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精选7篇)
1.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篇一
无锡市银行业资产评估报告通用实施办法
锡银发〔2009〕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在银行机构间的通用性,减轻企业重复评估的成本负担,优化企业融资评估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无锡市银行业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通用库。凡纳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各银行机构均给予认可。借款企业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不需再次评估。
第三条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事宜,遵从法律法规和各银行机构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评估机构通用库的推荐和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五条成立资产评估机构评审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各银行机构分管行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报告通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审核确定评估机构通用库名单,协调各银行机构在实施资产评估报告通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跟踪考评。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评估机构的推荐.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自愿申请。凡是拟加入全市银行业资产评估机构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向各银行机构提出参与推荐的申请.第九条自主推荐。各银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自主选择若干家资产评估机构,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组成评估机构备选库。各银行机构推荐时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认可度实行优选排序。
第十条集中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中审查,根据推荐率高低和优选顺序,按一定比例产生评估机构候选库,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对进入候选库的评估机构,由推荐银行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机构的设立批复、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评估人员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推荐银行应对上述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银行机构间重复推荐的评估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一家银行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核评定。评审委员会组织各评审委员对候选库中的评估机构进行集中评审和投票推荐,按评估机构得票率的高低确定最终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确认公布。各银行机构对经评定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进行确认,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名单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有效期,原则上按照有关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的上限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银行机构不得为借款企业指定通用库以外的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评估费用由相关银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对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原则上实行考评年检制度。考评年检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信誉度、评估报告规范性、评估服务质量等。
第十六条各银行机构发现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按承诺提供评估服务、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等违规执业行为的,可随时将有关事实情况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可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对其采取告诫谈话、银行业内部通报、取消通用评估资格等措施,并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通用库、候选库、备选库均实行动态管理。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因年检考评不合格而被取消通用评估资格的,由评审委员会从候选库中通过考核评审增补。候选库、备选库的调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商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已出具的尚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篇二
行业纳税评估指标
(试行)
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
一、税负对比分析法
税负即税收负担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率,它比较直观地体现了一个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行业内全部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与课税对象总额之比,即行业税负。
行业税负反映了行业内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行业中单个企业的税负在一定时期内对行业税负的背离,造成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差异。而税负对比分析法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税负背离行业税负进行有效监控的方法之一。它是通过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对比,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围绕关联指标展开分析,以发现企业税收问题的一种方法。
税负对比分析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基本上对所有行业均可适用。模型:
税负差异率=(企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负担率×100% 税负对比分析法属于综合分析法,影响因素较多,涉及税基的多个方面。因此,用该法发现企业税负异常时,应结合其他分析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
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税负降低。(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二、工业增加值评估
(一)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评估模型与评估方法
1.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评估模型
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 其中: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应纳税额增长率当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基期应纳税额当期工业增加值基期工业增加值100%
基期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评估方法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为 1,对弹性系数<1的,可根据造纸行业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确定一定区间作为预警值。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与评估方法 1.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
工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业增加值
2.评估方法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投入产出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由于测算、分析侧重的内容和角度不同,不同的行业适用的投入产出测算指标和模型不同,以及投入产出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定耗的分析;按其侧重面的不同可分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废料的产出及再利用率、单位产品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定额的分析等。
(一)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进而评估出纳税人是否存在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辅助材料和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四、能耗测算法
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该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五、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六、设备生产能力法
设备生产能力法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有一定出入。随着各个行业国标、强制性国标及行业管理标准的出台和完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设计生产能力。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3.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篇三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采用百分制计分。
规范性指标包括风险点排除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企业调账率及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
绩效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及评估任务完成率。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省、市国税局对实施纳税评估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规范性指标40分,其中风险点排除率15分、预案制到位率10分、督促企业调账率10分、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5分。
(一)风险点排除率达到100%,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风险点排除率=∑每户排除的风险点数量/∑每户风险识别报告中的风险点数量×100%
(二)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评估总户数)×100%
(三)督促企业调账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督促企业调账率=已提供调账凭证的户数/应提供调账凭证的户数×100%
(四)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2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反馈准确户比例=(1-反馈错误户数÷填报《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总户数)×100% 反馈错误包括税款、滞纳金数据错误,风险点排除数据错误、账务调整错误等情形。
第六条 绩效性指标60分,其中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15分、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5分、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5分、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5分、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10分、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15分,评估任务完成率5分。
(一)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达到或高于全省评估平均水平的,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户数÷应按规定评估户数)×100% 全省评估发现有问题户平均水平=全省评估有发现有问题户户数÷全省应按规定评评估户数×100%(调到上行前面)
评估发现有问题包括:评估应补缴税款、调减增值税进项留抵数额、调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含待弥补亏损)、调整资产计税基础等。
应按规定评估户数:是指省局通过工作流系统下发的评估户数减去《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中填写为“行业鉴定错误”的户数、“评估时已注销或非正常”的户数、“评估时已稽查”的户数。(以上情形需经省局征科处确认)。
(二)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已入库的评估税款金额/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100%
评估应补缴税款包括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消费税及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总和。
(三)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已调减进项留抵税额的金额/评估应调减进项留抵税额的金额×100%
(四)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已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评估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00%
(五)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加收滞纳金户数/评估应补缴税款的户数×100%
(六)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值的,即为15分。低于全省平均值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所属期申报税款的金额×100%
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是指在工作流系统中,《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中评估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消费税及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总和。
所属期申报税款的金额是指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评估税款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总和。
(七)评估任务完成率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任务完成率=已评估结束的户数/应评估户数×100% 已评估结束的户数是指在评估任务完成的规定时限内,已在工作流系统中办结流程的户数。
应评估户数口径同上。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考核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2.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或者市局评选为优秀案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反馈已排除的风险点事后被稽查、执法检查或审计查实有重大问题的;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纳税评估考核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考核和抽样考核两种。
系统自动考核是指依托综合征管软件、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工作流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与统计。
抽样考核是指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样本规模的评估档案进行审核与统计。
第九条 考核按定期进行,在终了后60日内完成。第十条 抽样考核的范围系上一省局统一下达并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户。考核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从中抽取考核样
本户。被考核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抽中的纳税评估资料送交考核部门。
被考核单位抽样考核的样本规模为全部评估户数的30%,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下发2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考核部门申请复核。考核部门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全省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实施纳税评估单位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3个,被评选为优秀案例的,给予通报表彰,其主评人员可被省局聘为纳税评估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具备普遍性的应形成管理制度,以发挥示范和规范作用。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4.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废品收购行业经营秩序,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省文明县创建工作,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四边三化”和“三改一拆”工作总体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边三化”、“三改一拆”行动为抓手,以改善环境面貌、提升人居品质为出发点,深入开展废品收购行业整治工作,通过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使中心城区彻底清除废品乱堆放现象,城乡“四边区域”可视范围内无收购站点和堆放场地,废品收购行业脏、乱、差的现象得到根本改观,推动城乡文明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目标
对辖区内的废品收购站(场、点)实施逐一清查,加强对废品收购业的管理,解决废品收购站(场、点)乱搭建、乱堆放问题,加强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赃、收赃等违法违规收购活动,通过疏堵结合,努力做到:
(一)对辖区内废品收购行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废旧金属收购站(场、点)登记备案率达到100%;
(二)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非法废品收购站(场、点);
(三)督促证照齐全的废品收购站(场、点)对照整治要
— 1 — 求,迅速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环境面貌,杜绝二次污染;
(四)优化全县废品收购行业布局,划定特定区域,有条件的合法废旧站点逐步迁移至规划区域内。
三、整治标准
(一)有符合经营需要的规范场所。经营性用房的,需有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以下区域为废品收购站点禁设区:
1.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高速公路,南至宣杭铁路,西至画溪大道,北至合溪新港路);
2.“四边”区域内,即铁路(含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通航河道、旅游景区沿线可视范围内;
3.军事禁区周边距离300米以内区域;
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二)有适应经营需要的废品收购、加工处理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上下水设施、仓储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设施)。
(三)收购的废品分类放置,封闭仓储,高度不得超过围墙;围墙必须是高度为2.2米以上的彩钢板或砖混结构院墙。
(四)从事废品收购再加工的经营户,生产经营场地内严禁设置集体员工宿舍;用作分选、贮存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依法建立登记台帐。
(六)牌匾规范,门面整洁,卫生达标,废品收购站点废 — 2 — 水收集后排入附近排污管网,附近无管网的,将废水收集并经沉淀处理后就近排放。
(七)站点内外无违章搭建,无废品乱倒,无污染物随意排放,无产生二次污染等现象,垃圾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
(八)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无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具有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从事生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的,同时向县公安机关备案。
四、整治步骤
此次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及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23日)。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废品收购行业整治工作动员会,部署整治任务,向社会发布整治通告。各乡镇(街道、园区)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数量、持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向经营户分发文件、宣传资料和调查表,让经营户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24日—7月31日)。全县统一行动,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抽调辖区内有关执法人员,组成整治工作组,开展联合执法。一是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场、点);二是督促引导有证照的废品收购站(场、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并尽快搬迁至规划区域内。
— 3 — 第三阶段:巩固长效阶段(8月后)。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因地制宜抓好废品收购规划区域及流动收购人员集中居住地建设,使城乡整体形象和市民生活品质得到全面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里成立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庆忠,副县长何卫宏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边、不留死角。
(二)联合整治,齐抓共管。专项整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创建办、工商局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公路局、运管局、消防大队、传媒集团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园区)为责任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声势、有力度地联合清理整治,对应搬迁、整改、关闭的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搬迁、整改、关闭;对拒不按规定搬迁、整改、关闭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聚众闹事、阻挠执法的,予以严肃处理。专项整治结束后,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废品收购站(场、点)的管理,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对公开处理的典型违规单位、个人和重大案件进行曝光,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日报制,整治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点评工作成绩。
(四)严格考评,确保成效。废品收购行业综合整治是“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的重点工作内容,纳入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项目,并作为乡镇创建竞赛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在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滞后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凡是整治不彻底,问题依然存在的,责令重新整治;限期完不成的,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 5 — 附件2 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职责
一、县工商局
(一)负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县创建办一起牵头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起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协调、督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严格控制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
(三)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规范持照废品收购经营户在经营中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不合法行为,做好有证收购站点搬迁的教育引导工作。
二、县公安局
(一)依法对废品收购站点人员进行人口登记,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内人员的法制宣传,依法严厉打击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积极参与废品收购站(场、点)的集中整治,对抗拒执法者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推进。
三、县城管局
(一)负责治理中心城区范围内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废品乱堆放,占道经营;
(二)协助乡镇处理拒搬或被依法取缔的废品收购点强留原地的各类废品的清运;
(三)协同拆除废品收购站点乱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棚);
(四)对违反县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商务局
(一)负责全县废品收购站点的行业发展规划,与县建设局、经信委共同研究制定《县废品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二)负责办理再生资源收购点的备案登记,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供电局
协助查处废品收购站点内存在的电线私拉乱接现象,配合整治工作。
六、县国土资源局
加强土地管理,对废品收购经营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县环保局
严格环保审批,加强对废品收购站(场、点)的环保监督管理,查处废品收购站(场、点)中存在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县建设局
(一)与县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县废品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二)与县城管局等部门协同拆除废品收购站点乱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棚);
(三)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经信委
与县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县废品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十、县卫生局
负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流向社会。
十一、县公路局
负责国省道用地范围内废品收购点的整治工作。
十二、县运管局
负责加强职责范围内废品运输车辆监管力度
十三、县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废品收购行业消防管理规范并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十四、县创建办
(一)负责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二)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的跟踪与督查。
十五、长兴传媒集团
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和报道。
十六、各乡镇(街道、园区)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废品收购站(场、点)及其业主情况调查摸底;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废品收购集中区的规划选址;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整治;
5.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篇五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政策执法权,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税务代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负责国税网站有关纳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八条
地(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工作。征收管理科(处)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地区子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九条
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本局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计划征收科负责办理窗口服务工作。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管理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上门服务工作。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服务
第一节 基本设臵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臵办税服务厅。
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原则上也可设臵办税服务场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地方税务局或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设臵服务大厅。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配臵以下基本设施:
(一)规范的名称。办税服务厅统一确定为XX地(州、市)XX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并在办税服务厅外部正面、显著位臵标识;
(二)规范标识。办税服务应设臵办税示意图、窗口功能标示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等标识,其中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应包括姓名、岗位、工作项目、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公告公示栏;
(四)桌、椅、笔、墨、纸张等办税用具;
(五)办税指南、宣传资料、纳税资料;
(六)纳税人留言簿、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其中纳税人留言簿应有页码编号,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要有领导批示、调查了解和整改情况记录;
(七)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样本;
(八)作息时间;
(九)有条件的地方,可设臵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机、饮水机、IC卡电话等。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合理划分办税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等区域,以满足纳税人办税的基本需求。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可根据当地税源结构和纳税人数量情况合理设臵。
(一)设臵综合服务窗口,各窗口功能一致,办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宜;
(二)设臵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两类窗口;
(三)设臵发票管理、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一)领导值班制度;
(二)办税服务限时与服务承诺制度;
(三)办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
(四)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清洁卫生、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设施摆放整齐,营造和谐友好的服务环境。
第二节 公开办税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公开下列事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四)税务行政收费标准;
(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
(六)服务时限和服务承诺;
(七)税务违法处罚标准;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
(九)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一)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需公开的事项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或宣传册等媒介进行公告。
公开事项可采用文字、表格、示意图、语音、视频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少数民族纳税人集中的地区,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与语言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事项应当准确、清晰、完整,对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节 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
下列涉税事宜,凡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审核后应即时办理。
(一)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及停复业;
(二)税务登记的验(换)证;
(三)发票票种核定、发售、验(交)旧、缴销及代开;
(四)纳税申报;
(五)延期申报;
(六)备案类减免税;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等税收证明的开具与核销;
(八)其他依法可以即时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行政许可事宜、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等需传递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的涉税事宜,凡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后即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并在次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传递;
(二)县(市、区)局调查岗工作人员应在收到需调查审核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三)县(市、区)局各文书审批岗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当日完成审批反馈或审核上报工作;
(四)地(州、市)局各文书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反馈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自治区国税局各文书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一次性办理涉税事宜较多、业务较复杂或有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提供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定额核定等业务以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涉税事宜即将逾期时,应履行提醒服务,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宜。提醒服务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宜应即时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宜有义务引导纳税人至有关窗口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纳税人有针对性地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手机短信申报等方便、快捷、高效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涉税事宜“同城通办”、“异地通办”。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其申请材料如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工作人员应指导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加强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对于相同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七条 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税种等指标,对每月征期申报纳税时段进行适当划分,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以均衡工作量,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
在申报征收期内,各办税服务厅应设臵值班长,疏导、维护办税秩序。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四节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办理涉税事宜快捷、准确。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仪容举止庄重得体,服务用语规范。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内禁止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妨碍、干扰他人办公。上岗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临时有事需要离开,应在窗口摆放“此窗口暂停办理业务”标示牌提示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态度和蔼,严禁发生与纳税人争执现象。
第四章 上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监控等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纳税人联系制度,首次上门服务时应向纳税人提供联系卡,联系卡应载明税务管理人员姓名、所在部门、服务事项、监督方法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监控等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上门服务时要结合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发票填开使用、纳税信誉等级等情况开展个性化辅导。辅导要有针对性,并制作辅导工作底稿,详细记录纳税人税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建议等。第三十七条 户籍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种认定、外出经营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财务报表报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对于新办企业、取得涉税认定资格企业应在办理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后30日内,上门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每年开展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 发票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的领购许可、票种核定、开具、保管、缴销以及衔头发票印制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凭证认证抵扣事项的办税辅导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第三十九条 评估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事项的办税辅导;在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过程提供税收政策法规辅导;提供纳税定额核定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第四十条 实施税务稽查前,稽查人员应履行告知程序,向被检查人告知稽查时间、程序,应准备提供的资料,稽查人员姓名、电话、工作部门以及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对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
稽查工作完成后,稽查人员应向纳税人提出整改建议,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错误。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对查处的重大或典型案例,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四十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更新、完善语音信息,增强服务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征管部门确定一部业务咨询电话,指定一名联系人,协调解决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交的涉税事宜。
第四十四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各项服务,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办理。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对政策法规清晰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应准确详细解答,遇到疑难问题不能给予答复的,根据业务或管辖范围,转交有关单位确定联系人;涉及县(市、区)局的具体管理问题,可直接转交有关县(区、市)局的联系人;涉及其他无法确定具体业务或管辖范围的问题,由征管部门协商有关处(科、室)后处理解决。各单位联系人应在接收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工作人员当日回复纳税人。如有关单位对问题暂时无法回复的,可在接收问题的当日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说明原由及拟办结时限。
(二)对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收后,直接转至自治区国税局监察室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需向投诉人回复查办结果的,由监察室相关人员根据投诉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案件查结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对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收后,直接转至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需向举报人回复查办结果的,由稽查局相关人员根据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案件查结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收集、整理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及办税指南等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更新语音信箱资料库。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到的工作建议或意见等信息,应按照内容分类转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工作人员在收到回复结果的当日回复建议或意见提交人。
第四十五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禁止使用文明忌语,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四十六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串岗、不脱岗、不会客、不电话聊天、关闭手机,保持工作室安静。
第六章 国税网站服务
第四十七条
规范、完善国税网站服务功能,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
第四十八条
国税网站纳税服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合法、完整、准确和时效的原则。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国税局各业务处(室)及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当指定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及时更新、协调、处理网站涉税事宜。
第五十条
国税网站提供的服务事项,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办理。
(一)国税网站国税公告、通知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各处(室)归口管理。各处(室)对业务范围内需要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发布,提供社会公众周知性事项在业务发生的当日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二)国税网站税法查询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各处(室)归口管理。各处(室)对业务范围内需要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在公文系统接收或制发相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三)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负责管理。征管处对通过国税网站对外发布的办税流程等事项,应在相关业务规定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四)国税网站国税新闻栏目由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各地上报的工作动态、新闻,按周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各地(州、市)国税局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地区国税工作动态、新闻,按周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
(五)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应对本级及下级稽查机关查处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月录入发布系统,审核发布。
各地(州、市)稽查局应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需曝光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月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按日对网上提交的涉税咨询事宜进行查询、整理,即时解答。对不能解答的疑难问题,按照业务划分转交自治区国税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各地(州、市)国税局、各县(市、区)国税局。被转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反馈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的当日回复问题提交人。如有关单位对问题暂时无法回复的,可在接收问题的当日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说明原由及拟办结时限。
(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按日对社会公众提交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并按月反馈给自治区国税局相关处室或各地(州、市)国税局。
(八)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按日对“局长信箱”邮件进行整理,定期呈送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审阅。
(九)自治区国税局各处室应通过国税网站,开通网上互动服务,征询纳税人对当前税收工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的意见,分析、改进工作。
第七章
法律救济
第五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公开程序,接受监督,辅导纳税人正确办理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事宜。
第五十二条
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申请,按照法定时限、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三条
国税机关在做出征收税款、处罚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的复议、诉讼、赔偿、听证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与审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纳税服务时限、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指标,考核结果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发放信函、调查问卷,开展评选活动,调查、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纳税服务责任追究机制。凡有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纳税人等影响国税形象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国税局定期在全区国税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先进单位”和“纳税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6.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篇六
[日期:2010-02-05]
来源: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蔡正维
[字体:大 中 小]
内容提要:构建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新机制,是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本文试从揭示纳税评估存在问题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实施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纳税评估 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纳税评估作为新时期税务管理的一种创举,税收理论界、决策层和实践层都期望它成为纳税申报的“监视器”、强化税源管理的“助推器”、强化稽查的“瞄准器”、涉税违法的“警报器”和促进征纳和谐的“润滑剂”。然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的目标要求使基层国税机关及人员面临着新挑战,而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机构设置、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技能却未能与时俱进,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期望值与实际效果产生明显落差,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应对。
一、当前纳税评估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无须讳言,从征管一线反馈的客观情况看,总体上说,当前纳税评估效能欠佳。纳税评估之所以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效能,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信息传递、反馈、整合、共享问题,也有人员技能问题,更有征管运行机制问题。
(一)评估信息匮乏。目前,国税机关运用的评估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日常采集、发票领购开具等内部信息资料,而来自税外部的涉税信息却少的可怜。造成信息资源缺乏的原因:一方面外部信息交流不够畅通。国税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长效稳定的信息交流机制,信息“孤岛效应”明显;另一方面,内部信息传递不及时、欠准确,共享程度较低,且以手工传递为主,信息系统自动传输为辅。上级部门不能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及行业税收预警值,为基层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内部科(股)室之间的各种涉税信息不能充分相互交流,及时传递,造成大量评估信息沉淀。此外,还有税收管理员日常信息采集欠全面,纳税人虚报、假报、少报信息资料等现象也是造成评估信息匮乏的重要原因。
(二)制度体系欠健全。总局于2005年3月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只提供了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至今还未出台一套各税种合一、统一规范、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存在着评估文书、表格填写过于繁琐难操作的问题。各行业、各税种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预警值还需各地自行设定,各地在没有可资借鉴经验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出台很多办法、措施,但实际上大多处在试行、探索阶段,不够完善的指标体系仍是强化纳税评估的重要制肘因素。如:现行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纳税评估文书多达12份,还没有包括评估结论书,就其程序而言与税务稽查无异,而又难与稽查的刚性和法律地位相比,由于办法对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是在方法上侧重体现为约谈、自查为主,然后在正常申报环节报缴税款。
(三)部分评估操作失范 一是在筛选评估对象时往往“遍地开花”,不能实施分行业重点评估,难以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税务管理目的。
二是只侧重对纳税人所报送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往往忽视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实物存货等实地核查。
三是有的基层国税机关和人员搞纳税评估流于形式,为评估而评估,局限于“走走路、下下户、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浮在浅表层面上。
四是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这一规定,拓宽了纳税评估的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不折不扣地落实,一些基层国税单位只把纳税评估着力点放在一般纳税人或中小规模的企业上,使纳税评估不能全面拓展。事实上由于个体户具有经营方式灵活等特点,实施税收监控的可控性较差,偷、逃税的空间更大,更需要强化评估,以更好地堵塞税收漏洞。
因此,操作失范也是当前仍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等职能作用的重要原因。
(四)信息化应用滞后
当前纳税评估主要采用手工操作,利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人工案头分析比对,评估方式落后,效率低。纳税评估应用平台尚未建立起来,利用计算机自动选案、信息比对、查找纳税异常现象的软件模块有待尽快开发。
(五)评估机构欠健全
基层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机构尚未建立健全。目前,基层国税机关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多在税源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岗人员相对来说比例较低,且税源管理部门人手少,往往一人多岗,管理与评估合一,纳税评估工作经常被日常征管事务充斥或取代,没有从计划、实施、处理上形成一套工作机制。在这种“管”与“查”不分离的机制下,加上评估职责、质效要求不明确,未能充分与岗位考核、奖惩制度等激励机制相结合,导致缺乏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有些管理员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应付纳税评估工作。
(六)人员素质欠高
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纳税评估的效能开展。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工作,客观上要求评估人员精通税收业务知识、相关财务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尽管基层国税人员学历层次有所提高,但仍缺乏业务强手,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没能掌握科学的评估方式、方法和技巧,往往是停留在查看征管软件系统、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等浅层次上,而不能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更深层次的问题,基层评估人员的政治修养、工作作风、业务素质能力远达不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能的要求。可见,缺乏专业的评估人才也是评估效能打折的瓶颈,造就一支作风优良、爱岗敬业、业务精熟的高素质评估队伍是当务之急。
二、实施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规范纳税评估运行程序
一是鉴于纳税评估目标模式有强大的税源监控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应迅速制定统一的《纳税评估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责、执法规程、工作规程等予以进一步明确界定,规范统一操作,并适时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税收程序法予以规范,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试行实际,研究制定贴近、适用于基层国税机关工作实际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精简、合并相关文书、报表等资料,进一步规范确定工作程序,增强纳税评估程序、方法的简便性、可操作性,保证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范运行,加强对纳税评估质量的全程监控,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在纳税评估领域的相互协同关系,界定好职责范围,使信息传递反馈通畅,信息有机整合,各项工作、各节点工作紧密衔接,形成税收征管合力,防止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目前,纳税评估文书中,只有纳税评估过程适用的文书,没有结论性文书,且《征管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应当不具备法律文书的作用和效力,纳税人收到与否或签不签收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将纳税评估的纸质文书简化,重点放在评估的结论上,作为纳税人税款申报入库后的依据,并在CTAIS增加一个纳税评估模块,使相关纳税评估的结果与征收模块相关联,形成电子征收数据。与此同时,在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有疑点的,通过质询、约谈或企业自查的方式,督促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务,将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放在税款入库管理上。
三是通过加强对小规模临界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进行评估,扩大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一律按规定敦促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符合条件而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四是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结果报送制度,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除对纳税评估的有关结论及时详实地告知纳税人外,还须总结成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强化日常征管,达到通过纳税评估规范行业管理的目的。同时加强与各级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移送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涉税案件,增强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二)改进评估的方法体系
在目前手工评估、“人海战术”的现状下,实行分类纳税评估管理尤为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应注重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纳税评估手段、方法,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
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托信息数据库、电子报税等系统,利用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力争尽快实税企联网,开发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对一般纳税人针对某一时期、某一行业、某个突出问题实施有侧重的纳税评估,既保证评估效果,又有的放矢地解决某个环节的征管问题。
对中小企业实施行业税收监管,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作出评估处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可用同一行业、同一地段、同一规模、同等费用业户相比较、经营信息数据特别是涉税数据纵向比较的方法实施纳税评估,或按其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等,用“保本法”实施纳税评估。
对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
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某行业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平衡行业税负。如:当前应注重对品牌专营店的纳税评估,因为这类纳税人购进渠道单一,只要找准物流和资金流作为突破口,并结合对门店收银系统和库存管理系统的核查,可以在短时间见效果。在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注重拓展纳税评估的范围,使纳税评估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全过程、各环节,实现对纳税人及所有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和综合管理。
(三)优化评估人力资源配置
一方面要健全人员适配机制。合理调配责任心强、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熟电脑操作的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和“在岗师资”作用,实现税收征管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最佳组合。区分不同经济区域的特点,逐步建立纳税评估机构:在市区、县(市)城经济较发达区域,税源管理部门设置专职的评估岗位,组成评估小组,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单列一个税源管理部门作为纳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少于50%;在农村欠经济发达区域,抽调人员组成专责评估小组,并指定一名基层分局领导具体负责,评估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少于40%;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既可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也可增强纳税评估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另一方面,要健全业务培训机制。在强化职业道德等一系列教育的同时,要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电脑操作等相关知识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尤其要通过加强集中培训的方式来提高评估人员的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等技能;注重扬弃传统的“以师带徒”的在岗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在岗传、帮、带、练对提高评估人员素质能力的独特作用;在机制上激励业余自学自练,造就一支专业性强、富有战斗力的“专家型”纳税评估团队。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试行纳税评估能级机制:在定期对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优化干部激励的人文环境的同时,打破“大锅饭”,积极探索纳税评估人员的能级管理机制,并与奖惩及经济利益挂钩,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学业务、长本事、长技能的良好导向。通过对管理员的业务考核与实际操作竞赛,评定管理员的纳税评估级次,并将能级高的评估人员纳入人才库实施,与职务晋升、工资补贴待遇等挂钩,增强管理员的上进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提高纳税评估绩效,减少评估失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此,应建立健全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体系:与纳税评估相应的岗位考核、奖惩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份评估工作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度,总结经验,交流做法,寻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月度纳税评估情况通报制度;每年终对纳税评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制度。将纳税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纳税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纳税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纳税评估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健全科学效能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纳税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纳税评估的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运用量化分析方法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并将纳税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六)提高纳税评估的信息化水平
一是整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运输发票税控、出口退税管理、所得税申报管理、CTAIS等相关系统,结合各税种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的要求,设计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分类分行业统一的纳税评估软件,最大限度降低手工评估的工作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重视信息的应用,加强纳税评估所需信息的数字化转换能力,实现信息的自动处理、集成加工和广泛共享,扭转信息处理分散、各自为政的被动局面。
二是处理好端信息与源信息的关系,整合评估源信息及端信息。端信息与源信息是相互联系的,源信息是端信息的基础、保障,端信息是源信息的真实反映。因此,要实施效能的纳税评估,应注重端信息的科学性和源信息的真实性。
(1)注重端信息的科学性、匹配性。作为端信息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应能综合反映纳税人缴纳所有税种的整体情况,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实际相适应。纳税评估指标总体上说应包含同行业指标,企业历史指标,企业相关指标信息。具体应包括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税负变化幅度、销售变动率,销售额增长幅度与应纳税额增长幅度对比、零(负)申报次数、认证不符次数、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对比、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在设置指标体系后,应当合理确定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的上下区间。
(2)注重源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无论是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案头比对分析,还是约谈的开展,评估处理,都离不开信息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纳税评估的质效。因此,要根据端信息处理系统的要求,在掌握纳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注意收集纳税人产、供、销、能耗等与生产经营状况相关联的信息,实地调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涉税信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选取资料,区分大、中、小规模,利用统计方法计算税负率情况,根据时间的推移逐步修正,使税负率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牢靠的基础上,为选取评估、检查对象提供较为可靠依据。与此同时,注重强化与海关、工商、质监、经贸、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在法规的规范下建立长效信息交流互通机制,以外部信息为补充,保证源信息的相对真实性、可靠性。与健全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相匹配,制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为纳税评估提供可靠的源信息。
(七)注重评估结果的效用
一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化解征管矛盾,优化纳税遵从的服务环境。实践证明,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及时掌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将纳税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向纳税人说明、解释,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帮助纳税人整改问题,增强纳税遵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减少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转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减少纳税人纳入稽查的频率,起到服务纳税人,优化纳税人环境的目的。
7.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篇七
一、烟草生产行业
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全面实现计算机控制,生产过程实现高度自动化;产品生产周期短,但资金占用大;在烟草专卖法保护下,高度垄断,从原材料购进到销售都受到烟草专卖法的保护;行业增值额大,税收负担率高。烟叶、烟丝和香料是生产卷烟的主要原料,其生产购进受烟叶成熟季节的影响,烟叶购进一般集中在4、5月份;主要辅料是盘纸、咀棒、水松纸、口花,包装材料有盒皮、条盒,能源动力是电。卷烟生产受计划指标影响,每月生产产量相对稳定;卷烟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不受市场影响,因此销售价格稳定。
二、火力发电行业
火力发电是以煤或者煤和其他可燃物质的混合物(如煤矸石、粉煤灰)为燃料,经过发电机组做功,生产可供生产和生活消费用电的工艺过程。火力发电是国家的一个基础支柱行业,该行业投资大、生产成本单一,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量大且要求正规,销售时均开具发票,销售方式以直销或通过供电系统销售为主。
(一)该行业以原煤为主要耗材,不同机组装机容量不同,占成本比重不同,但大都在55%以上,最高可达85%。
(二)该行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主要设备有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变压器等。
(三)该行业多数为国有大中型国家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核算较为正规。
(四)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自用电量、售电量由电表计量,数据较为准确。
(五)电力作为特殊商品,没有库存量,生产多少,发送多少。
(六)售电对象多为电业公司和直供户两类。
三、煤炭采选行业
煤炭企业是国家限定开采的能源支柱行业,该行业投资大、成本单一,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量大且要求正规。其购进项目主要由木材、防护用品、火工用品、电缆配件、工矿配件、电力、运费等项目构成,各项目在构成比例相对稳定。煤炭生产企业主要由以下三类组成:一类是部属/省属重点煤矿企业,主要为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其前身大多为国家统配煤矿,所属煤矿为公司的二级核算单位。二类是市县属煤矿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煤矿等,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财务核算也比较健全。三类是乡镇煤矿及各类小煤窑(含非法开采的小煤窑)。由于点多面广,生产管理相对混乱,乡镇煤矿大部分因不具有开采条件而被关停,其余部分按照煤炭管理部门推行整合小煤矿的要求,逐步被国有煤矿整合,并向大型煤矿集团集中。
(一)煤炭企业销售运作方式。煤炭生产企业一般不直接与用煤企业打交道,而是将煤炭销售给运销企业,由运销企业直接上门拉货,各煤矿凭过磅单数量提供准运证,与运销企业结算。运销企业再销售给用煤企业,形成生产、运销和使用流通渠道。
(二)该行业每一块煤田的煤质相对固定,煤质的高低与销售价格成正比。
(三)该行业的产量一般是通过以销定产进行推算,即通过期初库存+自用量+销售数量-期末库存来推算本期产量。
(四)煤炭行业财务核算特点。国有煤炭企业于2005年1月起执行新会计制度。由于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内部管理的特殊性,其下属各矿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都分别独立核算,会计核算各自为战又相互统一,核算庞大又极其繁杂,只是在纳税上汇总缴纳。
四、水泥生产行业
水泥由石灰石、粘土、铁矿粉按比例磨细混合(混合物叫生料),进行煅烧(1450度左右),煅烧后的产物叫熟料,将熟料和石膏一起磨细,按比例混合,称之为水泥。水泥的品种很多,主要品种包括:砌筑水泥(M)、矿渣水泥(P〃S)、粉煤灰水泥(P〃F)、火山灰水泥(P〃P)、普通水泥(P〃O)、复合水泥(P〃C)、硅酸盐水泥(P〃Ⅰ、P〃Ⅱ)等品种;生产的强度等级包括:12.5、22.5、32.5、42.5、52.5等,现在多为42.5。其生产工艺简单称为:两磨一烧。原材料投入后,经生料磨进行
混合粉碎,入窑烧制形成水泥熟料,再添加石膏、矿渣、沸石等混合材,入水泥磨粉磨后,形成水泥。
(一)行业生产特点
1.生料粉磨阶段。该阶段原材料配比情况如下:石灰石70%-90%,粘土(炉渣可作为替代材料)10%左右,铁粉(或铜渣)3%左右。生产工艺:石灰石等原料→烘干→原料罐→微机配料→生料磨→生料罐。
2.熟料生产阶段。该阶段生料和一定比例的无烟煤(机立窑大约为10%左右,旋窑大约占15%左右),旋窑采取烟煤粉碎成煤粉直接喷入窑内燃烧煅烧生料形成熟料的方式混合煅烧形成熟料。生料、熟料配比系数为:(含物料烘干损耗)1.35-1.75,一般每1.45-1.65吨生料可生产出1吨熟料。生产工艺:水泥窑锻烧→熟料→熟料罐。
3.水泥制成阶段。形成熟料后,一定比例的熟料与矿渣、石膏及其它混合材粉磨形成水泥。生产工艺:熟料+混合材料+石膏→水泥磨→水泥→水泥罐→包装→成品入库→检测→水泥出厂。
4.相关行业指标。该行业机立窑成品水泥电耗80-90度/吨,旋窑成品水泥电耗90-100度/吨;行业税负率7%左右,包装物耗用破损率5‰左右。
(二)行业经营特点
1.该行业属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产品通过磨、烧等工艺加工而成,主要以石灰石和粘土(炉渣)为原料,约占成本比重82%以上。
2.该行业生产周期短,工艺较简单,但原料配比监控较严密,配比(调整)多由企业化验室直接控制。
3.该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天三班制,工人工资基本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加上工效挂钩工资。工效工资计算标准相对固定,通过工效工资较容易掌握企业生产产量。
4.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受农村市场影响,销售价格季节性表现明显,旺季为9月份至次年3月份,淡季为4-8月份;淡季时企业为减少库容,保证正常生产,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5.销售产品形式主要有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两种。
五、白酒行业
白酒生产企业一般以高粱、小麦、大米、糯米等农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以及酒母为糖化发酵剂,经过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等工艺过程而制成原酒,然后用原酒或酒精加纯净水进行勾兑,经过净化、加香等环节,最后罐装、包装。
(一)白酒产品类别多且特点突出。按香型划分,白酒产品主要有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兼香型等十余种,不同香型的产品在原材料种类、原辅料投入比例、生产工艺、生产周期等方
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比如:酱香型白酒的生产周期远远长于浓香型白酒。
(二)影响出酒率的因素众多。不同香型的白酒产品,其出酒率不同,即使是同一香型的白酒产品也受原材料质量、气温气候、人工技能与操作、发酵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浓香型白酒尤其明显。
(三)关联交易普遍。白酒生产行业消费税税负较重,许多白酒生产企业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式进行营销,以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四)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型白酒企业财会制度比较健全,会计核算也比较规范,但是中小型白酒生产企业,尤其是许多小酒厂,会计核算水平较低,帐务处理混乱,有的甚至无帐可查。
六、食品制造行业
食品制造业,多以面粉、大米谷物为原料,以糖、调味品、添加剂等为辅,经过加热、蒸煮、烘烤或是发酵等工艺制成糕点、方便面、糖果、酱油、醋、调味品等。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调味品、发酵品制造、其他营养品制造等七类。
(一)多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原料大多为农业初级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进13%税率,销售17%税率,导致了食品制造业增值税负偏高。
(二)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生产周期短,一个自动化生产装臵一旦开始生产,如果遭遇中途意外停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三)产品有严格的保质期限,产品保质期到期后有退、换货情况。
(四)卫生条件要求高,部分产品成品后可直接食用,要求生产人员、生产设备卫生清洁。
(五)物流要求高,尤其是液态类袋装饮品、袋装类食品、速冻类食品等,对运输、存储、批次、时效都有很高的要求。
(六)产品销售对象渠道众多,很多销售直接对批发部和消费者,现金交易量较大。销售环节会针对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价格折扣,食品制造企业会根据客户或者客户类别来确定商品价格折扣。
七、家电生产行业
(一)生产经营特点
1.生产的季节性。如冰箱生产企业,其销售旺季一般在4-7月份。因此,每年的二季度是家电行业的生产销售旺季,家电行业对税收的实现在全年来说也是最高的季节。
2.售后的服务性。家电行业在讲求品牌与质量的同时,为迎得广大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大力提高产品的售后服务水平,增加了企业核算的复杂性,同时也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3.销售渠道的扁平性。由于家电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家电生产厂家加强了对零售终端的控制,力争减少销售环节,节省销售费用,使销售渠道向扁平化方向发展,这种模式增加了税务管理的复杂性。
4.投入的延续性。随着竞争的深入,家电产业链各阶段的利润空间均在压缩,降价的空间日趋减少。许多家电企业加大了技术投入,开发新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将产品的差异化作为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5.重组的活跃性。为了盘活资源,降低风险,家电企业间资源共享的合作在增加,改组、改制时有发生。
(二)会计核算特点
会计核算流程明晰,责任明确,电算化程度相对较高。首先是核算流程明晰。核算流程一般为:外购材料→生产费用→成品入库→销往商家→结清货款。其次是电算化水平较高。企业财务核算都采用电算化核算,大公司部门设臵齐全,各种业务的购、销、存手续规范,资料保管完整,便于核查。第三是现金流量较大。大企业核算通过银行核算,小公司通过现金核算较多。
八、木材加工行业
木材加工业多以原木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加工成纤维板等产品,在收购时多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销售对象为各类批发销售企业、个人。收购时现金交易量较大,且购进“次小薪材”难以有效控制。部
分由林业部门开具原木发票购入原木的企业,虽然有多列进项金额现象,但总的看来问题不大;尤其是林业部门有年度砍伐计划,严格执行《森林法》的规定,开具的原木发票销售总量,不可能超过砍伐计划的规定,可信程度较高。
(一)该行业主要以“次小薪材”为原料,原料主要是送货上门收购为主,占产成品成本比重较高。
(二)该行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工艺简单,主要设备有削片机、热磨机、热压机、成型机、砂光机等机器。
(三)该行业生产工艺流程大致如下:削片机进行削片→热磨机将木材磨为纤维→施胶机进行胶水涂抹→预压机进行初步压制→热压机进一步压制→成型机进行最后压制→砂光机进行磨光成为产成品。
(四)该行业多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财务核算较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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