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2024-08-17

安全生产实施规定(精选8篇)

1.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依照经审查公示的工作流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事项应符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申请材料应符合该项行政许可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

申请材料中有资质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复印件由自然人签字。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理人应当决定受理,填写《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受理部门不接受口头申请。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不属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范围的。第六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受理期限自当事人补正材料之日起另行起算。

第七条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第八条

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材料通知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制作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因申请事项复杂无法当场确定是否受理时,受理人应当填写《申请登记单》,留置申请材料,注明留置材料名称、数量和日期;并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研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条 受理人应当将申请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材料的相关信息留存。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办理人应当按照该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属于形式审查的项目,根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办理处室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办理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将复核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人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送交受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送交受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工作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该项行政许可可能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可以采取请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意见的方式。

对利害关系人陈述的意见,行政许可办理人应当记录在案。

针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辩意见或补救措施。第十八条 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一般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对考核类许可决定采用网上公告和直接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受理人应当在完成送达程序后,将准予许可的决定结果情况转到信息部门,由其统一在行政许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变更或延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 撤销行政许可,由办理许可处室提出建议、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该项许可的法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

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完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

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和其他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二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是世界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详细规定了酒驾的制裁措施, 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而言, 其处罚力度仍显不够, 不利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为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加大了处罚力度, 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此基础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 》, 新设了“危险驾驶罪”, 将醉驾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体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2011年5月1日, 上述新法律规定正式实施。为了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实施效果, 特利用暑假, 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进行问卷调查, 并与交警进行访谈, 在掌握一手资料的基础上, 运用文献调查法, 从网络上获得了大量的相关信息。

本次调研的意义在于真实把握新规定出台后的实施效果,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为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二、调研的基本情况

1. 新规定实施所取得的成效。

本次调查, 共发送92份问卷调查表, 回收87份。通过分析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情况, 结合访谈与文献检索所取得的资料, 我们发现“酒后驾驶新规定”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酒后拒驾”的习惯逐步养成。新规定出台后, 全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各种平台、利用各种形式, 向人们宣讲酒驾, 特别是醉驾的危害性, 同时也使人们知晓新规定的内容, 在社会上掀起了“醉驾入刑”的讨论, 提升了人们的相关法律意识。在“高晓松”事件发生后,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迅速行动, 加大了对酒驾的执法力度, 同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纷纷报道, 在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问卷调查表的统计, 83.9%的受访者没有酒后驾车的经历。如此可见, “酒后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大多数驾驶人员的良好习惯。另外, 根据问卷调查, 有75.6%的受访者认为, 看到有人酒后驾车, 会选择劝阻, 有16.3%的受访者选择举报, 可见, 酒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很厌恶的行为。 (2) “酒驾醉驾”现象明显减少。据相关资料, 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 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 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 醉酒驾驶3.8万起, 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 较210年同期减少205人, 下降22.3%。在我省, 新规定的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例如, 湖南省邵阳市, 今年一季度, 全市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11起, 刑事拘留3人。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查处量大大降低。另外, 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 33.3%的受访者认为酒驾现象急速下降;46%的受访者认为效果还可以, 但仍需加大执法力度。可见, 问卷调查的结果与相关部门的统计, 均反映出新规定取得较好的成效。

2. 当前查处“酒驾醉酒”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 法制宣传的效果有待提升。虽然公安交警部门与新闻媒体加大了新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 对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与法律水平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 有高达62.5%的受访者并不清楚酒驾、醉驾的标准与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这说明我国在宣传“酒驾、醉驾”新规定方面存在不深入、不细致的问题。 (2) 摩托车“酒驾、醉驾”现象严重。摩托车是目前人们尤其是农村群体出门的主要代步工具。因为数量较大, 分布面广, 操作方便简单, 所以摩托车的出入更加频繁。但目前, 摩托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 甚至根本不知道“醉驾入刑”, 就算知道的也误以为是对大车、轿车而言的, 与摩托车无关, 以导致摩托车“酒驾”现象尤为突出。另外, 摩托车驾驶人员不戴头盔、超员、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因此, 因酒驾酿成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 (3) 农村“酒驾、醉驾”的执法存在较大漏洞。农村地广人稀、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加之执法力度严重缺乏, 因此查处酒驾、醉驾执法存在较大困难。例如湘潭市雨湖区新管辖姜畲、响塘两乡镇面积达240平方千米, 下辖75个村、三个社区, 人口总数为114180人。机动车驾驶人总数为5386人, 机动车总数为7524, 其中, 汽车403台, 摩托车3878台。辖区内道路总里程为126.6千米, 国道16千米、县道75.1千米、乡道35.5千米。但上述辖区只配备了16个民警, 7个协警, 共有警用车辆三台, 如此薄弱的警力配置, 使得农村的农村“酒驾、醉驾”的现象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 (4) 逃避酒精检测的现象时有发生。警察要对酒驾、醉驾进行处罚, 必须首先得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 一些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千方百计逃避酒精检测。通过调查, 发现最为常见的三种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 (1) 逃离现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驾车调头逃跑;二是驾车冲卡逃跑;三是弃车逃跑。 (2) 暴力抗法。一些驾车者喝酒后, 自制力下降, 往往借酒撒疯, 容易做出过激行为, 谩骂、推搡民警, 甚至纠集家属或社会上的朋友, 公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执法。 (3) 拒绝检测。拒绝的方法五花八门, 有的是偷梁换柱, 采取与同乘人员调换座位, 蒙混过关;有的是闭门拒检, 拖延时间, 打电话托关系说清;有的下车后喝酒, 企图逃避检查;还有的在去医院途中逃跑。由于对上述逃避检测行为, 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制裁, 故在一段时间内, 逃跑现象不断增加。 (5) 人情干扰执法现象较为普遍。新规定出台后, 酒驾的处理, 一旦事实认定, 证据确凿, 轻则罚款, 重则入刑, 吊销驾照, 特别对于公务员而言, 还要失去来之不易的“铁饭碗”, 这种法律常识已为多数人所熟知。因此, 一旦违法被查, 当事人往往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打招呼, 给办案民警和相关领导带来压力。 (6)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执法手段落后。在道路上查处酒驾、醉驾, 必须准确、迅速, 否则就会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围观, 引发群体性事件, 所以相关执法行为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水平与执法技巧。据了解, 有很多比例的交警都不是从专业学校毕业的, 未经专门训练, 难以适应此项查处酒驾醉酒的复杂执法活动。另外, 交警部门的执法设备、手段也需要加强。例如遇到暴力抗法, 如果缺乏执法仪, 就难以固定相关暴力执法证据, 难以有效打击暴力执法行为。为此, 有些交警只好邀请电视台进行现场报道, 保存相关证据。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 创新法制宣传模式, 提高宣传效果。

首先, 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活动。例如在进行酒驾查处活动中, 交警部门应当对接受检查的人员发送相关宣传资料;其次, 要建立酒驾宣传“三进活动”, 亦即进学校、进社区、进餐馆酒店;再次,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酒驾行为, 应对餐馆酒店的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要求其对顾客的酒驾行为进行劝阻;最后, 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特别是对公众人物进行查处的宣传力度, 例如本地著名笑星陈××两次酒驾, 被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 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2. 建立酒驾有奖举报平台。

公民通过短信息举报酒驾行为, 每次奖励电话费若干元。交警部门在接到相关举报后, 有条件的可以对之进行查处;如果警力不够, 不能及时对之进行查处的, 可以将相关举报信息反馈给车主, 对酒驾车主形成一个高压态势。另外, 为了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威慑力, 应将酒驾查处情况反馈给单位与车主家属, 形成单位、家庭齐抓共管的态势。

3. 鼓励提倡代驾服务行业。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 酒文化较为兴盛, 有“无酒不成席”的传统, 在这种文化氛围中, 查处酒驾应当采取堵疏结合, 在高压查处酒驾行为的同时, 还应当鼓励提倡代驾服务, 建立代驾服务公司与餐馆酒店的联动机制, 特别是要求餐馆酒店将代驾服务公司的联系方式张贴在醒目的地方。

4. 完善农村酒驾执法机制。

首先, 要强化农村的执法力量, 按照管辖面积、人口数量来分配警力;其次, 创新执法模式, 由于农村人口分散, 执法成本高, 应当采取流动巡逻、重点地段蹲点巡查等有效执法措施, 加大农村酒驾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

5. 将摩托车纳入酒驾查处的重点范围。

首先, 要加大宣传, 消除“摩托车不属于酒驾查处范围”的误解;其次, 要加大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查处力度。摩托车是郊区农民进城务工的主要交通工具, 只要掌握摩托车的出行规律, 摩托车业主的活动规律, 选好时间、地点, 对于摩托车酒驾查处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6. 采取各种措施, 避免人情干扰。

首先, 在重大酒驾查处行为中,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异地执法模式;其次, 在平常酒驾查处活动中, 执法人员应当上缴通讯工具;最后, 要迅速对酒驾行为进行处罚, 使得人情干扰没有机会。

7. 借鉴国外经验, 惩治逃避酒精检测行为。

为了惩治逃避酒驾检测行为, 国外均出台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措施, 例如美国加州, 拒绝接受酒精检测者将被判处1年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加拿大, 拒绝接受检测者将以犯罪论处;英国, 如果驾驶人拒绝酒精检测, 将被视为已经酒驾, 处罚6个月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日本, 拒绝接受酒驾检测将被判处3年监禁和44万日元的罚款。为了打击逃避酒精检测行为,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 将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一律视为醉驾, 追究其刑事责任。

8. 提高执法装备, 加大交警的培训力度。

3.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三

规定要求,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是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是当场盘问、检查;

三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该规定明确了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同时,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还有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类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要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而对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刊编辑部综合)

4.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四

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2018年实施方案》、南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岳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三年行动取得实效,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湖南省、衡阳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为抓手,通过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市场等手段,督促企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主要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完整的行为规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各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共同探索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围绕“一必须五到位”(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全面落实《规定》,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包括职业病防治,下同)责任制,依法依规构建以“十项制度”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怎么做、不做怎么办的问题,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正副职

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由安全xxx部经理XXX兼任办公室主任;集中领导力量,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时间安排

要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联动机制,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工作与继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今年上半年分三个阶段抓工作落实: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25日前)。

组织召开会议,学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和《规定》,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和《规定》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措施和要求,做好台账资料准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采用多种形式和各种宣传工具,宣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26日至10月31日)。

1、强化基础安全管理

一是依法生产经营。树立法治观念,把住法律“底线”,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不断学习国家新颁布的各项相关法规,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超一疲劳”现象发生。

二是安全责任到位。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全员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修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并根据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拟定2018年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人人签订责任状。公司人事行政部要配合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新入职员工的安全责任状的签订,确保无一遗漏。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2、依法落实安全投入和物质保障

根据公司《2018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等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为公司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按规定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参加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人事行政部负责整个公司培训工作的组织,严格按照公司《2018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实施,安全机务部配合做好安全培训的落实。

4、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救援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推动企业严格安全生产制度管理、现场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和岗位风险点辨识排查。从公司、部门和班组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要对所有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建档备案,建立健全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定期开展职工健康体检,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二是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在5月1日前重新修定并评审备案应急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建立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高效处置,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降低财产损失。

5、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通过横幅、宣传栏、安全宣传视频、微信的方式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争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6、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公司现已取得的安标化一级达标资质企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落实各项工作。人事行政部和安全机务部协同做好各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特别是台账资料的完善情况。安全机务部在12月上旬做好公司安标化一级的年度自评并拟定自评报告上报至考评机构审核。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总结。12月10日,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宣贯落实活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确保责任和工作到位。

(二)严格监管,促进责任落实。安全机务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稽查,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班组和个人要及时开出整改单,情节严重的按制度处罚到位。

(三)认真总结,严肃责任追究。活动办公室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报活动领导组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作不负责、推进不力的,要在年度安全考核中进行考核。

5.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五

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不受理并购交易申请,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

三、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

四、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

(二)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三)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

(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六)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七)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

(九)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申请人所提交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并购审查。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六、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一)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

(二)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七、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查后,申请人对申报文件有关内容做出修改或撤销并购交易的,应向商务部提交交易修改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申请。商务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

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九、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未被提交联席会议审查,或联席会议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若此后因调整并购交易、修改有关协议或文件等因素,导致该并购交易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停止交易,由外国投资者按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执行。

6.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六

定〉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8)第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使本市的 建设项目(工程)在投入使用后既能发挥经济效益,又能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我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现将《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的居民住宅、一般桥梁、市政道路等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经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或不良工作环境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实施负全面责任;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或竣工预验收咨询评估(以下简称)“预验收”)的单位对评价的正确性负责;

(五)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规定协助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六)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实施国家监察。

第二章 送 审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防 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与填报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研究审批表》(附表一)一起,由建设单位在会审前十五天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会审后十五天内(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材料的,待补充材料送达后算起,下同)作出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可视为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通过。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列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主要内容(附件一)的规定。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与填报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附表二)一起,由建设单位在项目会审前十五天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会审后十五天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可视为上报的初步设计已获通过。

第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并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十五天,将施工图设计中有关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技术措施的资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图纸送达后十五天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可视为上报的施工设计已获通过。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或委托安全监理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 表》(附表三)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单独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章)》(附件二)。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预验收。

劳动行政部门在材料送达后十五天内进行复核,对查验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并依据复核、检查和复测结果签署是否同意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验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三)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

(四)对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三章 预评价和预验收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预评价和预验收: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对本条第(一)项中涉及的民用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免予预评价和预验收。

第十一条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资格的单 位承担。双方所签协议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附件三),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资格的单位承担预验 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双方所签协议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批权限分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一)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在沪企业、事业单位除劳动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后,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市劳动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护监察分工的意见》,属于市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范围的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项目,合资、合作的主要中方单位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主要中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的建设项目,由市各委、办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区、县政府及委、办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联营企业的建设项目,联营的主要方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余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梅山(集团)公司所立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负责审查,公司批准,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自立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立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和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立项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合资、合作、独资和联营、私营企业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由市劳动局负 责解释,有关建设程序管理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沪劳保发(89)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

(二)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三)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五)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六)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附件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劳动安全卫生篇(章)》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中设计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施情况;

(三)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使用证的取证和劳动条件分级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和考核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及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预留费用及预见完成期限。

附件三: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预评价大纲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评价依据;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评价范围及评价单元;

(五)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的主要思路;

(六)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概述

1.预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三)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定性定量评价

(四)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1.建筑及场地布置的对策措施;

2.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

3.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

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7.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七

实施平行志愿省份增至16个

2008年, 教育部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等6个省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一年来的实践证明,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 有效降低了考生志愿填报风险。在去年试点成功的基础上, 今年教育部又新增了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 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新增两类不得报考人员

往年招生工作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今年又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以下简称全国统考) 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这是教育部首次在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将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 以及作弊情节严重者纳入不得报考人员行列。

两地试卷相同考生可异地借考

针对高考中异地借考的问题, 今年的招生工作规定对异地借考的条件作了限制:“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 (区、市) 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行子女, 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 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 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 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 (区、市) 办理借考手续, 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严重违规招生高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规招生的高校, 将取消违规招收学生的入学资格, 并由违规高校全额退还其所交费用;同时,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 对其中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高校, 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 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民办校招生不得隐瞒办学类型

对高等学校招生简章严加审核。明确要求各高校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 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发布, 且不得擅自更改, 并明确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 (广告) 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今年经教育部审核后的各高校招生简章将于4月15日后在“阳光高考”平台 () 上集中发布, 以方便考生查阅。

增加对三类违规人员的处罚

据悉, 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和作弊者的处罚力度。招生工作规定增加了对三类违规人员的处罚: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使用其他欺诈手段的。规定: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 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首次明确了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的招录

8.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篇八

金绍达:按《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登记并不要求进行实质审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只是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这种审查方式给不动产物权变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果能把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就能弥补这种审查方式的缺陷。在《物权法》立法时,司法部并许多学者都建议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把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以保障登记的公信力(如法国就规定不动产转让必须办理公证),从而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后因对此存在争议而未能写入《物权法》。

以往,我国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并未将公证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司法部、建设部在1991年联合发的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把哪些登记申请需要公证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住建部在2012年发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还把赠与剔出了这一范围。应该说已经把公证限制在一个很小并且“必须”的范围。

由于《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未规定在不动产登记中需要公证,而《公证法》规定了强制公证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行政规章无法规定哪些需要公证。

对所有的登记申请都不要公证,表面上为申请人省下了公证的费用,实际上削弱了登记的公信力、增加了民事纠纷、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加大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风险。因此,规定对少量的登记申请以公证作为前置可以弥补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也是完全可行的,这一规定没有写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该说是一种缺憾。

处分不动产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是极容易被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区域。在实践中,伪造委托书将他人的不动产进行转让和抵押的案件屡屡发生。仅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既避免了以行政规章来规定强制公证,又可以杜绝这类纠纷的发生。当然,这一规定也有其缺陷:既然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那只要委托书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就应当受理,而不宜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这或许也是立法者的无奈之举。我们还是期望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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