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目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章 评 价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3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科 技 部 部 长 徐冠华
财 政 部 部 长 金人庆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牟新生
税 务 总 局 局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编辑本段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2年进行1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3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2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1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编辑本段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编辑本段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1年。
第二十四条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1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5),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第3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略)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略)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略)
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略)
5.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略)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二
1 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要求,适应我省认定的需要,总结出如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稳定性的需求:在系统架构设计时,应该充分考虑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单点故障。可支撑大并发用户数同时在线。
内容搜索需求:提供统一的搜索引擎,搜索系统内管理的一切对象和电子资源,包括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支持常见文件类型的内容检索和摘要提取。
访问量需求:需要考虑系统的负载能力以及特殊时期(如有突发事件)的扩展性,可以根据需求情况配置群集以支持负载均衡和失效转移。
安全性要求:建设系统需要充分考虑公网站系统的安全性、以及网站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服务器上的应用及其他信息不被非法的删除、篡改。
备份要求:提供联机备份解决方案。包括对于应用程序和文件数据的备份及数据库数据的在线和离线备份。
应用系统整合与界面集成要求:系统不仅仅需要能展现Web网站的内容,而且作为应用系统的统一入口,能够整合各种后端系统;需要能够提供后期工作需要的系统接入。
2 系统分析
本项目平台的设计要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角度出发,需考虑各项功能应用的有机整合。而整个应用平台在规划时最重要的是应该具备强大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适应企业市民服务需求的调整而不断产生的变化。因此,在系统的建设中,必须采用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的技术来建设该部分的内容,才能确保本项目建设的长期效果。同时需要考虑与国家系统间的数据对接和共享。
2.1 业务流程
本项目的用户主要涉及申报企业用户、管理机构用户、评审专家。主要的功能有注册、信息填报、复审填报、证书管理、在线评审、信息检索、信息统计、信息公示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要求流程如图1。
2.2 系统功能设计
主要功能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及认证、企业申报系统、管理机构管理系统、专家在线评审系统、网上调查系统、评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等。
1)企业信息注册及认证:该模块主要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注册、密码找回、注册信息确认。
2)企业申报系统:企业申报系统流程如图2所示。该模块主要包括高企认定申报、高企审批进度查询、高企证书查询、企业自评、高企复审、企业注册信息变更、企业更名等功能。在填报认定申请之前必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在获得国家系统的登记号和填报号后,登陆本系统进行确认,确认后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填报工作。
3)管理机构管理系统:主要包含企业注册管理、高新认定申报管理、复审申报管理、证书管理、企业黑名单管理、认定工作授权、认定机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信息统计等功能。此模块主要的用户为省科技厅高新处、省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各市科技局相关人员。主要对企业的注册信息、申报信息、证书信息、企业信息等的审核工作,以及认定工作中信息的公示管理。
4)专家在线评审系统:主要包含认定信息评审、认定信息汇总、项目统计浏览等功能。此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专家在线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在线认定。每个专家根据所在组的项目情况分别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所有专家完成评审后,由汇总专家对所有评审信息进行汇总,并完成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初次申报认定和企业复审工作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式均相同。
5)网上调查系统:该模块在网上实现投票调查和问卷调查两种调查模式,并提供调查信息的统计和分析报表等功能。
6)评审信息管理:该模块对即将进行认定或者复审的企业进行在线评审的设置。有评审专家管理、专家分组、专家帐号和密码生成、企业分组、评审汇总等功能。
7)系统管理:该模块包含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系统基本数据管理、文件检索等。
根据以上功能分析,得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系统模块结构图如图3所示。
2.3 与国家系统接口设计
该接口设计主要包含与原有和现有国家系统数据的数据传输,主要包括从国家系统实时读取企业注册信息、已经认定通过的企业的申报信息、复审企业的申报材料信息、专家评审信息等,同时将认定或者复审完成后,将通过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认定信息上传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
2.4 系统实现分析
系统采用java技术,建立统一的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并通过对现有网站内容的整合及与现有应用的集成,建立一个信息布局合理,具有高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的业务网站。
2.4.1 工程实现方式
在整个工程的建设中,综合考虑了多方面行业领先技术和流行的趋势,保证整个工程具有非常好的开放、可集成性,支持大的负载能力,同时具有技术的前瞻性,符合行业流行发展趋势。系统架构考虑不受硬件约束,支持集群和负载均衡等技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系统基本技术路线是B/S结构,J2EE和系统三层架构,功能实现基于关系型数据库、企业级中间件等,每一层都提供标准应用开发接口,在每一层都具有安全体系的设计。显示/展现层,基于web页面负责输入及输出和展现客户所要看的数据信息。应用层的系统开发支持通用的J2EE标准的中间件产品,采用Java、JSP等技术进行开发,为便于系统间数据的交换。系统底层直接提供对XML、WEB Service的支持。
2.4.2 工程开发模式设计
本系统主要采用J2EE作为开发模式。采用Java 2平台核心,拥有“编写一次、到处运行”的特性、方便存取数据库的JDBC API、CORBA技术以及能够在Internet应用中保护数据的安全模式等,同时还提供了对EJB、Java Servlet API、JS以及XML、WEB Service技术的全面支持。采用LINUX操作系统,采用中间件技术,数据库采用ORACLE 11g for linux。
5 结束语
通过对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研究和设计,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的原则,采用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开发模式,对认定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建设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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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三
1993年11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认定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国家认定的第一批企业技术中心。二十年后的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认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123家技术中心和5家分中心为第二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二十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二十批,见证了中国企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发展一步步走向健康成熟的艰难历程。
一、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到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出
在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而提出和践行的。
1977年8月12日,中共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有企业改革。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六部门拟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0日和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相继发布实施。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提出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途径是“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规定中对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地位、权利、作用、义务、待遇以及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提出的《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2年7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的通知,制定了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了“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其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实施后,1993年8月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同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这40家企业技术中心也就是中国第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是国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主要体现在鼓励和支持上,具体有三项优惠:
第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第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享受优惠的企业技术中心具备的条件也很简单,只从运行状况、基本能力、设备仪器、核算形式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要求,没有量化指标。
按照《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从1993年11月到1998年1月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五批,共计203家。具体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1998年12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通知,发布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至此,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和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提出了九条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体制与机制”、“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和“工作绩效”三大类共20项指标组成。
评价结果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
另外,在认定和评价成员中增加了财政部,试图加大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财政支持,但财政部还不是文件的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年之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2002年5月10日公告(2002年第24号)执行。
在评价内容中特别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为不合格。上述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的评价程序也更加规范,规定“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修订后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突出了“科技投入机制”中“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技术创新效益”中“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及“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引导意义。
由于增加了对“技术中心的评价”内容,实现了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动态管理,从2000年的第七批开始有四个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年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原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这一新的名称,于2005年4月20日以(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实施。文中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财政部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之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更加科学、全面、合理,更注重可操作性。对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强调了“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经济技术实力和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是认定评价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从下而上逐级认定的原则,即“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了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中的具体数值不再“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增加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提出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这一新概念,以适应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新情况。评价频次由过去的“每年进行一次”改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增加了“调整与撤销”章节,规定“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等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由原规定的“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改为不合格当年就撤销其资格。
还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5年公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是361家,分中心4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7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3号令发布了新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科技部成为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和认定、评价成员之一,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新版办法中,评价为不合格的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比原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在“调整与撤销”章节中,强调和增加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新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比原《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包含了更多更适合企业科技开发概念的设备仪器,同时增加了科技部的科技专项计划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41号公告,至2013年11月26日国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共1002个,分技术中心40个。
从第一批到二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情况如表2所示。
从1993年8月3日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布至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历了二十年的时间。
这二十年,从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到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规范、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了在国家规范、引导下建立起了相对统一的现代企业技术中心的中国模式。
这二十年,从鼓励和支持国有单一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开始到引导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不同经济体制的企业建立了国家规范的技术中心。
这二十年,在国家引导下,各省以及大部分地市也都制定了适合当地企业基本情况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体系,组织本省或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全国的企业,由大到小较普遍的成立了自己的技术中心,建立起自己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
总之,这二十年,见证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完善的艰难发展历程。显示了国家政策对扶持、引导企业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逐渐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的巨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三、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过了漫长的二十年,国家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步步引导企业,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企业特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运行体系。
首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制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对企业有很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设置的评价指标等同于为企业规定了一条科技创新路线。
现行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二级指标“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评价指标占权重(分)分别为11和11,在评价体系中分量非常重,但在评价“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时,是按两项指标满分的60%计算,也就意味着这两项重要指标对“其他行业”不进行评价。
企业有他们的共性,但不同的行业也都有其特殊性,例如笔者所在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效益”中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都是有关“新产品”的,但在建筑产品中很难定义“新产品”这一概念,所以这两项重要指标无法准确评价。如果不能为建筑产品定义新产品的概念,建议用其他体现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效益的指标替代上述指标。
事实上,“其他行业”中的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都像建筑行业一样,很难用“新产品”来考核他们的“技术创新效益”。
其次,建筑业的许多科技创新内容和体现建筑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成果没有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体现出来。如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工法、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及企业资质等级等。如果将上述内容纳入建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指标中,可以适当降低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诸如“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等这些指标的权重(分)来实现。
最后,笔者认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应分为共性指标和行业指标两部分,共性指标可由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而行业指标部分可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参与制定。
四、结束语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名牌”,它不但是国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推动中国企业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作为国内最高水准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现了企业的产品研发或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象征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考核体系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不同行业企业科技创新特点,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企业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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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Z].发展改革委令[2005]30号
[4]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Z]
4.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杨浦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坚持“两个优先两个提升”的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杨浦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经济委员会)是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实施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浦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 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认定时间2个月。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杨浦区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前2年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建立了产学研联盟,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显著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其它违法行为。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5月31日前向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申报材料文字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评企业。
(三)对通过审查的参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四)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企业上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进行审核,公布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下发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依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企业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二)数据核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为应该撤销和调整的。
第十二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调整与撤销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将有关情况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一次性给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启动资金30万元,优先支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和研发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相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多项区级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次专项资金,但是通过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仍然被认定和授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五
第二条 ##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七)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文明生产,厂容厂貌良好。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合格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需对其重新认定;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及时向科技厅申报换证。
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关于高新技术
6.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六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日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同时三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务院新闻办于2015年1月15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审改办负责人吴知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和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介绍简政放权有关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情况,以下是内容节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完善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的优惠。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实施8年来,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取得很好效果。根据加大支持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力度的新要求,三部门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本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完善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适当放宽认定的条件,将小企业研发费的占比由6%调整为5%,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高企政策的优惠。将企业科研人员占比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10%,以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外包、众包等发展的新趋势,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与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以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转让。
二是简化认定的工作流程,缩短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简化企业更名的备案流程,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的认定机构,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企,在有效期内资格继续有效。
三是加强认定和后续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机制,对各地认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认定后高企资格复核机制,明确取消资格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加强对认定企业的日常管理。
四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增检验检测、智慧城市、现代体育等服务业支撑技术,扩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增加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等先进技术,剔除了一批落后的技术。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印发 还将编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日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同时三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使政策细化、具体、可操作,并将加强政策的宣传和监督工作,使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此次认定办法修订完善有哪些主要特点?将对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什么作用?
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高新技术企业7.9万家,应该说高企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发展。2014年高企的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2%,比规上工业企业增速高出了5个百分点,高企的研发经费投入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的一半以上,高企已成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骨干力量。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认定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发展的变化,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的不足。二是现有的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不够,同时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认定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后续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
此次修订完善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
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7.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七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现状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税款的减免,因此,国家审计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对该业务进行监管,并发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以审计署网站公开的资料为依据,具体梳理了国家审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情况的监督公告。具体内容见表1。
从表1中可知,审计机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抽查每次均能发现伪高新企业。因此,虽然审计署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遵循标准相同,而两者审计效果却具有显著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频频遭受质疑,工作面临空前挑战和压力。Deangelo提出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中重大错报的联合概率,前者取决于审计师的监督和执业能力,后者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中,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执业能力取决于审计的标准是否清晰,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胜任能力。而独立性的决定因素则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可执行能力,即监督能力的可执行性。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中介机构未充分执行审计标准审计标准执行不充分的原因可能一是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中缺乏大量精通业务的合格专业人才。毋庸置疑的是在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业务的实施过程中,从业人员还是良莠不齐的,尤其是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需求大量释放的前提下,为了抢时间、赶任务,可能存在不顾人员素质和能力, 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为了节约成本,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人员的业务素质滞后于业务发展的要求。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中介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价格竞争导致审计收费过低,部分中介机构权衡成本和收益,选择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甚至忽略审计风险,大量减少审计时间,尽量简化审计流程,草草完成一些审计工作底稿,这样的审计工作导致审计质量低下。
(二)部分中介机构未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部分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监督”。 2008年度《办法》及《指引》下发后,为中介机构提供了巨大的专项审计业务市场,2009年2月2日《经济参考报》“中介机构争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亿元大蛋糕”一文指出,在北京2008年11月26日开展认定工作后短短不到一个月时间里,中介机构最少有数千万元专项审计收入进账。并预测以此推算,2008年全国该业务的规模则要以亿元来计算。 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中介机构更多的工作是为企业如何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提供“专业服务”。业内颇有影响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提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当借助专业人士,提出“很多高新企业认为新标准和以前差别不大,觉得先自己跑跑程序试试看,不成功再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这种想法是有危险的。诸多打算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审计的企业都接受这个观点。因此,普遍寻求中介机构的辅导和服务, 诸多中介为了抢到更大的“蛋糕”为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指标的确认及材料提供出谋划策,彻头彻尾发挥的职能就是 “服务”。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无法发挥的,这必然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质量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完善建议
(一) 重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体系与上述问题分析的顺序相反,解决问题的路径应从最根本的问题着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之所以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体系中职能部门分工不尽合理导致。因此,首先要理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中各个职能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涉及的部门主要包括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审计署,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上述部门共同为法规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和监管者。审计署的角色也是监管者,中介机构承接的是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部分职能,即在认定过程中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承接职能的工作效果检验由委托部门即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及审计署完成。为了保障接受委托职责的履行,中介机构制定了专业标准并接受行业自律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整体看似乎每个环节都很周到,无懈可击,但是,从实施效果可知,制度的安排不尽合理,典型的问题是如果拟进行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和科技部门有“关系”,那么,此时的中介机构就是一个“橡皮图章”,没有任何的话语权,此时的中介机构审计不是没有监督的能力,而是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能力,中介机构在这个链条上就是一个受雇者,为企业提供满足企业认定条件的一项“服务”,因此,“监督”的效果较差。根据三权分立的思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立法、司法、 行政应该分属于不同机构,这样才能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 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是权力之间的制约,而非权力合并。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则制定归属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行政即实施由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完成,具体分工是税务认定后交财政审核,互相牵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司法交由审计署完成。如果审计署限于人力无法全部承接, 可以将该部分职能委托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审计费用,对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拟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服务,可以自行去寻找中介机构的帮助,此时,中介机构提供的就是纯粹 “服务”,服务自然需要收费,费用由接受服务的企业提供。 同时,必须严格规定同一家事务所不能既接受“监督”的委托,又接受“服务”的委托。以避免出现对事务所执业中独立性的干扰。
(二)发挥社团和媒体认定监督作用个人、社团及媒体在社会监督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们是权力之间互相制衡之外的一种积极的力量,起着有效约束监督效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社团和媒体监督的力量也日益彰显,查阅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发现有大量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的报导,如张彬、吴黎华、周煌2012年3月30日在《经济参考报》刊发:伪高新云集创业板27家公司享税收优惠2.61亿元,通过统计发现,加上1家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这149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有27家公司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杜恒峰2013年5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撰文提出:万福生科的澄清仍存三大疑窦,涉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量类似的报导不胜枚举,媒体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借助媒体,依靠社会和个人的力量,提醒、 督促拥有及执行国家权力的机构及当事人自觉防止或纠正不当行为,以社会和个人的力量来约束权力,也是权力制约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迄今为止,关于审计的定义最权威也最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广为接受的是美国会计学会(AAA)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 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因此,审计关键在于审计人员有明确标准, 能够依照审计规则对比被审计对象执行标准的程度,并提供报告,该思路和思想适用于任何方式的审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计。审计标准的缺失无法保障审计的效果。高强等以研发支出为例,探讨了由于会计标准的规则导向导致了相关项目的可审计性出现问题。因此,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技术层面面临最根本的解决策略就是要有一套详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执业标准,主要应体现在研发费用、收入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具体认定上。但审计标准肯定无法穷尽所有情况, 有些问题仍需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专业判断必须在系统化的标准体系中完成,空间太大的职业判断就会导致出现审计意见的购买和寻租等现象。
摘要:本文从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计师监督和执业能力分析了该专项审计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三权分立思想,从审计监督体系重构、充分发挥社团和媒体监督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作用、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标准并强调职业判断能力等角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到应该扶持的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 篇八
(网上发布)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为了使全国的认定机构和企业深入理解《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内容,明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掌握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我们编制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答: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二、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综合政策体系。
三、我国目前共认定了多少家高新技术企业?
答:截至2007年底,我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共有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企业32347家),股份制企业30108家,三资企业9212家,国有企业1640家,集体企业651家,私营企业14217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452.2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496.9万人,硕士毕业生30.8万人,博士毕业生4.0万人,吸引留学归国人员4.1万名,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279.7万人。2005年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共享受减免税收达158.7亿元,2006年仅所得税减免达110.3亿元。
四、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从1998年纳入统计以来连年稳步增长,已从最初的2140.5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 22109.9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6%。2007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费支出总额为46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5.1%,其中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995.4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54.5%;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104770.5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2109.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20.6%;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4851.4亿元;出口创汇3683.5亿美元。
五、新办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答:多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创新 能力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瓶颈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们已经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发展方式上,我们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片面追求经济规模而忽视创新能力建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停留在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永远受制于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将无法按期实现。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 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
六、出台新办法的目的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七、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答: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 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答: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九、为什么新办法在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取代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答: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十、新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定为5%,符合当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同时也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因此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大。当企业度过初创期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我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 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十一、新办法在认定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新《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新《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新《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新 《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二、在新办法实施后,高新区外的企业是否和高新区内的企业一样能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答: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认定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十四、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
答: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 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十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十六、什么是独占许可?
答:独占许可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种:(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2)排他许可。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权利。(3)普通许可。技术 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4)分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5)交叉许可。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的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独占许可具有依法拥有和不受他人制约的特征,因此,可将其视为自主知识产权。
十七、《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十八、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 熟练技工。
十九、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界定,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不再使用。
二十、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二十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哪些基本程序? 答:(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 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十三、什么是认定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认定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的专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主要承担什么工作?
答: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认定机构对专家采取聘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主要工作是,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具备哪些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哪些业务工作? 答: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主要业务工作是: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告。二
十六、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应提供哪些认定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下载获得。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认定办法》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注册时间不到一年,则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通过审计。已经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五方面的材料,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然后再着手准备认定材料。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二十七、企业如何进行专项审计?
答:企业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格式,准备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二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5个表格:(1)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3)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二
十九、《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哪些内容,在认定中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内容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企业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企业近3年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情况、企业近3年的研发投入情况、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等。同时,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管理人员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参考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三
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要求企业将近3年所执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逐一填报。内容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项目起始时间、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参加研发项目的人员数、研发项目的技术来源、研发项目经费预算、近3年该项目研发经费总支出等。同时,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立项目的与组织实施方式、研发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研发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定义和《重点领域》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应作为研发项目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工作指引》和《重点领域》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扣除。
三
十一、《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 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单个产品(服务)逐一填报。内容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来源、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等。同时,要求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服务)相比较的竞争优势、产品(服务)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收入的定义和要求进行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扣除。
三
十二、《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在认定时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所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通过考察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其他报表信息,来确认企业对其主营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
十三、如何填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情况,要求企业按财政将每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逐一列示并加计汇总。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结合对企业研发项目的确认情况,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进行评价。
三
十四、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认定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臵、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
十五、如何判断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领域专家判断、目标结果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
一是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是领域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是目标结果判定法。检查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研发活动是否形成项目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科技成果。
三
十六、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 开发费用支出等。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三
十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新老办法如何过渡? 答: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九
一、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决定我省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适时修订办法;
2指导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机构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3指导制定我省中介机构和专家认定标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省财政、省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负责建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
3负责公示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工作;
4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经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6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通报、培训等事宜;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认定与申请的有关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审查、认定、公示与备案,按照《认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以前受理的,6月30日前认定完毕;10月31日以前受理的,12月30日前认定完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章”)。企业凭此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优惠事宜。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复审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五、重大业务事项变更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六、罚则
(一)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10.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
一、人员人工
362号文规定, 人员人工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 (也称研发人员) 全年的工资薪金,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界定人员人工, 首先必须明确其消耗主体即研发人员的构成。企业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 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 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以及从事统计调查等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对研发人员人数的统计主要是统计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 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本文涉及的研发人员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7]194号) 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不完全相同。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的企业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人员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正确理解研发人员的构成还需要注意其与企业科技人员的区别。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内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也就是说, 企业科技人员不仅包括研发人员, 还包括科技应用、进行科学化验和科技检验的人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
另外, 人员人工不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职工薪酬。由于研发人员可以外聘, 人员人工可以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界定的人员人工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这里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并不适用。
由于辅助人员往往同时为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辅助服务, 在计算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时, 需要采用合适的比例对辅助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比如按照辅助人员提供的工时进行分摊。
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的是,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用中的工资薪金, 不受税前扣除规定中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要求限制。即使将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金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也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对研发费用的测度。
二、直接投入
362号文规定, 直接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例如:水和燃料 (包括煤气和电) 的使用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在实际工作中, 企业要进行研究开发, 就必然要进行科学实验, 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
直接投入的构成内容在财企[2007]194号文中也有类似表述, 不过财企[2007]194号文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另一类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362号文规定, 本项目是指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以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从财务管理角度而言, 这些费用属于间接费用, 其发生数额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摊销方法等密切相关,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以后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时还可能对折旧 (摊销) 的方法、年限、残值作一些必要的限定。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应将租赁费调整为直接投入项目。
值得强调的是, 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不一定都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比如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些修理费用支出可能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直接在纳税年度当期一次性扣除, 这时可以将其作为直接投入项目理解。
四、设计费用
362号文规定,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362号文规定,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装备调试费。财企[2007]194号文没有单独设置装备调试费项目。
六、无形资产摊销
362号文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 (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所发生的费用摊销。该规定与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基本一致。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362号文规定,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 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委托费用没有被列入其中, 但是按照财企[2007]194号文的规定, 研究开发费用包括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 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笔者建议, 对于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以通过与个人签订服务期超过183天的民事劳务合同将有关费用转化为人员人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 企业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362号文规定,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笔者认为, 由于其他费用的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企业依然可以将362号文没有明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其他费用, 但是认定中一般只承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同理, 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和代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计入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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