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2024-09-10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精选10篇)

1.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篇一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广登记备案材料监理单位

外来建筑监理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省外企业须另出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省施工证明);

2.外来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明;

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广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5.企业注册地市级建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重大市场违规行为的证明;

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任命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内部用工合同)

7.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8.办公场所证明:应出具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凭备案证》;不得租赁住宅楼,租期不得少于一年。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50㎡。

注:

1、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行政服务中心核验.2、办公场所现场踏勘.(电话提前通知)

2.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篇二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6、事实收(抚)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

(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

(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

(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

(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7、非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8、支内职工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

(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10)申请人的父、母单位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特殊情况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4)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

(15)当地县(市)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所有清单、对帐单、养老金缴费手册等原件;

(16)相关部门出具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8)申请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回沪的全部审批材料;

(19)申请人被照顾投靠其父母在本市的兄弟姐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户口投靠的声明公证书(对未成年的投靠人另需提供监护公证);

(20)在沪居住证等在沪长期居住凭证;

(21)承诺书;

(2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制证环节。

(二)收费内容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四)收费标准

3.网站备案所需材料 篇三

一、以企业或事业单位名义建立网站并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彩色扫描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彩色扫描件。2.法人身份证原件的正、反两面彩色扫描件。

3.法人个人彩色照片(电子格式)。照片尺寸不低于800×600像素;免冠,双手自然下放,能够看到双手至头部的部位;照片的背景颜色为纯色(蓝色或白色),并且与着装形成明显的反差;不能配戴眼镜。

4.提交电子格式的《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或《CN域名注册证书》。若在我处购买域名,则无需提供域名证书。

5.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签字、盖章。只需以手写方式填写网站主办者名称、网站类型、网站域名、网站负责人签字(法人本人签字)、日期及盖章即可。盖章后,请扫描。

6.填写《信息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签字、盖章。只需以手写方式填写承诺单位名称、个人签字(法人本人签字)、签署日期及盖章即可。盖章后,请扫描。

二、以个人名义建立网站并备案

1.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原件的正、反两面彩色扫描件。

2.网站主办者个人彩色照片(电子格式)。照片尺寸不低于800×600像素;免冠,双手自然下放,能够看到双手至头部的部位;照片的背景颜色为纯色(蓝色或白色),并且与着装形成明显的反差;不能配戴眼镜。

3.提交电子格式的《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或《CN域名注册证书》。若在我处购买域名,则无需提供域名证书。

4.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签字。只需以手写方式填写网站主办者名称、网站类型、网站域名、网站负责人签字(网站主办者本人签字)、日期及按手印即可。按手印后,请扫描。

4.关于印发外地进潍企业备案文件 篇四

发布时间:2010-7-14 | 浏览人次:464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文件

潍建发〔2010〕27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2010明电〕4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是指:已进入或拟进入潍坊市辖区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潍坊市或非经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类企业。

第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潍坊市辖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总承包二级(含)以上、专业承包二(含)级以上资质。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资质年检不合格、建筑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类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潍坊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㈠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㈢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 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 建筑业企业安全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 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省外企业需持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

㈦ 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无拖欠民工工资、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省外企业需持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

㈧近二年来两年来企业的主要业绩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㈨ 企业驻潍地址(含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联系电话、驻潍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㈩ 企业法人授权的驻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驻潍机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一)劳务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十二)进潍承接业务承诺书;

(十三)潍坊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网上健全的企业信息数据库(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七条 为规范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办〔2010〕明电4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对外地进潍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质押制度。

㈠ 保证金实行一企业一存储,一级(含)以上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存储保证金50万元;装饰装修及其他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㈡ 保证金存入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申请备案企业单独开户,利息收入归企业所有。备案企业、建管部门、银行签订保证金使用管理协议。

㈢ 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及时解决,建管部门有权按照协议,通过银行用保证金直接支付,保证金不能满足欠费数额的由施工总包企业负责;保证金动用后,缺额部分由备案企业及时进行补全。

㈣ 备案企业上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投诉上访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第二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上增加一倍。㈤ 备案企业离开潍坊市辖区、不继续在潍坊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上缴《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经审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一个月内通知银行解除对保证金的使用限制。

第八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程序: ㈠ 到潍坊市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㈡《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所涉内容填写后连同有关证件材料送交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经审核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㈢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正本一个副本两个,施工企业持有正本副本各一个,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留一个副本备案。

第九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依法交纳有关税费,享有与潍坊市建筑业企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并纳入《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是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在潍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参加潍坊市辖区建筑工程投标的必备证件,不得出借、出租、出让伪造、买卖。

第十二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以后,必须按照规定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并持合同及时到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每年七月至八月。参加年审的外地进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 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㈣ 建筑业企业安全及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正、副本)㈥ 企业法人授权驻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证书、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盖章)及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㈦ 企业进潍所承包工程的总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专业

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㈧ 企业驻潍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㈩ 企业上施工业绩。

未办理《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原核发的《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注销其《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纳入潍坊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系统。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按照潍坊市建筑市场考核办法扣分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经查实存在资质挂靠现象的,直接清出潍坊市场。第十七条 未办理《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或未按期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及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青潍一体化协议,纳入青潍蓝色建设发展体范围的青岛市建筑业企业进潍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只备案,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5.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篇五

以下材料在邮箱laodongguanxi103@126.com,密码:22898852 从2012年2月22日起“招工备案”需登录Http://61.189.32.230:8888 http://61.189.32.230/web/webmain.dll/EXEC/0/0cknwfe0bkugeo17jbi530bqekrk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办法请在网站当中下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新)”进行学习。

1.所招用人员需提供以下一条:

(1).沈阳市市内户口,且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超过30日者:需提供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及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 原合同 及 原单位《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

(2).沈阳市市内户口,且本身无工作者 或 沈阳市市内户口,且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者:需提供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及 身份证复印件.(3).沈阳市市内户口,且是应届毕业生者(2011年或2012年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及 身份证复印件;

(4).外地来沈务工人员及沈阳农村户口者:需提供。(5).外国人,本人护照及《外国人居住证》及《就业证》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合格证》原件。2012年1月1日之

后成立的企业暂不需提供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一式2份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一式3份

招工备案 续签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合格证》原件。需年检(7号窗口办理)

4.原来的《录用职工名册》。(劳动局鉴定过的有效名册)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一式3份 《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合格证》原件。

招工备案 变更 所需材料

1.变更后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3.变更后的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一式3份 《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合格证》原件。

变更范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

招工备案 终止(解除)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4份

6.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篇六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上表中凡涉及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建管处作为留存备查。

审核材料一览表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金注册备案资料

1、根据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发票;(施工企业带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到住建局227室办理,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

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3、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内容包括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等);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受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5、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书;

6、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考核B证(注:省外企业拟用建造师必须为一级建造师或通过全国考试的二级建造师);

7、《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若无,出具主管部门证明);

8、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原件(省外企业,由所在省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和企业拟派建造师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

10、企业法人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拟参与承接的工程名称,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负责处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拖欠问题且未按限定时间处置到位时自愿接受金湖县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实施的失信惩戒等)。

附注:

1、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行政章;拟用注册建造师本人到场备案。

2、进入我县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3、外省企业必须先到省住建厅市场处备案登记。

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 联系电话:0517-86905019

安全监督备案申报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8、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保险缴纳凭证

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或凭证

11、各项专项方案

注:申报单位在金湖县安监站公共邮箱下载申报表 邮箱地址:密码:123456 联 系 人:吉启亚

联系电话:86905019***

申报地址:金湖县健康西路40号,县房管建设大厦二楼227室

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的证明条件: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发改委)

2、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国土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局)

4、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5、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招标办)

6、监理合同备案表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通知单(原件)(窗口)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书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及通知单(原件)(建管处)

10、资金保函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窗口交费)

11、除工业项目外提供行政防雷审批证明(气象局)注:凡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字样

7.电影局剧本备案公示所需材料 篇七

(因电影局网上申报有严格的字数限制,故以上字数要求请严格遵守)

3、故事时间题材(49年之前或49年之后)及内容题材。

4、编剧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5、制片人姓名、电话

6、投资预算总额(:万)

7、预计开、关机时间

8、编剧允许电影频道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原件。

注:1-7项内容提交电子版(请写于一个word文档,并标号)。材料1(1000字以上故事梗概)需同时提交打印版。材料8(编剧授权)仅需提交原件。

8.劳动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及信息 篇八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应当提供的信息:

1、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备案之日上一个月《社会保险申报表》、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名册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备案之日上一个月财务凭证中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单或银行转帐记录(含节封面及凭证封面)复印件;

6、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

7、集体合同文本;

8、非标准工时制度批文(未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提供)。

二、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新招人员劳动用工备案

1、录用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表》,并带U盘上报电子文档;

4、初次备案时,携带一份单位员工花名册(附带一份电子档)。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表》,并带U盘上报电子文档。

(三)劳动合同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核对后返还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表》,并带U盘上报电子文档。

(四)劳动合同续延备案

1、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核对后返还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表》,并带U盘上报电子文档。

(五)劳动关系转移备案

1、商调函原件或劳动关系转移证明;

2、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核对后返还用人单位);

3、拟调动人员在调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表》,并带U盘上报电子文档。

注:

1、所有备案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人签订三份,其中一份由备案单位留存;

9.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篇九

首次申请备案企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申请系统填报锁并进行系统填写。

====省外企业持《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原件、省内外市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在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开具《申请单》,持申请单到龙奥大厦F区436房间(联系电话:66605624)领取加密锁,领取后回到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开通;

====登陆“济南建设信用网”,点击“资质资格(新设立)”,在“进济企业备案证录入”中填报本企业相关信息。

二、书面资料申报

经建设主管部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告知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安全生产等相关事项后,企业持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复印件为标准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原件核验后当场退回。

法人代表和驻济负责人约见时携带:1单位公章2法人代表人和驻济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约见地点:龙奥大厦A区401房间(联系电话:66603697)

申报资料:

(一)省外企业:

1.进济备案证网络打印件一份(使用加密锁进行操作); 2.《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3.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4.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身份证;

5.在济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和办公场所照片(五寸彩照)。

(二)省内外市企业:

1.进济备案证网络打印件一份(使用加密锁进行操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身份证; 4.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5.在济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和办公场所照片(五寸彩照)。

三、书面资料基本符合申报要求后,企业持企业法人基本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到政务服务中心建委1号窗口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单>,凭预存单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由企业法人基本账户汇入专用账户,缴纳数额见附件2);

四、相关联系电话: 1.办理《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0531-86561873(青龙桥审批中心建委窗口);

2.办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0531-86195116(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3.加密锁申请:0531-66605624(龙奥大厦F区0436房间); 4.备案证网络录入技术支持电话:010-87598301;

5.保证金交纳事宜:0531-66605831(龙奥大厦C区一楼18号窗口)

附件1《济南市外地进济监督管理实施意见》.doc(济建资字【2014】7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doc(济建资字【2011】6号

3《法人授权委托书》.doc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变更须知

《备案证》“备案记录”页中的内容,在变更后15日内须到我委申请《备案证》变更。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验完毕,当场退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1、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复印件);

2、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备案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手机号码、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3、涉及主项资质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变更的,提交备案证、资质证书、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4.涉及驻济地址变更的,提交备案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办公场所5寸彩照、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5.涉及驻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备案证、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手机号码、变更单网络打印件;

退出济南建筑市场须知

企业自愿退出济南建筑市场的,应在各项在济工程竣工备案和结算后,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通过公示后(公示时间60天),方可退出济南建筑市场。1.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复印件);

2.刊登《退市声明》的报纸两份(原件);【<齐鲁晚报》、《济南日报》、《济南时报》三选一】

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备案证》(原件与复印件)。

公示后,企业持法人基本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10.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篇十

1、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信息网上登记;

2、就业网上下载白表、蓝表;

3、仔细填写两份表格;

4、仔细阅读白表下面的文字——即办理手续的索引;

5、持 就业协议、白表、蓝表、提交的材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成绩单、推荐表到学院就业办去学院审核白表的同时,主动取出等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并由学院 在复印件上盖章(一个学院个学生带着原件去就业中心审核,那么旺季的时候就可能会有100多人在就业中心排队,那样校就业办的办理效 率,请各院通知相关学生在学院先盖好章);

6、应届硕士、博士持白表、蓝表、成绩单等材料到研究生院培养办(陈瑞球楼3楼)加盖审学位办确认毕业时间;

7、应届本科生持白表、蓝表、成绩单等材料到教务处(新行政楼B楼4楼)加盖审核章;

8、持就业协议、白表、蓝表、成绩单、推荐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如果学院已经盖章就不件)到学院就业办鉴证协议、办理审核表格材料、盖章(如果其中有部分材料已经先行递交给到就业中心办理手续时主动说明即可);

9、专利证书在专利事务所盖章(新行政楼621室);

10、市、校优秀毕业证书预计3月中旬前下发,建议此部分同学的材料可以等到那时复印盖章递交材料;

11、递交材料的途径有两类:

1)自行递交材料(前往上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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