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024-10-04

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共2篇)

1.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篇一

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

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规划条件应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附图采用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附图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红线及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具体界线控制要求,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属于公共开放空间的应予注明。

第十一条 已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与合同有效期同步。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

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第十四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论证前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三)审定。变更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容积率的,论证和公示(听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其他强制性、限制性规划条件经论证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四)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条件 篇二

服务法人 对象

办理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办理时 机构 务中心 间

办理办理电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64409669、64409789 地址 话

乘车123路东土城路或和平里路口东下车;104快、110、116、606路城铁柳芳路线 站下车;地铁13号线柳芳站下车;

办理20个工作日时限

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标准 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新建项目提交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

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二)有房产证的现状项目出让的提交材料:

1、办理现状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0、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1、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2、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3、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三)新竣工的现状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提交材料:

1、办理竣工项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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