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2024-08-27

北京商业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10篇)

1.北京商业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一

北京市公证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公证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北京市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由北京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人员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管理、监督会员认真履行公证职责,规范执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指导、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市公证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组织公证交流和公证学术研讨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七)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八)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九)指导单位会员的规范化管理;

(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化活动,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十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三)受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以及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

(十四)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保险制度,对公证机构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公证机构提取、上缴保险费,并联系有关理赔事宜;

(十五)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比对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购买、调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十七)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十八)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九)中国公证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职责;(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人员、取得北京市公证协会颁发的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的公证员助理、本市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向本团体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四)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福利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使用本团体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七)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情况的权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团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维护公证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八)接受并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复查争议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决定;

(九)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享有除第十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除履行第十一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达、组织学习和执行本团体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协助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对个人会员处分的决定;

(四)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本团体备案;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七)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行业惩戒规则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或注销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六)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会员代表名额、比例、条件以及推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会员代表推选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决算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推选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地区代表;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十一)根据会长会议的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理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以提请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会长应由执业公证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授权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一)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三)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解释;

(四)建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公证工作、对公证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团体顾问;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策程序、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职责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

(七)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

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十)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二)对会长会议、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聘请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九条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

(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会费按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公证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前已实行的工作规则与本章程不相抵触的继续有效,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应在本章程生效后90日内修订完毕。

2.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篇二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Beij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展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联合发起,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会展同业,整合会展资源,推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环境改善和会展质量的提高;把北京建设成为世界重要会展城市之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商务局、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协会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30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指导北京会议展览的组织、场馆经营和设计装修、宣传广告、运输报关、旅游接待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地区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会议展览经营、相关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北京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会展行业统计和会展评估,培育会展品牌,实施品牌会展的政策。

第十条 促进会议展览市场的开发,整合北京资源,为出国举办会展和国外机构来华举办会展项目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培训会展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会展行业的宣传推广,努力提高北京会展行业、品牌会展和会展机构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开展市场调研和会议展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促进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提供与会议展览业务相关的各项咨询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会展机构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北京会议展览业的国际化。

第十六条 举办会员和行业间的联谊活动,编印会展通讯或刊物,建设网站,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业内企业和品牌会展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与从事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单位以及境外会议展览公司的驻京办事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按期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工作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人士,热心会展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促进北京会展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应当受到表彰;

(三)会员单位及其合法经营行为受行规和协会的保护;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交流、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享用本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支持本会发展事业,积极提供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的反映等信息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告秘书处。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入会和退会均应及时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职能是: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废止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会展业发展事业有责任心和热情,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经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设立轮值主席,轮值期为1年。轮值期间协同理事长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职权,或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第三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拨款、社会资助或企业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团体会员每年元人民币,个人会员每年5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费用的额度,视协会财务状况和活动需要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作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展事业的发展:

(一)宣传、广告费用;

(二)各项活动、会议及工作费用;

(三)秘书处办公费用及业务往来接待费;

(四)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五)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不准担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局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3.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篇三

北京市十一学校建校于1952年,原为中央军委干部子弟学校,在周恩来、罗荣桓等老一辈革命家的亲切关怀下建立,聂荣臻元帅用新中国的诞生日为学校命名。

学校于1964年划归北京市海淀区管理,1968年开始招收地方子女。1992年提出并实行“国有民办”办学体制改革,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2009年底,学校回归公办,2010年被批准为北京市综合教育改革实验学校,2011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深化基础教育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项目学校”。现为北京市海淀区区属全日制完全中学。

学校秉持“创造适合每一位学生发展的教育”的宗旨,努力培养志向高远、诚信笃行、思想活跃、言行规范的未来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市十一学校,英文名称为Beijing National Day School,简称BNDS。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6号。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举办,经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完全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总支、学术委员会、学生会、教师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学术工作管理办法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第六条

教代会每年八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 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达到60%但连续三年未达到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八条

教代会每年八月底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未达60%或达到60%但连续三年低于80%满意度的人选,新不得聘任为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九条

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如教代会认为原方案没有修改必要,则仍按原来的决策执行,校长不得再次干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主持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要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也同时作为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会由三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每位轮值主席主持一年工作。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学术委员会轮值主席列席学校校务会议,学校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校务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 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十四条

教师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扁平化、分布式、分权制、制衡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扁平化组织结构。减少学校管理层级,副校级干部直接兼学部(年级)主任或中层部门负责人,学部(年级)作为学校的事业部门,集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于一身。

中层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学部(年级)协商、合作开展工作,不作为一级管理部门,对学部(年级)工作不享有指挥权。各学部(年级)、各部门设计各自的内部组织结构,也应当按照扁平化的要求安排,以避免过多的管理层次。

第十七条

分布式领导。学校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发挥每一个岗位的领导作用。学部(年级)和 各部门要依据不同的任务特点和成员能力,确定不同岗位的领导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和实施效果,各岗位可以动态更替。

分布式领导的每一个岗位的负责人即是所负责领域的最高责任人,即使行政职务高于该岗位的领导者,在这一领域也应当接受其相应的领导。

第十八条

分权制。学校与各学部(年级)、各部门、各学科实行分权分责的管理机制,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诸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十九条

制衡型。学校所有的权力均应受到相应制约。不仅学校治理主体各方需要相互制约,管理机制内部各岗位、各领域、各环节,也要明确相应的制约机制。

第四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课程研究院和各学科,负责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校长和学部(年级)不得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各学科也要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构建学部(年级)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学部(年级)全面负责本学部(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学部(年级)设立学科教研组,接受学科 和学部(年级)的双重领导;学校设立课程首席教师,具体负责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接受学科和课程研究院的领导,并定期与学部(年级)保持沟通。

第二十二条

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章 人力资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副校级和中层干部、学部(年级)主任、学科主任每学年由校长聘任。新任干部由校长提名,党总支组织考察,民意测评满意度超过80%,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与学部(年级)、部门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尽可能让教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校长通过校务会确定各学部(年级)、各部门的编制,确定各学部(年级)、各部门相应的薪酬总量,确定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学部(年级)、部门与全体教职工实施双向选择,校长和其他没有相应聘任权的干部,不得干预聘任过程和聘任结果。招聘优秀教师,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入职教职工的聘任必须通过简历筛选、试讲或职业能力测试、无领导小组面试以及校务委员会面试四个独立操作、互不干涉的环节方可入职。任何人无权超越 任何环节录用新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每提前由学校和各部门根据部门新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学部(年级)、部门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负责预算内支出的审核工作,对是否符合财经纪律、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予以把关。

第二十八条

财务工作必须相互制约。按照“不让有权的人理财,不让理财的人有权”的原则,校长只有批准预算和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临时申请项目预算的权力,不能对任何具体财务支出签批。财务总监的签批权只能在预算内有效,不得签批预算外的任何支出。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规范,学校从社会招标聘请资质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进行两次。审计工作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相关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回避。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文化日 第三十条

学校的标识为、、、,其寓意见附件一。学校吉祥物为“龙娃”,其寓意见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日。学校设立各种文化日,具体见附件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4.八里庄学校反邪教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晋州市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反邪教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为晋州市总十庄学区分会,是由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师生自愿组成的社团,在校党委和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会员和师生,反对一切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同时努力在师生中营造“重科学、反愚昧、重真理、反邪教”的氛围。

第二章

活动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内容及形式

1、贯彻党和政府反邪教组织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学校,直入家庭,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总结广大师生在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创造的宝贵经验。

2、举办反邪教组织的报告、辅导、讲座、展览等活动,编辑出版反邪教组织的报刊、杂志和书籍以及利用各种传媒向社会揭露邪教的丑恶面目,向师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宣传邪教的危害,引导师生提高警惕,在学校乃至社会上形成防范邪教危害的浓厚氛围。

3、协助学校教育与挽救受邪教危害的师生脱离邪教组织。

5、加强与市内外反邪教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6、加强与兄弟学校反邪教民间团体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本协会会员均为为个人会员,但可接受团体申请,入会后团体的每一成员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1、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师生;

2、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3、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接受本协会之会员权利及义务规定;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5、有获得本协会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代行会员大会之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一条第1、3、5、6、7、8、9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 3 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9-11人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

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由上届理事会和学校指导部门建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至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具体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4、管理本协会财务;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费;

3、捐赠;

4、有关单位资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内容的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5.北京商业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学院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青年自愿组成的全院性学生社团.第二条 本协会是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全院青年志愿者自愿联合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学院建设,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是学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全院,社会工作,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新途径.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校风,社会风气和新型人际关系,为建设和发展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四)为学院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七)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团体,教职工,在校学生,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开展协会活动;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第十三条 会员利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个性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便服同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决定接纳有关团体,人士为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物.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按学院规定获得的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肯有专业资格的会计班学生.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院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违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对青年志愿者的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四十二条 对提供“一帮”服务的志愿者,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第四十三条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章程》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第四十四条 青年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登记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第四十五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会员证,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第四十六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志愿者的奖励采取“星级”制,“星级”制共分五级.志愿者的奖励以每累计服务时间50小时一级奖励单位.志愿者的表彰以志愿者服务登记手册记录为主要依据,评先产生“优秀志愿者”.第四十七条 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秘书处将给予其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分别授予“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或授予奖章.第四十八条 先进团员会员由理事会申报共青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向党组织推荐其入党.第九章 附 则

6.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六

新乡学院青年志愿者简介:

新乡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在校团委的正确领导下,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的宣传为他人、为社会奉献的雷锋精神,活动以积极健康的内容和灵活多变的形式向社会展现了我们新乡学院青协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本协会是由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为群众提供的服务是义务性的,弘扬互助、友爱的志愿精神,是雷锋精神的体现,是由众多有爱心、有诚信、有信心、有毅力并能致力于各项志愿服务的同学所组成的公益性社团,长期以来赢得了大家的信任与支持,并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服务大众,帮助弱者,志愿者人数从十几人发展到至今的千余人。协会成立时间:2001年5月 协会性质:实践公益类 指导老师:团委付欢欢老师

会徽:寓意向社会上所有又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志愿者主题。会歌:《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口号: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我服务,我快乐;我光荣,我是志愿者。

信念:爱心的呼唤是最深沉的呼唤;志愿的事业是最有生命力的事业;服务他人的行为是最高的行为;志愿者的语言是人类共同的语言!宗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社团风采

为了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活动,锻炼大家的各方面能力和为社会尽一份微波这里。在近几年中,经校团委批准,在校内、外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有意义、有影响力的志愿活动。常规活动:“九九重阳送祝福”敬老院慰问演出;世界艾滋病日宣传预防艾滋病工作;为开展雷锋月精神文明活动;清明节扫墓祭拜烈士;6•14世界献血日宣传鲜血知识;“龙之心”智障学校义务服务活动;手语宣传月之手语推广活动;“关爱盲聋哑,求索你我他”新乡市盲聋哑学校之行;文艺小分队走进敬老院开展助老活动;校运动会志愿服务;校大型招聘会志愿服务;参与新乡市创卫活动;“9•22世界无车日”宣传;支教常规活动(鲁堡小学、大榆林中心小学、夹堤小学)。讲座:中心血站血液知识讲座;爱心公益大使张楠讲座。募捐:为新乡市福利院的孤儿进行募捐;“寒冬送暖,暖孤儿”的市福利院募捐;协助市房地网为贫困地区举行募捐宣传活动;5•12大地震为四川灾民募捐;为河师大姬新武同学募捐;为本校韩帅乾同学募捐;“为生命加油,与死神赛跑”为本校学生王佳乐、王丽丽同学募捐。参观学习类:54军史馆参观学习活动;史来贺纪念馆。志愿者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帮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不仅为学院争得了荣誉,二姐很厚地展现了学院学子的风采。同时也扩大了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带动了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服务的行列,在全社会树立了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展现了当代大学生志愿者的风采!

我们是活动不仅的得到了广大同学会员的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同时也得到了老师和社会上的一致好评,2002年5月科技文化艺术节成果展获优秀社团;获2002年志愿者省内先进组织;2002年校第十次精神文明建设日荣获先进学生社团;2003年3月4日,新乡市团委、新乡市志愿者协会授予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并举行了授旗仪式;2004年获省优秀社团;2006年被评为新乡市优秀志愿者服务队;2007年获校优秀社团称号;2009年 社团展示节最佳组织奖,十佳社团之一;2010年社团文化展示节优秀社团之一;2011年社会暑期实践优秀团队等。

志愿者,无疑是一个光荣的称号。抗击汶川大地震、成功召开北京奥运会、世博会志愿服务等等无不体现了我们中国人的团结坚韧和无私奉献,同时也把志愿者推到了所有人的视野,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传承给更多的友人。她代表着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今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的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广泛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志愿者,关注志愿者活动,从而吸纳更多的人加入志愿者的行列,来壮大志愿的队伍,促进志愿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洋溢着青春与活力的志愿者们定将成为大学校园中最亮丽、最独特的风景线!!

公益之路,没你不行。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向前。

7.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七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宣传青年志愿者协会性质、宗旨和活动,积极介绍优秀青年加入青年志愿组织;

(四) 关心本协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 本协会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以及进行集体大型活动时,需穿协会的会服戴帽子,以及佩戴工作证;

(六)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七) 本协会的任何成员都不能利用本协会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第六条 开会纪律

(一) 开会期间请务必将您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禁止铃声的扰乱,违背者部门例会时,部门负责人警告记录,累积达三次,作无视协会纪律处理,警告通知。累积三次以上,开除处理。

(二) 开会请务必带好笔记本、笔,开会期间随时详细记录所需重要信息。

(三) 开会期间,讲台上有发言者,听者则保持安静,不要窃窃私语,交头接耳。做到最基本的尊重原则,尊重他人的同时也是尊重自己。违反者按轻重程度追究,需要发言时则积极踊跃,大胆谏言。

(四) 准时到会,不迟到早退。干部例会是,迟到者需敲门报告,并汇报姓名及自属部门,由协调管理部纪录,得到允许方可加入会议。有事早退者,需向负责人请假指示,批准后方可离开;部门例会时,请假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指示,批准后方可离开。三次迟到算旷会一次,旷会三次算开除处理。

第七条 点名签到

(一) 部门例会,各部门负责人点名纪录,协调管理部派遣委员监督查到,纪录到会情

况,各部门负责人配合协调管理部工作,将未到于请假人员姓名上报登记。

(二) 干部例会时,由协调管理部负责点名签到,纪录各部门到会情况,请假者履行请假

手续。每月,纪录总结上交办公室。

第八条 请假手续

(一) 部门例会。因事未到者,需向该部门负责人请假并附加请假条。请假条必须用长

江职业学院材料纸书写,由负责人同意方可请假。请假三次及三次以上,警告处分处理。

(二) 干部例会。请假者需先向会长团打电话告知,并附上请假条,由会长团批准签字

同意则允许请假,请假条上交协调管理部。请假五次,旷会三次,开除处分处理。

(三) 办公室值班请假,请假人员将请假条上交协调管理部负责人。

第九条 值班

(一) 由协调管理部制定办公室值班表。制定完成后如需调动,则各部门自由内部调节。

(二) 值班人员签到,值班期间,爱护室内公共设施,值班成员互相和平相处,了解交流。共同管理办公室所需事物。

第10条 光荣榜

(一) 依据每周部门值班及部门例会到会情况而定,由协调管理部统计记录。

(二) 每周评比一个最佳部门与一个最差部门上光荣榜,每周五更新,每周干部例会公布。

第十一条 活动

活动中,对于上级交代的任务要认真细心的完成,齐心协力。不能偷懒懈怠,

积极参与。期间,听从上级安排,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的个人及团体会

员,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

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协会活动所必须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企业赞助、社会募捐等。

(二) 部分经费可通过组织会员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明确定义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青协中的部门及“八旗”中的任何一旗独立出本协会。

第十五条 明确定义

“八旗”各负责人必为青协内部副部长以上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程序修改时,由理事会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全体会

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条 协会终止程序:本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由会长团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全体会员

讨论通过,形成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8.北京安溪商会章程(终稿) 篇八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溪县北京安溪商会”,是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英文名称为“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ACC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于促进北京与安溪及闽南经济、文化交流的人士组成,由各种经济组织自愿在北京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联谊、服务、合作、奉献”为宗旨,团结在京的安溪籍工商企业界及对经济领域有兴趣的有识之士,以遵纪守法为根本准则,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活动。积极促进北京与安溪及福建各地的友好交流和经济文化合作,服务社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与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属于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总部基地188号二区五号楼恒益大厦八层,邮政编码:10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政策宣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二)工作交流:建立商会会员及企业信息库,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北京和家乡安溪的经济建设,促进北京、安溪两地经济文化合作;

(三)协调服务:促进各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共谋发展;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富不忘本,造福社会;(四)组织考察: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和研讨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收集、提供海内外商会交流活动信息,协助会员办理出国、出境考察活动手续;

(五)专业培训: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六)表彰先进: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商会和会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承办北京和安溪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在北京的安溪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内外安溪籍人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且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各类驻京办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团体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的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在北京各类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管理工作的安溪籍乡亲;在京从事正当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员或经济、法律、理论界的工作者;有过在安溪工作生活经历的非安溪籍工商企业界人士。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通过协商,可选择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商会工作;(五)关心和支持北京及家乡安溪的各项事业建设;(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有关资料;(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不造谣生事,故意伤害他人名誉。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须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料发生改变,应及时提供变更资料。单位会员因触犯法律被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七)监事会每年应做工作总结,每届要向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八)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九)其他应由监事会履行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荣誉理事。以上各荣誉职务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费用支出得理事会通过,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季度向常务理事公布,理事可以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查询。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有第三方审计并对理事公布。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销实行双签字,本会会长是签字人之一,另一签字人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先由秘书长初审后报两签字人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再由会长签批。重大项目开支的范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2010年3月9日筹委会第六次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9.阳光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推荐) 篇九

一、名称

阳光青年志愿者者协会

二、宗旨

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提升自我,关爱他人,服务社会。

三、社团类别 公益服务类

四、活动场所、范围、方式

(一)活动场所 校园内及合肥市

(二)活动范围

1.学校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如篝火晚会、运动会等等 2.校内外环保

3.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等 4.献血和组织募捐 5.社区及校园公益服务 6.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活动方式

1.以本社团独立承办为主 2.配合学校团委开展活动

3.联合合肥其他高校志愿者团体进行志愿活动

五、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一)会员资格

承认本章程具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的团体和个人

(二)会员权利

1.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开展协会活动;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三)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组织机构制度、职能

(一)组织机构

1.主席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 2.秘书部设正副部长各一名,3.宣传部设正副部长各一名,4.外联部设正副部长各一名,5.公益服务部设正副部长各一名

(二)职能 1.主席团负责对本社团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安排各项工作、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

2.秘书部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总结、新闻稿、照片的整理;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负责各项会议通知、的出勤率记录及会议记录。

3.宣传部负责社团活动的前期和后续宣传;搜集资料;出海报等等。4.外联部负责对外联络,可根据需要进行经费的筹集。5.公益服务部负责社团内外的公益服务工作。

七、财务管理、经费及其使用的原则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部分公益活动申请学校拨款

(二)经费管理

活动结束后,将发票交又秘书处报销,被报销的发票需由社团负责人的签字。秘书处实行帐钱分管,一人不能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

(三)使用原则 量入为出,尽量从俭

八、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一)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 3成绩优良,不能挂科 4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5 未受到学院处分

(二)权限

1.社长职责:全面负责协会总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安排个方面的服务工作,同时抓好协会的自身建设,提高会员素质,并定期向团总支进行工作汇报。

2、副社长职责:主要协助社长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社长不在时,受会长托付,履行社长职责。平时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坚持参加各服务队的各项活动,给与指导和帮助。

(三)产生程序

由理事会提名,并由全体理事一半以上投票通过

(三)罢免程序

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合提名,并由全体理事一半以上投票通过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十、社团的终止程序

(一)社团连续两个学期不开展任何活动

10.北京商业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十

甲:物换星移辞腊去,乙:风和日丽送春来。

丙:人寿年丰歌盛世,丁:山欢水笑庆新年。

甲:尊敬的各位领导

乙:敬爱的老师们

丙:亲爱的同学们

丁:大——家

合:过——年——好。

甲:2005年是不平凡的一年

乙:2005年是辉煌的一年

丙:神舟6号的成功返航,奥运福娃的精彩诞生 丁:为2006年翻开了新的一页。

甲: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共同播种春天的希望,乙: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共同拥抱盛夏的热情,丙: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共同收获秋天的硕果,丁: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共同感受严冬的凛冽。甲:多少欢聚、多少离别,记集在商校生命的长河中。乙:多少喜悦,多少忧愁,交织在商校无怨的岁月中。1

丙:今晚我们要展示青春的风采、青春的激情。

丁:让青春的火花在今晚迸发出夺目的光彩。

甲:让我们把激情在春华秋实中播撒与耕种。

乙:让我们把热情在舞台上尽情挥洒。

丙:今天,我们欢聚一堂,放飞希望,相互祝愿,祝大家 丁:学业有成;

甲:生活美好;

乙:阖家欢乐;

合:好运连连!

甲:今夜天正远今夜地正宽

乙:今夜花正美今夜人正欢

丙:今夜商校的师生齐聚一堂,欢歌笑语

丁:今晚的商校将更加繁花似锦,合:星光灿烂

甲:就让我们一起用心来感受这份美好与欢乐吧

合:北京市商业学校2006年新年联欢晚会现在开始

甲:明天是下一秒的事情,值得我们带着希望去憧憬

乙:今天是这一秒的事情,值得我们用心去珍惜

丙:而昨天是上一秒的事情,值得我们去回味那份已经逝去的梦 丁:请欣赏财金系05—4班丁振琦同学为我们带来的萨克斯独奏《昨日重现》

A:人生好竞争,如事业竞争、体育竞技等是人类活动中正常竞赛的一部分。

B:古时常有斗武,斗智,斗气。一个“斗”字,隐含多少的欲望、锐气和战斗力。

A:青春的我们应该斗的是志气,不应该因爱慕虚荣而相互攀比。B:是啊。然而,我们的身边就有这样两个人,就请大家来欣赏他们斗的是什么

A:请欣赏信息系崔灿、倪春淼两位同学为我们带来的自创相声《管子斗富》

A:太阳无语,却放射着光辉

B:高山无语,却体现出巍峨

A:蓝天无语,却表露出高远

B:朋友,我说,青春亦无语

A:因为我们少女般的情怀中流淌着青春的血液

B:下面请欣赏民族舞队为我们带来的《天竺少女》,指导教师:唐铮、李娅老师

A:在这个执著、倔强的年纪,我们的故事有一点青涩、有一点甜蜜

B:有一些忧伤,有一些欢喜。

A:也许我们做不到别人眼中的最棒

B:可是我们有自己的一片天,有自己的一方土

A:在自己的世界里,在平凡的生活中,B:我们学会寻找快乐,学会拼搏坚强

A:不要去在意别人异样的眼光,让我们做我们自己。

B:“校园之星”卡拉OK大赛的获奖选手为我们带来的表演唱《想唱就唱》伴奏:财金系04—4班吴静同学

A:篮脸的。。。。(唱京剧)

B:喂!余强你干吗呢?今天好像没有你什么节目吧?

A:我是看同学们的表演得那么精彩,心中有些激动,也想露一手。B:是吗!唱得挺不错啊!

A:哎!这算什么呀,不过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下一位同学的表演真可谓是专业阿

B:对。没错。下面有请商贸系05(10)班的秦跃东同学为我们表演京剧《赤桑镇》选段。

A:青春是一枝娇艳的花,但我们明白,一枝独秀永远不是春天,春天该是万紫千红的世界!

B:青春是一棵伟岸的树,但我们明白,一棵独苗永远不是林木,成行成排的林木才是遮风挡沙的绿色长城!

C:每个人的生命中都要经历青春这个不变的定律。

D:岁月可以在我们脸上留下痕迹。

A:而时间的流逝却无法冲淡青春在我们心中留下的烙印。B:而今天你和我终于都走进了青春的世界

C:青春激荡的胸膛里谁不压抑着一腔火热般的情感

D:让我们聆听着青春的旋律。请欣赏小合唱《青春舞曲》,指挥:基础部04(24)班仇(qiu)晨同学

A:在科技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生活对我们的要求与日俱增

B:有句话说得好:我们对生活的态度决定着生活对我们的态度。所以我们要用真挚的言语来表达我们心中无尽的爱

A:嗯!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B:请欣赏信息系03()班谷学超、马立斌两位同学带给大家的相声《普通话》

A:帽沿找不着北,歪出的是洒脱

动感的节奏,跳出的是激情

没有鞍马的托马斯,却有高难度的动作

这就是街舞,比舞蹈有力度,比有力度的武术灵活。

这就是青春的火团,绽放出流光溢彩的光芒

请欣赏由旅游系05(17)班林茂盛同学自创的街舞《流光溢彩》

A:商校今天大联欢

B:张灯结彩庆新年

C:演员多才又多艺

D:节目丰富又好看

A:形式新颖又独特

B:演艺精彩又生动

C:下面表演七句半

D:请看

A:请欣赏由旅游系马亚凤同学、美术系张旭东同学创作的七句半《商校情》

A:2006年离北京奥运胜利召开又进了一步。

B:而今年奥运吉祥物的诞生让我们为之欢喜

A:本届奥运吉祥物是数量最多的B:也是最贴近我们生活的A:5只可爱的福娃象征着世界人民大团结

B:对!“北京欢迎你”这响亮的口号喊出了我们心底的激情 A:五只福娃象征着五福临门

B:下面请欣赏电大的同学们为我们带来的艺术展示《五福临门》

A:也许你会忘记村西头那棵槐树

B:也许你会忘记村西头那条小河

A:也许你会忘记村西头那缕炊烟

B:但每个人不会忘记那天在村西头发生的一件令人刻骨铭心的事 A:下面请欣赏信息系同学带给大家的小品《村西头儿》

A:父母用甘甜的乳汁养育我们

B:他们愿化作港湾筑建自己,包容我们无尽的浪

C:老师用辛勤的汗水哺育我们

D:他们愿化作蜡烛燃烧自己,照亮我们远航的路

A:而我们已不再是年少轻狂、懵懂妄为的孩子了

B:我们感恩生活,在商校,我们感谢校领导对我们的关怀 C:感谢各位老师对我们的关心

D:在此我们将自己无限的爱倾注在这双手上,让它来表达我们的 合:《感恩的心》

A:最幸福的莫过于一年一度芳草绿,莫过于倾听年轮的呼吸。B:每逢这种时刻,便簇拥着我们共同的梦境,让你我在梦中嫣然笑语。

A:这是快乐的时刻,是思念好友的时刻,是美梦成真的时刻。B:祝大家:新年快乐,佳节如意,好运连连!

结束语:

A:青春是金,给予它价值的昂贵。

B:青春是木,是说他有着森林般顽强的生命。

C:青春是水,象征着长流不息的生命力。

D:青春是火,指得是它那烈火一样蓬勃朝气和活力。A:然而,青春中最异彩纷呈的则是奋斗中所迸发出的火花 B:即在人生的征途上留下那一串串青春的足迹。

C:写下的那一首首青春的诗篇。

D:谱下的那一曲曲青春之歌。

A:我们辞别2005,迎来充满希望的2006。

B:愿美好的歌声和祝福,伴随朋友们新一年的每一天!

C:趁着青春年华,立志奋斗吧!新一年的大门已向我们敞开。D:让青春在奋斗中闪烁出青春的光彩。

A:老师们、同学们,今天的晚会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但我们的祝福不断,我们的祈祷不断,B: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祝福我们的祖国更加强大,祝福我们的商校更加繁荣,C:祝福我们的老师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家庭幸福!D:祝福同学们学习进步,再创佳绩。

A:老师们、同学们,新的一年,合:让我们携手同行,奔向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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