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精选10篇)
1.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一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 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上全文转载的优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四)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七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凡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二)凡被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学技术会议论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三)在《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四)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五)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四章 成果登记、奖励
第八条 科研奖励实行申报制。教务科每年年终组织填报一次《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申请人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由教务科统一办理登记及奖励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以及在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副刊、B刊以及会议交流论文集上刊登的论文。
(二)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学会和各类报刊)组织评选的奖项,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称“核心期刊”见《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年版)》。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2.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 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 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 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 万吨-1 亿吨的,奖励基数10 万元;1-3 亿吨奖励基数20 万元(含3 亿吨);3-10 亿吨奖励基数30 万元(含10 亿吨);10 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 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对创业型人才所获奖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追回奖励,并予以责任追究。
3.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三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四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出台了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隆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的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邮寄地址:武隆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电话:023—77726661,邮箱:11484597@qq.com。
第八条 经县公安局核查属实的,由县金融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全市及我县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5.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五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
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
(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
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
(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 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第十二条 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
(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
(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
(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
(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
(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6.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第五条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
际节能量奖励 300 元 / 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 /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 60 元 / 吨标准煤。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进行备案。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备案项目情况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审核 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情况表(见附件 1);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3、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见附件 3);
4、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5)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6)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6、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7.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和上市情况进行认定,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财政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条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七条 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1);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市金融办或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
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费用补贴或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应的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8.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八
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2〕4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畜牧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巴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处、预算科、国库科
巴州财政局
2012年4月1日 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促进牧民增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53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中央支持新疆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 补奖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益牧户的补助金额,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基层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
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奖励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八十年代草原资源调查确定的可利用草原面积。
第六条
县级畜牧部门或乡(镇)政府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责任与权益。
第七条
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并已落实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地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第八条
自治区补助奖励标准暂定为:荒漠类草原和退牧还草工程区禁牧5.5元/亩?年;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年;草畜平衡区按照1.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年。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第九条 2007年度以后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轮牧饲料粮补助资金纳入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条
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在安排的补奖资金额度内,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切实做到资金不结余、不超发。上封顶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收入的两倍,下保底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封顶保底政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造成补助资金缺口的,由地(州、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畜牧部门上报补奖资金申请,内容包括: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含:实施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人工牧草留床面积和牧民户数等)、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地县财政配套安排及整合资金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本年度资金申请。申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各地(州、市)申请情况提出补奖资金安排计划,向财政部和农业部申请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的补奖资金额度,编制自治区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根据年度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州的原则,按照各地(州、市)任务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发放条件:
1、必须是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
2、必须是经畜牧部门确认已经按规定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
第十六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牧草良种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发放到牧户,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牧草良种补贴按照项目管理的,可统筹安排用于项目。
第十七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牧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可遵循牧民自愿原则,引导牧民将资金用于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上,着重支持牧民定居、人工饲草基地建设、牲畜品种改良、舍饲圈养等方面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州、市)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产、减畜不减收的目标,促进牧民持续增收。
第二十条
自治区畜牧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对各地(州、市)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并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任务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核查与管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机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积、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落实以及村级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项核算,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牲畜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各项资金之间不得调剂。第二十五条
补奖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牧民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9.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九
津保管发[2004]11号
招商引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帮助保税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保税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王富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周利、尉永久同志担任;财政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天保控股公司投资部、经济发展局、贸易市场局、物流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企业事务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发展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
第二条对为保税区介绍项目的人员给予中介奖励,奖励标准为:
1、在保税区注册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3‰予以奖励。
2、进区项目(指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并在区内购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租厂库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下同),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5.5‰予以奖励;引进进区工业项目如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6‰予以奖励。
3、此外,还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保税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注册项目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发放奖金总额的25%,其余奖金按整体资金到位比例发放。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提取奖金年限为六个月;100至200万美元的,提取年限为一年;200万美元以上的,提取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负责项目联系的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向招商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招商奖励办公室审核并报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款,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发放,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审核,专款专用。
第七条 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八条 对介绍项目的中介人,只在所介绍的项目首次注册时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申报中介奖励中,如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本人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领人领奖资格,追回款项,并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授权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10.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松江旅游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松江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沪松府„2011‟53号]等规定,依照《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沪松府办„201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小组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旅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文广局、区体育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我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评审机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旅委。
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主要扶持奖励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有良好财税信用、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相关企业。
2、组织招徕区外游客来松开展旅游、会务等活动的非在松旅游及旅游相关企业。
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1、申请单位在申报内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2、申请单位在申报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
3、申请单位在申报内发生由市旅游行政部门通报的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或发生由市旅游行政部门通报的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还未妥善解决的;
4、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及之后2年的申报资格;
5、申报单位在申报内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未满1年的。
第三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开发扶持
1、对获得市级以上引导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对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旅游项目(由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扶持,贴息的范围是企业提出申请之日上内获得的银行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承办由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举(主)办的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其活动的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国家级的给予企业20至50万元的补贴,市级的给予企业10至20万元的补贴(已获相关财政支持的旅游节庆活动除外)。对连续3年以上组织举办景区主题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其活动的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企业5至1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品牌创建奖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
已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已评定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白金五星旅游饭店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依据《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绿色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
已评定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旅游饭店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
4、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92-2007)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依据上海市《旅馆服务质量要求》(DB31/T378-2007),社会旅馆新评定为上海市社会旅馆规范服务达标单位、优质服务达标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6、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31/T299-2003)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试行)》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7、依据上海市《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DB31/T477-2010)标准,旅行社新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10万元、20万元。
8、对积极开发本区特色旅游线路(产品),参与“上海旅游名牌产品”创建的旅游相关企业,给予每条线路(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上海旅游名牌产品”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贡献奖
1、按旅游企业不同类型,围绕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接待人次、吸纳本地劳动力情况、行业荣誉等指标进行年终评选。对获得优秀单位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优秀星级饭店、大型社会旅馆、旅游景点区(点)给予5万元奖励,优秀旅行社给予2万元奖励。
2、对旅行社招徕区外成人旅游团队游览本区售票景区,年游客量达到10000(含)人次以上的,对超出部分的游客按2元/人次进行奖励。
对旅行社招徕区外旅游团队在本区酒店宾馆住宿,年游客量达1000(含)至1999人次的,给予5元/人次奖励;达2000(含)至4999人次的,给予10元/人次奖励,达5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20元/人次奖励。
以上对旅行社的奖励累计总额每家单位不超过20万元。各旅行社在申请本项奖励时,要认真填写“旅行社招徕区外旅游团队来松旅游明细表”,并附上景区团体门票购买发票、酒店宾馆住宿发票、旅行社组接团任务书及由旅游景区(点)、酒店宾馆出具的旅游团队接待统计凭证等材料,上述材料须保持一致。
3、对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引进大型会议在本区酒店宾馆举办的,单次会议消费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按会议消费额(以会议发票为准)的3%进行奖励。
以上对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的奖励累计总额每家单位不超过100万元。
各单位在申请本项奖励时(由多家单位合作引进会议的可联合申请本项奖励,但必须予以注明,避免重复申报),要认真填写“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招徕会务明细表”,并附上会务接待协议书、会务发票、会务安排计划书及由酒店宾馆出具的会务接待统计凭证等材料,上述材料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
1、对积极开发松江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经区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松江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2万元奖励;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奖励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的差额奖励。
2、对积极开发特色菜肴,培育地方特色菜系的旅游餐饮企业,其开发的产品经区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松江特色菜肴(菜系)的,给予该企业2万元奖励;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特色菜肴(菜系)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奖励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的差额奖励。
3、对积极开发具有松江特色新型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该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该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 旅游人才奖
对培养和引进松江区“优秀人才”的旅游企业,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秀人才”标准见《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
对鼓励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旅游企业,给予实际获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人数培训费的30%进行奖励。其中,对鼓励导游员参加中级、高级、特级导游或外文类导游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的旅行社,给予实际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人数培训费的100%进行奖励。
第四章 扶持奖励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各旅游相关企业均可申请相关扶持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受理旅游企业扶持奖励申请(统计区间为上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整年),并根据申报要求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登记存档,提交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各类年检资料;
5、与申请项目有关的证实性材料;
6、按规定要求上交的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所有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五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包括评审、公示、审核、落实资金等。
第十五条 扶持奖励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将在松江区政务网、松江商旅门户网站、《松江报》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按规定流程审核后落实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工作小组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扶持奖励资格;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公示无异议办理。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六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扶持奖励项目审核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在拨付资金当年年末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递交关于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获得配套资金、项目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的企业,要在资金扶持项目终了后,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应切实加强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区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对已完结的获配套资金、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审计。区监察局对扶持奖励项目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把违规行为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获得项目资金配套或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因故项目被取消、注册地迁离本区范围、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等因素出现时,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报告,经工作小组核准后收回剩余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松江区商务和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8日起实施,今后将视实施情况予以定期修订。
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审核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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