方式的运作,在一个合作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甚至拥有库存直到用户将其售出。
作为一种目前国际上前沿的供应链库存管理模式,VMI对整个供应链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影响。VMI帮助供应商等上游企业通过信息手段掌握其下游客户的生产和库存信息,并对下游客户的库存调节做出快速反应,降低供需双方的库存成本。目前许多跨国巨头和国内知名制造企业都在拥抱VMI,并享受着由它带来的丰盛果实——提高库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消灭库存冰山,实现供应链的整体优化。像大型零售商如沃尔玛、家乐福是实施VMI的先驱,通讯IT行业的朗科、惠普、戴尔、诺基亚等都是成功实施VMI的典型。
二、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实施原则
VMI库存管理系统能够突破传统的条块分割的库存管理模式,以系统的、集成的管理思想进行库存管理,使供应链系统能够获得同步化的运作。因此,供应商管理库存依赖于供应商与销售商、顾客的良好合作,需要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1. 合作性原则。
在VMI实施过程中,实施各方都要有较好的合作精神,才能够相互保持较好的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建立在彼此的信任与信息的高度透明基础上的;同时,这种合作还需要在企业制度、企业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此规范和约束合作各方的行为。
2. 互惠原则。
基于供应链管理思想的VMI追求的就是一种双赢甚至多赢的结果,它将同时给位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和位于供应链下游的分销商带来利益。因此,供应商管理库存不是关于成本如何分配或谁来支付的问题,而是关于降低供应链总成本的问题,从而使合作各方都能够在成本降低的过程中得到实惠,特别是对于总部——分部型企业来说效果更明显。
3. 目标一致性原则。
VMI实施各方都要明白各自的责任,如库存放在哪里,什么时候交货,什么时候付款,是否要支付管理费及支付多少费用等问题都要有约在先,并且体现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在观念上达成一致,实现共赢。
4. 连续改进原则。
VMI是一种在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性策略,以对各方来说都是最低的成本优化产品的可获性,在一个相互同意的目标框架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库存,这样的目标框架被经常性地监督和修正,以产生一种连续改进的环境,根据顾客需求变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供应商的运行状况适时调整策略,完善和改进供应链合作机制,使各方均能共享利益和消除浪费。
三、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实施方法与步骤
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首先,要改变订单的处理方式,建立基于标准的托付订单处理模式;其次,供应商和批发商一起确定供应商的订单处理业务过程所需要的信息和库存控制参数,共同建立一种订单的处理标准模式;最后把订货、交货和票据处理各个业务功能集成在供应商一边。其中,库存状态透明性是实施VMI的关键。供应商能够随时跟踪和检查到销售商的库存状态,从而快速地响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对企业的生产(供应)状态做出相应的调整。为此需要实现顾客信息系统与信息标准统一、物流网络管理统一和业务流程统一。
据此,VMI的实施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建立顾客情报信息系统。
要有效地管理顾客库存,供应商必须能够及时地获得顾客的真实需求信息。为此,必须通过接口,将零售商的POS系统与供应商的信息系统相连接,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立顾客的信息库。通过该信息库,供应商能够掌握需求变化的有关情况,把由分销商进行的需求预测与分析功能集成到供应商系统中来。
2. 建立物流网络管理系统。
供应商要很好地管理库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物流网络管理系统,保证自己的产品需求信息和物流畅通。为此,必须保证自己产品条码的可读性和惟一性;解决产品分类、编码的标准化问题;解决商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识别问题;解决运输合理化与储存合理化问题等。
3. 建立供应商与分销商(批发商)的合作框架协议。
供应商与分销商(批发商)一起通过协商,确定契约性条款,包括所有权和转移时间,信用条件,订货责任,订单处理的业务流程以及绩效评价指标(如再订货点、安全库存、最低库存水平、服务水平等)及库存信息的传递方式(如EDI或Internet)等。
4. 组织机构的变革。
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VMI策略改变了供应商的组织模式,相应地,没有一个合理先进的组织模式做保障,任何新的管理方式都无从开展。通过VMI的实施,在订货部门产生了一个新的职能负责用户库存的控制,实现库存补给和高服务水平。
另外,VMI还有多种运行模式,如快速反应(QR)、同步顾客反应(SQR)、持续补给(CR)、有效顾客反应(ECR)、协同计划预测和补给货物(CPFR)和中心存货管理(CIM),这些都取决于部分应用、所有权问题和实施范围。但从本质上讲,它们是VMI的各种应用。
四、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实施价值
VMI本质上是将多级供应链问题变为单级库存管理问题,通过掌控销售和库存信息作为需求预测和库存补货的解决方法。相对于按照用户发出订单进行补货的传统做法,VMI是根据实际或预测的消费需求做补货决策。其实施的主要价值包括:
1. 对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
VMI的实施改变了过去由企业多方寻找货源、多次进货谈判的费时、费力的现象,变为现在的由供应商主动管理库存、制定库存策略,降低了库存管理和供应链成本,可以集中精力发展其核心能力;降低了缺货率和积压率;供应链库存环节成本的降低带来最终产品价格降低,可以增加竞争力并增加销售收入。
2. 对供应商:
能够掌控终端需求信息,得到更为准确的预测,消除“牛鞭效应”,从而更有效安排生产,增加整个生产的柔性,如合理定制原材料采购计划、消除预期外的短期产品需求导致的额外成本及降低对安全库存的需求;与下游用户发展长期合作的战略关系,进行有效沟通,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性。
3. 对合作各方:
使供应商在产品管理上更专业化,可以实现更有效的库存管理和订货决策;降低各方采购订单、发票、付款、运输、收货等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加强各方的战略伙伴合作关系,提高供应链的柔性和持续改进能力,为各方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VMI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一种库存模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已逐步得到完善。在欧美国家,VMI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库存管理模式。它的实施也已经在众多企业获得成功,如雀巢与家乐福通过VMI的成功实施和运作,雀巢对家乐福物流中心产品到货率由80%提升至95%,家乐福物流中心对零售店面产品到货率也由70%提升至90%,库存天数由原来的25天左右下降到目标值15天以下,在订单修改率方面也由60%下降至现在的10%以下,充分显示了VMI管理的巨大价值。综观我国各行业普遍存在的高库存,觉得在我国的推广VMI大有必要。
摘要:在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竞争模式发生了变化,企业依托整个供应链条参与竞争,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也成为可能。VMI打破传统条块分割的库存管理模式,在一定的信息结构下以系统集成的思想进行库存管理,使供应链系统获得以合作为基础的同步运作,有助于避免“牛鞭效应”,降低库存。
8.关于食品供应链安全探讨 篇八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以此为背景,本文主要探讨了供应链中食品安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供应链 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2006年以来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数目不断上升。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而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2010年7月,调查发现,美国的麦乐鸡竟然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同月,“三聚氰胺”事件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對于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依然屡禁不止。
对于食品供应链的研究,国内的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游军,郑锦荣(2009),从受利益驱使而做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供应链各参与主体和食品供应链上发生的生物性污染两个主客观方面分析了供应链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许福才,蒙少东(2010)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觉度,分析了日益加剧的食品供应链风险。本文在结合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从食品供应链安全立法进行了分析。
二、食品供应链的含义及安全问题的成因
食品供应链指的是,从农产品生产资料商、农户或农产品企业、加工商、分销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组成的自上而下的网络。通过对整个食品供应链系统进行计划、协调、操作、控制和优化的活动和过程从而实现供应链中食品的安全。
然而,尽管一再的强调对于整个供应链的监督和控制,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成因。
1.食品供应链过于冗长复杂。食品供应链从源头农产品生产资料的采购到将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期间跨度大,经过的环节多,因此任何一个环节即便是出现很小的差错,或受到很小的污染也将会导致严重的食品的安全问题。特别是经营生产者有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在食品的制造原料中添加有害物质,从而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在供应链中日益突出,食品加工成为生物性污染的重要环节。
2.对食品供应链上游厂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由于食品供应链的特性使得监督机构在对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的过程中监督和控制不利,往往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很长的时间之后才对生产制造商采取行动,而事后控制的效果往往不能挽回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食品安全法》,但是对于参与食品供应链的各方的责任划分不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制造商被追究责任,而忽视了参与供应链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的责任。
3.食品流通过程中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特别是生鲜食品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前,需要有效和适当的食品运输设施进行储运,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赚取高额的流通费用,根本不考虑整个流通环节的安全与卫生。这很容易使原本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污染,最终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在流通阶段造成二次污染。另外,对于一些易腐变质的食品,企业为了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在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添加和使用一些有害的防腐剂,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将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健康危害,也成为导致食品供应链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防止食品供应链安全问题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食品跟踪制度。检验部门要对参与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密切的监控跟踪,建立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的制度和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准确地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信息。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食品污染事故,检验机关要积极调查,并要求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对于食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隐瞒,尽快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措施。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对于尚未流通的要给予销毁,而已流入市场中的要及时召回,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
2.供应链上的企业要加强纵向协作。食品供应链中紧密的纵向协作包括生产销售信息的及时反馈,产品的及时召回等,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这就要求供应链上的各企业加快食品供应链信息化建设,完善食品供应链体系,通过公共的信息平台相互交流信息,通过物质与信息的流通来实现其利益。在发现安全问题后,要及时通知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共同应对所产生的食品供应链危机。以有实力的食品加工企业为核心,作为这个联盟的主导者;努力在上游培育组织化的食品生产机构,建立原材料的供应基地;在下游形成稳定的分销渠道,有固定的流通商和零售商;而这个伙伴联盟要通过契约关系来维持,契约要对食品质量做严格规定,并明确归属各方的责任与利益。这种紧密的伙伴联盟将会受到共同利益的有力约束,从而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并进行信息共享,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3.鼓励消费者和协会参与对食品供应链安全的监督中。长期以来,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制造商存在着独大的结构,导致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力量薄弱,然而只是单纯的依靠企业自律和政府的监督,无法完全保证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因而,要充分利用第三方主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同时,培养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企业的社会道德素养。为减少食品供应链安全风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四、结束语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的健康和企业的声誉,因此要保证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一方面要靠政府的监督和企业的自律,另一方面,也要靠消费者和各个协会的参与意识。只有通过多方的参与,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食品供应链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雨,吴俊丽等.保障食品安全的供应组织模式.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5).
[2]杨中柱.浅谈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食品安全建设思路.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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