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知识学习心得体会(10篇)
1.法学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0-2011《民法学》期末考试姓名:顾嘉祺
学号:08402017
班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民法学学习心得
光阴似箭,转眼一个学期又将结束,回首这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发现自己又成长不少,特别在民法学这门课程上,受益匪浅。
选修民法学,一是出于对法律的兴趣,虽然自己主修的不是法学专业,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受家庭的渲染还是自己的生活,都让我对法律,特别是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运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二是发现当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无不涉及法律,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显得十分欠缺,确实想通过课程的学习填补一些知识的空白;三是早就听闻杞梅老师知识渊博、授课灵活、了解学生、认真负责,很想从老师那既轻松又真正地学到一些东西。实践证明,自己的选择是十分正确而有益的,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自己的民法知识得到扩充,思考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学习的方法也有一些转变,对时政、社会热点、生活案例的关注热情不断升温,视野也开阔起来,现就这学期民法学的学习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契约、侵权行为、财产权、婚姻或者继承,这几乎涉及到人的社会生活的每一部分。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跟民法有着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民法跟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体尊严的存在结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因为人是自由意志付诸于自由行动的这样一个动物,人又是一个群居中的人,群居中的人就不能完全听凭你自由,于是人就要求要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原来这种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就是民法的精神。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我们追求着自由、平等和权益的实现。
民法学作为一门院级专业限选课很受同学们的欢迎,大家都认为课程很实用也很必要。结合我们思政专业的特点,老师多用中小学教学、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社会生活中典型的案例来启发我们思考,引入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使得我们较为容易地理解这些原本有些枯燥的东西。在课堂上,我认真倾听,积极思考,做好笔记,了解了民法学的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随着知识的获得,对民法学习的兴趣越来越大就发现光靠课堂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支撑。老师时常鼓励我们在课外寻找源泉,也推荐我们一些有用的书籍和与法律相关的媒体。于是,常常在听到课上的某一案例或是感兴趣的知识时,一下课就冲到图书馆转溜一圈亦或是跑回宿舍百度一下,也延续了以前的习惯,时不时灌灌各大新闻网站、论坛,在网络播放器上看看《今日说法》《庭审现场》什么的,看着一个个谜团的揭开,一段段激情的辩论,最终正义的一方取得胜利,那叫一个兴奋。正是这样把课堂与课外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融会贯通。
民法与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是学习民法的一大法宝。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各种在生活中发生的合同、债务、劳务等等纠纷的处理。老师通过案例告诉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处理遇到的问题。可别说,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真的益处颇多,就拿前不久学习了诉讼时效来说,果真家里一亲戚就遇到了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建议他补录借条,最终白纸黑字重新攥在手里才安了他的心。我们的生活,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随时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只有学习法律,学以致用才能切实
维护权利。大学的学习就是充电储存,我们需要积累一定的知识才能适应将来纷繁复杂的社会,才能生活得更加自由。
2.法学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是河南省落实国家赋予河南的全面实施四大国家战略的有效抓手, 对于河南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 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实现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 推进开放发展, 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背景下, 10月15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了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论坛会议。本次论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加快推进中原崛起”为主题, 来自省内外政界、学界、实务界的二百多名专家学者围绕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三个核心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开幕式上, 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 郑州大学副校长刘国际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副主任韩爱朋分别为大会致辞。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贾世民为大会的召开发表了讲话, 他认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已经卓见成效, 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为此他对研究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三点倡议:一、加强政治引领, 确保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二、加强组织建设, 切实发挥作用;三、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在主题报告阶段,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李昶处长以及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刘怀章局长分别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选择、知识产权强省部署及推动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三个方面做出主题发言。吴汉东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我国为推动创新发展做出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 也是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阶段转折和目标提升。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首先, 要形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其次, 应当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最后,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李昶处长就“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总体部署”提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总体考虑及推动知识产权建设的路线图, 并针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 就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建议河南省应建立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构建具有河南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综合配套改革;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和依赖型产业。刘怀章局长认为, 河南省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工作经验包括成功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省, 审协河南中心落户郑州。在此基础上, 河南省知识产权建设应以加强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重点, 加强知识产权在综合领域的改革,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知识产权保护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 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 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侵权易发多发, 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深化知识产权事业改革,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 分论坛一的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主题, 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讨。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实践:加强司法保护与推进审判“三合一”
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艳斌法官首先介绍了司法保护政策的最新变化, 并结合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等实践难题分析解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政策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他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 以司法保护为主导,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有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筝法官指出, 首先, 推进“三合一”工作, 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 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 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其次, 河南省应进一步完善郑洛新“三合一”基层试点工作, 探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具体方法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异地关押等问题。最后, 他强调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是大势所趋, 更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与理论研究:数据信息与地理标志
河南大学法学院岳红强副教授结合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权属界定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信息社会下, 数据信息的商品特征和财产属性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表达, 成为大数据技术给立法带来的头号挑战。在传统民法理论中, 自然人数据信息与其人格尊严紧密相连, 人格属性明显强于其财产价值, 因此应将自然人数据信息纳入人格权法的调整范畴。与此相对, 企业数据信息更多体现其财产属性, 因而企业数据信息应通过财产法进行规制。在大数据时代下, 民法立法必须采用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化保护模式, 才能实现个人人格利益和企业商业利益的共同发展。就如何保护数据信息而言, 鉴于其兼具无形性和财产价值, 他认为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较为科学合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默, 以河南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为题, 重点阐述中药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实践问题。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实行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双轨制。中药地理标志的私权保护主要借由商标法实现, 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保护。商标法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设置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注册程序及保护范围, 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私人垄断地名等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资源, 通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制度保护特定人文地理因素所代表的产品信息。除此之外, 该理论研究领域还应重点关注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的冲突解决与协调问题。
论坛一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既有资深法官对司法政策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分享, 也有专家学者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的理论探索。论坛一的发言及讨论引发的思索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如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如何加强信息时代下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在中药大省河南省, 树立本省中药品牌, 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等。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意见》中指出,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这一中心, 从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展开热烈讨论。
(一)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立法:绿色实用新型与专利当然许可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书前以实用新型绿色技术的保护为题, 在预设实用新型单行立法的前提下, 尝试构建绿色实用新型法律保护机制, 以满足绿色技术传播及发展的需要。对于创造性程度不高的绿色技术不宜采取门槛较高的发明专利保护, 选择实用新型保护, 可及时获得专利审批, 早日投入市场推广利用。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较窄, 建议立法将方法、化学物质、食品药品、计算机程序纳入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 还可针对实用新型审查及许可制度进行改革, 设置有保护期限限制的自愿选择审查机制、优先审查制度及附加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绿色实用新型的审批, 鼓励绿色技术研发, 以促进绿色实用新型的广泛应用,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讲师张洋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 指出新增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有碍合意形成。鉴于可获取的经济效益与取得专利许可实践成反比, 固定的当然许可专利使用费剥夺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意自由, 难谓公平;二、阻碍成果转化。修改草案规定, 当然许可期间, 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实践中, 独占及排他许可费远远高于普通许可使用费, 权利人做出当然许可实际上丧失了取得高额回报的机会。三、专利权人维权受阻。修改草案规定, 当然许可期间, 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请求诉前临时禁令。专利权人一旦声明当然许可, 即丧失请求诉前禁令的权利。
(二)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实践:产业集聚区专利产出与专利证券化
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李静认为, 产业集聚区专利产量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 但是产业集聚区专利产出机制仍存在专利意识不强、专利奖励制度不完善、专利质量不高, 创新能力等问题。完善产业集聚区专利产出机制应做到:一、提高专利意识,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中长期战略规划制度;二、完善专利奖励制度;三、提高专利质量, 加大企业创新能力;四、开展专利导航, 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专利导航能够依据大数据分析核心专利的研发方向, 以有效避免企业研发的盲目性, 发挥合理布局和有效预警的作用。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李文江副教授在梳理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基础上, 提出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制度设想。实践中, 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迅猛, 涵盖领域广泛。专利资产的证券化, 不仅扩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 而且拓宽专利融资渠道。我国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综合立法模式, 即将统一立法与专门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在统一立法提供的证券化框架, 协调管理专利资产;借助专门立法对专利证券化的特殊规定, 实现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突破。
分论坛二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展开讨论, 发言中既有完善当前立法的构想与建议, 又有推动新领域知识产权实践的理论创新。本论坛可供持续关注的议题包括:绿色实用新型是否应单独立法;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否合理;产业集聚区如何提高专利质量以及如何实现专利证券化的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改革
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 论坛三的专家学者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与现行法律制度、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两方面进行研讨。专家们建议通过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创新驱动评价制度, 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无缝对接。
(一) 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与法律制度:商标使用、律师费转移及自贸区保护
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德芬教授针对商标的使用提出分别界定模式, 并分析其司法适用问题, 提出通过立法改革完善商标使用制度的建议。具体而言, 一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商标法》第48条的“商标的使用”界定为仅适用于第49条中的商标使用;二是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 对三个阶段的商标使用分别进行界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刘明江介绍了美国版权诉讼中, 裁判律师费的实践经验。在美国的版权诉讼中,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 地区法院可酌情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 但不得对胜诉原告及胜诉被告给予差别待遇。在具体费用确定方面, 法院应当重点考虑败诉方诉讼立场的客观合理性及其他动机要素。上述域外实践经验可供我国完善与律师费转移的有关规定。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介晓宇博士以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为题, 提出河南省建设自贸区的特有使命, 自贸区内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应从合理控制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提升自贸区内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能力等角度, 尝试解决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执法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实践难题。
(二) 知识产权管理改革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浩律师认为, 在国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背景下, 如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成为其中的重要议题。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特别是专利代理服务现状要提升服务能力, 建议政策制定者从完善立法、财税、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等方面, 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赵强介绍了中心的基本情况及中心的社会服务工作。他指出,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大力支持, 健全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实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力支撑, 河南中心将在支撑强省建设中发挥得天独厚的优势。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 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论坛三围绕“知识产权管理改革”这一中心, 分别就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和未来展开讨论。不仅反映了学者对于现行法律制度的思考, 还有专家对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展望, 为河南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改革, 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指明方向。
3.用语文的学习方法学数学 篇三
在新课改的课堂教学中,学科整合将成为教师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同时也是提高课堂效率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数学教学中融入语文题材中丰富的形象和多彩的意象进行辅助教学,学生原本感到枯燥生疏的内容就会显得亲切熟悉,焕发出生命的活力。这样不仅能让学生深刻理解数学知识,而且还能让学生多样化地经历数学知识形成的过程,提高学生运用数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下面结合教学实践,谈谈怎样用语文的学习方法来学习数学。
一、巧抓事物特点,理解概念本质
在语文的写作教学中,教师常要求学生能够抓住事物的特点来进行描写。在数学教学中,若也能抓住概念的特点进行教学,会产生什么效果呢?
在五年级下册“众数”一课的教学中,一位教师是这样引导学生理解众数的。
师:请大家朗读成语:众志成城 、众星拱月、众目睽睽、与众不同、大庭广众、不负众望……
师:请说说这些成语的共同点是什么?
生:都有“众”这个字。
师:你是怎么理解“众”这个字的?
生:表示人的数量很多……
师:不错, “众人”表示人很多;“众星”表示星星很多……“众”可以表示的范围很广。(师出示一组数据:1,2,3, 4,5,4,5,5,6,7,8)
师:你发现这组数据中什么数出现的次数最多?
生:5。
师:你们能给这样的数取一个名字吗?
生:众数。
师:你们为什么要给5取名为众数呢?
生:因为它出现的次数多。人多可以叫众人,数多也可以叫众数……
以上案例中,教师首先给出了一些有着相似点的成语,引导学生抓住其中的特点,而后由这一特点引申出本节课的重点。这样引导不仅为内容的呈现做了有效的铺垫,还在不知不觉间引导学生明晰了众数的本质。
二、研读重要词语,厘清数量关系
语文的阅读教学中,特别强调“理解文中重要词语的含义”。其实在数学阅读中,也可以通过研读重要词语,来厘清数量关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每道应用题都存在着一些重要的词语,或称关键词,它们是解题的题眼。要寻找到这些词语其实并不难:一共、还有、剩下、同样多、还差、比……多、比……少、平均、几倍、增多、一半等都是常见的应用题中的重要词语。难的是如何研读这些关键词,来发现题目中或明示或暗示的数量关系。
如: 一筐苹果,3个一拿差1个,4个一拿差2个,5个一拿差3个,这筐苹果至少有多少个?学生都能意识到这与3,4,5的公倍数有关,通过显性关键词“至少”,可以进一步确定此题与求3,4,5的最小公倍数相联系。然后再抓住3差1,作为关键词分析,差1就满3说明已经剩下2,4差2即差2就满4也说明已经剩下2……总的说3个一拿、4个一拿、5个一拿都剩下2个。这样抓住“3差1、4差2、5差3”这些隐性关键词进行分析,得出共有的现象就是差2,这样问题就很清楚明了了。
数学家斯托利亚在《数学教育学》一书中指出:“数学教学也就是数学语言的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抽象、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通过分析重点字词的方式呈现出来,显然会更加简单且高效。
三、妙用句型训练,归纳数学知识
小学语文学科的句型训练,包括句式转换、造句等,高年级的学生对此早已运用自如了。要是将这些练习形式迁移到数学的学习中,常常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如:用“把”字句、“被”字句转换巧破数学难点。整除一直是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的易混点。所谓的整除就是整数a除以整数b,除得的商正好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a能被b整除或b能整除a。有的学生总是在判断整除的算式中 “谁能整除谁”的问题时反复出错,将二者的关系说反了。有位教师在教学时先让学生认真观察:a能被b整除或b能整除a。这句话像语文课中学的什么句式?一位学生说像“把”字句和“被”字句。我们看“a能被b整除”,这是一个“被”字句,改为“把”字句是怎么样的呢?“b能把a整除”。就这样顺其自然地运用了语文中语法的知识,使本节课的重点知识迎刃而解了。
在数学教学中运用关联词来帮助我们归纳知识点,其效果更是妙不可言。在五年级下册复习时,有教师安排了用本册数学知识进行“既……又……”的造句比赛,学生很快就将本册中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找了出来。如:一个数的本身既是它的最大因数,又是它的最小倍数;求因数既可以用乘法来求,又可以用除法来求;2既是偶数,又是质数;知道正方体的棱长既可以求出正方体的表面积,又可以求出正方体的体积……这样的练习,学生不仅归纳梳理了学到的数学知识,还提高了语言的表达能力,并且不像常用的第一点、第二点那么枯燥无味。
四、常写数学日记,延伸数学学习
语文学习要多记、多写,常练笔。其实,数学学习也有练笔的必要,比如写数学日记。一个学生就用日记写了他身边的数学故事。
昨天晚上,我和妈妈一起去买橘子。橘子是2.8元一斤,妈妈买了3.5斤,本应该付钱9.8元。可是卖水果的阿姨粗心大意,不知道怎么算的,算成了10.8元钱。还好我利用了这个学期新学的知识,在脑子里算了一下:半斤就是2.8÷2=1.4(元),2.8×3=8.4(元),1.4+8.4=9.8元,马上纠正了营业员的失误。我用学过的知识“节省”了1元钱,真是太高兴了。看来学好数学还真有用!
学生在写数学日记的同时既总结了所学知识,又与生活实际相联系,感受到了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问题的成功和喜悦,提高了数学学习的兴趣,还能提高写作能力,真可谓是一举多得。
总之,新课程理念下的数学课堂,要多关注学科间的联系与渗透,教师要为学生创设广阔的数学学习的文化背景,巧妙地整合学科资源,这样严谨的数学才会生动起来、活泼起来,学生才能真正体会学习数学的乐趣。
(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六校 408466
4.法学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民法典,构建法治社会的利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法律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__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均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而搁置。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基础稳定是前提,而保障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则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善治善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不断地探索,历经千辛万苦,民法典终于横空出世,这无疑为治国理政增添了信心和底气,成为治国安邦的又一利器。民法本质上为“人”法,只有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才能够调动人民参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国家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繁荣富强。所以说,民法典不仅秉承着“大同”的执政精神,还将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兴奋剂”和“催进剂”。
为民立法,强国图志。民法典不仅是强国之法,也是富民之法。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必将会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势能,更好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在新时代迎来新曙光。
5.法学理论知识论文 篇五
摘要:针对几十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严重脱节,以及人们对理论“无用”的抱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这对于谋求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发挥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理论论文发表
一、当代法学理论的评价
当代各家法学理论皆有两个共通的特点。其一在于当代法学理论的普遍趋势在于以各种形式强调其理论的实用性,解决问题时的有用性。其二在于当代法学理论都是在法制的缓慢前行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并造成大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以上两个共同点使当代法学理论普遍存在三个缺点。一是理论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二是理论的生命力不强。三是由于存在将其他学科的理论引入法学的趋势,导致学说之间彼此的方法基础差异过大。整个法学理论界纷繁复杂,系统性极差。
二、新实用主义法学
由于当代法学理论存在以上缺陷,因此需要一个包容性极强的学说来汲取各个学派优点,且需要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学说来统一庞杂的法学理论界以使法学的实用性更加凸显,以使法学更好地向前发展。基于此,我认为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为基础的发展,同时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来构架一个新的理论――新实用主义法学来作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现有学说的诸多不足。
三、新实用主义法学的理论分析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运用
我认同边沁功利主义中“幸福”利益最大化的思想。他认为“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共同体的最大利益。”但我并不认同边沁所谓“趋乐避苦”即是幸福。我们应赋予幸福以法律含义。法最重要的两个作用在于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但法在处理这二者关系时经常顾此失彼,这也正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争之地。因此“幸福”利益最大化应是法对这两个作用的边际均衡,即法如何在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法得到最佳实践,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即使法的实用性最大化。这便是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
(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运用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可以将这一最高价值追求和具体社会状况及其他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我认同霍姆斯关于经验和“潜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作用大于逻辑的观点。“霍姆斯这里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的“潜规则”是指法官们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对具体问题所持有的偏见等。诚然,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教条式的法律解释会将处理结果引向荒谬。为了赋予法律适用以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引入经验和“潜规则”去矫正不适宜现实社会的旧理论。为了使具体案件得到适当的判决,必须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必须赋予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的法律解释。霍姆斯的学说弥补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硬秩序性所带来的法律僵化。并且,“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经验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审判方式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如前所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是目前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这是霍姆斯实用主义的最务实之处也是我之所以认为当代法学理论要以实用主义为基石的最佳论据。但霍姆斯并未指出如何运用经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经验可能转化为臆想,得不到普遍的认同,最终造成纠纷扩大化。那么便无法实现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价值追求――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之间的边际均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出路。
(三)凯弗斯“结果选择说”的运用
我认为可以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用以确定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应如何选择经验,确定经验。凯弗斯认为“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认为这一理论可以在整个法学理论中融会贯通的运用。既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分此问题与彼问题的区别。接着将可能用于这一问题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找出适宜的学说。这样,我们可以将各种引入其他学科知识的法学理论囊括其中,以此丰富自己学说的内涵也为其他学科在研习法学问题时找到一席之地。不仅如此,我认为还要进行下一步的充分考虑,即评价各种学说的使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我们要选择最能达到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的学说来进行运用。
6.行政法学心得体会 篇六
将需要做的事情总结如下:迅速转变,和大学是不一样的!
1.研一注意夯实基础,巩固专业知识,多读书,多写东西,做一个勤快主动的人。平时多查资料,找到有价值的问题。
2.不要太苛求外界的条件,不要茫然,好好学习,对于学生会和其他的不要花太多时间。
3.锻炼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看到人能迅速找到话题,深入了解,这一切的前提是先使自己强大起来!
4.写文章要从实际问题入手,不能空谈,只讲制度条文,先从三段论开始吧。看《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通过读报寻找话题---思维扩散---国外有没有研究,看一份英文报纸------选一个好的切入点深入研究,不断跟踪,例如:城乡发展,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借鉴国外的。
5.好好研究下“第三部门”,a,概念来源进行梳理;b,解释,国内外研究,研究到什么程度,需要进行比较才;c,联系中国现实,提出自己的问题,要提出有分量的问题和建议,最终的结课可能要完成论文,好好写,进行修改完善,发表!
读书,学英语
行政法学心得(2):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7.法学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篇七
一、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模式选择
从《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3]——可以看出, 法律职业须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应对各种案件事实的职业技能, 这一职业化的基本条件要求我们将法律职业教育的理念注入当今的法学教育之中。从终极目标上来看, 法律职业技能是与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相统一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强调法律人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这一能力实质上是法律职业者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现实需求, 是将既成案件事实付诸法律规范的分析能力, 也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案件事实中的掌控能力[4]。因此, 我们的法学教学不仅仅要讲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 还要注重法律方法的传授;推动法学教学方法之革新, 要在法律实践技能传授与法律方法培养方面寻求突破与创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 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目标也在不断深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表现出对实践型法治人才之现实需求的情况下, 法治人才培养将更加侧重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方法的传授, 这一传授过程的好坏将直接决定着法科学生投身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目前, 法学界已经充分认识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方式之不足之处, 并总结为如下方面:首先, 未能认真区别职业对象的不同, 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 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 或者只考虑到法学教育中所应体现的教育共性, 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 (以知识传授为主) , 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其次, 分工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的发展需求既未体现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 也未体现在职业结构上, 结果导致人才浪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最后, 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存在重大的结构性制度失范, 既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职业素养教育养成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 也未能塑造出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功能[5]。
事实上,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在2011 年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 培养模式相对单一, 学生实践能力不强,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就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而言, 投身于司法实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仍然存在着“量”的不足与“质”的欠缺。从司法实践的“市场需求”来看, 应用型法治人才理应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这一首要目标意味着, 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尤其是在本科教学阶段应当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整体性目标, 并兼顾理论性、创造性等个体性人才特质[6]。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 法学教育也要面临重大的结构性调整, 须改变人才特点不突出、培养目标不鲜明、“万金油式”学生过多的局面, 体现出“理论研究能顶上去、实践部门能挑起来”的职业化、特色化人才培养精神。
二、法教义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方法论意义
在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论争过程中, 法学研究之所向成为了学界讨论的重点, 是提倡法学研究独立的科学地位, 还是主张将法学研究穿插在众多人文科学之间, 观点见仁见智。通常认为, 法教义学是规范法学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是法学界借鉴教义学思维所形成的理论体系。与宗教教义学一样, 法教义学在基本维度上是属于信仰的规范范畴, 其强调将法律规范上升到教义的高度进而建构起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 法教义学是以对现行的、发挥规范作用的法律之认知与解释以及对现行法律进行体系性适用为核心范畴的法律方法, 是面向规范性法律实践的科学[7]。法教义学将实在的法律秩序作为坚定信奉, 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体系化与解释工作, 坚持认知主义立场, 主张以实践问题为基点来建构法律思维模式, 由此可以塑造人们认知法律、解读法律、传布法律、认同法律的过程, 最终培育出全社会的规范意识与法治信仰[8]。
从发展脉络来看, 法教义学诞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后来经过反复的研讨与论证, 加之实践应用中的不断调试, 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逐步成型, 最终成为颇具特色的法律方法。近几年来, 我国法学界开始重视对法教义学的研究, 尤其重视从方法论角度来对法教义学方法进行研究。目前, 德国法学界已经对法教义学方法作出系统阐述, 代表性人物包括卡尔·拉伦次教授与罗伯特·阿列克西教授。其中, 阿列克西教授从法律实践理性出发, 将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定位为以下基本特征的有机组合, 由此建构起法教义学语境下的法律方法。首先, 法教义学及其法律方法的基础是法律条文语句;其次, 法教义学理论中的法律条文语句并不是单独存在的, 这些语句所组成的整体将会表现出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再次, 这些法律条文语句直接决定着法律的规范作用, 决定着司法审判的实际效果;复次, 这些条文语句在制度化的推动下, 通过应用到案件事实而被证立与检验, 并最终成为一种法学范式;最后, 结合上述各基本特征, 法教义学具备了法律方法论的品性[9]。
我国法学界将法教义学引入, 并使之成为一种基本的法律方法, 这对我国在法律方法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法教义学立足于现存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适用, 因此与实证法学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亦即, 法教义学所关注的并不是“法的本源、性质、应然状态”等内容, 而是将重心放在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性适用。通过对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及类型化, 法教义学方法能够帮助法律职业者确立起统一的规范性知识体系, 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 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 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10]。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 其所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正因如此, 法教义学将为法律职业者查阅并获取法律规范信息、进行规范性法律解释、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及最终将法律知识传播给他人提供了体系性的专业能力。
三、法教义学与法律知识传播的理论契合
教义学推崇“布道”, 提倡教义的广泛传播。教义传播的对象是广大民众, 目的则使他们成为教徒, 并通过教条规范教徒的行为, 培养教徒之信仰。从本质上讲, 布道是将教义与众人分享的过程, 是传播教义及人生经验的行动过程[11]。作为教义学的理论延伸, 法教义学强调法律职业者运用其法律专业的说理论证能力、交流技巧与语言转化技能将裁判结论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传播, 即法律知识的传播, 这将对他人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产生重要影响。这一传播过程, 实质上便是教义学所提倡的教义传布与教义发展之理论模式。
自普法宣传工作实施以来, 国家与社会对于法律传播的重要性早已有了充分的认识。从宏观上来讲, 法律传播是将法律信息向社会公众渗透的过程, 是对社会整体的法治思维与法治信念进行培育的过程, 也是国家、社会与公众逐步实现“法治化”的过程。而从微观上来看, 法律传播是以法律信息被公众知悉为直接目标。法谚云:“人人必须知法;不知法者, 不免其罪”。通常来说, 自法律制定以后, 不管其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公众通常都被认为是应当且已经对法律有所知悉, 法律传播的过程与效果往往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公众不得以不知法为借口而逃避制裁。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虽然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后会将之公之于众, 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获知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事项应当成为公众应尽的义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 以法律条文形式存在的法律信息受制于语言表达的抽象性, 加之法律术语的专业性, 普通公众难以充分理解, 甚至在一些疑难案件中, 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士也会产生不同的判断, 难以做出一致的回答。毫不夸张地讲, 充分认知凝固在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本意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绝非易事, 当公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清楚时, 立法者又怎能期望人们产生法律认同呢?
传统上自上而下的普法模式, 主要是通过法制新闻、违法案件报道以及守法宣传等形式实现观念层面上的法律传播, 而现代的法律传播更加突出法律规范文本与司法案件的传播, 且传播途径与方法也是多元化的[12]。具体来看, 现代法律传播的基本形态可归结为如下情形:一是法律规范条文的传播, 包括法律草案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立法后的专家释义与官方解答、大众传媒的法治报道。目前, 互联网已经成为法律条文传播主要的传播媒介;二是自媒体的法律传播, 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实现的法律咨询、法律问题讨论、热点问题分析与法律意见发表, 等等;三是司法案例公开下的法律传播, 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能够凸显阳光司法, 同时也让公众从真实的司法案件中获知法律信息, 达到法律传播的效果;四是法律实践过程中个案化的法律传播, 即通过人与人之间 (法律职业人员与普通公众之间) 的法律说理及语言转化来实现法律信息传递的过程。
四、培养法律知识传播能力与法学教育改革
作为一种面向实践的法律方法, 法学教学不仅要传授法学理论, 更注重法律方法的习得与培养, 法教义学方法论体系应被应用到法学教学之中。在创新法学教学实践过程中, 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实践技能与法律方法的培养。以法教义学方法为指引来推动法学教学改革, 一方面能够改善我国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在法律方法传授中的欠缺, 在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中显现法教义学教学方法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 通过法教义学方法的传授, 可以解决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脱节的现实问题, 由法教义学方法可以演化出具体的教学应用模式, 将之应用到具体的教学实践中, 能够形成系统的法学教学方案与授课方式。具体而言, 将法教义学教学方法应用到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中, 能从法律信息查阅、解释法律规范、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知识传播等多角度对法科学生的专业技能进行综合的训练和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 在法教义学理论体系中, 法律查阅、规范解释与案例分析是法教义学方法的主体部分。但在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对某一法律事件获得相关的法律评价之后, 我们更应当重视专业的说理论证、法律交流与法律语言转化, 尤其是向非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知识传播。由于实践中的法律工作主要是面对着专业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民众, 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知沟”, 而正当的法律结果为民众所接受必然需要了解法律适用的全过程, 这就要求法律方法中注重对“专业的法律语言向质朴的生活语言转化”技能的培养。
从根本上来讲, 实现法律知识传播的良性效果除了需要确保各个层面上法律信息的公开性之外, 更为基础的是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说理论证、语言转化以及把握关键问题的能力。只有提升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职业能力, 法律知识的传播才有根本的保障。事实上, 法律职业人员通过案件表述、条文解读、证据分析以及说理论证的整体过程, 无疑是将法律信息从专业逻辑演化成为日常思维, 最终形成能够嵌入到社会生活、更易为公众所接受的法律信息[13]。其中, 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充分说理论证, 能够在静态的法律条文外部包裹不同的案件事实, 促使案件与法律条文相联系;此后, 通过向个案中的当事人传递法律信息时的语言转化, 才能使公众去理解法律的内容及其适用的过程, 这不仅实现了法律的精细化传播, 而且更有利于实现法治的公众认同。
从促进法律知识传播的角度来看, 目前, 我国法学教学中缺乏对法律说理论证、法律交流能力以及将法律语言转化技能的应有关注。借鉴教义学理论中的“布道”思维, 法律人才培养需要注重对法科学生的法律说理论证能力培养, 并正视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的差异。以促进法律传播为目标的法学教育, 能够促进我国目前法学教学中相对较为薄弱的法律方法教学之深化。
具体而言, 法学教育中应在完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 即在原有实务课程的基础上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 以典型个案为学生讲授办理案件整个过程中的实际工作流程、要点与经验, 学习实践部门中法律交流的过程与语言技巧。与此同时, 通过开设全流程的法律实务模拟课程而绝非是单纯的模拟法庭活动, 跳出传统实践性教学中“感受式”的教学模式, 让学生作为法律程序中的各方参与人真正进入到法律实践流程, 以法律实践来提升学生的法律交流与传布能力。可以肯定, 在将法教义学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实践的过程中, 我们应注重培养法科学生在日后司法实践中与相关人士 (主要是非法律专业人士) 之间的法律知识传播之技能, 由此既可以达到传播法律知识的效果, 又能够对法治情感的培养起到促进作用。此外, 依照法教义学方法来培养我国司法实务工作中的系统性思维, 可以由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实践过程反馈出法学教育中的缺失与不足之处, 形成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最终构建起“共建式”教学模式。
五、结语
无论是为了拓展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还是基于推动法律方法科学化之目标, 可以肯定, 法教义学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视野。作为一种备受推崇的法律方法, 法教义学以“获取法律规范信息、规范性法律解释、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知识的传播”为基本过程, 进而确立其方法论的框架, 并塑造出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能。借鉴教义学理论体系中教义传播模式, 法律实践中的说理论证、语言转化与法律交流能力构成了法教义学方法中法律知识传播的核心内容。在完善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 以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方法培养为实质内涵的法教义学方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应当提倡通过法教义学方法来实现法学教育的功能转型。
摘要:法教义学是法学理论在借鉴教义学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方法论体系, 是面向法律实践所建构起的规范科学。依托于教义学理论中的教义传布模式, 法教义学强调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播来塑造全社会的法治认同。提升法律知识传播能力应成为培养实践型法治人才的重要目标, 而法教义学方法为法律知识传播能力的培养提供了理论坐标。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向法科学生传授司法裁判文书说理论证能力与法律交流中的语言转化能力, 以此来推动法律知识传播能力之培养。
8.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整合研究 篇八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的精神;法的形式
一、“法”的本质
早在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以前,对“法”本质的探究即已展开。虽然自古以来各种学说众说纷纭,但究其根本,可以归结为两种途径: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因而,首先不妨从更为抽象的哲学层面分析“法”的本质。从某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事物均可以用“内部性”与“外部性”这两重属性来诠释——例如“小说”这种熟悉的事物,其“内部性”表现为作者希望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外部性”表现为具体的语言文字。我们可以用眼睛看见小说的文字,却只有用心灵才能体验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内涵。其他的事物也如此,只是不同的事物在“內部性”上有深度的大小,在“外部性”上有形式的差异。“法”同样不例外,其本质表亦现为双重属性: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分别代表了法的“内部性”与“外部性”;具体说来,从内部看,法的精神动力在于对“善(或者正义)”的无尽追求;从外部看,法的形式既“法律规范”乃是对“善”的具体表现和实践,或者说是一种“善行”。由此,我们将逐一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各自的偏见以及二者分道扬镳的原因。
二、自然法学的理想与局限
自然法学的核心理念在于“法”应当等同于“善”,并认为违反“善”的法律均无资格成为法律。但问题是何为“善”?“善”可以作无数种诠释——大到“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小到“谁主张谁举证、保护善意第三人、罪刑法定”等都是对“善”的经典诠释——但任何诠释都无法表达“善”的全部内涵,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正如老子对“道”的诠释“道可道,非常道”——“善”亦不可为语言所尽道。再用一个虽然抽象但易于理解的类比补充说明:“善”可以类比为高等数学中的“极限”,对“善”的追寻过程正如对数学中“极限”概念的描述——一个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达到的过程,或者说永远处于进行时而无法成为完成时。也正因为此,自然法学才能拥有无穷的动力而不会因找到对“善”的终极诠释而宣告自身的终结。由此可见,自然法学的局限在于忽视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善”的完美诠释,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其试图将“法”等同于善将会来带法律的不稳定与随意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须是稳定的且能为大众所理解。于是自然法学将“法”应当等同于“至善”的理念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烈批判。
三、实证主义法学走向另一极端
针对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实证主义者批判:人们对于“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及随意性,且无普世的标准。因此这样的“法”没有统一的陈述,会产生大量无止境的争端,也就难以负担其作为社会规范的角色,正如实证主义的代表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于是实证主义者提出,应当搁置对于“善”的争论,将法学研究的重心从追寻无法定义的“善”转移到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法律的语言、逻辑结构、体系等)来充分保障对“善”的某个具体诠释的实现。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沿着一条与自然法学完全相反的道路展开对法学的研究,其动力在于“通过分析设计‘法’的外部形式以保障现有对‘善’的诠释得以充分展现”,而不去探究这些诠释本身的价值,也不去追寻其他的诠释。例如,针对“保护善意第三人”这种对“善”具体的诠释,实证主义法学关心的是如何具体设计法律最能保障上述精神的实现,而不去过问“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个诠释本身的价值。因此,实证主义的核心理念在于对法的外部形式的研究,而不去介入对“善”本身的追寻。不容否认,实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也对法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亦不无矫枉过正的负面效果。实证主义法学在搁置对“善”的争议的同时也将“追寻至善”这条道路一并摒弃。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对“善”作诠释,但不能据此否认“善”的不同诠释在内部性上具有深度的差异。例如,“男尊女卑”和“男女平等”都是对“善”的诠释,二者在形式上的确是“平等”的,但是从内部的精神上看,后者比前者立足于包容性更加广阔的视角上所做出的诠释,因而后者相比前者显然更加接近“至善”。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在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当演绎推理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出现缺陷时,我们所运用的实质推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寻求更高位的“善”作为新的大前提的过程。因此,实证主义法学因对“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而将这条道路从法学研究中剔除,无异于抽掉了“法”的灵魂而导致“法”沦为一具由枯燥、冗长的法律条文组成的冢中枯骨。
四、整合的尝试
现在回归对“法”的本质的论述,可清晰地发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分别只关注“法”本质中的一半而对另一半视而不见。自然法学的道路在追寻“至善”的同时忽视了每一个对“善”的诠释都是“至善”的真实显现与实践,其眼中的“法”是只在梦境中显现的海市蜃楼;而实证主义的道路在乐此不疲地实践“善”的同时却将追寻“至善”这一终极精神摒弃,其眼中的“法”是无比精密却没有灵魂的机器。故对“法”的本质中两重属性的全面诠释既是对二者的整合:“法”的形式——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善”作为出发点,并符合其所在时空下对于“善”的诠释,否则便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反之,“法”的精神——任何一个对“善”的诠释,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且为大众所理解,“法”才具有作为社会规范的意义。“善”对于法学来说,不仅是上行的顶点,亦是下行的起点。也许,短期内,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依旧难以接受彼此。但也许若干年以后,这两条在延绵几个世纪的争吵中渐行渐远的道路终将会蓦然发现,各自分别只是同一个圆环中的两半——它们分道扬镳的起点恰是它们殊途同归的终点。
参考文献:
[1]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2,30(9)
9.学宪法学党章心得体会 篇九
学>宪法学党章>心得体会
(一)我院“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以来,我利用空闲时间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对宪法、党章进行了认真学习。总结心得体会如下:
诵读经典之乐,乐在大开眼界,《宪法》是我国法律之本,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书,绝对是法律法规中的经典。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章是我党的导航读本,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已然成为经典中的经典。
通过阅读学习,让我懂得党的思想是博大精深,实践是永无止境的,同时,我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宪法的重要性,更加清楚的看到了宪法的母法地位。通过学习,我深刻感悟到了自己知识的欠缺,认识到自己应该更加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多方面充实自己,更应该多学习专业知识,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刻的认识了党,以及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即永远跟党走的决心。
一、新党章为我们党与时俱进加强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共产党员指明了方向。
党章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党的最基本性的纲领文件,代表了全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们党历来重视通过党章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十八大通过新党章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党员队伍发生深刻变化,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增加了一些新的表述,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
十八大结合我党新的形势需要,对党章进行了修改,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写入党章总纲,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以党规党法的形式,确立了三个代表思想对中国共产党全党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建党治国的战略思路,是十八大的灵魂。三个代表对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将其写入党章,可谓顺理成章,顺乎党心民意。其次,新党章强调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再次,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 提出了新要求。在新的世纪,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党肩负的三大历史任务。
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的这些新要求,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总结 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把我们党建设好,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落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新党章更加强调了实现社会主义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新党章不仅对我党的性质,我党的指导思想以及社会发展规律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符合时代要求的重大修改,对党章中涉及到的其它重大问题也明确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
新党章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就是,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100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新党章补充和完善了其它重要内容包括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新要求等。此外,新党章还增加了一个章节,专门对党徽和党旗的相关内容及使用作出规定。修改内容随着十八大党章的公开发行,已经为党内外,国内外关注党章修改的人所了解。新党章对我党起着更加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要把新党章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我党的各项工作当中去,还有许多环节和工作要做,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切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东西落实到实践当中去,为我党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我国的建设出一份微薄之力。
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母法地位指引我们的工作方向。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把学习宪法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结合起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了宪法的重要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国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声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第四次修宪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学宪法学党章心得体会
(二)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大会制定了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宏伟的奋斗目标,在世界和国人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大会学习并修改了《党章》。作为一名党员,学习并正确领会修订后的《党章》,把握新修订的内容,对有效贯彻落实《党章》,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学习,掌握了以下重点内容:
一、对>科学发展观做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首先,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进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这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与时俱进,有利于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其次,充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定位的内容。这有利于全党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
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在征求意见和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一致建议,在党章中对这个根本成就做完整表述。党章修正案采纳了这个意见。“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进行完整表述,对于深化全党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自觉性和坚定性的重要意义。
三、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我国过去三十多年的加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未来发展也必须坚持不懈地依靠改革开放。在党章修正案中,增学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对坚定推进改革开放有重要意义。
四、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
这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把生态文明建设用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适应这一修改,党章修正案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阐述,包括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工作着力点。这样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同时,党章修正案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内容也进行了充实。
五、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
根据近年来党的建设积累的经验和形势任务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党章对总纲部分关于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作了适当修改。增写的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新内容,体现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应对党面临的考验和风险,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六、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应修改
总结吸收近年来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并与总纲部分的修改相衔接,党章修正案对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条做了一些修改。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因此,党章的基本内容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要根据形式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必要的修改。
所谓形式和任务的变化,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党的理论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二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三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有新的创造和新的经验。
指导和规范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总章程,务必要根据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党的建设创新的新情况不断修改。
深刻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目标任务,领会大会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在知大局、想长远中提升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辨证思维能力,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自信,切实增强服务中心、围绕大局的意识和水平。
10.刑法学基础知识 篇十
一、填空题 1.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 般客体、同类客体和 直接客体。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单一客体和 复杂客体。3.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5.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形式责任 相适应。6.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 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8.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9.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10.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 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3.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处罚。1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
16.对犯罪的时候 不满18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17.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1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0.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年以上 5年以下。22.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 并科原则。
2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 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5.对于被判处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 加重法定刑犯罪处罚。28.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9.对于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30.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3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3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 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3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
3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3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 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 处罚 37.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8.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_罚金__,并对直接负责的_主管人员 和__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判处刑罚。39.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40.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不再追诉。42.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不再追诉。
4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不再追诉。如果 20年之后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44.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46.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47.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 训诫、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
48.犯罪的时候_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49.犯罪概念是区 分罪与 非罪界限的总标准。50.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及其 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 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的总和。
5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 犯罪主观方面。52.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 危害的社会关系。
5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54.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 整体。
55.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 某一方面。
5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5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 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58.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59.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或者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60.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1.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62.犯罪分为一 般累犯和 特别累犯两种。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_社会危害性 及其____程度_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63.犯罪后自首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4.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 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65.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外在表现。66.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特征中,危害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67.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68.犯罪集团是指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69.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7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 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1.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和 不作为。
7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3.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 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 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74.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一个方面,即 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和 由行为人先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75.根据 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76.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77.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和 论理解释。
78.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 学理解释。79.根据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80.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1.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 或者 结果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82.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 行为或者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83.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8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
85.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 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 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 不认为犯罪的或者 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8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88.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防卫挑拨。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89.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最高不能超过 3年。90.管制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2日。
91.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 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92.缓刑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
93.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 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 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94.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 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9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 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96.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
97.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8.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99.继续犯,亦称 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 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00.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 101.间歇性 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 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个月 103.拘役的期限,为 一个月 以上 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104.立法解释是指 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
105.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06.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 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罪名的犯罪形态。107.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 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08.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 直接客体。
109.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10.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11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 方法行为或 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113.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 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
114.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15.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 普遍原则等几种。
116.生理方面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7.赦免分为 大赦和 特赦两种。
118.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和 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11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0.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2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12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 10年以下。123.时效,一般分为 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12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25.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126.特殊缓刑制度,就是指在 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 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充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27.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 防卫不适时。
128.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29.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0.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131.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 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13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 吸收原则和 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13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13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5.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136.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137.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38.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_从旧兼从轻原则__.139.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和 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140.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4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2)能犯未遂与 不能犯未遂。
14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 严重危害 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刑罚 处罚的行为。143.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几类。144.我国刑法中的量刑的情节包括 法定情节和 酌定情节两大类。145.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46.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 终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14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 之日起计算
14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149.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 地域和对人 效力,亦即解决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150.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和 强制性最为严厉。151.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 一般预防 两个方面。15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 组成与 结构。153.刑罚的适用对象是 犯罪人。
154.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155.刑法,就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 和 刑罚 的法律。
15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57.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内容在学理上称为 但书,它表示对前段情况的 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 限制。
158.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59.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刑法。160.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161.刑罚适用的主体是__国家审判机关_ 162.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所适用的 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16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 意识、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6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65.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是 定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166.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 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167.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 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 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168.刑事责任具有 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等基本特征。16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 构成犯罪和 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70.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程度。
171.刑事责任是介于 犯罪与 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 犯罪的后果,又是 刑罚的先导。
172.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173.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称为 想象竞合犯。
17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175.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的,并罚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176.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177.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178.行为虽然在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 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179.享有 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80.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 犯罪构成的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81.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拘役或 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182.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 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83.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18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185.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 必要共同犯罪。
186.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 复杂共同犯罪。18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189.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年 191.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 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 192.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 20年 193.要做到正确、裁量刑罚,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19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 不法侵害的存在。196.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 不法侵害者本人。
197.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 重大损害 的,属于防卫过当。19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 不法侵害者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199.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 有效性的特征。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 或者辅助 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0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3.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4.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 之日起计算。205.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 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6.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 犯罪之日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7.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8.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 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 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
209.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二、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按照(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2.按照(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5.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6.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C.十年)以后,可以假释 7.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C.减轻或免除)处罚。8.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的蔡某属于(C.胁从犯)9.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C.相对较轻)的刑罚。
10.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沦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这种情况属于(B.举动犯)11.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C.相对较重)的刑罚。
12.对于被判处(A.死刑B.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A.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4.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为(B.十五年)。15.非法拘禁罪属于(A.持续犯)16.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A.罪刑法定原则)18.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危害社会行为)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0.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1.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行为犯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22.犯罪既遂是指(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B.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2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B.作为与不作为)25.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26.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的明文规定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27.根据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分为(B.学理解释C.司法解释D.立法解释)28.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29.故意用言语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C.防卫挑拨)30.管制的最低期限是(C.三个月)31.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公安机关)。32.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B.拘役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3.减刑以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3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二个月)35.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公安人员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36.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万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37.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B.十年)。
38.某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9.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可能打死小孩,但打猎心切,于是不顾一切地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C.间接故意)。40.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A、防卫挑拨)。
41.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法拘禁了10天。某甲的行为属于(C.继续犯)。42.某甲以暴力抗拒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抗税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43.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C.放火罪D.抢劫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44.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B.犯意表示)45.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于是携带匕首尾随某乙到了一偏僻处,正准备下手时,下起了大雨,某乙急忙跑向附近一户人家。某甲见状,只得罢手返家。某甲的行为属于(D犯罪预备)。
46.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B.犯罪未遂)47.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A.免除处罚)。48.盲人某甲犯罪后可以(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9.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0.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B.假想防卫)5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B.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2.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53.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4.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55.死刑不适用于(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56.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57.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5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9.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0.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C.二十年)61.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A.一年)。62.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C.三年)63.(C.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64.我国刑法的斗争对象是(C.一切犯罪行为)6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6.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同类客体)67.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C.1997年10月1日)68.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D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69.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0.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1.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D.免除)处罚。
72.我国刑法规定(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3.我国刑法规定,(C.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7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从旧兼从轻原则)75.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76.吴某囚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D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77.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C.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78.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但是”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20条(B.对前段的限制)79.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B文理解释D.立法解释)80.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B.对前段的限制)8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A.对前段的补充C.对前段的限制D.对前段的例外)。8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8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84.下列机关中,(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85.下列情形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86.下列人员中,(A.某工业局局长B.某武警总队文工团演员D.某部办公厅秘书)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87.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8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B.抢劫罪c.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B.不负)刑事责任。9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9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A.一般客体)94.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B.一年)95.有期徒刑的期限为(C.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96.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97.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A.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三、名词解释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2.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3.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4.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7.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9.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0.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1.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12.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13.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14.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15.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6.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8.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19.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2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3.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5.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26.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7.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8.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2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0.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2.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3.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3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5.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36.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7.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38.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39.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40.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4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4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3.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45.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46.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47.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48.减刑:指对被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49.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2.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53.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54.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55.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6.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7.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58.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59.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60.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2.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6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64.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66.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67.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68.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69.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70.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较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为的制度。
71.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2.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73.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7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75.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罪。
76.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7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78.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9.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80.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1.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82.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83.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84.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85.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86.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87.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88.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89.刑罚消灭: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90.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1.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9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93.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94.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5.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96.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97.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98.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99.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100.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01.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02.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0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04.酌定情节: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10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06.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7.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08.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109.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10.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1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12.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3.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114.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1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简答题 1.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4.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5.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指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在一定的组织性。6.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8.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答: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答: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 答: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14.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答: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15.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答: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分为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和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16.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和刑事责任?
答: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种类:刑事责任: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17.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答: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47.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48.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答: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 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49.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因为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与合理问题,属于立法创制中要解决中的问题,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平等与公正。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经不同的刑法适用。
50.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答: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51.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52.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 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53.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答:1)它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它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它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典第48条第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4)它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54.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答:又称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内容:1)决定是否犯罪人判处刑罚;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定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意义:1)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它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3)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55.刑罚裁量的原则?
答: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56.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答: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7.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答:按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解释方法所作分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58.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答: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59.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答: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相互关系: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用权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60.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1.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答: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适用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g巳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62.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法律认识错误有假想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有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实错误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可,则不影响。63.一般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答: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伺: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一般缓刑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64.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65.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66.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答:(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答::(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8.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答: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3.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69.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也就是组织犯;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70.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71.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 答: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罚并罚;2)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72.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1)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它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它由刑法加以规定。73.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6)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7)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界限;9)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界限;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界限。
74.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答: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前两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三个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全部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志。(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7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7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拟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和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别的刑法。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
77.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78.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79.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行为。80.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罪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81.怎样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要求: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案量刑轻重?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五、论述 1.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答: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1)邓小平理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2)邓小平理论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3)邓小平理论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得失进行正确的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4)邓小平理论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又准确地把握当代中国的实际和时代变化,形成了比较新的科学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理论整体认识的巨大飞跃,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做出了突破性贡献。(1)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或历史阶段,(2)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任务极其本质。(3)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4)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含? 答:第一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法据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第二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第三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是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第四,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整体。3.如何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答:(1)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是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2)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3)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4)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4.如何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答:(1)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反对照抄照搬的本本主义。(3)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4)加强党的领导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自由主义等不正之风。(5)加强党的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坚持清正廉洁,预防和反对腐败问题。5.如何理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答:①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要求②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一项的一个重要方面③从长远来看,只有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共产主义创造条件④共同富裕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的一个历史过程,不是同步同等富裕,不同于平均主义。6.如何正确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答:党的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没有效率,公平就失去了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就无从谈起,强调效率并不意味着无线公平,是却公平,效率的提高必然不能持久,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新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国大的收入。我们非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包括一是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二是取缔非法收入三是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四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成员特表是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7.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提出的重大意义 答:(1)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
系的核心内容。从邓小平理论的结构、层次看,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观点,是属于第一层次的科学命题,它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走自己的路和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共同构成邓小平的理论基石、立论基础和现实出发点。(2)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选择的基本前提。坚持社会主义本质与发展道路理论的统一,在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科学创新的同时,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从而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确定。(3)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科学依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为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科学依据。只有深入理解、准确掌握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才能准确把握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4)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正确方向。第一,为我们坚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第二,突破了长期将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本质的传统观念,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了正确的目标。8.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积极发展基层民主。(6)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9.为什么说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 答:(1)我国是一个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的农业大国,在是最重要的国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调整经济结构,全面实现小康战略,必须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2)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邓小平紧密结合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多次强调农业问题的重要性,有了农业的发展,才会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才会不断提高。(3)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村。(4)党同农民的关系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综上所述,要从政治的高度、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考虑三农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以农业为基础没有变,农民在我国人口中的地位没有变。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必须始终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10.为什么说党的思想路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保证 答:(1)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关系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2)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制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基础。(3)是探索共产党执政的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强大武器。深化对三大规律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巩固执政地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深化对三大规律的认识,依靠的思想武器是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4)是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思想保证。我们党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就要有新的思路,改革就要有新突破,开放就要有新局面,这一切,都离不开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11.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 答:(1)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2)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3)只有坚持共产党领导,才能正确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4)只 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
12.为什么说党的建设是新的伟大工程 答:(1)党的建设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面临着许多新的考验。(2)党的建设在国内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面对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需要我们进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3)党的自身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3.为什么说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 答: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可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各国各地区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各国之间在资金,技术,市场和资源等方面的竞争,加剧了一些国家内部的贫富矛盾,发达国家通过跨国公司和受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争夺资源和市场,加紧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渗透与扩张,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利用机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南北差距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也容易收到冲击和削弱,经济全球化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可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国家无法逃避,必须正视,积极参与。14.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关系如何
答:1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1)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性质(2)思想道德建设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起着指导作用。(3)思想道德建设为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础,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条件。(1)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为先进思想的传播、开拓人们的视野、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奠定了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各方面的人才,提供各种设施和传播工具。(3)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发展,能迅速改变人们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冲破某些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树立新的道德风尚。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途径 答:1牢牢把握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1)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3)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吸收、借鉴和利用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2坚持弘杨和培养民族精神3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4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5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16.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
答:首先从国际形式和时代主体来看,国际形式发生了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体。邓小平运用政治和经济相统一的观点,认真分析了世界格局,认为国际形式趋于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但目前的国际形式仍然动荡不按,世界各种矛盾在深入发展,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矛盾,领土争端和宗教纷争突出起来。因此我国已无敌国外患,为时尚早这就说明战争的危险还存在,但世界大战不再是迫在眉捷和不可避免的了,争取较长时期的世界和平是可能的。正是基于上述科学分析,邓小平纠正了长期以来我们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看法,使我国国防建设战略指导思想从临战状态转到和平时期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了。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战略性转变。其次要求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必须进行相应的调节,国防建设同国家经济建设相比,国家经济建设是全局。如果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准备早打,大打,打核战争国防建设仍然出于临战状态,经济建设就不可能不受干扰,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就很难保证,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是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为保证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地位不动摇,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而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富国强兵之道的最优选择。
五、案例分析 1.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案 情: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2005年 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人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 答: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西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茶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3.案情: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4.案情,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2002年6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吴某的脚。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案情:王某,男,25岁。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王某于2005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7.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 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8.案 情 :徐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2005年9月17日晚生_,徐某某在街仁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2岁)一个人在家里学习,便从赵某家窗日跳了进去,要赵某一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耳光,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fi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路经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徐某某供述了全部事实,并且交待自己曾于一个月以前将一E某扎伤‘轻伤)的事实.经查属实。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以王答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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