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2024-07-0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共9篇)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办法》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事业资产关注不够。至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均从不同角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具体监管职责不很清晰,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中,存在着职责交叉和管理的真空,使得事业资产监管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十分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当前形势下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核心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实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发挥,也限制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通过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健全的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将快速增长。从完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入手,强化对事业资产的监管,可以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降低政府和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做起。因此,必须强化节约意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对现有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要准确把握《办法》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另外,《办法》附则中明确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各级”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辖的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办法》是全国性的,对全国各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各类”是指包括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类型众多,从涉及的行业来划分,有教育类、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卫生类、经济建设类、农林水气类,等等。从经费来源划分,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大类。尽管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有其各自特殊的活动规律,但作为事业单位,其在资产管理上存在共性要求,均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四,《办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这是因为,虽然事业单位本身和其举办资产来源均属于国有,但在事业单位的业务和经济活动中必然也会涉及一些非国有资产,而这些“非国有资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五,《办法》附则中规定了属于上述范围,但不适用本《办法》的特例。即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则应执行行政办法。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与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办法》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按照新的体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对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考虑到事业单位性质及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这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灵活性。

--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以往资产管理的突出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管理的规范,也限制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突出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坚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在多个条款予以了具体体现。如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批方可纳入预算;规定资产处置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等等。

--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针对事业资产普遍存在的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权,体现了优化事业资产配置、整合事业资源的要求。

--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过去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来规范和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概念。这主要是考虑:一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往较难界定,且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二是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中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有别于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强调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要求。

--实现了对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全面管理。《办法》包含的资产范围不仅指实物资产,也包括非实物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还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的资产管理。《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也比较全面,既包括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也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增加了对事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资产管理的突出特点和要求。

四、管理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是互为前提和基础,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一方面,财政预算是资产形成的主渠道,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事业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持运转和价值补偿主要依靠预算安排来实现,其增量更直接来源于单位的年度预算。预算安排的不合理,将造成资产配置的不公平,导致资产的闲置浪费,降低资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资产存量是核定单位预算的重要基础,资产管理水平影响着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在准确掌握单位资产存量、建立科学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才能结合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单位资产收益、资产配置、资产消耗等预算。

--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所有权是财产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以占有权为前提,不占有就不能使用。当所有权与财产分离后,所有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可以由法律规定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享有。对国有企业来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政企分开的要求;而对事业单位来讲,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政事分开的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来行使,占有使用权由事业单位行使,二者必然要求分离。

--关于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将资产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做了详细规定和阐述。从单位内部管理的角度看,资产管理也不能脱离财务管理,并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实物与资产账、资产账与财务账都应衔接一致。

--关于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进行的全面管理。价值管理侧重于以货币形式记录单位占有、使用资源的规模、消耗和结构,与经费的收支紧密相连;实物管理则是从资产具体形态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管理、维护。在配置环节,实物资产既要能满足工作和业务活动需要,又要经济、节约,资产价值要及时准确入账,按制度规定真实予以反映;在处置环节,实物资产的毁损、灭失都要证明齐全、手续齐备,资产价值则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在资产使用环节,不仅要考虑实物形态的资产运行和维护,同时要考虑其价值链条。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还涉及国有资产权益、收益的财务管理。

五、管理体制

《办法》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关于“国家统一所有”

事业资产是以国有资产初始投入,并由国家财政资金不断补偿积累形成,因此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资产的国家所有和国家提供。

--关于“政府分级监管”

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事业资产实施监管。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着所有者权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分离后,一级政府一级财权,每级政府都承担着对等的财权和事权,每级政府都要为本辖区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满足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管理支持,所以,政府分级监管是财权和事权统一的体现,也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体现,是资产管理的内在规律的要求。

--关于“单位占有使用”

事业单位拥有对本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和事业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在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下,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干涉事业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但是,事业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并不意味可以任意安排资产的使用方向。国家配备给事业单位资产是保证其完成事业发展任务的重要资源,单位若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则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事业资产管理的配置、使用、处置

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全国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比较全面,包括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不同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侧重就资产处理的几个主要环节及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一、事业资产的配置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配置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自身。配置方式或途径主要有购置和调剂两种。

(一)事业资产配置的标准制定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财政部门需承担“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的职责。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制订,应把握三点基本原则:(1)分类制订。由于事业单位涉及行业多、资产类型复杂,制定配置标准时应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等多种类别来分别制订;(2)以资产信息报告和资产使用绩效为基础。配置标准应该在全面、准确、详细收集资产实物量、价值量信息,科学评价资产使用绩效的基础上测算、修正后生成;(3)为预算管理精细化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促进预算安排的科学合理和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事业资产配置的标准体系。

(二)事业资产配置的必要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是否需要配置资产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配置资产,或者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成本过高。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满足事业单位需要,并且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支出比购置所需资产的支出更加经济,应通过购买市场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事业资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

我国事业单位占有大量的事业资源,但重复建设、共用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不断加大社会事业投入的同时,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事业资源重复、分散,使用效率低下问题,才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浪费。

当前,推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体制的局限,部门、单位、地方之间的利益局限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 (四)款及第八条第(五)款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方面的职责。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优化本部门事业资产配置,促进本部门事业资产共享共用;事业单位则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四)事业资产购置的审批手续

《办法》区分不同资金来源渠道,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思路,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明确了不同的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无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都应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方可列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草案。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资产购置的预算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统筹财力综合考虑。具体程序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为解决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与预算管理相脱节的问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的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然后,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配置的方式进行审核,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是以购置的方式,还是以调剂或共享的方式来配置资产。

--为保证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资源配置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避免事业单位盲目扩张,《办法》第十七条对事业单位利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他资金是指《办法》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资金,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应用来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国家允许利用事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是基于弥补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不足和许多事业单位自身具有创收能力、可以通过投资等方式来满足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的现实考虑。

当前事业单位经营行为较为普遍,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违背了政策初衷,暴露出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审批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指《担保法》、《土地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及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鉴于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事项较多的现状,为体现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率并重的要求,按照《办法》的第十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考虑到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等复杂情况,且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办法》没有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现行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统一规定。今后将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事业资产处置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也列为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包括事业单位的全部财产,即不仅包含实物资产,而且包含无形资产,以及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货币性资产。因此,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范围也应延伸到事业单位全部财产。

(一)处置的原则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资产的公开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出售要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公正是指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公平是指要对每一个购买者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视和特殊的优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等要逐步市场化。应通过竞价、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受让者,以实现转让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对于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或转让。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等单位的主要资产的处置,直接影响到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且处置过程易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办法》规定,上述资产无论其金额大小,一律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近期财政部将另行出台具体的资产处理办法,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进行详细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基本思路是:

--房屋建筑物

对房屋建筑物处置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报废,事业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附有关材料后报主管部门批复,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需提前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建设规划要求需拆迁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批复,如市政规划建设需要处置的、基建立项需原地拆除重建等。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转让,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规定履行报批。

为充分体现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责任,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对按照上述思路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建筑物处置事项,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授予主管部门一定的审批权限,即限额以下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当加强收益的监缴,保证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土地

土地资产的配置和处置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处置较为复杂,也较特殊,国家相关的法律、部门行政法规均有规定,具体处置要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土地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资产,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进行前置性审批(审核)。即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处置此类资产事项后,事业单位才能办理土地处置手续。没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申请办理土地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这类资产的审批(审核)只是代表资产所有者对该资产是否应该处置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和决定,并不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决定。

--车辆

车辆处置事项比较普遍,相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来讲较容易操作,具体也可以分两种情况审批。一是对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各车辆占有、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处置,各车辆占有、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批(附有关材料)。其中规定限额以下的授权主管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益要上缴财政专户。

--货币性资产损失

在前面已予以表述,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

(三)非特定资产的处置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非特定资产,《办法》按拟处置资产金额的不同,明确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同的审批权限。即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与1995年的17号文件相比,《办法》除考虑资产“单位价值”外,还增加了“批量价值”的要求。这里的价值指的是事业单位资产的账面原值。

从事业单位来讲,非特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广播电视发射机、采编设备,计算机、体育器材、检查设备等专用设备、专用仪器等。特别要强调的是,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出售、转让行为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同样,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部分类别的资产有规定使用年限和强制性报废规定的,《办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专用设备,或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报废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设置前置审批程序,各占有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但非正常报废的资产,须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理应由国家根据发展和改革需要来作出相应规定。《办法》重新对资产处置收入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所以这样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改革要求对资产处置收入作出新的规定。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非税收入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有资产收益又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要求应加强管理。从当前看,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相应分别实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资产管理薄弱是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根源之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津补贴发放客观上要求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由于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滞后,近几年来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及其收入的管理不太规范,如将处置收入违反规定用于职工补贴等,这些问题都应加以规范。

《办法》7月1日实施后,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办法》要求尽快出台具体办法。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后,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起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的监管,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事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及监管责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对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制等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今后的工作思路等进行讲解。

一、产权登记

《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从而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是国家,参与者是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

(一)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施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区别于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的主要特征。首先,通过产权登记,可以强化各单位资产的产权意识,明晰单位资产的产权关系,即事业单位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只有占有、使用权;其次,能够明确权利和责任。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登记,确定了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第三,在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可以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的重要法律凭证。产权登记是实现产权清晰的重要途径,只有清晰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才能为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奠定基础。通过产权登记,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是确保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有力手段。

(二)办理产权登记单位的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除外。

(三)产权登记的定期检查。 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变化,使政府管理部门能够随时掌握事业单位资产的真实状况,为各项资产管理活动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考虑到年检的工作量较大,《办法》未对检查期限作统一要求,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二、产权纠纷及处理

(一)产权纠纷的含义。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二)产权纠纷的处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产权纠纷处理意见,作为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依据。协商依然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一)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事项。《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事业单位不需要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后,该部分资产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而,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不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包括独资企业)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等行为,不会影响国有资产权益归属,它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都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几种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特殊情况。(1)涉及股权投资的资产评估。事业单位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用)》(国资办发[]23号)中的有关规定评估股权投资,即“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2)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比例变动时,需要对占有单位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对于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3)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是指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有偿出让的行为。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要对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4)收购非国有资产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 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一般包括: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情形。事业单位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时,需对非国有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资产时需对拟收购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一般是指非国有单位以其存货、固定资产等抵偿其所欠事业单位债务的情形。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用以偿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四、资产清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一)资产清查。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财产的工作。“资产清查”的内容与过去的“清产核资”基本相同,但《办法》没有沿用“清产核资”概念,主要是从便于区别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体现事业单位不需要核定资本金来考虑的。

资产清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工作需要统一部署进行的资产清查;另一种是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而开展的资产清查,比如转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等等。在资产清查的组织架构方面,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工作统一部署开展的资产清查,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但应履行有关立项手续。

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如为了摸清事业单位资产家底,财政部即将在全国部署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如科研院所转企改制过程中,为了摸清资产底数、核实、核定资本金,需要开展资产清查;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目前正在进行的科研院所改制、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都要对相关的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二)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体现了信息化时代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并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信息化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基于信息化管理所获得的基础数据来实现查询、统计、分析并辅助决策。构建有效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就是要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固化为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对事业资产的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其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进行管理与报告,目的是实现对事业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体状况,避免“前清后乱”,从而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为整合事业资源,实现事业资产共享、共用和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再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是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绩效考评的要求。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事业资产管理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利用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预警等功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把管理工作者从具体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既有利于业务交流,又实现了管理上的革命。对促进事业资产、资源共享共用、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均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事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办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政府公共财产,从完善、加强事业资产管理体制的角度等方面提出加强事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宏观管理要求,明确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向并制定有关制度。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事业资产的属性和特点,提出本行业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事业单位和具体资产管理人员,结合单位实际和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事业资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机制和运行机制等,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形成“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者”这一监督管理机制。

需要明确的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作为事业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承担者,从形式上看是根据事业单位的报告来分析和发现问题,但从维护国有资产、财产安全的角度、从提高公共服务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从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角度、从绩效的角度等等看,都必须要求保证事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否则一切将无从谈起。《办法》在第四十九条提出了原则要求,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六、事业资产管理将出台的文件及行业办法

(一)今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将出台的文件。财政部将按照工作安排,针对资产管理各环节将分别制订详细的配套制度,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使用办法、处置办法、评估办法、清查办法、收益办法、产权纠纷调处办法、产权登记办法、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文件。

在财政部有关办法出台前,地方、部门可根据单位和各地情况出台暂行办法。待财政部有关办法出台后,地方和部门要遵照执行。近期,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定出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分别制定的行业办法。对境外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一些特定的事业单位、以及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将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进行分别制订。

七、“规定限额”的确定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各地财力也不尽相同。从中央和地方来看,事业发展中资产的保障力度因各种情况也有区别,中央和地方以及不同地方之间资产的规模、结构、管理要求、管理重点等都有所差异。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应该是财政部制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应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来具体确定标准。为此,《办法》中对有限制性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均用“规定限额”予以表述,并明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中均体现了这一思想。

中央级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具体限额,财政部将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级实施办法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资产规模增长等具体因素。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8号) 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 (国有) 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 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 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 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 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经批准同意后, 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 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 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出租、出借

第六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 (含6个月) 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部门 (指预算主管部门, 下同) 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 省财政厅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 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 须提供下列资料:

(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 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 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 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 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 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 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 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 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 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 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 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 买卖期货、股票;

(2)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3)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 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 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4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2) 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4) 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 (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 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5)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 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 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 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 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 由单位 (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10) 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的审核意见;

(11)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 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2) 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3)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 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 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 (单位) 年度财务报表, 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七条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 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 (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 后,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 上缴省级财政后,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八条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 须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 负责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 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 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 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三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四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五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含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省机关管理局根据垂直管理和特殊行业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完成。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委托管理权限内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向省机关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七十二条 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第35令、第36令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会同监察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组织招租;负责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区政府委托区国资办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江都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发[2009]1号)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区国资办、监察局统一组织招租,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按《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低效运转、超标购置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调剂或者处置,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或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应当由单位内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按照处置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后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具体范围、标准由区财政、国资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或由国资部门确认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国资办或者区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国资办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国资办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国资办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根据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时进行批复认定。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省财政厅、扬州市财政局要求,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和汇总上报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财政国资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由区国资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区国资办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区国资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七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领导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

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识淡薄, 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划拨和社会捐赠等, 这一特性决定了其无需进行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 所以导致事业单位的领导只关心固定资产的物质使用形态, 而没有将其作为价值形态来进行管理。正是由于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 导致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存在贪多求新、重复购置等现象, 浪费国有资金的同时, 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 固定资产存在账实不符现象。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要账实相符, 但部分事业单位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账目不清的现象。很多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 只注重对单价较高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管理, 而对于单位购置的单件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办公桌椅和图书等资产, 却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进行反映;有些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 对于接受外单位捐赠的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账面进行反映;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虽然已经损毁或报废, 但是没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此外, 一些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持松懈态度, 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也不进行对账工作, 从而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现象的存在。

3. 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 未能达到信息共享。

一些事业单位的自动化操作水平较低, 目前没有应用电子账务系统而仍然使用原始的手工记账, 未实现电子信息化的管理;还有一些事业单位, 虽然已经使用了电子信息化系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但仍存在由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脱节现象。

4.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程序不规范。

部分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购置前既没有进行市场调研, 也没有进行可行性和效益性分析,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往往带有人为因素, 重复购置等现象在个别地方比较突出。有些事业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而是采取“化整为零”分解采购规模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私下进行采购交易, 以高出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购进, 使国家资产蒙受损失。另外,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没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 事业单位既没有请专人对资产进行必要的鉴定和评估, 也没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而是随意进行处置, 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5. 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管理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不规范且具有普遍性, 很多事业单位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而是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财务或其他部门同时进行管理。这些部门身兼多职, 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的现象, 资产管理一旦出现问题, 这些部门就会相互间推卸责任, 造成无人负责的局面, 这使得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另外,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 一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对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利用保管等情况的了解, 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科学性。

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重视不够, 很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制度加以规范, 而有的事业单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 但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可操作性不强, 使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1. 树立现代资产管理理念, 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单位领导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要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 就需要单位领导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 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单位每一位职工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从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 事业单位领导需要树立与职工共同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形成资源共享, 节约资源的现代资产管理理念。

2. 加强固定资产的对账和清查工作。

事业单位除了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账目进行定期核对以确保账账相符外, 还要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除此之外,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根据新增资产的性质以及会计凭证等相关信息, 及时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进行入账处理, 并登记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确保账、卡、物三者的一致性。

3. 加快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事业单位电子信息化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事业单位应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 将资产名称、取得日期、规格型号、价格、资产分类、名称、使用部门等信息录入电脑, 对其进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从而实现整个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数据的共享, 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对网络管理系统中相应的记录进行更新。

4. 规范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程序。

对于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 事业单位应在固定资产购置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只有通过论证的项目才能进行采购, 而且事业单位还应聘用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固定资产采购工作, 避免出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私下进行“人情采购”的现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审核与审批程序, 对于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在检验后确认无法使用的, 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鉴定后确认仍有使用价值的, 应继续使用, 实现资产的有效利用。

5. 设置资产管理部门, 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 确保权责明确。加大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力度, 提高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6.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八

近期,中国民航局修订印发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下发到各通航相关企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江文全-通用航空”发布的一条微博带动对该办法的广泛讨论,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该微博已被转发近200人次。可见《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于2012年12月24日的《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2010年4月发布的办法进行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办法到底发生了哪一些变化? 以下将为您细细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新办法明确了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将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波音737系列、空客A320系列、世袭1000,以及最大起飞权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以上新的规定,改变了旧办法由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形成的两级管理方式,即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民航局负责核准。由此可见,航空器的引进审批权已由总局逐步下放到地区管理局,并对不同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申请项目的处理效率。

但是,备案是如何定义的?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备案在一定程度还是“核准”。具体来说,地区管理局可通过对申请材料等来判断是否“备案”成功,“备案不成功”即拿不到购机批文,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核准”。虽然民航局已经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空器引进的管控,但是我们期望的是航空器可以像买汽车一样能够自由的买卖(民航局只需在未来的运营中加于管理),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只要航空器是处于适航的。增加航空器的保有量,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和根本,我们应该呼吁民航局进一步、完全放宽对航空器引进的管理。

缩短了审批和审核时限

新办法规定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如无异议,地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地区管理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

原办法规定是“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通过初步审核的,由地区管理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报送民航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新规定对地区管理局审核和审批时限进行了分类缩短,而民航局的批复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这条规定的修订,对于通用航空来讲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但是,尽管办法规定缩短了审核和审批时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宽了航空器引进。审核可能不会一次性通过,你可能申报两次就出来购机批文,你也可能申报多次都申请不出来购机批文。

一般通用航空器转发无需重新办理批文

旧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通用航空器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接收方或租用方申请办理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手续。”现在新的办法修订为,喷气公务机在24个月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需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核准手续。这也就是说,一般通用航空器转让或者长期租借无需再办理引进核准手续。

这条规定将利好于二手直升机的交易。个人认为,由于新机引进的时间较慢,未来二手直升机从国外引进到国内,或者二手直升机在国内的转让(或长期租借)将变得异常活跃。这将有利于提高直升机的派遣率。

公务机引进将受到限制

在新办法中对引进喷气公务机及大型喷气公务机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这是不是意味着将对公务机“征税”呢?此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向通用航空中的直升机作业倾斜。由此可见,直升机在工农业作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大力支持并着力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个人认为,未来中国直升机引进增长速度将远远高于公务机的引进速度。

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如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而申报材料中包括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记录。除此之外,新办法对购机批文的有效实现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购机批文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以上这些新的规定都可以进一步强化通用航空的安全管理。

通用航空未来是否能再掀新热潮,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2年曾表示:“今明两年是我国低空空域改革最重要的两年,各方发展通用航空的热情高涨。今年我国通用航空增长约7%,预计明年也将在7%以上。”据李家祥透露,2013年民航局还将出台进一步支持通航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通过政策补贴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大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的投入等新举措。

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篇九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12日 15时53分 47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财资[2008]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处置结果于处置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具有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固定资产无偿转让指转出单位正常工作确实不需要,且转让方、受让方均是财政全供单位之间的资产划转,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合理调配的资产划转行为。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受让方基本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先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受理。一级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受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鉴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核准支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方可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资产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或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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