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部)

2024-07-27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部)(精选4篇)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部) 篇一

安徽省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气办发〔2012〕38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做好气象应急响应服务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等,并根据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向省气象局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省气象局值班室对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气象灾害、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部门内部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单位在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及时向省气象局报送有关信息。市气象局同时还需按行政管理权限和紧急、重要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及该项突发事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果以及后续处置和应对措施等要素。

第六条

省气象局值班室收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符合中国气象局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的,经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应急值班平台和NOTES邮件系统,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形式报送中国气象局值班室。

第七条

上级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批示或者指示的,省气象局值班室要及时传达、落实,有关单位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情况并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第二部分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及处理 第八条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等所造成的灾害。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

(一)由一次天气过程在本市范围内造成5人(含)以上死亡或3千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由一次天气过程在单点(区、县级范围内)直接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1000万(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强对流天气在1个行政村或相邻2个行政村(1平方公里内)直接导致2人(含)以上死亡的。

(四)因气象原因,造成所属行政区域内主要机场、港口、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已连续封闭12小时或将封闭24小时以上的。

(五)因气象原因对所属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电力、交通,城乡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以上或者造成整个地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生命线”(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下水道等关键设施)中断6小时以上的或将中断12小时以上的。

(六)气象灾害造成死亡人数没有达到以上标准低限,但发生在敏感时间(如全国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需要特别关注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期间)、敏感地区(如当前国内国际舆论关注地区、社会矛盾突出地区等)、敏感群体(如中小学生等弱势群体、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息报送标准可酌情降低,由各单位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七)因气象因素导致的凌汛、酸雨、作物病虫害、大气污染等次生、衍生灾害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各市气象局根据现有信息来源收集并及时报告省气象局。

如遇气象部门未收集到有关信息,但是经媒体报道后受社会关注或中国气象局领导关心的事件,接到省气象局通知后,各市气象部门应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将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气象局。

(八)在向省气象局值班室报送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同时,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通过灾情直报系统报送。

第九条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格式。

重大气象灾害报告中应包括灾害发生时的天气气候实况及重要灾情简况,灾害发生前的气象服务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情况,以及后续气象服务的部署和有关建议。详细情况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气象灾害类)(附件一)填写。

第十条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时限。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报送初步信息,并逐步核实续报信息及气象预报服务等采取应急措施情况。

(一)获知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要完成首次报告,应在6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干旱等非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根据实际收集情况而定。)

(二)灾害后续情况以及气象服务(采取措施)情况随时更新续报。

第十一条 省气象局处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流程。省气象局值班室随时关注各单位报来的信息(应急信息管理平台、气象办公网邮箱、电话、传真),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一)收到5人(含)以上死亡的气象灾情报告,立即向局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编辑制作《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待局领导审核后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并通过办公网邮箱(短信提醒)通知局领导、有关内设机构领导和应急相关人员。

(二)收到单点气象灾害直接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强对流天气直接造成敏感地区、敏感人群伤亡的,或是虽没有人员死亡但重伤或失踪人数较多(3-5人),或发生在敏感时间的灾害信息,及时请示带班领导,按领导指示办理。

(三)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封闭12小时以上或电力、交通,城乡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重大损失的,及时请示带班领导,如需上报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省政府应急办,需请直属单位提供后期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及其对目前状况的影响。

第三部分 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及处

第十二条

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其发展、应急处置过程受气象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迫切需要提供气象服务保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与气象相关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受气象影响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矿难,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受气象因素制约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需要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爆炸恐怖袭击事件等。

第十三条 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标准。

在本市范围发生上述和气象相关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当地政府或职能主管部门已经启动应急预案,或未启动应急预案但需要气象部门进入特殊保障状态的(如需要气象小分队进驻现场或提供滚动预测、预报、预警、监测服务等),或气象部门主动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等时,各市气象局应尽可能收集并及时报告省气象局。

第十四条 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格式。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中应包括事件的简述(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后果等),事件发生时的天气气候实况以及当前的天气情况,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开展的气象保障服务情况(包括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的气象预报、预测、预警、监测服务信息,条件允许的可以增加气象因素对开展应急处置带来的影响分析)。

详细情况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保障服务类)(附件二)填写。

第十五条 发生与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密切相关的施放气球事故、防雷事故等,气象行政执法中发生的抗法事件,气象部门参与当地重大事故灾害的调查处置或定性工作等,市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初步情况及调查后的情况报告省气象局。

第十六条 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时限。

(一)获知重大突发事件后2小时内要完成首次报告。

(二)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后果应在获知事件发生后6小时以内报送。

(三)重大突发事件后果以及后续情况以及气象服务(采取措施)情况随时更新续报。

第十七条 与气象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省气象局值班室收到各单位报告后,迅速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和带班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和省气象局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省气象局有关职能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后要做好对事件发生地气象部门的应急指导工作。

(一)收到发生地震、海啸、滑坡等需要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情况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值班室及时研判,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收到来自省地震局(或其他相关厅局)有关地震事件(或其他事件)信息通报后,应及时联系事件发生地所在市级气象部门值班人员或应急联系人,请其予以关注。

地震对发生区域人员、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具体的情况以收到的市级气象部门报告为准。为确保信息无疏漏,可参考以下四类处理流程:

1.影响较小的地震。4.5级以下地震,且非发生在敏感地区,可以视情况进行适当关注,一般不需要特别处理。

2.有一定影响的地震。4.5级以上,低于6.0级的地震,应及时联系地震(或其他事件)发生地所在市级气象部门值班人员或应急联系人,请其了解气象部门人员和损失情况,并积极关注震区(其他事件)伤亡和气象服务开展情况。

收到市级气象局报来的情况后可以通过办公网邮件(短信提醒)发送有关领导。3.影响较大的地震。发生6.0-7.0级的地震,或是在低于6.0级地震中当地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是气象部门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要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将有关材料送领导签批。

4.影响重大的地震。通过各种渠道(不限于气象部门报告)获取我国某地发生7.0级及以上地震信息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并继续从其他渠道(网络、电话)查询有关地震信息,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收到交通部门关于水上搜救、林业部门关于森林防火等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除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按指示精神落实外,必要时提请市级气象部门加强关注。

(二)省气象局值班室收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的信息要及时送领导签批。需要进一步处置、关注的事件,按照局领导的签批意见由主管职能处室继续关注、给予指导;已处置完毕的,及时将局领导批示传达到相关单位,同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其中,在全省范围内疾病或有关事件爆发、分布变化与天气因素有关时,有关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决策服务信息,必要时由省气象局组织制作汇报材料上报中国气象局和省委、省政府。

(三)涉及核及放射性污染、有害化学物质扩散等,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事件,省气象局收到信息报告后,要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启动专项气象服务,并及时将服务材料报有关单位。

(四)与气象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施放气球安全事故、防雷安全事故等,气象行政执法中发生的抗法事件等,首次报告完成后,后续情况及进一步气象服务由主管职能处室及时关注、指导并协调。

(五)收到气象部门关于参与当地事故、灾难定性调查的情况视紧急、重要程度向不同范围的领导发送短信或电话通知。

第四部分 内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处理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气象业务服务中断或气象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同)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气象部门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类突发事件,以及涉及气象职工的案件、群体性事件、涉外事件和流行性疫情等。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送标准:

1.重大业务系统事故、故障。除正常设备和系统检修和维护外,包括探测、信息网络、预报预测业务、公共气象服务等系统和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造成(地级市及以上范围内)气象监测、通信、预报、服务等主要业务已经中断,无法按正常业务流程按时提供资料和数据等,且预计未来3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事故,或影响国家基准站、基本站正常观测、资料传输的事故。

其中,雷达、风廓线雷达等大型探测设备发生故障,卫星数据接收处理、业务运行控制、卫星资料处理以及传输和服务系统发生故障或卫星站地面关键设备故障,以及其他关键服务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正常业务服务时,各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在向主管职能处室报告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抄送省气象局应急值班室(主要由职能处室指导处置的情况,可不按照附表三格式填写)。

2.建设工地、交通、消防、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气球施放、制氢储氢、易燃易爆品等方面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发生气象部门职工及人员重伤、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自然灾害造成气象部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报送标准:

因发生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气象部门所属房屋建筑物、供水、供电、供暖、道路、围墙、围栏等基础设施损毁并严重影响气象职工工作和生活,或导致气象职工重伤、死亡,或因灾造成气象探测、信息网络、预报服务系统完全破坏无法开展基本气象业务的突发事件。

(三)重大案件及事件报送标准:

1.科以上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气象职工涉嫌重大违纪违规及触犯刑律的案件。

2.气象职工出现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具体指在法医学上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因火灾、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致死;工伤、医疗事故、溺水、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原因不明的死亡在查明原因前可暂被列为非正常死亡。

3.纸质涉密资料、内部资料、档案丢失被盗,或存储重要气象资料、档案、涉密材料的电子储存介质或设备丢失被盗,以及固定资产净值在1万元以上的关键设备或重要资产被盗等事件。

4.气象台站观测簿、原始资料丢失、被盗或损毁;台站征地和基本建设原始档案丢失、被盗或损毁。

(四)重大气象群体性事件和涉外事件信息报送标准: 1.发生或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和过激上访事件、影响政治稳定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事件。

2.直接影响气象部门正常工作的打、砸、抢等社会群体性事件。

3.在外事活动中发生泄密、丢失重要内部资料、涉密存储介质和设备等,造成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损失的事件。

4.气象职工出境公务活动中发生人员走失、证件丢失、公共卫生、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损失的境外突发事件。

(五)发生重大流行性疫情等事件报送标准: 1.气象职工及家属被确诊为流行疫情病例或被集中隔离。

2.气象职工与已知急性传染性疾病有过密切接触或需居家隔离。

3.气象职工发生群体(3人以上)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高温中暑、群体性传染病等情况,严重影响正常业务服务,或多人同时因其他疾病或困难等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及报送单位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详细情况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内部事件类)(附件三)填写。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报送时限和要求。

(一)突发事件应该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报送,2小时内完成首次报告,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因通讯等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要收集有关信息,并通过其它各种途径及时上报。

(二)涉及气象部门领导干部被“双规”等尚未定性,以及不易公开、内部保密等事件,要注明内部掌握范围或按照有关纪检、监察要求向省气象局主管部门报告;已经确定事件密级的,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报告。

(三)遭受恐怖袭击时,按照各单位制定的《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省气象局值班室报告。

(四)各单位收集到影响部门内部稳定的隐患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预案或维稳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处置,部分涉及群体性事件及民族宗教等敏感事件的信息,需在直接报告信访、维稳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人(联络员)的同时,向省气象局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一)省气象局值班室首先对报告进行初步检查,如有必要,按照提供的联系方式补充缺失信息后,及时送领导签批,如为紧急事项或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日时间,要迅速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报告带班领导,按照领导批示处理,并将局领导对事件的批示及时转告给报送单位和相关单位。如判断事态不严重或已经处置完毕,短信群发带班领导和分管职能处室负责人。

(二)突发事件处置要按照综合协调、分类处置的原则,省气象局值班室要针对不同的事件类型、严重程度,在送领导签批的同时,及时将相关材料转发(送)给省气象局主管职能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要时电话或短信通知,积极协助有关处室了解情况,做好指导、应对工作。

1.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决策服务等关键服务系统故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要同时抄报减灾处。

2.预报等业务中断要同时抄报预报处。

3.监测业务、通信网络中断、天气雷达故障、观测资料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要同时抄报观测处。

4.防雷作业事故、施放气球作业事故等同时抄报法规处。5.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气象部门内部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毁损等事件信息要同时抄报计财处。

6.交通事故、火灾、工程建设等事故;气象职工非正常死亡;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外事件、重大气象事件;内部资料、档案丢失,设备、资产被盗等事件等要视具体内容同时抄报办公室、人事处、监审处等。第五部分 信息报送程序及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载体。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同时应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多媒体资料。为便于信息传递和资料保存,尽量使用电子版(WORD版)通过气象办公网报送,在不具备条件情况下,可以通过传真、电话方式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单位下级部门上报信息要素完整性、信息资料真实性,经审核符合报送标准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及时报送到省气象局值班室,同时可由该事件的主管职能单位向省气象局相应的主管职能处室报告。

原则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通过市级气象部门报送,市级气象部门应对本单位业务服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及时了解、汇总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特别紧急、重大的信息可直接报告省气象局值班室。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送方式。

各单位通过气象办公网报送信息。网址为:http://10.129.32.10(内网),外网访问http:///oa(外网)。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Notes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报送。NOTES邮箱: 应急办/办公室/安徽/CMA;电话:0551-2290208;传真:0551-2873360。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局值班室信息处理及时限要求。值班员收到一般类事件报告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特殊事项信息报告处理时间应不超过3小时。紧急、重要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办公室领导或汛期带班领导,必要时报告省气象局领导并分送有关职能处室。属于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同时转发并通知减灾处。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局值班室对收到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应速请报送单位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二)属于各有关单位依据新闻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速请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级气象部门予以补充核实,限期报送。

(三)如果收到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严重,可以边报告、边了解,并将后续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送。

(四)接到气象部门外的人员报告重要情况,省气象局值班室要第一时间通知事件发生地市级气象机构,请其尽快核实提供有关详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瞒报、迟报的处理。各单位已经获知有关情况,不及时向省气象局报告或不向省气象局报告的,一经发现,视作迟报和瞒报,除在全省气象部门内部通报外,纳入年底目标考核。对由于迟报、瞒报影响及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部分特殊事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直接以电话或短信向省气象局领导报告后,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省气象局值班室补报书面材料。部分重大突发事件因本身特殊性质,在很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应在事件结束后,将有关信息报告或总结材料抄送给省气象局值班室,以便于为同类事件处置提供参考和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初报、续报、终报有关要求。省气象局值班室处理事件初次报告后,要根据领导在上报信息的签批要求或电话指示意见,同突发事件报送单位和应急处置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最新动态,督促各单位做好情况跟踪续报工作。及时将事件处置期间各级领导针对事件作出的批(指)示传达到事件发生地市级气象部门及参与处置的单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各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报告终报或处置情况总结,也可以在最后一期信息报告(终报)中总结有关情况,并对事件处置中领导批(指)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省气象局进入Ш级(含)以上应急响应状态时,进入响应状态的市气象局及有关单位按照应急响应命令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不受本细则限制。

第三十二条

全省性或全市性重大会议活动气象保障服务按照有关保障服务预案执行,不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若在保障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需向省气象局报告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统计分析、评估等业务工作,各单位应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订。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界定和解释的其他突发情况,可及时同省气象局值班室联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范文) 篇二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某地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

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地。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3.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篇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 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 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损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

(一)小事故;

(二)一般事故;

(三)大事故;

(四)重大事故;

(五)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

(一)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进行统计;

(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

第八条 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按碰撞事故统计,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按照占本次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

(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三)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按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的,以当事船舶中较大船舶方的分级标准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件数按照另一方单方事故进行统计,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找到逃逸船舶,事故件数应当重新计算;事故等级有变化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九条 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按搁浅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停航在二十四小时以上七日以内,确定为 “一般事故 ”;

(二)停航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确定为 “大事故 ”;

(三)停航在三十日以上,确定为 “重大事故 ”;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 “一般事故 ”等级标准以上的,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停航时间中事故等级较高的确定。

第十条 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 按触礁事故统计。其中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一条 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损事故统计,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都应当列入触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按浪损事故统计,其计算方法参照船舶碰撞事故计算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船舶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按火灾、爆炸事故统计,但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除外。

第十四条 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按风灾事故统计,一艘船舶计为一件事故。

第十五条 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按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除外。

第十六条 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沉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也按沉船统计。

五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全损艘数和吨位。

第十七条 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由于船舶机务事故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当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第十九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

(一)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于次月5日前上报;

(二)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第二十条 在统计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统计。

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估计值填写,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予以更正,并将经济损失统计在发生年内。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填写《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逐级上报交通部海事局。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填写《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报送交通部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对本单位船舶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填写《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单位),报送交通部海事局。

第二十四条 水上交通小事故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航运企业进行统计。

第二十五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当事船舶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中国籍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当事船舶所属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得到报告后,应当尽快向当事船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由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本办法附件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沿海水域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二) “内河通航水域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三) “船舶 ”,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和水上移动装置。

(四) “乡镇运输船 ”,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管理,主要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相邻县(市、区)之间水域内航行的从事货物和客渡运输的船舶。

(五) “非运输船舶 ”,指水路运输船舶以外的船舶,包括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而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科研船、体育运动船、公务船等其他船舶。

(六)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 ”,指由国务院国家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航运企业。拥有船舶的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或者国务院部委直属的事业单位,视为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 ”。

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部) 篇四

实施办法》解读: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2014年10月17日在原《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共十八条。下面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一、《省实施办法》实施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目的意义: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的平安顺畅出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后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省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道路交通事故。

不适用《省实施办法》的六种行为:

1、车辆无牌、无检验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2、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4、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剂的;(酒驾、毒驾)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怎么做:

《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1、开启危险报警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2、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3、对责任及赔偿进行协商;

4、对达成协议的应以文字的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交通事故形态、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双方当面确认;

5、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事故发生地快处机构处理,当然同样要提交上面的这些证据。交通警察会根据现有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上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按照上面的方法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撤离现场,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到事故发生地事故快处中心处理,民警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争议较大,不同意快处中心的事故认定,快处中心驻站民警可以将事故移交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法律既然要求驾驶人这样做,首先我们交通警察应当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同样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完成以上工作,尽快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但是,现实中往往看到的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勘察员不到现场照相查勘,当事人就不愿意撤离现场,甚至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个别驾驶员仍然要等保险公司勘查员到场后才撤离事故现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怎么办?民警仍然可以用上面的方法固定相关证据,强行撤离现场,对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处以200元罚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处罚。

四、快处工作解读:

我省《快处办法》是深入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 重要举措,也是陕西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便民利民8类50项措施之一,与其他省份相比,《省实施办法》有八大亮点:

(一)确立了交警的主导地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职责,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因此《省办法》规定,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专门处理交通事故。这些规定,明确了事故快处工作由交警主导,快处中心是交警部门建立、管理,适应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场所。(可以讲金台大队在2000年开始推行道路交通財损事故现场由各警区处理的举措,对警长进行了集中培训,配备了勘查工具,可以说是事故快速处理的雏形)。

这里我要说一下快处中心与理赔中心的区别:

1、快速理赔中心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都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各个保险公司派人进驻快处服务中心,交警驻站,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责任、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快速理赔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利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问题:

1、单一的快速理赔局限性比较明显,还有就是必须为本省投保,单车损失在交强险2000元以内的事故;

2、是交警部门参与度不高。事故双方当事人填写保险协议,交警只签字盖章,既承担了风险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3、是快速理赔中心不能适用简 易程序进行事故处理。这三点直接导致事故当事人在理赔中心处理事故时,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超过交强险的限额,还得回到辖区交警大队才能处理。当事人本来主动采取了解放警力,对社会有益的事故处理方式,结果来回跑冤枉路,长期下去,这种工作方式得不到群众认可,部分当事人为了避免自己来回麻烦,有的担心超过交强险不方便理赔,有时会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就达不到我们快处工作的目的。我省采取交警主导事故快处工作,不但法律依据充分,同时解决了快速理赔上的不足,财产损失事故金额上不封顶。(二)最大限度的扩展事故快处的范围:

1、以前的快速理赔仅局限在交强险2000元进行处理,《省实施办法》依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车辆损失金额、投保地没有限制,就是说不论损失大小、只要有保险不分省内省外都可以到快处中心处理。

2、快速处理的方式方式变化。即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3、不限定车型,这样就将财产损失事故最大限度的囊括进来。也就是说,不管是机动车和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財损事故,车辆只要能移动,都适用快速处理。

(三)最大限度的放权给当事人:

以往,交通事故全部集中在交警身上,这种集中处理的 模式,低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一个城市大量的财损事故耗费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不能有效解决城市拥堵的局面。而我省的事故快处办法授予事故当事人自我处理的权利,交通管理从交警一家独揽变成群众的自主参与、合作,事故处理速度变快,拥堵发生几率下降,警力得到解放,管理效率提升。

(四)最大限度的解放事故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1、解决了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群众自己需要,或者保险理赔时被要求出具认定书的难题。以前交警往往因为自己没有到现场,或者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认定书而拒绝出具认定书,即使事后报案,也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为了方便群众,我省快处办法灵活运用“事后报案”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24小时内到快处中心要求交警出具认定书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协议书等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彻底解决了部分保险公司不认可自行协商协议书,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2、解决了撤离现场后,一方当事人恶意逃避的难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快速处理机构,经交警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导致事故无法处理的,案件移交至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事 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

3、针对疑难复杂或不利于履行赔偿等情况,要求交警主动进行风险提示。

《办法》第十三条对于无保险、外的车辆、租借车辆或者损失较大,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严重分歧等不利于履行赔偿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或申请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快速处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这项规定,是运用民警的专业知识和处理经验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诉讼保全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就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五)严格规定处理时间,真正高效、便民

《办法》第六条规定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后,需要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在1小时之内审查相关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办法》第七条对有争议的事故,交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设定一个时间差异(1小时、1个工作日),一是因为有争议的事故,交警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查证据,分析原因,严格依法公正定责。二是鼓励群众采取时间短的方式解决事故 争议,即自行协商。

(六)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快速处理

1、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书(确认单)。第九条 对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

还包括110、122指挥中心监控发现后,通过电话主导引导,引导内容包括:事故是否符合快速处理、如何进行事故现场照相、怎样设置安全警示防护区域保护自身安全、如何撤离事故现场、快速处理中心的地址电话等。

2、对符合快处条件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计分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

3、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罚则。

第十一条 对应该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罚款200元,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七)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准确定责

《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交通警察在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此规定明确了“定责”适用“过错原则”而不是“模糊定责”。模糊定责由于不分责任大小,有责就是同等责任或 全部责任,损失自担或者一方承担,只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对于金额较大的財损事故,超过交强险额的,如果不分过错大小,随意套用“模糊定责”,可能显失公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被群众认为稀泥抹光墙,降低交警的执法威信。所以办法明确规定必须使用过错原则,依法公正定责。

《办法》第十条 严禁扣车、扣证;严禁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修理厂,采取车主自主选修的原则。(八)严格的监督机制

1、快处中心将省实施办法、事故快处的流程、鼓励性、禁止性条款和监督电话等公示,让群众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和维权渠道。

2、上级监督

交警总队在各地市的快处中心设立时,也有严格的要求和审批程序,同时总队通过省级媒体对社会公告,并借助微信、微博进行宣传。每半年对快处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进行考评、考核。

3、系统监督

《办法》第十五条 今后全省要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系统。一是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严格按照规定录入该系统,实行网上事故信息的查询、法律文书的制作、財损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规范化处理、日常监督和投诉处理。二是通过案件信息与保险信息共享,可以完善事故真实性审查制度,有效杜绝碰瓷和讹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事故快处工作的前景和改革方向:

针对交通事故处理人民群众最期待解决的:快速撤离、快速定责、快速理赔、快速维修和公正执法等问题。总队从去年开始决定全面建设我省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智能化、精细化工作体制。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智能化、精细化的工作机制,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指导方针,以最大限度放权给当事人,以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努力实现事故处理公正、便民、高效的三统一。

目前,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工作已经初显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快处机构职能比较单一,交警快处工作到位,而保险公司快赔缺位,完全没有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快处智能化程度低,对案件的受理、引导、接待相互脱节,当事人自己处理能力没有充分发挥;三是保险部门配合不到位;四是宣传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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