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共11篇)(共11篇)
1.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一
珙县监察局文件
珙监发„2008‟4号
珙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珙县行政审批
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珙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珙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珙 县 监 察 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行政审批 电子监察 办法 抄送:宜宾市监察局,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珙县监察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 印发
(网 发)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珙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珙县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行政审批行为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依托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对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监察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设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发展改革局、县保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县监察局负责本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对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规范,提出纳入县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县外网中心、县电信公司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组织实施。
县外网中心、县电信公司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负责有关技术层面实施的组织工作和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确定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股室及人员,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提供网站定期和不定期的更新内容,投诉的处理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绩效测评,并根据各类监察督办结果提供测评报告;
(三)负责对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及监控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需书面报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县监察局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承办政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情况;
(二)行政审批登录上网情况;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第八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在审批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考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向分管电子监察系统工作的监察局领导书面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县监察局分管领导批转局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处理,其反馈结果报经县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内网网站公开。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股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蓄意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的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审批不按规定登录上网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三)按规定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而不在中心办理,存在“双轨运行”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 的;
(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七)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八)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九)违法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一)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效能告诫;(六)给予行政处分;(七)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珙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2.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二
关键词: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移动审批,“一网制”服务
贵州省委、省政府把《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作为加快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法制政府建设, 加强政务信息化, 完善政府信息公布制度, 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的重要基础性工程。
一、主要建设内容
为了确保《贵州省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4个厅局、9个市 (州、地) 、88个县及上千个乡镇的审批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贵州省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主要涵盖以下建设内容。
(一) 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
贵州省电子监察平台用于督促各政府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梳理业务流程、规范业务行为的权限和时限;实现对行政审批过程的监控、跟踪、催办、督办、预警;接受社会投诉, 督促改进行政审批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便民服务;进一步完善行政绩效评估机制。
(二) 贵州省行政审批平台。
贵州省行政审批平台是一个网络审批平台 (供42个没有审批系统的厅局使用) , 具有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和办结以及补交告知、补交受理和特别程序等部门内各个审批环节的处理功能。同时可与网上行政服务大厅、协同审批平台以及审批共享信息服务系统无缝集成, 接受互联网申报事项与材料、跨部门协同审批流程和共享审批信息, 共同组成功能全面的网上审批系统。
(三) 行政审批视频监控系统。
主要是通过在省各级政府审批部门的办事窗口等审批现场设置相关网络及视频监控点, 进行远程视频图像的监控, 实现对相关审批人员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的有效监督和服务, 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现场可能发生的异常, 提高电子监察的整体效果, 真正做到“看得见, 管得住”。同时对现场办公情况进行录像和录音, 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后期的事实依据。
(四) 移动审批平台。
依托于贵州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平台、行政审批系统, 构建在无线专用数据网络上, 建设贵州省移动审批系统。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手机、笔记本电脑) 来进行行政审批业务的办理, 为各单位提供一套更高效、更方便、更灵活、更易用的移动办公系统。
(五) 数据交换平台。
采集各地各部门已建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 根据对应权限和规则进行规范, 最终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 并对 (48个厅局、9个市、州、地、88个区县及上千个乡镇社区) 自身权限范围内行政审批的方式、方法、程序、时限、收费等进行全过程的电子监察。
(六) “一网制”政务信息传输平台。
在全省统一建设“一网制”电子政务网络传输平台:由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互联网门户网站构成。面向公务员、各部门、各级领导、企业、公众提供业务办公支撑和信息服务。
(七) 社区服务全程代理系统。
社区服务全程代理系统是指“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 通过内部有机运作, 依法全程代理替申办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基本内容是:全程代理人员 (居委会、社区中心) 统一受理, 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于2008年6月正式启动, 2009年12月通过验收, 2010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随着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及贵州省电子公文的建设要求, 贵州省加快了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建设, 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的涵盖面也随之快速扩展。
(一) 模向覆盖。
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模向覆盖全省所有省直具有审批事项的44个厅局, 纳入政审批事项共768项大项, 999项小项, 贵州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业务共33704件, 广播电视公示业务28039件, 短信通知业务共发送26033, 实现了对省直各厅局政务服务大厅的视频监控和录音。
(二) 纵向贯通。
在覆盖省级相关部门的基础上, 不断向下延伸, 目前已贯通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4个市州地政务服务中心及187个部门, 所属17个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及522个部门、60个乡 (镇) 、社区、街道办事处。纳入市地州级审批事项1936项, 区县级审批事项5065项, 乡镇级审批事项482项。在贵州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业务共110余万件, 其中市州地级90万件, 市州级所属区县乡 (镇) 、社区、街道办事处20余万件, 实现了对以上市州地各政务服务大厅的视频监控和录音。今年, 在电子政务外网全面覆盖省市县乡的基础上, 将全面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系统的运行使用, 有效地缩短了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规范了办事流程, 实现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功能, 极大的方便了来办人员, 同时也提高了政府办事的效率和透明度, 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和推广应用前景。
三、项目管理经验的解析
(一) 围绕一个中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政为中心。
“围绕一个中心”。即实施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要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政为中心, 对提高政府部门管理水平,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突出两项原则
1. 领导重视、统筹协调的原则。
《贵州省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是省委、省政府加快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法制政府建设, 加强政务信息化, 完善政府信息公布制度, 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的重大项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列为省委、省政府重点督办项目。
2. 组织保障、系统联动的原则。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信息技术、行政审批、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 需要得到省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 特别是一些已经由国家建立统一系统的特殊部门的通力合作和积极配合.贵州省政府明确新组建的“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同时为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领导机构。并由省监察厅、省信息中心和承建商共同组建了项目协调组和项目技术组。
(三) 做好三个结合
1. 整体规划与难点突破相结合。
深入调研, 把握整体规划的科学性。围绕建设目标, 对项目实施的基础环境进行调研。当时的现状是: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滞后。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48个厅局, 电子政务外网都没有接入单位的局域网。行政审批系统建设滞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8个厅局只有6个厅局具有网上行政审批系统, 其余42个厅局还是按照传统的手工方式进行审批。根据建设目标, 结合贵州实际, 确定了这次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认真分析, 把握难点突破的针对性。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是涉及所有行政审批部门、事项和办理全过程的系统。因此:难点一是, 具有审批系统的部门, 需要评估其是否满足电子监察的环节要求?不满足的要求改进升级。另外, 要与部门原有的网上审批系统互联, 打破部门的界限, 采集相关审批办理的监察信息;难点二是, 没有审批系统的部门, 要将部门局域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 以保证统一审批系统平台的使用, 而使用统一审批系统平台涉及改变工作方式, 涉及较多部门和人员, 工作量很大, 认识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存, 实施阻力很大;难点三是, 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都完成了梳理, 是否流程已规范, 时限是否都确定, 如果没有, 需要协商确定, 时间上要满足系统建设要求;难点四是, 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是个大型复杂系统, 要求技术部门具有系统开发设计、运行管理经验, 也要求政府要及时地建立各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才能使系统成功建设, 有效运用。对于上述四个难点, 我们在行政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在实施过程都逐一得到突破和解决。
2. 行政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
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建设, 项目办克服困难, 精心组织, 协调各方, 扎实工作, 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据不完全统计, 共起草上报下发报告、通知、纪要、简报、专报、通报等50余个, 直接上门到省直机关、电信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21个单位进行协调和督促检查。集中培训2次、上门培训32次, 共培训省直机关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850人次。通过监察厅下文和召开项目建设推进会, 对系统功能进行演示和副省长作重要讲话等方式, 对省直各单位系统建设进行了动员、部署并提出要求。正式运行过程中, 多次上门督办抽查、调研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确保了系统有效正常运行。
省信息中心组织和完成行政审批项目和业务流程梳理、用户需求调查、软件定制、标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系统平台搭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接入等工作。为了推进外网建设, 确保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察厅和省信息中心共同组织召开贵州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政务外网接入专题工作会, 重点对省直各单位政务外网接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 分段推进与拓展效果相结合。
第一阶段要;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 组织省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厅、交通厅、农业厅、安监局等十个单位进行动员部署、业务流程梳理、用户需求调查、软件定制、人员培训、外网接入和系统平台搭建等工作, 2009年3月15日试点单位进入系统试运行。
第二阶段:2009年3月至9月, 完了38个省直厅局行政审批项目和业务流程梳理、用户需求调查、软件定制、人员培训和外网接入工作, 2010年1月系统投入正式运行。
为了进一步拓展电子监察平台应用效果, 在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完成本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基础上, 完成了省级系统与四个市、州、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 初步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监察。
四、项目效益和系统延伸
由于该项目依托于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所以该项目的实施, 快速有效地推动了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平台的建设, 改变了多年来外网建设进展缓慢, 多头治理, 标准多元, 重复建设管理混乱的现状。首次在全省范围内, 按照“五统一”的原则 (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建设、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软件平台) 实施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明显的。
今后, 在实现并应用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基本功能的基础上, 对系统功能进行延伸, 逐步建设: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监察系统;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系统;重大项目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行政执法监察系统;政府绩效评估等系统, 充分发挥监察平台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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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增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意识,提升政务大厅工作水平,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根据《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厅管理办)统筹负责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窗口单位协助做好本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
考评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测评,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
第三条 考评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与季度考评、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考评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季度考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因素,形成考评结果。考评结果通报各进驻单位。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量化标准
第五条 窗口单位的考评内容分为窗口建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工作纪律、创新机制等五个方面。
考评设基本分100分,附加分2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总分。
第六条 窗口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窗口建设工作。存在下列情况的,分别扣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人员管理、业务办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纪律、设备管理等制度,并报大厅管理办备案的,扣5分。
(二)未明确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的,扣2分。
(三)不按要求选派或更换工作人员,并报大厅管理办备案的,每人次扣2分。
(四)未提供政务大厅统一样式和格式的办事指南的,扣2分。
(五)窗口单位环境不整洁,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的,每件次扣1分。
第七条 窗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存在下列情况的,分别扣分:
(一)办理项目未公告而在政务大厅受理,或办理项目已公告而不在政务大厅受理,或不在政务大厅出具业务办理结果,或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结申请事项的,每项次扣5分。
(二)不按规程组织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每项次扣5分。
(三)窗口受理业务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项目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或补件要求,或不向申请人说明退件原由,或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每项次扣3分。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委托代收银行统一收费的,每项次扣3分。
(五)不及时、准确地在政务大厅外网和内网(触摸屏)更新本部门相关政务信息的,每项扣3分。
(六)不及时将受理业务数据信息输入或交换到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或不按大厅管理办要求报送数据资料的,每项次扣2分。
第八条 窗口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存在下列情况的,分别扣分:
(一)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因服务质量等问题受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5分。
(二)办理项目出现差错未及时更正的,每项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5分。
(三)未在政务大厅设立咨询电话的,扣2分;咨询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2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的,每人次扣2分。
第九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无正当理由存在下列情况的,分别扣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0分。
(二)违反政务大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人次扣5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擅自离岗的,每人次扣2分;旷工的,每人次扣3分。
(四)不按要求参加大厅管理办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摆放工作座牌、着装不规范或在受理窗口嬉闹、串岗聊天、大声喧哗、睡觉、吃东西、会客、玩电脑游戏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条 鼓励窗口单位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一)窗口单位合理组织和优化、简化业务流程;加强窗口单位之间业务协作;合理调整组织结构,推进审批重心前移;不断充实和完善业务项目;丰富服务手段,规范服务行为的,每项次加5分。
(二)积极为政务大厅建设出谋划策,工作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或积极配合政务大厅开展各项工作,成绩优秀的,每项次加3分。
(三)积极撰写文章,报道政务大厅的好人好事,在政务大厅简报上刊发的,每件次加1分;在报刊杂志等媒体发表的,每件次加3分。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每项次加2分。
上述各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评设基本分100分,附加分2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总分。
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分考评,采用大厅管理办考评与窗口单位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大厅管理办考评计分占60%,窗口单位考评计分占40%,两者得分相加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考评分。
第十二条 大厅管理办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评,有下列行为或情况的,分别扣分:
(一)在政务大厅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规定使用网络、电脑设备,人为造成硬件损坏的,每次扣1分。
(三)存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扣分情况的,按照其规定扣分。
第十三条 大厅管理办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评,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一)受新闻媒体宣传表扬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
(二)为改进政务大厅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三)为申请人热情服务,排忧解难,受到表扬并经核实的,每 次加2分。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每项加3分。上述各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大厅管理办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窗口单位进行检查和测评,并结合业务量等因素,作出季度测评报告。
窗口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督查和测评,作出季度测评小结,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厅管理办,由大厅管理办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季度测评结论。
第十五条 大厅窗口单位考评基本程序为:
(一)窗口单位进行总结。
(二)大厅管理办根据窗口单位季度考评报告和窗口单位总结,结合政务大厅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考评结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通报进驻单位。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考评基本程序为:
(一)个人进行工作总结。
(二)窗口单位负责人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大厅管理办根据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季度测评报告和初步考评意见,结合政务大厅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考评结论予以公布,并通报进驻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大厅管理办将严格按照考评程序,每季度评定一批窗口工作先进个人,每评定一批先进窗口单位、先进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季度考评结果100分以上的,评定为季度窗口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一次性扣分5分(含5分)以上的,不得评定为先进窗口单位、先进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评定为先进窗口单位、先进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先进个人的,由大厅管理办给予表彰奖励。
4.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篇四
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及直属、全资和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维护公司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司行政管理,提高公司行政效能,规范集团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基本职责是: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执行力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公司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和支持公司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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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为董事会下属的审计监察室,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委派监察人员。集团公司委派的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公司的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在公司纪委和监事会指导下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 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职责及监察对象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公司政令畅通。
2.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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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4.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5.参与重大事故调查。
6.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7.做好集团公司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工作,并保证其实施。
8.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9.完成本董事长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1.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纳入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3.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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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证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违纪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违纪有关的财物。
3.向董事长或总经理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所属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公司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4.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发生违纪行为,按照企业规章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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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3.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4.对前款第1、2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室依法作山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对审计监察室依法依规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章
执行力监察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开展执行力监察。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得到贯彻落实,促使被监督的对象依纪依规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履行职责。
执行力监察着重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第十九条
开展执行力监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纪依规监察,实事求是的原则。
2.围绕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开展的原则。3.监督、纠正、惩戒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4.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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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门监察与员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6.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执行力监察的原则。第二十条
执行力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1.围绕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2.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监察。
3.围绕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计划、决定等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情况进行监察。监督监察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际执行的符合性。
4.围绕财务审计结果,对审计中提出的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和整改报告情况开展监察。监督监察是否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完善,是否如期上报整改报告。
5.围绕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开展监察。监督监察契约的签订是否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按契约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认真履约。
6.对董事长或总经理零时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进行监察。
第六章
效能监察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生产管理活动开展效能监察。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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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按集团公司的总体布局要求,及时合理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等资源,做到节约增效;经营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完成的经营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效能监察着重解决失职渎职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1.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管理进行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无明细账,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重大项目的物资采购是否按招标程序进行,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原则,采购适应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的、价格合理的设备和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帐、卡、物相符。
2.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财务管理开展效能监察。监督检察是否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是否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或管理办法开支使用业务招待费和公务车费等。
3.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基建及其他工程项目开展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是否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立项、报建、招标议标和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在工程管理上执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加强资金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核工程量、工程费用。
4.配合安全管理部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开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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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规范以及标准;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5.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效能监察。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对有损企业利益、危害企业经营活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开展效能监察。
第七章
行政监察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向授予权领导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5.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及检查情况报告,应当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按照下列程序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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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根据董事长或总理的授权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当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室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对监察建议、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监察室申请复审,审计监察室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领导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由授权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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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开展公司行政监察必须严格奖惩,讲求实效。监察的结果应作为奖惩、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在行政监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室应及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为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主动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3.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4.有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开展监察及工作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并获执法监察成绩、效能监察优秀成果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监察室责令改止,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藏、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拒绝就公司审计监察室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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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第三十五条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政纪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可以向公司负责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等。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照公司规章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五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由主管执法监督副局长负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且不少于一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负责分局的执法监督工作,并统一对分局的执法案件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或决定;
(五)执法监督工作组成员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加强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省局和分局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省局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机关对其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第七条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机关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和各分局要确定执法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确定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机关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二)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情况:
1.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是否依法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是否按法定程序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处罚中对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有处罚不一致、显失公正的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2.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
以外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执法中有无不公正、不公平、不文明行为;
(四)是否存在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处罚案件事前审查监督。对煤矿实施50万元以上经济处罚、核定能力4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或采区)停产整顿、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案件由省局事前监督,其它处罚案件由分局进行事前监督。事后通过抽查各类执法案卷文书、重大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
定期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定期监督和专项监督,创新方式方法。
(一)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每年在省局对各分局执法考核时开展执法监督;
(二)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每年在省局组织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时开展执法监督;
(三)通过对听证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开展执法监督;
(四)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研讨会,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对策;
(五)深入煤矿企业进行座谈了解或召开煤矿有关人员会议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实行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监察员在行政执法中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具体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省局和分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反应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和备案制度。认真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和备案。
第十四条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下级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依纪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各监察分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6.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六
兰教发〔2010〕92号
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兰州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兰州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兰办发〔2010〕23号)、《兰州市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兰办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务实、高效、精细、优质、廉洁的要求,加强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为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依法监察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市教育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监察室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对象必须自觉接受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行力方面。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教育局各项决策、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落实目标任务、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
(二)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情况以及执行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
(三)工作行为方面。落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情况。
(四)依法行政方面。在工作运行中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制度建设方面。工作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
(一)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考核评议。
(三)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四)利用新闻媒体及聘请效能监督员、开通行政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总结推广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问题时,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一)对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告诫,并责成限期整改;
(二)对屡教不改或问题比较突出的,通过监督建议、监察决定等方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兰州市行政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扣减机关(单位)分值,给机关(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当年全部目标奖,并追究当事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相应责任;
(四)对工作中明显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渎职行为予以问责。
7.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七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与保障。为了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上述各部门的下属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用财政资金或用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种资金投入形成的物业、土地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工程。
第四条 福田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按《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管理部门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经营的收益;
(五)负责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及核销的审批;
(六)监督、指导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其领导下的社区工作站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固定资产职能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
(四) 审核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处置、核销的审批,对超越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上报;
(五) 负责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更新的计划、审批、申请和实施。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内部固定资产职能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及维护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各种账、卡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申报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分类卡片,负责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变动登记和汇总;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将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使用人并做好相应记录,在人员变动或工作调整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和内部调拨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妥善保管库存资产,做到堆放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与财务对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向本单位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及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各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
由于行业的不同,其主要生产工具的固定资产标准可以低于非主要生产工具,如图书馆的图书、学校的课桌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本行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暂时不能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的行业和单位,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类别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个类别。
具体对每项固定资产分设编码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1、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兽医器械等。
2、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广播/立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设备等。
3、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5、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等。
6、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7、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含交通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等通用性设备。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经过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包括革命遗址、石窟及石刻、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传世历史文物、考古发掘文物、民族文物、外国文物、化石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和图书室的图书。包括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读资料、光学录像、光盘资料、电视唱片等。一般单位的图书服从价值标准,够标准的图书作固定资产。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分类内的固定资产。对于一般单位而言,其医务室设备、厨房设备可列于此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装修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参照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四章 产权登记及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简称固定物业),进行相关的产权界定,办理产权登记,产权所有人统一注明为福田区人民政府。(注: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物业管理中心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固定物业用于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其收益必须纳入统一的财政专户,集中上缴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收益上缴的监督和管理,收益的使用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码、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 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在用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使用人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账、卡核算制度
(一)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卡片,卡片一式两张,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价值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价值双重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购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建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以掌握资产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一)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二)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清点核查制度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清点核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点核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并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区财政部门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二)固定资产清点核查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点核查的办法。如出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如确需转让、出租、调换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提出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不得影响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出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动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反馈,并由以上部门对以上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调剂,否则由财政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要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购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设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建造。
第三十二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账、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4、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5、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处置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区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除外),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的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2),并附明细清单及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工作程序,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三)申报单位凭批复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区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拨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书 。
(二)出售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评估报告;
3、书面申请及说明;
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三)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必要时);
3、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四)非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
3、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
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五)资产遗失申报注销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罚及赔偿意见);
3、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交通工具。执行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文件。
(二)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视机、录(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音响等电子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三)专用设备: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权威技术部门鉴定为准,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四)大型设备确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资产技术状态低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50%以上等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必须有相关权威技术部门鉴定;
(五)房屋建筑物及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年限确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报废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方可到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更新资产的立项和资金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时,要对其占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区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处理手续。在未办理手续之前,原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内设机构之间或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不涉及账务调整的,不须办理申报手续,但要做好资产调拨的交接、登记以及实物账调拨等工作,明确资产划转后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及时申报资产变动情况,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处理之前,使用部门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部门解释。
8.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八
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人员多为兼职,变动较为频繁,无法保障工作正常连续性。在设置派驻纪检组的部门,电子监察人员往往由纪检组或监察室工作人员担任,相对较为固定。在未设置纪检组的部门,电子监察人员更迭频繁,无法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宿城区因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受此制约更加明显。随着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愈加完善,所要监督的权力和事项愈来愈多,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正常运行的保障机制。
2、区纪委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的督办通知,只能传送到部门的电子监察平台,由部门电子监察人员接收后传达到具体办件人。如部门电子监察人员因故未登录监察平台,就会导致该督办通知被延误。应在系统中设置具体办件人员也能接收到区纪委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的督办通知。
3、缺乏专项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办法等配套完善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只是出台一个《电子监察办法》,基本上没有完善的考核制度,涵盖面不全。在问责处理上,只有出现网下运行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相应问责处理,对在平时办件办理过程中,故意漏登漏记办件信息或一人办理等情节
较轻的情况无对应的处理依据。
4、电子监察的范围可进一步扩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立的目的就是让政府部门的权力接受监督,在阳光下运行。而很多部门和单位尚有很多非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在权力库之外,未接受监督。如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申请、五保户审核,财政部门的惠农资金发放、大额招投标等一些非行政权力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这些行政服务也应该纳入网上运行平台,编写流程图,设定服务时限,接受公开监督。
5、一些垂直管理部门也有一套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类似的独立系统平台,于是出现这些部门要么不接受地方电子监察平台监督,要么两个系统同时运用,所有工作重复两次,形成矛盾。建议能够纳入统一平台,统一接受监督管理。
9.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九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民防办〔2005〕30号2005年4月27日)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人防工程拆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
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危害的,应当先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二)建设工程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
(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单位关于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书面承诺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见附表),可在深圳民防信息网(正在建设)上免费下载或到深圳市地震局(新洲路5004号)225室领取(咨询电话:83913026或83065046)。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意见――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关于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承担全部费用后,方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建设单位经许可后,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四)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上述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3.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
4.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2.《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民防报建窗口免费领取)。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条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十
济安监字[2008]83号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学习贯彻《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
按照中共济宁市纪委《关于做好〈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学习贯彻《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学习贯彻《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活动实施方案通知
--------------------抄报:张振川市长,周洪副市长,蒙建华秘书长,胡良民副
秘书长。
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作风建设办公室,市文明委办公室。--------------------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6月12日印发--------------------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学习贯彻《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
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济宁市纪委《关于做好〈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的指示精神。开展学习贯彻落实活动,目的是提高效能、落实责任、取得实效。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确保集中学习时间的基础上,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挤时间自学,挤时间做笔记,挤时间写心得体会;二是坚持学习六个规范性制度与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业务知识相结合,要严格按照《配档表》规定的内容进行;三是坚持学习规范性制度与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把六个规范性制度的学习,贯彻落实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的实际具体工作中去。
二、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对六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效能建设的核心环节,健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手段,突出监督重点,切实强化日常监督、阶段检查、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及时发现问题,坚持违规必究,增强制度的刚性。局党组将责成办公室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坚决治理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突出查处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无视六项制度违规违纪的;对机关内部不按六项制度规定执行纪律,乃至袒护包庇责任人、阻挠查处的,将予以严肃追究并公开曝光。
三、方法步骤
整个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6月12日——30日)。广泛动员,层层布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参与性和创造性,在全局形成学习贯彻《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初——10月底)。中共济宁市纪委《关于做好〈济宁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等六个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纪委的要求,带头学习,带头贯彻执行,主动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监督指导,主动接受全局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局机关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各党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再动员、再发动、再部署。通过再动员,充分发挥党员在学习贯彻落实六个规范性文件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1月初——12月底)。突出重点,系统学习。要在广泛动员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突出对我局一线执法人员的学习,使他们学习规范、熟知规范、掌握规范、执行规范,切实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对制度的服从力,形成严格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
11.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篇十一
网上行政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市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效能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市政务大厅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网上行政审
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开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
2001年8月,我市在全省率先设立了第一个集中式政务大厅。几年来,政务大厅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实行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了“五公开”服务、“五制”办理、“五制”监督管理的“三个五”运作模式,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优发展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我们又在政务大厅进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目的就是要运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构建一个电子化的虚拟政府,提供及时、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电子政务扩展和延伸了政府管理活动的空间,使政府活动从原先单一的实体管理环境延伸到一个虚拟的管理环境中,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空间和管理资源,在客观上能够起到增强政府能力,扩大政府资源的作用,使政府更精简、更透明、更接近民众。同时,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一站式服务或无站式服务、“24×7”服务等,实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察提效,对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开通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既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了多方面的远程审批信息服务,又为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现网络办公搭建了一个有效平台,也为行政审批监察管理部门实施全方位的行政监督提供了新的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系统高效协调运转,着力营造一个优质、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这里,我提几点要求:
一是在建立“以客户中心”的政府管理模式上下功夫。将公众视为政府的“客户”,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是21世纪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理念。在电子政务的早期阶段,客户网站都是按照政府组织结构和业务过程来设计的,但要真正服务好,就必须以客户为中心来设计政府网站,从以政府职能来划分的“纵向”服务转变为以公民为中心“横纵”结合的在线服务。
二是在完善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审批项目入驻是大厅建设和系统运行的关键。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许可和非许可项目,市直各部门都要统一进驻大厅或分厅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内网办理、全程监控、在线服务”,使窗口真正有事办、能办事,坚决杜绝部门窗口项目不到位、授权不充分、“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现象。同时,要逐步增加与审批项目关联度高的便民服务项目,为群众提供方便的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利用系统网络易扩展、覆盖面广的优势,积极构建以市政务大厅为中心,各县(市、区)政务大厅为骨干,各部门专业分厅为补充,结构完善、布局合理的行政审批网络,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协调推进、高效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三是在特色服务上下功夫。要充分利用系统可定制性强的特点,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一表制”、“一票制”改革和绿色通道服务等方面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再造审批流程,围绕方便群众办事,构建社会事务类项目审批作业链;围绕方便企业办事,构建企业注册登记审批作业链;围绕方便外来投资者办事,构建招商引资“一条龙”审批作业链,努力塑造长治政务服务的品牌和形象。
四是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政务大厅既是政务公开的一个窗口,又是密切政府与民众联系、改善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人概括现在的行政服务是“群众跑来跑去,文件转来转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议来议去,专家吵来吵去,最后问题是哪来哪去”;管制型政府必然产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因此,各窗口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代表着各部门的形象,更代表着人民政府的整体形象。系统开通后,各部门首先要对现有窗口工作人员认真进行一次考核清理,凡不符合条件、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要一律调换;其次,要严格按照“素质高、业务熟、服务优”的要求,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相对稳定”的标准,选拔能代表本部门形象和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进驻大厅,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服务周到的高素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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