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2024-09-12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共13篇)(共13篇)

1.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篇一

农村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方案

为了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用电环境,根据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农电管理中心决定开展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为保增长、促发展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为目标,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省、市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管理监督、震慑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营造关心爱护电力设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机构

组长:王国伟

副组长:王松珍韩艳涛

成员:李保华徐涛薛亮各供电所所长

三、活动时间

2010年4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

四、宣传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3、河南省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保护输电线路通告》。

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通告》。

5、《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力设施通道专项治理的通知》。

6、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案例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常识。

五、宣传重点及方法

本次活动要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乡镇、多发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违法种植物超高树木,道路施工和建筑工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乡镇,农村的中小学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为本次宣传工作的重点。

1、针对线路发案率较高的乡镇和人群集聚区,制作图文并茂的宣传图版;利用农村集贸市场或其他人群集中地区,进行现场宣传教育;发放各种宣传单,张贴市、县两级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告等,以此来提高广大群众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震慑犯罪,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2、针对个别吊车或推土机、挖掘机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作业时,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吊臂或缆绳与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相碰、推土机撞断线杆、挖掘机挖断地下电缆等外力破坏案件的频发问题。要深入到道路施工、建筑工地、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区域,向他们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严防违规行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力争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3、针对风筝爱好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随意放飞风筝,致使线路相间放电,造成停电事故问题。要深入到风筝爱好者的集中地区,向他们宣传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随意放飞风筝对电力线路和自身安全的危害性,增强这一群体的自我约束力和保护意识。

4、针对个别中小学生无意识的随意拆卸电力设施,极易造成恶性停电事故问题。要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深入到各中小学校向家长和学生们发放“安全用的宣传单”,通过学校和家长的积极主动配合,加强中小学生们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教育,让他们即懂法又守法,从而达到即保护了电力设施安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们的自身安全。

5、针对配电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种植超高树木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要积极向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所有者和违章超高树木产权单位及个人,宣传相关法律及后果对其自身安全造成的危害性,依法尽快消除输电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种植超高树木对电力设施安全的危害。

六、工作安排和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做到周密部署,认真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各供电所充分利用流动宣传车,在活动期间在辖区内进行巡展,同时加强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沟通,将宣传资料送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争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和帮助。

3、向社会公开检举揭发拆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电话95598和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电话,对检举揭发和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协助破案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总之,我们要以农村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新格局,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电网可靠运行,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农电管理中心

二○一○年一月九日

2.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篇二

关键词:线路走廊,电力设施,杆塔,违章

电力设施安全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在用电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电力设施却屡遭侵害,吊车碰线、违章种植超高树木、建筑房屋、挖掘取土、挖掘机挖断电缆、汽车碰断电杆、盗窃电力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80%的输电设备故障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的。

1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偷盗电力设施案件问题仍较突出

近年来,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发案率比较高。特别是偷盗35 k V电杆拉线,或在通道范围内取土违章建房的发案率最高。虽然我们不定时和三电办的同志一起对重点部位进行蹲守,结果还是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5年内全市共发生外力破坏事故66起,其中因交通、施工等外力过失引起破坏事故33起,偷盗43起,其中抓获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分子9人,判刑7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1.2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给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被盗电力设施小到用户电表、大到线路铁塔,主要包括电缆、导线、变压器、铁塔、拉线、接地线、线夹和其他金属配件。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呈现团伙化的犯罪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盗窃、销赃网络或犯罪团伙,在盗窃电力设施时都是不择手段,对电力设施的损坏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损失,更会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民心、综治安全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1.3 保护区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屡禁不止

近年来,我市各乡镇政府都在下大力气招商引资,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但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或任意蛮干,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不断发生。如挖掘机挖断电缆,推土机撞倒电杆,吊臂碰触高压线等,这些外力破坏事故对电力设施的危害极大,给当地工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则是没有充分考虑对电力设施的影响,擅自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放炮、取土、堆物、打桩、开挖活动,给电力线路带来安全隐患。有的在杆塔附近挖土,造成基础埋深不够,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杆塔倾斜,甚至倒杆断线;有的因填土抬高基面,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对过往行人车辆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1.4 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压力较大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困难,新建变电站、线路工程在用地、拆迁和砍伐线路通道上的树木障碍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难度很大,阻挠施工等情况经常出现。几年来,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常有发现,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规划时,没有将电力线路通道一并考虑,导致管理上的缺位。

2 应对措施

2.1 关于电力线路下建房的问题

目前,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情况时有发现。主要原因是规划部门在进行房屋规划时,没有将电力线路通道一并考虑,导致管理上的缺位。我们建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申请旧建筑或建筑物改(翻)建、扩建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所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在施工前与电力管理部门(现市经信局)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建房用地有关手续时,申请方应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审批。凡违反规定,越权划拨宅基地和批准改(扩)建原有建筑物而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市级职能部门将电力线路通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加强巡视、检查,对违章建筑、构筑物做到早发现、早劝阻,并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改的,电力管理部门、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及供电部门要联合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2.2 关于电力线路走廊问题

我们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预留、落实变电站用地、线路走廊等建设用地,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请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和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线和相关配合工作,处理好电力建设与线路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矛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

2.3 关于盗窃电力设施问题

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工作,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惩;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控制废品收购渠道,对现有的民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实行集中管理,便于工商、公安、消防等统一管理,杜绝偷盗电力设施由废品收购渠道流转的现象。

2.4 关于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的问题

针对因工程车辆等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的现状,建议由市综治办牵头,定期组织公安、城管、经信局、规划、林业、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力破坏输电线路进行综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破坏电力设施的责任人、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5 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管理。若树木对架空电力线路造成妨碍时,必须对树木进行及时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须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要求负责修剪。

2.6 加大技防、安防的投入

3.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对策及建议 篇三

古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情况实是如此。但在电力企业与偷电力设施的愚昧分子这对看似对立的关系中,偷盗者把服务于民、为民牟利的电力企业看作是阻碍他们发财的“道”。其实不然,只有电力企业才能真正让他们走上富裕的道路。但对于一些执迷不悟、屡教不改的不法分子来说,就要真正实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对策了。

电力设施是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网建设步伐也日渐加快,可是电力设施与城镇建设、民用建筑、城市改造、小区绿化等矛盾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突出。因施工作业导致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逐年递增,不法分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重大危害,严重干扰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形势下如何保护电力设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笔者结合现实情形,浅谈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棘手现状

(一)高压输配电设施被盗现象严重。当前,高压输配电线路设施被盗情况时有发生,被盗电力设施的等级和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升级。从停运的不带电设施到运行的带电设施;从低压设施到高压设施;从一次盗割几十米线路发展到一次盗割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盗窃方式也由单独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由偶然作案发展到专业作案。特别是边远地区,由于供用电点多、线长、面广,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范围也较广,加之沿线乡、村管理责任不明确,设施被盗现象频繁发生,丢失后责任难以划分,盗窃者不易查处,给正常供电带来较大困难。如一些边远山区,但当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供电时,若不及时修复,沿线群众就很容易受利益驱动发生设施盗窃情况,并且涉及群众较多,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农电设施被盗情况日益突出。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管理。一些不法分子就把电力设施看作国家赐给的一块“大肥肉”,肆意盗窃,甚至前边线路设施施工刚刚结束,后边即被盗走。他们盗窃城区街线、巷线和农村变压器,造成居民住宅楼和村庄停电,甚至造成多个村庄同时停电。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输配电线路下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高压线下常常见到一些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树木,线路在树梢间穿隙而过,有的樹木高度甚至已经超越了导线,如遇雨雪天气,势必危及线路和人身安全。部分县、乡职能部门和村委会擅自批准在线路下建房、植树,建沙厂、石料厂、修道路等,在配变设施下设经商摊位。再者,通讯线、广播电视线与电力线缠绕现象也随处可见,如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将后患无穷。

(四)工程施工环境令人担忧。在一些工程施工地,周边群众受不良风气影响,容易产生“靠山吃山,靠站吃站”心理,致使一些人以企业占用其土地等为理由,要求电力企业给予各种“补偿”,达不到目的就寻衅滋事。另外,电力建设施工受阻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地有的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提出各种离奇苛刻的条件和要求,若达不到其要求就阻止施工,工期因此也往往得不到保证。

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

一直以来,电力企业在对上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上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广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清理和整治,力争依法预防和解决,但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分农牧民群众小农意识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政府和电力企业也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教育,但仍有部分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认识不足,更不顾及危害电力设施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部分群众实施不法行为时只顾个人利益和自家利益,而忽略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视电力设施为自己的“露天银行”,非法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活动,有法不依,使得此类案件不断发生。

(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破案率不高。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保护起来难度较大,且人防、技防等防范措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盗窃分子属沿线群众,涉及面广,给查处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当前盗窃分子的作案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越来越先进,造成调查取证难,破案难。另外,电力设备被盗窃破坏案件多属流窜人员作案,销赃点相对分散,犯罪分子盗窃、冶炼、运输、销赃形成“一条龙”。加之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这些都使得案件破案率较低,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三)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财现象仍得不到有效禁止。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有些单位或个人仍然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使得犯罪分子有“销路”,盗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四)电力执法职能不明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政企职能分开后,原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有关政府部门,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仍需要电力企业来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增大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

(五)技术防范措施不足。目前,各供电企业采用防盗螺丝在防止塔材被盗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导线特别是低压电线被盗仍然防不胜防,变压器的技防措施也不够先进。

三、新形势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刊、墙报、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针对当前供电形势日益紧张的形势,做好对安全可靠供电重要性的宣传,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努力协调好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加大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通过公安、发改、经贸、建设、安监、国土等各部门的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共同清理、依法取缔各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实际性地、不定期地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座谈会、分析会等,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在土地使用、房屋报建等方面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防范。

(三)突出重要部位,积极做好对破坏电力设施防范工作。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努力提高防范能力。在人防方面,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成立护线队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范围、定设备,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电力设施的超高树木坚决要砍,房屋能拆一定要拆,不能拆的要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要坚决拆除,派发隐患通知书一定要用户签收,不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四)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制定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基金项目和标准。保证有偿护线、技防投资、宣传教育、破案举报奖励、电力设施保护等资金的开支。严格规范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五金加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持续运行。

4.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篇四

“*电服务进万家”工程是***电力(集团)公司结合当前供电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升全公司系统的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叫响***电力(集团)公司品牌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本文转载自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紧密围

绕公司确定的改革发展目标,认真总结优质服务工作经验与不足,深刻认识强化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意识的重要意义,形成全员服务局面,建立享受工作、保证完成任务、追求卓越的企业理念,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制度、统一的标准、崭新的形象,向客户真诚提供无微不至的优质服务,积极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企业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氛围。该项活动自8月份启动以来,受到了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积极响应。为了全面推进我局“蒙电服务进万家”工程的深入开展,同时也为了提高全社会共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意识,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巴彦淖尔电业局“蒙电服务进万家工程”活动暨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启动仪式。今天前来参加我们启动仪式的领导有***电力(集团)公司,以及***电力新闻中心、***日报社、***电视台等媒体的记者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欢迎。

首先请**局长讲话并宣布我局“*电服务进万家工程”活动暨电力设施宣传活动正式启动。

下面请***副局长宣读《***电业局局“*电服务进万家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请***副局长宣读《***电业局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接下来请客户服务中心代表宣读《***电业局关于成立“蒙电光明行动队”的决定》,并做表态发言。

下面举行“**电力青年志愿者”授旗仪式。请“青年志愿者”整队上场,请局总工程师**为“河套电力青年志愿者”授旗。并请青年志愿者派代表作表态发言。

5.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篇五

施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2011年度《库尔勒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促进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全面推动我市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创建活动的开展,确保辖区电网运行安全,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根据库尔勒市综治委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工作责任书精神,现就佳鑫社区2011年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指导,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各项措施落在实处。着力开展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街道(社区)活动,确保街道辖区电网安全运行,为库尔勒市国民经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生活用电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力生产建设环境。

二、工作目标

1、不发生因破坏引起的10KV及以上线路和在建线路因人为外力破坏引起的跳闸、倒杆倒塔或大面积停电的案(事)件。

2、不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电能、冲击35KV及以上变 1

电站或电力要害部位、非法阻碍电力建设、哄抢电力物资的案(事)件。

3、不出现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隐患或各类障碍,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各类障碍清除率达100%。

4、10KV及以上电力设施发案率控制在每年一百公里两起以内。重特大案(事)件发一起破一起;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分别达到70%、60%以上。

三、工作任务

1、辖区内的电网运行线路不发生人为倒杆、倒塔或严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大面积停电和电网解列事故及案件。

2、各社区、各单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3、加强对本社区、本单位内电力设施防盗、防破坏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冲击电力企业和哄抢电力器材、阻碍电力施工等案(事)件发生。

4、积极开展废品收购站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按规定设点、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买卖电力设备问题的发生。

5、保护电力设施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树障、违章建筑等问题能及时协调解决。

6、继续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列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之中,对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严重破坏电力设施案(事)件,对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

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7、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惩机制,积极开展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社区、单位活动。健全群众护线组织,严格落实护线责任,组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护线工作。促进各单位把保护电力设施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纳入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当中,并取得积极的成效。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萨依巴格街道辖区保护电力设施的组织领导,成立街道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闫冬林兼任组长,还有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五、工作措施

一是各单位在街道护电办的组织协调下,成立护线队,加强电力线路的巡查守护工作,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工作范畴,与集中整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遇到电力设施及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是高度重视电力生产及运行企业的安全防范水平,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的防范工作,稳步推进技防建设,督促电力企业部门加大对电力设施安全的投入,落实“三防”工作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整体防范能力。

三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各类宣传学习活动,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人人都有责任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各社区及单位对发生或发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电力设施案件及不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准确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五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工作中,对年度内开展保护电力设施责任不落实或发生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案的责任单位及人员,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对及时报告险情和重大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或单位,或提对破获案件提供重大信息的有功人员,街道护电办报市领导小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佳鑫社区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

6.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篇六

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方案

一、会议时间、地点:2013年7月24日下午(星期三),黄山市电保办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内容:通报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联络员会议精神和上半年工作情况;通报上半年电力设施运行及隐患情况;座谈讨论电力设施综治考核方案、座谈讨论与园林局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部署2013年下半年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会议参加人员:市综治办、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政处、市电保办负责人各1名。

四、主要议程:

1、通报编办对市电保办批复(市经信委)

2、通报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情况和上半年省对黄山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检查情况(市电保办);

3、通报我市电力设施运行及隐患情况(市供电公司);

4、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市经信委)

5、座谈讨论对区县电力设施保护综治考核方案、与园林局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防外力破坏的一些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方向、屯溪地区部分线路下新建苗圃情况(市电保办负责人);

7.农村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及对策 篇七

近年来,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不但呈上升趋势, 而且电力设施遭破坏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虽然电力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1)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猖獗, 由此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且社会后果严重。

(2)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已严重影响线路运行安全。一是野蛮施工、汽车撞杆、异物挂线、攀登铁塔等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频发, 由此引起的电网故障和停电事故大幅度上升, 严重影响到安全供电和社会稳定。二是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的超高树木和违章建筑隐患突出, 由此引起的电网跳闸和人身伤亡事故屡有发生, 给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3) 无理围堵、冲击重点输变电工程的群体治安事件时有发生, 导致电力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

(4) 弱电线路搭建电力线路问题。电信电缆线、广播电视闭路线、居民电话线等弱电线路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自己方便, 擅自将自己的线路搭建在电力线杆上, 这种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做法, 给电力企业和搭建者以及社会人群的设备、财产、人身埋下了不安全隐患和日后纠纷的种子。

2 电力设施保护难的原因

电力设施保护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机制问题, 也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电力设施点多、面广, 管理困难。

(2) 打击处理不力。电力企业受到职权和条件所限, 面对大量的涉电违法案件和事件, 无权处理, 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土地、城建等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以及对涉电犯罪案件的认识程度不同, 未能形成全员防护意识, 造成监管不力, 处罚薄弱。地方公安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 很难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一般电力设施案件处理都不能形成专案, 有的案件侦破后, 法院判决力度也较小, 大部分按盗窃处理, 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严厉的惩处。

(3) 国家法律法规有缺陷。国家虽然颁布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但在工作实践中, 明显暴露出与相关法在衔接上不够紧密。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 条款不够详尽, 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在比照《刑法》相关条款时, 对间接损失、危害、影响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案、量刑和证据采信、犯罪界定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 操作性不强, 使许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进不了司法程序, 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起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4) 工作机制不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还没有完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共识, 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健全。电力设施因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在外等特点, 决定了它与社会各方面都有产生矛盾和纠纷的可能性。由于各利益主体只从各自的利益出发, 不考虑其他设施的安全, 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 导致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

(5) 销赃渠道整治不力。清理整顿非法收购站点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职责, 电力企业没有能力单独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电力设施主要是铜、铝、铁金属构成的, 容易变卖或再利用, 而畅通的销赃渠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犯罪分子与非法收购站点、非法小冶炼厂相互勾结, 盗、运、销一条龙。由于一些地区废品收购、冶炼、加工摊点管理不严, 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盗窃破坏收购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 也增加了破案难度。

(6) 内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首先是技术防范措施不完善, 特别是对于高压线路、杆塔、农村配电设施, 较少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其次是管理措施乏力, 注重形式, 轻视效果, 没有把可采取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7) 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灵活多样、长期渗透的效果, 部分群众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认识淡薄, 认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从全国来看, 近年来已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相当一部分盗窃者竟然是中小学生, 还有的盗窃分子为了盖房、焊门等一点蝇头小利, 把罪恶之手伸向电力设施。

3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的对策

(1) 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作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是地方政府的非常设机构, 但其办事机构设在电力企业。因此电力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争取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 并发挥其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基础上, 建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公安、工商、林业、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线下隐患整治治理机制。将重大线下隐患整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范畴, 使各种重大线下隐患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整治, 保障电力通道畅通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建立整治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站 (点) 的合作机制。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定期地对各种废旧金属流通环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净化电力设施周边治安环境, 堵塞收赃、销赃渠道。建立突发治安案 (事) 件应急处置机制。企业要强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合作互动关系, 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种阻拦电网建设施工和干扰、破坏电力生产秩序的群体治安案 (事) 件, 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涉电案件破案机制。依照工作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建立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破案关系。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加大对各级政府的考核, 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负责, 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 企业依法保护, 群众参与监督, 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2) 不断完善警企联合办案机制。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 请他们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一些不法分子偷盗城网、农网配电变压器和架空导线及塔材案件, 电力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争取尽早尽快破案。尤其是通过打团伙、破大案, 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将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有效的作用。同时, 要继续发扬和完善各属地公安机关对电力企业派驻民警机制, 发挥公安民警的重要作用。

(3) 确保人防、技防、物防相互协调。从提高员工的责任心着手, 加强巡线措施, 增加巡线次数, 提高巡线质量, 避免因巡视不到位, 不能及时发现一些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象, 导致线路接地跳闸。要加强基础管理, 备用线路最好采取热备用方式, 废弃线路一定要及时拆除。积极引用防盗新技术, 如在杆塔、拉线上安装防盗螺帽, 在变电站安装红外线防盗报警器监控器等, 使盗窃分子无机可乘。

(4) 加强护线员队伍的管理。首先, 要充分调动企业保卫人员、专业护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形成护线队伍的核心力量。其次, 建立完善的群众护线员队伍, 明确义务和职责, 进行必要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 采取付酬和有功奖励等激励措施, 让他们真正发挥必要的作用。再次, 将农电员工纳入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农电员工遍布各个乡村, 身处电网的较近区域, 地域环境比较熟悉, 电力知识相对丰富, 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电力企业可采取考核和激励手段, 提高农电员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识和责任。

(5) 积极推动地方电力立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目前, 全国不少省市都出台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对保护地方电力设施维护一方平安起到了积极作用。《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早已不适应时代的需求, 且效力等级较低, 天津市已出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奠定立法基础。很多省市如上海、江苏、陕西等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已经建立并运行, 相对于电力企业来说, 这种机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强劲更有利。

(6) 不断深化宣传效果。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要不断探究宣传形式, 丰富宣传内容,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部分企业采取的宣传式势还是比较单一, 不外乎是张贴通告、刷写标语、散发传单等, 很难收到效果。其实, 宣传形式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 如制作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片、典型案例专题片, 利用电视台广泛宣传;制作电力设施保护手册, 向在校学生发放;还可制作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年历通过营业窗口向电力客户发放, 或通过群发手机短信方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

4 结束语

8.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篇八

电力设施,担负着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野外的特点。近年来,电力设施屡遭破坏,致使线路事故跳闸的事件常有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是电力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电力设施保护亟待全社会关注,随着市场铜价格的一路攀升,在强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的犯罪份子,把目标瞄准了电力设备,造成电力设施频频被盗,多年来,因违章建筑、违章取土、违章采石、违章垂钩、肇事撞击损害杆塔、高楼抛物、气球广告碰撞电线造成停电事故时有发生等外力破坏造成的等等,给国家和电力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要保证电网的安全和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转,除专项打击外,还需要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一是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大电力设施基本常识的宣传,加大对电力设施盗窃、破坏所带来的危害的宣传。另一方面又要加大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二是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制定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落实宣传,群众护线、技术防范、奖励与惩罚等工作。形成一个电力设施的保护网络。电力企业、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实行专业护线与群众护线相结合,切实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三是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力度。大力侦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和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破坏和盗窃案件中,对于造成损失的认定不应只认定其直接经济损失,应适当考虑其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加大打击的力度。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严惩此类犯罪分子,杀一儆百,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四是要堵住被盗电力设施的销售渠道。电力企业、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开展清理整顿特种行业的专项斗争,严厉查处、取缔非法收购点,净化社会环境,为电网的安全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供电企业是无围墙工厂,电力线路是工农业生产的生命线,电力设施被盗,受害的不只是供电企业。全社会都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群防群治,齐心协力,斩断伸向电力设施的“黑手”。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几点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灵活多样、长期渗透的缺点,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进乡村播放教育电影,给中小学生发放教育书籍、利用小区张贴栏张贴典型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电力设施保护活动进工厂、进

社区、进乡村、进学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保电氛围。

(二)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有关违法情况,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经常开展一些活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联合当地政府开展违章建筑清障活动,联合林业防火部门开展防山火活动等。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防范处理措施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不断创新防范方式,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强调“以人为本”,加强线路运行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提高巡线的到位率、准确率和处置率。

(1)打击电力设施盗窃行为一方面要堵住销赃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电力设施给予打击,并定期实行暗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要采取防盗技术防盗措施(提高防盗螺栓的安装范围),对重点区段线路及时改装、加装防盗设施,提高线路本身的技防水平。

(2)对一些重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施工情况,采取建立危险点监测档案跟踪处理办法,及时掌控第一手资料,对危险情况要及时与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并上报有关行政部门。

(3)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

(4)对于线杆上搭建的弱电线路,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依法责令违章搭建者予以拆除,以法律、条例为准绳,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或协商解决或提请强制拆除。

(5)针对山火、焚烧农作物秸秆、垂钩、鸟害等电力设施破坏行为,在特殊季节,实行穿梭巡查,专人守候工作方法,对特殊地段,实现定点定人,建立完善在线监控手段,随时监控异常情况。落实防鸟害事故的措施,采取安装防鸟刺、驱鸟器、涂刷防鸟生物涂料等措施,防止鸟害事故的发生。

(四)变“自愿义务保护”为“有偿服务”。

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裸露野外的特点决定着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一是增强群众护线工的护线积极性。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

9.浅谈电力设施保护 篇九

一、引言

宿松县位于长江中下游的北岸,是皖西南边陲重镇,在皖、鄂、赣三省的结合部,境内有±800千伏复奉线、±500千伏向上线、220千伏石黎4869线、110千伏黎坝513线、110千伏黎宿Ⅰ514线、110千伏黎宿Ⅱ515线、110千伏黎东518线、110千伏黎孚线及35千伏和10千伏等电压等级的众多输配电线路纵横交错,总计1050公里。这些输配电线路担负着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保护好它们是电网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的必要条件,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二、一些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植树和作业等现象屡禁不止。

三、组织体系不完善,政府各部门与供电公司之间缺少沟通、交流、配合和协调,对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施工和植树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四、大风、山洪、冰雪等恶劣气侯和鸟害情况增多,对电力设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那么应怎样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呢?作者结合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历和宿松县实际情况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三、几点看法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实行公司化体制改革后,原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到经信委,经信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的职责,供电公司纯属企业。目前县级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无行政执法能力,导致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有效解决,安全隐患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发生爆炸。因此,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成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对于供电公司来说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宿松县政府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较为重视,早在1993年就成立了“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全县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2006年成立了“县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对全县92处违章建筑进行了彻底整治。同年成立“1+1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网”,聘请乡镇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为义务监督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2009年12月成立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宿松县电力设施保护组织体系的完善,推进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

因此,供电公司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要加强向县政府和经信委的工作汇报,与政府各部门保持常态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系机制,充分发挥组织体系的作用,成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依法行政执法,齐心协力,共同保护好电力设施,创造和谐美好的家园。

(二)强化供电公司内部管理,夯实工作基础

当前多数县级供电公司内部的组织系统基本建立,有领导分管,但组织系统发挥的作用小、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责任分工不明确不具体、具体措施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宽松”。

宿松供电公司近几年在公司领导正确领导下,通过一系列措施,严格内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多次获得省市公司和县政府的年度表彰。具体做法有:

1、公司早在1993年就成立了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随着安全工作的不断重视,专门成立了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建立网络、组织宣传、召开会议、总结和表彰、考核和兑现、签订责任书。积极主动建立与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和处理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和违法施工等安全隐患。供电所是护线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所长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辖区内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违章施工、违法建筑的用电管理。护线员主要负责线路区段的巡视工作,及时汇报隐患和工作开展情况。在自然灾害、秸秆收割、清明、奥运会、世博会和重要节日期间,还要开展特殊区段的特殊巡视,必要时进行蹲守。安保部和各供电所积极协助上级公司线路运行管理单位的维护、检修、事故抢修、故障巡视及协调等工作。

3、在新建、扩建、改建电力线路的工程建设中,生产、安保等部门在线路规划设计初期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其中,杜绝和避免新安全隐患的出现,使电力设施保护得到超前防范。

4、在电网规划、设计初期加强了与县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把线路规划建设纳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范畴,融入宿松县地理信息图,避免在审批项目时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因此,供电公司内部应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安保、生产、营销等部门主任和供电所长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健全,措施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思想统一,实现齐抓共管,夯实企业内部工作基础十分必要。

(三)依法划定保护区,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随着城镇、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保护区内开发建设、农村百姓在自留地建造房屋、大型机械在线路下违章施工作业的情况日益增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等国家政策的实施,政府部门在执行时未充分考虑保护区的范围,导致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逐日增多,给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宿松县违章建房现象十分严重,截止2009年违章建房户共计318户,形成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百姓在自留地随意建造房屋,二是乡镇政府在土地规划、承包时未充分考虑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宿松县曾经发生两起在电力线路下违章建房而引发的触电事故,宿松供电公司在此之前很好的履行了职责,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进行了现场安全宣传,对违章行为进行了制止,上报了政府部门、县安委会和安监局。尽管如此,县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判决时由于同情弱者等因素,公司或多或少承担部分责任,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2009年宿松县实行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山林划分到个人,政策30年不变,这也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2009年12月宿松县政府印发《关于农村新建房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履行审批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规划、种植、建设和土地审批时须征求县经信委意见,并办理《电力设施安全审批表》手续,同时向全县印发《关于依法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的通知》文件。

因此,政府部门应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个人在保护区附近规划、种植和建设时履行审批手续很有必要。

(四)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探索宣传新形式

在农村,年轻人基本都外出务工挣钱,留下的基本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安全用电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都很差,如何开展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使宣传工作深入民心,供电部门除了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外,还应结合地区特点,探索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新形式。

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构筑电力设施保护第一道安全防线。宿松供电公司非常注重人性化的提醒,2009年投入“两措”资金16万元专门用于订购安全警示标志。在杆塔、变台、鱼塘等醒目位置安装悬挂“有电危险”、“禁止垂钓”、“禁止建筑”等安全警示标志。在线路途经集镇或人口密集区域,在杆塔或线路通道相关位置安装或竖立电力线路保护区告知牌。

宿松供电公司近几年加强了安全宣传活动的开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仅2009年就投入资金10万余元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例如在清明节和小麦油菜收割季节,为防止山林火灾引发输电线路跳闸事故,采取县电视台飘字敬告方式进行宣传;向电力线路沿线群众赠送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扑克牌、挂历、围裙、T恤衫、雨伞等礼品;走进中小学校,向学生赠送宣传作业本、画册、年画和进入课堂讲解保护电力设施相关知识;组织放映《电力设施保护专题片》和精彩的露天电影;实地拍摄制作宿松县《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片》,在县电视台循环播放或制成光碟赠送给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县主要公路两边民房上制作墙体广告并公布举报奖励电话;在树障严重或清障难度大的区域,公司与乡镇政府在社区立碑共建“树线和谐示范点”和“企民共建和谐林”等形象工程,重点解决“树线”矛盾,以达宣传和整治的目的。

因此,供电公司应积极探索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新颖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新形式,最大限度的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

(五)采取措施,防止鸟类危害电力线路 随着环境、气候和季节的变化,鸟类大量聚集在长江中下游一带,随之对电力线路的危害逐渐增多起来,线路跳闸故障时有发生。

宿松供电公司线路工区管理人员和各供电所就地护线管理人员凭着多年对鸟害情况的观察、研究、分析,掌握了鸟类的生活习性,总结了鸟害故障原因有四,一是大量鸟类栖息在导线上,稍有惊动便集体起飞,引起导线舞动造成相间短路。2008年9月间在宿松县程岭乡与五里乡结合部,连续几天的同一时间段,35kV程许线都发生速断跳闸,通过巡线、分析和蹲点守候发现,该线路边有一大桔园,吸引了许多斑鸠停留在导线上,使线路发生速断跳闸;二是鸟巢过大过长,其中某些导电材料与导线短接,造成接地。这种大鸟巢在宿松县五里乡境内110kV黎坝513线的杆塔上多次出现过,通过就地护线员巡视发现,专业运行管理人员的及时处理,都避免了跳闸事故的发生;三是鸟粪落在绝缘子表面,在空气湿度大的情况下造成污闪放电;四是因鸟粪造成导线瞬间接地。

通过总结,输电线路防鸟害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安装驱鸟器、超声波、隔离挡板和鸟刺等设施;二是改变导线排列或增加绝缘子串等技术方式,增大导线间的距离;三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同时,供电企业应充分发挥、调动员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重金奖励发明创造防鸟害装置的员工。

(六)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2005年,犯罪分子先后在宿松县10多个乡镇,盗窃农用提水站抗旱排涝的变压器34台,引起全省极大关注。宿松县公安局专门成立专案组,广泛发动群众,深入细致走访,历时一年多,将犯罪分子一举抓获。案件的破获,有力的打击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高发势头,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敲山镇虎的作用,使我县电力设施保护不断得到加强。

随着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破案和打击力度的加强,宿松供电公司与县公安局的密切配合,在2006年-2009年间农网电力设施被盗情况明显减少,从下表中可以看出,2009年宿松县未发生一起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

因此,应在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信委、公安局、工商局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加强紧密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收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束语

10.公共地役权与电力设施保护 篇十

1 电力线路走廊因权属不明引发纠纷

电力网络特别是农村电网, 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 管理起来难免繁复, 与“围墙之内”的变电、配电设施不同, 输电走廊的保护问题不可能凭借“一把锁”“一堵墙”来解决。虽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确定了电力线路保护区制度, 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重用土地的, 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但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和时效性使得补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十分有限, 当侵权事件发生时, 电力企业维权总会因为权利性质不明产生困惑, 纠纷解决效率低、成本高。现在电网线路建设出于简化程序的考虑, 大多不采用土地征用的方式, 而是通过给予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获得土地建设权。在这种情况下, 电力企业实际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也没有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地役权协议, 只通过补偿协议这种债的方式要在他人土地上建设相对永久性的电力设施, 这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存在隐患的。总的来说,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线路走廊权属不明, 线路保护区制度没有牢固的法理支撑, 使得条法保护流于形式。囿于此, 在物权法中设立“公共地役权”制度, 有利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问题,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避免因权责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2 公共地役权在中国的立法现状

2007年新《物权法》颁布实施,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法律上与之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目的是调节行使相邻不动产物权时的冲突, 让权利人互为便利, 当相邻权不能满足人们行使不动产权能的需要时, 可以通过约定方式设定地役权。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最低程度的限制, 而地役权对不动产的限制依约而定, 且一般为有偿。虽然“地役权”在新《物权法》中有所规定, 但这里的“地役权”实际只包含了“私人地役权”的内容。所谓“公共地役权”是相对于“私人”而言, 指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容忍某种非利益或负担, 使国家、公众或公共事业部门取得一种要求属地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利, 实际上是介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之间的一种权利, 有些国家将这种情况视为相邻关系的特例, 称之为“公共地役权”。电力企业铺设电力线缆或架设输电线路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通过普通地役权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之便利, 谈判成本过高, 虽然当前《物权法》对公共地役权没有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的规定体现的就是公共地役权的内容。

3 对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分析和立法建议

在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土地价值愈来愈举足轻重的情况下, 设立公共地役权能够有效化解电力、石油、天然气、通信等行业工程建设中的土地使用矛盾。特别在电力企业中, 土地建设所引发的问题已十分明显, 除了会增加线路巡维成本, 还可能进一步影响变电、输电设施的工程进度。在学界和实务界集体发声的情况下, 新《物权法》中仍没有看到公共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囿于此, 当下要解决线路走廊与地表权利人的关系首先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地役权概念的外延, 在立法时机成熟后通过修改《物权法》将公共地役权制度正式纳入法律范畴, 为电力企业解决土地使用问题创设新的权源。

(1) 公共地役权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 为区别于“私人地役权”, 在公共地役权中把握好“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共利益”是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中都很重要的一个概念, 但囿于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也成为一个很难具象的哲学范畴。从实践角度来看, 公共地役权立法建议主要针对的是电力这样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 这种企业的特征是除了追求经济效益外, 还必须考虑社会效益, 因其所处的产业和地位对国计民生具有保障作用。鉴于此, 立法时不妨在地役权项下, 采用概括罗列的方式对公共地役权加以规定, 如“对电力、石油、天然气、通信等公共工程建设用地,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通行便利的义务, 具体要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

(2) 公共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采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对土地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别是为公共建设而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服役时间长、服役要求严格, 因此, 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负担了该项义务, 不仅会给受让人带来重大损失, 还会给企业今后利用土地带来隐患。当前的《物权法》之所以对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是考虑到在地区差异下我国的登记制度尚不完善, 尤其在中国农村这样典型的熟人社会, 实际上有80%~90%的地役权都未进行登记。而公共地役权一般是与大型企业签署, 流程相对规范、文书详细, 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 由于公共地役权是站在公利的角度要求土地权利人负担地役义务, 谈判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相对强势的一方, 通过登记生效主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也降低了企业在日后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法律风险。

1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汇报材料 篇十一

大家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的任务,历年来都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团堡镇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成效显著。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专项行动和宣传教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了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下面我就2011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2011年电力设施保护回顾。

(一)主要成绩

1、建立健全三级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护的体系。电力设施的安全,事关社会发展和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团堡镇党委、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对村实行“一票否决”。按年初与57村签订《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书》,经常性检查督办,在责任书中确定了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定补干部为责任人的管理体系,实行镇包片、村包段、户包杆的连环责任,切实做到了组织、人员、责任、制度,措施五落实。一年来按照供电所技术指导,部门具体实施的原则,对团堡镇管辖范围内的10KV及以

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进行了清理,砍伐电力线路下的树木共7540棵,整改房障共5处,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为“零”。确保了全镇人民的正常生产活用电。

2、强化宣传,切实增强了全民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电力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的利益密切相连,电力设施保护最具广泛性和群众性,只有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深入持久的搞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才能保障电力设施的健全为营造良好的全社会关注电力安全的意识,而如今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的普及,家里老人和孩子用电常识的缺乏,隐藏着不少安全用电隐患。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用电意识,有效预防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一是团堡镇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利用镇电视广播和标语、宣传车等形式,送法律、法规进校园、进村组,广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既掌握安全用电的技能,对破坏电力设施所造成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一年来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张贴了电力设施保护公告150份,悬挂标志牌、警示牌共120块,通过宣传,人民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明显提高,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能力逐渐提高,供电所均接到群众打来的有关电力设备、线路隐患的电话,扩大了安全生产管理面,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二是联合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积极学习宣贯2011年新《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充分利用团堡镇赶集的日子,搭建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2幅,发放《条例》宣传资料500份,供电所职工还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细致地的讲解,提供

法律咨询,并现场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以使广大市民了解刚刚开始实施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内容,增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意识。同时还出动了宣传车1台,在团堡、箐口、长庆等集镇广泛深入宣传《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切实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送到村、组。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电力法律法规及安全用电知识的高度认识和深入了解,切实增强全民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自觉性,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3、建立和完善公安、土管、林业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团堡镇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了协作配合的作用,土管所在农村建房审批程序上,严格按照“先批后建”原则,由电力公司现场选址和勘察定界,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批准建房,特殊情况必须得到电力部门许可后发放建房许可证,从源头堵住线下建房的安全隐患;林业部门对已形成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从政策上支持电力通道树障砍伐到位;公安派出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实施群防群治。

二、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2011来,团堡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电网发展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适应电力设施保护的需要。二是相关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联动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难以到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三是部分边远地区法制环境不完善,盗窃电力设施的团伙犯罪猖獗。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多,施工组织不严密,野蛮施工,吊车碰线、车辆撞杆、挖断电缆等事件频繁发生。五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私拉乱接、违章施工、线下种树,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或漫天要价,或无理阻挠,甚至进行围攻、非法扣留,执法部门处理的难度很大。六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开山放炮、放风筝、钓鱼等现象屡有发生。

三、2012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打算。

(一)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四落实”。一是及时调整充实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到组织领导。二是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到位,做到责任落实。三是制定切实有效的经济防范管理措施,推进“平安电网”的创建工作,做到措施落实。四是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做到考核落实。

(二)深化“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完善“三包”管理责任制和“三级综合治理网络和三方预警联动机制”。全面落实“三包”管理责任制,有效建立起“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长效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建立起群众护线运转机制,实行义务护线和

有奖护线相结合。坚持不懈抓好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及时发现隐患,主动举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破案,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真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是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电力规划,凡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两侧兴建建筑物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申请旧房改建、扩建时,申请要与供电所签定安全协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出具供电所的审查意见。

(四)深入开展专项斗争。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切断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

急处臵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五)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护水平。

(六)深入开展“打外破、防外损、清障碍”专项行动,按照电力通道清理的标准,对所管辖内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的树木进行清理,对建筑特、构筑物及爆破、打石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登记、清理的统计,依照法律法规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做好整改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12.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篇十二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 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 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 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 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13.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方案 篇十三

如同人类生存需要阳光、空气和水, 如今人们生活也越来越依赖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人们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高, 电必须通过相关供电设施才能送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而许多人并不清楚, 每年供电设施遭到破坏的数量绝非小数, 由此所引发的供电事故也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顽疾, 已成为阻碍电力生产、经营的严重“路障”。

首先是野蛮施工损坏电力设施案件激增。据不完全统计, 2010年1月至12月底, 在河南省濮阳市区供电范围内, 因野蛮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遭受损坏, 引发输电线路跳闸停电事故10起, 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事故还造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突然停电, 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这些事故原因主要是施工吊车、泵车碰上高压电线, 挖掘机挖断电缆等。其次是违章建房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危害。2010年1月至12月, 濮阳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输电部、配电管理中心的输电线路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多达102处, 输电线路管理部门的巡线员当场签发《隐患通知单》98份。三是树线矛盾成为电力设施新杀手。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种植树以绿化、美化城市固然重要, 但在种树过程中, 应当考虑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四是农电设施偷盗成灾。2010年1月至12月底, 濮阳市城乡发生盗割电力线路和偷盗农村配电变压器案件共计90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多万元。电力设施保护任重道远。

无处不在的安全隐患, 层出不穷的外力破坏, 成为供电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如何更有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濮阳供电公司通过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宣传及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等活动, 着力构筑起电力设施保护可控在控长效机制。

1.1 注重联防群防, 构建涉电犯罪防范责任格局

(1) 职能部门协同。作为电网运行管理主体的濮阳供电公司, 注重通过沟通获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注重与公安机关联防协同, 注重公司内部职能部门间的通力配合,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保电宣传活动、打击阶段性涉电犯罪专项行动, 有效防范了各种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2) 界定各级责任。由于电网输变电设施点多、线长、面广, 组织和依靠市、县 (区) 、乡 (镇) 、村开展各级护线联防, 特别是重点发挥和利用县级供电企业的优势作用, 是防范和遏制各种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维护濮阳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有效措施。自2005年11月起, 濮阳供电系统《联合保护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以濮阳供电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各县 (区) 局长为成员的联合保护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力量得到充分加强。与此同时, 该公司还明确了相关职能部室, 如线路工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农电发展部、新闻中心、工程技术部等的职责。对各县区的职责权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公司统管, 县 (区) 局管面, 乡 (镇) 供电所管片, 联防护线小组管点、线的联合护线管理体系迅速形成。为确保全市统管农电工护线工作落到实处, 在管理形式上, 濮阳供电公司推行逐级签订护线责任书, 在责任书中明确规定护线工作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

(3) 稳固护线制度。濮阳供电公司联合护线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案情报告制度。各乡 (镇) 供电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要及时将案发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和补救措施报各县 (区) 局组织办公室并及时上报; (2) 调研汇报制度。濮阳公司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县 (区) 局工作情况汇报, 并不定期到各县 (区) 局、乡 (镇) 所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题调研, 协调解决护线工作中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 (3) 经验交流制度。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统管农电工护线工作交流会, 总结经验, 取长补短。发现有利于群防群治护线的新经验、新做法, 及时编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动态信息, 方便各乡 (镇) 供电所联合护线组织或护线人员相互学习借鉴, 扎实推动各项基础工作开展。

(4) 加大技防投入。濮阳供电公司针对区域电网特殊地段实际情况, 把研制高压输电线路铁塔塔材防盗、防锯、防割设施作为突破口, 收到了很好的技防效果。通过新技术应用, 采用“二涂一包”工艺, 凸显防腐尤其是防盗、锯、割的特点。其主要性能指标是, 里层采用渗透型带锈防腐胶黏剂, 使胶黏剂在铁塔塔材和拉线表面充分渗透、有机结合, 使防腐层牢固附着在铁塔塔材和拉线的表面。包裹层采用增强型胶黏剂, 该剂能与石英砂、环氧树脂、高强度黏合剂等高强度填料充分黏合, 形成硬度高、韧性好、抗冲击的保护层, 达到防碰撞、防锯割的目的。外层采用耐腐蚀、耐氧化、抗光照、抗老化性能强的涂料, 使其表面光滑、坚硬。到目前为止, 凡是经如此防护后的铁塔塔材还未发生被盗、锯、割现象。

(5) 纳入考核控制。通过构筑群防群治的防御体系,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县局领导班子业绩目标考核中, 督促各县局做到电力设施保护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促使电力设施保护预警机制做到防范工作关口前移, 提高防范工作的预见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段, 责任落实到具体护线人员, 做到输电线路“谁过境、谁管理、谁负责”, 逐步形成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标准、工作规程和监督检查机制, 努力做到电力设施安全威胁因素的可控、在控、能控。

1.2 注重奖惩分明, 构建履职尽责激励机制

濮阳供电公司十分重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护线人员报酬与奖惩相关制度和规定, 从正向激励方面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1) 给付护线报酬。由县 (区) 局负责支付各乡 (镇) 统管农电工 (兼职护线员) 的基本工资。担负市公司所辖高压输电线路看护任务的护线员, 其酬劳由市公司负担。凡被市公司聘为兼职护线员的, 每人每月给予30元劳务费作为报酬。

(2) 年终评先表彰。按照规定, 每年评选两个县 (区) 局先进单位, 每县 (区) 评选一至二个乡镇先进集体, 每县区评选5个优秀护线员进行奖励。

(3) 划清处罚范围。将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的联合保护纳入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中, 对在辖区范围内连续发生电力设施破坏案件、因塔材被盗造成倒杆事件或发生“三违”危及线路安全稳定运行重大事件的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 扣减单位班子成员年薪。充分发挥农电工点多面广的优势, 把防止所管地域内发生重大外力破坏事件作为对县局的重要考核指标, 形成共保电网安全的大环境。统管农电工由于维护工作不到位引起线路事故者, 建议所在县级供电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 设立专项基金。从2008年起, 濮阳公司设立了护电、保电专项基金30万元, 用于落实人防、联防巡逻, 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涉电犯罪。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有奖等措施, 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依据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联合制定的《濮阳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行动奖励办法》, 实行案件举报和侦破案件奖励制度。对在打击涉电专项行动中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 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抓获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 对有功人员给予3000~5000元奖励, 这些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各级人员打击涉电犯罪的工作热情。

2 保持高压态势, 形成重拳出击亮剑护电格局

(1) 坚持露头就打。对重点涉电案件, 公安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抽调精干力量, 成立专案组, 主要领导担任破案责任人, 破获了一大批涉电犯罪案件。从2007年开展打击涉电犯罪活动以来, 全市共破获涉电违法犯罪案件 (含积案) 133起, 查处团伙8个, 抓获团伙成员23人。

(2) 查堵销赃渠道。在调查摸底、案件梳理中, 公安部门排查出一批违法收购被盗电力设备的废旧物品收购站和电力设施破坏问题突出的区域, 大力开展清理取缔和整顿治理工作, 堵塞销赃渠道。2008年, 濮阳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效开展“三电”专项行动, 共取缔非法收购站点11个;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以及收购赃物的依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共对62家有问题的站点予以行政处罚, 有效切断了涉电犯罪销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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