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管理(共13篇)
1.屠宰管理 篇一
定点屠宰价格管理中的“三难”
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衡阳县重新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业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全县26个乡镇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共设定了16个定点屠宰场,其中县城西渡设有2家。定点屠宰工作实施5年多时间,从根本上杜绝了病、死猪肉进入市场,确确实实让老百姓吃上了“放心肉”,但在吃上“放心肉”的同时,要让老百姓吃上“平价肉”,作为物价局,面对着政府的要求,老百姓的期望,对定点屠宰的猪肉价格管理却面临着“三难”:
一、政策不配套,价格管理难。
在衡阳,猪肉是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商品。按照定价目录,猪肉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都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价格。衡阳县是生猪生产大县,生猪的收购价格主要是根据广州市场的价格、当地生猪的存栏数量变化而变化,收购价格变化周期短,价格波动大,竞争充分,受人为因素影响少。实行定点屠宰后,统一进货渠道,猪肉批发分市场承包,禁止批发商跨市场批发,禁止零售商从非指定批发商进货,特别是在乡镇,由于乡镇与乡镇之间距离较远,屠商只能被动的在所属地的定点屠宰场批发猪肉产品,一定程度上形成地域性经营垄断。因此存在经营上的垄断,县政府要求物价局对定点屠宰的批发价格进
行调控,由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有采取对县城屠宰场批发价格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对乡镇采取发布价格信息的方式,将县城的批发价格信息告知各乡镇屠宰办,然后各乡镇屠宰场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但是这种间接的调控措施力度不大,致使生猪收购价格上涨时,价格调整快,而当收购价格下跌时,价格调整慢;价格调整的灵敏度下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失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操作不规范,代宰推行难。
1、“业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操作模式,致使代宰推行难。为了推行定点屠宰,县财政无力投入,只有采取市场运作,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年限,业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办法来推行定点屠宰。而实行代宰,特别是帮屠商代宰,代宰的猪肉产品又流入市场销售,事必影响屠宰场的利益。西渡城西屠宰场负责人说:“为了建屠宰场,我们前期投入80万,经营期限5年,政府没有一分钱投入,如果全面实行代宰,那我们的屠宰场不是帮那些屠商白建的,我们投入,他们受益。”金兰镇屠宰场伍老板说:“要实行代宰,只能是自养自食,红白喜事的代宰,代宰的猪肉产品不能流入市场销售。”演陂镇屠宰场刘老板说:“实行代宰后,收猪容易时,大家都来代宰,收猪紧张时,就报计划不代宰,由屠宰场提供肉品。如果这样的话,屠宰场就没办法开了,市场没有猪肉卖时,政府只会怪屠场,不会怪屠商。”
2、收费标准低,致使代宰推行难,省物价局湘价费[2010]39号文件规定:“
1、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头不超过17元。
2、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收取。”
按照这个标准,屠宰场在代宰过程中最多只能收取21元/头(以生猪寄存48小时计算),而实际屠宰场在代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远远高于21元。一是屠工工资,衡阳县目前请人宰杀一头生猪,报酬为100—110元,屠宰场聘请的屠工工资为17—20元/头;二是水、电、柴等燃料支出,经测算,以平均每天宰杀20头生猪计算,每天燃料成本要达4元;三是存栏期间的饲料喂养费10元/头;四是生猪寄存,按屠宰要求,生猪要观察48小时后才能宰杀,寄存收费4元/头。以上四项是在不考虑税费和屠宰场的运行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要进行代宰必须发生的刚性成本支出,合计38元/头。在成本高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屠宰场一般都拒绝代宰。
三、执法缺力度,市场监管难。
实行定点屠宰,屠商由原来的自购自宰自卖,转变成只卖不宰。利益格局被打破,利润要进行重新分配,屠商的净利润较之以前被降低。因此,屠商为了维持原有的利润,就随意抬高猪肉零售价格。目前,我县生猪的收购价格在7.6-7.8元/斤之间,批发价格普遍在10.6—11元/斤,而有个别乡镇的猪肉零售价格达到了13元/斤,比县城高出1—1.5元/斤,老百姓多次向物价局进行反映,但由于屠商市场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同时猪肉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对于串通涨价的违价行为认定取证难。因此,单靠物价部门进行市场监测,价格监管就会捉襟见肘。
“三难”是物价部门在定点屠宰价格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物价局的职责,面对“三难”,我们不能置之不管,要构建“三个平台”来化解矛盾,加强价格管理。
一是建立政策平台,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对于因定点屠宰而造成的地域性垄断经营,应由省物价局统一政策,对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批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利用价格监测,农本调查所收集的数据,根据收购价格的变化情况,按照“毛白差率”不超过40%的标准,及时制定调整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防止屠宰场价格调整的随意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搭建价格平台。推行代宰,是打破屠宰场垄断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符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因此,物价部门要运用价格杠杆的作用,来推动代宰工作的开展,打破垄断经营的格局。在制定代宰价格的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风俗习惯,充分考虑:①代宰过程中的人员工资,燃料费用等刚性支出;②私人业主投资经营的屠宰场的运行、管理成本;③屠宰场一定的经营利润;④部门税费,应由屠宰场统一按标准代征,防止税收流失;⑤地域差异,县城和乡镇相比较,因居住人口数量不一样,日屠宰量也不一样,乡镇实行代宰的成本就比县城的成本高;⑥技术差异,手工屠宰和机械化屠宰,因资金投入不一样,机械化就比手工屠宰的运行成本高。
三、搭建竞争平台。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主要是靠市场竞争来形成合理的价格,作为物价局就要建议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共同搭建一个竞争充分、公平交易的平台。2006年,在县政府的牵头下,商务、物价、工商、市场等职能部门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在两个主要市场
和超市设平价销售店,业主自愿承诺猪肉批零价差在0.8—1元/斤之间,与屠商之间形成价格竞争,对价格管理和稳定物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市场价格的管理调控要符合市场竞争的规律,作为物价部门就是要搭建平台,赢造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引导、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定点屠宰价格管理只要搭好了这三个平台,就能解决工作中的“三难”,就能够让老百姓既吃上“放心肉”,又吃上“平价肉”。
衡阳县物价局欧志华2011年5月12日
2.屠宰管理 篇二
1 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即屠宰前的活体检疫, 它在贯彻执行病、健隔离, 病、健分宰, 防止肉品污染, 提高肉品卫生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 起着重要的把关作用。在实际检疫工作中宰前检疫要把好四关:
1.1 查证验物关
对来自本县境内的生猪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对来自县境外的生猪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查验有无免疫耳标, 检疫证明是否逾期失效, 证物是否相符, 回收检疫证明并填写《屠宰点生猪进场检疫日报表》。
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证物相符的健康生猪准予入场;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或证物不相符的生猪依法进行重检, 无检疫证明的生猪依法进行补检, 经检疫合格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后准予入场。
1.2 临床检查关
进一步对进场 (厂) 生猪进行健康检查, 按病、健、可疑生猪分类入圈。生猪宰前检疫的重点在于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猪链球菌病、猪蓝耳病等。
临床检查实行逐头测温检查不太符合实际, 通常采取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群体检查具体做法也就是广大检疫员所熟悉的静、动、食三种状态的观察, 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病猪或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 进行详细的视、听、摸、检、叩个体检查。
1.3 工具消毒关
运送生猪车辆卸后要认真清扫、冲洗, 并用有效浓度的消毒剂进行全面彻底的喷雾消毒。
1.4 检疫处理关
对判定为健康合格的生猪出具准宰证, 准予屠宰。
对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和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时禁止屠宰, 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 迅速采取封锁、消毒等紧急防疫措施。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病猪和同群猪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的规定, 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炭疽病猪和同群猪采用不放血方式销毁处理, 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对发现的急性猪丹毒、狂犬病、布病、弓形虫病、结核病、囊尾蚴病及疑似病猪进行销毁处理, 同群猪急宰销毁处理, 有关场地、工具严格消毒, 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确认为不影响肉品质量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立即急宰, 检疫合格后可以销售。
宰前检疫结束后, 检疫员将宰前检疫的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 填写《屠宰点生猪进场检疫日报表》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登记表》。
2 宰后检疫程序
生猪的宰后检疫程序一般配合屠宰加工的顺序, 采用流水作业法进行。
2.1 头部检疫
头的检疫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在放血之后、烫刮毛或剥皮之前, 主要剖检左右颌下淋巴结, 观察有无炭疽或结核病变;第二步是在卸头之后, 主要剖检咬肌, 左右内外咬肌各一刀, 观察有无囊虫, 必要时再检咽喉、口腔黏膜、会厌软骨及扁桃体。同时取下免疫标识, 及时回收, 统一销毁。
2.2 体表检疫
对烫刮毛后的猪体来说, 主要检查皮肤的完整性和颜色, 注意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皮肤病变。
2.3 内脏检疫
包括对腹腔器官和胸腔器官的检疫。在开膛后先将肠露于腹腔外, 用左手扯住肠系膜, 右手执刀划破肠系膜淋巴结进行肠炭疽检疫, 再将胃、肠、脾割下交由另一人进行胃、肠、脾的常规检疫;然后将心、肝、肺进行常规检疫。
2.4 胴体检疫
2.4.1 外形检疫
观察皮肤、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无异常。
2.4.2 体淋巴结检疫
主要检查的淋巴结有浅腹股沟淋巴结、深腹股沟淋巴结、腘淋巴结、髂内淋巴结等, 剖检淋巴结时应从纵的方向剖开为宜, 还应多切几刀, 以便观察全面。
2.4.3 腰肌检疫
腰肌是囊虫、旋毛虫寄生的部位, 为了发现囊虫, 必须剖检两侧腰肌。剖检时沿脊椎的下缘将腰肌剖开2/3的长度, 然后在腰肌的剖开面上向深部再切2~3刀, 用刀把腰肌拉开成扇形, 以利观察。在剖检腰肌的同时, 还应注意耻骨肌、肋间肌及腹壁肌等。必要时再切开臀肌、肩胛肌检查。
2.4.5 肾脏检疫
检查肾脏时, 必须先将肾包膜剥离。剥离的方法是, 用刀沿肾脏边缘轻轻一划, 然后以验肉钩钩住肾盂并用力一拉, 肾包膜即可脱离, 此时即可观察肾的形态、大小、色泽、出血点的有无, 以及其他病理变化等。必要时再切开肾盂进行观察。
2.4.6 旋毛虫检疫
当剖开猪的体腔取出内脏后, 即可用刀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 每块约重30克, 按胴体号码编号。
3 检疫结果的处理
检疫合格的, 加盖验讫标志,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填写《屠宰点生猪宰后检验日报表》。
检疫不合格的, 加盖不合格验讫标志, 并作如下处理:
销毁:确认为炭疽、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急性猪丹毒和钩端螺旋体病 (已黄染肉尸) 等传染病, 恶性肿瘤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猪肉的整个尸体;从其他病猪肉割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均进行销毁处理。
化制:病变严重、肌肉退行性变化除炭疽、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急性猪丹毒和钩端螺旋体病等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的整个尸体和内脏进行化制处理。
高温: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等病猪肉和内脏进行高温处理。
检出或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疱病等一类传染病, 责令停止屠宰, 封锁现场, 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立即上报疫情, 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进一步确诊。
3.屠宰管理 篇三
【关键词】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防范策略
对动物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因为肉制品产生的疫病传播,确保提供优质的动物产品。因此切实抓好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工作是对人民健康负责,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1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作用
动物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关系着所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1.1 防控动物疫病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通过集中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的疫病,针对疫病进行及时的处理,防止疫病蔓延扩散。我国每年经过定点屠宰检疫出大量的染疫动物产品,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这样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消费者饮食方面的安全。如果分散屠宰和检疫,就可能发生动物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传播,对污染源难以有效地进行控制与处理。
1.2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过程中,对动物来源、质量要严格把关,并且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程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可以对动物产品质量提供有有效保障。
1.3 追溯疫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动物的大量疫病都可以传染人类,轻则造成人体技能障碍,重则引起生命危险,通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疫病,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阻止病害动物上市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对进入商场的动物产品要严格把关,对无检疫证明,没有佩戴合法畜禽标识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可以对产生疫病源头进行追溯。
1.4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甲型H1N1、禽流感、非典等造成人感染死亡事件都体现了开展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存在的问题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还应该科学系统的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规范。不过,目前在定点屠宰检疫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 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在我国部分地区,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一直不重视甚至不支持。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同时也是公益事业,应该是政府安排业务部门的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偏远地区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对兽医部门不管不问,有关检疫的相关部门缺少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工作相互推诿,导致检疫工作效率低下,从而伤害了检疫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2 缺乏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部分地区,群众缺乏安全意识,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不高,在购买动物产品时,不注意是否有检疫印章,只是片面地认为不腐烂、病死和变质的动物产品就可以,这样就促使了不法经营者的迅速产生。还有部分动物产品经营着,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法律,背后私下加工病害禽畜产品,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3 检疫设施、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是使用传统的检疫方法和工具,使用一把刀一把钩进行检疫,化验设施落手,一般的细菌和毒物分析都无法做到,导致有病毒不能诊断,有疫病不能监测,缺少必要的现代设施工具,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4 专业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我国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专业技能、知识与工作实际需求相差太远,大部分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导致工作水平低下,应该加强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5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开展不平衡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直没有建立定点屠宰场,导致私屠乱屠现象大量发生,致使动物产品不合格、质量差、问题多,严重影响了消费市场。
2.6 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
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基层工作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现象普遍发生,在对于添加剂,注水肉等问题的查处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可以參考依照,这样不利于动物产品的统一安全管理。
3 加强创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策略
要加大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力度,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需要有效的措施对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中的问题予以解决。
3.1 加强相关执法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执法体系,建立明确的权责,有效的监督机制。改善执法手段,完善动物检疫人员的教育机制,提升动物屠宰检疫硬件设备,提高执法装备、效率和水平。
3.2 建立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完善动物屠宰检疫申报管理制度,做好动物屠宰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创新屠宰检疫模式,推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标准制度,保障上市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3 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监督执法行为
要全面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行为,规范屠宰检疫操作、记录、无害化处理和证章标识的使用,坚决做到定点屠宰检疫出证和无害化处理的一致性,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的工作质量。
3.4 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体检疫的监督检查
要依法加强对动物入厂屠宰、加工、贮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应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做到行为与技术的监督,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管理机制。
3.5 完善信息反馈与举报制度
支持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信箱等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拓展监督的多方面渠道,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执法信息交流,完善举报违法信息上报、公式和通告的制度,实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网络化管理。
结束语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外来疫源的传入,减少环境污染。这项工作落实于做好,还需要政府、相关单位以及经营者等共同努力,真正的让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上安心放心的动物产品。
参考文献:
[1]刘文静,吕凤梅,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要点[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08).
[2]王万俊,浅谈定点屠宰场检疫[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03).
4.地区生猪屠宰规范管理方案 篇四
案
为更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我公司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商务部门的相关指示精神,特申请承担×××镇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就×××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镇辖区历年生猪定点屠宰计划仅1000多头,而我公司在2012年计划实现生猪进点屠宰量2万多头,有关屠宰加工单位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要求优化整合现有屠宰资源,提高屠宰加工水平,确保食肉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三、主要内容
1、完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为积极响应我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和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根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特承担×××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为此,我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何许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承接×××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为确保×××县人民吃上真正的“放心肉”,我公司升级改造机械化屠宰线、完善了配送服务体系、在线监测监控体系、污水处理系统和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基础设施。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要求,县商务、公安、工商、卫生、农牧等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等方式,坚决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屠宰注水和病害生猪。
3、建设区域性大型生猪屠宰中心。政府要大力扶持春润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屠宰企业肉品深加工能力,积极参与国内市场大流通,促进屠宰加工产业化。
四、保障体系
1、成立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在县生猪屠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商务局牵头成立×××镇辖区生猪屠宰市场整治督查领导小组,负责×××镇辖区生猪屠宰管理、肉品流通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商务局执法大队屠宰管理中队安排部分队员专职负责×××镇辖区的生猪屠宰管理、肉品流通和肉品质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2、出台屠宰规范管理相关政策。第一,针对规范县域生猪屠宰流通市场管理,建议由县政府下发文通知通告,以及商务、公安、工商、卫生、农牧等部门联合发文。县政府通告全县相关单位确定春润公司屠宰厂为县城区唯一生猪定点屠宰,今后×××镇辖区内所有上市销售猪肉统一在春润屠宰厂实施集中化屠宰供应,其它地区肉产品不得进入县城区销售。
3、进一步加强屠宰厂升级改造。我公司为迎接×××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任务,对屠宰厂进行星级改造创建,现已具备星级屠宰厂。屠宰厂升级改造共投资万元,其中生产线改造万元,污水处理设施万元;无害化处理设施万元;在线监测监控体系设施万元,以及增建生猪暂养圈万元,确保待宰库存生猪头以上。
呈×××县商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县城×××镇地区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更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县“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我公司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商务部门的相关指示精神,特申请承担×××镇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就×××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的及要求
第一,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确保肉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第三,捣毁生猪屠宰黑窝点,给居民一个安静卫生的和谐生活环境;第四,杜绝偷税漏税新闻,增加全县生猪进点量。
二、组织形式
在县生猪屠宰领导小组领导下,县商务局成立×××镇地区生猪屠宰市场整治,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成立×××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保障
第一,县政府下发文件通告,确定春润公司屠宰厂为×××地区肉品供应定点厂,×××地区的生猪百分之百在规模化的春润屠宰厂机械化屠宰,上市的猪肉百分之百来自春润屠宰厂,其
他乡镇屠宰厂的肉品不得进入县城区销售;第二,在县政府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捣毁县城内的所有生猪屠宰黑窝点,杜绝私屠滥宰行为;第三,商务执法大队屠宰管理中队安排部分队员专职负责×××地区的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屠宰厂的设置安排
春润公司屠宰厂已具备星级屠宰厂。屠宰厂升级改造共投资万元,其中生产线改造万元,污水处理设施万元;无害化处理设施万元;在线监测监控体系设施万元,以及增建生猪暂养圈万元,确保待宰库存生猪头以上。
五、实现目标
×××地区历年屠宰计划只有1000多头,而且难以完成,2012年我们计划实现进点屠宰生猪2万头,确保广大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肉。
六、实施时间
考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计划,政策调整因素,我们建议从2012年元月1日起实施。
呈:×××县商务局
5.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篇五
根据《**省农业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19号)和《**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15〕13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县于9月下旬正式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转至我局,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职能划转情况
根据东府办抄字〔2015〕988号抄告精神,县人民政府正式
将县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我局,抄告要求我局和县商务局要制订职责交接方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公文、材料、档案和经费项目等交接工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不留空挡,有序衔接。抄告还要求县编办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职责划转的人员、机构和编制问题。9月29日,县编办印发了《关于县畜牧水产局增编的通知》(东编发〔2015〕2号)文件,文件明确了我局增设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增加我局事业编制5名。
二、职能交接情况
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后,为确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我局和县商务局与9月下旬先后多次相合沟通,于9月底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相关公文、材料、档案等资料全部交接完毕。
三、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
9月底,我局组织召开了局班子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屠宰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确定在新增人员没有到位前,这项工作暂由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增挂“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目前,屠宰监管经费正在落实之中,新增人员需要待明年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参公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
四、工作开展情况
从10月1日开始,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已进驻县定点屠宰场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全方位监管。根据我局职能,开展了生猪从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了生猪进场检验检疫,宰后肉品检验检疫和屠宰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屠宰场的肉是“放心肉”。
1、工作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2.推进工作所采取的措施3.存在的困难和问题4.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建设
6.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汇报 篇六
根据省商务厅《20**年山西省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试行)(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商务局张胜来副局长、周德强科长3月10日来我县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要指示,现将近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情况
县委、县政府对我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原政府县长张三森亲自主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郑育敏任组长,政府办主任、商务局长任副组长,财政、编办、人事、法制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组。县政府还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机构设置上,2008年,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申请成立了“XX县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该执法大队为全额事业单位,股级建制,核定人员编制5名,队长1名。被确定为试点单位后,又增加了编制6名,增设副队长2名,升格为副科建制,执法专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目前,全队有执法人员17人,其中正式人员11人,协勤人员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人,平均年龄25岁,所有人员均为全额事业编制。
二、商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治理整顿、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等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净化了肉品市场。1至4月份,出动执法人员486人次,共开展执法检查89次,查处违法案件2起,查扣白条肉95公斤。进点屠宰生猪15919头,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城乡结合部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病害肉51头,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基本实现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落实生猪定点企业整改
通过市商务局领导的检查,暴露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我局分管定点屠宰工作的支部书记曹铁刚同志立即组织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召开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专项会议,要求相互配合,监督到位,人人肩上有任务,人人要将自身工作落实到位,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要在最短时间抓好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督管理。会后,按照分工定点办工作人员进驻企业,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在定点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台账记录员逐一认真填写台账记录。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分管定点屠宰工作的曹铁刚书记,XX县畜牧中心、环保局相关人员,带领定点办工作人员对里丰生猪定点屠宰厂、下裴李明定点屠宰厂进行逐项严格的验收,针对各定点生猪屠宰厂所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目前下裴李明定点屠宰厂已经按规定期限做出了相应的整改,里丰定点屠宰厂水质检验报告尚未办理。病害猪病死猪在无害化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由里丰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人员进行焚烧,并拍摄焚烧病害肉品的照片,录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全部过程。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压点工作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的发展,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身实际规模的现状,经市商务局张胜来副局长、信息科周德强科长同意后做出了关闭乐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决定,于2011年2月25日对乐昌屠宰进行了正式关闭,现该厂大门已经用铁链锁锁住,将大门口外墙上钉有《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晋临曲屠准字第01号)》牌子摘除,并带回县商务局定点办。同时在该厂大门口堆放建筑垃圾,使车辆无法进入该厂。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对乐昌生猪定点屠宰厂得赔付问题,一旦赔付款到位,该厂负责人将生猪定点许可证,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专用章,山西省肉品品质检验章等证章上交到县商务局。
五、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设点工作
去年年底对全县牛羊禽定点屠宰点进行了摸底,我县回民牛羊定点屠宰点有8户,占据全县牛羊屠宰业的50%,为了使回民居民能吃上放心肉,尊重回民食肉习惯,按照县商务局制定的“XX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今年初在回民牛羊定点屠宰点实行公开招标,已与XX县清真寺工作人员范太平达成共识,目前工作在选址阶段。同时在3.15活动期间,出动宣传车辆10余车次,执法人员50余人次,到全县各个乡镇集贸市场,各个村庄宣传《山西省畜禽定点管理条例》,共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面对面解答群众咨询300余次,使全县人民及畜禽屠宰经营者明白畜禽定点屠宰的真正意义。
六、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检查情况
3月23日上午张育文局长召开了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要求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打好专项监督检查这一仗。同时要监督检查屠宰厂的屠宰流程、屠宰环节的各项记录是否健全真实。下午分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支部书记曹铁刚组织定点办工作人员、综合执法大队成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学习了县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全县范围内“瘦肉精”的会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严把检疫检验关,特别是要加强对每批次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发现病害猪肉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场销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健全索票索证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认真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台账登记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曹铁刚书记、王风海纪检组长带领定点办工作人员、局综合执法大队成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从3月24日起,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巡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为,坚持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采购销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七、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根据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和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晋商秩2010]103号)文件要求,局领导对此次开展病害猪无害化监督和财政补贴工作检查非常重视,根据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要求,我局立即召开两次会议,一是生猪定点屠宰领导组会议,成立了商务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商务局支部书记曹铁刚担任,副组长为商务局纪检组长王风海,现场监督人员为李前进、李源洲,成员由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商务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组工作人员与各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召开了会议,说明情况,2009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与往年有联系,往年市、县财政补贴没有到位,2009年抵扣,我们按上级政策和程序已将2009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各屠宰企业和病害猪货主手里。二0一一年定点屠宰管理打算
一、做好乐昌定点屠宰厂关停后的处理事项工作:
1、根据规划制定XX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压点方案,报上级部门。
2、关停回收乐昌生猪定点屠宰牌、肉品品质检验章和定点屠宰厂许可证;
3、监督拆除厂区有关设备,保障关停。
二、做好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工作
1、各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凭证的数量为准,填写病害猪无害化报表,否则视为虚报;
2、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现场监督员签字后,按时报县定点办,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每头病害猪的录像、照片资料,在每月25日报表时一同带上,便于审查上报和迎接检查。
三、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厂档案
1、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动物检疫证等材料;
2、厂区平面图、设备照片复印件;
3、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屠宰工、肉品品质检验员、病害猪无害化人员)
4、畜禽定点屠宰厂经营情况报表
四、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规划
1、摸清回民的屠宰牛羊的情况,同乐昌镇、宗教局、畜牧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商做好与回民的沟通,公开招标牛羊定点屠宰厂的经营权,完善牛羊定点屠宰厂的选址规划;
2、监督下裴畜禽定点屠宰场达标工作,年底仔转为畜禽定点。
3、监督里丰综合屠宰场达标升级工作,保障全县群众食肉安全。
五、日常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检查工作
1、查看各类台帐是否分类建档,并贴有标签;
7.屠宰管理 篇七
1 执法主体构成复杂, 各主体之间在业务上缺乏有机的合作与协调
肉品流通市场监管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 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履行职责易出现工作人员互相推诿, 推卸职责, 部门配合不力, 执法监管不到位, 打击力度不够, 出现了猪肉质量保障漏洞多, 多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如一些乡镇私屠滥宰的“黑窝点”进入城关销售的肉品, 在市场销售管理和税费监控上, 处置不力, 有些县个别部门甚至采取了以收代管的办法, 使不法屠商有机可乘;一些饭店、宾馆等餐饮业受利益驱使, 违法收购、加工和销售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白条肉、注水肉, 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管, 或者查而不处, 使得餐饮企业成为私屠滥宰销售注水肉的主要渠道。
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一是把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重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把它纳入政府的任务目标, 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 组织各有关部门学习法律法法规, 督促检查辖区内定点屠宰工作的开展情况, 要在政府内部形成各级行政主要领导为定点屠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屠宰工作, 主管领导负责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检查、宣传、协调等工作的局面。对定点屠宰工作措施不落实, 造成重大问题的, 给国家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损害人民健康的, 实行一票否决。二是政府制定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农牧、税务、物价、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有关制度, 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职能。三是成立联合执法小组, 小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 执法人员实行专 (兼) 职人员, 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 制定一定的奖惩办法, 避免每次联合执法时出现的协调困难现象。四是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及时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执法队伍不健全, 执法质量差
目前市县一级执法队伍比较健全, 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等较为落实, 而多数乡镇屠宰管理队伍还不健全, 在对生猪屠宰市场依法管理上是面临“四无”状况, 即无专职人员、无专项经费、无交通工具、无执法手段。存在着机构临时、队伍涣散、经费无着落的状况, 执法网络支离破碎。而且现有执法人员缺乏较高层次的综合行政法规培训和综合业务训练, 对复杂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处理能力较弱,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水平亟待提高。
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方面要解决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的落实。要明确屠宰执法管理是政府行为, 不是企业行为, 政府要承担起管理责任, 切实改善执法装备, 保证正常运作经费, 不能做任何平调。逐步形成有效的生猪屠宰监管体系, 逐步使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要加强培训, 不断提高定点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主管部门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员定期不定期的教育培训, 组织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案件处理知识的培训, 掌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从而保证监督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 对那些出伪证、隔山取证、服务态度差、影响极坏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以保证队伍的纯洁性。
3“三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流通体制造成了新的垄断, 不利于放心肉的推行
缺乏竞争的现行流通体制是造成私宰猖獗的重要因素。现在实行的放心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般是:定点屠宰+批发商+零售商。这种定屠宰场、定批发商、定市场的“三定”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并且造成了新的垄断。垄断使较低层的链条失去了选择的权利, 利润减小甚至亏本, 因此不少人向私宰者订购“私宰猪”来维持, 希望补贴损失。正是流通体制造成垄断, 使放心肉的供应出现了脱节。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引入市场机制, 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 实行市场准入机制是解决放心肉供应举步维艰、私宰肉长驱直进现状的有效方法。生猪定点屠宰的流通体制必须改革, 否则私宰现象将无法杜
宁明县亭亮乡动物防疫现状分析
张美芳 (广西宁明县亭亮乡水产畜牧兽医站532500)
中图分类号:S851.33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7-1733 (2010) 09-0078-02
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 养殖规模扩大, 市场全面开放, 国际交流提速, 畜禽产品流通加快, 畜禽新的疫病不断出现, 高致病性群发性疫病随之增多, 形势日益复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近几年随着《防疫法》的宣传和贯彻, 一些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实施,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动物防疫队伍人员不足
亭亮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现有编制5个, 实有人员5人, 站长负责站内行政工作, 有一名职工专门负责本乡天西市场检疫工作, 真正在站里工作的只有3个人。3个人只做动物检疫工作和组织开展面上动物防疫工作就已很紧张了, 而真正要做的工作还有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技术推广、品种改良、统计等。面上还有个13村级防疫员, 主要负责村屯间散养户的动
绝, 仅仅加大对私宰的打击力度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政府部门应该重新审视放心肉供应的现状, 重新制定一套符合市场规律的管理办法, 应该从如何办好向如何管好的方向过渡, 加强宏观方面的管理。现在私宰猖獗、屡禁不止的原因, 归根到底是利益的分配不均衡。如何降低生猪生产流通成本, 让利于零售商, 虽然不是打击私宰最有效的办法, 但是对于追求利润的肉贩来说, 这是提高销售放心肉的途径。定点屠宰的肉联厂和批发商资格可以面向社会, 可以引入全国各地的品牌肉参与竟争, 不再控制数量和经营的范围, 而让市场来调节。与此同时, 政府应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实行严格审核, 提高其经营门槛, 由市场优胜劣汰, 通过竞争优化管理, 进一步提高生猪屠宰质量, 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最终达到市场净化的效果。
4 宣传力度不够, 未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
目前人们对食品安全卫生、吃放心肉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特别是在农村, 贪图便宜、不舍得丢弃等思想为违法交易提供了可能, 从而为私屠滥宰提供条件。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有利于物免疫工作。由于村级防疫员没有固定的工资, 也没有其他福利, 工作量又大, 人员不固定。
1.2农村养殖模式古老, 防疫意识不强亭亮乡农村养殖仍以散养为主, 半专业户和专业户较少。改革开放以来, 本乡畜牧养殖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在农村仍以散养为主, 多种动物混养, 人畜共处, 即使是年出栏几百头或上万只禽的养殖大户, 畜禽栏舍也是十分简陋, 且不远离村屯没有隔离措施, 养殖环境恶劣, 这给我们的动物防疫工作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再加上养殖户对预防疫病的观念比较淡薄, 不自愿接受免疫工作, 现在只有猪瘟免疫是群众自愿接受的外, 其他如禽流感、口蹄疫、兰耳病、狂犬病等的免疫工作还要兽医站工作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进村进户做思想工作才能开展。畜禽病死不报告, 不深埋, 不作无害化处理, 乱丢乱甩, 造成人为传播现像较普遍。
1.3检疫执法力度不强 (1) 产地检疫未能全面有效开展。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动物养殖户存在范围宽广。农
定点屠宰管理的工作氛围。社会的监督和全民参与是提高整体肉品卫生水平, 全面实施定点屠宰的重要条件。要采取多种形式, 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宣传。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展览、咨询、发放宣传资料, 要在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加强监督的同时, 敦促各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 组织报纸和电视知识竞赛等形式特别是在一些主要媒体上要加大对定点屠宰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力度, 安排定期免费宣传的时段和版面, 把定点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及病害劣质肉的鉴别等知识传授给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定点屠宰的好处, 营造有利于定点屠宰管理的工作氛围, 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定点屠宰, 自觉加入到实施肉类放心工程中来。
8.及时屠宰心中的“奶牛” 篇八
美国激励大师洛克·鲁滋博士,为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寓言故事:一个睿智而经验丰富的老师想要向他的一个学生传授获得快乐而成功生活的秘訣。于是他带着弟子到了一个贫穷的小山村,并落脚在全村最穷困的人家。这家人房子破败,全家8口人仅靠一头奶牛为生。虽然很穷,但依然满足,天天围着奶牛转,不思进取。第二天一大早,这位老师带着弟子不辞而别时,突然用匕首刺向奶牛,且一刀毙命。奶牛是这家人唯一的经济来源啊!弟子很不解,质问师傅为什么这么做。老师不作任何解释,一年后,老师带着弟子再次回到了这里。可是令学生吃惊的是,这家人竟然过上了崭新、富足而比以前更美好的生活!原来,这家人发现唯一的奶牛死了以后,经历了绝望痛苦的历程之后,只能另谋出路,全家人一起努力,用智慧和勤劳换来一家人的新气象,从此过上了崭新的生活。学生这时才明白老师的用意。
“奶牛的故事”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头或几头“奶牛”。它们呈现出的往往是一种惰性,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借口”。
记得刚参加工作的时候,自己是一腔热血,满怀豪情,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执著地投入到教学之中。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职业的倦怠,使我逐渐把以前所钟爱的教育事业,当成了一种普通的职业。上班打不起精神,上课没有了激情,整个人像是被抽空了质量的影子。为此,我也曾深深地苦恼过,但总是难以自拔。
今天,读了关于“奶牛的故事”后,才幡然醒悟:人活着,就要有目标,有追求!要善于突破自我,重塑自我!要及时屠宰“心中的奶牛”!
我想,首先要明确:教育,是一种高尚的事业!既然选择了教育,就要担当起肩上的责任,就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和倦怠;其次,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新教法、新模式不断涌现,学情在不断变化,教育在持续向前发展,活到老必须学到老,要不然,迟早要掉队,要落伍;再者,荣誉只能说明过去,人如果丢失了上进之心,他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那样活着,心里会彷徨、会苦闷,会像行尸走肉一样,找不到心灵的慰藉!
每个人,都要有勇气,有信心,去书写崭新的明天!夸父追日的故事告诉我们: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不管心魔有多大,不管“奶牛”有几个,真正的解脱,只有靠自己!屠宰它们的“匕首”叫自我醒悟,叫自我摆脱,叫自我超越!
9.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汇报 篇九
根据省商务厅《20**年山西省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牛羊驴屠宰厂(场)设置规定>(试行)<山西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商务局张胜来副局长、周德强科长3月10日来我县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要指示,现将近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情况
县委、县政府对我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原政府县长张三森亲自主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郑育敏任组长,政府办主任、商务局长任副组长,财政、编办、人事、法制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组。县政府还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机构设置上,年,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申请成立了“XX县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该执法大队为全额事业单位,股级建制,核定人员编制5名,队长1名。被确定为试点单位后,又增加了编制6名,增设副队长2名,升格为副科建制,执法专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目前,全队有执法人员17人,其中正式人员11人,协勤人员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人,平均年龄25岁,所有人员均为全额事业编制。
二、商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治理整顿、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等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净化了肉品市场。1至4月份,出动执法人员486人次,共开展执法检查89次,查处违法案件2起,查扣白条肉95公斤。进点屠宰生猪 15919头,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城乡结合部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病害肉51头,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基本实现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落实生猪定点企业整改
通过市商务局领导的检查,暴露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我局分管定点屠宰工作的支部书记曹铁刚同志立即组织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召开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专项会议,要求相互配合,监督到位,人人肩上有任务,人人要将自身工作落实到位,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要在最短时间抓好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督管理。会后,按照分工定点办工作人员进驻企业,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在定点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台账记录员逐一认真填写台账记录。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分管定点屠宰工作的曹铁刚书记,XX县畜牧中心、环保局相关人员,带领定点办工作人员对里丰生猪定点屠宰厂、下裴李明定点屠宰厂进行逐项严格的验收,针对各定点生猪屠宰厂所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目前下裴李明定点屠宰厂已经按规定期限做出了相应的整改,里丰定点屠宰厂水质检验报告尚未办理。病害猪病死猪在无害化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由里丰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人员进行焚烧,并拍摄焚烧病害肉品的照片,录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全部过程。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压点工作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的发展,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身实际规模的现状,经市商务局张胜来副局长、信息科周德强科长同意后做出了关闭乐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决定,于2月25日对乐昌屠宰进行了正式关闭,现该厂大门已经用铁链锁锁住,将大门口外墙上钉有《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晋临曲屠准字第01号)》牌子摘除,并带回县商务局定点办。同时在该厂大门口堆放建筑垃圾,使车辆无法进入该厂。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对乐昌生猪定点屠宰厂得赔付问题,一旦赔付款到位,该厂负责人将生猪定点许可证,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专用章,山西省肉品品质检验章等证章上交到县商务局。
五、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设点工作
去年年底对全县牛羊禽定点屠宰点进行了摸底,我县回民牛羊定点屠宰点有8户,占据全县牛羊屠宰业的50%,为了使回民居民能吃上放心肉,尊重回民食肉习惯,按照县商务局制定的“XX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今年初在回民牛羊定点屠宰点实行公开招标,已与XX县清真寺工作人员范太平达成共识,目前工作在选址阶段。同时在3。15活动期间,出动宣传车辆10余车次,执法人员50余人次,到全县各个乡镇集贸市场,各个村庄宣传《山西省畜禽定点管理条例》,共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面对面解答群众咨询300余次,使全县人民及畜禽屠宰经营者明白畜禽定点屠宰的真正意义。
六、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检查情况
3月23日上午张育文局长召开了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要求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打好专项监督检查这一仗。同时要监督检查屠宰厂的屠宰流程、屠宰环节的`各项记录是否健全真实。下午分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支部书记曹铁刚组织定点办工作人员、综合执法大队成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学习了县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全县范围内“瘦肉精”的会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严把检疫检验关,特别是要加强对每批次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发现病害猪肉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场销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健全索票索证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认真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台账登记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曹铁刚书记、王风海纪检组长带领定点办工作人员、局综合执法大队成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从3月24日起,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巡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为,坚持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采购销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七、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根据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和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晋商秩[]103号)文件要求,局领导对此次开展病害猪无害化监督和财政补贴工作检查非常重视,根据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要求,我局立即召开两次会议,一是生猪定点屠宰领导组会议,成立了商务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商务局支部书记曹铁刚担任,副组长为商务局纪检组长王风海,现场监督人员为李前进、李源洲,成员由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商务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组工作人员与各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召开了会议,说明情况,20XX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与往年有联系,往年市、县财政补贴没有到位,20XX年抵扣,我们按上级政策和程序已将20XX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各屠宰企业和病害猪货主手里。
定点屠宰管理打算
一、做好乐昌定点屠宰厂关停后的处理事项工作:
1、根据规划制定XX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压点方案,报上级部门。
2、关停回收乐昌生猪定点屠宰牌、肉品品质检验章和定点屠宰厂许可证;
3、监督拆除厂区有关设备,保障关停。
二、做好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工作
1、各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凭证的数量为准,填写病害猪无害化报表,否则视为虚报;
2、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现场监督员签字后,按时报县定点办,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每头病害猪的录像、照片资料,在每月25日报表时一同带上,便于审查上报和迎接检查。
三、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厂档案
1、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动物检疫证等材料;
2、厂区平面图、设备照片复印件;
3、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屠宰工、肉品品质检验员、病害猪无害化人员)
4、年度畜禽定点屠宰厂经营情况报表
四、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规划
1、摸清回民的屠宰牛羊的情况,同乐昌镇、宗教局、畜牧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商做好与回民的沟通,公开招标牛羊定点屠宰厂的经营权,完善牛羊定点屠宰厂的选址规划;
2、监督下裴畜禽定点屠宰场达标工作,年底仔转为畜禽定点。
3、监督里丰综合屠宰场达标升级工作,保障全县群众食肉安全。
五、日常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检查工作
1、查看各类台帐是否分类建档,并贴有标签;
10.屠宰管理 篇十
2011年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2011年,我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商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围绕着力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进一步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巡查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展开。猪肉市场进一步净化,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100%,乡镇达97%以上,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2011年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汇报如下:
一、2011年主要工作
2011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秩序稳定、运行平稳。一是集中力量不间断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从进、出场检验检疫、索证索票、卫生安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卫生质量逐一进行检查,对证章不全和证章不符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二是严把屠宰流程规范关,认真做好肉品流向登记,确保出厂肉品合格率100%。三是积极做好应急储备。去年生猪价格及猪肉出现很大波动。我们为积极应对猪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深入生猪养殖基地实地考察生猪生产和存栏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长汇养殖有限公司为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与市局签订了“生猪活体应急储备协议”,做好全县肉品供应工作,预防因猪源紧张而造成猪肉价格猛涨,确保全县人民猪肉供应正常。目前,全
县三家定点屠宰厂运行正常,入场生猪和出场肉品检疫检验率达100%,城区定点屠宰率达100%,肉品市场进一步净化,未发生因肉品质量而引发的身体损害和消费者投诉事件,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稳定,运行平稳。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一是加强生猪进场查验。要求屠宰企业必须有固定人员做好每日生猪入场的验收工作,对进场的生猪要求必须佩带耳标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填写《生猪进厂登记表》;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消毒池方可入圈待宰,对猪圈及周边环境要定期消毒,防止疫情发生。二是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屠宰和肉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生猪在宰前必须待宰静养12小时以上,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过程》、《生猪屠宰产品质量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并做到逐头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有肉检人员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三是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病害猪均采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过程,局里都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四是加强“瘦肉精”监管。对每日进场的生猪按照我县畜牧部门的规定进行头头检测。
(二)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各屠宰场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
格。现已关闭了隆化和南梁两个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乡镇屠宰场点。
(三)加强执法巡查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一是开展日常巡查;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在春节、端午、五
一、中秋等节假日开展联合执法。去年共开展联合市场巡查执法活动70余人次,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私屠滥宰、制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11.屠宰管理 篇十一
2014年初,为避免因分散露天屠宰引发禽流感疫情,浙江省取消活禽交易,制定了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政策。航天信息采用先进物联网技术搭建航天追溯平台,并为绍兴市政府及多个食品企业试点实施了“畜禽定点屠宰追溯系统”。该系统搭载功能全面的追溯软件系统、政府和企业监管平台以及二维码标签等硬件设备。企业及普通消费者可通过手机或商超追溯多媒体终端机扫码查询相关信息,实现畜禽屠宰、交易的全程可追溯。
该项目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分散露天屠宰带来的病菌扩散、环境污染等风险,为当地政府部门的实时监管提供了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绍兴市的这一举措,也得到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广泛关注报道。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航天信息先后研发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肉菜追溯系统、航天追溯平台,并相继在全国多地获得了成功应用。此次绍兴市试点实施“畜禽定点屠宰追溯系统”,是航天信息技术实力的又一次彰显。航天信息将继续以服务民生为企业宗旨,通过技术力量构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测、监督、预警体系,探索更加先进的食品追溯管理模式,为中国民生工程建设,为百姓的食品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12.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西宁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8个,其中1家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其余7家均是上世纪90年代后建成的,屠宰量合计达到770头,2013年全市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7万余头。西宁市现有牛羊定点屠宰场3个。分别建于2005、2007和2013年,合计日屠宰羊2800只、牛770头。现有禽类定点屠宰场2个,日屠宰量3600只。
2 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定点屠宰管理不到位
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目前已完成由商务部门向农业部门移交,但西宁市只是管理权限移交,无管理人员移交,即农牧部门工作增加,人员不增加,原来的屠宰管理人员编制没有整体划转,屠宰管理受到影响。屠宰场的屠宰管理工作只限定在屠宰检疫、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等,其他方面如肉品质量检测、屠宰卫生、屠宰人员健康状况、屠宰工艺、屠宰秩序等的管理不到位,与屠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差距甚远。
2.2 屠宰工艺落后,肉品安全得不到保障
西宁市大部分牛羊和禽类屠宰场实行手工屠宰,已经建成的机械化屠宰场无法启动,屠宰工艺落后,导致不良后果:一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测难度太大,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检疫、检测质量;二是降低了西宁市动物产品尤其是牛羊产品的质量,严重影响了牛羊产品商业贸易;三是屠宰肉品二次污染的概率加大,其卫生质量无法保障。
2.3 私屠滥宰现象屡禁不止,定点屠宰受到冲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生猪贩运户盘踞在城郊,随收、随宰、随销,具有隐藏性和不确定性;二是周边地区农民由于利益驱使,以自食为由,宰杀自养或零散收取的畜禽,进行流动销售;三是周边私屠滥宰肉品流入一些大型宾馆酒店,加大了定点屠宰的监管难度,定点屠宰受到冲击。
2.4 投资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
西宁市于2005年新建了2家自动化屠宰线的禽类定点屠宰企业,但由于私屠乱宰无法查禁,导致企业亏损无法正常运行,聚鑫屠宰场已关停,青海古田家禽有限公司自动线搁置,现承包给3户私人进行手工屠宰;大通县家禽定点屠宰场修建于2009年,场内各屠宰车间分别承包给屠宰户经营。虽然生猪定点屠宰场实现了机械化流水线作业和吊挂屠宰,但无害化处理设施、质量检验、屠宰检疫等设备严重不足,尤其是兽药残留、违禁添加剂等的检测方面能力有限,加之部分屠宰场屠宰设备老化,不能及时更新,距离生产“放心肉”的目标仍有相当的距离。
2.5 病害牛羊处理困难
目前,国家对生猪饲养环节和屠宰环节实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处理每头病害猪,生猪饲养环节补助80元,屠宰环节补助800元。但处理病害牛羊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补贴,西宁市作为牛羊消费、屠宰加工集散地,因无补贴,加之牛的价值高达万元左右,造成牛羊无害化处理工作困难,给食品安全、甚至社会稳定造成严重隐患。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定点屠宰的行政管理
加强部门协调,管理人员及时到位,成立专门执法队伍,并有经费保障,尽快开展定点屠宰监督执法活动,建立良好的定点屠宰秩序。严格落实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加快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规范牛、羊、禽类等动物的屠宰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3.2 加强屠宰场的建设管理
从屠宰场选址、图纸审核到验收都要严格把关,定点屠宰办公室、兽医主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发挥自己的职能,派专人进行监督和指导,使其符合“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环保标准。提高屠宰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为保证屠宰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3.3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采取群众举报、屠宰企业检举、市场反馈、巡视检查等方法,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行为,有必要时针对屠宰行业使用刀具的情况和公安部门建立联防机制。对查出的违法分子,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4 加大资金投入
13.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全文 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类产品
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
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严禁在批准的屠宰场以外屠宰。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的领导,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本省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生猪
屠宰的防疫检疫,按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执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五条 对上市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要根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流通、
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置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兼顾
其它经济成份,并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相适应。
第七条 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物,距离居民住宅、公共场所、
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饲养场100米以上,距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
(二)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防疫兽医检疫
的要求,有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备有必检项目应当具备的检疫、检验仪器和设备以及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三)设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舍、急宰间和病死猪、肉类无害化处理以及达到排放标准的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地面、墙裙要使用无毒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的材料;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屠宰工
人和取得合格资格的检疫、检验人员。
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还应当具备麻电设备、屠宰机
械、冷藏、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
已经设置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
第八条 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需设置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建设(规划)、
多管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
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
第十条 屠宰场可以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并可以自收或
代收生猪、经营肉类产品批发业务,便利分散经营。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
制度,对出场肉类产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屠宰场必须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
购、屠宰生猪,并由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在场内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接受农业部门监督检查。其它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
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检疫、检验。
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
工作,经省农业部门会同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由厂方负责。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后必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对胴体、内脏、头蹄对照检验,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
巴及各种病灶,不带毛、不带血、不带污染物。
第十四条 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由负责检疫、检验的
人员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关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十五条 肉类产品凭《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和验讫
印章上市销售,办理出场运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严禁出场,有利用价值的由屠宰场按原值折价强制收购,并在检疫、检验人员监督下,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 屠宰场不得屠宰死猪,不得对肉类产品灌水
及掺杂掺假。
第十七条 屠宰场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管理制度。对生猪进场、屠宰、检疫检验情况及检出的病害肉品及其处理进
行登记,发现生猪疫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凡经营肉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不得购
进和销售病害猪肉、变质肉、灌水内及其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
第十九条 运输生猪、肉类产品的`工具必须消毒。长途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持有《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和《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使用封闭冷藏车、船。 短
途敞车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上盖下垫,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饭店、宾馆、熟肉制品加工等经营性单位和机
关、部队、学校以及企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或无证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产品。
第四章 税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屠宰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和兽医卫生检疫人
员检验生猪,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屠宰加工费和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实行统一纳税,可以由税务部门派
遣税务人员驻屠宰场按规定征收,也可以委托屠宰场代征,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屠宰场对进出场的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载生猪、肉类产品的工具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可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消毒费。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门依法对生猪或肉类产品进行抽检时,对持有效证明并检疫、检验合格的,不得收取检验费。对没有检疫、检验证明或检疫、检验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应当进行补检,并可以收取补检费。
第二十五条 屠宰场其它应收费用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负责制
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屠宰场定点布局的基本要求与设计规范。
市、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售前检疫和除国有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外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并对屠宰场和农贸市场肉类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工
艺流程和屠宰、检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类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屠宰和无证经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出口肉类注册工厂及肉类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外贸经营单位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报关出口。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 不到定点的屠宰场屠宰,私自宰杀生猪上市销售的,没收屠宰工具、违法所得和肉类产品,并每头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每头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未经批准私设屠宰场和无证照经营肉类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肉类产品和屠宰、经营工具,取缔屠宰、经营场所
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 出场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 造成病害猪肉流入市场的;
(三) 屠宰死猪、对肉类产品灌水、掺杂、掺假的;
(四) 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 未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
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有关证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疫、检验人员失职、渎职或越权滥检、滥查、乱罚款、乱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检疫、检验资格;对造成屠宰场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决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本省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
19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场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造成病害猪流入市场的;
(三)屠宰死猪、对肉类产品灌水、掺杂、掺假的;
(四)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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