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5篇)
1.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2005年04月28日 09:56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
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二条 地、州、市农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农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及时下达到所辖各县支行;
2.按照农总行及省分行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贯彻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4.培训县级扶贫信贷业务人员;
5.定期检查县级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贷款计划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管理乡(镇)农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支行所辖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人员和财会人员;
4.定期检查乡(镇)农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的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5.搞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账表和票据。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银行贷款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有营业所的必须配备1—2名专贷员,无营业所的,必须由县支行指派1—2名专贷人员,或由2—3个乡(镇)组成信贷组,配备2—3名信贷员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发放,并与乡(镇)工作站共同配合做好小额
信贷扶贫工作。基层营业所、信贷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业银行下达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规模计划,依据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提供的贫困户贷款规模及生产项目花名册,1个月内要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地把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2.自主发放贷款,与乡(镇)共同做好回收以及回收再贷工作;
3.加强对贷款的检查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使用用途和使用效益; 4.加强对小额信贷专职信贷员的管理工作,使信贷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资金风险;
5.按回收资金总额的5‰和回收利息总额的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给乡(镇)工作站支付手续费。
三、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解决贫困温饱的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双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即:农行直接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管理,间接参与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间接协助农行做好资金 的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使用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行小额信贷的乡(镇),则仍按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由政府基层工作站承贷承还的运行机制向由农业银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直接投放到户的方向过渡,是规范和完善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决策。实行这一新的运行机制,既符合中央的金融政策,又从法律、法规上确立了农业银行与贫困户的
借贷关系,明确了债权债务,同时也从客观上化解了政府部门统贷统还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利益损失,对促进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快扶贫攻坚步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条 实施新的运行机制始终要坚持“五不变”、“八不准”。“五不变”即:一是坚持扶贫到户的方针不变,确保贫困户能得到有效的资金扶持;二是坚持小额贷款对农户不抵押、不担保的原则不变;三是坚持“整贷零还、小组联保”的核心机制不变;四是坚持雪中送炭,适时
投放资金的原则不变;五是坚持滚动发展,连续扶持3年的办法不变。“八不准”即:不准提高贷款利率,不准提前扣收利息,不准扣留贫困户各种陈旧欠款,不准提前收贷,不准明贷暗收、明贷暗存,不准挤占挪用、转移用途,不准在贷款投放中变相加息,不准贻误农时。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凡采取小额信贷方式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农行系统全面管理,财政及上海帮扶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施全面管理。地、州、市、县对小额信贷资金的实施规模有
计划权和调控权;县对乡(镇)、地、州、市对县资金的调整,必须在同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农行共同研究统一后才能调整,但须把调整后的情况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县对乡(镇)资金的调整必须报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农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第十九条 各类小额信贷资金均实行有偿有息、循环滚动使用3年的原则,即:对具体的地区、县、乡核定的计划可以连续滚动使用三年,三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对工作搞得好的乡(镇)基数只增不收,并同时允许对计划内的资金根据当地的发展扶持规划实行回收循环再贷,贷款回收
率必须保证在90%以上。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执行小额信贷整贷零还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工作至关重要的关键。根据我省各地的特殊情况,年还款周期原则上限定在24次、12次二种不同形式。各地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形式并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下达后,地、州、市、县农业银行应及时将资金调度到位。1个月内必须投放到户。回收再贷资金,在贷款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农行应抓紧审查,保证1个月内投放到户,尽最大努力避免资金的闲置,确保资金回收再贷率达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小额信贷扶贫严格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顺利开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工作站经费补助。地、州、市、县财政要把小额信贷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原使用农行贷款省财政给予贷款额2.88%的经费补助,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的乡(镇),从利息收入中开支工作经费的规定不再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按规定收取的利息不再上交省级,直接交给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视贷款的回收情况,对照银行的做法,按回收贷款额5‰和回收利息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
一次支付给工作站,作为手续费,以奖励工作站加强贷款的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资金利息均严格按照国家当年颁布的专项扶贫贷款利率和贫困户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坚持利随本清。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户投放贷款坚持小额信贷的原则,每一次投放额度应为1000—1500元。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户,可以连续扶持,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00元,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小组基金、中心基金缴纳和管理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根据《银行通则》的有关规定,凡使用信贷资金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可采取中心、小组成立之初一次性预收的办法交由基层工作站代管。使用上海帮扶和省财政资金的乡(镇)
仍然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省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施小额信贷的乡(镇),仍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对到期收回的资金首先确保中央借款的归还,余额部分调回预算,按国务院和省清理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的规定重新安排使用。
五、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小额信贷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利用各类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乡(镇)工作站,财务管理仍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乡(镇)工作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坚持由乡(镇)工作站代管中心、小组基金制度,设专帐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工作站、农行营业所(或信贷组)应按月、按季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信贷财务月报表、季报表,并按时呈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县扶贫办及县农业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乡(镇)信贷财务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监测与评估是保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及各乡(镇)工作站必须按期完成有关统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汇总上报,坚持月报表制度和年末效益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监测与评估,分经常性监测、评估和阶段性监测、评估。阶段性监测、评估由省小额信贷办公室统一实施,经常性监测评估由各县小额信贷办公室按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搞好农行系统与扶贫系统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农业银行要定期向同级扶贫部门及时提供资金的发放、回收及回收再贷的计划执行情况。各级扶贫部门也应经常向各级农行反馈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实施效益情况,互通情况密切合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小额信贷资金安排的举报制度。各级扶贫部门和农行机构,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政务、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小额信贷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采取过硬措施,加以整改,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既不报告又不整
改的,要追究同级负责人的责任。
七、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要紧紧与贷款规模发放、扶持贫困户数量、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各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和农户实施项目的效益挂钩,以还款率和扶持农户的效益作为奖罚的核心纳入政府考核,实行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办法,层层建立工作
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地州市县,通过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干部,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1998年下发执行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过程中与本办法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6月19日
2.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印发《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通过设立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关于印发〈郁南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郁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以小额担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募集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成立扶贫担保基金及扶贫贴息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开设专户,并在各镇级信用社预留印鉴方便验印,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其中个人、帮扶单位一对一捐助的资金存入扶贫贴息基金专户。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担保扶贫对象向农村信用社借款,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外只进不出,扶贫贴息基金专户除扣划扶贫对象贷款利息外只进不出。当扶贫贴息基金专户余额不足以扣划扶贫基金担保贷款90%的利息时,由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资金补充。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扶贫基金金额3倍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交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转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贫困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贫困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户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九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实行按季清息。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扶贫基金按季贴息90%,贫困户负责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季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申报表》,送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条 申请办理扶贫基金贷款的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镇级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并核准扶贫基金贴息专户有足够资金用于贷款贴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贷款,并在3天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主创业和发展农村种养项目的生产资金,县扶贫办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为扶贫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扶贫基金贷款的风险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扶贫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本金逾期超过30天无法收回的每户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由扶贫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扶贫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第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的贫困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通报本辖区的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扶贫基金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扶贫基金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扶贫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基金账户余额与扶贫贷款余额相匹配;
3.按规定为扶贫基金贷款提供担保,在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留足贴息资金;
4.参与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5.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四)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扶贫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3.对扶贫基金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扶贫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扶贫基金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五)扶贫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扶贫基金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提供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的资料;
2.按规定办理扶贫基金小额贷款借款手续;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接受农村信用社及县扶贫办关于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扶贫基金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扶贫基金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扶贫基金贷款联席会议,对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篇三
为持续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助推作用,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现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贷款资金需求,千方百计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二、主要任务
1、持续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清收。严防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一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协调农商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贷款清收工作,主要内容是:做好贷款到期提醒,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针对具有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引导贫困户按时还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要及时按政策要求办理展期、续贷。二是在疫情结束后,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省市支持、县负总责、乡镇落实”工作机制,落实村、乡两级主体责任。针对即将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日60天前将名单下发给所在乡镇,要求乡镇入户摸排,通知借款贫困户做好还款准备;在贷款到期日20天前,乡镇需督促贫困户归还贷款。同时,对产业发展较好且仍有资金需求的贫困户,与承贷银行对接,争取办理续贷。对目前产业发展较差、无力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向承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银行无法办理续贷或展期的,督促相关乡镇加大帮扶力度,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支持,确保贫困户按时还款。对还款意愿不强的贫困户,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突出贷款逾期行为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
2、积极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梳理2019年各乡镇(街)已报送的存量未放款贫困户名单和各乡镇(街)近期报送的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名单,积极与经办银行对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坚持“户贷、户用、户还”原则,做到“应贷尽贷”。二是在疫情结束后,各乡镇(街)要定期摸排辖区内对符合“五有”条件(有良好信用、有创业能力、有资金需求、项目发展好、有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至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后推荐至农商行办理。
3、扎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积极与农商行对接,扎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一是将部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提前拨付至农商行管理账户,用于支付全年零散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利息,银行按照要求实时扣划贴付每笔到期贷款利息。二是于12月对银行提供的需贴息名单(除全年零散到期的贷款)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兑付到位。
三、保障措施
1、压实责任。严格执行扶贫小额信贷“省市支持、县负总责、乡(镇)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列入脱贫攻坚月度考核、年终考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通过下发交办单、效能预警等方式,督促乡、村限期整改到位。
2、强化监管。各乡镇(街)要严格贷前审核、贷中使用、贷后监管,要督促贫困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增收富民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方面支出,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要加强监测,定期对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贷款,及时跟踪,及早处置。
4.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5.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篇五
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银联动、多方参与、积极稳妥、防控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的审查、发放、代偿、追索、熔断措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基础作用,建立多方联动、风险化解、分类处置等工作机制,切实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举措
1.强化贷前审查。充分发挥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和驻村工作组作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推荐、调查、审核工作。承贷银行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实行“双调查”,客观公正地进行贷前审查和审批授信,确保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直接或变相用于“户贷企用”、不能用于非生产经营,严禁非贫困户“搭便车”和“假冒名”贷款等违法行为。
2.完善贷后管理。乡、村金融服务组织、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要充分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对贫困户的地缘、人缘优势,积极参与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在发现有重大还款风险时,要及时向贷款投放银行通报相关情况并上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承办银行要加强与包联乡镇对接,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做好小贷资金跟踪监督,做好贷后管理记录,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3.做好贷款回收。在扶贫小额贷款到期前,承办银行要及时做好收回贷款准备工作,做好贷款回收计划,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不同形式进行提醒,督促借款户做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和承贷银行要加强金融诚信教育宣传,引导贫困户自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4.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进一步扩大农险覆盖面,积极推动“防贫保”,有效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降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二)及时化解处置风险
1.加强风险监测。县扶贫办要利用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系统加强扶贫小额贷款还款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逾期贷款情况,要重点关注集中到期还款的乡、村,防止出现大面积逾期,乡村金融服务组织和承办银行要根据借款主体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加强跟踪管理和风险预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各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做好分类处置。县扶贫办会同承办银行,积极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逾期贷款采取展期、催收、代偿、迫缴等措施,“一户一策”分类化解处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经承办银行评估审议后,符合条件的可协助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度过难关的,可追加贷款支持,贷款追加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不能超过5万元。对无法续贷的借款主体,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和承办银行要积极催收借款。对于恶意逃废债的行为,要加大催收力度,承办银行要主动申请司法清收,杜绝暴力收贷、违规扣划财政补贴等行为。
3.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对逾期超过60天仍无法偿还的贷款,适时启动风险补偿程序,按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既定的分担比例,对不良贷款进行补偿和风险分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各承贷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分管负责人组成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化解处置工作。各乡镇、承办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积极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加强贷款风险防控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小额信贷投放回收的主体责任,加强贷款管理,厘清贷款底数,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台账。人行x支行、银监办依法对信贷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切实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小额信贷的风险防控工作,督促贫困户按时还本付息,配合包联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责任人要做好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消除
“扶贫小额信贷不用还”的错误观念。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适时启动司法追偿程序,为金融机构清收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创造条件。
(三)加强诚信教育。针对贫困村、贫困户金融知识不足,各乡镇、承贷银行要加大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增强信用意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有贷有还、再贷不难”的良好诚信守信浓厚氛围。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财政贴息,并逐级提高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对拒不还贷,恶意逃废扶贫小额信贷的,建立失信“黑名单”,提高失信成本,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坚持一月一监测、一月一分析、一月一调度。每月月初,采用横向(合作金融机构获取的数据)和纵向(县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互相验证的方式,准确掌握当月到期贷款、还款和逾期贷款情况,以及下月到期贷款和可能出现逾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