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物业费

2025-01-23

民事起诉状物业费(12篇)

1.民事起诉状物业费 篇一

上诉人1:黄某某,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住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号XX大厦X栋AXXX

上诉人2:邓某,女,汉族,34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XXX村X栋XXX

上诉人3:许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港莲路XXXX区XXX栋XX

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X号深圳中心XXXXXX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号深圳XXXXXXXXX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原审被告:北京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北路北京市XX研究院内,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6月至20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由此可见,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业主要不要缴纳物业费、交多少?何时交?等等一系列内容都要由合同约定,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包括我国的物权法也没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第七十九条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第八十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但上述资金和费用并非物业管理费,而是维护建筑物极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的分摊,物业费包括了物业公司的利润,业主是没有法定义务去养活物业公司的。

即使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物业管理活动不是法定存在的,而是依据合同存在的,这样我们就不难得出“业主缴纳物业费不是法定的义务,而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一个结论。

2.民事起诉状物业费 篇二

一、我国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可诉范围的局限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确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的案件, 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但是, 现行立法对于主管范围仅给出了一个原则, 其内容相当含糊, 过于笼统, 并且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周延, 它不能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对于新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则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严把立案关”, 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 还专门针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起诉, 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般不予受理……完善新类型案、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汇报和答复制度……”由此可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予受理。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院作为调节器的作用, 在起诉的条件上不能滞后于时代权利的发展。目前的不足在于, 现行起诉制度规定的法院主管范围模糊, 同时在审查立案时赋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单方行为, 就决定是否属于主管范围。“在法院自身审判权限的主管问题上, 既没有法定标准, 也没有制度保障的程序, 当事人既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也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在此情形下, 由法院单方职权做出决定, 其随意性和侵害起诉权的风险性以及因此遭受的抨击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2、受理环节与起诉权、审判权的不和谐 (1) 与起诉权的矛盾

在受理环节,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使审查权, 是对起诉权的极大限制。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起诉条件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在短时间内, 不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可做出的审查决定。一些在立案机构审查者们看起来不合条件的起诉、审判界限模糊的边缘性纠纷、法院没有把握解决的新类型案件, 就被以“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从而, 虚化起诉权。这种现象是极不负责任的, 甚至是对人权的侵害。

(2) 审判权的缺失

所谓审判权的缺位, 是指司法审判中, 审判者应当发挥审判职权, 但是却怠于行使权力, 在事实发现领域以及程序指挥和管理领域出现不作为状态, 导致公正等价值目标的失落。诉讼程序还没开始, 就由立案机构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而现行法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又使立案审查者享有大量自由裁量权, 从而使很多理应进入程序、接受司法救济的纠纷被排斥在诉讼大门之外。有学者这样认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过高, 事实上已将作为诉讼门槛的起诉要件抬高到诉讼要件, 这样就使得很多的案件根本无法纳入法官的审判视野, 审判权根本无法发挥人们所期望的作用”。

二、起诉制度不足部分的完善

1、扩大起诉的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 换言之, 公民的私权利在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力之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 理应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标准是“法律关系性质”, 这一标准首先规定不明确;同时也不能涵盖正在形成或将要形成中的权利。所以, 这一标准并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要求。

通过诉的利益, 扩展民事诉讼可诉范围, 突破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中生成权利, 制定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 决定了现实中许多利益群不可能一一囊括到已有的权利体系, 尤其是法律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的权利类型, 而这些“正在形成中的权利”, 也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当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或财产的正当利益或形成中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 根据诉的利益标准, 即便是没有实体法规范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件。

2、改革审查立案制度

(1) 法院受理环节的重构

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 法院就应当受理, 这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在实务中, 对于原告递交的起诉状, 法院却在不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 作出裁定, 这势必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立案和审判各有其工作范围和职责, 确实应当在工作性质上分离, 而不应将部分审判工作交给立案庭完成。因此, 应当重新依据审判规律及诉讼原理对现行审查立案机构的职责和性质进行定位, 将其定位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 其不能代行审判权。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立审分立。

(2) 受案机构仅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

对于原告的起诉, 民事案件受案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不能另立标准对起诉进行审查, 不应享有自由裁量权, 无权因案件实质问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那些实体问题, 起诉阶段无权过问, 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 有待庭审查明。登记机构只能对起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 就必须登记案件, 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并将案件转交有关审判庭。当然, 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瑕疵, 没有记载被告和具体请求等, 法院可以限令当事人补正, 拒绝补正的, 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诉状如果不能送达, 法院也可以驳回。“由于这些事项并不复杂, 所以, 法院可以不经过口头辩论程序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但是, 应当允许原告补正起诉状后重新起诉, 如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予以登记。

三、小结

传统学说认为“制定法国家的法官不能像英美法国家中一样, 享有自由裁量权, 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范执行”。而事实上, 当今两大法系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新型权利需要司法权的保护和救济, 不应被程序所排除。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指出的:“法律必须稳定, 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人们必须根据法律予以调整的实际生活的种种变化, 不断对法律进行核查和修正。如果我们探索原则, 那么我们就必须既探索稳定的原则, 又探索变化的原则。”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建立诉的利益客观基准的道路,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遭遇诸多挫折与阻碍, 我们应当着眼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和机遇,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法律之中彰显人文关怀, 在立法与司法中呈现出更多理性的成分。

摘要:在我国, 起诉的条件非常严格。面对我国目前许多新型权力受侵害之后寻求司法救济而由于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被排除在法院之门外, 本文不求面面俱到, 只在几个问题上深入浅出的加以论述我国目前起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部分建议。

参考文献

[1]龙宗智, 著.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N].人民法院报, 2005-9-28:B01.

[3]肖建华, 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

[4]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 2004 (6) .

3.试析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篇三

一、以实体法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可诉范围狭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前面已经提到,这是有关主管的要求,即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而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其判断标准为“法律关系性质说”。对此,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法院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实体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必须是而且也只能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案件被法院受理,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纠纷。首先这一规定无法涵盖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通过诉讼生成新的具体权利的现象在各个国家都屡见不鲜,这一司法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允许当事人就新型纠纷诉诸法院。 新型民事权利可能既不属于财产权又不属于人身权,但也应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其次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从公法领域扩展到私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基本权利正通过普通法律得以具体化,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上述权利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也可能来自私权利的侵犯。如果一般个人或组织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显然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当出现新型民事纠纷或宪法性权利纠纷后,其内容尚未被实体法所涵盖之时,大多数法院根据传统的观念和可诉性标准进行审查,因找不到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就会将其拒之门外。根据诉权理论,只要有纠纷发生,公民就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只要其请求符合法定的形式,法院就必须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然而,纠纷的发生不是依据实体法律设定的规范和模式,而是根据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本身的运动而出现。我们如果承认立法和社会生活存在的距离,自然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否则真是削足适履”。因此,以实体法的规定或实体法的要件作为探知诉权存在的依据,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必然造成新出现的正当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公民的诉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二、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

我国现行的起诉条件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这虽然能将那些欠缺诉讼要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防止当事人滥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中,就必然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的门槛,导致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了只有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现象”。 如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这无疑加大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和难度,再加上法院严格的立案审查,造成了实践中的“起诉难”现象。

2、把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开始的要件由立案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的情况下单方面予以审查,有悖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判断要给予正当程序的保障。诉讼要件作为诉讼合法性要件,其判断涉及到法院能否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问题。因此,诉讼要件应通过公开的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置于诉讼开始前的受理阶段进行审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被法院的职权审查所取代,法院只是单方面面对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居中裁判有关事项,这必然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3、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之中,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法院便开始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审理程序的前移使立案审查程序成为一种“前民事诉讼程序”。此时,一方面诉讼尚未系属,法院便开始行使审查权,其权力本身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法院依职权审查并决定诉讼程序能否开始,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受审查地位,程序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这就为权力的行使者“寻租”提供了机会。因此,这种“前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就逐渐演变为一种“灰色区域”,成为司法腐败的新领域。

4、“起诉条件等同于诉讼要件的制度结构,给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了程序上的实质和形式悖论”。 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实质上是诉讼要件)的,予以受理。因为诉讼要件在本质上是诉讼合法性要件,所以此时诉讼开始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诉讼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随着程序的推进,法院在审理中,一旦发现或认可了被告关于否定原告起诉条件(实质上诉讼要件)的主张,那么在此之前进行的诉讼在程序上又是违法的。这样就会使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程序上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不确定状态。

4.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居民组人,农民,某某养殖场场主,电话

被告:某某县某某乡邮政所,法定代表人,邮政所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赔偿本人医药费元。

2、赔偿家人路费、食宿费、陪护费元。

3、赔偿本人误工损失费元。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人姓名住所

被告在事发后多次找某某乡邮政所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2013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5.民事起诉状 篇五

地址:中国 四川 成都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以下简称“被告“)

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绿景馨园东区12-10 号 东玖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洪波职务:主教练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打进一届世界杯且进8 强;

2 、请求被告给原告带来中国足球的激情和快乐;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 始创于1924 年,被告在1931 年加入国际足球联合会 ,1958 年退出,并在1979 年重新加入。从1976 年起,被告连续9 次参加亚洲杯足球赛,并于1984 年和 年两度打进决赛,不过都饮恨而归。被告在第一次世界杯 上的亮相是 年韩日世界杯 ,但是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九球不入球,仅因沙特阿拉伯 国家足球队于另一小组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12 球不入球,从而免于在32 强中垫底。被告在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中仅出线过一次。被告成立后,有义务打进世界杯并为原告带来激情和快乐,但是被告却没有认真履行义务。

足球 运动在中国很受欢迎,尤其是国家主席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关心我国足球发展。因此被告取得的任何成绩和胜利都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骄傲。大约有3 千万观众收看了2002 年世界杯足球赛里中国参加的比赛。

打不进世界杯不说,而且, 赌球、操纵比赛、黑哨和被告的糟糕表现,使得这项运动成为越来越不关心足球的中国球迷的笑柄,也成为政府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最终,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和副主任杨一民因腐败行为遭到免职并被警方拘捕。据官方媒体称,两人因涉嫌收受贿赂罪,罪名成立,最重可判处死刑。 而毗邻的友邦朝鲜队,历史上只参加过一次世界杯决赛阶段的比赛,即1966 年英格兰世界杯。44 年前,朝鲜队赶赴遥远的英国参加世界杯赛。他们在小组赛前两场比赛中0 比3 负于前苏联、1 比1 战平智利队,小组最后一战将面对老牌劲旅意大利队,朝鲜队自知出线无望,于是全队退了酒店的房间、预订了机票,准备打完比赛后直接赶到机场回国。然而“事与愿违”,朝鲜队凭借当时队中的核心球员朴斗益的进球1 比0 战胜了意大利队,顺利从小组赛出线,打进八强, 制造了世界杯历史上最著名的三大冷门之一 。1/4 决赛中,他们在25 分钟内连进三球,3 比0 领先葡萄牙队,不过随后“黑豹”尤西比奥一人独进四球,帮助葡萄牙队完成逆转。朝鲜队尽管出局,但八强的亚洲最佳战绩却保持了36 年,直到2002 年才被韩国队打破。 再次争夺世界杯,成绩,未知。

然而, 曾有媒体披露,朝鲜高水平运动员的年薪折合人民币144 元,当然,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数字无法得到证实。但我们还是能够通过一些分析,来了解到朝鲜球员的收入问题。 年,一家中国体育公司,为朝鲜队提供装备,他们为朝鲜球员每人提供了一套球衣。3 年之后,朝鲜队仍然穿着这套球衣出战国际赛事,而讽刺的是,正是靠这套球衣,他们打进了世界杯!曾经到朝鲜挑选外援的马明宇透露,朝鲜队员甚至连啤酒都喝不到,虽然衣食无忧,由球队统一派发,但球员们几乎没有多少收入,手机都无法拥有,更不用说汽车了。 年,上海申办四国邀请赛,请来了朝鲜队、伊拉克队。战火中的伊拉克队,把组委会提供的矿泉水封包带走,几年后他们在奥运会杀入四强。而朝鲜队因为无法得到免费午餐,而向酒店经理讨了一点糖果,靠这些糖果充饥,朝鲜队两次洞穿了中国队的防线!击败中国队后,朝鲜球员们喝着中国球员丢弃的半瓶水,拿老式的相机合影。 年四国赛时,朝鲜队员4-5 个人合资,才能买到一听可乐。时任中国足协主席阎世铎看完朝鲜队的训练,当场落泪。据说,这是“阎主席”第一次为足球流泪。 当2010 年南非世界杯拉开战幕时,中国将再次成为看客,而且仍没有迹象表明它有能力夺得四年后巴西世界杯的亚洲四个参赛席位之一。虽然中国在越来越多的奥运会项目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但中国国家足球队仍在苦苦挣扎。冲击今年南非世界杯的努力成了一场灾难,被告连续第二次在世界杯亚洲区第三阶段资格赛中出局。 被告不但冲击世界杯决赛圈未果,而且在北京奥运会上,他们当着本国球迷的面一败涂地。

每当世界杯时,中国队赢了…… 中国队赢了世界杯…… 中国队竟然进了世界杯8 强……中国队冲出了亚洲,挤身于世界杯8 强之列,全国沸腾了,许多城市还为此放了假庆祝……醒后,我哭了,想起十余年来看球的历史,想起多次冲击梦碎的场景,我泪流满面…… 中国球迷也许是世界上最多的 , 但也是最痛苦也具耐力的球迷。 2002 年的世界杯,中国足球冲进世界杯是多少中国球迷的梦想!每次看到中国足球只能被关在世界杯的门外时,最痛苦的也莫过于中国球迷!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它似乎无法组织起一支能够打入世界杯决赛圈的足球队。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成立并拿到待遇后就与全体国人尤其是球迷签订了一份《合同》,被告的义务是进球并打进世界杯,原告的权利是观看并因被告进球打进世界杯而激动快乐,但是被告自成立以来只打进 2002 年韩日世界杯 ,而且还输掉了全部三场比赛且失九球不入球。被告在历届世界杯预赛与比赛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获得被告带来的中国足球的激情和快乐,致使2010 年世界杯期间别国球迷激情的时候,原告却闷闷不乐,只喝闷酒,激情和快乐损失严重。(附件1 为被告不履行合同证据)

鉴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诉请贵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崇文区 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逢逢

2010 年6 月16 日

附件1 : 被告历届世界杯成绩

1930 年― 1954 年 - 未参加

1958 年― 外围赛出局

1962 年― 1978 年 - 未参加

1982 年― 年 - 外围赛均出局

2002 年― 首次杀入世界杯决赛圈,决赛32 强(第一轮小组赛遭淘汰)

6.民事起诉状 篇六

被告:许三多,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贵港市港北区XX路242号附2号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34000元,利息37000元,合计57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二〇xx年九月十四日,被告许三多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张大同借款人民币53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叁万肆仟元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委拒绝偿还。在被告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于20xx年原告同意被告于20xx年年底之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为证。从原告同意被告展期后到起诉之日为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大同

二0xx年三月五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1份。

民事起诉状常见问题说明和误区纠正

1.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篮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但不能用打印后复印件、或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书写,以便法院长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是不会立案的。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很多学者甚至律师主张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具体案由,本人持反对态度,原因是,法院判决书是必须写明案由的,但起诉状并不要求必须写明具体案由,而且案由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充实和补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几百个案由,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往往也很难把握准确,如果案由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案由交给法官来决定。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和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大论像写报告一样;同时,不可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尽量简单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为现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较大,如果起诉状写得过长,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过浓等,不仅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显示起诉者素质“欠佳”,也很难做到重点突出,这样对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于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种简单是智慧总结的过程,是复杂的千锤百炼。

7.证据问题,有人主张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全部了解,以便开庭时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措手不及”,这是过去的习惯做法,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实施后,要求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等开庭时再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允许质证,更不可能被法院所采纳。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

因现在一般都实行庭前交换证据,所以,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附:起诉状副本份”后简要提到“相关证据复印件份”如果证据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大小等,还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诉讼中选择好有管辖权的法院很重要。如:最高院规定“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600万元左右,可在起诉状中请求601万元或599万元,来确定对自己有利的级别法院。实践中也有为了让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900万分成两个各400余万元的案件在基层法院起诉。有关具体问题在后面实例部分还将进行分析和论述。

9.具体人(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盖章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7.附带民事起诉状 篇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⑴诉讼请求;⑵事实与理由;⑶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⑵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⑷具状时间。

8.民事起诉状格式 篇八

联系电话:×××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月12日止)。

事 实 与 理 由

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6月底还款50000元。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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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离婚民事起诉状 篇九

被告:****,女,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金城办城古村五组,农民。*****

请求事项:

1、请依法判原、被告离婚;

2、女孩孙恩彤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理。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9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4月27日进行结婚登记;1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恩彤,现年7岁,系韩城市学巷小学在校学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无共同语言,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被告于他人关系暧昧,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加之被告嫌弃原告家境贫困,多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念其孩子年幼,对被告多次忍让。特别是20正月16日被告以打工为由处出至今未归,后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回家,原、被告分居至今已长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贵院依原告请求依法判令。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10.离婚民事起诉状 篇十

被告:xxx,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xxx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xxx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xxx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11.民事赔偿起诉状 篇十一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区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xxx年3月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xxx),前往位于xx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xxxxxx5),司机王xx。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xx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xxxxxx5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xxxxxx自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xx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CT显示:左月骨骨折。经省人民医院医治,并用石膏将原告左手骨折处固定后,发现还有一片碎骨卡在关节里,需做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进行手术,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针、药来治疗。在随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时间里,原告先后分别去了xx市府城、秀英区及定安县三处就医,所到之处,医生都认为只有进行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只需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并建议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术。因此不同意在xx市进行手术医治。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手术费分担之事进行过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预付购买的五天针、药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时,医生告诉原告还得需要二次手术。对此,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在其雇员为其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后,应当积极地为其提供治疗,不能以医治费用过大为理由,拒绝对原告所发生的骨折负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经营模式,应该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参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公交警【xxxx】160号)及海南省交警总队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含二次手术):

1、医疗费: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误工费: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护理费: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交通费:270元+200元=470元

四项合计:25040.3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一份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12.民事(行政)起诉状 篇十二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行政)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格式]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事实和理由: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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