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共12篇)
1.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一
目录
一、职务犯罪的新特点„„„„„„„„„„„„„„„„„„„„„„„„1
(一)大案要案急剧增多„„„„„„„„„„„„„„„„„„„„„„„1
(二)从“高干”到 “村官”一样犯案„„„„„„„„„„„„„„„„„1
(三)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1
(四)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1
(五)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2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2
(一)封建思想残余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3
(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3
三、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4
(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当竞争„„„„„„„„„„„„„„4
(二)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以提高反腐败能力„„„„„„„„„„„„5
(三)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5
(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6
(五)优化执法环境 优化执法环境„„„„„„„„„„„„„„„„„„6 参考文献„„„„„„„„„„„„„„„„„„„„„„„„„„„„„„7
浅谈我国职务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的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也不乏其案。如成克杰任职其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浙江第一贪官温州王天仪收受贿赂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400多万元。
(二)从“高干”到 “村官”一样犯案
如已查处的案件中,有高级领导干部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等;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江西纸业集团公司姜和平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均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后果极为惊人。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贪案。如安徽省隆岗村守业贤参与私分公款31万元,受贿1万元。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专项资金55件。
(三)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
表现为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而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之巨。
(四)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腐败不但在经济管理热点行业,而且在科教文卫等“清水衙门”也不断出现,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现出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教学设备、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代理发行、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从200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冯小龙受贿案,涉案金额102万元;南京经济学院基建办方慕钰受贿案,涉案金额155.9万元,美金2000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涉案金额161.7万元,美金3000元及实物字画等几起重大案件足以说明教育部门经济职务犯罪的趋势及其严重性。
(五)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由于国企体制存在着深刻弊端,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等现象日益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发现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元,占涉案总额的91.8%.据统计,2003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犯罪造成的损失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了4.7亿元。从已查的案件中,国有资产严重地隐匿、转移、私分、流失严重,成为“最后晚餐”。如陕西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以隐匿手段把13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以转移手段,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等等,足以说明其严重程度。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对职务犯罪惩处之乏力、主要原因。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但是,在有的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其所掌握的权力的取得,用途却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来看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加以分析:
3(一)封建思想残余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这个阶段所形成的习俗和思想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有些人热衷于投机钻营,有些人当官为了发财,于是行贿受贿就再所难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说,社会所能提供的财富,通过正当劳动所能获得的物质报酬,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有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就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事靠金钱铺路,替人办事就索贿受贿,导致职务犯罪。例如原抚顺特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一多半来自本单位干部调动。这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仅几十人,张玉颖3年间就调整18个关键岗位,人均“上供”2.5万元。她就是受封建权钱的思想影响,才大肆利用人事权,也就是所谓的官权来大捞一笔.可惜却捞来了终身牢狱.(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一些领导人只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使得一些人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助长了职务犯罪。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市场经济建设经验,缺乏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加之体制运转的速度很快,没能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机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贪官污吏,趁机侵吞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像轰动一时的胡长清和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就是这种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的产物。(三)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 处的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本单位的某一项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行使过程中走了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力,徇私舞 4 弊、贪赃枉法,破坏了党和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破坏性极大。原国资委官员陈天晓因在原国家经贸委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00万用于个人经营,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她在忏悔中说是因为拿钱太容易,又没有人监督,所以铤而走险,现在非常的后悔,说当时如果有人在监督,那自己就不敢挪用公款了。江苏南通市航道管理处原处长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说:“对‘一把手’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在领导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时间还兼任过党委书记,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的长期占有,加上我曾经拥有的辉煌成就和耀眼的荣誉光环,上级领导对我是信任有余。”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的确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四)领导干部抗腐败能力不高,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好比内因,在马克思哲学中我们学到,单单在外因的作用下,没有内因的响应,是不会导致质变的。在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知法犯法,看来有必要在全国全党范围内开展一次轰轰烈烈的整风运动,看来我们毛主席的那老一套还真的不过时啊。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的领导干部都养尊处优,纪律涣散,党性全无,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副区长马惠明,2005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惠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及与人“拼赌”等途径收受贿赂共计245万余元。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竟参与赌博,陷入职务腐败泥潭,你说这说得过去吗?这就是素质问题,不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是不行啊。
三、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
国外有学者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败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全家倾家荡产。”看来有必要研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根据产生职务犯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对职务犯罪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当竞争
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当竞争,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当前职务犯罪导致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完善,所以导致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这是职 5 务犯罪的重大隐患。虽然党和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颁布了许多规定,比如,党员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济收入申报,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售的礼品要登记上交等等。但是这些规定和政策成效不大,我们必须提出更好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当然了这些政策和制度不要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也只有这样才能把职务犯罪的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二)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以提高反腐败能力
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职务犯罪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反职务犯罪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法律和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也是由人来执行和遵守的。人的素质至关重要,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人的素质差,即使法律制度再完善,也会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等思想来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并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使广大党员干部养成热爱学习、自觉改造的好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也可以用共产党员的先进事例来教育他们,如原漳州市东山县书记谷文昌几十年如一日为人民办实事,从不为自己谋私利的精神都在感动着我们这一代人,我们要让这个感动继续延续下去。
(三)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是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提高反腐败斗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倡导“从我做起,绝不行贿”。这种观念一旦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且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腐败现象就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群众“从我做起,绝不行贿”,也能促进领导 6 干部“从我做起,绝不行贿”,并自觉预防职务犯罪,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廉洁风气的形成。但这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因为有很多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官相户”思想在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发动群众参与举报是十分有效的监督措施。实践证明,建立和实施举报制度,动员群众参与举报腐败分子,是揭露、惩治腐败的有效办法。据最新的统计:近几年,全国查处的大要案,有80%以上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揭露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是反职务犯罪的中坚力量。如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推行的群众信访制度,就非常值得各地的检察和纪检机关学习。
(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加强立法,形成机制,使职务犯罪中主体从“主动犯罪”转变为“不敢犯罪”“不想犯罪”。首先,加强立法,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从制度上减少犯罪的“得利概率”。如贪污一万元、罚他五十万元,并处以7年以上的徒刑,加大犯罪付出的 “成本”、“代价”。其次,推行“高薪养廉”。中国有句古话是这样子说的,“贫起盗心,富贵思淫欲”。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逐步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实际的生活水平,通过个人经济收入增长,减小职务犯罪的诱因。第三,加强对公务员违纪惩罚力度。防微杜渐,是各种制度制定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提高公务员各项待遇的同时,从制度上对国家公职人员平时言行进行必要的约束。违反规定轻则辞退,重则开除。从而从制度上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思想条件。
(五)优化执法环境 优化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像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去年卷起的全国审计风暴,我们现在都应该历历在目。而原登封市公安局长任长霞在担任局长期 7 间,以身作则,严格要求下属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值得各地借鉴的。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 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领导干部的清廉﹑社会风气的正直是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只有让反职务犯罪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党员干部、每一个人心里,才有可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当前我国反职务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人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雪慧 《时评反腐败》,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0 第一版。[3] 金强 编著《反腐败镜鉴录——六十个贪官的真实案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03 第一版。
[4] 胡鞍钢 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01第一版。
2.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二
(一) 主观原因
1. 从生理发育因素来讲,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 体能代谢能力强, 精力旺盛, 活泼好动, 并且随着内分泌的生长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 为心理机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 也出现了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之间的不平衡, 心智的发育滞后于生理发育。如果遇到不良的环境和外界影响, 就会使未成年人容易犯错, 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 从思想认识因素来看, 未成年人尽管在意识上已有成人感, 但其认识的实际水平还处于幼稚期, 对于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是正确的和有意义的, 他们并不是十分清楚。在对社会现象和其他事物的认识方面, 由于未成年人阅历浅, 认识和判断能力弱, 特别对道德的判断及对行为法律后果的判断能力缺乏, 极容易感情用事而导致违法犯罪。
(二) 客观原因
1. 家庭原因。
一是有的家长家庭教育不当, 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 甚至直接把孩子推向社会。一些物质条件优越的家庭对子女娇生惯养、放任自流, 使其子女形成了极端的利己意识, 当他们的私欲不能及时得到满足时, 就会通过非正常手段和渠道来谋取。有的家长自身价值观、人生观就有问题, 他们的日常言行对子女极易产生消极和负面作用。二是家庭不和或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不和谐家庭或单亲家庭的孩子, 大都缺乏家庭的关爱与温暖, 这给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创伤, 导致一些孩子离家出走, 甚至将对家庭的不满和仇恨发泄于他人或社会。据有关调查统计,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 犯罪者来自“问题家庭”的占80%以上。三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家庭教育的缺失主要存在于“空壳家庭”, 既父母双双外出打工, 孩子成为留守儿童。长期处在这种家庭环境之中的孩子, 他们与人的交流沟通是封闭的。
2. 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主要是指在偏离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机制中, 片面追求升学率, 重智育、轻德育, 忽视心理健康教育、道德理想教育和公民法制教育;还有一些学校及教师在对学生施教过程中, 不能持之以恒地坚持价值观引导, 听任消极的价值观在学生中间泛滥, 使学生在思想意识上是非不分;也有部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 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做法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感障碍和性格障碍, 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诱因。
3. 社会原因。
不可否认,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一些陈腐的观念也随之出现。如拜金主义、极端个人利己主义, 无一不在侵蚀着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如网吧、电子游戏及一些带有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学和影视作品, 这些东西无疑对未成年人起着诱惑、教唆作用。犯罪者有的因为上网借钱无力还债产生纠纷, 或被一些不法分子所控制, 受其挟持而违法犯罪;有的混淆了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 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儿戏, 最终酿成大错;有的在网吧玩通宵, 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 重视家庭教育功能, 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一是家长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并通过言传身教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二是对子女的教育要宽严有度, 遵循生理心理发育规律, 施以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 摈弃“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陈腐观念, 避免家庭冷暴力对孩子的伤害。三是尽可能营造幸福和睦的家庭氛围, 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增强德育的实效性
学校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展示闪光点和特长的机会, 不以学业成绩好坏论优劣。同时, 要着力纠正学校德育工作中形式多、收效少的偏差, 在学校管理中, 把转化后进生等工作列入管理考核之中。
(三) 加强社会和市场管理,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作为一项战略工程来抓。坚持依法管理市场, 加强监管, 对那些专门或想方设法挣孩子钱的网络游戏厅、电子游戏室要依法取缔和打击。特别是对或明或暗地设置在学校周围的这些场所应坚决查处。
(四) 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预机制, 发挥疏导、防范作用
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只有真正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对策。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仍然要受到心理的支配。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心理发育未得到相应的引导,存在强烈的自我注意感,随着年龄的增长,成长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人吐露,表示出明显的心理闭锁,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即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准则还没有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会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一旦遭受挫折或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仇视反叛心理,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家庭的不良影响
在人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了75%以上。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做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且影响甚至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失当,或过份溺爱,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以自我为中心,做事不负责任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从而形成自私自利,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格,他们常常考虑自己不考虑别人,为我独尊,经常干出格的事,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的是简单、粗暴的行为,发现孩子有错误时,不采用正确引导的方式,而是忽视孩子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进行打骂,这样反会给孩子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使他们性格变得残忍、粗暴、好斗。
家庭的残缺,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就发现有50%的未成年人就生活在单亲家庭里,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父亲的家庭,教育子女的责任落到了母亲一方,由于时间、精力等的限制,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感到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父母的不良行为,也会给孩子以暗示的影响,有的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行为,使孩子也会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潜移默化的在心灵中孕育下了违法犯罪的种子。
(二)学校的不当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校的良好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足,但是由于学校根本任务是把广大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一代,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在此过程中,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往往忽视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是方法简单,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调,脱离现实,对学生缺乏吸引力。還有就是忽视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造成学生法治观念淡薄,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有的学校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习差的学生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上进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实,一旦受到坏人的教唆,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文化市场的不良影响
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的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容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了他们模仿的对象,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变得残忍、好斗,遇事很容易采用暴力的行为来解决,而且不计后果,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和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有些未成年人不仅模仿其中的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有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上网的费用,满足自我的需求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
4.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篇四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严重社会问题,是公认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已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从刑法角度而言,应当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问题,而不是为了定罪量刑,其研究范围在年龄上,应当从宪法的角度界定,而不是按照刑法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外;在行为内容上,不应当仅研究犯罪行为,还应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只有如此,才能防微杜渐,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原因、预防方法等作出分析,以便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一、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的紧迫性。
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区的各类犯罪活动中,未成年人作案已占一定比例,而且比例将越来越高,年龄越来越低。据**市公安部门的统计,近几年在捕获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中,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10%左右,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已占相当比重,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会呈上升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根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成熟期有所提前,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二至三年,由此也带来了违法犯罪成员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近几年来我区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也有所提前,一般是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8岁进入违法犯罪的高峰期,18岁以后成为犯罪的主力群体。据**市公安部门统计,近两年来**市青少年犯罪中10—14岁的少年犯占总犯罪人数的4.5%,15—18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10%左右。由此可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严重。(二)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最突出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封建社会的帮会意识在未成年人中有所抬头。再加上未成年人首次作案的胆怯和恐惧心理,使他们常常群体作案,既能相互壮胆,又能分工协作,成功率高。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与同校、同院、同村、同经历、同爱好的同龄人一起做案。(三)犯罪类型以侵财犯罪为主。
全区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近两年间的统计,未成年人实施侵财行为的人数在未成年人案件作案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为85%。最近**市公安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一次调查,发现在**市各个辖区内天天都有50—60起盗窃案件发生,特别是嘎玛贡桑和西**一带。(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来自于问题家庭。
所谓“问题家庭”是指离异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性格脾气怪异,伦理道德混乱,严重缺乏责任感的家庭。据调查,在我区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有近80%的人是因家庭放任或放弃对他们的教育,致使他们积习甚深,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
重新犯罪问题在近一阶段越来越严重,其中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重新犯罪占有一定的比重。重新犯罪的因素很多,原因也比较复杂,但其主要有两点:一是没得到彻底改造和矫治。二是释放后回归社会的问题未能解决好,未成年人没能返校学习,到了工作年龄不能及时就业。如**市公安部门抓到10—12岁未成年的盗窃犯后先拘留,找到其家长后释放。而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家庭绝大部分是“问题家庭”,往往采取放任或放弃的态度,使这些孩子得不到教育和矫治而一再犯罪,当这些孩子稍大一些就唆使比自己年龄小的孩子犯罪,形成了恶性循环。三、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分析,发现他们犯罪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关系重大,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离异家庭导致孩子犯罪。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其它任何教育所无法代替的。当今我区离异家庭增多,相对应这种家庭的孩子也逐年增多,以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离异家庭的孩子由于心灵受到创伤,易产生自卑感,随之便有学习成绩下降、迟到早退、扰乱课堂秩序、甚至旷课等不良行为出现。而离异的父母有的出于弥补心理,一味迁就孩子,有的无心或无力管教孩子,使孩子放任自流,一旦受到坏人教唆,就滑向犯罪的深渊。二是家教不当导致孩子犯罪。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有的父母过份溺爱孩子,对孩子有求必应,袒护缺点,使孩子养成为所欲为的坏习惯进而导致犯罪。第二,有的父母嫌管教孩子太麻烦,放弃了对孩子的教育,使他们流落街头,亲近不三不四的“哥们儿”,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区10—14岁未成年人犯行窃罪的,95%是由年长于自己的“哥们儿”唆使的。第三,在我国家庭中,充当家庭教师角色的主要是母亲,我区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母亲的文化素质很低,且生活方式及情趣、爱好也很不健康,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养成很多不良习惯,诱发犯罪。第四,更有甚者有的家庭父母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却鼓动、唆使孩子去偷东西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使孩子直接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重智力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据调查发现我区至今有40%的乡村小学仍未开设《思想品德》课,全区内有的学校秩序差、教学水平低、教学方法不当,使学生感到升学无望不想上学。还有个别学校由于采取了不当手段,将有劣迹的学生开除,推向社会。如最近对20名未成年人犯案人员进行调查,其中有3人是读到初一时因违反了校规,学校实施了开除手段,使他们成为“三不管”的流浪儿,所以学校的一些不当方法和手段使有的学生厌学、失学,给社会带来了不**的因素,同时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高的原因之一。(三)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比较低,在市场经济中,金钱的力量暴露无遗。一部分人不择手段地捞钱,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盗窃抢劫。有了钱的,吃喝玩乐,荒淫无度。这一系列社会丑恶现象严重地薰染着未成年人:一是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酒吧和网吧的影响。这些地方都贴有“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字样,但有的店主为了招揽生意吸纳未成年人入内消费。二是文化、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文化领域一些低级、污秽的东西也夹杂进来,成为影响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腐蚀剂。如渲染暴力、色情、吸毒、迷信等,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市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盗窃案不仅作案手段成人化,而且常带有暴力行为,后果严重。(四)社会上一些贪图便宜行为的影响。
据犯偷盗罪的未成年人供认:他们把东西偷来后,就给社会上的一些人去卖,就因一些贪便宜的人买了赃物后,这些未成年人对此产生了兴趣,有了第一次后再想偷第二次,结果一再试法,越陷越深。(五)家庭贫困导致外出流浪的未成年人被有心之人诱骗教唆犯罪。
据**市救助站站长巴桑介绍,随着**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和乞讨的现象十分突出。“这其中有学校、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家庭比较贫困。”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成年人教唆犯罪.前几年我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特大家族式犯罪案件,一个多为亲属关系的16人犯罪集团多年来用暴力手段先后强迫教唆10余名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盗窃等活动。(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首先是文化层次低,不懂法。在**市公安局捕获的未成年人犯案人员中,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6%,这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没得到系统的良好教育,文化知识贫乏,法律观念淡薄,大多不明是非,自控力差,对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预见不够。其次,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研究犯罪心理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由犯罪动机引发的,而犯罪动机的产生以需要为核心,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需要最主要的是膨胀的物质需要,这也是侵财犯罪的主要动机。此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逞强好胜,“哥们儿义气”等心理因素的犯罪也很常见。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未成年人心理发育速度明显落后于生理发育速度,这种成熟的异时性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关系密切。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表现在:生理上,特别是性发育迅速趋向成熟,而心理发育相对缓慢,因此具有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追求刺激的特点,这种特殊心理加上缺乏是非观和自制力,所以容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犯罪心理。四、预防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需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个人认为具体措施如下:
(一)要大力开展遵纪守法宣传教育。
根据实际情况,我区在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上,应采取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社会教育三者相结合的方式,从普及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入手,在家庭、社会的协助下,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我区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2010年10月15日,我市召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面向重点未成年人群体,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项工作。要积极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建设;要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广大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大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要加强基层团队建设,把广大未成年人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另外可聘请政法战线的同志定期到学校、街道、单位作形势和法律方面的报告,利用打击刑事犯罪中的典型案例,有声有色地开展教育。(二)针对当前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的情况,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制止和教育挽救工作:一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清除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垃圾,净化社会环境。三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规定。四要依法及时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有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对于极少数罪行严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罪犯,则坚决依法惩办,绝不姑息。这不仅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改造,而且可以净化社会环境,防止这些行为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侵蚀。五是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助各部门建立健全我区少年犯教育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如工读学校、未成年犯罪管教所等专门机构的建设。(三)应建立“三结合教育网”。
所谓“三结合教育网”,就是要建立以学校为主,家庭、学校、居委会(街道、乡村)三结合的学生教育管理网络。由学校负责与家长、有关街道、乡村建立责任制和联系制度,使学生在校内外都有人管。学校方面:在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和“四观两论”教育,并系统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分善恶、辩是非、拒腐防变的能力,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家庭方面:应重视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错误的家庭教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入学校自己就放心了、轻松了,于是减少了家庭教育。二是有的父母把孩子托付给小保姆照管,自己只顾应酬和休闲,而小保姆们大多文化程度低,没有教育知识和教育经验,自然形成落后的家庭教育。三是一些单亲家庭、经商家庭等有的无力顾及孩子;有的溺爱放纵孩子,有的采用粗暴手段管教孩子,使得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四是有的父母嫌管教孩子太麻烦,放弃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而家庭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极为重要,未成年人犯罪中有
80%是因忽视家庭教育而引起的。所以,我们不仅要重视家庭教育,而且要从家庭教育的力度、内容、方法上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以高质量的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好孩子。
基层工作方面:一要加强派出所、居委会、治保组织的建设,改变当前基层各部门、各单位遇到治安问题推、拖、怕的思想和作风,要加强政治、文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策、工作水平,及时地了解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把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基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要发挥居委会作用.居委会应发挥它的职能和作用,应为居委会内中小学生组织一些有益活动,并对居委会内犯过错误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帮教,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都有很大的作用。
总之“三结合教育网”的建立须政府、街道给予支持和帮助。目前不少地方经过三结合教育网的试点工作,已证明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四)净化社会环境。
一是治理文化市场。公安、文化、工商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有计划,有措施地整顿治理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得力措施铲除“黄源”,坚决取缔黄色书刊、音像制品,打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清除精神污染,严厉禁止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酒吧、网吧等对未成年人的吸纳行为,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是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五)开拓升学和就业门路。
一是广开职业学校,使那些升不上普通高中的学生能在职业学校掌握一技之长,自食其力,减少社会负担。二是扩大就业门路,企事业单位可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招收工人,促使更多人去学习,去竞争。三是居委会可筹集资金,为辖区内待业青年开办民族工艺品加工工场,或在第三产业中为他们寻找生活的落脚点,让他们有所事事。5.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五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对社会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犯罪和刑事责任关系密切,源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质、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应该区别对待,应该在刑法典中设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专章,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由来已久,但是真正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则开始于二战之后。二战之后,西方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数量急剧上升,逐步演变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形式都出现了新变化。针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刑法学的研究重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的理论阐释
(1)未年人犯罪的内涵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源于不同国家差异化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而从年龄角度来界定,未成年犯罪就指的是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辨别能力差、是非模糊、易于感情用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样性。一直以来,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偷盗、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招摇撞骗、贩卖毒、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侮辱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犯罪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第二,过渡性。未成年人正处于从童年到成年的过渡时期,其人格发展、价值观还处于一种从不稳定到稳定的趋势,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此时的犯罪倾向主要有两种模式:自我避免走向犯罪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人格和犯罪心理。所以说,基于未成年人的过渡性特征,慎用刑法来规制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团伙性。由于受到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很多未成年人很少或者不愿意和父母交流,而总是和一些性别类似、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混”在一起,形成小团体,他们的行动和想法能够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也容易受到他们的支持和肯定,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危险性的、带有犯罪特征的团伙。
第四,模仿性。未成年人由于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不自然的就会去模仿他们不能认识到的错误行为,例如:他们会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杀人情节、会模仿小说电影中的犯罪行为。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有关法律缺乏内在的联系。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法律中都得到过体现,但是真正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条文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他们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内在联系。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始终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有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但是,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相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条件、起诉条件都没有系统的规定,所以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不起诉案件比率很低。
(2)刑罚措施不规范
首先,主刑内容不完善。通常情况下,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几个方面。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中,司法实践对主刑措施的实施还存在缺陷。例如:对未成年人管制的刑期过长、管制刑的具体规范不细致,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容易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次,附加刑存在缺陷。一是罚金的缺陷,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来说要实行严格条件适用罚金刑,二是在剥夺了政治权利层面的缺陷。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并不享有过多的政治权利,对其权利进行剥夺,没有起到很大的实际效用,并且还容易造成对未成年人自尊心的打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刑罚制度执行存在缺陷。在刑罚执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缓刑、减刑等两个方面。在缓刑方面没有把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区分开来,很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在减刑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标准也是不同的,这样就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容易使其重新走向犯罪。
(3)刑事立法不完善
首先,刑事立法方式分散。由于受到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一直采取分散式立法的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具有易于操作的优点,然而,从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层面看,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一,受到普通刑法条文的限制,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在分散式立法模式中往往无处安置;其二,分散的立法体系容易造成刑事立法功能发挥不充分。
其次,刑事立法内容不完善。在我国,尽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宽严结合,但是内容界定上还不够完善。第一,无期徒刑仍然适用。未成年人易于改造,可塑性大,如果适用无期徒刑,很容易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改造;第二,非刑罚处置内容较少,这样就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很难提高教育的效果;第三,在对未成年进行刑罚界定的时候,没有放宽减刑、假释、缓刑等方面的条件。
6.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六
【摘要】2012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跨步,体现了在刑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量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15-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念和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又称为“人格调查制度”、“量刑引入社会评价”、“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社会调查制度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的量刑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体现如下特征:
1.主体多元,过程全程性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提起逮捕申请。审查批捕阶段及提起公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以确定社会危害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作出裁判,才能保证未成年人犯罪人所受的刑罚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考察内容的广泛性
办案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涉及多方面,不仅包括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客观情况,还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教育经历、心理特征等。调查内容越广泛,收集资料越全面,才能够确定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
3.调查报告的参考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看来,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是八类法定形式之一。很显然,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其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来使用。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以及教育感化的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调查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原则决定了其必须坚持全面调查原则。”首先,包括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客观情况,也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教育经历等多方面内容。其次,对于材料的收集,不能只收集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或者不利的材料,也不能只收集某一方面内容。保证收集资料的全面性,才能保证确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准确性。
(二)全程调查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自具有不同职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一直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诉讼过程,办案机关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三)客观公正原则
调查人员一定要保证收集的材料的客观和公正。不能偏袒未成年人,少收集未成年人的不利资料,也不能受主观影响,只收集对未成年人不利的材料。收集资料的过程尽量避免主观因素,不能带有主观随意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意义
(一)为合理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少年刑罚裁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地点、时间、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只有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对其自身情况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有利于准确把握定罪,了解其社会危害性,最终确定与其自身情况相符合的量刑。
(二)矫正未成年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设立了社会调查制度,体现出立法旨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究其原因,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主要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自我控制力差,易发生激愤犯罪。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希望,他们未来仍有很长的路需要走。这样看来,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教育、感化、挽救,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就显得尤为的重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了解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理解其所处的环境,有的放矢,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
(三)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提供材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这关系到社会的未来以及国家的发展。一方面,将最真实的案例讲述给成长中的未成年人,这必将对未成年人的心灵产生触动。当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严重后果,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未成年人也就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找出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规律,把握导致其犯罪的可控因素,这为开展未成年预防犯罪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材料。这样看来,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7.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篇七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仅体现在刑法典的个别条款中,另外,在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运用之中,极可能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之中导致一种不均衡现象。因而进一步加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研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规范相关的司法程序,这对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的规范化、系统化具有很大的帮助。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概述
由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这一主体特殊性, 给未成年人量刑时,除了考虑通常的犯罪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因素外,还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犯罪时的动机,是不是惯犯、偶犯或者初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等情节,还要加上他们犯罪之后有没有悔意以及他们个人在生活中一贯的表现等主观因素。
2006年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中“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一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这条规定在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充分融入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的考量,体现了国家主张在对未成年人量刑的时候进行主客观的结合。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置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49条和第17条第3款中有所体现,该法律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统一法律,使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在立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没有系统的、有针对性法律法规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规范中,我国现行法律只用了一个条文加以规定:第17条第4款:“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条款虽然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但同样适用于成年人犯罪,不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
(2)没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和专门的程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少年犯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1]但由于中国的现状,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判,没有懂得未成年人心理的专门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更没有专门的少管所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收容教育。
(3)法官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合理的限制。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对未成年被告的未来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时,应从宽处罚且不适用死刑,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这不利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4)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之后的执行阶段中,处罚方式单一,预防、教育的目的不突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罚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罚款、监管、社区服务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其中,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由法院进行处罚,其余大多数都由公安机关执行,缺少了监督机制还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使得在执行完毕之后,量刑结果没有达到教育挽救的根本目的。没有实现以挽救为出发点和基础,教育为途径和核心,改造为手段的方针政策。[2]
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迫切需要找出良好的解决方案,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现在的困境。
三、规范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之初步构想
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后,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加以规范。
(1)立法。国外许多国家都有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制度,这种做法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审判有法可依,正如霍布斯所言:“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的法律。”[3]因此我国应该结合未成人犯罪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
(2)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专门少年司法机构或者其他司法机构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规则和工作制度的总称”。[4]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是初步建立,与许多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差距,需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建立少年法庭,并且应该从立法上、机构设置上、法官配置上等方面逐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3)合理限制量刑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量刑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实施因素,既注重罪刑相适应,又注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管因素,努力寻求法律要求、未成年人需求、社会需求三要求间的平衡点,使罪刑相适应原则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相结合,同时又可以预防前文中从宽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原则凌驾于法律之上。
(4)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非刑处遇的司法化。非刑处遇的司法化,指的是改变未成年犯罪人非刑处遇的措施。如建立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工读学校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增加未成年人承担社区公益劳动的处罚、监管令、推行转处、[5]少年管制、罚款、担保释放[6]等等。总的来说,就是由特定机关或者个人提出适用请求,由专门司法机关统一对非刑处遇的适用做出裁定。[7]对所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交由少年法庭,因此少年法庭就可以按照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审判模式统一审理。这样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运用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审判和教育,还保证了非刑处遇的司法化和准确化。
参考文献:
[1]姚建龙著:《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姚建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姚建龙:《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政法学刊》,2005年第5期.
[6]劉秀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载中国学术期刊网,2005年第9期.
8.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八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笔者对广州市某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该院在这三年期间内共办理了青少年犯罪案件403件719人,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37件52人,分别占青少年犯罪案件9.2%和7.1%。其中2009年5件19人,2010年10件19人,2011年12件13人,犯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未成年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凸显了未成年女性保护存在的不足,值得关注。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特征
与普通成年人犯罪以及男性犯罪相比,未成年女性因为其自身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角色等原因,其犯罪也呈现出其独有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呈现“三低”
犯罪主体呈现年龄低、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率低等“三低”现象。据统计,在所涉案的52个犯罪嫌疑人中,就有10个未满16周岁,且全部为初中以下学历,只有1个在校学生,其他均已失学,且有32个不仅失学而且无业,占总人数61.5%。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
以往未成年女性较少涉足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卖淫等暴力型涉黄涉毒型犯罪正在上升。且大多数案件都经过精心预谋,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接近成人犯罪,暴力型犯罪增多。如徐XX聚众斗殴一案中,未成年人徐XX就召集20多个未成年女性“摆场”持刀斗殴至一人死亡。
(三)犯罪呈团伙性且女性多为从犯
多数属于团伙性作案且多为男女混合型。在该院办理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中,51人中有30人为共犯,占犯罪总数的58.8%。三人以上的犯罪有12件,占总数32.4。同时未成年女性在犯罪中多属于跟从帮助角色,如在两起敲诈勒索案中,未成年女性都被利用充当“色诱”的角色。但近年来由未成年女性组织的犯罪也所增加。如上述的徐XX聚众斗殴一案。徐XX即为犯罪组织者。
(四)因感情纠纷导致犯罪现象突出
部分未成年女性常因争抢男友等感情纠纷相约进行群体性斗殴或者采用脱衣服拍裸照等方式进行侮辱猥亵被害人,以示报复。如在黄X文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中,黄X文因与被害
人争抢男友、竟然纠集10多个人在公共场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强行脱衣服拍裸照以此报复。
(五)部分未成年女性由被害人转化犯罪
部分未成年女性自身本为受害人,但在遭受侵犯后,不仅不寻求法律救助,反而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该院批捕的三起强迫卖淫罪中,三个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均是在受到他人强迫或欺骗走上卖淫,最后却助纣为虐,帮助原犯罪人强迫他人卖淫。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在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原因中,由于所处的时代不同,其但最原因既有其自身年龄阶段造成的原因,也有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所感染的时代原色造成的原因,从整体分析,主要存在于社会、家庭、自身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网络、电影等媒体过多宣扬的凶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容易误导未成年女性,同时社会娱乐休闲场所管理不善,致使未成年女性可以随便进入,不断受其熏陶,易致犯罪,如该院调查的13个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未成年女性中,就有7个因长期接触酒吧见酒吧内卖“摇头丸”赚钱容易而贩毒;学校法制教育不到位或者流于形式,致使未成年女性未能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法律意识,尤其部分学校对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学生不是坚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会,加快其走向犯罪。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组织等社会机构在进性法制宣传时流于形式、过于粗略,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家庭原因
1.父母离异或外出打工家庭关爱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格暴躁偏执或抑郁。如王X晴弑祖母一案,王X晴因父母离异由祖母抚养,且祖母有重男轻女思想平时责骂较多,导致平时性格温顺的王X晴在再次受到祖母不停责骂时一时冲动将祖母杀害;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导致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对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视,过早让其辍学让其进入社会致使其易犯罪。在所统计的未成年犯罪女性中,只有一个为在校学生,其他51个均已失学;家庭成员自身存在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未成年女性。在所查处的杜X梅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中,就属于家庭成员群体性犯罪,杜X梅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开设制造假发票底下工厂,带领杜X梅一起从事假发票制作。
(三)自身原因
1.好逸恶劳且自我约束力低下易致侵财性犯罪。一些未成年女性贪慕虚荣,好逸恶劳,且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与自制力较弱,常因一时贪念导致等侵财性犯罪。如在该院三年所查处的七件未成年女性涉嫌盗窃犯罪中,就有五件是因犯罪嫌疑人见财起贪恋,盗窃身边的同事、邻居或朋友;交际方式现代化存在负面影响。多数的未成年女性因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交
际,易通过QQ或者社交网站等方式交友从而误交损友,被引领犯罪。如该院办理的江XX故意伤害他人一案中,江XX因在网络上结识同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该男性犯罪嫌疑人为报复,撺掇江XX充当诱饵引出被害人,对他人实行暴力殴打致重伤。过分依赖男性致其沦为犯罪帮凶。未成年女性心智不成熟、经济不独立,若过早陷于恋爱无论心理上还是经济上均依附男性,一旦交友不慎易成为对方的犯罪帮凶,在所统计的男女共同犯罪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共同犯罪人为情侣关系。
4.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清易由被害人转化犯罪。未成年女性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和救助的知识,在受到侵害后不懂得如何采取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为了掩饰自己所受伤害反而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如在蒋XX故意杀人案中、蒋XX因为早恋而怀孕,被男友抛弃后担心他人知晓,在公厕生下小孩后用手扼死并抛到狗窝希望被狗吃掉以免被人发现。
三、防范未成年女性犯罪对策及建议
根据以上对未成年女性犯罪特征及犯罪原因的分析,为了更好的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未成年女性良好的成长环境
1.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在上述娱乐场所要严加跟踪检查,以防出现未成年女性涉黄涉毒等犯罪。加强社区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社区或村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设立未成年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未成年失学、无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作为将监控重点,并帮助其早日就业或者重返校园。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逐步完善网络实名制,探索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加强对社交网站和网络即时通讯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
(二)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男女平等理念,保护未成女性平等受教育权利
1.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专门制定针对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宣传方案,通过法制进校园等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教育,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在遭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学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充分发挥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制定符合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的宣传方案,积极引导未成年女性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社会关系。发挥家庭和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尤对一些存在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强化未成年女性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要在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促进其转化
9.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管理 篇九
近年来我所接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多为家庭关系不正常或辍学在家的学生,这些刚刚跨出家门,转入社会管理的学生,在离开父母的管理后,思想上对自己放松,行动上自我控制力差,朋友之间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首先是聚众斗殴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崇拜影视片中的黑社会大哥,讲哥们义气,逞“英雄”,不顾后果;其次是盗窃犯罪人数居多,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再者就是以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居多。
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便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上网、玩游戏、吸烟、酗酒滋事,有的还通过网络交友,诱骗涉世不深的少女上钩,实施暴力抢劫、强奸等。
未成年服刑人员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外,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注重矫正的各个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要实施分类别管理,开展针对性的矫正工作。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再根据犯罪类型、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方面细化分类进行有效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应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以及个性特征、犯罪类别、犯罪心理等多种因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分析其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明确矫正工作目标,确保有效矫正。
针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
未成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们要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地耐心帮教,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重塑人生。
据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他们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小学和初中水平的占了97%。因此,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
10.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十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严格责任 多元化预防体系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多制度肇始于美国,历经百余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相对成熟。日本、韩国与我国在地缘上毗邻,历史渊源颇深。考察美、日、韩三国在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可以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日、韩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制度
(一)美国
1.惩治:美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体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加重处罚。杰西卡法案要求对性侵对象为未满14周岁者,最少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终身不得假释。[1]《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规定,与低于12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或性侵13-17岁儿童的最低刑期是30年。[2]二是细化量刑。德克萨斯州刑法规定,任何男人同18周岁以下不是其妻子的女性性交的,以及任何妇女同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的,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下,处终身监禁;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上15岁以下,处20年以下监禁;孩子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处15年以下监禁。[3]纽约州刑法规定,与年龄不满11岁的妇女性交的,定为最严重的一级强奸罪;18岁以上的男性与不满14岁的未成年女性性交的,定二级强奸罪;21岁以上男性与不满17岁的未成年女性性交的,定为三级强奸,处罚最轻。[4]三是立体打击。美国对可能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违法行为始终严厉打击,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通过打击周边违法行为来预防或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5]
2.预防:美国综合运用司法、教育等举措预防性侵儿童犯罪。司法措施包括社区通知、住处限制和强制性背景审查等。社区通知要求各州把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对社区中的居民公开。住处限制是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住处进行限制,不能住在儿童集中的区域。强制性背景审查是对申请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特别是从事和年轻人(儿童)有关的工作时,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是不允许申请的。[6]
教育措施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和强制报告制度。美国已发展了很多针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如何预防性侵的教育项目,并逐渐被整合到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课程中。强制报告制度即幼儿园老师、医师、邻居等群体一旦发现了可能存在的虐待、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都必须打电话报警,警方接报后必须依法登门调查确认。[7]
(二)日本
1.惩治:日本通过刑法与特别刑法相互配合,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极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体系。特别刑法主要体现在《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文中。
《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9条规定不能以不知道儿童的年龄为由逃避法律责任,除非行为人关于年龄的误判连过失都不存在。同时该法处罚买春儿童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了儿童色情相关行为的处罚范围。比如,在网上上传以儿童色情为内容的电磁记录的行为,向特定的少数对象提供儿童色情的行为,制造儿童色情的行为等均成为本法的处罚对象。[8]
《儿童福祉法》第34条第6款规定,禁止让儿童从事淫行的行为。《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处罚“援助交际”的中介行为,通过处罚这种中介行为来预防和减少“援助交际”的发生。
2.预防:《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强调,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相关职务人员不得伤害儿童的名誉及尊严,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时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针对身心遭受有害影响的儿童,相关行政机关应该适当采取交谈、指导、临时保护、送进各类福利机构等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推进有关保护这类儿童的调查研究,在需要对儿童进行紧急保护时,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相互协力合作。[9]
(三)韩国
1.惩治:韩国《刑法》、《关于处罚性侵犯和保护被害者的特别法》及《儿童青少年法》规定,对于有前科并再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分子,将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刑罚力度超过故意杀人。对初中生(16岁)以下儿童的强奸犯罪被排除在缓期执行对象之外;一切性暴力罪犯不得假释。以饮酒为由减轻对儿童、青少年性暴力罪犯刑罚的“饮酒减刑”一律不适用。对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暴力罪行,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未经受害人同意不能处罚”的原则。对未满13岁女孩或残疾女性进行强奸的性犯罪者的公诉时效被废除。[10]
2.预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通过《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的国家,该法案核心内容是允许对性犯罪者进行抑制性冲动的药物治疗。适用对象是对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实施性犯罪且难以克服这种非正常性冲动的犯人。韩国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向法院提出药物治疗的申请,如果法院认定检方的理由充分,最多可以对罪犯判决实施最长15年的药物治疗。
针对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性暴力犯罪者或以未满13周岁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人,韩国法务部可以通过网络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并向其居住地社区有未满19周岁儿童或青少年的家庭发送信件。[11]
二、我国在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不足
(一)缺少单独立法
一是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范围不全面,存在事实上的僵尸条款。如江苏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奸、强制猥亵案件占比95.8%,无引诱幼女卖淫类案件。二是刑法典章节设置不尽合理,把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等纳入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够。2013年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行刑法中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做了有益补充,但并未从体系上进行根本性改变。三是《意见》仅关注强奸、猥亵等直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的周边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纳入规制范围。
(二)严格责任或过错责任的分歧
构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要素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受害人的年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各有利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疑可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性侵害。适用过错责任则能体现刑事法律的谦抑性,有利于对行为人权利的保护。实践中如何适用仍存在分歧。
(三)预防举措不力
一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实践中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预防往往导致被害人被多人或多次性侵。如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被多人或多次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高达22.9%。二是《意见》中禁止令模式只能限制有犯罪前科的人本身的行动,无法保障一些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单位对隐瞒前科来应聘人的审查。第三是单纯依靠刑罚措施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效果。如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2010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性侵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占比11.6%。
三、惩治、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域外经验的本土化思考
(一)实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周边犯罪单独立法
一是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可能引发此类犯罪的周边违法行为进行单独立法,及时通过立法程序将《意见》或典型案例确定的原则、做法上升为司法解释或法律修正案。这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使《意见》不仅仅只是指导性的参考,而成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
二是从立法内容上,要更加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的具体职责,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同时参照日本的做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上下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适当引入严格责任理念
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童)一般是构成相应性侵害犯罪的明示或默示要件,[12]与《梅根法案》中所体现的儿童保护思维相比,我国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解释中适当引入严格责任是完全有必要的。我国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本身不完备、不精细,无法给予刑事司法足够的规范指引,当下运用严格责任的刑法解释来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可行性。严格责任的刑法解释并非完全排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对某些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在定罪机制上的严格责任化,将是对惩治全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益促进。从《意见》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理念:《意见》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样对受害人具体年龄做更加细致的划分,对于行为人“应当明知”的条件也做了较具体的规定,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从最大限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好地在谦抑精神的指导下实现公平正义。
(三)构建多元化、层次清晰的预防体系
一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性侵预防与介入机制。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使邻居、老师、医生等主体承担起预防儿童性侵的责任与义务,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组成一张严密的网络,对于可能存在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随时随地予以监督。
二是建立专业保护机构和社会保护组织相结合的预防体系。专业保护机构包括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少年保护组织等等,他们专职服务于未成年人,社会组织则从技术、信息、人才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分担政府的职责,通过协同配合达到整合社会资源的目的。
三是建立有限备案登记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岗位招聘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聘单位应主动要求应聘者提交性犯罪纪录,类似于公务员招考、入伍时要求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一样。通过本人申报和证明的方式来限制有性犯罪史的人涉足容易接触到未成年人的环境。
四是对高危人群综合采取多种特殊预防举措。对一些有严重性犯罪前科的行为人可以实行化学药物治疗、刑满释放以后戴上电子手铐实时追踪行踪等,综合运用多种特殊预防举措达到预防再犯、保护被害人及社会大众安全的目的。
注释:
[1]牛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风险治理—一个新刑罚学的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6期。
[2]于珍、董新良:《汇聚多种力量:美国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举措及启示》,载《比较教育研究》2015年第3期。
[3]邵宗林、曹琼洋:《论我国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载《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4]储槐值:《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5]代山:《多国制定严厉专项法律保护儿童免遭性侵》,载《人民政坛》2013年第7期。
[6]同[2]。
[7]陈晟:《美国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载《生命与灾害》2013年7期。
[8]刘建利:《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9]同[8]。
[10]同[5]。
[11]《韩国多管齐下杜绝儿童性暴力》,载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11/18/293762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28日。
11.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措施和方法 篇十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加重,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犯罪性质也更加恶劣,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笔者结合xx市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通过对所办理案件的分析,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20xx年以来,高安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20xx年至20xx年x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9件125人,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9.35%。
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共同犯罪案件57件,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45件;在身份上,在校学生9人,无业人员103人;文化程度上,小学文化22人,初中文化96人,高中文化7人。
[1]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
从我院近几年来所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案未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的人数最多,占76.8%;其次是小学文化,占17.6%;高中文化的仅占5.6%。
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有厌学现象,他们要么初中未毕业就辍学,要么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年龄大都在16岁左右,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过早流入社会又不愿意吃苦,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常常认识不足,一不留神就会触犯法律。
2、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同时有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我院近年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
其中:盗窃罪占13.6%;抢劫罪占21.6%;故意伤害罪占24%;寻衅滋事和强奸罪各占22.4%和6.4%。由此可见,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类型。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弱且有争强好胜的心态,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者受到成年人的拉拢、教唆,实施诸如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等成人化的犯罪,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达到了2.4%和4%。
3、共同犯罪案件居多,尤其是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
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72.15%,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78.95%,主要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又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浪迹街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最终导致走向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并不孤立,是相互作用的。
[2]结合xx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结如下:1、自身原因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学历不高或者过早辍学,没有得到系统、完整的教育,这样便限制了其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发展,决定了其对外界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
其对身边事物、对社会环境的认识都比较肤浅、片面,对是非黑白的判断也局限于自己仅有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使得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冷静的思考和正确的分析、判断,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
其次,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心理结构尚不成熟,他们的心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再加上争强好胜的心态、易冲动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使得他们一意孤行,在“哥们义气”等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最终导致犯罪。
如我院办理的严某某、胡某、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严某某、胡某、彭某某就是在“哥们义气”思想的支配下,在“兄弟”被欺负时,为了帮“兄弟”报仇,共同持刀将对方砍致重伤乙级。
再次,大部分未成年人都处于无业状态,经济上的依附性加上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难以抵制各种诱惑,判断是非的能力也相对较低,一旦被人利用,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谌某、x某某盗窃一案,谌某初中毕业后就流入社会,因为没有工作,便一直跟着x某某吃住,对x某某十分感激,当两人在经济上捉襟见肘时,谌某便听从x某某的安排,与张某某一起实施盗窃行为以获得财物。
2、家庭原因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
[3]因此,积极健康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
从xx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有不少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工作、生活上的压力,他们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心思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平时,他们很少与自己的子女进行沟通,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他们也很少过问,为了表达自己的愧疚之情,只是在物质上尽量满足子女的要求,使得孩子形成错误的价值观。
此外,还有一些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给子女带来很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
这样的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
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之一,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4]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未成年人极有可能形成内向、孤僻的性格,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产生人格上的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整个过程来看,除了家庭之外,学校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地方。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家庭、社会因素的影响。
但是,由于应试教育盛行,一些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而不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生的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得到正确引导,而无法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得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几乎不了解,导致法制教育收效甚微。另外,对于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管理上的混乱也对其成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有部分学校存在着诸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等不安全隐患。社会青年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通宵上网、携带管制刀具入校等情况时有发生,学校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就是由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学生间存在的问题又疏于管理,导致陈某某午休时间溜出学校购买水果刀后,在寝室内将同寝室的同学捅伤。
4、社会原因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现象,这对是非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不少未成年人就是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方面,多数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享乐观,他们没有什么本事却贪幕虚荣、讲究排场,追随社会上所谓的“大哥”,整天在外瞎混,一旦缺钱了,不是去偷就是去抢;“兄弟”一旦有难,只要一个招呼,大家不问原因,一哄而上,不与对方争个高低誓不罢休。我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多数都属于这类情况。另一方面,网吧等娱乐场所盛行,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在接触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后,由于自控能力差又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盲目进行模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就是由于被告人沉湎于色情录像,抵不住诱惑,为寻求性体验而实施强奸行为,导致犯罪。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联合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一,加强检校共建,营造健康教育环境。
首先,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对公安、文化和工商等职能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室、小旅馆等娱乐场所进行整改,要求在学校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所有娱乐场所严厉禁止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进入,对不按规定经营的娱乐场所坚决查处和取缔,构建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
其次,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与相关学校建立长期联系,选一些业务水平高、素质过硬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发放法律宣传手册,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立足办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刑事和解工作,使未成年犯与被害人接触,从较深层面增强其自动认罪及悔罪的意识;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积极行为,化解矛盾,使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真诚悔悟,自觉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提升其社会责任感。
二是要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
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帮教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这样可以给失足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帮助其回归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二)整合社会资源,做好帮教预防工作。
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
[5]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但需要检察机关将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还要联合社会各界的有效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做好预防工作。
首先,应借助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作用。联手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的心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
其次,要加强与共青团、关工委等人民团体以及教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有效的防护网,限制、抵消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减少和消除再次犯罪现象,预防犯罪。
(三)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
[6]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犯罪记录的影响更加深远。
许多未成年人出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或被他人引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经过良好的矫正教育,往往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并及时纠正行为上的偏差。
而犯罪记录往往给这些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并随其档案成为其终生的负累,使其在求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挤,这都使得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因难以有效地融入社会,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甚至基于对社会的仇恨而再次犯罪,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难上加难。
12.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篇十二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性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其现状与趋势如下:
(一)违法犯罪现状:
1、犯罪数量剧增。据统计,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至今仍居高不下。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呈明显的上升势态,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2、犯罪主体变化。(1)低龄化趋向: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明显增多。(2)女性犯罪增多:80年代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率远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地腐蚀性,如不遏制会很快在社会上传染开来。(3)闲散人员居多: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过早流入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犯罪类型增多。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明显增多。有资料显示犯罪类型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抢劫和盗窃发案率最高约占75%左右,是当前青少年主要犯罪类型。据统计:2000年1至12月,抢劫罪占44.36%,盗窃罪占36%,伤害罪占15%;2001年1至6月,抢劫罪占48%,盗窃罪占44.2%,伤害罪占3.8%。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新类型犯罪。如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的犯罪日渐增多。
(二)违法犯罪趋向:
1、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青少年犯罪具有“偶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之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部分青少年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占65%,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性质具有较明显的恶性化趋向。
2、趋向团伙性及黑帮化。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或结帮作案。他们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这类纠合起来的群体一旦被不法分子操纵,极易形成一个具有严密组织形式、分工明确的团伙,成为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3、向成人性及智能化。在我国90年代以后,新类型犯罪逐渐出现。如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利用窃听技术犯罪,利用生物学、化学、医药学进行犯罪。涉及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他们善于模仿,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犯罪活动中,其作案过程集中体现了犯罪主体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青少年犯罪已出现了成人化、智能化、科学化的趋势。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分析与研究
(一)社会环境:不良因素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
1、精神污染。改革开放以来,西方颓废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渗入,以及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使部分青少年正在形成的世界观受到污染,滋长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气,丧失理想与信念的追求。
2、文化腐败。现在社会上宣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泛滥,以及低格调的影视作品充斥业余文化生活。这类文化制(作)品对青少年社会化潜在效果不可低估。青少年的好奇、模仿、冒险的心理,容易使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情感冲动,失去理智,滑向腐化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堕落场所。遍及中小学周围的游戏厅、台球厅、网吧,以及随处可见的发廊、歌舞厅等场所中的不良内容,更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极易造成青少年厌学、逃学、辍学的直接后果,使他们过早流入社会,成为”亚文化群体“的人员。
(二)教育环境: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
1、家庭教育存在着“误区”。有研究资料表明,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都与家庭生活、抚养和教育方式的影响有关。甚至,有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就是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主要存在着两方面问题:
(1)孩子成长的环境先天不足。我国的离婚率呈直线上升,使“婚变型”家庭逐年增多。多项研究证明,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发因素。
(2)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不当。主要表现为,一、“溺爱型”家庭教育:容易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达不到满足,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高压型”家庭教育:奉行棍棒政策,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极大。
三、“放任型”家庭教育:易使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监护,造成性格孤僻冷漠,经不起诱惑,一遇坏人引诱,容易沾染不良习气,走上歪路。家长的言传身教作用,尤其是父母的不良行为对孩子的潜移默化作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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