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2024-10-17

销售代理项目合同(共13篇)(共13篇)

1.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一

Xxx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协议

甲方: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新景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于x年x月双方签订的《xxx代理销售合 同》(下简称“销售代理合同”),并达成终止解约协议如下:

一、代理佣金结算

甲乙双方确认,截止到x年x月x日乙方累计完成签约x套,另有x套认购和x套认筹。

1、代理佣金账目情况 1)已签约部分代理佣金:

详见附件1: 2)未签约部分业绩

详见附件2:

2、相关费用结算原则:

1)凡x月x日前成功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到位、有购房资格证且按揭贷款资料齐全:

A、甲方于x年x月x日前支付乙方已回笼部分代理佣金共计:(x *点数)= xxxx元

B、未回笼部分佣金结算,支付时间为x月x日;甲方于x年x月x日前支付乙方已签约剩余部分代理佣金:xxx元;

2)凡x月x日前成功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有相关资料不

全的在资料齐全当月月底结算;

3)凡认购未签及认筹客户在成功销售(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购房资格证明且按揭贷款资料齐全即为成功销售)当月月底结算全部佣金;

二、相关合同、客户资料、销售物料交接:

附件1:已签合同佣金结算清单 附件2:认购未签及认筹清单 附件3:xxx项目相关销售合同清单 附件4:xxx项目客户资料清单 附件5:xxx项目销售物料清单 附件6:办公设施交接清单表 附件7:工作服结算清单表

三、关于交接事宜

1、甲方确认,乙方已于x年x月x日与甲方指定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3----------,进行工作交接,完整移交全部资料并将乙方销售人员全部撤出销售案场。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终止,终止日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3、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外,双方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权利义务已结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关于项目销售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对此甲方无任何争议。

4、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所有派驻甲方案场人

员不得做有损甲方品牌及利益事宜,若发生甲方有权保留主张的权利。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时间:

乙方: 南京新景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时间:

2.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二

由于各缔约国间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程度不一, 《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其内容提出保留。出于维护国内已有法律制度及保护国内尚在探索中的国际贸易业务的考量, 中国在交存核准书时提出了两个保留, 即“书面形式保留”和“国际司法保留”。《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鉴于部分国家法律要求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因此, 《公约》规定这些国家可以对此提出保留。当时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订立合同不得采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 因此中国加入《公约》时, 对第十一条作出了书面保留。其意味着即便在销售合同受《公约》约束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涉及中国的公司, 那么《公约》规定的合同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也不得适用。当时中国提出这一保留, 一是为了与国内法相统一,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权益, 不然尚在懵懂期的外贸企业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订立了一份国际合同, 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国加入《公约》之时, 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国际贸易行业尚不发达, 国内企业相关经验不足, 销售合同的书面形式保留对规范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

然而1999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形式方面就趋于一致, 而中国“书面形式保留”的撤销也是大势所趋了。事实上, 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此前多次建议中国政府撤销相关声明。书面保留的撤销其含义是:此后中国进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 而是可以任何形式达成。撤销声明, 意味着与现行国内法相符合, 也是中国更加融入国际社会、遵循国际规范的体现, 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还可以消除其他国家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国内国际不平等的误解, 体现了我国开放自信的大国形象。

不过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这一撤销应引起国内涉外贸易企业的高度重视。“书面形式保留”撤销后, 我国进出口企业一定要谨记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口头合同也是成立的。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 口头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同样, 在涉外经济贸易中, 企业也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 进一步拓展国际贸易业务。比如对资信良好和往来频繁的客户, 就可以通过电话等灵活的方式达成交易, 省去了书面合同的繁琐复杂的形式, 避免时间的不必要浪费与时机的错过, 尤其是在货物急需出手或购进等紧急情况时。这样交易更加灵活、便捷,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也方便树立商人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但是, 面对资信欠佳的客户或是新客户时, 企业就需要坚持订立条款齐全的书面合同, 以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可见, 法律上规定订立合同无需拘泥于形式, 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都无须签订书面合同, 涉外企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实上, 国际间的大部分贸易往来还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的, 尤其是那些数目金额较大、货物繁杂的交易。

另外, 我国政府也可适时撤回对《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保留即“国际司法保留”, 扩大《公约》的使用范围。书面保留的撤销是我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 与时俱进的体现, 而这个撤销也为下一个撤销做好了准备。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cisg-online.ch/cisg/materialscommentary.

[2]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 2008, (04) .

3.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项目招商代理合同 篇四

1、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扩充等,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改变的,本合同对新产权方继续生效,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售出部分的代理费。

4、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方。

5、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乙方超越权限经指正后仍未改正的;

(2)、故意欺瞒客户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它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

第五条第2、3、4款,则乙方亦有权终止本合同,且甲方不得扣留乙方任何费用,并另行向乙方赔偿 元。

6、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7、本合同一式十页,计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8、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5.商业地产项目招商代理合同 篇五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独家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规划商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之独家招商代理商,招商该项目全部可招商面积。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年月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3.审定乙方报送的所有方案;

4.乙方所制定的招商价格及招商方案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5.在招商过程中,若因客户退铺或逾期不签署承租合同及未按时交纳租金 1

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并将此套商铺交与乙方重新出租;

6.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委托第三者招商上述该项目,否则甲方仍需按照该项目全部实际招商金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7.在代理期间,甲方须指派专职专门人员负责对接协调招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8.甲方指定专门专职财务人员收取客户缴纳的相关费用,具体金额在执行报告中确定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会议,并对该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3.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积极开展项目的整体工作;

4.按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合同条款独家代理招商该项目;

5.乙方代理招商之物业单位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工作人员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意向协议》;

6.在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后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并于签署租赁意向协议后一周内负责安排工作人员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并通知客户将首期款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支付给甲方;

7.负责该项目招商工作的管理以及招商客户的接待及咨询;

8.负责客户的发掘与谈判;

9.负责督促客户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0.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代理甲方进行交易,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法律责任,须自负一切后果责任;

11.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中,标明乙方为独家招商代理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商标LOGO;

第六条:招商代理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

1.1.1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按1.5万元/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启动费,每月结算招商代理服务费时再进行扣除。甲方须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准时支付给乙方。

1.1.2乙方收取甲方以本项目物业2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金;

1.2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3 租金价格:

1.3.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由甲方确定;

1.3.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双方招商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1.3.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2.招商费用结算:

2.1 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4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违约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清第一次应付款项为依据。

3.招商补充条款:

3.1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招商原则,项目招商工作均按照招商

原则执行;

3.2 若乙方客户在签署合约后悔约,客户所付定金、租金由甲方没收(未

能没收的部分除外)并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而其成交业绩依然符合并计入乙方之成交标准。

3.3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由甲方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

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客户招商成功,并与客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3.4乙方招商客户达到《客户签约标准》,乙方有权代甲方向达标商户口

头承诺进驻许可,经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获得入场资格。

3.5 乙方在正式招商之后将每隔_壹_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二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认函;

3.6 乙方应及时将市场信息及利于本项目之定价方案向甲方汇报,甲方

在了解后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决定,以便适应市场之需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 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则在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本合同的提前终止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 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 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 违约。

4.如因甲方由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材料等而致使乙方 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所有者。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

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招商工作提供有利支持与帮助。

4.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或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或引起

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陈述并保证

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其他

1.2.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始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6.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六

合作协议书

甲方:北京一码通天下信息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自愿代理推广甲方信息导航编码(以下简称:导航码)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事项

1.信息导航编码:简称“导航码”。指甲方开发并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于互联网、3G(4G)、GPS、通信、声讯等技术平台支持的信息编码规则。

2.导航码客户服务卡:指甲方推出的,证明和区别导航码付费用户身份,并据不同身份提供相应服务的卡片。导航码客户服务卡分为钻卡、金卡、银卡三种规格。

3.导航码区域总代理: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其区域总代理资格在本协议约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可自由转让性。

4.服务收入:即甲方通过各类代理及直营方式销售导航编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6位(含6位)以上自选导航码年服务费和1-5位自选导航码一次性买断服务费。

5.推广收入:指拥有导航码单位自愿在甲方提供的导航码服务平台做各类推广的收入。

6.本协议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二条:双方合作事项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导航码项目(导航码功能与使用详见甲方资料)。

2.乙方成功推广10个导航码方可正式取得导航码自由代理人资格。

第三条:委托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责任

1.权利

(1)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导航码项目推广总代理权;

(2)在中国大陆各地区发展导航码城市区域总代理商、专业代理商、自由代理人的权利;

2.责任

(1)应出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企业情况的证明文件。

(2)应对乙方推广导航码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提供“导航码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便于乙方查询工作业绩与提成。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责任

1.权利

(1)在全国大陆范围内宣传与推广销售导航码服务;

(2)获得甲方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等方面帮助与指导;

(3)按本协议按时获得收益提成;

2.责任

(1)提供代理人资格证明,按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十个导航码的成功推广。

(2)及时反馈客户使用导航码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乙方取得导航码自由代理人资格后,所享有的收益

1.永久性享有所推广10个导航码用户及代理期间乙方所发展的所有导航码服务收入与推广收入的10%。

2.享受成功推荐导航码城市区域总代理商、专业代理商资格费用的5%佣金。

第七条:结算方式

甲方采用直接向消费者100%收取服务费与推广费的直销服务模式,并直接为

导航码消费者开具服务发票。甲方每自然月度末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与推广收入报表,并将按此报表于次月度上旬前与乙方结算并支付乙方所得收入,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正式服务发票。甲方将代扣代缴乙方20%偶然所得税后,余额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担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通知

1.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合同所列明的方式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针对上述传真号码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针对上述通讯地址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进入对方电子信箱视为送达。

2.一方若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等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针对通知未送达不具有有效抗辩。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定为乙方成功完成十个导航码推广(甲方承认并完成自由代理人网上注册)之日起三年,期满双方均可无条件续约(乙方未完成十个导航码推广者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

2.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亦可以在()网站直接接受本协议条款即视为签约。(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部分。)

甲方:北京一码通天下信息技术投资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

日期:

7.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七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8.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八

摘 要 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对风险转移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 根本违约 风险转移

一、买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买方的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第二,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虽然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的交付为条件的,但是在卖方因买方没有付款而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划归到合同项下,这时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来承担。《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可见,在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对于买方的一般违约行为,一般来讲,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了卖方的延迟交货,买方就应该承担该批已划归到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后果。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办法。《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减低价格、宣告合同无效等各种补救办法。本文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转移要根据卖方根本违约后买方所采取的补救办法来确定,对于买方所采取的不同的补救办法所引起的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买方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公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可以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等同于解除了合同,所有货物的风险就会回溯转移到卖方,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2)买方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时候,买方会因为货物紧缺等方面的原因,选择宣告合同无效之外的救济。《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可见,卖方对于其所交付的货物是负有责任的。由此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推断,既然卖方需要承担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对买方造成后果的责任,那么他当然也应该对该批货物负有全权责任,包括货物的风险。从另外一個方面来说,根据合同规定,买方期待并理应得到的是与合同部分相符的货物,而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不能被视为是划归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买方承担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此时的风险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和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买方如果采取了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的补救方法,只需要对与合同相符部分的货物负责,承担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3)买方承担所有货物风险的情况。如果买方是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行为而要求卖方降低价格的话,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为买方以另一种方式接受了该批货物,包括与合同相符和不符的所有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同意了买方所提出的降价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可以视为一个新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既然买方已经接受了该批货物,就应该承担所有货物的风险。

三、结语

风险转移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活动主体应该熟悉相关的贸易规则与法律制度,积极面对纠纷,切实捍卫自身利益,并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良好的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丘国中.<公约>框架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集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袁治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研究生法学.2004(4).

[3]钟雯.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商场现代化.2008(141).

[4]翟晓峰.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2005:33-60.

[5]李远明.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2005:23-32.

[6]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70-181.

[7]沈四宝,王军,焦津红.国际商法(第一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80-386.

9.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九

本》的通知

建市[2005]90号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6月6日颁布,2005年10月1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0.销售代理合同 篇十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乙方承接甲方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区域销售代理

1、乙方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及产品的品牌形象。

2、乙方应至少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情况(包括一些广告资料、价格、销售情况和样品等)同时应向甲方汇报当地的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

一、代理保证: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权收取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签定本合同后如果_____天内没有开始执行购货和销售,则本合同自动作废,如果连续2个月内未继续购货者,可考虑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本合同另有不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约代表:_____

11.浅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篇十一

【摘 要】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不但确定了工程项目的施工价格、工期目标、质量目标、义务及责任,而且合同管理是其他项目管理体系的工作指南,对工程项目管理起到了总体控制作用。 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不惜以低价获得中标的成功,然而低价中标成功的背后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竞争。同时因为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往往又处于被动的地位,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常常受到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正是因为客观因素的存在及不确定性,施工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合同管理意识。没有合同管理就没有管理目标,没有管理目标则没有项目管理体系的形成,当然也就很难实现项目管理的盈利目标,甚至导致项目瘫痪,无法运作。

【关键词】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分支,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部门也不断被重视。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概述及其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含义:合同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从条款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等环节入手进行检查和分析,以期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合同管理活动,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2)内容庞杂、条款多;(3)合同生命期长。

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对对策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结合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我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作为一名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熟练运用建筑单位所设立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要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将其作为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3.规范建筑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签订与实施合同的条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确保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齐全、合同条款齐全、合同用词准确、对工程可能出现的不理情况有足够预见性。

4.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2)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5.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丰富,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能够总结和归纳再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与具体的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分析比较,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从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并分析其原因。通过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总结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用于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提高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成交率和合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目标。

三、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何红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2.销售代理项目合同 篇十二

当今世界, 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纷繁复杂, 商务合同在处理这些经济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合同翻译在中国尚未得到充分发展, 相关的理论指导也不健全。国内不少学者对合同翻译做了相关的研究, 但大多侧重从微观层面, 忽视了从宏观角度审视商务合同文本的功能及其翻译策略。

二、语域理论简介

语域论是伦敦语言学派韩礼德系统功能学语法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韩礼德 (HALLIDAY) 将语域定义为:语言变体, 可以按照使用的情况划分为语域1。按照韩礼德的语域理论, 决定语言特征的三大情景因素是:语场即话语范围, 语式即谈话方式, 语旨即谈话人关系。语境的这三个因素中任何一项改变, 都会引起所交流意义的变化, 从而引起语言的变异, 产生不同类型的语域 (register) 2。

三、语域在销售合同中的运用

商务合同是由一组与一定语境和上下文有联系的、在内容和结构上密切相关的、表达一个相对独立完整意思的句子组成, 即语篇3。从语场方面看, 外贸销售合同的话语范围包括付款地点、付款日期、付款方式、数量、品名及规格、货号、买卖原则、买卖双方等。从语旨方面看, 外贸销售合同的双方是买卖关系, 两者在法律上关系平等, 所以其语言也不能够夹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 必须做到用词精当, 句式严谨、客观、清晰, 逻辑严密。从语式方面来说, 外贸销售合同属于正式文体, 同时也属于书面语篇。

(一) 词汇特点

1.专业术语

销售合同要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准确涵义和范围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其用词必须严谨、正式。例如:

In case of CIF or CFR basis, shipment of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on the face hereof shall be subject to shipping space being available.In case ofFOBorC&Lbasis, Buyershallprovidenecessary shippingspaceandgive shippinginstructionsina timely manner.

该例子中, 出现了CIF、CFR、FOB等几个专业术语, 这些术语在外贸销售合同中非常常见, 对于初次涉及国际商务销售合同英语的译者而言, 在翻译和理解法律术语时切忌望文生义。

2.古体词

现代英语中, 古体词的使用很少见, 但在销售合同中却屡见不鲜, 常用的古体词多为一些复合副词, 如whereas, thereof, thereto, herewith, thereinafter, therein等。古体词的运用能使合同显得正式、准确、简练。例如:

The Buyer is hereby requestedtosignthesales contractandreturntheengine, attachedhereto, and iftheBuyerfindsanydiscrepancy, theSellerShould beinformedimmediatelyby cable or letter.

其中的“hereby”表示by meansof或byreasonof this, 使用古体词不但避免用词重复和文句冗长, 还起到了承接合同条款的作用。

3.外来词

销售合同英语中使用的商务类专业术语有很多源于拉丁语或法语, 它们的意义比较稳定, 有利于精确地表达概念。例如:ad valoremduty (从价 (关) 税) , ex dividend/excoupon除股息/除股票, proratetaxrate比例税率, (proportionaltaxrate) , agent ad litem (委托代理人) insurance premium percapita (人均保险费) , forcemajeure (不可抗力) , pro forma (估算表) 4。

(二) 句法特点

1.复杂长难句

销售合同英语中的状语从句和定语从句等附加成分很多, 一则可以体现这种文体庄严的风格、严谨的结构和清晰的逻辑条理;二则可以对履行权利与义务的条件、方式、地点以及时间等进行限制, 避免漏洞, 防止今后可能发生的争端。处理长句翻译的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按英语原句的结构顺序翻译, 另一种是按汉语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翻译。

例如:

Alldisputes, controversies, claimsordifferences whichmayarisebetweenthe partieshereto, arisingout of, orinrelationto, or inconnectionwiththiscontract, orabreachthereof, shall, unlessamicablysettled throughmutualconsultation betweenthepartieshereto, befinallysettledbyarbitration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nghai) the awardrenderedbythearbitrator (s) shallbefinaland binding on the parties.

双方之间因本合同或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分歧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进行仲裁;仲裁员所作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被动句

合同是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文书, 文字叙述应客观公正, 措辞严谨庄重, 被动句的使用能更好地体现合同文体的严谨性。合同中有关包装装运保险、支付检验、争端解决等条款大多采用被动句结构。在翻译合同被动句时, 通常可采用转译法, 即将英文被动语态转换成汉语的主动语态5。但是, 在涉及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时, 则需要慎用被动语态, 因为被动语态会弱化语气强度, 意义含糊, 甚至造成责任不明。

3.条件句

销售合同除了规定双方履行的义务外, 还设想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处理办法, 尤其在有关付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财产处理和仲裁等几项中更是屡见不鲜。英文最常见的表达方式有:intheeventthat, in case等。这种结构虽然冗长, 但表意明确, 能杜绝歧义。

四、结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交流的不断增加, 国际商务销售合同的签订和翻译愈来愈多。借助韩礼德的语域理论, 译者可以很好地把握合同语篇的语域特征与翻译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而译出准确、地道且符合国际商务思维习惯的译文, 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Halliday, M.A.K., Language as Social Semiotic:The Social Interpretation of Language and Meaning[M], London:Edward Arnold, 1978.

[2] .Halliday, M.A.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 London:Edward Arnold, 1985.

[3] .杨芳.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指导下的商务合同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 2005, 18 (1)

[4].皮继伟, 李延林.从语域理论的角度看商务合同的翻译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9 (1) :168

13.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篇十三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温州灿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平等、互惠互利之原则,就甲方投资开发的 项目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之事宜订立如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期限、委托标的物及委托销售价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标的物:总计约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可售面积为准。

委托销售价:

二、甲方基本义务

1、负责提供本项目合法销售的相关文件资料,即国家规定的商品房合法销售的“五证一照”,并向乙方出具项目销售授权书;

2、全力支持乙方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情况指定专人为购买人办理好财务收款、合同签章、银行按揭贷款及产权等相关事宜;

3、委托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委托其它机构或个人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工作;

4、负责承担销售推广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如:宣传品制作,媒体广告、售楼处布置、展销会、促销礼品及活动等相关费用;

5、按照合同条款,根据销售业绩定期及时与乙方结算并发放销售佣金与溢价部份分成;

6、为有利于本项目的顺利销售,积极有效的开展招商工作。

三、乙方基本义务

1、负责销售团队的组建、培训与管理,确保项目销售推广正常高效地进行;

2、制订本项目可行性销售策划方案,积极开展销售推广工作;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甲方的名义与购买人签定本项目的《订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为购买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

4、乙方应严格甲方所确定的委托销售价格(即基价),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擅自给购买人低于委托销售价格出售,特殊情况,乙方应经甲方同意后办理;

5、承担在本项目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水电、通讯等一切相关费用;

6、承担浙江,上海等区域的推广费用及考察团的招待差旅费用。

四、双方共同义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之所有条款,恪守信用,双方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订立之时,而是贯穿整个合同的始终。

五、合作模式

1、营销策划费:乙方制订可行的营销策划方案,策划费人民币 拾万元整,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支付 万元,策划方案提交后三日内支付 万元;

2、销售佣金:根据销售业绩,乙方享有甲方委托销售价销售额的 %作为佣金报酬;

3、溢价分成:委托销售期间,通过乙方倾力推广,超出甲方所确定的委托销售价的销售额部份为溢价收益,溢价收益部份甲乙双方平等分成,即甲方享有溢价部份的50%收益,乙方享有溢价部份的50%收益(税费双方各自承担)。

六、结算方式

1、佣金计提:次月5日前结算一次;

2、甲方在结算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乙方应得佣金之款项;

七、其它约定

1、在本项目范围内,购房人签订的认购书如遇购房者违约而放弃预付款或

定金的,则由、乙双方按各得50%分成,经双方认可后,甲方须在购房者违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此项分成款项;

2、如遇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则购房人所付的所有房款(包括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须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应得销售佣金;

3、项目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的,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部份款项;

4、委托销售执行代理期间,不论通过何种销售方式完成的销售额均为乙方销售业绩,乙方享有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相关权益。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发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

电 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委托代表: 电 话: 签定日期: 年月 日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即所有的日常销售通过乙方来完成,甲方不得擅自销售)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项目(即)的销售代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之《销售代理工作清单》。

2、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1收费标准

乙方按当月实际销售额的 %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2.2结算方式

本项目开始销售后每一个月按照2.1的标准结算一次销售代理费,结算条件为:甲方已收到一次性付款客户的首付款或贷款购房客户完成首付和银行按揭手续。乙方在每月的30日提供销售明细及代理费结算表给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于次月5号前支付当月代理费给乙方。如果甲方拖延付款,每延期一日,则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付罚金。

3、双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权利及任务

3.1.1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销售的项目的合法性。

3.1.2免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办公所需的必备电话、看房车辆等办公设备,免费提供售楼处、样板间等销售中所必备的硬件设施;同时,甲方承担每月电话费和宣传单及其它言行宣传等费用。

3.1.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3.1.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书面建议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3.2乙方权利及义务

3.2.1乙方以派专案小组进驻销售现场的形式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3.2.2乙方负责督促客户按购房合同及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及相关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费用(包括定金)。

3.2.3在项目达到入住条件时,乙方应协助完成客户的入住工作。

3.2.4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乙方员工工资、提成、住宿费等,由乙方承担。

4、工作方式

4.1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提供当周的销售情况报表,每月向甲方提供当月的销售情况分析总结,并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4.2甲方与销售相关的工作人员与乙方专案小组,应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4.3不定期举行公司级别的工作会议,以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5、违约责任

5.1因各种不可抗力致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6、保密

甲乙双方据此项目所确立的所有合同、协议、往来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告知第三方。

7、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案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8、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代理工作清单

一、销售体系的建立

1、拟定价格体系

2、拟定认购、销售程序

3、整理购房合同

4、拟定付款方式

二、销售组织

1、组织培训销售人员

2、拟定开盘方式

3、拟定销售买点的分析

4、拟定销售模式

5、制定销售计划表

6、不同时期的开盘数量建议

7、拟定价格调整方案

三、销售执行与管理

1、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管理

2、销售资料的统计与反馈

3、销售过程中的客户服务

四、配合广告代理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1、参与甲方与广告代理公司的工作例会,提出现场包装、广告宣传及公关活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2、协助办理客户入住手续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1、针对合同2.2的条款,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予留5%。待按揭贷款到达甲方账户后5日之内,予以结算。

2、乙方工作内容中的拟定价格体系、制定销售计划及拟定价格调整方案等,均须在开盘认购前10天,提供给甲方,经核批后方可执行。

3、售房合同统一由甲方管理,约定及补充的条款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对甲方提供的办公用品设备等,乙方均需签认并妥善保管,完成销售后交还甲方,损失部分由乙方负责。

5、如果因甲方原因无故终止本协议需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无故终止本协议需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代销方(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下列商品:

二、上列代销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凭乙方发货通知单,由甲方代办托运直拨至购货单位。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按销货款总额____%收取手续费;待乙方收到货款后,即给甲方结算并扣回代垫费用。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手续费),均由甲方负责。

八、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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