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2024-12-10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规定(精选9篇)

1.广东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篇一

全国各省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2012年10月)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广东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福建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

湖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安徽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山东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详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山西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详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

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辽宁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详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吉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

黑龙江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2.广东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篇二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

3.焦作女职工产假划定 篇三

春节前夕,记者从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相识到,按照市人社局下发的《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解城镇职工生养保险报酬有关题目的关照》,我市女职工产假由原本的90天增至98天。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掩护出格划定》,团结我市生养保险基金运行环境,我市对城镇职工生养保险报酬等有关事项举办了调解。女职工怀胎满28周以上出产可能引产的,享受生养补助的天数由原本的90天进步至98天,其他报酬尺度暂稳固换。此政策自本年1月1日起执行,合用于本年1月1日起生养的女职工。

4.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篇四

产假延长

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比原有规定延长8天

津贴调整

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计发

成都商报讯(记者 谢佳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4月28日开始施行。为与这一规定统一,成都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调整。2006年开始施行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调整后的津贴计发标准明确了生育、流产等不同情况享受的产假天数,并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按照新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与原有规定相比,正常生育的产假延长了8天。由于生育津贴的计发“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为基数,再加上计发天数有所增加,标准调整后,正常生育的中低收入女职工所获得的生育津贴将可能有所增长。

5.女职工未婚先孕也有权休产假 篇五

产假是一种法定休假,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有对女职工的产假都有所规定,那么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有产假吗?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都有休产假权利。

关于产假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都有休产假权利。而实际应当休多少天产假,应当以各地方出台的计生条例为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由此可见,本案中苏女士虽然未婚生育,但也有休产假的权利,其原有工资不应被停发或降低。

“非婚生育”与“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

“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就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政策性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非婚生育的,会影响到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政策性待遇。鉴于

非婚生育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向有关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等相关政策性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所以未婚生育者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政策性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

6.广东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篇六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3]

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

一、产假期间工资 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 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

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法律法规

7.广东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篇七

例题: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情形包括()。A.法定休假日 B.婚丧假期间 C.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D.产假

此题题干当中问到的是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情形,言外之意就是在问哪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依然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将答案选出来,为ABC三个选项。同学们在做题的时候不懂的问题是为何在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没有工资支付请求权呢?根据大家的生活常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也是照常发工资的,为什么在此题中答案却没有选择。这就要结合我国《劳动发》与《社会保险法》来进行解释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由以上条款得知,在遇到生育情形时,就应当由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用的发放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所以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实际上是国家的生育津贴而不是普通的工资。

8.女职工的产前假规定 篇八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放:

原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9.北京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篇九

众所周知,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费用是报销的,但是工资照发怎么理解呢?现在好些单位都很不正规,即使大企业也是一样,产假期间就发基本生活费,一些处在生育期间的妇女并不知道生育期间应该支付多少工资,无法保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作为一名女性律师。我有义务为我们女性朋友提个醒,不能叫企业侵吞我们的权益。那产假期间单位应该如何支付我们工资呢?生育保险又和发放工资有和关系呢?

首先:工资=基本工资+奖金+加福利+补贴﹍,即只要是你正常工作单位发放给你的钱都应该算作工资

有人会说我是效益工资怎么办,单位给订的基本工资特别少,那没有问题你只要能证明你这一年总工资就可以,单位要按平均工资给你发放而不是基本工资。当然还是有风险的比如说你不能证明你每个月拿到的钱数。那就很难办。所以作为职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还是很重要的。比如工资不打到卡里现金支付,没有工资条。那你只能通过侧面证明你平时的收入状况。

我们都知道企业要给职工上五险一金,其中生育险具体和孕产期妇女有何联系呢?

好些人都错误的理解生育津贴是给女职工的,是除了工资我们还要领取的,其实不是,生育津贴是补偿给单位的,是为了防止单位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不能给单位创造效益,保障妇女就业权而补偿给单位的。那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必要关系生育津贴了呢?也不是只有

一种情况生育津贴是和我们有利益关系的,那就是生育津贴发放高于基本工资的时候,那高出部分企业是要发放给那职工的,其他情况就没有关系了和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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