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增加诉讼请求(共10篇)(共10篇)
1.交通事故增加诉讼请求 篇一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申请人(原告): 申请事项:
增加诉讼请求人民币 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申请,经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申请人伤情构成 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 元。
故申请人要求追加诉讼请求如下:
1、残疾赔偿金人民币 元;
2、后续医疗费用人民币 元。
3、误工费人民币 元。
4、营养费人民币 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 元,与原诉讼请求金额相加总计金额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2.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二
【制作依据】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样式供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发现原诉状所诉不全面,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了诉讼请求。但是,经过开庭审理,特别是听了对方当事人的答辩以后,发现原提诉讼请求并不全面,不能全部概括自己的诉讼要求,而有增加、补充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写增加诉讼请求书,以便于人民法院附卷归档。
申请书应向原起诉状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在人民法院立案以后,作出裁判以前提出。否则,可以再行起诉,作另案处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使人民法院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作出不同的矛盾判决;同时又可以为人民法院、当事人节省诉讼所需的时间,节约诉讼所需的费用,达到诉讼经济、效率。
【文书样式】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
附:此致年月日申请人: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申请的目的。可直接写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对原诉状的补充。如果原诉讼请求不全面,则应表明原诉状是怎么要求的,现在补充哪些内容。如果原诉状有遗漏,则应将被遗漏的要求具体写明。
3.事实和理由。应围绕新补充的诉讼请求来写,注意不要与原诉状重复。应针对增加的请求写事实。记叙事实时,也应将纠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实之后,用括号注明有关证据。从几个层次分别展开:
首先,写明在已开庭审理的何案中,我方(原告)已提出了诉讼请求,但不全面,需要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如果不增加请求内容,势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合并审理。
写这一层次的目的,是为了与原诉状接续和照应。说明不是新的诉讼,只是原诉讼的补充。不是需要另案审理的案件,而是原起诉案件的遗漏请求。其次,针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针对新增诉讼请求,应写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阐明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这一部分应根据事实,对照法律规定,阐述我是你非的道理。但有时也可以就事论理,即根据上述事实,对方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以此来辨别孰是孰非。
最后应向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出与原诉合并审理的理由。
三、尾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三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8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元、必要的营养费1335元、伤残赔偿金70288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0元和法医鉴定费500元,__元;
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陈××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现已由贵院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
此致
申请人:
4.交通事故增加诉讼请求 篇四
案件重审是重新开始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重审时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重审案件,案件重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当事人重新设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为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是否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无管辖权,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等因素。如果原告在重审中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且合并审理不会导致诉讼的拖延,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请求提出规定了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诉讼请求的改变自然应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结论
5.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 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07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0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39377.7元
[(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6.关于请求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 篇六
郭总监:
我们维克西餐厅,多年来作为酒店的主要餐厅运营中,一直负责着酒店住店客的自助早餐和自助午晚餐的工作。经过了长期的经营和近期的特别观察,现有的人员编制还是凸显出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卫生方面,总是会出现很多死角卫生。而我们的这些工作,之前都是由餐厅的服务人员来完成,完成的质量不高,切人员成本过高。经过部门研究讨论,请求在现有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撤掉两个前场服务人员,增加两名pa阿姨,负责后场擦餐具和前场的一些细卫生和大堂吧的细卫生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国贸皇冠酒店 维克西餐厅
7.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赵湘群,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12号
被申请人:方艺龙,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寺前6号
申请事项: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合伙事项予以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27日于昂奥赵湘群与被告方艺龙订立“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由原告入股20万元,共同组建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占20%股份。同日,被告方艺龙出具加盖收原告入股资金20万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发起成立,被告却与李蹦阳等人合伙成立鸿星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原告入股平江县鸿星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带入鸿星页岩砖厂,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告本人意愿,将原告的股东身份改为了隐名合伙人。导致原告不能行驶合伙人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23日,该砖厂多次分红,被告却仅支付原告一次分红款七千余元,也不将砖厂经营和分红等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询问时,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合伙关系成立,向原告释明“你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现根据前
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同时,申请追加鸿星页岩砖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法院准许。
此致平江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8.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5组65号,身份证号码:610*******1518。
被申请人: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 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8层108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电话:。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964.4元、误工费11917元、营养费510元、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294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合计21144.4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964.4元、误工费18705元;护理费2040元、营养费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37584元、鉴定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73203.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2017年3月***日庭审期间申请了伤残鉴定。陕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被鉴定人**此次外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伍仟元。
(三)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误工期限为120天。” 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随之发生变化,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9.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九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陈xx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8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元、必要的营养费1335元、伤残赔偿金70288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0元和法医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44928元;
二、判令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以上责任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法医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0.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交通事故) 篇十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荷叶新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863。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无锡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青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12年11月28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23243.14元
2、误工费:6075元(误工期45天,每天135元)
3、护理费:4050元(护理期30天,每天135元)
4、营养费:600元(营养期30天,每天20元)
5、交通费:500元
6、三期鉴定费:1520元
7、眼镜损失: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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