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2024-06-17

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共5篇)

1.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篇一

总的来说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行政编制人员不一定是公务员,属于政府序列的单位的行政编制人员才属于公务员,如:市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另外一类行政编制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是他们依照公务员管理所有待遇,如:地方党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和一些事业局。

事业编制人员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总称。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和全额拔款。第一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全由自己单位的收入来支付,比如你进入一个风景区的管委会工作,可能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负担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单位的收入负担,像人民医院之类的单位就是这样的;第三种就是你的工资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的事业编制就从形式上和公务员是一模一样的了。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差别

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科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在退休以后,公务员的待遇更好一点。

编制和人员的关系

公务员:公务员法颁布后指广义的公务员。具体界定范围是公务员法中的定义。

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实际操作中基本和公务员一致。公务员法实行后,工(会)青(联)团(委)妇(联)侨(联)即属于这个范围。改革前的党委、各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也属于这个范围。

上面这两种人员属于有行政编制的人员。下面这两种人员属于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

事业人员:党群或政府机关中一般有少量事业编制,主要为勤杂人员和司机。

什么是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什么是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依照事业编制”“依照行政编制”“非依照参照”有些什么区别?

”依照事业编制”就是指进了政府部门,但是不属于正式公务员行列,但并不是个编外人员;

”依照行政编制”就是指正式的公务员;

另外机关中的事业编制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了按照文件规定的工资部分不同外,其他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包括医疗、住房、培训等等。

请问事业单位的考试都考什么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和题型都和公务员考试差不多。进入行政编制的途径

想进入行政编制只通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要注意,现在只有地级市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县级市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这一点大家要清楚。

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编制就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有些行政机关也有事业编制,主要是指司机、电工、炊事员、锅炉工等后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人员

事业单位编制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占用事业编制的人员;二是除有事业编制人员外,他们按企业用工对待且不占事业编制,属于工勤人员;三是事业单位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这个企业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资和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从实际上看,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关于人员档案

最后,说说档案,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2.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篇二

委培顾名思义就是委托培养,由企业委托某学校为其培养专业大学生人才。定向委培,就是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职业责任和职业标准。学校根据企业的要求制定教材,教授学生课程,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学生毕业后直接按照合同到用人单位任职。

定向生和委培生有何区别

定向生是我国的一项扶贫教育政策,类似目前的特岗教师,把一些家庭条件差,但无力上学的学子聚合在一起,完成规定学业到指定地方、区域、贫困地区去支农、支教、支医等,这是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培养计划的一种。这类考生一般是和地方政府签署协议的,而且有一定的服务期,没有完成服务期是不能离开,或者不能辞职的。

3.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篇三

管理办法(试行)

(省委办发〔2007〕81号,2007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 定编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 定编标准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

(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

(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按人员编制数每10人核定1辆,不足10人的可核定1辆。

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其编制。

第十二条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除省级主管机关单独核定外,按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由主管部门分配使用,不得用于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一)学校、医院等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从事行政工作人数每20人核定1辆,其中中小学校公务用车固定编制2辆。

(二)除学校、医院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20人核定1辆,不足20人的可核定1辆。

2.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25人核定1辆,不足25人的可核定1辆。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可核定1辆。第十四条机关单位有离退休干部的按以下标准核定: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以上干部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其他离退休干部每40人核定1辆,不足40人的可核定1辆。事业单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其编制数固定为3辆。

第十五条“两院”院士每人核定1辆,增加到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总编制中。第十六条省直综合部门、个别工作繁重、业务职能特殊的部门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七条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投资安排购置的车辆,接受捐赠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车辆编制(含接待用车及省政府驻各省市办事机构用车)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其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定。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如实提供核编资料,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编,并暂停审批新购车辆。对虚报瞒报基础数据影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一经发现,重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编制内审批购置和报废更新;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并将具体办法和核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此前出台的有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篇四

2018佛山市顺德区招聘编制教师报名有什么要求

广东教师招聘的考试公告请详情查看广东教师招聘网,我们会及时更新动态!2017年佛山市顺德区招聘编制教师509人,中公广东教师考试网现将招聘有关信息整理如下,以供考生参考。2018佛山市顺德区教师招聘公告预计在12月中旬发布,各位考生可提前做好备考工作,以下公告是2017佛山市顺德区招聘教师公告内容,考生可作为2018佛山市顺德区招聘教师参考

2018佛山市顺德区招聘编制教师报名有什么要求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令第139号),结合顺德教育实际,现就2018年顺德区公办中小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和2017年毕业生;港澳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就业人员;社会在职人员。区内公办在编教师不得报考。

二、招聘计划

2018年顺德区公办中小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见附件1)。在公告期间,如个别学校招聘岗位需求有增加的,将另文补充公告。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教师资格: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属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报考人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一经聘用,必须在引入后1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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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龄:应聘中学(含区教育发展中心)教师岗位(学科)的要求4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13日后出生),应聘小学教师岗位(学科)的要求35周岁以下(1982年12月13日后出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2年12月13日后出生)。

(四)学历(学位):应聘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岗位(学科)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特殊教育学校引进教师,属于特殊教育专业的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的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符,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7年版),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含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招聘岗位专业相近但又未列入岗位要求范围,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则须在报名前提供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并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认定为相近专业的证明;若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相符的,但其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所认定的种类与学科与招聘岗位专业相符,且目前正从事所报考岗位(学科)的教学工作的,也可报考。

(五)职称:社会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在8年以上的要求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七)其他条件:

1.参加应聘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或办理了暂缓就业的2016年和2017年毕业生,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

(2)综合考评成绩(或学业成绩)排名在年级毕业生总数前50%比例内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以上(需要提供院校的学籍成绩表和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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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校内院、系的学生会(或团委)干部任职经历者(需要提供院校的聘书或任职文件)。

(4)专业院校毕业并有特殊专长的优秀毕业生。专业院校是指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的专门院校。

2.参加应聘的社会在职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满五年的,近五年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优秀校长或教师荣誉称号;工作不满五年的,曾获得镇(街道)级以上(市属、区属学校工作的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工作满五年的,近五年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电教站颁发的教育教学专项性比赛一等奖以上表彰奖励的;工作不满五年的,曾获得镇(街道)级以上(市属、区属学校工作的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性比赛一等奖以上表彰奖励。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者。

3.港澳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成绩单、中国驻所留学国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毕业的视为应届毕业生(以学历学位认证书上签署日期为准,下同),2016年6月30日前毕业的视为社会在职人员。[page]

四、招聘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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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3日上午8:30时-22日下午17:30时前。采取网络报名形式,应聘人员登录顺德教育信息网,在左下角位置选择“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招聘专公开栏”,点击进入后在网上选取招聘学校和岗位(学科)报名,应聘人员网上选取招聘学校和岗位(学科)报名,并同时向招聘学校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1.个人简历一份。

2.学历、学位、职称、教师资格和荣誉证书(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属应届毕业生的,还需提交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审核原件,收复印件);属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成绩单(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计划生育证明一份。

网上实时显示每个岗位(学科)的报名人数。在面试报名截止前,应聘人员可自行变更报考的学校和岗位(学科)。每位应聘人员最多可报考两个岗位(学科),但不能在同一镇(街道)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招聘条件,各招聘学校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对照应聘人员递交的纸质资料,在2017年12月26日前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环节。

(二)面试

2018年1月5日前完成。区教育局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制定顺德区中小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工作指导意见,各镇(街道)教育局、中小学校根据相关要求制定面试方案,向应聘人员公告后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应包含面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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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考核小组、面试内容、面试形式、面试时间分配、面试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面试成绩公布方式等。面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有条件的招聘学校可以安排所有应聘人员直接进入复试环节。受限场地和人手原因的学校应至少保证1:5的比例安排应聘人员进入复试环节(经报名和资格初审后,符合招聘岗位<学科>条件的人数确实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复试环节)。面试总分(即复试成绩)为100分,合格分为70分。

在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总分合格的应聘者中,根据个人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笔试人选数与招聘岗位数(2n+1):1的比例{即笔试人选数=(招聘岗位数×2)+1}(属组团招聘的,在组团内同类岗位<学科>排名)推荐人员参加笔试。若出现个别岗位(学科)面试成绩合格人数确实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则按面试成绩合格实际人数推荐人员参加笔试。

(三)笔试

笔试时间:2018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时。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资料信息及面试成绩由镇(街道)、区属学校汇总后,上报区教育局,经报名资格复审确定合格后,由招聘学校通知考生本人在顺德教师招聘网站确认笔试报名。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学科)。

笔试由区教育局组织,以闭卷形式进行。笔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试卷总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基本文化素养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等知识。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

笔试结束后,区教育局组织人员进行统一阅卷。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左右在顺德教育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登录查询或向招聘学校查询。成绩公布即日起3天内接受考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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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绩复查。需要成绩复查的,由考生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镇(街道)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进行复查。

(四)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复查成绩结束,区教育局按照不同类别的岗位分别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对笔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应聘者,按面试占60%、笔试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总分,按综合总分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若出现综合总分成绩同分现象,则比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分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成绩复查结束后的第二天在顺德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五)体检

体检由区教育局组织,体检程序、项目、纪律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时间另行通知。[page](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被考察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执行,不予聘用。

(七)公示

经过考察同意聘用的拟聘人员,在顺德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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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教师招聘业务审查材料(详见附件2),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然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纳入顺德区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学校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一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办理脱编手续。

若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考察不合格的,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区教育局审查资料不合格的,自行放弃聘用(或不服从统筹安排学校岗位)的,所缺岗位人员,是否依次递补,由招聘学校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批,义务教育学校的经镇(街道)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区属学校的直接报区教育局审批。

经聘用后自行放弃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并按不诚信应聘记录在案。

五、其他事项

1.已经在我区赴高校设点招聘中被聘用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否则按不诚信应聘处理,取消聘用资格。

2.招聘学校对照招聘基本条件,结合本校招聘岗位(学科)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岗位(学科)招聘条件要求和设置有关特定条件,如学历、学分绩点、职称要求,学科专业的特定方向等,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3.拟聘人员提交教师招聘业务审查材料后,经审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从笔试之日起计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属于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当于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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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按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处理。

5.本公告招聘条件中凡冠有“以下”、“以上”等字眼的,均含本数量或本级。

本公告解释权归顺德区教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2017年12月6日

5.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关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2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豫事文〔2012〕130号)、《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办〔2012〕40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行政费用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各级各类财政全额供给、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卫生、市政、环卫等特殊用途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辆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作为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编制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编制总量、县(市)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量进行审批和备案。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下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编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本着规范公车管理、保障工作运转、压缩车辆规模、降低行政费用、适度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公务车辆编制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数量根据用车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用车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一套工作机构,挂两块(含)以上牌子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包含公务用车编制、老干部用车编制等。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

第十一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可不占编制。

第三章 一般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编制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1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2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超职数和非领导职务按2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人员编制每15人核定l辆公务用车编制;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按人员编制每20人核定l辆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编制是机关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是公务用车配备的上限,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可以少配,不得超配。

第十四条 老干部用车编制核定编制标准为:10人以下不核定车辆编制,11-30人核定1辆,31人-60人核定2辆,61人一90人核定3辆,91人一120人核定4辆,120人以上核定4辆。

第十五条 各级所属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规格、职能、人员编制按上述标准核定。市属学校和医院按照编制部门七定方案规定的编制人数,每150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适用上述定编标准。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事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上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以及县(市)区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报市事管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事管局审核批准定编,报市事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事管局对各县(市)区分别下达核编通知,建立《洛阳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台帐》和《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台帐》,并对市直单位发放《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册》,对各县(市)区以通知形式下达其编制。各单位报批公务用车时,必须携带公务车辆编制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县(市)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本地区或本单位机构规格、职能、人员编制变动情况报市事管局。市事管局根据其变化情况,按相关标准核定车辆编制,如有调整将于第二年三月中旬前下达车辆编制变更通知。

第二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原公务用车编制废止,由新组建单位重新申请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接受的国际、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中央、省无偿调拨的车辆,须符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相关标准,并携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入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编制情况、配备更新标准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册》和市事管局、市纪委(监察局)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用车单位公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划转,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事务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后,不得擅自变动。用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购置、使用无编制的车辆,财政部门不予供给保障经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不予列入编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转入上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事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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