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公开制度

2024-08-20

结果公开制度(精选10篇)

1.结果公开制度 篇一

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洞头县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行政处罚事项公开目录2.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公开目录3.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表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洞头县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温州市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温府法〔2012〕32号)工作部署,结合我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健全行政执法活动长效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社会、政府转型发展和建设“三生融合同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政务网资源,依法、合理、有序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2—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实施范围全县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

四、公开内容、形式

(一)公开内容: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必须是已经生效并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限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措施等。

(二)公开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要求将行政处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予以公开。公开前应模糊处理行政相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信息。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五、公开范围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都应进行公开。

(一)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但需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2年7月27日前完成)

各部门要及时进行动员,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应科室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梳理审查(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确定公开和不公开事项,做好分类处理,并编制《行政处罚事项公开目录》和《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公开目录》(附件1、2),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无行政处罚权或者无公开事项的需向县法制办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三)统一公开(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按照统一格式(附件3)公开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原则上实行一季度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公开间隔时间。

(四)健全制度(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

1.建立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处罚信息公开前要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2.建立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工作落实到位,—4—同时设立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监督平

台的作用。

3.建立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因不予公开造成公共利益极大损害的,或者因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处罚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验收(2012年12月15日前完成)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届时将抽调力量对全县的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改善公开效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行政执法公正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又一次升华,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理性、更科学、更务实的精神状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由于该项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理清思路,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同时,要将其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提升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工作整体效果。

(二)把握尺度,明确任务。推行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是为了

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是通过社会监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处罚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各行政执法部门务必认清开展该项工作的动机与目的,正确处理好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与保护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被处罚个体的信息处分权与公众知情权间的关系,把握好公开尺度。要对公开与不予公开的范围作出严格界定,要在保密与公开之间作出制度平衡,要做到既严格地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又能充分满足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切勿因公开而变相“加重”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三)建章立制,确保实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践,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管,切实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监督,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设立投诉热线、信箱,开通网上投诉专栏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提升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的效果。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力、工作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提出批评;对于只顾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的,要责令整改;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对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附件1行政处罚事项公开目录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月日序号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依据备注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附件2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公开目录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月日行政处罚不予公开序号行政处罚依据事项理由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8—附件3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 单位名称:

公布时间:

年月日处罚违法行为立案案情自由裁量序号当事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备注文号种类时间简介情形主题词:依法行政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通知抄送:市法制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2.结果公开制度 篇二

高校的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从制度的层面确保人们行使“知的权利”,是高校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认识不足

伴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加强,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信息的公开力度,但是对于教育信息公开这一方面,人们却是给予忽视。由于在高校的校务公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方面上,人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同,有一部分人对相关制度的内涵、概念、范围理解不明确,不会有效的区分。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会使人们在实际的使用方面也会很混乱,大大的影响人们对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目的、范围方面上的认识深度。在对高校的信息公开的地位而言,高校的相关领导阶层对公开的意识还未完全的到位,并未真正的重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在公开思想、民主思想方面认识不够,严重束缚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改革进程。在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上,一部分人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一味的满足上级文件的相关要求,鲜有真正的进行高校职能的转变,影响人们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本质认识。

1.2 监督力度不够

在高校信息公开中,其核心内容就是把学校的管理行为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这样就促进学校领导的工作作风,高校资源的配置状况、发展情况都能够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帮助高校民主监督的完善与进一步的发展。即使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很顺利,但是往往会出现纪委热、行政冷的问题,在实施的监督主体上还是不到位,对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了实际的监督乏力,大大的制约着信息公开的质量与水平。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合法性均存在着明显的约束,由于纪检与工会的监督权不大,一部分的单位会不配合信息公开的工作,这就造成了纪检监察单位难以有效的监督信息公开上的行政管理工作。

1.3 公开的内容有限

对于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它是一种相关制度,而不是一种法律规范,在进行高校信息公开的问题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力。再加之对于要公开何类信息、向何人公开信息、怎样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等问题上,完全由高校的相关部门所决定,这就造成了即使公开了信息也只是不相关的信息,而师生所需要的信息未公开。另一方面,由于高校存在着相关的利益分配,也会出现拒绝公开信息的现象。

2.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途径

2.1 加强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

在高校的教育领域内,要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进行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方面,也要积极的融入法律意识。目前,我国颁发了《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高校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要进行对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在高校的领导层面上,也要身体力行,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步的对高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提高按章办事的规范性、自觉性。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工作中,要帮助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必须要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的要求,树立强烈的权利、义务的观念。由于我国效果的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很少,公开的形式化严重,对权利义务的规范方面也不足。这就需要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来进行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工作,保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效的促进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帮助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

2.2 建立公开信息查询系统

由于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在信息的传递的层面上,存在不对称的现象,这就需要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有效的进行信息活动,以高校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适当的进行对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提高社会群众的指引,科学的对信息进行掌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了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介绍、校方的设置情况、相关的权力义务、公开的程序、范围等。建立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电脑查询、电子触摸屏、公开信息目录等查询工具,保证信息公开权利人的提供信息的效率。

3. 结果

3.浅析军队财务公开制度 篇三

【关键词】 财务公开阳光财务军队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社会对政府的各项财经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逐步增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各类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军队经费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于部队的保密性特征无法完全向社会公开,但部分经费如公务费完全可以对内公开,接收监督。但是,从军队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财务公开制度与公开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本文即从我国军队财务公开制度现状出发,探讨了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部队实施财务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1、财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建设阳光财务

阳光财务是近年来地方普遍推行的一种理念,是把财务工作放置于民主、公开的监督“阳光”下,这种理念所追求的是一种完善的财务公开机制。军队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可以把财务管理权利运作过程进行公开,把经费的收支信息进行公布,保证了其他部门人员和广大官兵监督的经常性和及时性。这不仅有助于军费的管理效益,还让部队理财行为在阳光下进行,逐步实现部队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最终推动部队阳光财务的建设步伐。

2、财务公开制度有助于推动财务廉政建设

近年来,军队不断推动财务廉政建设,目的就是为了把住经费关,制约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清廉。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可以建立严密的财务公开程序,强化对单位领导财务开支决策和开支方式的监督,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办理经费业务时的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问题的产生,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最终有助于推动财务廉政建设,保证部队领导和业务队伍的清廉。

3、财务公开制度有助于维护官兵利益

官兵是军队战斗力形成的主要源泉,而保证官兵的切身利益是激发官兵奉献热情的基础。推行财务公开制度,首先可以推进官兵对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准确掌握,保证官兵了解自身经济利益。其次,通过财务公开制度,促进经费开支内容、领导决策过程、经费结算决算等方面的信息公示,可以激发官兵对于部队财务工作的关注热情,促进官兵展开对财务活动的监督,保证部队建设方向与官兵长远利益的统一。

二、部队财务公开制度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济民主和群众监督意识的增强,很多部队在财务公开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如某些单位就确定了财务公开的范围:包括预算公开、家底公开、收支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责任公开、借用公款公开、审计结果公开等,并对每项公开的内容加以细化。在公开方式上,大部分单位都采取了会议通报、口头征询、上墙公布等多种办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部队财务公开的发展,减少了违规行为。但是从整体上看,军队财务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1、制度发展不平衡

虽然总部制定的相关财经政策中明确提出了要进行财务公开制度建设,但是制度中并没有硬性的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很多单位因为主观上积极程度不同、客观上基础条件不同、文化氛围不同等情况,在财务公开制度的发展上存在着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单位间的发展不平衡。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军区级单位的财务公开制度落实较好,而总部和下级单位在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上不够积极;二是同级单位间的发展不平衡。财务业务长期规范,基础良好的单位积极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不断建设相关平台。原来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则被动应付,财务公开制度进展缓慢。

2、财务公开的内容不够统一

很多单位虽然逐步推行了财务公开制度,也确定了财务公开的内容,但是公开内容还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一是财务公开的项目不够全面。一些单位财务公开做的比较好,公布了预算、标准、责任等各个方面。一些单位则消极应付,只公布一些无关痛痒的简单内容。二是财务公开的深度不够统一。很多单位在财务公开的项目上虽然达到了统一,但是仔细查看就会发现,在公开项目信息的深度上,不同单位都有不同情况,有些比较详细,有些非常笼统。尤其是一些敏感性的支出,很多单位遮遮掩掩,很难从公布的内容中了解到实际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

财务公开不仅是确定公开的内容,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公开程序来确保财务公开制度的良好运行。目前军队财务公开工作程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开的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很多单位在财务公开的落实上往往是由财务部门编制相关内容后直接公开,没有经过严格的领导审查和部门人员讨论,公开内容的科学性受到质疑。二是没有保证申请公开程序。财务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申请公开渠道和相关程序,很多内容没有公开时,官兵进行公开内容申请的要求无法保证。

三、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的措施

1、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的组织机制

一是要明确财务公开的组织。财务公开制度涉及面较广,关系到很多成员的切身了利益。所以,为了强化财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工作,要逐步成立财务公开组织小组,小组由党委领导牵头,主体为财务人员,并部分安排与公开制度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与。二是要明确财务公开职责。小组成员负责对财务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定期进行会议讨论,负责财务公开事项的论证探讨和审核。财务部门要定期将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整理,按照要求提供数据供给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同时,小组要委派专门的情况调查人员,深入了解官兵对财务公开内容的要求和对财务公开工作的建议。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与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小组中的其他部门负责协调配合财务公开制度进行,并参与监督公开制度的运行情况。三是要明确财务公开的程序。首先是财务公开小组的主动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小组要对财务部门准备的数据进行审查,经过讨论后将核实的内容分类和汇总,按照事先确定的财务公开范围、时间、形式等进行公开。在公开后的特定时间段内,财务公开小组要接受官兵的意见反馈,进行整理后上报,对于内容中存在问题要进行讨论纠正,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官兵明确的答复。公开工作阶段性完成后要及时汇总整理,进行存档,方便今后的查询。其次是官兵申请公开的程序。要建立官兵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申请机制,保证官兵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官兵申请财务公开事项的程序为:官兵通过网络平台或是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递交小组讨论,如果申请内容符合保密要求,小组就应该在短期内予以回复,并及时将信息进行公布。如果申请内容不符合保密要求,要针对申请者做好解释说明,保证官兵能够有充分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2、统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是要统一公开的项目。总部要从不同单位级别、不同工作重心等角度出发,进行财务公开内容的设计。同一级别,同一性质的部队要进行同样内容的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财务管理的依据。财务管理的依据是财务工作开展的前提,主要包括财务法规、经费标准、预算等方面,这些内容要尽量公开,保证官兵能够了解内容并依据内容确保自身利益;其次是财务管理的过程。财务管理过程公开是指将财务管理的各种工作流程和方式等进行公开,便于官兵的监督,确保过程合规。主要内容包含有经费开支审批过程、预算编制过程、大项支出决策过程、财务检查过程、实力核查过程等等各个财务活动程序;最后是财务管理结果公开,主要包含预算执行结果公开、结算决算公开、项目完成情况公开、经费结余情况公开、经费效益评估结果公开等方面。二是要统一公开的范围。财务公开范围是指财务信息公开的对象,从目前的实际来看,由于部分资料数据的保密性,总部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公开对象。一般性经费支出必须面向所有官兵公开,保密性较强的内容要进行内部群体的公开,确保财务公开的全面化。一般来讲,针对党委领导主要公开单位财力资源的来源与配置总体情况,财务工作集体决策情况等;针对机关部门主要公开各部门的预算情况、各部门的经费支出情况;针对广大官兵主要是公布关系到官兵切身利益的工资、津贴、伙食费、住房补贴、个人医疗保险等方面,公布这些内容时要针对官兵的身份特点进行详细的标准和相关发放情况的说明,保证公开的内容通俗易懂。当然,针对党委和机关公布的财经内容只要不涉及到保密的,都要针对官兵进行公开,保证官兵能够及时了解单位建设情况,关心单位长期发展。

3、拓展财务公开手段

一是发扬传统手段。首先要充分利用广大官兵熟悉的传统宣传栏手段进行财务信息的公开,保证官兵了解信息的即时性。要设置专门的信息公开栏,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措施,上级有关财经法规、标准制度和财务改革举措,事关部队全局建设需要广大官兵了解的财经事项等,定期进行公布。而对于刚出台的财经政策和新下发的通知,则要及时张贴相关内容,让官兵及时了解。同时,要注重会议宣传、口头传达等多种方式的配合公开。其次,要充分利用书面公开形式。书面公开主要是采取文件传阅、简报、简讯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小组要利用书面公开的范围易控优点,进行纸质文件,如总部、大单位下发的财经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各项经费审批程序与权限,单位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信息的发布,不过这种公开方式需要在特定的对象中进行。二是发展信息手段。目前,军队在财务管理方面逐步普及了“军财工程”的使用,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同时,军队内部局域网的构建也快速发展,为实施信息化业务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平臺。所以,军队财务公开手段要逐步适应信息化改革的步伐,各单位要在本单位的内部网页上开设财务信息公开专题,将相关政策、标准和财务管理的新闻、财务管理的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布。通过与同级和下级间的局域网互联,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快速、全面的检索。通过长期的使用和有效的宣传,逐步转变官兵获取财务信息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财务信息掌握,最终推动军队财务公开制度的发展。

4、完善财务公开的法规体系

要逐步完善财务公开立法工作,在《财务条例》的指导下,总部要尽快出台有关财务公开制度的相关法规。法规中要对文章中讨论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不同级别和不同任务单位的财务公开的内容、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财务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对象等各个方面,以便从法规上保证财务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同时,财务公开法规要明确对财务公开工作责任的追究,通过将财务公开工作细化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保证责任能够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并进行严格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形成良好的财务公开法制环境,进而促进军队财务公开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来春:经济监督方式的创新——永吉县人武部财务公开纪实[J].后勤工作研究,2002(7).

[2] 李华燕、朱小兵:台州市试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DB/OL].台州网,2009-09-15.

[3] 陈志宏:用好网络资源推进武警部队各级财务公开[J].军事经济研究,2009(4).

4.结果公开制度 篇四

姓名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人力资源管理

笔试面试成分

总分

体检

考察

金璊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161 76.76 78.63

格 察

合进入考桂海仙居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城乡规划 120斌

朱健 仙居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环境科学 149柯智仙居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政工程 112超 杨稍仙居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文秘D

133媚 蒋萍仙居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艺术设计 133萍

俞溢仙居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经济管理 146敏 心

林颖仙居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经济管理 145巧 心

吴敏 仙居县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文秘G 130沈志仙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信息工程 151旗 马忻仙居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财务会计 133禧 杨沂仙居县房屋征迁办公室

城市规划 144岷

李琳 仙居县木材运输巡查大队

木材检查 157戴鸿仙居县农产品检测中心(县渔业环境检测管理员 137远 监测站)

合76.8

68.4

格合76.5 75.5

格合76.16 66.08

格合78.54 72.52

格合76.2

71.35

格合78.5

75.75

格合78.6

75.55

格合76.6

70.8

格合75.1 75.3

格合77

71.75

格合77.72 74.86

格合79.78 79.14

格合78.48 73.49

格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进入考

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周欣 仙居县农产品营销管理中心 王扶桑 徐丹颖

营销管理员 151 83

79.25

格 察 77.2

合进入考仙居县农产品营销管理中心 营销管理员 140 84.4

合进入考格 察 合进入考仙居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畜牧兽医员 135 77.96 72.73

格 察 梅豪 仙居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庞榆仙居县特产技术推广总站

凡 郑伊仙居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莎 肖佳乡镇(街道)农经站 虹

吴怡 乡镇(街道)农经站 朱璐乡镇(街道)农经站 萍 朱展仙居县广播电视台 翼

洪洁 仙居县广播电视台 郑龙 仙居县广播电视台 朱力 仙居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徐琦仙居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祺

朱莹 仙居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 郑华 仙居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

水利工程 技术推广 文秘E

农经员 农经员 农经员 编辑记者 电视制作 计算机 财政学A 财政学B 卫技人员 卫技人员 148 77.12 158 76.02 146 80.6

79.2

77.4

79.7

79.4

79.5 140 75.7

79.4

153 76.4

73.4

75.5

合75.56

格合77.51

格合76.8

格合75.85

格合75.2

格合74.35

格合75.7

格合72

格合72.85

格合74.95

格合76.45

格合71.2

格合70.25

格进入考

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赵艺舒 石聪聪 龚科逞 仙居县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计生专干 141 79.6

75.05

格 察 75.15

格 察 73.45

格 察 合进入考仙居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开发 153 73.8

合进入考仙居新闻编辑部 编辑记者A 139 77.4

合进入考张玮仙居新闻编辑部 编辑记者B 147 洋 沈筱仙居县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会计人员 144 珺 项璐仙居县水文站

水文人员 150 瑶 周珊仙居县台创园管委会

观光园艺 144 珊 李硕仙居县图书馆 文秘C 144 斌 施欣仙居县文化馆 国画 116 妤 顾奕仙居县文化馆 音乐

娇 吕润仙居县西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土木工程 150 锋 张旭仙居县西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文秘F

赟 王路仙居县下岸水库管理局

水利人员 136 遥 崔露仙居县药品检验检查中心

检验员

156 丹

管悦 仙居县药品检验检查中心 检验员

朱江仙居县药品检验检查中心 检验员

合76

74.75

格合78

格合78.86 76.93

格合76.8

74.4

格合80.7

76.35

格合76.6

67.3

格合77.96 72.73

格合78.68 76.84

格合77.06 75.03

格合76.68 72.34

格合80.2

79.1

格合76.84 74.42

格合75.52 74.01

格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

朱茜茜 顾珈宇 潘露瑶 神仙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文秘A 134 77.6 72.3

合进入考格 察 合进入考格 察 合进入考格 察 仙居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会计A 132 76 71

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管理员 147 74.7 74.1

滕瑜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群 张光仙居县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 鹏 张敏仙居县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 艳 周芳仙居县平安办 艳 李佳仙居县审计信息中心 倩 郑钇仙居县委党校 泽 徐灵仙居县信访接访中心 龙 沈懿仙居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服务中心萍

文秘B 148 工程管理A 134 工程管理B 127 工作人员 143 会计B 156 教师 136 接访人员 139 创新人员 151 合77.2 75.6

格合74.9

70.95

格合77.3

70.4

格怀77.2

74.35 孕合74.8

76.4

格合74.4 71.2

格合76.2

72.85

格合77.3

76.4

格进入考察 进入考

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察 进入考

5.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篇五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预算

1、村级经营性财务收支预算(按经济项目公开);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按购建项目公开);

3、农业基本建设预算(按建设项目公开);

4、兴办企业

及资源开发投资预算(按投资项目公开);

5、专项资金预算(按资金项目公开)。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街道统筹费(按上缴单位、户名公开);

2、发包及上缴收入(按发包及上缴对象分户公布);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统一经营项目公开);

4、集资款(按集资对象分户公开);

5、农业发展基金收入(按收入对象公开);

6、上级部门款(按拨款部门公开);

7、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土地单位公开);

8、其他收入(按项目公开)。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按建设项目公开);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按支出项目明细公开);

3、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按干部名单公开);

4、招待费支出(按接待项目公开);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按支出项目公开);

6、上缴街道统筹费;

7、农业发展基金支出(按支出项目公开);

8、其他支出(按支出项目明细公开)。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按类别或名称公开);

3、固定资产(按类别或名称公开);

4、对外投资(按投资对象公开);

5、其他财产(按类别或名称公开)。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按户名公开);

2、内部单位往来(按单位公开);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按单位、户名公开);

4、银行、信用社贷款(按借款银行、信用社公开);

5、其他债权债务(按单位、户名公开)。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交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按项目公开)。

(七)其他。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的收取、使用情况,按户名清单公开。此外,对社员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帐目,也应及时公布。

二、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拟订公布文搞。村、社会计在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应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农村财务公布表格式,以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按内容进行分类反映,拟订好公布文稿。

(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在拟订好文稿的基础上,村民主理财小组应通过审查帐目,对公布内容的完整性、文稿项目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三)公布帐目。公布文稿经村社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章后公布。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村社财务公开,要讲究实效,做到及时、全面、具体、真实。所谓及时,就是公开时间要及时;全面,就是公开内容要齐全;具体,是指公开形式具体化,应以公开墙、公开栏形式张榜公布;真实,是指公开帐目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做到真实可靠。具体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公开时间。村社应在年初公布当年财务预算;7月初,对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年末时,对财务决算和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进行公布。对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每月或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此外,对特定的内容还可采取一事一公开的形式。如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社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二)确保内容真实。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村社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做到真实、准确、经得起核查;二是对财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民主理财小组必须认真审核,作出真实、准确定论后,方可公布。

(三)严格公开程序。村社财务公开要注重程序的规范,防止简单应付了事。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社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章后公布。

(四)规范公开形式。村社的财务公开,应以设立财务公开墙的形式进行上墙公布,有条件地地方应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墙、公开栏要经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审核认可。在设置财务公开墙、公开栏的同时,还可采用有线广播、会议进行公布,或印发清单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充,使之更加完善。

(五)建立公开档案。村社财务公开的内容,就实行档案管理后,村社主要负责人应专门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会一般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应着重参与研究决定四个方面的财务问题:(1)、参与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参与确定收益分配方案;(3)、参与研究决定固定资产购置、农田基本建设、安排集体福利事业、兴办经济实体等重大财务问题;(4)、公开帐目。

3、开展财务检查与

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村社的财务帐目和财产物资进行检查。财务帐目的查证,应做好“三查”工作,即一查开支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二查各种会计凭证、帐簿、表册是否符合规范,三查现金、实物是否与帐簿记录相符。对查出的问题,应根据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提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民主理财的查帐工作,应形成制度,一般应按月或按季进行。

4、实行财务公开。村社应定期公布帐目,一是可以使群众了解村社的收支情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在明了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监督。二是可以使每个社员了解自己与村社的经济关系,如承包金的上缴,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完成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

为了推进村级基层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村务工作管理,提高办事透明度,增强凝聚力,特制订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内容:

1、村级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3、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含干部工资报酬)。

4、代收代交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

5、村级基建项目、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6、群众所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时间:每年四次(按季度公布)。

三、村务公开方法:室外画廊公布。

6.结果公开制度 篇六

注:部分内容为摘抄内容

内容摘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一直在不断改善,但由于起步晚,实行经验少,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府官员的财产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很大问题,比如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亟待解决。此者,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反腐斗争强有力的武器,我国应当借鉴世界部分国家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做法,提出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对策和实施步骤,实施“财产公开,高薪养廉”制度,强化捆绑和连带责任制。本文针对信息公开的现实情况,讨论关于政府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来解决当前因为信息公开制度额不完善导致的腐败问题。关键词:财产公开 法律保障 反腐倡廉 高薪养廉 连带责任

有关官员财产公开的话题讨论,几乎已经延展到所有应该到达的领域,经由不停刷新的公共事件接力推动,该项制度建立并实质性运作的迫切性已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但目前的问题可能在于,描绘性的语言所指向的政策方向足够清晰,但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制度推进却一直呈现阻力重重的状态。诚然,任何一项制度的切实推进,需要有配套措施和适宜的土壤。

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于公共讨论而言,似已进入话题疲惫期。这些年来,有执着于此的代表委员连续多年提交议案提案,也不断收悉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从“条件尚不成熟”、“全面推行尚存一定困难”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官员财产应当公开、也必须公开,其对廉政中国意义之重大无以复加,应然层面的阐释“话已经说尽”,屡屡用描绘性语言指着的政策大方向也已足够清晰,但实际操作角度的观察和推进却总是步履维艰。

尽管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制是反腐工作的最根本保障,但在我国,该项制度的推进始终长路漫漫:从1988年全国人大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到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从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到浙江慈溪浙江平湖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湖南湘乡重庆市相继跟进,各地对此尝试虽多,结果却都无疾而终。显然,仅靠地方政府摆出“先行者”姿态显然不够,因为多年来,这项被称为反腐“终端机”的制度之所以迟迟浮不出水面,根源就在于官员公开或不公开抵制。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调查,发现97%的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站在这个角度,尽管南京与杭州今天“愿为天下先”,却也难免令人担心这又是“热热闹闹开场,悄无声息了结”。

那么,如何才能预防官员财产申报流于形式?毋庸置疑,法律的跟进是该项制度能否走

完全程的关键。因为,财产申报既是防腐的有效手段,也是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的利器,必会遭致既得利益者抵触。要打破僵局,就须从法律着手。目前,美日韩等国乃至中国香港地区,都把官员公布财产法定为入仕先决条件。温家宝总理也早已明确,应对官员财产收入实行公开,指出“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长期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由此可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先行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固然不错,但加快该项制度的立法进程更是刻不容缓,多拖延一日,就等于对腐败又多放任一天。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透明纳入法治轨道,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2002年国务院就开始着手起草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随后,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颁布实施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例如,我国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紧接着出台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到2007年4月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信息公开有法可依时,要执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其实并不难,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针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迫切需要官员财产公示这个有力武器。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随后一直延续下来,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反腐倡廉,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创建一个不利于腐败生长发育的土壤与环境,是保卫改革开放三十年成果的需要、是永葆江山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借鉴世界部分国家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经验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预防腐败和辅助惩治腐败有很大作用,已被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证明,并作为一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制度。目前,全世界有97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入法,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官员定期公示财产在公众面前接受监督质疑,包括上任时、卸任时公布财产的对比,对官员行为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国内权威报纸《法制日报》还专文介绍了韩国、日本、俄罗斯、乌克兰四国财产公示制度。而俄罗斯总统2009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将在4月下旬陆续公布,以及不按该国2008年12月25日签署的《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的消息,无疑又对我国的官员财产公示讨论形成了强烈刺激。作为世界头号发达国家的美国,早在1978年便开始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让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在宣誓就职的那天起记住,必须遵照

规定,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他们填的表格也会由联邦政府道德署收存,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日后一旦出现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的现象,等着他们的轻则被处罚款,重则要吃官司、坐牢。韩国,两任总统因此丢了官。在1981年全斗焕执政时通过了包含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政策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并在以后几任总统任期中不断完善,结果讽刺性地使全斗焕、卢泰愚栽在这部法律的规定上。1993年金泳三任总统后修订该法、强力推进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和金融实名制,惩治了大大小小五千多名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法国一名官员和自己的夫人一起做公车都成为丑闻,他的夫人没有这个待遇。正因为对外国官员的严格纪律,监督完善,对官员的职业期望不是太高;而中国就不一样了,在孩提、小学生时代就有个愿望:长大后不是想当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而是长大后当官!中国官员的特点是权力大责任小、纪律约束少!现在大学毕业生考国家公务员的国考数量已到了惊天动地的地步,也从一个方面反应了中国官员的权力和义务不成比例,收益和责任不大相称。

三、相关的保障机制----高薪养廉制度

为实行官员家庭财产公示制度,必须要有相关的保障机制才能取得效果。分步实施“高薪养廉”的制度。对真正做到了家庭财产收入公开后的官员,实际经济总收入必定会下降,少了一部分灰色收入。国家与政府要优先补贴这部分官员,让官员的总收入增加在明处。只要财产申报、公示的官员,他的总收入就得番一番或者是原来的3倍。例如一位处长的平均月收入是4000元,那公示那个月算起,就发给8000元/月。前提是,该官员申报的财产必须诚信、真实、信用。在岗时一旦哪年哪月哪天发现申报有问题,或有隐瞒的收入与财产未报,有腐败现象的,就得受到相应的处理,并在经济上全部扣除番番的收入。

目前反腐的现状是:干部在某个岗位上的时间越长、离退休时间越近,就会发生干部越易变坏变腐的不良现象。因为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现象。如果“财产公开,高薪养廉”配套实施后,就会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变为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当得越长、离退休时间越近,干部就越能严以律己,否则几年的“高薪”就会全功尽弃。其实这种“财产公开,高薪养廉”配套制度实施后,能把官员真正从金钱的泥坑解放出来,下班回家有更多的时间陪伴老婆孩子,不会过多的去所谓的“应酬”了,办事自然就公正廉明了!因此实施“财产公开,高薪养廉”制度后,是件利国利民净化空气的大好事!

四、相应的配套制度---连带责任

英国政治理论家阿克顿勋爵曾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反腐学者林喆谈反腐新动向时指出,一件腐败案发生后,应该一直追究到用人制度和监督制度。反腐败本来就“两点一线”,用人制

度、监督制度,中间一条线是贯穿始终的民主制度,这才能达到廉政建设的目的。出了问题后,我们应该问一问,是谁提名的,是谁提拔的——很多人都是带病在岗、带病提拔的人员,说明我们用人制度出了问题。还要追究是谁监督的,监督不力就应该负连带责任。我们这两块都没有,谁提拔的不问,谁监督的不问。监督不力最后必然导致监督本身的腐败。

为此必须建立相应连带责任的配套制度:

1、用人制度---组织部把关。中国有个怪现象,一笔钱用错了,血本无归了,要追查责任。一个干部用错了,组织部门好象一点事都没。过去革命战争年代要介绍一个人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经过生与死的考验,如果说这位新党员成为了叛徒,入党介绍人也要受牵连!以后组织部提拔和任用干部要与监督责任联系起来,如果谁提拔的干部出了问题,签字责任人要降级处理,如有多个干部出问题,签字责任人辞职。

2、监督制度---纪委把关。现在的纪委监督是被动的,发生了举报,而且要实名举报才立项检查。再多是一些大的项目招标由纪委的同志参加,难以发挥作用。现在我们要把纪委的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由纪委的每一个干部监督落实到人,哪几个具体的干部出了问题,某一个纪委干部就要负责,这样工作就有主动了,可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种捆绑和连带责任实施后定能起到好的效果。

3、民主制度---党务和政务公开。让会议的全过程、每一位委员的发言,直到最后的表决、就象全国的两会那样,全部公开,包括群众推荐民意票也要公开,彻底实行阳光决策!民主制度中也包括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二方面的内容。

7.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浅议 篇七

一、建立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意义

(一) 能够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提高公民的知情权

国家审计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 新形势下人民对政府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计结果的公告是政务公开的形式之一,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性, 建立起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另外,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是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监督和管理公共事务上来, 国家审计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 并向人民报告, 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 能够防范审计风险, 提高审计质量

国家审计机关在监督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时候, 自身也要接受监督,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一方面来自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公布后, 结果是否公正客观, 内容表述是否真实, 都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另一方面, 审计结果公告受众是社会大众, 社会大众会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 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都做出评议。综合这些因素,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要求审计机关必须规范审计行为, 防范风险, 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 能够强化舆论监督, 增强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效果

国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后, 信息资源被社会共享, 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审计结果公开有利于威慑违法违规行为, 在社会舆论监督下, 违法分子就会有所顾忌。特别是对于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 审计结果公开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促进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 及时纠正错误, 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 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这些问题有针对地进行纠正, 增强了整改落实效果。

(四) 能够顺应国际潮流, 促进审计工作与国际接轨

当前,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比较盛行, 审计结果越来越透明化是国际化趋势, 审计利用公告手段服务市场经济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的审计机关除了向议会等权利机关报告外, 还通过网站、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顺应国际潮流, 积极制定相应的准则, 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环境, 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一) 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持续增长,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和带动社会的进步。而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在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阳光政府”。在这种趋势之下, 审计公告制度的产生是自发的、必然的,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民主法治进程的要求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 坚持和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江泽明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民主法治进程之下, 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审计结果公开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治进程的排头兵,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 人民的意愿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 市场繁荣, 商品供应充裕, 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衣食住用行都有很大的改善, 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增强, 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信息存在着既有的和潜在的巨大需求。

(四) 社会现实问题的需要

在我国目前, 来自于民众的监督力量较弱, 监督渠道不多, 一些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相当严重, 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通过审计结果公开, 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审计工作的内容与质量以及一些热点和焦点问题的审计与整改情况;通过被审计单位的整改, 加强管理, 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保证政府及各部门权力接受和权力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 符合法律程序, 从部门单位的层面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发展不平衡

1、审计结果公告以合规性审计为主, 绩效审计报告偏少。2003-2010年, 省级审计机关发布的296份审计结果公告中, 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290份, 占97.97%;绩效审计结果公告5份, 占1.69%;其他审计结果公告1份, 占0.34%。在290份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中, 只有3份审计结果公告内容涉及了资金使用的效率情况, 其余审计结果公告均只有合规性审计有关。所以, 在296份审计结果公告中涉及绩效审计内容的仅有8份, 绩效审计报告数量明显减少, 这与我国目前大力推进绩效审计的工作目标不相符。

2、审计整改报告偏少且缺乏连续性。截止2010年末, 在全国31个省级审计机关中, 仅有8个审计机关发布了审计整改报告。在进行公布的8个省级审计机关中, 只有上海市、山东省坚持每年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进行持续披露, 其余6省都未能进行持续公告。

3、审计整改报告与审计查出问题的报告未能一一对应。在进行公告的8个省级审计机关中, 只有上海、河南、宁夏既披露了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又披露了相应年度的整改报告, 其余5省仅披露了整改报告, 未披露相应的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二) 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1、在立法层次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部门规章, 其法律地位和效益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审计法》在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在第四章三十五条中指出,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二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上述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上的界定, 但规定的内容较粗, 仅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对具体实施审计公告缺乏可操作性。再者, 以上规定中的“可以”一词, 使得审计公告的责任缺乏法律上的刚性支持。审计署近几年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 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 但由于其性质是部门规章, 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 随意性较大, 缺乏作为法律上应有的严格性和稳定性。

2、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内容还不够规范。《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没有规定每类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素, 实际执行时难免使得公告具体内容具有随意性。

3、对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应履行的“审计程序”规定的较原则, 且授权审计的审批项目公告权限、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价标准也不大明确。

(三) 审计公告的范围小

西方国家实行审计公告的范围比较全面, 除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不公开外, 其他事项都必须公告, 使得审计结果公告是正常事项, 而不公告是特例。而我国则刚刚开始实行审计公告制度, 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可以进行审计公告, 而非强制性, 因而审计公告由审计机关的义务变成了审计机关的权力, 而这种自由裁定权使得审计公告是特例, 不公告是正常。从目前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来看, 远没有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 问责机制不完善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问责制度。审计问责制度是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处罚、整改落实, 加大审计威慑力的一项有力措施。虽然近年来不少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审计机关披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各种各样的处理处罚。但总体而言, 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 审计出的问题处理还依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批示, 当审计披露的问题本身就涉及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 特别是政府的时候, 问责难度更大。在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情况下, 有关审计机关的信息往往在政府体制内封闭运行。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以后, 如果问责机制不健全, 落实不到位, 审计披露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 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提出质疑, 也必然对审计制度本身, 甚至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五)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缺乏独立性

从我国政府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告制度来看, 我国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决定审计事项或调查结果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告前必须征得各级政府的批准。因为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是是同级的问责关系, 必然会导致区域性政府出于其自身利于的需要, 运用自身的权力来决定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 因而造成了审计的信息公告制度缺乏独立性。同时, 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导致审计发展的不平衡。如省级的审计机关已经实施了信息公告制度, 但是在市或者县级审计机关并不常见, 因而全面有效的推行审计的信息公告制度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四、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策略

(一) 进一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类型

不断增加绩效审计和审计整改报告的披露。《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2011—2015年审计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全面推进绩效审计, 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所以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增加对绩效审计的披露必将是审计结果公告的一个发展趋势。此外, 加大审计整改报告的披露力度, 将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为及时整改违规违纪问题, 减少屡审屡犯的现象。另外, 逐步探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2010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积极责任审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体系, 逐渐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此, 可见虽然到目前为止, 各地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中尚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但随着《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深入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亦是一个必然趋势。

(二) 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体系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才刚刚起步, 要循序渐进, 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但也不能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长期停留在较低的法律层次上。审计公告制度应尽快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制度的规范, 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威信。首先, 需要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彻底落实审计独立性, 保证审计公告实现实实在在的审计监督权;其次, 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 比如将“可以”改为“必须”等词汇, 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 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 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最后, 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 明确审计公告的授权标准, 对审计公告的种类、内容、形式、程序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布审计结果, 让审计机关明确哪些内容应分别向社会公众、有关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公开。

(三) 扩宽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事项不予对外公布外, 其他审计事项都可公开, 都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特别是随着中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 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博弈力量越来越大, 从而可以选择更详尽和完整的审计信息, 来了解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度。因此, 未来中国审计公告的范围应该越来越广泛, 并由此形成一种固定的公众监督机制, 而不公开将只是特例。

(四) 建立审计结果问责机制

一是审计机关责任。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机关不仅是行使权利和义务, 也意味着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审计公告的责任应包括内容失真的责任、未经程序擅自发布公告责任、未发布和未及时发布公告责任三个方面。其中, 未经程序擅自发布公告责任在现行法规中已有规定。内容失真的责任和未发布、未及时发布公告责任应予以明确。尤其是未发布和未及时发布公告的责任, 能够有利促进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结果公告责任, 提高公众知情权, 促进公众参与国家治理。二是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审计公告制度应增加整改情况的公告要求, 保持公告的持续性, 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长期监督、监察并及时公告整改、问责情况, 便于公众了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于同类性质的问题, 标准统一,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审计机关要积极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 帮助被审计单位出台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的财政财务制度, 逐步实现审计公告制度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五) 完善法律, 解决国家审计独立性问题

我国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不可能短期解决, 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环境, 特别是取决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和各级国家机关高效、廉洁运行目标。在体制理顺之前, 应当完善法律法规, 协调好审计机关与政府、党委、人大和公众的关系, 尽可能地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这是做好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体制要求。

(六) 明确审计公告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行政处罚”作出定义, 但明确了警告、罚款等六种具体处罚种类。其中, 警告属于声誉罚, 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告诫, 它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警告, 实际产生的后果就是被处罚者声誉的损失。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对其行为向社会的广泛告知, 即是一种书面的告诫, 又可能造成被公告者的声誉损失, 它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在六种具体行政处罚之外, 第八条第七款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 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审计公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无论在《行政处罚法》还是在《审计法》上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胡志勇.国家审计管理系统创新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9.

[2]马曙光.博弈均衡与中国政府审计制度变迁[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0.

[3]蔡春等.效益审计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6.

[4]吴燕.我国地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研究[J].审计文摘, 2012 (2) .

[5]张溥.改进现行审计公告制度的设想[J].审计文摘, 2012 (1) .

8.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篇八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观念;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30-1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后采用的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不同需求,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足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依据这一原则, 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才有义务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拓展不够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虽然掌握的信息资源丰富, 但它们公开的信息一般是全国或主管行政区域的整体环境信息, 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相对来说, 市、县一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直接、更具体, 并且更容易掌 握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环境状况。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仍存在着不足。一是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水、大气、噪音等环境要素信息, 对于非环境要素的环境状况, 拟订用来保护这些要素的措施及影响环境要素的各种因素等未做规定。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 政府在环境信息中必须公开什么, 可以公开什么, 不能公开什么缺乏明确的范围。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实践中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只采用主动公开形式, 政府完全掌握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由于政府机关本身行政利益的存在, 政府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益, 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有局限性。

(四)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环境信息公开法。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大都零散的分布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保障,环境管理主体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环境信息获取权人实现权利必须有法律救济机制的保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程序。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观念的转变与定位

从环境民主的角度看,公众与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理应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这样才能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的品质的维护和提高,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理应为公众所知晓。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因此也应当享有对政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垄断不合法。

公民对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督基于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以及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的权利必须充分了解政府环境信息。因此,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同时也反映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主动性,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

三、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针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我们应首先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可使环境信息的公开避免受到多方擎肘,唯有如此,才可能有充分条件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例外之规定。为防止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被滥用,我们首先应明确利益界限的标准,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因此,应明确各种利益的界限,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将原则性立法具体化,加强对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其次,还应明确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程序,以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措施。应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制约行政权力。明确各行政机关各自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职责,加重不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还应增加拖延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

除上述具体方面外,还应加快在法律上明确环境权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困境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阳敏.从“环境安全”到信息公开[J].南风窗,2006,(10).

[2]王前军.环境信息公开化与政府现象[J].实事求是,2007,(1).

[3]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02).

9.社区党务公开制度 篇九

社区党务公开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上级党组织、社区党员、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

社区党务公开要做到内容规范、形式规范、时间规范、程序规范、监管规范和党员满意、群众满意、上级党组织满意。

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调整情况;社区党组织人员分工和办公电话、廉政监督电话及履行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

(二)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社区党组织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党员管理: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流动党员登记、教育、管理情况;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单;接收、审批发展新党员情况。

(四)党费收缴:党员上缴党费情况和社区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上级组织下拨党费及使用情况。

(五)考核奖惩:上级党委对社区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奖惩情况。

(六)慰问帮扶:困难党员慰问及受帮扶情况。

(七)其它事项:上级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党员要求公开的其他党务工作。

三、党务公开的形式、时间

(一)公开的形式:以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和制作党务公开报告清单为主要形式。公开栏设置在便于党员群众观看的醒目地方,明确标有“党务公开栏”字样,专人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议、通知、书信、谈话、“明白纸”等辅助形式,积极、灵活、有效地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

(二)公开的时间:每季度首月15日为党务公开日;同时要做到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四、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收集整理公开内容。社区党组织负责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筛选、整理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反馈,反馈时限为半个月,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公开事项。

(二)审查公开内容。拟公开事项公布后,要收集整理社会的意见和要求,形成最后方案,主要领导审查后,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布公开内容。社区党组织指定专人填写由社区

党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党务公开报告清单,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监督检查。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进行全程参与、监督,并及时了解、反馈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社区党组织要给予答复、解释。

(五)整改落实。党务内容公开后,社区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员群众询问,并做好解释、核查、整改工作。

10.校级公开课制度 篇十

为充分挖掘我校优质课堂教学资源,促进教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学校提出“开展魅力课堂教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宗旨,并在总结多年课堂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出示示范课

为了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辐射和带动新教师以及广大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促进学科骨干业务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探索优质高效的课堂教学模式,特制定此制度。

1.各个备课组每学期举行一次示范课,每学年举行两次,确切的时间以每学期的周工作安排为准。

2.由各备课组推荐本组内成绩优秀的骨干教师出示此课。

3.出课教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贯彻新课改理念,体现学校的教改方向,展示个人的教学风格,提倡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

5.同备课组的教师必须全部参与听课,同教研组的教师尽量参加听课,青年教师必须跟上听课,提倡并鼓励教师跨学科听课。

6.评课由教研组长主持,听课教师尽量都参与评课。评课时,出课教师先简介授课思路和设计意图,再由其他教师点评本课的闪光点,并针对不足提出修改建议,最后新教师谈学习体会。

7.示范课将作为学校的校级公开课、是出示胶州市级以上公开课的重要依据。

8.上报计划但无故不按计划出示示范课的教师,两年内不推荐出示更高级别的公开课。

二、关于出示展示课

为了推广外校优秀教师的课堂教学经验,加强课堂教学实效性的研究,促进本学科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特制定此制度。

1.新学期新调入本校的老师和进入我校挂职、支援的教师每人要出示一节展示课。

2.出课教师应把原学校中一些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渗透到展示课的课堂教学中。

3、出课教师应以举行常态课为主,注重课堂教学实效,求真务实,不搞花架。

4.备课组长要与出课教师做好沟通,商定出课时间、地点,并要求组内所有成员必须参与听课,提倡其他教师跨学科听课。

5.评课由备课组长主持,组内所有成员都要参与评课。评课时,出课教师介绍自己成绩优秀的经验做法,其他教师要认真学习,并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今后的努力方向。

6.未出示展示课的调入教师不参加学校先进评选,未出示展示课的挂职、支援教师不推荐支教挂职先进评选。

三、关于出示过关课

为了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我校教学,完成角色转变,提高业务水平,担当起学校教育教学的重任,以促进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此制度。

1.新聘任或分配到我校的教师,必须在第一学期举行过关课,过关课的时间应尽量靠前安排,在开学的六、七周为宜。

2.新教师要向同教研组成员虚心请教,尤其是要向与自己结成帮扶关系的指导教师听课学习,并积极参与集体备课。

3.同备课组成员尤其是指导教师有义务帮助新教师上好过关课,积极参与备课、听课、评课的全过程,帮助新教师尽快成长。

4.学校成立由教导处、级部和教研组组成的过关课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审。

5.由教导处组织评课。评课时要全面、真实,既要结合出课教师特点明确长处,挖掘潜能,更要针对不足提出修改建议,鼓励其确定更高层次的奋斗目标,促使新教师尽快提升教学水平。

6.如果一次不过关,全教研组成员要帮助新教师努力提高,争取尽快再次过关,两次不过关者将停课学习,直到再次过关才能上岗。

四、关于出示汇报课

为引导教师及时汇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外出学习体会,使之展示自己的课堂教学风采,促进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1.凡外出参加地市级以上大型课堂观摩活动、在外出示地市级以上的公开课、在地市级以上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应出示汇报课。

2、汇报课一般安排在外出教师回校后的第二、三周举行,具体时间见周工作安排。

3.备课组要根据出课教师个人风格精心组织集体备课,出课教师更要集思广益,精益求精。

4.提倡出课教师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多方面展示自己的教学特色、综合素质等。

5.学校相关领导、教研组长、同备课组教师必须参与听课、评课,提倡全体教师参加听课。

6.教研组长负责组织评课,要真正让出课教师明确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弄清今后的努力方向,让听课者和出课者都在研究中各有所得,共同提升。

几点说明:

1.出示各种课型的教师要认真对待,精心备课,教研组和备课组应积极协助。

2.各种课型的出示的时间、地点必须要在学校周工作安排上出现,负责人要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听课,认真记录。提倡教师跨学科听课。

3.负责人及时组织评课。评课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优点,指出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让参与者都有所收获。

4.各种课型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出课教师应按时授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举行者,应提前说明。

上一篇:妊娠期腹腔镜手术的安全性下一篇:立夏祝福语朋友圈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