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通关时间规定

2024-12-2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大连海关通关时间规定(9篇)

1.大连海关通关时间规定 篇一

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

一、什么是分类通关

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和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该模式下,对大部分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实施计算机自动审核、自动放行,对少数企业高风险的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加强查验等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管理原则,实现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

二、分类通关改革推进情况

(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2007年12月27日起,在上海海关启动了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2009年6月起,在全国海关中选择业务量较大的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等15个海关启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在上海、黄埔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在上海海关试行“单证自存、无纸通关”模式。

(二)大连关区

大连海关作为海关总署分类通关改革试点海关,将于7月份从空运出口货物开始实施分类通关改革,并于9月份推广至大窑湾海运口岸。

“事后交单、无纸通关”方式适用于A类及A类以上企业无证无税的出口货物。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上海海关试点情况及成效

试点期间共验放917.19万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约占报关单总量的89.97%。

实际监管的有效性得到加强,查验率为2.46%,查获率达7.61%。通关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当日放行率达99.84%,平均通关速度提高34.62%。

四、分类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推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要求,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以前期和后续管理为保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报关单(货物)实施分类通关,提高通关 2 效率,优化监管质量,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形成海关与守法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二)基本原则

1.必须有效提高通关效率,实现高效运作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2.必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3.必须把风险管理贯穿通关作业的全过程

4.将分类通关改革与更加科学的大连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相结合 5.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工作

(三)推行前提条件

实现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监管,做到电子运抵报告联网传输。与港区实行双信息放行,对于以“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实行电子单信息放行。

五、分类通关基本作业模式及流程

分类通关作业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海关H2000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实时风险分析,根据风险高低,通关现场分别实施“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电子运 抵信息;

(二)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海关通关系统接受申报后,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回执;

(四)企业备齐纸质报关单证到现场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五)现场关员收取报关单证(包括货物运抵纸面信息),根据H2000系统提示的报关单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处置:

——“低风险快速放行”,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自动放行。

在低风险快速放行的报关单中,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选择“事后交单”方式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该方式下,企业以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H2000系统无纸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企业收到海关发送的放行信息回执,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持“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到监管场所办理装运手续。监管场所凭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验核“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装运手续。

——“低风险单证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但海关需审核相关单证的,现场关员审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系统自动放行。

——“高风险重点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高风险的货物,现场关员对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部分高风险货物布控查验。

(六)对于海关放行的货物,系统自动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企业凭加盖海关印章的场站收据/运单及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六、注意事项及其它

(一)采用“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企业,须采取“无纸申报”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三)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企业以“无纸申报”方式申报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后可转有纸处理,需申报人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备齐随附单证递交现场海关审核。

(四)A类及A类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即日起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当企业类别调整后,不再适用A类及A类以上管理时,海关将取消其“事后交单”资格。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分类通关适用于出口海运和空运货物,但转关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仍按现行模式通关。

(八)条件成熟后,海关系统将实现出口报关单结关后证明联的自动签发,届时企业可到通关现场直接申请打印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九)部分低风险报关单的审核验放作业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报关单的规范申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和报关行加强管理,规范申报。

(十)在推行分类通关改革的业务现场,设立“分类通关应急处置岗位”,指定专人及时解决企业分类通关试点工作中的各类疑难问题,同时设置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咨询专线:

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82515120 机场海关:82618507 大窑湾海关:87937300 A类及A类以上企业“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申请,请递交到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通关规范科,地址:人民路75号204房间。

2.H2000海关通关管理系统 篇二

【编者按】

H2000系统是为适应中国海关业务量的不断增长、要求通关效率不断提高、强化对进出口的监管、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业务要求的形势下实施的新一代海关通关业务系统...H2000系统是为适应中国海关业务量的不断增长、要求通关效率不断提高、强化对进出口的监管、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业务要求的形势下实施的新一代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要求系统具有很高的可扩展性、稳定性、可维护性、开发方便容易、使用方便高效、信息完整丰富、平台先进且有发展前途的特性。

海关的通关业务系统开发始于1988年3月开发的H883系统,构建于原Digital公司的VMS小型机平台,使用Cobol语言在RDBMS上开发。基于当时中国的网络现状,系统设计成分布式,以总关为单位独立运行。跨关区的业务,通过总署交换数据来实现。

H883系统是主机工作方式,其系统的处理能力受单机系统处理能力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大,系统处理能力的限制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瓶颈。

随着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为海关解决因分布式系统带来的H883数据不一致性提供了 现实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基于单主机的架构,其系统的可扩展性完全受限于单主机的处理能力的扩展。设计一套新的、先进的、具有发展前途的、具有很高 的系统可扩展性和稳定性、能进行快速开发、容易维护、使用方便高效的架构成为现实的需要。

全新的架构、全新的开发环境、开发人员的重新培训、新旧系统的切换等等都会带来新的挑战。新的架构可以满足系统不断扩充、业务流程变化频繁、业务决策要求更多的信息、等等,都是旧系统所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解决方案

海关H2000工程,是在海关总署通关司的领导下,由海关通关司技术处负责,微软、长天、易宝、九瑞公司的参与下,开发的新一代海关通关业务处理系统。

微软为整个项目的设计、开发、测试、管理提供了顾问支持服务。

H2000系统,建立在先进的Windows 2000平台之上,使用Microsoft的com+技术、目录服务技术、Web技术、XML技术建立的多层次、在各层次上的高可用、可伸缩的、数据集中、应用可分布/可集中、高度安全的海关核心业务处理应用系统。

H2000的系统结构,见下图所示的系统测试环境图。下图中,标识的各种设备配置,针对的是实际的测试环境。用红色注释的部分,表示数据中心网;用兰色注释的部分,表示总关网;用绿色注释的部分,表示现场网。本图中所示的配置是进行实际测试时的配置。

图一:H2000系统结构图

H2000系统分成三个层次:

1)数据层,总署信息中心和分署分信息中心。有报关单数据库、周边子系统数据库。

2)业务逻辑层,总关信息中心。对报关的各个流程进行处理,对业务数据进行各种操作。

3)用户界面层,也可称之为表示层,在海关关员处理业务的现场。根据报关的各个流程,向海关关员展示各种业务数据,接收关员的各种业务操作,向业务逻辑层发出进行业务处理的请求,本层不能直接访问数据库。

本系统使用了如下的产品:

1)Windows 2000 Advanced Server.2)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3)Microsoft SQL 2000 Server.4)Microsoft Application Center 2000.5)Microsoft Exchange 2000 Server.6)Microsoft Biztalk Server.7)Microsoft Visual Studio 6

8)Microsoft Outlook 2000.9)Microsoft ISA Server.10)Microsoft System Management Server.H2000系统的可伸缩性

在H2000系统的三个层次上,系统的设计保证了每一层的可伸缩性:

1)在数据层,业务数据最多可分布在15个数据库中,每个数据库使用一台服务器;也可以视实际数据中心系统的处理能力的情况,将所有的数据库合并在一个数据库中,使用一台数据库服务器。

2)在业务逻辑层,可以同时使用Scale Up和Scale Out两种技术,对业务逻辑层的处理能力进行扩展。通过使用Microsoft的CLB(Com+ Load Balance)技术,最多可以使用16台应用服务器同时工作,提供强大的业务处理能力;Microsoft的Windows平台,单台服务器可以支持最多达32个CPU,64GB内存的系统。在业务逻辑层上,可以组成多达512个CPU,1024GB内存的集群系统,为业务处理提供极其强大的处理能力。在业务处理需要时,可以把所有的应用服务器集中在总署,对全海关的业务处理提供支持。

3)在用户界面层,业务处理在用Visual Studio 6上开发的应用程序上进行,业务查询可以通过浏览器在Web上进行。前端的业务处理程序,可以在单台的PC机上进行,也可以用Windows终端,连接到一台Windows终端服务器上进行处理。Windows终端是一台Windows CE,内置有VT终端仿真、Windows终端的RDP及Ctrix协议实现,可同时连接H883系统和H2000系统,并支持本地的并口打印机连接、串口IC卡连接。对Web服务,可以通过使用Scale Up和Scale Out两种技术,对Web的处理能力进行扩展。通过使用Microsoft的NLB(Network Load Balance)技术,最多可以使用32台应用服务器同时工作,提供强大的用户界面处理能力。在用户界面层上,可以组成多达1024个CPU,2048GB内存的集群系统,为用户界面处理提供极其强大的处理能力。

H2000系统的高可用性

在H2000系统的三个层次中,每一层都使用高可用性技术,提供7*24小时的业务处理支持:

1. 在数据中心层,通过使用Compaq的True Cluster技术,提供本地的高可用性及可伸缩性。一个集群中,可以有四台服务器同时为一个数据库服务,任何一台服务器的停机,整个数据库系统仍然可用。使用Compaq的SAN数据存贮系统,提供强大的数据存贮能力及高速的数据访问支持;通过RAID及镜像、Legato的数据备份及恢复等技术,保证数据的高可用性。通过一个全功能的异地数据中心的备份,对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提供全功能的系统备份。通过使用Oracle的复制技术,将本地发生的数据变化以最快的速度传送到异地,并更新到数据库中;通过使用Compaq提供的磁盘镜像功能,将Oracle的Redo Log进行异地镜像,保证异地数据在数据库交易一级的完整性。

2. 业务逻辑层的高可用性,使用Microsoft的Application Center系统提供的CLB实现。使用两台服务器构建一个Cluster系统做CLB的路由服务,实际的业务处理请求,经此路由服务转到连接到此路由服务的相对空闲的服务器上处理。此类服务器最多可达16台,其中任何一台服务器的停机后,路由服务器不会再把任何的服务请求发送此服务器,不会影响到整个系统提供服务。路由服务的高可用性由Cluster保证。在数据中心,对整个H2000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进行备份,如各个总关的域服务器等等,保证当某个关区发生大的灾难导致总关的信息中心不能提供服务时,关员可以通过应急的通讯线路,如电话,连接到数据中心,对某些紧急业务进行处理。

3. 在用户界面层,单个用户使用的PC机,不对整个系统的高可用性产生影响。对于通过Web进行的业务处理,Web的高可用性,使用Microsoft的Application Center提供的NLB实现。其工作方式和原理与CLB相同。

H2000系统的安全设计

H2000系统架构于Windows 2000的Active Directory上。H2000系统的安全控制,基于Windows 2000的Active Directory和总署的CA系统(基于IC卡)。H2000系统的业务处理安全控制的逻辑,是由Com+提供的安全验证机制与Active Directory结合提供的,可以通过灵活的Active Directory的安全策略与com+安全访问控制的配置(配置到每一个组件的方法级)实现,不需要通过编程来实现。

图二:H2000系统业务权限管理结构图

H2000系统与现有的OA系统共用一套Active Directory服务,它成为整个海关的企业级目录服务基础设施。

H2000系统的广域网支持

H2000系统是基于广域网的数据集中式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时,有大量的数据在网络上传送。为适应于在广域网络上运行,在H2000系统的底层,开发了相应的基础组件,从两个方面提供支持:

1. 在不同的层次上,缓冲、同步大量的常量信息,减少网络上的信息流量,只在广域网上传送有效的业务数据。例如,在客户端,缓冲各种代码表,对显示、输入等提供支持,并自动同步各种代码表的变化;在业务处理层,缓冲各种条件表用于业务处理,并自动同步之;等等。

2. 对业务数据,在不同的层次间交换时,自动、透明地进行压缩,不对应用的开发与维护产生任何的影响。

H2000系统的参数化设计

3.大连海关通关时间规定 篇三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对境内区外进入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货物,海关不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署政法答〔2003〕第29号)停止执行。

二、总署科技部门已经调整了H2000系统的相关设置,对上述货物,取消了提示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审证要求,并随H2000 1.0.91版本更新上线。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4.大连规定 篇四

求职者意向调查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求职者意向需求,更好地提供针对性服务,大连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在2月23日“中国·大连2008大中专毕业生暨春季人才招聘大会”上,进行了一次求职者意向调查,随机发放《求职意向调查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463份。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问卷基本情况及分析

1、求职者基本情况

据问卷统计,求职者自然情况有如下特点:

——女性求职者较多。调查显示,求职者男女比例为45.2%和54.8%,女性多出9.6%。说明女性就业压力高于男性。

——31岁以下为求职主体。求职者年龄在31岁以下的占总数的93.5%。其中:应届毕业生占求职者总数的48.7%,有1—3年工作经历的占35.5%,4—6年工作经历的占9.2%。而31岁以上的只占6.5%。说明31岁以下年龄段处于求职择业的活跃期。

——本科以上学历占较大比例。求职者中本科以上学历占18.4%,本科占57.2%,大专占21.6%,大专以下仅占2.8%。

——外埠求职者比重较大。求职者有46.1%来自大连市内四区,18.6%来自各区(市)县,外埠人才占35.3%。表明大连对外埠人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求职观念趋于理性

在对求职最重要的因素回答中,选择“升职的机会和空间”、“培训发展的机会”的最多,占27.2%和23.2%,选择“薪水和福利”的占15.9%,选择“个人兴趣”的占13.7%,选择“高品质的领导和良好的企业文化”的占6.3%。表明求职者对职业生涯和培训发展较为关注,其次才是薪水和福利待遇。求职观念比较成熟和理性。

3、民营私营企业人才流动性较大

从求职者现就职的企业类型看,民营/私营/个体企业占63.2%,外资企业占24.7%,显示出这两类企业人才流动性较大。

从求职者现就职的行业看:装备制造业比例最高,占9.7%。其他依次为IT业占8.2%,批发与零售贸易占5.4%,化工医药制造业占

3.8%,建筑业占3.4%。这与本次招聘大会需求的专业排序基本吻合,显示出在职人员对本行业的需求仍然比较关注。

4、外资企业为求职热点

在“您最理想的单位性质”这一问题上,选择外资企业的最多,占55.3%。其它依次为民营/私营/个体企业占17.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占14.1%,国有企业占10.9%,其他类型单位占2.5%。表明外资企业对求职者具有较大吸引力。同时,需考试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也是求职者关注的热点。

5、现场和网络招聘是主要求职途径

在“求职途径”的问题上,选择现场和网络招聘的占44.2%和33.8%,这两种途径合计占88%。其他依次为平面媒体占15.4%,个人委托求职占4.8%,其他占1.8%。现场招聘的直接性和网上招聘的便捷性受到欢迎并被普遍采纳。

6、求职者需求呈现出多样性

求职者需求具有多样性特点:希望获得“就业方面指导与帮助”的占33.3%;“希望获得单位对自己的评价与反馈”的占33.1%;“希望更多的面试机会”占23.4%;“希望更多的招聘信息”占10.2%。

在“期望的工作地区”问题上,81.2%的求职者选择市内四区,15.7%的求职者选择先导区,只有3.1%选择在我市其它地区工作。

在“期望的工作岗位”问题上,51.1%的求职者选择从事专业技术岗位,37.2%选择从事管理岗位,只有11.7%选择从事生产性岗位和执行性岗位。

7、缺少工作经历为主要求职障碍

在“主要求职障碍”的问题上,求职者选择“缺少工作经历”的占53.9%,选择“学历不够”的占16.5%,选择“个人综合能力不强”的占12.3%。其他依次为“自身缺乏应聘技巧和经验”占10.9%、“专业水平不够”占5.2%、“难以接受企业文化”占1.0%。

7、应届毕业生择业观念更趋理性

在参与调查的1463人中,应届毕业生有719人,占总数的48.7%。

应届毕业生的薪酬期望主要集中在1000—2000元/月薪酬段,占76.0%;1000元/月以下的占13.8%。与去年同期调查相比,期望薪酬在1000元/月以下比例上升了3个百分点,期望薪酬在3000元/月以上的比例下降了5个百分点。调查显示,应届毕业生对薪酬期望值总体下降,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趋于理性。

8、期望薪酬与现有薪酬相差较大

据对求职者“薪酬状况”的调查显示,在744名有工作的人员中,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占18.9%,1000—2000元的占57.3%,2000—3000元的占18.2%,3000元以上的占5.6%。与之对应,期望薪酬1000—2000元/月的有52.6%,2000—3000元/月的有29.1%,3000元/月以上的占10.4%,期望1000元/月以下的为7.9%,二者相差较大(如图1所示)。

二、强化人才市场服务的相应措施

针对以上调查问卷反映出的问题,大连市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强化服务的措施:

1、提高现场招聘效率,实现网上远程招聘考核

从调查结果看,现场招聘和网上招聘是求职的主要途径,市人才中心要加大服务力度。在日常招聘方面,加强日常招聘会和大型招聘会的宣传,提高参展单位的层次,提升对用人单位的服务能力,提升招聘效果。在网上招聘方面,重点加强人才网站基础建设和网上招聘平台建设,加快高校毕业生信息网络开发建设,提升网站信息引导和

招聘功能,建立远程面试考核系统,扩大网络招聘的辐射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将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结合运作,相互带动、相互补充,扩大信息量和招聘渠道,促进人才就业工作。

2、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就业帮助服务,提高求职成功率

从调查结果看,有35.9%的求职者提出希望在求职过程中获得就业指导与帮助,特别是30岁以下求职者,因为缺乏工作经验和职业规划,出现与用人单位的对接难题,尤其希望获得指导和帮助。我们将组织政府相关人员和企业人力资源专家有计划的深入在连院校,启动“大学生就业服务校园行”活动,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指导,加强人才市场动态分析、人才需求趋势分析、行业性人才就业指导和专业培训等,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指导,用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区(市)县就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人才资源配置。

根据求职者希望获得“来自单位对自己的评价反馈”、“缺乏应聘技巧和经验”等问题,积极引导企业重视对求职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反馈评价意见;同时,加强行业性人才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向求职者提供应聘技巧指导、职业生涯设计等专项服务,提高求职成功率。

3、开展人才专项服务

针对目前女性就业难、个别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开展专项服务工作,举办以女性就业、行业人才需求为主题的公益专场招聘活动,扩大公益专场规模,组织有关单位集中招聘。通过专项人才服务措施,有针对性地消化分解人才就业中的难题。

4、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实现和带动就业,建立毕业生实训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推进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5.大连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4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市。

第六条 市及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引进人才落户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七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八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九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一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第三章

6.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海关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各级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海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下级海关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条 各级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对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海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 海关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以预防和监控为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消除行政赔偿隐患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过错纠正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直属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海关总署各业务职能部门和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纠正的具体工作,依照各自职权开展对直属海关对口业务工作的执法监督,依法纠正执法过错行为。

法制部门应当对执法过错纠正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法律指导。

第八条 各直属海关应当对本关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直属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和法制部门负责本关区执法过错纠正的具体工作,应当对本部门承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自查,并依照各自职权开展对隶属海关和派出机构对口业务工作的执法监督,依法纠正执法过错行为。

法制部门应当对执法过错纠正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法律指导。

第九条 各隶属海关应当对本关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隶属海关设有下属海关和派出机构的,隶属海关应当对下属海关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条 海关负责执法过错纠正具体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纠错部门)应当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建立联系紧密、高效快捷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过错纠正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海关及纠错部门应当注意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执法过错行为:

(一)执法监察;

(二)内部督察审计;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报批、备案审查;

(四)常规或者专项执法检查;

(五)常规业务指导、监控和检查;

(六)审阅下级海关呈送的总结、报告、简报、专报、信息等材料;

(七)当事人申诉、检举、控告;

(八)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十一)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答辩;

(十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执法过错纠正程序

第十二条 上级海关纠错部门依据职责进行执法监督,认为下级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进行审查,也可以责令下级海关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上级海关纠错部门对下级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应当对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依据前款进行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可以要求下级海关或者其业务部门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纠正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导致行政赔偿的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海关纠错部门应当在审查认定后提出纠正意见,并报请所在海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责令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决定书》(见附件1)送达下级海关。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海关纠错部门应当在审查认定后提出纠正意见,并经纠错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意见书》(见附件2)送达下级海关。

下级海关不同意纠正意见的,可以在收到《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海关纠错部门提出异议,上级海关纠错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上级海关纠错部门经复核仍坚持原纠正意见的,应当在报请所在海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责令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决定书》送达下级海关。

第十六条 下级海关应当执行上级海关的纠正决定,对上级海关纠错部门提出的纠正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当执行。纠正决定或者意见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海关纠错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上级海关纠错部门责令下级海关进行审查的,应当向下级海关制发《审查执法过错行为通知书》(见附件3),下级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 下级海关接到《审查执法过错行为通知书》后,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向上级海关纠错部门报告;不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上级海关纠错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海关具体承办或者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建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自查自纠机制,通过自查及时发现本部门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

经自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程序予以纠正。对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导致行政赔偿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在报请所在海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经上级海关或者上级海关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海关发现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影响该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性的,下级海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作出原批准决定的上级海关或者上级海关职能主管部门报告,经重新批准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审查实行回避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员以及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重新作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纠正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海关执法行为违反内部操作程序或者审批程序,但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应当在内部程序上予以纠正,但不改变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二)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要求,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变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海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海关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对执法过错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海关认为确有执法过错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法院反馈;海关对司法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海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海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被申请人的海关应当依据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执法过错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发现的被申请人存在的执法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整改。

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执法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向复议机关反馈整改情况。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复议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海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请求行政赔偿的,受理赔偿申请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涉及海关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被审计海关应当依法纠正有关执法过错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海关认为不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海关缉私警察在履行海关行政处罚职能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纠正,适用本规定。

海关内部管理事项的过错纠正,以及海关缉私警察在行使刑事职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过程中的过错纠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故意隐瞒、掩盖执法过错行为,或者阻碍纠错部门进行审查纠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的,纠错部门应当将执法过错以及其他涉及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海关或者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7.端午节海关放假时间 篇七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五、端午节:6月20日至22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26日至27日放假,共2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端午节 - 各地名粽

广东粽子

广东粽子个头大,外形别致,除鲜肉粽、豆沙粽外,还有用鸡肉丁、鸭肉丁、叉烧肉、蛋黄、冬菇、绿豆蓉等调配为馅料的什锦粽。以杏花楼、新雅为代表的广式粽子,吃口松软而味道浓烈,外形为底平,呈正方形、五角形,一角向上,其余伸向四方。广式粽子品种很多,有栗子、鲜肉、蛋黄、香菇;裹枕粽有烤鸭、香菇、栗子、鲜肉、蛋黄、米仁,其他还有碱水粽、豆沙粽、鲜肉粽、鲜肉蛋黄粽、赤豆粽等。

闽南粽子

厦门、泉州的烧肉粽、碱水粽皆驰名海内外。烧肉粽的粽米必选上乘,猪肉择五花肉并先卤得又香又烂,再加上香菇、虾米、莲子及卤肉汤、白糖等,吃时蘸调蒜泥、芥辣、红辣酱、萝卜酸等多样佐料,香甜嫩滑,油润而不腻。

宁波粽子

浙江宁波粽子为四角形,有碱水粽、赤豆粽、红枣粽等品种。其代表品种碱水粽,是在糯米中加入适量的碱水,用老黄箬叶裹扎。煮熟后糯米变成浅黄色,可蘸白糖吃,清香可口。

嘉兴粽子

嘉兴粽子为长方形,有鲜肉、豆沙、八宝等品种。如鲜肉粽,常在瘦肉内夹进一块肥肉,粽子煮熟后,肥肉的油渗入米内,入口肥而不腻。

北京粽子

北京粽子是北方粽子的代表品种,其个头较小,为斜四角形。北郊农村,习惯吃大黄米粽,粘韧而清香,多以红枣、豆沙为馅。

其他

8.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 篇八

(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保障道路货运市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及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是指以场地为依托,为货运站、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保管、装卸理货、货运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所称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是指以网络为依托,建立公共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发布道路货运信息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道路货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道路货运市场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区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道路货运市场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扶持、社会投资建 —1—

设、经营者自主经营的原则。

鼓励道路货运市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共同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属于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主页面、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手续或者备案证明,使用场地或者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处位置或者地址,投诉举报电话,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的,还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紧急疏散通道的位置等。

第九条 鼓励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或者发布信息。

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其中依法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可以为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代为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二)代为发布各类道路货运业务信息;

(三)指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范;

(四)为承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

(五)开展或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六)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与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及安全、诚信经营承诺书。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要求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拒绝无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市场;

(二)建立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督促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全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道路货运行业诚信信息系统;

(四)保护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非经交易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数据、统计材料,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运货物,应当使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一车一单,承运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车携带。

第三章 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场地道路货运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场地道路货运市场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从事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出口设置车辆检查点并配备安检仪,对驶出市场车辆进行检查,防止承运货物与运单不一致、超限、超载、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或者扬撒措施,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限运、禁运物品的车辆驶出市场。

使用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发、承运的货物与运单一致,不得使用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限运、禁运物品,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限运、禁运货物。

第十七条 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督促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分类存放,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四章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发布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其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参与方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信息平台正常运行,为使用平台从事道路货运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并为交易各方提供诚信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及使用平台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平台经营者发现使用平台的单位和个人有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及时阻止并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对使用平台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市场的考核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运市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对道路货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未按期对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以及未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9.韩国海关新规定 篇九

根据韩国海关新规定,从1月起,韩国海关将针对KCC管制的信息通信设备,要求在清关时出示KCC证书,以完成清关程序。过去海关只针对KC管制的产品要求出示KC证书,但未来KCC管制的产品也需在清关时出示KCC证书。此新规定对于现有的KC和KCC两制度并存完全没有影响,两制度仍然维持管理各自管制的产品,不重复管制。

8月,原韩国信息通信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MIC)被韩国通信委员会(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所取代。由此,新KCC认证标志开始逐步取代原MIC认证标志,并从11月1日起生效。KCC认证是针对电信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其立法依据是韩国《电信基本法》和《无线电波法》。韩国通信委员会(KCC)负责电信产品的管理,并授权韩国无线电研究所(Radio Research Agency,RRA)为其认证机构,对产品实施具体的认证工作。KCC认证由以前认可的MIC认证韩国实验室进行符合性测试,并由RRA签发型号核准证书。

KCC制定信息通信设备技术基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认证的目的为:电气通信设备和材料(型式批准):保护通信网不受外部电气及机械性危害,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及权益;无线电设施和设备(输入验证或型式注册):有效利用无线电波资源,保障使用电波的无线器材的性能和质量,确保与性命安全有关的无线器材的可靠性,进而维持国内的电波秩序;信息设备(无线电波适宜性注册):尽量限制因电气、电子设备的剧增使用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电磁及因其他设备或外部电波带来的通信障碍,以及因设备误操作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破坏,保护国内电波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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