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交[2005]100号2005年2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
五、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六、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七、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十、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应协助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转让手续及提供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
十三、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授权的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
十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5日起,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3月15日前已签订预售合同且尚未预售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4月15日前进行预售登记,逾期未进行预售登记的,在管理系统楼盘表上标识为未预售。•
十八、本通知自2005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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