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共8篇)
1.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篇一
新疆基金从业:政府债券概述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____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业协会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2、下列各项中,__属于基金首次募集披露的信息。A.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B.基金合同
C.基金报告
D.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广告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向投资者传播,如__等。A.印刷媒体
B.户外和公共交通广告 C.移动电视媒体 D.网站在线服务
4、在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分析中,表示基金的总风险的指标是__。A.股票周转率 B.标准差 C.贝塔 D.协方差
5、基金销售的__要求从投资人的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出发,向投资人销售合适的产品。A.规范性 B.专业性 C.服务性 D.适用性
6、基金募集期间应披露的信息不包括__。A.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C.招募说明书 D.季度报告
7、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某基金,申购费率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__份。A.9480.95 B.9383.06 C.9350.95 D.9280.95
8、下列属于理财经理工作方式的有__。A.全面了解客户的个人财务状况以及理财目标
B.制订一个可操作的综合理财方案并且协助客户执行理财方案 C.选定基金管理人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定期向客户汇报 D.根据内外部因素的改变定期对综合理财方案进行调整
9、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__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A.3 B.6 C.9 D.12
10、下列__不属于基金的运作相关环节。A.基金收益分配 B.基金募集
C.基金投资运作 D.基金前台管理
11、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A.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B.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C.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3,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D.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12、关于基金销售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A.基金市场必须要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信息的公开化 B.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C.监管部门执法必须公正
D.促进基金销售机构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13、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以下不属于私募证券的是__。A.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B.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理财产品
C.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 D.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
14、下面不属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的是____ A:合法合规性原则 B:全面性原则 C:有效性原则 D:适时性原则
15、《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上出现的新变化有__。A.实现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 B.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C.基金行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D.基金业市场营销和服务创新日益活跃
16、如果某债券型基金的久期为4年,市场利率由5%上升到6%,则该债券型基金的份额净值约__。A.减少4% B.增加24% C.增加4% D.增加20%
17、就一般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A.3 B.5 C.7 D.9
18、关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C.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D.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19、销售业务流程控制的内容不包括____ A: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 B: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 C:制定《投资****益须知》 D:制定客户服务标准
20、监管部门应通过__,保障基金交易公平,使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使用市场资源,获取市场信息。A.制度安排 B.产品创新 C.服务创新 D.体制改革
21、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万元。A.2 B.3 C.5 D.10
22、在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应披露的报告期内偏离度信息有__。A.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的次数 B.偏离度的最高值 C.偏离度的最低值
D.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23、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包括__。A.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迅猛 B.封闭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C.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D.基金资产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
24、对于收入低、收入大部分用于消费的年轻人来说,__是比较有效的积累投资的方式。
A.基金定期定投
B.以固定收益工具为主
C.以偏进取的平衡资产配置为主 D.以偏保守的平衡资产配置为主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按合同规定缴纳和支付费用的义务,其需要缴纳和支付的费用仅包括申购费和赎回费
B.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遵守基金合同的义务,但不承担基金合同终止的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基金收益的享有权,也承担基金亏损的无限责任 D.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基金收益的享有权,也承担基金亏损的有限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资产证券化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证券化类型是__。A.实体资产证券化 B.资产支撑证券化 C.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D.现金资产证券化
2、下列各项中,不是基会合同的当事人的是____ A:基金销售机构 B:基金份额持有人 C:基金管理人 D:基金托管人
3、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的办理有__方式。A.一步转托管 B.两步转托管 C.多步转托管 D.直接转托管
4、下列属于利息收入的有__。A.结算备付金收入 B.存出保证金收入 C.股利收入
D.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5、通常,处于__的投资人多属于保守型。A.家庭形成期 B.家庭成长期 C.家庭成熟期 D.家庭衰老期
6、____中最被广泛接受的是流动性偏好理论。它认为市场是由短期投资者所控制的,一般来说远期利率超过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即远期利率包括了预期的未来利率与流动溢价。A:完全预期理论 B:有偏预期理论 C:市场分割理论 D:优先置产理论
7、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__。
A.投资形式 B.负债形式 C.融资形式 D.资产形式
8、下列关于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说法,错误的是__。
A.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价格在每一交易日内始终处于变化之中
B.非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型基金每天只进行一次净值计算,因此每一个交易日只有一个价格
C.股票型基金的净值是由其持有的证券价格复合而成
D.与其他类型基金相比,股票型基金的风险较高,但预期收益也较高
9、下列关子有价证券的说法,正确的有__。A.有价证券中的股票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B.有价证券的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 C.证券的流动性可通过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等方式实现 D.一般而言,有价证券的风险与预期收益正相关
10、我国基金业在试点发展阶段中呈现的特点有__。A.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B.基金在规范化运作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C.在封闭式基金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成功地推出开放式基金 D.对老基金进行了全面规范的清理
11、中国证券业协会以“__”为自律管理的工作方针。A.公平、公开、公正 B.法制、监管、自律 C.自律、服务、传导 D.效率、严谨、开拓
12、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申购基金,客户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请应约定__。A.扣款周期 B.扣款日期 C.扣款金额 D.扣款方式
13、如果股票价格波动越大,则投资组令的算术平均收益率与几何平均收益率之间的差异____ A:越大 B:不变 C:越小
D:不能判断
14、债券所规定的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含的含义有__。A.发行人是借人资金的经济主体 B.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经济主体 C.发行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付息还本
D.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5、、属于低风险、低回报的基金产品。A:保本基金 B:期货基金 C:对冲基金 D:伞形基金
16、基金定期报告中需要进行审计的是__。A.基金报告
B.基金季度报告和半报告 C.基金半报告和报告
D.基金季度报告、半报告和报告
17、、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____ A:投资运作管理业务 B:基金募集与销售业务 C:基金行政业务
D: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18、下列各指标中,__以标准差代表基金的总风险。A.夏普指数 B.詹森指数 C.特雷诺指数 D.道-琼斯指数
19、目前我国金融债券发行量最大的发行主体是____ A:中国工商银行 B:国家开发银行 C:中国进出口银行 D: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下列关于记名股票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有__。A.转让相对简便
B.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C.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D.认购股票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
21、____将一只股票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某个市场指数联系起来,以反映基金净值变动对市场指数变动的敏感程度。A:贝塔值 B:持股集中度
C:行业投资集中度 D:持股数量
22、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__时,为巨额赎回。A.3% B.5% C.10% D.20%
23、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__后的余额。A.利息收入 B.投资收益
C.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D.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4、某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为1.0%,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小张投入50 000元人民币认购该基金,认购产生利息共计100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净认购金额为49 504.95元人民币 B.认购费用低于500元人民币 C.认购份额为49 504.95份 D.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25、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最近____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A:1 B:2 C:3 D:4
2.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篇二
一、代建制与EPC的区别
“交钥匙”总承包 (EPC) , 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要求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 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 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提供技术服务。代建制与EPC的主要区别是:代建制是对建设管理费用的承包, 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 拥有法人权利 (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 ,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投资保值责任) ;而EPC是对工程造价的整体承包, 总承包商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 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而项目使用单位即业主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脱离出来。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行的必要性
1. 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及弊端。
(1) 建设指挥部管理模式。此模式是计划部门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后, 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 从各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 组建一个临时性的基建团队, 统一指挥项目的实施, 待基建任务完成后, 该团队解散。其弊端在于:基建团队的成员多数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而成员之间的合作也需要一段时间来磨合, 在项目建成后又要解散该团队, 因此既不利于积累经验, 也不利于形成专业管理团队, 而且还会造成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
(2) 企业法人制管理模式。一些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 如高速公路、地铁等建设项目, 由市政府设立企业法人, 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建设管理, 项目建成后, 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管理。其弊端在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模式容易滋生腐败。
(3) 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该模式是将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全部建设任务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给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法人单位, 由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组织实施, 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管理或使用单位。其弊端在于:这类项目多为建设单位自建自用, 受自身利益的驱动, 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及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
(4) 政府部门管理模式。市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直接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其弊端在于: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的监督, 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2. 代建制的优势。
(1)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实行代建制之后, 由于有了专业的建设代理机构, 各政府委、办、局就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 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上来。
(2) 有利于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 实现责、权、利分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能由管理转变为监督, 由管理具体项目转变为监督规范市场的运行。同时, 由于代建单位担任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期业主, 其以合同的形式界定了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等各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从而建立起约束和激励机制, 因此有利于对项目的预期目标实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约束。
(3) 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机制, 带来专业化管理的技术优势, 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率。引入代建单位后, 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集中于一个大系统的格局被打破, 同时政企不分、行业垄断也被打破, 要承接建设代理任务必须通过竞争, 从而有利于利用专业代建单位的分工优势和专业技术, 控制项目投资“三超”现象, 避免“自行建管”的非专业劣势,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
(4) 有利于建筑业行业组织方式的改进, 促进工程管理和咨询业的发展, 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内在的先进性, 高水平的代建单位总体上倾向于选择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的实施, 从而形成工程管理和咨询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良性循环, 不断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国内试行代建制的运作模式及其比较
根据各地改革和试点的情况, 国内试行的代建制主要可分为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政府集中代建制, 政府自己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另一种是公司代建制, 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将建设管理业务市场化。下面分别以深圳市和上海市为例, 对两种代建制运作模式进行分析。
1. 政府集中代建制。
政府集中代建制是指由政府直接设立专门的机构行使项目业主职能,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代建管理模式。
深圳市在政府投资管理改革中成立了深圳市建筑工务局 (以下简称“工务局”) , 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工务局是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 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核拨。根据试点实践情况, 工务局形式以政府专设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的专业管理, 工务局代表政府行使政府投资业主职能,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 实现了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 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一次性项目业主”和“同位一体”问题。但是, 这种形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1) 没有完全解决政府职能定位不清的问题。工务局事业编制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仍然行使业主和管理者的双重职能, 容易产生建管不分带来的传统问题。 (2) 工务局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不明。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没有产权和利润的激励约束, 缺少对投资控制的内在激励机制, 缺乏激励效应。 (3) 未能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的政府改革总目标。
2. 公司代建制。
公司代建制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基本的准入条件, 通过市场公开招标从社会上择优选定企业或中介机构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 公司代建制又可划分为: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模式和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模式。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的模式下, 代建合同主体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负责, 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模式下, 代建合同的主体为投资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
上海市在2001年就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提出建设交通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实行政府、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 主要涉及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投资方、代建单位、设计和施工承建商四个主体, 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投资方、代建单位的权责一致, 均在界定的职责范围内, 根据国家建设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由新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来推行代建制, 并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法人, 将其作为业主投资方, 并通过市场逐步培育工程管理公司, 将其作为代建单位。
3. 两种模式的比较。两种运作模式的区别可见下表:
四、代建制推行的配套完善措施
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代建制实施的基础。
代建制的推行不能仅仅依靠《建筑法》中的定性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规定, 而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如何实施。应该提高代建制立法的位阶, 在法律上对代建制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而且, 应加强配套法规建设, 使代建制的实施有操作性的指导原则。
2. 培育代建市场是代建制推行的关键。
我国应对相关的咨询职业范围进行整合, 形成全过程性咨询业务, 以利于代建制的推行。同时, 应尽快制定市场准入制度, 将不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坚决清除出市场。
3. 完善代理合同是代建制管理的保障。
代建合同是政府和代建单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高纲领”, 具有“工程宪法”之称。建设过程中, 合同各方必须全面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 在代理合同中应做到:明确代建合同性质及其适用法律;明晰代理人的地位与职责;制定合理的代理取费标准;推荐示范性合同文本, 建议政府制定统一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规范引导, 促使代建制度不断完善。
4. 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与退出机制是代建制发展的保障。
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是代建制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因此, 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构建代建单位的信用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考察、记录以及评审获取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 结合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并使之参与构成代建市场的考核与监控体系。在有效考核与监控的基础上, 进而构建代建市场的退出机制, 对有违职业道德、违反市场原则甚至触犯法律的代建单位实施警告、处罚直至取消代建资格等处罚手段。
摘要:本文首先说明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内涵、代建制相对于传统模式具有的优势, 然后介绍和比较了几种典型的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最后提出了代建制实施推广中的配套完善对策, 以给相关部门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集中代建制,公司代建制
参考文献
[1].李红岩, 王建声.关于完善项目代建制模式的几点思考.科技与管理, 2006;2
3.政府投资审计发现问题及定性 篇三
要结合当前中央关于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财务收支中的问题
1、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金XX万元。
2、未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违规用“其他应收款”列收列支。
4、违反规定出借资金XX万元,并导致损失XX万元。
5、挤占挪用项目资金XX万元。
6、无计量清单(或无依据)支付工程款XX万元。
7、违规预付工程款XX万元。
8、违规支付工程款XX万元(或工程款支付手续不合规,支付合同工程外的款项)。
9、未按规定足额预留工程保留金XX万元(如15-20%审计准备金)。
10、未按规定取得工程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要求),涉及金额XX万元,导致偷税XX万元。
11、罚款XX万元未冲减成本,长期挂账,其中XX万元发放奖金等。
12、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XX万元。
1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收费XX万元(如标书等)。
14、购买设备XX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
15、建设项目资金XX万元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
16、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
17、工程未进行验收就返还保函XX万元。
(二)工程造价中的问题
18、多计工程造价XX万元。
19、多付勘察设计费XX万元。
20、多计项目监理费XX万元。
(三)工程质量中的问题
21、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2、项目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XX万元。
23、部分质量不合格,未进行返工补救。
(三)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24、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25、未进行招标投标合同金额XX万元。购置设备未进行政府采购。
26、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定标,使得不应中标单位中标。
27、低价中标后,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单价,或追加工作量。
28、施工单位现场人员(施工、监理)与投标书中的人员不符。
29、未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30、交竣工验收后,现场纠正补做的问题没有完成。
31、擅自变更设计,或上级未及时批复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造价的审核。
32、工程资料严重缺失,真实性无法认定。
33、违规委托无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
3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计划(扩大投资超概算、改变项目)
39、无资质施工队挂靠施工单位承揽工程(转包)
40、不严格履行合同,且肢解工程进行分包XX万元。
41、少交、未交各类保证金、保函XX万元。或收取空头支票作为保证金。
42、违反规定提前退还施工单位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
43、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44、征地中违反土地法规的问题。
45、工程项目违反环境法规的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罚处分的规定
1.对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问题,可按下列条款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对擅自处置罚没财物或赃款赃物、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未及时缴入国库、未将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公安税侦和税务机关未将涉税罚没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未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按规定缴入国库、违规退库、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将预算收入存入过渡性账户、混淆级次,挤占截留预算资金、执收、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的问题,可按下列条款处分。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擅自减免非税预算收入、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收入转为下收入和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可按第三条 处分。
4.对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入、超越权限调整预算、虚列预算支出和未经批准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的问题,可按第七条 处分。
5.对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给用款单位,国库代理银行延解、占压税款,可按第五条处分。
6.对用款单位违规使用预算资金;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挤占、挪用或置换国债专项资金;违规出借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违规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行政单位支出超范围、超标准;事业单位支出超范围、超标准(除第六条加第十五条);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事业费和专项资金,可按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处分。
7.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合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按第八条处分。8.企业和个人隐瞒收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可按第十三条 处分。
9.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违反建设程序越权审批,搞“三边工程”(边勘察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挤占建设项目成本,虚列建设项目支出;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未及时转交付使用财产;勘察设计单位超标准收费;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可按第九条 处分。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中共党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规定
1、非法占有财物和报销费用(第七十二条)
2、占用公物超过六个月(第七十三条)
3、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七十八条)
4、贪污财物(第八十三条)
5、行贿(包括回扣、手续费等)(第九十三条)
6、挪用公款(第九十四条)
7、非法占有财物(第九十八条)
8、挪用单位资金(第九十九条)
9、挪用财政和专项等资金(第一百条)
10、违规经商办企业(第一百零五条)
11、应缴未缴税款(第一百零七条)
12、违反增值税等发票管理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13、隐瞒、截留、坐支、私分财政收入(第一百一十三条)
14、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第一百一十四条)
15、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第一百一十五条)
16、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第一百一十六条)
17、公款私存(第一百一十七条)
18、因公接受礼品不上交(第一百一十八条)
19、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第一百一十九条)
20、违规处理查封等物品(第一百二十条)
21、违规提供担保(第一百二十一条)
22、国有资产流失(第一百二十二条)
23、违反“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和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24、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5、财务收支与管理中违反会计法规(第一百二十五条)
26、财经方面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27、公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28、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29、立项和严重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30、乱收费、乱摊派(第一百三十五条)
五、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一)对单位的处理处罚:
1、收缴应当收缴的资金;
2、罚款;
3、要求限期自行纠正;
4、移送工商、税务、银行、财政、计委(物价)等部门进一步查处;
5、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二)对个人的处理处罚:
1、收缴应当缴纳的资金;
2、罚款;
3、建议单位或上级部门追究党政责任;
4、移送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纪检部门作进一步的查处;
4.对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的思考及建议 篇四
近年来,随着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力度,起到了节约政府资金、遏制建设领域腐败、促进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投资效果等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和效益,但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思考的,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对促进国家投资建设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政府投资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综合国力增长,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监督国家政府投资法规、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投资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促进优化投资环境和建筑市场发育,保证政府投资按合理的结构和规模展开,为宏观调控服务。三是促进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帮助有关管理、建设部门及参建单位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对建设单位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检查项目投资效益情况,积极推行投资绩效审计。五是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促进节约投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政府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投资活动为主线对参与建设活动的设计、建设、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诸多单位和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对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合法性、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竣工投产后的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促使投资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规,制止盲目建设,减少损失浪费,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以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一般按工程用途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直接用于生产或为满足生产需要,包括工业、农业、水利、商业等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包括住宅、办公楼、宾馆、文教卫生、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总之,凡是属于国家拨款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银行贷款、自筹的建设项目,构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都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范围。
(一)审计内容仅以查错防弊为主,不评价项目绩效
由于投资领域的市场运作、建设管理尚不规范,发现和揭露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审查重点在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概算执行、工程造价等方面,至于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如何,则一般不予评价。
(二)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缺少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
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一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但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是还局限于完工后工程决算审计。
(三)审计人才短缺、审计手段落后
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除具备财务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法律知识,但是现阶段审计人员的专业多以财会为主;同时由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形成的业务数据采集、转换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没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手段落后。
(四)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规范,自身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不足必然带来审计风险;有些投资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而被审计单位如果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四、对策和建议
(一)关注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做出绩效评价
审计署在2008年7月发布的《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至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目前社会各界也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损失浪费、投资效益差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因此,投资审计必须分析项目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报批、是否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分析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分配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投资规模是否在批准的预算之内、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投资分配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而就整体和局部、长远和近期来分析项目投资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深入分析投资绩效没有达标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而使审计人员对项目绩效的评价缺乏统一的指导,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建议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行业、项目类别、地区经济差异等因素,加快建立评价投资项目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坚持关口前移,全程跟踪审计
全程跟踪审计可以防患于未然、在审计过程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边审计、边整改,确保工程质量、避免损失浪费、节约财政资金、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在政府投资决策前,审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发展前景和效益水平进行综合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严把图纸设计关、招投标关、合同签订关和工程预算关,从源头上监督建设行为;在施工建设阶段,应当让监督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审查工程:签证是否及时、真实、合理,有无变更、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工程材料价格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工程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工程进度表是否已由工程临理人员或甲方代表按实际情况签字,施工进度是否真实合理,审查工程施工是否按照合同与图纸进行施工,有无偷工减料的现象;在竣工决算阶段,应注重对工程量、取费标准、材料差价、定额套用的审计,有无虚增工程量、高套、错套定额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目前,已有一些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探索实施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其基本做法是:由地方政府出台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员的专门规定,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派出审计员进驻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对建设项目实施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员派驻制度有助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值得推广。
(三)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投资项目绩效审计与全程跟踪审计能否顺利开展,取决于审计人员人员素质。工程项目审计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问题大胆如实揭露和反映;要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来平,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是人才的外部引进,即适当增加编制,用于引进审计机关所亟须的工程技术人才,尤其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财务审计的复合型人才;二是人才的内部培养,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更新观念、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审计人员自学专业知识,获取专业资格证书;三是系统内部的人才整合,即上级审计机关对于享有审计权限而又人手不够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来办理;四是建立外部人才,即与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咨询机构中的技术专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他们参与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要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要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将风险和防范措施纳入审计程序的各个环节;在审计中要搞好工程审计风险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拟订审计计划、实施审查、做出审计结论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制定好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制度,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对照,严谨细致地工作;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各自的权力和责任,促进工程审计人员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临沭县审计局 杨同山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等特点,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监督,对于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控制和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谈一点看法。
一、全面掌握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审计开始之前应对所审计项目开展深入细致的审前调查, 认真收集工程建设涉及的相关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看,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立项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重大变更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和应达到的目的,制定出合理有序、有针对性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供承诺,确保审计资料可靠,在规避审计风险的同时,提高审计效率。
二、切实做好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审查工作。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审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标文书是否相一致,如果施工合同存在严重违反招标文书精神实质的内容,审计机关可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责令纠正,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最后的竣工决算至关重要。如果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合理,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但又无法纠正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批露,可以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从而督促建设单位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的合同、协议,维护政府利益。
三、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关注工程造价。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影响因素多的特点,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采取全面审查、突出重点的审计方法。一是要审查部分造价高,影响大,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主要可采取经验判断、数据复核和现场抽查审计的方法进行审核;二是要加强对合同外增减工程的审计监督,审计时应对增减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着重审计,对工程量的真实、合法、合理等方面结合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不真实的部分应坚决剔除;三是要重视对隐蔽工程的审核,隐蔽工程最容易出现高估冒算,对这一部分工程的审计除了要借助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验收资料外,还应采取现场调查、走访取证、实地探基等方法查证;四是要重视现场施工签证的审核。审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签证的有关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有效,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现场施工签证。
四、加强审计成果利用,扩大投资审计的影响。
一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准确的认定和评价,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合理化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的合法利益。二是要关注政府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以后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办法,避免国家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让有限的国有资金为人民办更多的实事、好事,发挥其应有的最大效益。
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投资审计队伍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一项法规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除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政策法规外,还要具备多项业务知识,在业务上要熟悉建工程造价定额和有关规定,有较强的预决算编审能力,熟悉施工工艺、建筑结构、施工规范,了解建筑材料的性能和市场信息;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要对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耐心细致,以理服人。因此在审计人员的配备上要综合考虑,方能保证投资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基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现状及建议随着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相继出台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基层审计机关担负投资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由于投资审计专业人才缺乏和相关审计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面临的问题多,潜在风险大,制约了审计职能作用发挥。
一、基层投资审计风险质量控制现状(一)基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体水平不高。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起步较晚,加上投资审计情况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数量广,审计内容多、审计方法复杂、审计范围广泛以及审计要求较高等特点,给投资审计带来很大的风险。一般在对某个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除对其相关的财务情况摸底外,还必须对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可研、申报、批复、立项、招投标、合同、工程监理等过程开展审计调查,由于内容多、范围广,而基层审计力量相对较薄弱,很多审计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可能未了解到真实情况,这为投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和案件留下了隐患。(二)投资审计制度建设滞后。一是有关政府投资制度、办法有待完善。由于基层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规章制度以及投资审计的制度不健全,有关部门与审计的衔接也不尽合理。对于审计机关来讲,开展投资审计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足够的外部支持,审计人员表现则为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缺乏明确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进取性,一旦出现诱惑或者威胁时可能会把持不住审计职业道德底线,给投资审计工作带来危害。二是建设业主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水平不高、不规范,存在着较多管理上的问题。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代劳,由于怕影响到自己单位的形象等原因,可能会违心满足某些自我约束不强审计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刻意逢迎审计人员,形成一种潜在的交易,这也从客观上带来投资审计廉政风险。(三)实施投资审计难度大。一是由于建设单位管理工程建设水平不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普遍存在资料不齐全的问题,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需要向审计提交的资料往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部份提供不全,有的甚至无法提供。往往是审计组要求什么资料,建设单位再去向相关单位索要或者临时补充。二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于审计要求提供 资料存在一些抵触情绪,一旦审计忽略了相关资料,就很容易放过审计疑点。(四)开展投资审计风险较大。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身建设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普遍都带有一定政府行为的因素在其中,很多建设程序上未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给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不可预见风险。二是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专业审计水平不高,审计人员自身存在的技术问题,可能会忽略某些资料,导致审计工作难以深入问题的实质,进而使整个审计工作效果大大折扣。三是审计方法和手段较落后,也可能带来投资审计廉政风险。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工程审计人员既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还要具备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才能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目前,基层投资审计机关人员以及聘请参审人员的专业结构、知识、经验和能力有限,对于开展工程审计的经验不足、方法比较落后,审计业务水平只停留在简单的账面分析和实物取样方面。对于一些先进的审计方法比如概算与结算(决算)对比分析、施工单位财务收支与工程造价结算对比分析、现场踏勘抽样取证与报审施工现场记录资料对比分析、施工单位报审实物消耗量与业主对施工单位结算量对比分析都尚未进入审计实践,面对复杂的工程审计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而一些先进的审计手段和技术没有采用,审计就难以出成果。同时聘请的社会中介也可能对某些问题借故以技术水平有限,而不深入推进。四是审计操作不规范、控制不严、未严格遵守审计程序会带来的廉政风险隐患,投资审计实际工作表明,聘请社会中介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审计质量不稳定,在遵守审计程序,规范操作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五)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监督管理乏力。目前,有少数社会中介组织自身要求不严,不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可能带来审计廉政风险。一是由于基层审计机关经费不足,只能聘请本地区的某些规模小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投资审计,可能出现中介执业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一定经济利益关系,难免可能存在“人情”审计的情况。二是审计机关也不可能做到对社会中介执业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难免全面真实了解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三是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机关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不能对其进行廉政思想教育,只能通过以合同的形式约束社会中介组织和其执业人员,目前对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行为规范和要求还停留在一个大的合同框架里面,没有一个具体的、贯穿整个审计过程的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以上因素导致审计机关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约束力不强,对中介违反审计相关规定难以起到警示作用,不容易预防其在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投资理财运作协议 篇五
甲方(资金方):
乙方(借款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自己在香港滙丰银行存有()亿欧元,乙方要求投资理财运作,甲乙双方同意如下理财条款。
1、运作金额:每单贰拾亿欧元,存款银行汇丰银行,乙方首先提供护照,资金证明,查询函,甲方收到乙方资料查询后到银监局报备,报备完毕后在汇丰银行开具欧元大额账户。
2、投资理财个人:
3、时间:资金使用期限六个月,汇入账户显账之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贴息 每单按人民币计算,六个月支付总金额:(贰仟)万人民币,或等额的欧元和港币。
4、支付方式:乙方将费用开出等额的银行本票,甲乙双方开房共管,当乙方账户资金显账同时乙方将本票交给甲方入行。
1、甲方责任:甲方保证资金真实、合法,是自由贸易,能支取的现金汇丰银行储蓄柜台的,能开具各种银行凭证和查询的。
2、乙方责任:乙方保证资金不移动,不支取,不抵押,零风险运作理财,乙方保证资金占用利息,按协议规定支付,保证中介方人员无偿投资的支付,利润分配:资金方负责运作,资金方回报利润是无偿投资的使用,金额:40%,资金理财运作方回报利润无偿投资的使用金额:16亿欧元,乙方小银主回报利润是无偿投资的使用金额:16亿欧元,中介方回报利润是无偿投资的使用,金额:8亿欧元,其他理财运作下线资金80%上交国家财政,20%中介无偿投资的使用,资金方在两周内负责运作理财;并保证运作成功,否则依照违约条款执行。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0.5%按本协议金额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中介方:
护照号: 护照号: 护照号:
6.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篇六
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主要特点
本文选取创业投资发展较好的杭州、深圳、上海、苏州、天津五个城市, 将其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概括为杭州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苏州模式和天津模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1. 运作主体以政府独资企业为主
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除了深圳模式是股份制公司, 杭州模式、上海模式、苏州模式、天津模式都是政府出资组建投资公司 (见表1) 。可见, 国内引导基金运作主体主要是政府独资企业。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可以扶持重点产业、初创期企业发展, 但以政府为主导的基金, 往往政策性比较强, 对基金投资的企业要求比较多。
(资料来源:根据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整理)
2.资金来源以政府专项资金为主
深圳模式注册资本7亿元, 其中, 财政专项拨款5亿元, 管理资本金额达60亿元, 资金放大近9倍, 是国内管理资本规模最大的引导基金。天津模式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基金, 注册资本20亿元, 管理资本47亿元, 资金放大不到2.5倍。杭州、上海、苏州模式注册资本分别为10亿元、6亿元、10亿元, 管理资金分别为38.5亿元、30亿元、43亿元。各城市引导基金注册资本差距比较大, 资本放大效果也存在明显差异。
从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来看, 杭州模式来自政府专项资金和财政结余;深圳模式5亿元是财政拨款;上海模式包括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收益、无偿捐赠等;苏州模式主要为财政拨款和引导基金收益;天津模式还包括了国家开发银行的投资 (具体见表2) 。
(资料来源:根据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整理)
事实上, 各地引导基金最大比重的资金来源均为政府专项资金。但政府专项资金往往缺少持续性, 各地政府往往对基金没有明确的长期规划。
3.运作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
在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上, 杭州模式包括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深圳模式按专业创投公司运作, 一方面直接投资项目并实现退出, 另外也参股基金并争取管理权;上海模式主要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融资担保极少使用;苏州模式包括基金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三种运作方式;天津模式按基金规模10~20%的配比参股市场基金, 即参股运作方式 (具体见表3) 。
(资料来源:根据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整理)
各地虽然提出了两种或以上的运作方式, 但主要采用参股方式。实务中, 我国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不灵活, 未根据各地创业投资发展的特点, 采用适合的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
各地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除了深圳模式实行董事会制, 另外4个城市均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 由地方政府部门组成。理事会下设由地方政府部门和外部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各地政府均对基金投资区域和阶段做了相应的限定。如杭州、苏州模式要求“跟进投资”100%投资在本市区域“阶段参股”, 杭州要求有80%以上的投资项目在杭州区域, 苏州要求60%以上;上海、天津则要求只能投资于本区域。
各地政府对于投资阶段也有相应的限制, 要求重点投向初创期、早期的创业企业。从收益激励来看, 苏州模式确定将50%的收益让渡给同期投资的其他投资者。而其他城市并未在其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制定明确的收益让渡办法 (具体见表4) 。
(资料来源:根据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整理)
5.退出渠道以股权转让为主
目前, 国内各城市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退出渠道均以股权转让为主, 但实际上, 产权交易所的发展是滞后且不够完善的。此外, 尽管国内资本市场已配套中小板和创业板, 但作用并不明显, 通过中小板和创业板完成创业资本退出的只是极少数。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 我们发现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模式较为单一, 表现在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退出渠道等方面。各地引导基金的政策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 并没有结合各地特殊的经济条件, 对引导基金进行发展模式的探究。
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典型模式
本文以美国、以色列、英国三个国家为例, 比较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特点, 以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提供借鉴。
1.美国模式:融资担保
美国模式最早是优惠贷款的方式, 1992年进行了改进, 采用由政府担保小企业投资公司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 以间接调控的方式, 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美国政府融资担保的方式, 即通过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对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经过40多年的运作, 提高了其国内创业资本的可获得性, 特别是对那些小规模企业以及还未表现出迅猛发展势头的企业。
2. 以色列模式:参股运作
以色列支持创业风险投资采用的是参股运作方式。1993年, 政府拨款1亿美元, 成立国有独资的YOZMA基金。政府将该基金运作模式定位为政府、民间和海外资本三者资本相融合的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吸引境外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公司加盟, 成立子基金。子基金的运作政府并不参与, 由私人投资者进行, 保证基金运作市场化。YOZMA基金的成功运作培育了以色列民间创业投资。
以色列和美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比较见表5。
(资料来源:根据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
3. 英国模式:复合运作
英国复合模式的基金扶持形式主要采用参股设立引导基金的方式, 同时结合资金保证或补贴交易成本等其他措施。政府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促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政府并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这种复合模式运作的引导基金, 促进了英国民间投资创业投资子基金的设立和政府参与的示范作用, 使英国的创业投资得到了很大发展。
比较与启示
1.探究有特色的运作模式
美国、以色列、英国根据各自国家不同的国情, 采用了符合本国国情各具特色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而我国各城市引导基金管理模式单一、运作方式不够灵活多样, 应结合本地创业投资发展的情况, 探究适合本地特色运作模式。
2.拓宽资金来源, 放大引导杠杆效应
通过引导基金杠杆, 放大政府资金, 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是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因此, 要保证引导基金资金来源的持续性, 发展引导基金的规模。对此, 政府应探究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借鉴以色列模式, 以政府为基础, 努力增加民间资本, 甚至海外资本进入。
3. 模式的灵活运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结合参股创投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贴等多种方式运作。当前, 国内虽有多种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但是实务中, 并没有很好地将不同的运作方式相融合。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 国内不同地区可根据本地创业投资发展的不同情况, 尝试灵活配合应用多种模式。
4. 设立独立监管, 保证运作效率
以色列的参股运作模式中, 政府不干预基金运作的具体事务, 以确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而目前我国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均为政府部门, 又没有设计独立的监管机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政府部门完成的, 就会导致引导基金的运作偏离市场化运作。因此, 设计独立的监管机构, 保证引导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和运作效率十分紧要。
5. 完善退出渠道
没有退出渠道或者退出渠道不完善, 风险投资是难以持续发展的。当前, 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渠道以股权转让为主, 但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却是滞后且不完善的。而且资本市场中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现。因此, 必须加快发展、完善产权交易所并发挥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引导基金退出时的作用, 积极探索更加多样化的退出渠道。
参考文献
[1]陈敏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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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俊华, 俞欣珏.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研究[J].浙江金融, 2009 (7) .
7.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篇七
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及审计建议
2014年区审计局积极探索审计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突破观念约束、力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重点,大胆创新审计模式,把区委、区政府“五区托一城”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落到了实处。全年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8.13亿元,审减工程造价6971万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6倍和1.8倍,节约了财政资金,化解了工程建设领域风险,审计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和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一、审计成果及工作经验
(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在人才队伍、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鼎力支持,保障了审计业务正常开展,确保了审计质量和效率。2014年上半年,区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规范、理顺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与管理程序,明确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化解了审计风险,为审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半年,在人员编制控制严格的形势下,为政府投资审计开绿灯,调剂解决了6名编制名额,充实了审计力量,为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二)突出重点,创新审计模式,提前介入审计监督。2014年工作重点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控制价审计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计划进行动态监督,在招标前,对拟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制定招标文件的唯一依据,从而规范了招标程序,堵塞了招标、合同环节预算造价的漏洞,同时也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了依据。全年对153个单体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了审计,其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项目104个,教育学区工程项目17个,城建道路项目16个,其他民生项目16个。全年标前审计资金总额7.55亿元,净审减造价6202万元,其中:通过审计修改调整设计方案、核实材料价格等核减工程造价6327万元,为保证工程质量,采纳审计建议合理调整结构、材料等增加造价125万元。我局开展招标前控制价审计的工作经验和审计方法,山东省审计厅网站以《临沂市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案例在全省宣传推广。
(三)全面审计,将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视野,实行审计全覆盖。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今年对凤凰大街等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其中凤凰大街工程结算报审价5799万元,审计确认价5030万元,审减769万元。另外,还对部分重点项目招标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东城新区中昇大街、智诚路、青年路、凤翔街、智圣路五条道路绿化工程预算进行了审核,参与了市、区重点项目东外环路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复查工作,参与完成了信访案件查证、重点项目考核、招 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等临时性工作,保障了全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审计结果表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已逐步建立了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但在审计实践中也发现,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工程建设领域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为此,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把决策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问题,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列为必审事项。建议在现有议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特别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债务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三大机制。
12月17日,山东省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的原则,要求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不能自行偿还 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规范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配套出台《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甄别办法》。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以及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均将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审计重点。我区近几年政府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存量债务,应该按照国务院及省部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债务管控机制,实现对存量债务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资项目形成债务的控制。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管理机制。审计发现,我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合同、施工、监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若干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项,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一是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有的项目设计考虑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设计不合理,图纸无审核造成费工费料甚至延误项目推进速度等现象。比如,审计人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前控制价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地基基础部分设计钢筋含量不符合常规,经审查图纸,发现设计人员将该项目6层框架结构的基础,设计成30层高层建筑的厚筏板基础,附带3.9米基底埋深。项目所在地地质良好,在确保建筑质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设计成独立基础,因此建议修改设计方案。项目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调整为独立基础,仅此一项,节约钢材115吨,减少混凝土600多方,连同由此节约的人 工费用等,合计降低土建造价100多万元。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设计环节,是建设程序重要一环。建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严格图纸审查程序,促进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深度,重点关注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及造价的影响,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杜绝施工阶段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从源头上防止超概算的现象,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急需赶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先开工再补招标手续的项目普遍存在;
2、多数项目图纸设计、监理未进行招投标,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
3、个别工程项目分(转)包,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单位承接设计或施工。建议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业绩好、信用好、技术高的单位。
三是合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主体工程签订了合同,但是水电安装、装饰、零星附属工程未签定合同,有的在实质性内容改变时也不按规定重新签合同。
2、个别合同条款签订有明显将风险转嫁给区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现象。如: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的,但在合同条款内又表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等据实结算。有的项目甚至以牵头部门临时会议纪要的形式,任意改变合同约定条款。
3、个别项目甚至是重点项目,存在以项 目合作框架协议代替合同的现象。
4、个别垫资项目,合同未具体约定资金利息条款,施工方多数要求以抬高工程造价的形式体现,潜在风险较大。
建议实行合同备案审查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审查重大项目合同与投标书、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并着重对合同专业条款中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及补充条款的具体约定等进行审查,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
四是工程监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负责任,现场签证走过场;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工程监理机构,却并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议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变更签证环节。建议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须经审查确认,重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监督部门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六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环节。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拨款方式、结算方式、资产移交方式,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严禁高估冒算。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项目合同条款要明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要预留不少于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
三、关于2015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最近,我局组织力量对2015年全区拟新建项目和2015年以前已竣工拟决算审计项目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明年拟决算审计项目170个,招标价13.55亿元(结算价应大于此),拟新建项目65个,投资概算21.5亿元,新建项目均需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鉴于明年审计任务繁重,针对目前审计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我局计划整合审计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审计力度:
一是增编招考工程造价专业审计人员,建立一支稳定的投资审计队伍;今年下半年区政府已经批准增加6名编制,计划明年初尽快到岗到位。
二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项目实施审计,或临时聘用富有经验的不同行业专家联合审计。我局已参照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考核办法。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经费,请区政府在2015年预算中给予安排。三是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2015年审计人员不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和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建议项目建设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审计监督与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关系,理解支持审计,杜绝拿审计做“挡箭牌”的现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8.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篇八
一、以色列YOZMA母子基金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在若干领域其技术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独具特点的创业投资机制,而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则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色列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发展速度不快,作用也不理想。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以及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迟缓,对科技发展发展作用有限。为打破创业投资发展的这种呆滞局面,以色列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资设立了YOZMA基金。
1、YOZMA的基本使命
培育以色列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处于初始阶段的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来源。
2、基本构成
YOZMA,1992年中期初创,1993年开始运作,是一家政府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总资本1亿美元。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资本使用效果,促进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繁荣,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YOZMA积极吸引私人资本。
YOZMA母基金是一个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它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
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投资者包括美国的MVP、Advent,德国的Daimler-Benz(DEG),日本的AVX,Kyocera以及远东一些国家创业投资机构等。
YOZMA对投资于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但投资于每个基金的总额不超过800万美元。到1995年YOZMA共吸引了1.5亿美元的的外国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共同组建了10只基金,并直接投资了12个项目。
3、基金的组织管理
新组建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组建和运作,鼓励私人部门和外国投资者发起建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确定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是美籍犹太人)和基金运作规,确保新的创业投资基金履行其投资于以色列的新的创业企业的义务。同时以战略合伙人的身份直接投资被选的高技术创业企业。虽然YOZMA基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东,可以按照以色列政府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投资领域,但是YOZMA基金不派人参加董事会,不干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具体事务,具体的投资决策完全由YOZMA及其合伙人选择的管理团队自由决定(国内文献大多认为:如果运作成功,6年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它基金投资者,撤出政府资金;若运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
4、对私人投资者的激励
给予私人投资者在新基金存在的最初5年内以事先议定的折扣价格购买政府(YOZMA)股份的期权和7%未来利润。
5、运作效果
YOZMA共直接投资了15个项目,8个项目公司通过公开上市或被收购的方式退出,3个项目业绩突出。建立的10个小型新基金中有9个行使了其期权,购买了政府的股份。1997年通过私有化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退出。政府退出取得的收益远大于1亿美元。在美国、欧洲和以色列的投资者的帮助,1995年YOZMA发起它的第二个基金。YOZMA投资于所有发展阶段,但主要是早期阶段的信息、计算机、通信、生命科学/生物技术领域的高成长公司。典型的YOZMA基金的初始投资都在100万美元到600万美元,其余的资金留下来进行后续投资。YOZMA母基金刚成立时,管理的资金就超过了17000美元。YOZMA母基金已经对40多个公司进行了投资,这40多个公司中的大部分已经在美国和欧洲的主要股票交易市场上市。此外,YOZMA还帮助被投资公司与跨国公司合并,或者获得跨国公司的投资。
YOZMA母基金也发展与几个大型学术机构和技术孵化器的紧密合作关系。YOZMA投资组合中一些最有前途的公司直接来自于这些机构。作为YOZMA活动的一部分,为培养成功的企业高级行政人员和创建人,YOZMA创办了YOZMAⅢCEO俱乐部。
1998年,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高技术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实际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约30亿美元,占了GDP的比重达到了3%。以色列政府认为私人部门进行创业投资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因此决定卖掉政府在YOZMA母基金中的股份。政府成功地拍卖掉其在直接联合投资的14个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并将其在9个YOZMA基金中得到的利润卖给联合投资伙伴。这些基金现在都已经私有化。
二、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
1、IIF的发起及要求
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计划,是澳大利亚首相于1997年3月在《小企业声明》中提出的,该基金由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致力于向处在发展早期的小企业提供权益性的创业资本以促进澳大利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
该基金计划的目标是:鼓励进行R&D成果商业化的新技术公司的发展;培育澳大利亚自己的早期技术性的创业资本市场;中长期建立一个“自循环基金”计划,培养具有早期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该基金的特点与以色列YOZMA基金具有相似性,它特别突出政府资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和支持,而不是强调政府资金直接对项目的支持。这样,一方面有效地放大了政府资金的作用,使有限的政府资金通过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行业。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资金的介入,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有效地降低了商业性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风险,提高了商业资本的收益。
澳大利亚政府为该计划提供2.21亿美元的资金,建立8~9个创业投资基金,这是分两轮完成的,在第一轮融资中,政府提供了1.3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建立了5个规模大致在4000万美元左右的基金,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1。第二轮约为9100万美元,获得第二轮执照的基金已在2000年下半年公布。
该计划将引导小型新技术企业从获得执照的私人投资者处获取商业化所需的资金,而不是仅仅求助于政府。基金管理人收到融资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诸如竞争地位、商业计划、管理能力、未来销售及现金流预测等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获得执照的基金管理人自主地进行与基金相关的所有投资决策,但是前提条件是遵循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的许可协议以及投资者文件的要求。
创新投资基金对投资对象有如下的要求: ——R&D成果商品化的活动;
——基金首次投资时,企业的雇员和资产大部分在澳大利亚国内; ——从事技术商品化的企业过去两年平均年收入不高于400万美元,其中每年年收入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
该计划分两轮运作的要点是: ——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例不超过2:1;
——投资一般以权益性投资的形式进行,而且必须投资于小型新技术企业; ——首次投资必须是早期投资; ——基金60%资金必须在5年内投出;
——对一家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400万美元或基金总额的10%(两者中取小者)。
基金的分配次序如下:
——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本金将首先按比例偿还;
——当回报超过应偿还的本金时,向政府和私人投资者按政府长期债券利率支付投资本金的利息收入;
——剩余的利润,10%归政府所有,其余90%按8:2的比例在私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分配。
由于该计划是为了鼓励私人(权益性)创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IIF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一般为10年。
2、IIF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书的准备
申请建立IIF的基金发起人必须按照《IIF计划指南)编制申请书,《指南》中包括IIF计划的目标、申请成为该计划基金管理人的标准以及该计划的管理信息等。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按照申请者的竞争优势进行排序,整个申请过程是竞争性的。
申请书必须按计划指南列示的顺序概要地按选择标准中的内容加以说明,还应该包括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书。有限合伙制、合资以及直接投资都是允许的基金结构。
《指南》指导如何准备申请书,包括如何提出申请、评估申请的标准以及经营计划中应包括的必要信息。委员会将找出与基金管理团队(个人的和集体的)的经验和技能有关的细节,这些细节将在评估过程中加以核实,特别要重点考察的是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的主要成员的个人相关信息。
申请者必须展示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经验以及处理与技术投资、产品、服务和市场相关事宜的经验。
管理技能包括以下的经验和技能:发掘项目流、调研潜在投资机会、投资撤出以及为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验的衡量指标包括:投资过的项目数、这些投资的规模以及投资效果。
与技术相关的技能包括:与基金投资重点相关的技术投资的技能、为技术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的经验以及技术商品化投资的经验。
申请人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管理团队成员有团队合作的经验或者有能力高效地合作。这些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往基金管理人起过积极作用的投资项目;管理团队曾经一起合作过的时间;参与该基金运作的时间;对该基金提供的技能和经验。申请书中应该包括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承诺将参与该基金运作的时间比例分配情况。
(2)评估情况
每次申请须缴纳5000美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所有申请者都要经过第一阶段的评估,按照选择标准进行初次评估。每个申请者还有一次参加面试的机会,但费用由申请者自己承担。
经过第一阶段的评估,由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选择优秀的申请者,参加第二阶段的评估(全面评估),还须缴纳5000美元不可返还的申请费。在这个阶段的评估过程中,将由外部评估人对申请者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对推荐人报告(referee report)的评估。
委员会将向进入第二阶段评估的申请者提供管理执照样本(model management license)和委托书样本(model trust deed)的复印件,这些样本指明了作为创新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的条款。委员会将要求申请者提供同意执照内容书面材料,其中包括:
——提出对上述文件样本的修改建议
——向委员会证明匹配的私人资金已获得注资承诺,获得委员会的认可 ——修改初始申请书中的信息(比如管理费用结构、区域投资重点等)——委员会要求的其它信息
上述书面材料、外部评估人的最终报告和建议的修改将在委员会与最后候选人进行面谈的时候加以权衡,最终由委员会决定第二轮创新投资基金(IIF)管理执照的中标者。
在第一轮融资中,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1,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鼓励在第二轮融资中对匹配比率进行竞标,最低1:1,最高2:1。在第一轮融资中,获得执照的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是3%,在第二轮融资中,委员会欢迎更具弹性和竞争力的管理费结构。
三、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
1998年,《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削除中小企业的市场薄弱环节,提高其融资能力。基金首期投入1亿英镑,原由贸工部中小企业政策理事会负责管理,从2000年4月1日起移交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该计划始于1999年,其宗旨是:
——增加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股本融资,发挥其增长潜力;
——保证英国每个地区都有一家本地区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不高于50万英镑的股本投资;
——向潜在投资者示范基金投资中小企业股权的巨大收益。
根据英国政府的要求,所有寻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都必须实行商业化运作,由有丰富经验和监管部门授权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需要募集一定比例的私人投资
1、具体标准及其执行(1)基金的设立
发起人在准备建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时,应确定基金经理,并就投资标准与基金经理协商一致,公立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经理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发起人须在政府招标公告的时限内按要求投标。
(2)基金的规模
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需要募集至少1000万英镑作为资本。基于在英国所有地区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的目标,政府对每一家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也设定上限。
(3)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设立
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成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其作用是:发现潜在投资机会,对投资政策提出咨询建议,确保各项投资符合法律、道德和伦理标准。投资咨询委员会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独立委员,他们应具有丰富的企业和区域经验,对投资建议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该委员会的职责及其与基金经理的关系应该明确定义并严格遵守。
(4)投资金额的限制
政府参股的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中小企业,首期不得超过2 5万英镑,包括优先股和无抵押债务;间隔应该大于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期投资,但投资总额不超过50万英镑,除非是为了避免股权被稀释而达到特别许可。任何情况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在一家企业或一个关联企业集团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不设定最低投资金额。
(5)禁止投资的行业
土地、期货、股票及其它金融产品;金融、保险、租赁或其它金融业务;提供法律或会计服务;房地产开发;农场、林场;旅馆业、护理业或家政服务等。
(6)监管要求
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应向小企业服务管理局报送下列报表:基金损益表;基金及其每个合伙人的资产负债表;基金及其每个合伙人的现金流量表;各项投资的价值评估信息;各项投资未来价值变动的评论;已退出的投资的内部收益率(IRR)情况。以上报表一般每半年报告一次。
(7)政府支持方式
——政府投资。为吸引其他投资人,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激励。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可以作为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垫底资金,即:当创业投资基金发生损失时先损失政府的投资份额;或采取政府收益封顶,政府只收取一个有限的收益;或两种政策优惠相结合;
——资金保证。对符合标准的私人投资者出资提供20%的资本损失保证; ——管理/交易成本补贴。为增加对基金经理的吸引力,政府提供一定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补贴。
在以上政府支持方式中,政府保留选择权力,以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支持及相关条件和条款。
2、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英国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有效地促进了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政府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有效性地促进了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其创业投资规模已超过整个欧洲的一半。而且,几乎每个地区的创业投资都得到了发展。
四、美国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模式
在美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的是“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该计划基于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高度完善的前提,主要通过政府拨款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提高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和财务收益水平,并以此促进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1、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提出背景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研究指出: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总是超出传统的、基于企业资产而提供信贷支持的能力范围。为了发展,这些企业需要资本金(股权资本)或具有资本金性质的长期资金的支持。而资本市场上也一直存在着为成长型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的缺口,这种缺口至今仍然存在。基于这一研究成果,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旨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包括股权资本和具有准股权性质的长期债权资本)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基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无需直接给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而是通过杠杆式政策性金融的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增加对小企业的投资。这样既解决了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所可能导致的效率问题和腐败问题,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的杠杆放大效应。1958年颁布的《小企业投资法》就明确指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
2、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历史演变
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一种专门为小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的创业投资基金,由民间部门提供资本金,并由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但为了获得政府支持,它的设立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批准,投资方向主要只能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小企业。在该计划实施之初,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方式是由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短期优惠贷款,从而增加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可运用资金,并且能够发挥出必要的规模效应。
“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在实施初期就曾极大地吸引了民间资本的注意。继1959年3月第一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之后,截止到1963年,共有692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这些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不仅有效了地支持了小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而且促使创业投资很快在美国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之后,到上世纪 70年代小企业投资公司开始陷入困境。其中的原因除与整个资本市场在70年代曾经遭遇低潮有关之外,“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自身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一是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虽然利息负担较轻,但由于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在短期内向小企业管理局归还贷款,使得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以短期贷款的形式支持小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反而构成釜底抽薪。由于以短期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还必然存在“风险——收益”不对称的问题,结果形成了不少的呆帐、坏帐。二是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多数小企业投资公司缺乏必要的投资能力和管理经验。在1959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只需要15万美元;即使到上个世纪60至80年代,资本金标准也仅为5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任何一个只要没有犯罪纪录的人都可以发起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1992年以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进行了重大改进,终于使之成为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改进是将过去“以短期优惠贷款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改为“由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既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又免去了它必须在短时间内归还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贷款本息的压力。此后,小企业投资公司就能较好地给小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支持。另一项改进是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特点,适当提高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进入门槛,从而确保小企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规模管理效应、专家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例如,在最低资本额要求方面,从上个世纪60至80年代的5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0万美元。在管理人资格方面,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和专业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方面,为了保证“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多元化”,一个SBIC至少应有30%以上的非管理股东。
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有关改进通过《1992年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明确后,新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得以于1994年4月25日正式实施。此后,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数量即迅速增长。截止到1998年7月,在4年多一点的时间里,仅新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就达138家,初始注册资本达18亿元,超过了过去35年的总和。到2003年9月末,小企业投资公司总数达448家,资本总规模达220亿美元。在1994至2003年的10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高增长率增长的同时,其对小企业的投资也实现了显著的增长。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仍只占所有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按可比口径进行分析,1994至2002年间全美创业投资总额为2805亿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37亿美元,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8.5%),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630万美元,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51万美元;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目前已经成了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资料,最近10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美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仅2002年就创造了约73000个职位,所投资的小企业向联邦政府缴纳了60亿美元的所得税,向州政府缴纳了1亿多美元的地方所得税。
3、“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支持方式
目前,经改进后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1)担保债券
即通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其要点如下: ——SBIC能够获得最高3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
——10年期不分期偿还;每半年付息一次;可以在任何时候赎回,头5年中,第一年赎回需付5%的罚金,以后罚金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第6年开始不需付罚金。
——利息率比10年期国债利率高1.25%到1.5%,目前大约为6.5%。——每年付给SBA1%的管理费。
——当SBA批准一笔5年内杠杆资金额度时,要收取1%的承诺费。资金拨付时需付2%的使用费,以及0.5%的承销费。
(2)参与证券
即以一种类似优先股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长期债券。其要点为: ——债券期限为10年。
——通过参与证券,SBIC可获得2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为便于SBIC安心从事长期投资,在其累计盈利之前,其原本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债券利息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
——在SBIC实现累计盈利后,再按复利偿还SBA预先为其支付的利息。——SBA可以获得SBIC约10%的利润分配。
4、执行结果
经过40多年的运作,SBIC计划已证明了它所具有的价值,该计划提高了美国创业资本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对那些规模偏小的企业以及那些尚未表现出迅猛发展势头的企业而言。截止到2001年,该计划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完成了近140000项投资,向大约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了4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培育了苹果电脑、英特尔、联邦快递和美国在线等一大批世界级创新企业,创造了超过100万个以上的新就业岗位。在促进了新的创业企业诞生的同时,还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展示其管理能力提供了机会。1994年,该计划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年率增长。对小企业的投资也显著增加。
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只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中型企业,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已成为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
五、几点启示 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验。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因各国国情而宜,但都体现了以下共同规律:
(1)支持对象都是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直接支持创业企业。(2)为确保所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市场化经营、政府引导”原则运作,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而是通过制定规则和参与重大决策等方式引导其支持国家鼓励的创业领域。
(3)为有效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又建立起财务约束和风险约束机制,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上让利于民,但必须以“有偿原则”使用,且投资风险通常由民间投资者承担。
(4)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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