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精选9篇)
1.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引导农民规范有序建房,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饶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农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科学引导农民建房
(一)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切实发挥规划管控职能。对已成立规划所的维持原模式不变;未成立规划所的乡镇,一律新设立规划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安排,并由一名乡镇分管领导分管。
(二)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在上饶市加快“1+5”信江河谷城镇群建设的大背景下,各乡镇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高起点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做好村庄建设规划。要做好园区、景区和主要干道如:新320国道、新上广快速通道、上广二上公路、稼轩大道、信秦公路等沿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指导村镇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民建房提供法律依据。
(三)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房型、统一规格的总体要求,精心设计编制《信州区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免费发放到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图集的选用应遵循经济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外墙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1
体现信州传统民居风格特色。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民建房工匠技能培训工作,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采取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实行农民建房台账管理
一是建立宅基地基础台账。以村为单位建立宅基地登记台账,准确反映每户现有人口和宅基地现状,包括现有宅基地座落、占地面积、建房时间、房型及建筑面积等。查清闲臵宅基地情况,积极探索闲臵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二是建立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每月月初,各乡镇将新增建房户的用地需求,包括新增建房户主姓名、用地位臵、地类、面积等情况汇总上报至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局,作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必要条件。乡镇国土所应及时将用地申请、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现场放线、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监管情况登记造册。未纳入新增宅基地台账管理的视为农民擅自违法建房或乡镇村监管失职导致。
二、严格行政审批,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一)划定农民建房区域范围
按照各乡镇总体规划和各村庄总体规划,明确划定“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对道路、河道沿线明确建房禁止建设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河道两侧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信江河、丰溪河两侧各30米,其余20米宽以上的河道两侧各15-20米,20米以下河道两侧各10米。
(二)明确农民建房标准
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基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对使用原宅基地或“三荒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占用耕地建房户,每户不超过120㎡;在集镇区建房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00㎡,宅基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50㎡,房屋不超过四层,且地面高度不超过12m。
(三)履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镇(乡)、街道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将村(居)委会讨论后的意见和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乡)、街道行政主官主持召开农民建房联审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国土、规划、水利、供电、林业、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参加。会审后应及时纳入各镇(乡)、街道农民建房台账并按程序上报区规划局和国土分局审核。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委会申报,镇(乡)、街道审核,按批次报区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批次报市政府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农民建房管理约束机制
一是实行保证金制度。建房户在建房申请批准后,由所在镇(乡)、街道规划所及村(居)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履约保证书(协议),并向建房户收取保证金。由镇(乡)、街道代收保证金,并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收保证金上缴至区财政保证金管理专户,不得挪用。若建房户因违约没收的保证金,将全额返还镇(乡)、街道,用于建房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房户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并由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或由所在村组按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调剂价收取耕地开垦费,收取费用上缴至区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全额返还乡镇用于落实耕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无耕地后备资源不能落实占补平衡的乡镇,由区政府统筹调剂,用于在其他乡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结余的耕地开垦费用返还原乡镇。三是严格验收程序建房户住宅建成后,向所在地国土所、规划所申请验收、发证。国土所、规划所接到申请后,应会同乡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除依法依规建房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保证金予以退还;对验收不达标的,按照农民建房履约保证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批后监管,推进农民建房长效管理
(一)建立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乡)、街道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区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区规划局和区国土分局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控。林业、水利、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禁为违法建房户供水、供电。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单位密切配合负责农民违法建房案件查处工作。
(二)构建农民建房“三级联动”监管网络
一是发挥村组巡视作用。村(居)委会是农民建房一级日常巡查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积极搭建举报奖励平台,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
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并及时纠正和做好信息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是二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村组上报的非法农民建房,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上,一层一下的建房户,实行镇(乡)、街道二级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理。三是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区国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是三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一、二级巡查主体管控无效的情况下,由二级巡查主体申请三级巡查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同时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对农民建房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形成执法合力,房屋产权部门不得为其登记,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一切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问责机制
一是要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民建房管理
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林业、水利、供电、公路、公安、监察等主要负责人及所在镇(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施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规划局,负责农民建房管理日常工作。二要实行约谈问责。对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人员,涉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对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甚至启动问责程序。
2013年11月1日
2.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二
进一步规范管理科级非领导职务和职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担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区街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下属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管理。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的人员。
2、晋升主任科员:具有副科级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20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工作满2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6年,在副科级岗位上任满三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3、晋升副主任科员:具有科员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10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8年,中专学历工作满1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3年,在科员岗位上任满3 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4、晋升科员:大学、大专学历工作满一年,中专学历工作满三年。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的50%。
四、职员晋升的条件
1、连续三年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人员。
2、晋升七级职员:具有八级职员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20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工作满2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6年,在八级职员岗位上任满三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3、晋升八级职员:具有九级职员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10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8年,中专学历工作满1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3年,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任满四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4、晋升九级职员:大学、大专学历工作满一年,中专学历工作满三年。
五、科级非领导职务或职员晋升的程序 科级非领导职务或职员晋升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以正式文件报(抄)送主管机关;(二)填写非领导职务晋升审批表一式三份;(三)人事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四)按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拟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职员时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2、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或已超职数配备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
3.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三
(甬政发〔2008〕1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无居民海岛是海陆兼备的海上国土,是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前哨。我市现有700多个无居民岛礁,截止2006年底,已有140多个被不同程度开发利用,这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大多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沿海地区擅自出让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沿海农村擅自将无居民海岛出租给企业和个人进行开发,严重影响了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原则,把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
为加强全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督促沿海县(市)、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研制订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制度;组织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北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坚持以区划规划为指导,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
规划》是我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商业和旅游业等经营性开发的,应当按照全岛整体规划原则,编制整个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后,经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未成立联席会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涉岛管理单位进行审查,下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才能按各自职责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手续。其中,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业建设的、以及利用象山港区域内无居民海岛进行旅游开发的,需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其他商业开发和旅游开发的,应当经县级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还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利用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招商的,招标拍卖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招商前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申请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不得为无居民海岛利用办理任何手续。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以及作为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临时栖息地的,利用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导航通信等非开发性质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因航道建设和滩涂围垦等造成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工程建设的,利用单位应当凭项目批准文件报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情况抄送县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报批无居民海岛注销手续。
严格控制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因滩涂围垦等原因确需在无居民海岛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宁波市砂石开采有关规定,并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采石许可的,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一律不得续期。
因居民搬迁等历史原因导致有居民海岛改变为无居民海岛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原住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无居民海岛现状。原住人确需对其原自有构筑物进行修缮改
造的,需报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得利用外资。确需利用外资进行开发利用的,需报经国家安全、军事机关等部门同意。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用途用岛。确需改变原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批准用途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人员登记管理
加强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调查,在摸清全市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各有关涉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管理审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无居民海岛利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后,由批准或者备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造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度本地区无居民海岛利用统计造册情况报市海洋渔业局汇总,由市政府在12月31前报省政府备案。
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确需将无居民海岛转为有居民海岛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人,应当加强对上岛人员的登记。对于外国人进入无居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对于作为群众性农渔业开发(包括生产临时休息地)、以及原无居民海岛住有人等需要长期或者定期进入无居民海岛的,其上岛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擅自进入无居民海岛生产生活的人员加强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清理。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无居民海岛、爱护无居民海岛、支持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和其他各有关涉岛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
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有关涉岛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监察行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
4.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光计生”行动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平江工业园、长坡园场人口计生办:
去年以来,全县按照省市要求,积极主动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安定镇、向家镇等单位,及时公开了各项法律法规、办事依据和流程、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投诉渠道等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得到市人口计生委充分肯定。今年,省、市人口计生委将“阳光计生”行动,纳入目标管理党政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抓好“四项公开”、开展“四项评议”、落实“五项监督”。为进一步规范“阳光计生”行动,完善“阳光行政、便民服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 1 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公开、依法评议、依法监督;把依法行政贯穿“阳光计生”行动全过程,特别是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时,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坚持系统性原则。“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务公开、民主评议、行风热线、行风监督等多项内容,各地要注重提高“阳光计生”行动的整体性,全面推进,提高实效性。
(三)坚持及时性原则。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动态公开内容及时更新、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讲究时效。
(四)坚持求实性原则。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以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前提,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止不正之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公开内容。一是统一标准。把群众最关心,2 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紧密相关的政策、规定、程序等内容,作为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居)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点,划分为机构类、政策类、程序类、服务类、维权类、动态类等六大类,每项内容确定相应公开项目(详见附件1),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各单位应以上述统一规范的“阳光计生”公开内容和项目为准,完善和细化公开内容和项目。二是明确主体。“阳光计生”行动的主体是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重点是基层,范围是面向社会。在内容上,针对不同的主体,分级分层,突出重点。各乡(镇)、村(居委会)公开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三是创新载体。针对具体公开内容,创新思路和载体,形成特色,力求简洁、实际、实用、方便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省里统一配备的村务公开栏要继续巩固,进一步完善乡(镇)、村(居委会)服务阵地,对照公开重点,制作高标准的公开栏。积极探索网站等载体,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
(二)规范行风评议。一是“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主要以县、乡(镇)两级人口计生办事机构和服务机构为评议对象。重点评议奖励政策的落实、服务承诺兑现、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情况。二是“请流动人口 3 评计生”。主要以城关镇人口计生办事(服务)机构和服务机构为评议对象,重点评议办事公开情况,免费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避孕药具、依法办事等方面的情况。三是系统内“下评上”。主要由下级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评议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廉政建设等情况。四是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主要是认真整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运用好评议结果。以上各项民主评议活动,要有评议方案,评议问卷、评议结果和整改措施。
(三)规范监督维权。一是完善行风热线制度。省人口计生委与省电信协调,开通12356“阳光热线”后,全县各乡镇都必须开通热线,建好台账资料,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领导干部要定期上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二是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乡镇计生办要积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职权和责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切实发挥监督员作用。三是完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实名举报奖励,认真受理实名举的,严格保密,据实反馈,通过实名举报奖励,调动群众 4 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对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主动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反映不实的问题,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建立督查巡视制度,重点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构建依法行政监督长效机制,保障阳光维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办主任具体抓,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乡镇计生办要按照“阳光计生”行动的要求,加大对村(居委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逐项对照检查,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明确措施。重点是要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专项督查,确保规定的公开内容落实到位。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规范“阳光计生”行动的指导和督查。乡(镇)村要按照要求,除了公开内容外,要不断完善台账 5 资料。县计生局将对各乡(镇)、村(居委会)“阳光计生”行动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底考核内容。
(三)发挥示范作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阳光计生”行动和“四评”活动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坚决避免短期行为和形式化。切实把“阳光计生”做成知名品牌,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成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个新亮点。
附件:
1、平江县“阳光计生”行动公开主要内容
2、平江县乡村“阳光计生”行动公开主要内容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阳光计生 实施意见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5月3日印发
附件1
平江县“阳光计生行动”公开主要内容
一、机构类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的设置、职能、岗位职责,包括基层自治组织情况。
二、政策类
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权利与义务)等。
三、程序类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办事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等。
四、服务类
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科普知识(药具知识、孕前优生检测、生殖道保健、五期卫生)等。
五、维权等
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村规民约、监督维权方式(阳光热线服务电话号码)、渠道及和处理结果等。
六、动态类
人口状况、奖励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等。附件2
平江县、乡、村“阳光计生行动”公开重点内容
一、县
包括人口计生局、服务站。主要公开以下内容:
1、室内公开: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及班子成员、岗位负责人员基本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执收主体、执收程序与调整、取消情况。
2、户外公开:人口计生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县人口状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与办理情况;人口计生“两个纪律”;阳光服务热线、信访举报和监督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科普知识宣传(药具知识、孕前优生检测、生殖道保健、五期卫生)等。
3、网络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及预算、决算报告;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工作计划与总结;本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规范权力运行等情况。
4、台帐资料: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实施方案、活动 情况、工作总结、县人口计生局班子研究“阳光计生”行动的会议纪要;“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程序和制度,接听服务热线的电话记录本;四项评议活动的方案、评议问卷表格、意见箱、评议结果、工作总结,对评议活动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报告,包括问责情况。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还需要有党委政府通报的结果;行风监督员管理制度文件,有奖举报制度文件及兑现有奖举报等情况。
二、乡镇
包括计生办、服务所。主要公开以下内容:
1、室内公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岗位负责人员基本信息、行为规范;免费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户外公开:人口计生“两个纪律”,民主评议监督员情况,“12356”计生服务热线号码和县有关举报与维权服务电话号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人口状况、奖励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政策等情况;科普知识宣传(药具知识、孕前优生检测、生殖道保健、五期卫生)等情况。
3、台账资料: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实施方案、活动情况、工作总结、乡镇党委政府研究“阳光计生”行动的会议纪要、接听“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的电话记录本、行风评议活动的方案、评议问卷表格、收集评议的意见箱、评议结果、工作总结,对评议活动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报告。
三、村级
包括村和居委会,主要公开以下内容:
1、室内公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岗位负责人员基本信息、行为规范。
2、户外公开: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两个纪律”、奖励政策落实、兑现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标准、征收缴纳情况;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人口状况及人口出生动态、流动人口管理动态情况;节育措施落实及查环查孕情况。
5.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五
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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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0-9-10 2010-9-29 2010-9-10
国土 所有行业
天津 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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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
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
准。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供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一)强化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受让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的,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经营性用地时,竞买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起始价的25%
加上政策性成本。
(二)加大土地出让金清欠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拖欠
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解除出让合同。
(三)严禁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
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四)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
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具备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库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国库。
三、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各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
出让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各区县应严格
按照上述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计提支农资金。其中,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按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6%的比例计提;有农业的区县按照土地出让金
政府净收益20%的比例计提。计提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有关支农支出。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总价款、缴纳时间等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
六、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和区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六
鲁政办发〔2013〕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如条件成熟,可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方案已获省批复的县(市、区),可享受设区市设立民间融资机构的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2.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4.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5.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6.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8.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9.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
10.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前款经营区域规定以及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规定的限制:
(1)最近1个会计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
(2)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
(3)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1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12.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2.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3.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
4.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5.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
7.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8.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9.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互联。各市要积极推动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登记信息保密。
10.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团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的要求,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从业资质的规定执行。
11.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在相应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可参照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等报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工商或民政部门凭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三、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级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四)各设区市和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五)民间融资机构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四、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牵头做好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方案及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计划,并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从实际出发,对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财、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条件成熟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民政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材料,应视为其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三)清理整顿投资类公司。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违法违规、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各设区市应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四)积极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同时,要把握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7.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七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和运作方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先进技术项目,加快资源整合和资本流动,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制约,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形式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三)外资、民营资本及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破产、关闭。
(五)国有企业其他改革方式。
二、国有企业改革原则
(一)坚持以改革和发展并重,以改革促发展,将企业做大做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坚持公开挂牌进场转让制度。
(三)坚持落实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逃废、悬空债务。
(四)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依法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稳定。
(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外资、民营企业和国有大型优势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严格履行企业改革程序。
三、改革程序
(一)企业提出改制或破产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同意筹备改制或破产的批复。
(三)进行改制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离任审计、落实金融及其他债权债务、拟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项工作。企业破产筹备工作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改制筹备工作完成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事项研究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审定。企业破产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企业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后,依法实施。
(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受让方或投资者。
(六)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协议,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七)办理资产移交和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移交。
四、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改制操作程序和工作计划;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交接;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等。
五、改制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企业改制筹备工作完成后,一般性中小企业的改制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方案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重大事项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的,报经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报经市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
六、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离任审计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确保改制企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隐匿和损失。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清产核资的政策和规定,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对企业中的职工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学校、招待所、文化活动中心等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剥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仍为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形成的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后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特殊企业的资产损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企业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60个工作日内依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对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及时移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单位继续清理和追索,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三)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及财务专项审计基础上,由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整体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重大改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参与企业改制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由改制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市审计部门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产权定价、选择投资者和转让
(一)定价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公开挂牌交易。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经公开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或者竞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经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或投资者)进行诚信调查,并依法出具真实全面的调查报告,为择优选择受让方(或投资者)决策时提供依据。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受让方必须确保其收购资金为合法的资金来源。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出让方全部上缴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相关费用额度,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相关费用。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亏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经财务专项审计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公司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处置。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定价,已考虑了上述期间增减净资产因素的,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五)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运作。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格、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存在上述情况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八、劳动关系调整
(一)企业改制(含兼并、收购)的在册职工人数,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企业关闭的,以市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关闭之日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企业破产的,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之日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
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正式进行职工安置之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出的职工,不再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企业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变更并签订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选择离开企业的职工可以按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
1?企业可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并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可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实行劳动合同制前招收的原固定工,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经企业申报,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人事档案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有档案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保管。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4?原并轨出中心留在企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可选择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石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计算社保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可选择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破产企业人员可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按照职工意愿,采取以稳定就业为主导的职工安置形式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采取预留职工安置准备金的方式,依法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1?企业改制时,职工自愿或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或失业手续。
2?对改制企业留用职工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留用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其劳动合同应明确改制时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条件等相关条款。即: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在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如数发给职工;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留用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凡采用此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预留职工安置准备金,并在企业集体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安置准备金的监管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委托企业工会实施监督。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月工资水平可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较高水平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最高按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倍封顶。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或破产裁定日前)正常生产年份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均以企业上报的劳动统计年报为准。
(七)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标准
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统一按市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计算,今后不再调整。
(八)在岗工作年限的计算。
1?原固定工应为职工的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3?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申请自谋职业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九)在企业改革时,为甄别原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做以下说明:
1?自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的确定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2?自1986年10月1日起,新招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3?自1988年后招收技工学校学生时,明确毕业后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4?自1992年开始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后接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5?自1993年1月1日后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随接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本人参军时间(含参军前工作时间),可以推到接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的,仍视为原固定工。
6?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接收的各类人员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复转军人按上款)。
(十)社会保险问题
1?企业改制时,要足额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2?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3?从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不得低于10年(不含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参保人员)。
4?已退休人员按市劳险〔2006〕1号文件规定,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发放。企业改制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筹项目以外的费用是否发放由改制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5?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发放期限等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6?伤残人员待遇
(1)工伤1-4级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由企业计算10年移交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
(2)工伤5-10级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改制企业留用职工不愿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改制后企业承接工伤保险责任。
(3)改制企业,对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继续发放。破产、关闭企业可一次性计发给受益人(父母、配偶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
(4)对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生活费按现行标准执行,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十一)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实行医保前未报销的医疗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划生育奖励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在岗职工按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岗职工(由于企业原因)按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并轨出中心留在企业的内退职工,按再就业中心规定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住房公积金按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比例缴纳计算拖欠。
九、职工民主程序
改制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改制后发展规划和举措,做好深入细致地思想工作。企业实施改制时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职工安置方案须在上级工会的监督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职工公示,并印发给全体职工,供职工选择安置方式使用。
十、国有资产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制按规定核定的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
1?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按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总额一次性核定。
2?在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社保费用的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含递增因素),缴由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缴纳。今后因缴费基数调整的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3?预留的职工安置准备金按不高于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及留用职工人数核定。
4?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救济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
5?经省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计算10年一次性交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负责。5级至10级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核定。
6?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支或减支因素确定)合并计算5年,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休人员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外的各项费用按石办字〔2007〕39号文件规定核定。
7?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破产、关闭企业还应为在职职工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指企业缴费部分)。
8?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计算到70周岁。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企业实有离、退休人数和待遇标准计算;医疗保险费用按企业实有退休人员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计算。依法按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9?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等由企业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按每人3000元核定。
上述凡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的各项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工会监督管理,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制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等处置方式。
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评估价格全额进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作为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总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处置。处置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支出。财政部门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函证,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地。
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关闭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抵押的,企业土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其土地使用权委托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按原用途依法拍卖,政府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企业破产重组时,土地管理部门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委托破产管理人与地面建筑物等其它破产财产整体依法处置,企业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地。上述土地处置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原企业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免交变更过户费用。改制企业享用原企业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重点用于改制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破产企业的破产启动费用及破产财产变现不足的费用等。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或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
十一、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理
(一)公开选聘中介机构。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运作,降低改革成本支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过程中确需的法律服务、清产核资、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拍卖、招投标等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事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认真考察和了解中介机构资质、信誉及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二)减免各项收费,降低改革成本。企业改革过程中,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律师服务费等,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50%支付。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国有资产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涉及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国企改革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聘请有违规违法记录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要对所聘用中介机构的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在备选库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四)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的真实资料,主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建立健全国企改制监督检查制度,市纪委、市监察机关、市国资委纪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过参加企业改革,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通报、报告制度和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的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三、其它事项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均须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离任审计、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应协商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时,石政〔2003〕109号文件和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停止执行。
(五)本文件的解释权属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8.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礼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全县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陇政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富民之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是构建和谐礼县、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减轻金融危机对我县经济影响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具体行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任务,进一步强化措施,掀起全社会关注就业、促进就业的热潮,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
(三)目标任务。今后5年努力实现全县城镇新增就业7000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培训5500人,创业培训28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乡劳务每年新增3500人,劳务收入年增长15%以上,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增长10%,到2012年,全县劳务输转规模达到13.3万人,劳务收入达到11亿元。
二、明确工作责任,努力促进就业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各乡镇、各单位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乡镇、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出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要通过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增加就业总量,拓宽就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宽就业门路。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和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务市场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各乡镇、各单位要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资融资等方面加大对创业实体的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落实劳动者创业的财政、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他们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并利用礼县人力资源网站的网络视频平台,鼓励帮助他们去异地就业,去企业就业。
(五)努力减少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臵工作。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六)完善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今后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劳动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政府每年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依法对劳动保障系统的各个部门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就业政策体系,落实社保补贴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今后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对残疾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是2万元。
2、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性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3、创业成功、按期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4、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5、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款的3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安排,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推动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7、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四、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
(一)用政策扶持创业。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军人、城镇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社会群体充分利用创业扶持政策自主创业。从开拓市场、健全服务入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包括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小区绿化、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家政服务等,开发创业项目。以发展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服务商贸型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打造知名品牌。引导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产业致富。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地方行业协会。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帮助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创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小额贷款、企业孵化、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乡镇,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社会各类创业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组织的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要采取各种方式,根据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创业甘肃”主题活动。积极参与省、市组织举办的“创业项目博览会”、“创业校园行”“回乡带头人和创业明星”评选、全民创业先进事迹报告宣讲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促进全民创业。
五、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就业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等补贴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43号)要求,落实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城乡统筹就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同时,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向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全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未就业已参加失业登记并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鉴定机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对青壮年有组织地开展订单式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两后生”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层次,把建立妇女、农民工和家政服务、保安、保绿、保洁等人员培训基地和劳务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好农民的技能培训。在农民工春节返乡期间和初高中毕业后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办好人力资源网站,利用网络视频等手段,着力解决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技能不适应岗位等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畅通大学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七、完善就业援助,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对城镇公共场所保洁人员、保绿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建立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就业。
(四)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企业停产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积极支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转移就业。
(五)积极帮助受灾劳动者实现就业。建立危机灾害情况下的就业促进应急机制,认真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今后要将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县就业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要点、分解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要对在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农民工就业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9.某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篇九
延政发〔2010〕7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延安实际,紧紧抓住金融业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升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把延安建成陕北区域性金融中心,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二)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金融机构总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力争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延安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1家地方商业银行,5家村镇银行和15家小额贷款公司,辅以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实现农村金融空白网点全覆盖;力争实现3家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实现保费收入15亿元;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增强,担保贷款实现年均3%的递增;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三)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更新金融发展理念,增强金融创新意识。针对延安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及重要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建立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措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的综合经营试点。
(四)进一步深化银行和非银行业改革。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和严格、规范、诚信、创新的原则,配合搞好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积极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鼓励延安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行业资本市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完善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
(六)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在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各县区至少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七)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担保机构。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市(境)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县区至少设立1—2家由政府扶持,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八)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市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融资。积极吸引省内外证券机构到延安发展。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九)加快保险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做好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和公共聚集场所、旅游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农业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十)扩大金融业对外合作。坚持互利共赢的方针,提高对外金融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争取各类金融资源向我市聚集。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积极引进市(境)外金融机构在延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参股我市金融企业,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到2015年,争取引进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延安。
(十一)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举办大型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和组织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建立新型的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对接机制,促进经济与金融互动双赢。
(十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健全各类金融公司监管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和非法外汇交易。
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严格金融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十三)打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和奖惩机制,定期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政策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把金融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金融产业作为我市的核心产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发展。市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行长和延安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参照市上的模式,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相应机构,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力保障和支持。
(十五)设立“延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或以上,用于扶持延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金融机构的组建、面向市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补贴、企业直接融资费用补贴、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奖励、金融创新、市政府组织的重大金融课题调研和研讨、重要金融业务拓展、企业上市辅导、符合银监会认定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重大金融招商引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等费用支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管理和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执行。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进驻延安。鼓励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延安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优先予以保障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金融机构引进的金融高管或留学人员,在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其子女入读延安市基础教育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可自由择校,给予优先照顾安排,并协助其配偶就业。
(十八)建立政、银、企三方协调沟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定期联系制度。按季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政银企对接会等,通过开展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及时把握经济和金融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统筹经济和金融工作发展,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的综合服务能力。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持新融资模式的探索,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信贷资金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要采取引导、互相激励以及将开户与发放贷款的支持力度挂钩等多种手段,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大的信贷支持。
(二十)加强金融创新能力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好机遇,不断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在完善金融市场层次和结构、推进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完善投资者结构、加大金融对外开放、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争取先行先试,为延安金融发展寻找新的机遇。要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整合各种资源,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交易结算清算平台,增强延安金融市场的承载能力和适应能力,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为延安创造更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一)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同时,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合理配置ATM机、POS机等现代化支付机具,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范围,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需求。
(二十二)加大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级政府要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构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针对延安市优质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行业集中度高、贷款投放竞争激烈的现状,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突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瓶颈。加强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和流程跟踪,对重点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进行“一对一”金融帮扶,改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信贷程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探索实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和授信“三合一”的中小企业信贷体制。在完善中小企业授信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管理,改进外汇服务,促进外向型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三)增加财政补贴资金支出。一是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涉及政策性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助学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等的财政贴息。二是要加大对涉及“三农”贷款的补贴、对农业保险试点的保费补贴或奖励,建立健全大灾风险补偿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意型企业、转型中的旅游文化企业、新型企业及需要政府扶持的微小企业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贴。
(二十四)健全融资担保体系。针对我市担保机构数量少、担保实力弱、中小企业及失业人员贷款难的现状,逐步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组织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后续财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逐步扩充市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增强担保融资实力,提升融资平台功能。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组建担保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担保手续费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贷款担保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二十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企业审计报表的真实、可靠,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强有力保障。制定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和提供虚假审计报表的会计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从而净化中介服务行业环境。
(二十六)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用企业、信用单位、信用社区、信用村镇等创建活动;支持和推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征集、评估和使用的网络化;建立企业信息查询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要制订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大配合力度,切实为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保驾护航,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制定地方性规章,引导保险机构认真分析当地市场需求、消费群体的现状,合理引进和开发适合当地需求的低费率、高保障、广覆盖的保险产品。各保险企业要与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大力开发企业年金保险市场,力争在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养老保险的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全市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对特色农业、农房、农用机动车辆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切实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供稳定保障。
(二十八)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向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争取用三年时间,将1—2家优势企业推向主板、创业板等直接融资市场,实现延安市上市企业零的突破。充分利用延安城投公司、延安市鼎源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融券进行融资。支持其他类型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二十九)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考评办法,从法制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金融运行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三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各金融机构上级部门,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同时,依照评价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先进金融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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