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精选10篇)
1.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 篇一
统计局关于《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的学习贯彻情况的汇报
为了深化机关作风以及效能建设,县统计局根据##县政府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精神,局班子高度重视,及时下发了通报材料,组织开展了通报的学习工作。
首先,组织全体党员对通报内容进行学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要求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对通报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查找不足,努力改进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发生。会上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廉政意识,加强廉洁自律,并对今后的学习和卫生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二是认真学习四项制度,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不打折,认真对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和12起违规案件,自我剖析,自我检查,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并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诚心接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民主集
中制度;四是要狠抓制度建设,认真做好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用程序规范用人。
其次,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
一是会后将文件印发给各科室,要求进一步认真学习,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充分认识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
二是将通报列入2010年统计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学习内容。
三是加强机关组织人事基础工作,强化人事档案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通过学习,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对通报的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参会同志积极讨论,踊跃发言,大家一致认为,一定要从这些案件中汲取教训,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和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约束自己、规范自己,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断营造风清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2.2010年案件通报 篇二
中共沽源县纪委
沽源县监察局
关于2010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纪委、城镇街道办纪委:
2010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筑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进案件查办工作,有效推动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2010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基本情况 2010年1-12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44件,结案38件,其中县纪委直查案件12件,乡镇纪委查办案件26件。涉及党员干部3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8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1人,党内严重警告8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留党察看5人,开除党籍12人;大要案8件,其中乡科级2件;移送司法机关10人;涉案金额共计266.4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63.92万元。
二、2010年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考核情况
依据《沽源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考核细则》明确的查办案件工作任务,县纪委对各乡镇2010查办案件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对象为各乡镇纪委、城镇街道办纪委;考核内容为2010年新立案案件、查办大要案和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情况。2010年1-12月份,各乡镇纪委新立案35件,结案26件;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案件10件,黄盖淖镇、小河子乡纪委各召开案件警示教育会1次,通报典型案件2起,利用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例开展了生动的警示教育。各乡镇查办案件考核结果见附表。
三、2010年查办案件工作特点
1、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协调、亲自督导案件检查工作;县纪委直接查办案件12件,案件检查室、纪工委协助乡镇纪委查办案件11件,各乡镇纪委认真落实年初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挖掘案源,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2、查办农村违纪违法案件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村财,贪污挥霍集体财物,渎职失职等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年共立案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33件,处分农村党员干部33人,其中16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3、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发展不平衡
从2010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成效,收到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但查办案
件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乡镇对查办案件工作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乡镇之间查办案件工作发展不平衡;乡镇纪委办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案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上述问题在各乡镇不同程度存在,各乡镇纪委必须引起重视,下大力抓好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水平。
2011年,县纪委监察局将继续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力度,严格按照《沽源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年终对乡镇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之中。
附:2010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考核情况表
中共沽源县纪委
沽源县监察局
2011年3月28日
主题词:纪检监察查办案件通报中共沽源县纪委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
3.违规案件通报 篇三
沙市区xx街办民政办公室原主任赵xx贪污城市低保资金案。
5月至5月,赵xx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安排他人冒领辖区8名城市低保户低保资金282388.92元,其中182391元被据为己有,其他用于单位等开支。10月,沙市区纪委给予赵xx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荆州区八岭山镇福利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刘xx违规套取农村五保资金案。
至20,刘xx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五保老人供养人数,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543185元,用于福利院日常运转开支。年8月,八岭山镇纪委给予刘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监利县红城乡城建管理所副所长党xx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案。
至,党xx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4200元。2016年8月,红城乡纪委给予党xx党内警告处分。
江陵县普济镇熊沟村党支部副书记熊xx套取粮食补贴资金案。
20至年,熊xx在担任熊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用自己及妻子的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套取粮食补贴资金6346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6年4月,普济镇纪委给予熊xx党内警告处分。
公安县章庄铺镇荣农村党支部副书记王xx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
4.八项规定案件通报 篇四
1.西安市阎良区西飞一小党支部书记宋战胜和副书记王玉琦,因组织教职工公款旅游,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2.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财政所所长任小卫,因举办升学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区安监局局长张建,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韩双城,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汉中市洋县普法中心主任兼公安局长吴金铎,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6.安康市汉滨区拆迁办主任史洪安,因违规购买超标车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商洛市商南县棣花镇卫生院医生贺战利、彭乐、赵文彬、冯书民,因违反工作纪律,贺战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三人责令纠错。
8.榆林市定边县水务局防汛办副主任郭磊,因失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榆林市米脂县十里铺乡政府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杜欢,因违反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关系。
5.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篇五
银监办通[2004]132号 2004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 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 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 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 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 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分析通报
1、总体情况。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
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对作案形式、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不作详尽描述。
2、案发原因及分析。
3、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追究情况。
4、应吸取的教训,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 案件分析一般按通报,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分析和典型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类型随时通报。
第十条 典型案件和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通报稿根据通报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起草”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拟定;分析性通报稿由办公厅商相关部门拟定,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统计部提供。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按发文程序报会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
6.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 篇六
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度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的需要:一方面,该法缺乏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诉前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该法对恶性竞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过轻,缺乏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该法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机制基本上形同虚设。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就是对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规定。另外,根据工信部颁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和产品;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面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进行完善,应当具体列举不正当竞争类型。但目前,在面对360公司的此类行为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业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让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游刃有余。
7.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 篇七
及防范措施
校属各学院:
10月23日日至28日,短短6天时间,我校共发生3起针对学生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学生被骗走现金近万元(其中一起未遂)。为提高学生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能力,增强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意识,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现将近期发生在我校的三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例通报如下,并列举网络电信诈骗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请各学院结合案例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醒广大师生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一、近期发生在我校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案例一:网络电信诈骗
10月23日,我校某院一女生刘娟(化名)与朋友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汇款。因几百元钱未到账,便到百度上搜索微信客服,结果其搜索到的微信客服为假冒客服,“假客服”要求她到校内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查询。刘娟在查询过程中不断接到“假客服”电话,指导她操作,刘娟按照“假客服”指令,一步一步输入银行卡号,密码,输入“8888”的验证码,实际上“8888”为她转出的金额(当时卡上正好有未交的9000元学费),刘娟因此被骗8888元。转账结束后,电话没有再继续打来,刘娟也就回到了宿舍。
由于心中对于这笔钱的去向问题始终抱有怀疑,刘娟事后拨通了学院里导师的电话号码。电话中导师说刘娟可能被卷入了一场网络电话诈骗活动。当刘娟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只觉得全身发冷,她不敢相信自己被骗的事实。确认被骗后,刘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案例二:电话诈骗
10月27日下午四点,我校某学院大四学生王刚(化名)接到一电话,“你知道我是谁吗,明天上午9点到我办公室来一下”,王刚误你以为是“黎老师”,说是不是“黎老师”,对方“嗯”了一下。“黎老师”是王刚系里30多岁的带毕业设计课老师,平日里俩人素无来往,王刚接到电话时也略有吃惊,手机显示的是个陌生号码,但由于电话中的声音听起来有点像黎老师的声音,他也逐渐放松了戒备。
第二天上午8点多,电话里“黎老师”问王刚“来我办公室了没有”。可王刚快到学院教学楼时。电话再次响起,“黎老师”表示,自己在陪领导,想送点礼给领导。但由于领导拒绝接受现金,他提出要求王刚通过网银转账向他指定的账户先汇些钱,以完成这次送礼,再到办公室把现金还给他。
王刚当时面露难色,他告诉“黎老师”,自己目前账户只有1000块钱,可能无法支出更大的款项。“黎老师”在电话里欣然接受了这1000元,王刚于是在没有核对对方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网银向他提供的邮储银行账号转去了1000元。后王刚来到办公室,办公室的老师告诉王刚,黎老师一、二节正在上课,王刚方知被骗。
案例三:电话诈骗(未遂)
10月27日晚,我校某学院大四学生李军(化名)接到“小李,你明天早上10点钟来我办公室一下。”李军接到一陌生手机电话来电,自称是他的领导。接到电话后,李军有些迟疑地小心询问是哪位领导。没想到对方语气十分强硬“没听出来啊!我都亲自给你打电话,你还不知道是谁啊!你不是正碰到有事需要找我解决吗。”对方开始暗示就业单位解约的事情,李军听后似乎有点恍然大悟。对方见李军“开窍了”便称“这是我私人号码,你明天到楼下给我打这个电话。”
第二天早上9点多,李军正准备到招生就业处领导办公室时,接到了“领导”的第二个电话,称办公室来了两位领导,要他稍等5分钟。在蔡某等待的过程,电话再度响起。“两位领导是我请过来办点事的,本来约好了下午过来的,但他们早上突然过来了,也没给我通知,我什么也没准备好,你现在身上有现金吗?带了多少,卡上还有多少?你现在赶紧找两个信封弄好,给我打电话”。
李军听后觉得在这解约的紧要关口,能帮领导办事机不可失。就在他准备取现时,“领导”又来电了,称办公室人太杂不好收现金,怕有影响,让李军现在到银行把钱打到卡上,“领导”一会把账号发过去。同时,“领导”还强调汇完款后拿上小票,下午到招生就业处办公室“领导”会还钱给他。
李军感觉到蹊跷有疑点,立即联系了学校保卫处,识破了骗局。
二、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措施
(一)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客服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你一步步上钩。不要过分依赖网络电信,遇到转账汇款,最好是找同学、室友、亲人谈一谈,大家聊一聊,有人就会提醒不要上当。
凡是以领导、老师等各种名义要求你先转账的信息,不听、不信、不汇款、不转账,可拨打学校保卫处电话:87046110、蛟桥派出所电话:83818110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二)提高警惕,严加防范。保卫处的工作人员上周四晚在学生宿舍做过宣传,发放《电信诈骗预防小手册》。令人惋惜的是,当时学生们对于信息诈骗的警惕性都普遍不高,多数学生认为只有大龄、高龄人群才是此类案件的高危受害者,不相信这种事会发生在自己和同学身上。然而警方透露,真正的信息诈骗受害者中有很大比重都是学生。
(三)这种新骗局是「猜猜我是谁」电话诈骗的升级版。不少微友反应,最近接到这样的电话:“某某吗,明天到我办公室一趟,有事找你。”对方能叫得出当事人的名字,但当事人却不知道对方是谁。如果当事人询问,对方还用不高兴的语气,似乎很生气。「领导范」十足,口口声声自称领导和老师。这时大多数人都不敢怠慢了。
办案民警说,实际上对方是肯定不会露面,不久便会打电话,称自己急需要用钱,让当事人给他汇款。学生须多加小心,以免上当受骗。
(四)可虚设身份反试探。对于不明身份的来电,千万不要随便去猜,最好直接挂电话,什么也不搭理。如果实在拉不下面子,可以虚设一个身份给对方,故意猜是这个身份,试探对方究竟是不是熟人。“举例说,对方打来电话,声音显示很像朋友陈某,你就故意说是自己的至亲李某,看对方什么反应,如果是诈骗的,他肯定立马就认了,这样自然就露马脚。如果确实是熟人,那么猜错自己的亲戚,也不让自己面子上难过。”
如果招架不住对方的攻势,不慎将朋友的名字脱口而出,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再次确认。比如可委婉地多问几个朋友,通过询问对方一些小问题,设法核实其身份的真假。对于对方在电话中提到的急需用钱的“紧急情况”,也可及时与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对方所说事由的真伪。若确认对方诈骗,应及时报警。
当前,网络电信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研究生而言尤其重要。学校要求各学院辅导员将以上案例传达到每一名学生,有关任课老师也可在课堂上适时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对未传达到学生而发生类似案件的,学校将对辅导员进行通报。
8.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 篇八
西岸小学于2012年9月12日下午3点30集中全校教师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教育纪工委关于对10起典型案件的通报的学习精神。
会议由张封数校长主持,会议逐一列举10起典型案件,通报这10起案件的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了国家惠民政策,损害了教育系统形象,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我们反思,并引以为戒。
针对10起典型案例实际情况,学校在此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行政行为,认清纪检监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作用。
9.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 篇九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本市重大毒品犯罪呈多发态势,作为承担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一审审判工作的中级法院,我院始终以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依法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形成了相关思路和做法。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审查、运用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意识。对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涉案行为不予认定,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的,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不敢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近年来,我院每年都有毒品犯罪案件入选**法院精品案例。
三、不断完善和创新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
为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我院确立刑事审判第一庭为专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庭,着力提高审判人员能力、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在队伍建设方面,我院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法官沙龙、审判疑难问题小组等各类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培养专家型法官和专业化合议庭,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近年来,我院多名法官因禁毒工作表现优异受到上级单位表彰,刑一庭还被评为“**市禁毒先进集体”。在审判规范化建设中,我院围绕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难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启用证人屏蔽技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首次采用声纹鉴定方法审查核实证据,首次在庭审中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都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广东省纪委通报八大不正之风案件 篇十
海淀法院民五庭
上传时间:2005-11-
21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虚假宣传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出现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海淀法院民五庭(原知识产权庭)自1995年至2005年共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168件,其中38%为虚假宣传案件。在这64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有51件,占80%,调解5件,撤诉7件,移送1件。判决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成立的案件占全部判决案件的88%,判决案件上诉率为12%。
虚假宣传的形式形形色色,主要表现为:对没有定论的性能、功效等作定论性宣传;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将专利申请号作为专利号宣传;没有事实依据的“忠告”宣传;假冒他人名义、商誉等的宣传;对对手的经营、资金状况等的恶意宣传;采用未经认可的“首创”、“独家经营”等用语宣传;在未经比较的情况下采用“换代产品”、“第二代”等说法宣传。此类案件中常常反映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竞争关系的理解
当经营者之间在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有直接竞争的情况下,较易认定竞争关系的存在。而当经营者的数量、范围不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竞争时,如果彼此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那么也应当认定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为在这种广义的竞争关系中,一方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放弃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商品,选择自己的商品,同样会破坏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对“引人误解”的认定
对此通常应从手段和结果两个方面认定,尤其应重视对结果的考察,即不单以宣传内容的真实与否来确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还要从“引人误解”的角度来考量后果。对于“引人误解”中的“人”,如果是普通产品和服务,即应为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是专业性商品,则应是专业人士。判断“误解”通常应以一般人的理解为基准,对于专业性商品则应以相关专业人士的通常理解为尺度。
三、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关系
二者在理论上存在竞合,即对特定竞争对象的商业诋毁,同时也会构成虚假宣传。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宣传一般涉及同类竞争的多数企业而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商业诋毁则通常针对某一具体的竞争对象;虚假宣传通常只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商业诋毁往往还通过片面介绍、夸大事实等方式来贬损竞争对手。
四、虚假宣传与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并不是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与其他广告形式相比,更容易造成引人误解或者诋毁他人的后果,落入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故更应予以规范。
五、法律关系的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参与市场活动,受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的经营者,只要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就可以作为主体主张权利。而对于消费者,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仅给予间接保护,故尚不能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
1主体主张权利。对发布广告的媒体而言,其对广告内容有一定审查义务,如明知或应知广告具有虚假宣传性质仍予以发布,则在客观上为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提供了实施条件,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定的赔额往往远低于原告的请求数额,这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很难证明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是由于此类案件判决赔偿时通常以补救为宗旨,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在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害方的诉讼支出以及受害方为其恢复商誉所要支出的费用。
七、证据的固定
对于采取散发宣传单以及其他不固定形式的虚假宣传,需要原告将证据来源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信息固定下来,或者以公证方式确定来源。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我们建议对规范广告发布者、培训类学校加强规范,制止散发、张贴小广告等行为,遏制虚假宣传的发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制建设将会不断完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也会更加成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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