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2024-09-15

餐饮公司合伙合同(12篇)

1.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篇一

2021开公司合伙合同.【篇一】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团结守信拼搏科学

其次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询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伍_年,自_20xx_年10月26日起,至_20xx_年_10_月_25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4。1合伙人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4。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缴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慎重考虑

4。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任意请示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

5。1盈余安排,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5。2债务担当: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股份比例为据,按比例担当。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6。1入伙条件

6。1。1全体合伙人同意;

6。1。2认可本合同商定的条款;

6。1。3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6。2退伙条件

6。2。1有正值理由;

6。2。2不得在合伙经营困难时退伙;

6。2。3退伙需提前_陆个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2。4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人民币结算;

6。2。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6。3出资的转让

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7。1。张春来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7。1。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7。1。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7。1。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7。1。4支付合伙债务。;

7。1。5其他。

7。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7。2。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7。2。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状况的报告。;

7。2。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状况。;

7。2。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8。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组织,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8。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8。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同行业的合伙。

8。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8。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9。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9。1。1合伙期届满。;

9。1。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9。1。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9。1。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9。1。5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

9。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9。2。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加清算。;

9。2。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安排剩余财产的挨次进行。固定资产和不行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加安排。;

9。2。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担当。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进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商量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地点

【篇二】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任意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安排与债务担当

1。盈余安排: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2。债务担当: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担当。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值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_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状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状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第九条合伙营业的连续

1。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连续经营。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挨次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安排。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分,依本协议第五条其次款的方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全都,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次排开)

签约地点:

年月日

2.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篇二

没有同盟军的创业者很可悲

刚开始我们这个人不知道是谁,这个人显然是一个奋斗者。如果你能找到马云做合伙人,那是非常幸运的。我认为,创业第一件事是要找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比你的商业方向更加重要。这一点,一般人理解不了。

我在多年的工作、创业、投资的过程中遇到过无穷无尽的经验智慧。我们投了一个公司,它是一个电商,创始人是做互联网的。它的联合创始人做供应链,做下游的。这种结合应该是50、50的股份,60、40的股份,70、30的股份,最差也应该是75、25或者80、20。到这家企业破产以后,我才知道那个联合创始人才拿了1个点的股份,这不是合伙人,只是伙计、打工的。所谓的合伙人,是你在股权上跟他分享,在荣誉上跟他分享。在创业的长征路上,他就会跟你不离不弃,一路走过去。

我们回头来看失败的企业,绝大部分都有共同的特点,或者是做得非常艰难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因素,就是他们的创始人里只有一个老大,没有老二、老三,没有占两位数的合伙人。这是非常惨痛的教训,几乎不用论证。有一次我接待了一位女士,我对她的产品非常喜欢,认为她的发展方向也很好。但是,她是公司100%的股东。我问她,你为什么没有一个合伙人?她说不需要。我就坦白地告诉她说我绝不会投她。

为什么呢?我认为她一定成功不了,1+1=2是不能辩论的,这已经被多次反复强调证明的东西。你从出发的那一天起就没有同盟军,就没有伙伴,就没有跟你同生共死的,一起爬雪山、过草地的伙伴。这个问题非常的严重和糟糕,但是很多人意识不到这个问题。

优秀的创业者为何没有合伙人

第一个原因,没有意识,他不知道。作为投资人,作为创业导师,我觉得应该普及这个知识。一定要让人们知道创始团队,2—3个的联合团队,小米已达到百亿美元销售,成为百亿美元估值的发展最快的公司。它有7个联合创始人,后来并购了一家公司。我可以很骄傲的说这是我投资的公司,也给了他联合创始人的成功。这就是发展最快的,势头最猛的公司,合伙人最多。我也相信雷军的股份一定比我投资的所有公司的老大都少,然而它是发展最快的。从第一天起,一定要有这个意识。

第二个问题,没有胸怀。你有这个意识,你没有胸怀,你不觉得跟人家分享很重要。你不觉得51%的股份给人家49%,70%的股份给人家30%,这是非常必要的事情。你觉得我才应该占有100%,这是最可怕的事情。如果每一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股份和责任,那么你的生命、智慧、精力、才华、梦想和别人分享的时候,你的80%、70%、50%就会无限放大。所以这是胸怀的问题。这个胸怀也是创业者最基本的素质。这没什么可以讨论的,如果一个人不懂得跟人家分享你的成果,那么没有人会分担你的责任。

第三,我们投过一些人,让他去找人,他找不到,他说“到哪儿去找?”这种人也不应该投。为什么呢?他没有资源。大家知道,有创新工场,有金山系,有各种各样的资源,当你创业的时候,如果你身边都没有同学、朋友、同事、老乡是你的合伙人的话,随便找个人,打个电话,人家知根知底,愿意跟你,这种公司就不要做了。

新东方有一次聘任了人力资源总监,我就问他新东方的人力资源有什么特点。他说要有共同的梦想。我说那是扯淡。新东方人力资源的特点就是两个,即“二老”,就是老同学、老乡。如果再加一个老,就是老妈。在创建初期,俞敏洪的老妈是他的合伙人。还有一个是老婆,作为海归不能这么说,我说太太。我和王强,就是他的同学,这就是资源。

第四,你有意识,有胸怀,愿意分享。许多人说,徐老师,我到处去找人,我也知道很多人,说来说去他就是不来,这是什么原因?没有魅力。

你没有魅力把人家忽悠过去,把人家吸引过去。一席话,让人家过去的人生没有意义,不能抛弃跟你重来。我在做投资的时候,我经常说创业者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忽悠力。你雇的人往往都是大公司的,都是重要人物,合伙人,这样的人,往往要抛弃高工资、期权,甚至非常多的股票来追随你。你们创业的时候问问自己,四个条件都有的话,你已经有了团队了。无论如何要懂得在起步之时结伴而行。创业之路是艰苦的,山上有老虎,一定要结伴而行,才能一路披荆斩棘、过关斩将,能够到达你梦想的一半、1/3,或者是75%,或者100%。

不要用兄弟情追求共同利益

2001年4月份,美国ETS向新东方发起了总攻,他们在《华盛顿邮报》上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关闭新东方。《环球时报》头版头条也登了对我们很不利的文章。这个时候,我们几个人就走到一起去,商量对策。好几个跟我们谈合作的公司,就在这个时候说,对不起,等到你们的灾难过了,我们来做。在这个时候,我们几个合伙人走过去,跟俞敏洪一起击退了“帝国主义”对我们的猖狂进攻。当然,我们是爱国,也爱世界。在当时,ETS确实做错了,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的情况。要知道,企业会有无数个灭顶之灾的时刻。企业要做的就是解决问题,应对危机。你如果没有那种真的跟你同仇敌忾,跟你一起沟通、交流、挑战、质疑的哥们,你一定搞不好。

聚美优品的“301”大促,可以说是电商史上最大的灾难。这个时候,我们许多合伙人跟陈欧通宵不眠,寻找应对危机的办法。如果不是合伙人制度,如果不是股东利益的捆绑,仅仅是革命理想的话,我们是不会一起走过这段路的。合伙人的意义,不言自明。

美国独立宣言的第一句话,我们认为下面的道理不言自明,不需要辩论。这是《Good Widl Hunting》里的一句话,什么是你的心灵伴侣?那些可以跟你较劲的,那些能够毫无保留与你沟通的人以及触动你心灵的人。只有合伙人,才有这种意愿,才有这个资格,才有这种能力。只有这种人才能在最后,你失败的时候,他跟你一起反败为胜。否则,你自己拥有100%的股份,那么其他人干嘛要跟你一起承担风险?

方法很简单,我要做一件事,已经有了2—3个人,不能太多。新东方的股份,我也可以讲一讲,俞敏洪50%,我和王强是10%和10%,我们在漫长的新东方的创业的长征当中,我经常说一句话,我为了我的10%而战。当然,我是爱俞敏洪的。如果我们不是合伙人,如果新东方的利益不跟我们捆绑在一起,假如仅仅是为了新东方培养人才的理想,我早就去团中央了,或者是去红杉了。正是因为我们的利益捆绑,我们才能在每一个艰难时刻一起挺过来。

情怀是什么?情怀是理想。人不能说我这个值多少钱,明年又值多少钱,这个不够。新东方是为了人才的培养,基金是为了每一个朋友创业的梦多了一个可以找的人。做任何一件事都要有情怀,当遇到利益纷争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更高的情怀,更高的利益、价值观、责任感,能够化解许多矛盾。合伙人制度仅仅是利益捆绑还不够,还要有梦想的捆绑,还要有价值观。

3.餐饮公司食堂托管合同(定稿) 篇三

甲方: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食堂提供承包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合同。

一、合同内容:

1、食堂一、二楼增设开餐窗口及三分厂需每天送餐,餐费标准为6.5元/餐(其中水、电、气由餐饮公司自行承担)。

2、中餐采取套餐自选方式即:大荤3选

1、小荤2选

1、蔬菜3选1,米饭、汤任食。三分厂工作人员采取送餐(标准套餐)服务。可适当的分次的做菜、汤类,便于员工分时段就餐时菜的保温。(菜和汤一定要是热的)晚餐、夜餐每份6.5元,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一汤,一饭。每加一大荤加1.5元;

3、面食制作一定要按足量标准,配好一大荤、鸡蛋或其他小荤、蔬菜。可以适当的做一些水饺、包子供大家选择。法定节假日免费提供水果、酸奶或其他应时食品。

4、对外来客人提供小炒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应自行配备一些菜品,客餐小炒的标准及预定由甲方指定人员与乙方沟通。

5、夏天每天免费提供绿豆汤等降暑食物(7、8、9月份)。甲方将器具放在食堂内由乙方负责将降暑汤装好,由甲方人员自行取走。

6、猪肉类:100~120克,家畜类150克~175克,鱼类150克~200克,蔬菜保证新鲜、花样翻新、搭配合理。每次开餐前每个菜按标准打入小碗内,公示在醒目处,以作售饭时的标准参考,如份量不足时,员工有权利要求合理的添加足量,如不配合的甲方监督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菜肴每顿要留样,做好相应的标实,并保鲜保存48小时,就餐后无其他问题处理再处理。

7、每周六乙方将下周中、晚、夜宵的菜谱提供给甲方监督部门并公示出来,夜宵将按6.5元/餐的标准制作,乙方必须严格的按照甲方的用餐时间开膳,节假日各餐也正常的安排。如遇特殊的情况及时的与甲方沟通,提供的菜肴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符合大部分员工的口味,如口味不适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更换厨师。

8、肉类、油类、冻品类等原料,达到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并将购置相关食品的采购清单及经销商的资质提供给我司,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9、乙方应按餐费标准制作如出现菜肴质量下降,不依照菜谱制作,服务、卫生状况差等现象,乙方如不整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对乙方任何的经济补偿。

二、合同期限:

1、合同自2012年5月1日开始,试用期为一个月,如双方都满意则直接进入合同期,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承包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给对方造成利益侵害,不弄虚作假,不得无故解约,任何一方提出解约,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若一方无故违约,须承担对方的相应经济损失,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餐费10%给对方作为经济补偿。如违约方无法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对方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合同约定其他内容:

1、因餐费中所有的水电气由乙方自行承担,经双方友好协商在餐费结算时按每餐0.2元给予补助,此费用应包含在当月的餐费中,由乙方出具合格的农副产品票据后,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2、甲方现场的餐具及设备盘点工作,由乙方与其甲方现合作的餐饮公司在五一期间进行现场交接清点,甲方监督进行,对缺失损坏的部件应及时提出,否则视同为乙方认可。现场煮面条的设备及相应的锅灶、煤气罐等由乙方自行配齐。

3、因甲方厂区内没有富足的空间故提供一间宿舍,安排乙方主管和做夜宵厨师两人住宿,其余人员的住宿问题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可为其余人员在附近租房,住宿费用甲方可以补助每月300元给乙方。

4、双方共同履行(打卡)餐费统计和核实工作。每次月5日前对账结束,15日前结清餐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乙方所需添置厨具、餐具、杂品用品的,应提前向甲方申报,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负责购买。(食堂餐具及设备详见交接清单)。厨房所有餐具及设备由乙方使用和保管,承包期内易耗品的损耗和损坏由乙方负责购买与甲方相同之设备。

四、双方权力和义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合约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约条款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膳食配搭、服务态度、卫生状况、饭菜质量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的;(附食堂检查考核表)

3、甲乙双方共同履行(打卡)餐费统计和核实工作,让乙方知晓营业总额,作为支付乙方工资和管理费的依据。

4、甲方应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杜绝浪费。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办理食堂经营资质和食堂用工人员的一切合法手续,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管理规定和现场厨师的资质等文件交于甲方留档。

2、乙方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各项餐饮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检验、清洗、消毒、制作、供应等各环节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餐饮卫生管理五常制度》和甲方的要求,确保环境、餐台、餐具、用品的卫生整洁、干净;

3、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着工装和持有健康证上岗;

4、乙方享有自主管理人员、管理膳食搭配的权利;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时间、保质保量供应甲方员工用餐,并保持餐品色、香、味俱全,变换口味,常换常新,每周公布菜谱。

6、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随意进入甲方工作场所,严禁私带甲方财物离开现场。

7、乙方不得转包食堂,不得利用甲方食堂进行不法经营,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争议解决:

1、在执行本合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当地法院诉讼。

2、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如有本合同框架内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代表:

4.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篇四

客户签单结算合同

甲方:河南省XX餐饮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旗下位于XX路X段XX三楼的XX酒店就餐时,用餐后可由乙方授权的签单代表人员在甲方上述两酒店签单挂账。

二、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签单,是指乙方(消费方)在酒店消费时可不必当场支付餐费,由乙方(消费方)指定签单人员在甲方收银处进行签字确认后记账。然后由乙方(消费方)按时清帐,指定签单人员签字确认后的次数和金额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三、乙方缴纳元保证金后,即可在甲方上述两酒

店享受元的签单挂账。且乙方用餐费用可享受折的优惠额度(除外)。

四、结账方式为月付。每月三十号之前,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当月用餐账单明细及相应发票与乙方结账。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每日万分之计算。

乙方逾期天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上述两酒店的签单挂账权利或直接解除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授权的可签单人员名单、签字字样以及近期免冠照片(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附于本合同之后。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是为乙方享有签单挂账权利的最终人员。

六、合同存续期间,如乙方签单人员发生变更,或遇乙方住所地搬迁,须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确认,变更后的可签单人员方有签单挂账的权利。

如乙方未书面告知甲方签单人员变更,原享有签单挂账权利的人员在被取消该权利后的签单行为仍被视为有效,所签单消费的餐费仍须由乙方支付。

七、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未书面告知不再续签,本合同自动续展年(月)。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自 2

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河南省XX餐饮乙方: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5.合伙经营餐饮协议书 篇五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合伙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鉴于,双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

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名称、范围、主要经营地址

1、经营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主要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经营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作项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1、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作为租赁房屋、添置设备设施、门面装修及前期经营费用。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各1/2为依据,按平均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_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原则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所有原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即法人代表)。

2、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财务会计师。

3、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财务出纳员。

4、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前台收银员。

5、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由合伙人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2、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时间:

合伙人(乙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篇六

1 通过投资对象和责任形式的角度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解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依据学界主流观点, 此处一改旧《公司法》中的表述方式, 即“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为了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容纳进来, 以便更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

本文认为, 仅针对本法条前半句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于转投资的对象是完全开放的, 公司可以转投资到自身以外的任何企业。依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可得, 在商法意义上的“企业”除了包含上述列举的企业法人之外, 当然还包括合伙等非法人企业。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对于这后半句法条的理解, 赵旭东教授、施天涛教授倾向于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 即由于我国没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法定类型, 这个条文的意思是在原则上公司没有作为合伙人的资格, “我们的解释是公司不能做其他合伙的合伙人, 因为合伙人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只有将合伙排除在转投资对象之外, 才能减轻公司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公司债务负担。那么反过来讲, 就是公司转投资的对象便是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最突出特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已, 顺承下来的逻辑即是把“转投资”局限在了股权投资的范围之内。

在此, 暂不论那些反对公司转投资到合伙的学者有关于“因为高风险、高责任, 而不允许公司转投资到合伙”的“风险论”观点是否合理, 而仅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进行分析, 论证该法条是否限定了公司不能转投资到合伙。

本文认为, 本法条的前半句与后半句使用分号隔开, 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转投资对象”进行限定, 而这种限定不是直接通过列举“限定转投资对象”的方式来实现, 而是通过“限制责任承担”的方式来实现。使用文义解释可得, 该法条的后半句并没有限制公司转投资到合伙企业。准确来说, 《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允许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到有限合伙企业, 而且转投资到有限合伙并不需要法律的另有规定。另一方面, 该法条也并未明确否定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并且其通过但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来对公司转投资到普通合伙的可能性留有余地。

综合上述的读解, 从法律解释学来说, 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在公司转投资对象方面, 该规定本身并没有从文义上做出明确的限定, 相反其是开放性的, 诸如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转投资的对象。而在承担责任方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允许公司基于其转投资行为而对其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债务, 否则该类负有连带责任的转投资行为因违反本法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事实上, 该法条对于“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未做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回复。

2 通过体系解释和反面解释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的解读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法条应分为两部分来理解为:第一,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第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即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否则, 若建立在禁止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立场下, 立法者应把该法条改为:“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2) 针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 以下采用反面解释进行分析。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反面解释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方面。第一, 构成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 符合逻辑推论的要求。反面解释实际上是形式逻辑的典型运用, 所以, 它的运用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学者常常引证克鲁格公式来确定反面解释的基本形式。根据克鲁格 (U.Klug) 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出发, 阐述了反面解释的经典公式, 即在一个法条中, 如构成要件为M, 法律效果为P, 当M是P的必要条件 (M←P) , 或者M是P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时 (M←→P) , 就能对这个法条进行反面解释, 得出“非M→非P”的结论。第二, 所要解释的法条必须是确定的法律规范。具而言之, 法律规范的概念、术语等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确定的, 能够进行反面解释的法条一般是强制性规范;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具有封闭性, 即法律规范可供适用的范围被明确界定, 而且这种界定是十分周严的, 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效果以及相反的后果之间界限应当是清楚的;法律概念的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都是确定的。第三, 反面解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即在进行反面解释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 法律是否允许反面解释。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可以转化成:“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那么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首先, 该法条属于无可争议的强制性规定。其次, 该法条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概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有明确界定的, 它们均属于商法领域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后, 本法条的构成要件 (M) 是法律效果 (P) 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充分必要条件, 是指对于特定结果的发生而言, 特定条件不仅是必需的, 而且足以导致该结果。而所谓必要条件, 是指对于特定结果的发生而言, 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条件;若仅具有该特定的条件未必一定能够导致特定结果的发生, 但不具备该特定的条件时, 则确定不能发生该特定的结果。必要条件与充分必要条件的区别在于:充分必要条件对于特定后果的产生不仅是必备的, 而且足以导致其产生;而必要条件不一定导致特定的后果, 但对于特定后果的产生是必备的。立足于整部《合伙企业法》进行体系解释:一方面, 该法第2条规定普遍地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另一方面, 该法第3条规定, 只有当这些法人、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才不具备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也就是说, 就“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特定法律效果的发生而言,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必需的、唯一的, 并足以导致了该法律效果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因此, 该法条可以使用反面解释进行推导分析。本法条中的构成要件 (M) 为“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那么“非M”就是“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法律效果 (P) 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那么“非P”就是“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克鲁格公式 (若“M←→P”, 则“非M→非P”) 可以得出该法条的含义:“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即“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说, “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当然也包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上述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解读,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2条规定普遍地赋予了诸如公司等法人、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而第3条规定则通过列举的方式来特别指明了只有当该法人、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 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通过上述从转投资对象和责任形式这两个方面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进行分析, 得出的结论是该法条已经明确赋予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转投资有限合伙的资格, 该转投资行为不需要法律的另有规定。而对于公司能否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该第15条规定并没有明确给予答案, 而是给出了找答案的路径, 即需要考察法律是否存在“另有规定”。因此, 若仅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来判断公司可以或不可以转投资到普通合伙都是缺乏充分的依据的。

其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是否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部分反对者认为, 《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禁止公司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而《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也没有构成“法律另有规定”。他们认为《合伙企业法》的第2条规定是指法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 而不能设立普通合伙。再者, 通过对该法的第3条规定进行推导得到的结论是属于默示规定, 而《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必须是明示规定。

部分赞成者则认为, 《公司法》第15条规定表明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否则公司不能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而《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已经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根据私法领域的“法不禁止即可以”的原则, 赞成者适用该原则来推导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外的商主体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他们与反对者的关键分歧在于, 这条通过推导出来的默示规定是符合《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即该“另有规定”不需要是明示的。

本文认为, 除了《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所列举的几类公司以外的公司都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针对上述正反双方观点, 笔者也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 笔者不认同反对者和赞成者对于《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读解, 在此强调该法条对于公司能否转投资到普通合伙的立场是中立的。其次, 赞成者仅根据私法领域上“法不禁止即可以”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进行推导, 而没有结合《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进行分析、推导, 其虽然得到结论是正确的, 但是其推导是不够充分的。该结论应当是立足于整部《合伙企业法》, 结合其第2条规定并适用反面解释方法而得出的。最后, 关于《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否必须是明示规定的争论,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已经构成了明示性的“另有规定”, 即使不存在第3条规定, 公司依然可以转投资到普通合伙。具言之, 该第2条规定并非反对者所理解的“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本文上述分析可得, 该法条已经普遍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资格。这已经是一条明示性的法律规定, 足以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即法人具备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而《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的作用不在于通过推导其所得出的默示规定来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 而是在法人普遍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的基础上, 通过列举方式来限制几类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4 结语

在我国, 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 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 公司应当在其章程范围内和自然人一样, 充分自主地使用、处分自己财产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 当然也应当包括自主决定是否投资到普通合伙企业。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法律, 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市场主体尽可能多的经营自主权。上文从法律解释的视角对公司能否转投资到普通合伙进行法条分析得到的结论:绝大部分公司都可以转投资到普通合伙。这正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在要求和私法自治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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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7.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极版) 篇七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餐馆的类型: 经营场所位于: 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印象小区大门口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中餐、汤锅、大排档等。第四条 合作期限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占总股份的 ;同时以技术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

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占总股份的 ;同时以提供人员服务及资源管理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 ;

2.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__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3、利润分配按月结算,营业纯利润的40%将存入公共账户,用于下月流动资金;其余纯利润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比例分配。,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双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双方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合作人的50%的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项目合作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8.合伙合同 篇八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 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丙(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 街道(乡、村)×号

经两方考查认定在 街合伙开设XX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两方自愿合伙经营×××理发店,总投资为×万元,甲: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 乙: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____________为合伙

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②购进常用货物;③,支付合伙债务;④____________。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四条 每月 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每月营利(总业绩)

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

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

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

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吧台的营业额,这个要与收银

员讲好,收银员要注意 吧台少了钱收银员要负责

第八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两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

尽事宜,两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9.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篇九

有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低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 对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合伙人) 只征收“一道”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征收“双重”所得税, 所以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明显要比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税收优势。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象, 没有考虑到新设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经营范围和企业注册地, 更没有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没有系统配套的财税法律和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诸多困扰。同时, 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微, 这方面的财税法律和政策也处于研究探索和完善阶段。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税收法规, 国家层面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后来在执行时打了一个补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以及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后又打了另一个补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由于收入或所得的类型不同, 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也会不同,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 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部分,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举例: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甲, 假定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均为5000万元 (即税前利润) 一年。

方案一:在上海设立公司制企业甲, 则先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 (税率按25%计算) , 税后利润3750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 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计750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2000万元。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 (1-25%) ×20%=40%, 且一般相对固定不变, 即不随公司的收入或利润的变化而变化。

方案二:在西部地区设立公司制企业甲, 则先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 (所得税税率按15%计算) , 税后利润4250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 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计850万元。合计所得税税额为1600万元。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15%+ (1-15%) ×20%=32%, 且一般相对固定不变, 即不随公司的收入或利润的变化而变化。

方案三:设立合伙企业甲, 则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定上述5000万利润由两名自然人合伙人平分, 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25, 000, 000×35%-14750) ]×2=17, 470, 500 (元) 。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4.94%。且随企业的利润的增加而无限接近35%。

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 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 在纳税上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的, 依据 (财税[2008]159号) 文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 依据 (国税函[2001]84号) 文的规定,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 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人转让股权所得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 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的, 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 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政策并不十分明确, 各地税局也有不同理解和要求, 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 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分别各自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 在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很多差别。主要有: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 电子设备缩短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还有加速折旧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规定, 企业购买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分2年摊销,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于税前扣除。然而, 目前有关计算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税所得的上述税前扣除政策未作相应调整, 一般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仍不得短于5年, 而购入软件的摊销年限只能对应于不得短于10年的规定。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显然, 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制企业, 便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而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合伙企业性质, 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目前,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也是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 有限合伙企业同样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4.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扣除问题。财税[2000]91号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相比之下, 前者的规定更加严格。且不说合伙企业投资人的风险和责任较重, 而且合伙企业本身可能从事高风险经营项目, 如风险投资。如果对合伙企业计提的任何准备金都不得扣除, 很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与损失状况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分布失衡, 特别是前期出现高额所得, 后期损失实现, 该损失又不能向前结转退税, 往往导致对投资人征税的公平性有所缺失。

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 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 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 (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 但对合伙企业不适用。

很显然, 上述主要差别, 是由于两部法规的不协调不衔接, 对同一征税对象 (应纳税所得) , 因纳税主体不同, 对合伙企业来说, 造成了不公平的税收政策。

五、结论

综上分析比较, 即使在法定税率 (25%) 地区, 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也不一定高于公司制企业, 甚至有时候会处于税收劣势, 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 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 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 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 现时所得税负只有25%。公司可留存这部分个税资金用于再生产经营。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 按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 累进税率便达到35%。可见, 合伙企业看似只征收一重所得税, 但边际税率较高, 且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 都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其次,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 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分配给法人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的红利, 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角度看, 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更进一步说, 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自然人分配利润时, 仍然无法回避“第二道”所得税即要缴纳个人分红所得税, 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情况。

再次,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B, 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 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 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 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 同样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 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 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 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B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 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后一种情况下, 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会高于公司制企业。

六、建议

1.对从事实体业务, 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 主流的企业组织形式仍然是公司制企业, 特别在低税率地区或企业未来有资质有能力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毫无疑问, 公司制法人企业组织形式是决策者优先选择。

2.对不从事实体业务, 依靠股权投资获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如私募股权基金 (PE) , 是选择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应按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区别对待。

(1) 机构投资者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 如果投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税, 但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税。如果投资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税, 但基金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这类投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可见, 对这些有纳税义务的机构投资者而言, 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 其投资于公司型基金或是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实际上是相当的。如果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 投资者最终承担的税负很可能会较低。因此, 机构投资者更适合于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2) 个人投资者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 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 即自然人合伙人 (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比较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其税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摘要: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各有优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在税务实践中, 各地也基于不同的解释和当地政策, 也有不同的操作口径。本文结合有关税收政策以及一些特殊地区或特殊产业享受低所得税税率 (15%) , 对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 以帮助企业决策者做出决策, 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才能处于税收比较优势地位, 并分析探讨其中亟需解决或需完善的政策问题 (在此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的情形) 。

10.合伙生意合同 篇十

甲方:姓名: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乙方:姓名: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定,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煤炭购销及其他矿产品购销等。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凭据。

1、合伙人(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参与甲方经营煤炭购销及其他矿产品购销等。

2、乙方的出资,于月日以前交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现金方式为凭据,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合伙协议无效。第五条盈余分配与法律责任

1、盈余分配,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乙方出资总额25%的现金利润即人民币伍万元整,支付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即人民币贰万伍仟

元整,同时视效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分红利润,乙方出资的本金仍为个人所有,合同到期按时返还本金和合同规定的利润。

2、乙方只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生意上存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等法律上的生意风险,不干预生意决策。

第六条入伙、退伙、结算

1、甲乙双方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叁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

3、退伙时均以现金结算;

4、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11.合伙开店协议合同 篇十一

甲方:梅红利身份证:***185

住址: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8号

乙方:林常春身份证:

住址:

一、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店名)漆佳宜大师艺术涂料(地址:宝安新区华美居A2-101),前期预计需投资30万元整,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和缴付比例:

1、合伙双方均以现金出资入伙,共计30万元整;

2、各自出资金额:甲方出资20万元整,乙方出资10万元整,各自所占份额按投资额比例确定,如前期投资不足或后续需扩大投资仍按原比例进行投资;

3、各自出资金额必须在2013年3月22号之前汇入指定账号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使用如下账户作为店里日常收支的指定账户,详细资料如下: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户名:梅红利,账号:4218-6506-1979-7030;

三、合伙双方本着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宗旨真诚合作。店内盈余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费用后),暂定一个季度分一次红,具体分红多少视经营情况而定;

四、经营职责:共同经营中,由乙方全面负责业务开展,甲方负责内部账务管理包括:业务单据的开立、归集、资金的收支和材料的订购,并约定所有工程款项由银行收取,材料款由银行支付;

五、工资待遇: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每月4000元正(含工资3500元、出差路费及电话费餐费补助金500元),甲方每月工资2000元正,不再报销路费及电话费;甲、乙双方都不得另外算提成;

六、经营中,甲乙双方对未经对方同意赊销出去的货物,由经手人(一个月内)负责全额收回,造成损失,由经手人全额承担赔偿;

七、店铺里重要事情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商量后才决定,与供应商谈价、交际送礼及宴请应一起前往;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与华美居签定租约合同,乙方不得以店铺名义做损害甲方的任何活动,不得用店铺名称在其他地方私自设立相关的竞争业务,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不得有异议;

九、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协商,如甲方要求退出经营,乙方有优先受让权,如果乙方不愿意接受股份,甲方可以将股份转给第三方或经乙方同意将店铺整体转让;如果乙方提议退出经营,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如果甲方愿意接受股份,乙方必须与华美居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乙方独自承担不得有异议,即将与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的签约方由乙方林常春改为甲方梅红利,如果甲方不愿意接受股份,则甲乙双方共同将店铺转让,并按投资比例分割财产;

十、店铺在正常经营中,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本店,如造成损失由责任方全额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并视转让无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12.餐饮公司合伙合同 篇十二

餐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很多方面, 主要有: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应在如下领域多下功夫。

1、建立较为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一般由财务部门制定修改再提交总经办审批修改而完成。由此财务部门必须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 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固定资产的的类别及使用部门, 由各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分解落实班组或个人, 并同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

2、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是整个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积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 对于大额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项目决策通过集体评议, 项目效果进行后续评价;对于在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工期, 执行投资预算, 按期决算并交付使用。

3、搞好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护

餐饮业的一些设施设备是被客人直接使用的。应注意保持清洁、安全、整齐等, 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维修保养秩序和管理的责任制度, 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加强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各类固定资产如已达到不堪使用状态, 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时, 使用单位主管应建议是否应予报废。各类固定资产如有以旧换新、无法修复、修理成本过高或闲置等情形时, 使用单位主管将设备提交管理部门鉴定决定处理方式并配合采购部寻找可能买主及比较出售价格。

二、案例分析

(一) 某餐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案例公司主要是以经营餐饮、客房、食品加工、旅游为主要业务的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以品牌进行分类, 有独立门店、分公司、连锁公司。管理的类型多种, 门店单独管理、区域管理、连锁集中管理等, 由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统一, 这样带来一系列管理上的问题。

1、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的购置随意性大。各单位根据各自的使用喜好, 牌子杂、价格差异大。

2、经营用房的装修费用无标准化模式。各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安排装修的金额、期限。造成有的门店豪华装修、有的门店几年不装修;装修费用的摊销各自根据经济效益来决定摊销的期限, 随意性强, 任意调节利润。

3、运输设备管理无序。对运输设备的维修放任驾驶员随意修理;不重视运输设备的保养维护, 造成维修频率高、费用大。

4、资产的处置随意性大。资产的折旧年限长短不一、处置的随意性大, 经济效益的考核不能在统一的起跑线上。

(二) 实施有效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1、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网络、落实资产负责人, 权责分工明确。

集团公司总经理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下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在集团公司设置资产管理负责人, 下属各单位设置资产管理负责人、各部门、小组设置固定资产保管人, 建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网络, 行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层层负责制度, 从原头上保证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2、制定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统一下属各单位资产管理的方法。

自有产权的房屋由该单位的资产管理主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有产权房屋的产权证也由集团公司分管资产管理的财务部集中管理, 产权证原件由集团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统一资产申购、维修、报废、调拨审批权限、申报手续;统一设计各类申报表格、固定资产登记卡、分类、编号;对大额采购、自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及维修工程统一实施招头标、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及预决算工作;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指定审价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3、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和维修管理, 对部分固定资产实施集中采购。

餐饮业的设备主要有:厨房设备、排风设备、消防设备、空调系统 (包括设备) 、餐桌椅、电器 (电视机、音响、电脑、点菜机等) 。门店设备的更新同样纳入有效的管理。对空调设备、电器类设备按经营档次、盈利能力确定购入设备的品种。比如空调设备, 对大型的饭店要求安装中央空调;中型或消费层次较高的门店要求安装“大金”吸顶空调;小型连锁门店要求安装“海尔”吸顶空调;对100㎡以下的门店要求安装“海尔”立式空调。由于产品相对统一, 对空调设备的购入由集团公司采购平台负责统一在电器市场上通过竞价后实行集中采购, 使得购入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样对空调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的维护及日常的修理由集团公司负责招标, 这样即保证做到了对空调设备的正常维护延长使用的寿命, 同时对日常的修理做到随叫随到, 费用支出又是最低的。对运输设备、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实施定点维修、保养、租赁;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各类车辆集中维修工作的管理, 较大幅度降低相关费用支出, 对运输设备实施定点维修。对大型设备报损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实施竞标;运输设备、空调设备、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报损实施定点处置。

4、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统一固定资产会计记账方法和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

统一固定资产的账簿管理, 主要是统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 (5%) 、工程费用的摊销年限;例如:房屋及建筑物:3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等:5年;对大中型饭店固定资产装修的摊销期限:;100万元 (含100万元) 以下工程项目:2年;300万元 (含300万元) 以下工程项目:3年;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5年;对小型、连锁门店固定资产装修的摊销期限:5万元-30万元 (包含30万元) 以下装修工程项目:2年;30万元—50万元 (含50万元) 以下装修工程项目:3年;对各类财产保险由集团公司负责保险公司招投标, 统一财产保险种类、费率。

要求各单位每年年中、年末进行2次固定资产的盘点,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1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大检查, 平时不定期的抽查。

5、加强餐饮集团公司的门店装修管理。

餐饮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对门店的装修需要二至三年进行一次, 大的工程在2000多万元以上, 小的工程也在10万元以上。因此对拥有大小60多家门店的集团公司来说每年在装修工程上的投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具体而言包括:一是每年年初工程部有计划的对下属门店制定装修计划;二是根据拟装修门店的经营档次、盈利能力, 工程部、财务部测算装修工程的总投入;三是在此基础上聘请专业设计;四是进行第二次的效益预测, 确定总的投入额;五是上报工程项目的预算立项申请报告, 阐明项目可行性及效益分析情况;六是集团总经理室批准后, 对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七是对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现场监理。

6、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效益分析

随着企业对资产盈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日益提高, 向管理要效益已是大势所趋。

餐饮业经济效益考核中有个很重要的指标:营业收入毛利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说明1元营业收入产生多少营业毛利额。对此指标的延伸,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固定资产毛利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来看企业整体的盈利水平。

经过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归类, 我们发现:固定资产毛利率连锁公司最高, 大型饭店最小。分析其中的原因, 大型饭店虽然营业利润的绝对数最大, 但是固定资产总投入一般在1千万元以上, 因此和固定资产原值的比值就最小;相反连锁公司由于整个经营的档次在中下水平, 单店基本在3年以上进行一次改造, 且总投入不超出50万元, 因此该指标的比值反而最大;经营小吃、点心的单位固定资产毛利率也较高。

通过这些数据, 我们对资产管理的考核又有了一个新指标。特别是在新开门店的经济效益的预测时有了一个新的参考目标。

(三) 固定资产管理效果

通过近二年的上下努力, 固定资产日常基础工作日益规范, 整个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

摘要:如何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是财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餐饮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一般占到总投资的85%, 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意义重大。本文结合某餐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餐饮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1]陈雪琼.中国饭店业投资行为诸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 2006, (09) :17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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