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2024-11-24

新东方同学会章程(精选10篇)

1.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篇一

岳阳市第四中学87届高中 同学会章程(讨论稿)

同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同学理事会职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会费的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岳阳市第四中学87届高中同学会。

第二条 岳阳市第四中学87届高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岳阳市第四中学87届高中„包括辍学、转学、复读)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第五条 同学会的联谊事项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第二章

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与母校及社会各团体组织商务或公益等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不断扩大组织成员,定期开展联谊活动; 第八条 完善会员通讯录,组织参加会员间重大红白喜事等活动; 第九条 加强本会会员之间、校友及外界的联系,挖掘资源及社会关系,达到生意上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条 先进会员在能力范围内尽力关爱带动、扶植后进同学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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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组织同学参加教子、行孝、养生及成功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同学会户外拓展、亲子等有益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活动,及时通知同学会会员活动信息,收取会费,定期公布会费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组织同学会每一年的正月聚会及理事会成员的换届选举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凡岳阳市第四中学87届高中„包括辍学、转学、复读)全体同学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同学会会费规定用途分享的权利。同学会餐饮、娱乐活动等聚会采取同学会公告统一安排聚会形式,方式采用AA制,活动前由财务负责人先行收取预支活动经费,活动完毕后,若资金不足,则按人头平均收取;若余留资金,当参与聚会人员超过同学会会员半数,则余留资金作为会费入账,当参与聚会人员未超过同学会会员半数,则按人头平均退回;

(四)除第一十七条应开展活动外,其他活动,会员有小范围选择会员聚餐联络活动的权利;开支由参与人自行商榷;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决议,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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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到短信通知,即刻回复响应的义务;

(五)会员有第一十七条应开展活动,向会长通报的义务,会长有收到通报后及时将信息向全体会员发布的义务;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第四章 会费的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一十六条 会费的来源

会费由同学会会员(不分男女)按每人每年200元收取,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缴纳为原则,不设会费上限;由财务负责人建账和管账;

第一十七条 会费的用途

1、用于恭贺同学会会员父母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大寿等,支出额为每人次200元寿扁;

2、用于祭拜同学会会员父母葬礼,支出额为每人次200元花圈炮竹;

3、用于探望同学会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支出额为每人次500元。

4、用于奖励会员子女考取二本以上大学,支出额为每人次500元;

5、用于庆贺会员创业公司的开业庆典,支出额为每人次200元花篮; 第一十八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同学理事会监督。每一次支出后在同学会QQ群里公布账务;若会费余额低于1000元时,财务负责人应该向同学理事会汇报账户情况,提前做好会费筹备工作。每单项开支皆由会长审批,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岳阳市第四中学87届高中 同学会章程(讨论稿)

决不允许各种聚会餐饮娱乐开支,理事会日常工作开支、会务开支等由理事会成员自行解决。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筹备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名誉会长4名(暂由汪峰、付勇、王献军,曾铎担任);

(二)会长1名(暂由廖良齐担任),秘书长1名(暂由贺敏担任,兼会计建账),财务负责人1名(暂由罗新担任,兼出纳收账);为同学会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同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一)参加同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参与讨论和制定同学会的制度、规则、活动计划;

(三)知晓同学会及会员的相关信息;

(四)审议同学会的经费情况;

(五)选举和被选举同学会执行委员会和其它机构成员;

(六)对执行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七)同学会大会或章程授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同学会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在每次举办活动前按执行委员会通知交纳会费;

(二)协助同学会完成相关工作;

(三)承担执行委员会临时指定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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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学会大会或章程要求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同学会可以设特邀会员等特殊会员制度。特殊会员无须在肥西三中就读过高中,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第3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同学会设会员大会,有权对同学会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同学会决议由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会员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需过会员总数半数,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会员大会的召开除定期召开外,以下机构或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大会:(1)同学会会员过半数联名;(2)执行委员会;(3)财务小组;(4)全体顾问。

第八条:同学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担任顾问。第九条:鉴于2006年同学会系初次举办,成立由20人组成的临时执行小组代为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员以每班按10人中产生一名的比例确定,本班人选中应确定本班组长1人,财务专员1人。组长不可兼任财务专员。不设临时执行小组组长。

本班组长负责本班资料及意见汇总,对同学会负主要责任。当本班意见难以统一时,本班组长有权决定。当各班意见难以统一时,由三个班组长研究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决定。该决定即视为同学会意见。

按上述规则,文科班7名成员,理(1)班7名成员,理(2)班6名成员。临时执行小组成员应每人认缴200元会费(女同学100元)以作创始筹办费用,并承诺愿作一切努力以促成同学会宗旨之实现。

第十条:在首次同学会举办后由会员大会在临时执行小组成员中选举成立常设的执行委员会,并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每班一名),常务委员9名(每班三名)。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由每个班级交替担任。副会长及常务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第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成员应由公益心较强、热衷于同学会事业并具有较强组织能力且有足够时间承担相关工作的会员担任。第十二条: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同学会其他机构的设立。可以直接邀请会员参与开展同学会的工作。

第四章 运 作 方 式 第十三条:同学会每三年聚会一次并同时举行会员大会。时间在每次聚会前由执行委员会另行通知。遇整数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执行委员会可以调整聚会时间。首次聚会定在2006年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六),地点、活动内容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会员之间、会员与母校之间可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第十五条:在母校有需要,同学会亦有能力时应协助母校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同学会对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可减收、免收会费或进行资助。对会员进行资助需由执行委员会核实后报会员大会表决或征求会员意见后决定。

第十七条:对在省外工作或居住的会员回本地参加聚会的可以减收或免收会费。

第十八条:为便于会员之间交流,同学会设有会徽、会员证,会员证内有章程、通讯录及会员证持有人等资料,是确认会员身份的依据。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同学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有: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第二十条:同学会会费数额在每次聚会前由执行委员会根据预算通知每位会员。

第二十一条:同学会经费由执行委员会中选定的三名财务专员负责保管和支出(每班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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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同学会帐号。并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所有会员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应确保每位会员知晓经费收支情况。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按第二十三条的比例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制定于2006年5月25日

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东方同学会性质:

新东方同学会是北京新东方同学会会员进行学术交流、自我提升、互动联谊、社会实践的组织,是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提供给中学生发展和锻炼的平台。

第二条 新东方同学会基本任务:

1、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同学会发展素质教育的特点,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特色教育和实践机会。团结和引导各年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同学会、诚信勤奋、明礼成才,成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同学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吸纳广大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参与同学会的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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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同学会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契机,以同学会素质教育为导向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突出中学生特色的课外活动,努力为我校学生进步与成才创造条件。

4、维护同学会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同学会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5、收集所在学校各种课外活动信息,以稿件形式发送至论坛,促进各校的信息交流

6、利用新东方同学会的资源,在学校开展各种主体活动,促进新东方同学会在学校的影响力。

7、定期参加同学会会议

8、新东方同学会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第三条 基本守则

1、遵循同学聚会“优先于日常工作,优先于亲友交往”的原则,克服困难,共圆相聚之梦。

2、舍尘世浮躁之俗,树自然纯朴之风,注珍爱同窗之情,交终身不忘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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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笑看高低贵贱、祸福成败;汇聚仁善诚信、柔强神明;齐心互助共勉,同享人生 欢乐。

4、助弱扶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帮人如帮己,水涨使船高。

5、倡导无私奉献的博爱精神,视会如家、各尽所能,为同学会添砖加瓦。我们共同的家不可缺少金钱财物,但更需要全体会员用热心和浓情去浇注未来。、关爱集体网站,袒露胸怀、敞开心扉畅述人生,倾注热情、献出睿智,助人为乐追求永恒。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本会的正式学员,承认新东方同学会章程者,不分性别、班级、民族、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合法的新东方同学会会员。

第五条 新东方同学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新东方同学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对新东方同学会的权利执行机构——“新东方同学会”及其工作,有建议、督促和批评的权利;

3、会员对新东方同学会的各项工作,有反映意见、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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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员必须遵守新东方同学会章程,执行新东方同学会决议,有完成新东方同学会指定的义务。

第三章 新东方同学会干部选举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新东方同学会干部在会员中产生。会员自愿报名作为初步候选人。

第七条 候选人应具备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同学会规章制度和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3、担任过一定的学生干部职务,具有较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并且有较突出的业绩;

4、热心新东方同学会工作,团结同学,有奉献、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职权

第八条 组织原则:

1、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原则,在新东方同学会和主要负责人的指导下,依照同学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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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东方同学会执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新东方同学会执委成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4、新东方同学会执委的下级如果认为上级做出的决策不正确,可以提出要求改变,但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不能在学生面前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

5、新东方同学会不允许任何成员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新东方同学会之上,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必须向新东方同学会报告,讲明原由。

第九条 新东方同学会权利与义务:

1、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同学会新东方同学会决议;

2、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不明白的可以提问,有意见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批评,但在集体决议后坚决贯彻执行;

3、检举新东方同学会内部违反新东方同学会章程的行为,要求罢免不称职干部,清退不称职人员;

4、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本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新东方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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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章程

(2003年12月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英文名为Shanghai Overseas Returned Scho1arsAssociation,简称SORSA.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早在1913年,上海就巳成立过欧美同学会,后于1984年重新成立,并沿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名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发扬爱国传统,团结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和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华裔、华侨学人,广泛联系海内外学友,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民主办会,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住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归国留学人员举行联谊、科技咨询、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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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种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上海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开展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联络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加强他们与上海的沟通;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协助解决因难和问题。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交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会员部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一)曾在海外学习,并获得高等学位者;

(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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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实习、进修、讲学、研究、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人员以外,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特殊需要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联系会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具有高等院校学历,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的优先权;

(四)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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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广泛联络海内外学友,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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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经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含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并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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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内外个人及团体捐赠和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工作时,须经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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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华大学·澳洲ECU大学同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澳洲ECU大学同学会(以下简称清澳同学会)是由清华大学与澳洲ECU大学在中国联合主办的企业管理国际化研究生班第一期学员自发组成的组织,愿意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条 同学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学习、交流活动,实现延续友谊、相互帮助、资源共享、共同进步的目的;并加强同学和母校的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同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清澳研究生班同学之间、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际之间的联系,建立起同学之间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诚信共赢的职业道德;(二)加强与母校和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的广泛联系,树立清澳同学会的形象,展示清澳研究生班同学的精神面貌,并积极向社会和投资意向者推荐清澳研究生班同学的招商合作项目;

(三)建立并维护清澳同学会网站,通过因特网络等渠道,加强同学内部多方沟通和交流,增进同学友谊,巩固同学交流、分享的平台;

(四)根据形势发展,适时组织各种务实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社会考察实践等活动,打造国内一流的同学会品牌,促进清澳研究生教育项目的健康、持久的发展。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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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凡清澳研究生班在读及历届毕业生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义务者,均可成为同学会会员;凡为同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同学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委员”。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同学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同学会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获得同学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参加同学会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同学会章程;

(二)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同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同学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积极为同学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同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同学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八条 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同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清澳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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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一期时,全体同学均为代表大会代表;第二期开班后,以同学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三人推选一名代表;第三期以后,以同学会会员总数为基数,原则上每五人推选一名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会议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同学会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委员会成员第一期时由原班委和各小组组长及个别骨干组成。第二期后,由各期同学代表大会推荐产生,人数原则上为每级不超过五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提出修改同学会章程的建议;(四)批准设立同学会分会及有关机构;

(五)向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六)任免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同学会分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七)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八)委员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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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责任向全体会员通报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同学会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原则上除第一期外,其它期班,推荐一名为副会长,会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组成并报委员会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委员会研究决定。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受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同学会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同学会成员每年7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100元人民币;(二)同学会接受的捐赠、赞助等;(三)同学会网站收益。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会议、活动、宣传及其它相关支出;

(二)秘书处负责经费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委员会及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督。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同学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同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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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受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三条 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并经会长审核后确定。

第五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对相关议题做出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力。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相关决议及时对会员公布

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

2.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篇二

4月5日,巴西著名航海家舒尔曼先生率领其团队驾驶KAT号机帆船抵达“东方之旅”上海站。

朱莉勤常务副秘书长陪同市政府外事办傅继红副主任、巴西驻上海总领事甘迪达女士等中外嘉宾,与舒尔曼船长一行,进行了友好融洽的会谈。据舒尔曼船长介绍,“东方之旅”的灵感来自英国作家加文·孟席斯的著作《1421,中国发现世界》。舒尔曼船长计划重走郑和下西洋发现美洲的路线,证明中国人曾在西方大航海时代之前便已发现美洲、大洋洲以及非洲。

2014年9月,舒尔曼船长夫妇及大儿子大卫等一行12人驾驶KAT号机帆船,从巴西南部港口伊塔热伊出发,开启 “东方之旅”环球航行,途经五大洲多国50多个港口,行程3万余海里。

学会会员胡月祥、吴长荣船长以及上海海运海事技术有限公司团员青年等,与巴西海员亲切交流,合影留念。我们赠送了印有学会标记的舵钟和《航海》杂志。

在舒尔曼船长的引导下,学会老少参观了靠港的KAT号机帆船。它是为“东方之旅”全新建造的,全长24.4米,宽6.1米,安装了两台各为150匹马力的主机和15匹马力的船首侧推器。只用主机推进,船速12节。帆船具备可伸缩式龙骨和7间舱房,船艇的设计和建造以永续性为重心。我们观摩了现代制水设备、风力发电机、废弃物回收系统、AIS等技术设备,据说能确保整个航程低碳排放。船上还安装了圣保罗大学海洋学研究所开发的尖端数据系统,能搜集五大洲海洋浮游生物等信息,可以为研究气候变迁、水质变化、海洋环境提供实证资料。

3.同学会章程 篇三

同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为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群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民商研究生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以及民商研究生团体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点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激励同学们发扬北方工业大学“敦品励学,才德并懋”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民商研究生积极向上、团结互助的精神,为民商大家庭温暖长存,同学间长久友谊,为我们的母校、学院、硕士点的发展共同努力。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提倡和谐互助、资源共享、良性互动,追求开放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加强同学间、师生之间,同学和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民商研究生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硕士点的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和促进会员间的工作、学习、生活交流,建立民商研究生网络交流平

台,为会员的共同发展创造条件;

(四)积极组织各种文娱、体育等联谊活动;不断增强会员间的友谊;

(五)编辑、印刷《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会通讯》、每年征集民商研

究生工作、生活信息,编撰《民商研究生年谱》等内部刊物供同学们交流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学习过的研究生同学(包括在学、毕业、结业等情况),拥护本会章程,均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虽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但对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三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会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具体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二)副会长3名:协助会长办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与联络等,表决重大的决议。

(三)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同学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汇报,拟定同学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同学会的各项活动,活动方案的起草,编辑《同学通讯录》,会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以书面的形式在同学会大会上向每位会员予以公布。

(四)财务总监1名(由理事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和其他非会员人士,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同学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六)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维护同学通讯录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同学会中享有较高认知度;

(三)认真、负责、热心为校友提供服务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同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和协议;

(四)审批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同学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督促决议落实;

(三)征求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理同学会日常事务。

(五)负责统筹管理同学会会费。

第五章会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会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友或其他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会费不足时由理事会研究可向会员征收增加少量会费。第二十三条:会费管理:

(一)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正副会长共同负责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二)会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定期存款,实现保值。

(三)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区域内及跨区域联谊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与活动的会员自愿赞助。

(四)财务总监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同学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和事,并对以非现金(报帐)方式提供赞助的事项进行估值,列入非现金赞助科目。同时在网站上公布详细列表。

第二十九条: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同学会聚会活动和被撤销会员资格、私自退会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六章聚会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每届理事会在任期内至少要组织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如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为了扩大本会的影响力,同时为了会员提供展示个人才华和加强信息交流,本会特在网上建立了,QQ群以备交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同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会长或理事成员,以便联系。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2013年元12月21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时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同学会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草案

理事会成员建议每班班长,要求在校以及毕业期间积极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学:

07:杨晨、熊安平

08:丛奔、陈思恺

09:李丛辰、咸飞

10级:刘熠、贾博旭

11级:马京伟

12级:张航旗

13级:郭浩

4.同学会章程 篇四

以加深同学之间的情谊,促进同学之间人生体验的经验交流与沟通为宗旨。

二、聚会的原则

1、持续自愿的原则。

2、持续AA制原则。(每人预计出资800元。含餐食、活动费、礼品费)

3、持续财务公开原则。

4、持续一切从俭原则。

三、聚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7月25、26日

地点:太旗宝昌

四、聚会组织的步骤及进展

1、联络同学:尽量多的联络到各位同学及老师,收集手机号并确认。

成立聚会筹备组:

人员组成:王海斌、荆风山、张晓军、张军元、侯彩虹、张冬英、赵永艳、

李海荣

财务组:赵永艳、李海荣

2、讨论商定活动安排

活动准备(预订饭店、租用音响设备、准备横幅、打印活动安排单、通讯录、签到表)

3、摄影准备及现场摄影

倾情招募中(谁有好相机,谁擅长摄影?)

4、聚会后事宜(传送通讯录、照片)

五、活动安排

宗旨:参观校园、追忆往昔、深情相拥、真情沟通、增强班级凝聚力;

本着家庭和谐、同学和谐的原则,自己负责自身的安全事宜,严禁劝酒拼酒;此次聚会一律不带家属。

时间:正式聚会为一天半

第一日头天晚上:有外地同学陆续到来,筹委会晚餐简单接待,外地同学能够由筹委会统一安排住宿。

第一天(全天正装):早上7:30统一吃早点(地点待定,最好是蒙族风味),然后回母校二中参观游览,之后去纪念碑游玩,俯瞰宝昌全景,追忆往昔岁月。(按照当年毕业照的队形拍照,以前没有拍照的同学一律站立最前排)

中餐12:00(地点待定),午餐座位寻找当年同桌的同学坐一齐,有同学代表(人选待定)简单致辞,请老师即兴发言,然后大家叙旧、美食;期望同学自愿发言,介绍自己的工作、家庭状况;也能够把三十年前,自己曾在心底暗恋过的同学的名字告诉大家!

中餐结束后(大约下午4点左右),去KTV唱歌,每人准备演唱至少一支歌曲,多者不限。(晚餐在唱歌中进行,吃烤串喝啤酒)

第二天(全天休闲装):早上7:30同意吃早点(地点待定),然后编发车队,去往石条山,捡一块属于自己的石头。然后去往贡宝拉嘎草原游玩拍照。中餐:草原蒙古包吃手把肉喝酒。

中餐过后,聚会正式结束,外地同学返程

5.同学会章程(定稿) 篇五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城关一中?级暨?届初中同学会。

第二条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城关一中?级暨?届高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城关一中中学?级暨?届高中„包括辍学、转学、复读)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五条 同学会的联谊事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二章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第九条 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第十条 建立同学会网站,使网站成为会员之间及与校友交流的平台和窗口。

第十一条 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帮助同学会会员。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是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城关一中?级暨?届高中同学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决议;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同学会,互通同学信息。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

(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财务负责人1名,为同学会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同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为方便联络,在同学分布的主要区域设若干名常务理事,并安排1名片区负责人(一般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 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

第五章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每人每年?元收取,原则上会员应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一次性缴清五年的会费。

基金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每年向同学会会员募捐一次,交由片区负责人缴存入财务帐(每年 月 日前汇总公布募捐情况);基金的募捐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

第二十二条 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和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支出额为每人次?元至?元。会员的上述情况由理事会各地的常务理事及时掌握,并报负责人,再由负责人报会长决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6.新东方同学会章程 篇六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杭州科技职业学院非会计专业会计学会。第二条、本学会是由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非会计专业学生自愿参加的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会计学会的宗旨和任务:以“展现校园风采,扩展学生知识,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本着“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为对会计知识感兴趣的非会计专业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以培养我们大学生的协作精神,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吸引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加课外实践活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为我国会计事业培养后备力量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受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专业教研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学习地点设在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学习范围如下:

(一)组织学院非会计专业学生,开展会计理论交流和讨论,促进会计知识的推广和运用;

(二)研究和推动非会计专业的学生参加会计学习教育

(三)发挥学会的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

(四)发挥学会联系学院会计专业教师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非会计专业大

一、大二学生,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对会计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

(四)能听从上级干部的安排并能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只要符合以上条件;

(二)提交入会申请 ;

(二)经本学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由委员会发出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位会员都承担着对会计事业及会计学会的活动进行宣传的义务;

(二)每位会员应认真完成每次安排的学习任务,在活动中积极参与讨论,并积极完成科研任务,上交科研成果

(三)每位会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每届与会计相关的活动

和竞赛

(四)老会员应给予新会员在学习、经验上的大力帮助,培养新会员迅速成长

(五)每位会员都应有创设良好实验环境,爱护好实习实践的资料和材料的义务

(六)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本学会的形象和团结

(八)积极向学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到学会资料室查阅、借阅资料;

(二)有权定期使用相关设备;

(三)优先享有会计知识方面的被指导权和实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出会计学会的自由,会员退出学会必须提前一周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还会员证并注销会员档案,凡退学,转学或毕业的会员,一律不再保留会籍。第十二条、凡违反本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本学会声誉和利益者,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除其会籍并备案。会员如果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学会理事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关,本学会的重大决策,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对会员的鼓励和处分都必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学会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各个部正部长组成。第十五条、学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1名。学会还设以下干部:策划部、宣传部、学习部和外联部四个部门正副部长各1名。第十六条、干部职责

会长:全面负责学会工作,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

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及秘书长的工作,并负责对四个部门工作的安排分工。

部 长:部长负责自己部的所有具体工作,协助秘书长管理各部。

副部长:协肋部长工作,并负责部内相关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计教研室审查同意后生效。第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会计协会。

附则另议 附:

应学习课程及职业能力培养 会计基础理论与实务

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会计信息基本核算方法和操作技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内容: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等 财务会计实务 培养学生的常规会计事项的处理能力,掌握各类会计业务的处理(出纳核算、固定资产、投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等)会计信息化 掌握会计信息化的整体工作流程,了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和工作规范等。

税收理论与实务 在会计实务正确核算涉税业务,能进行纳税申报等

推广词

(一)会计你的财富,会计你的人生!

(二)让会计延续你的管理梦,快加入我们吧!

(一)非会计专业会计学会的介绍

本学会坚持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致力于培养多技能人才,针对广大非会计专业学生,尤其是对会计专业有着浓厚兴趣的学生。

专业和已经就读会计专业的学生。该学会提供各项会计培训,接受会计专业教研室的指导,学习让你收益一生的会计知识哦!

(二)学会纳新的目的及意义

让广大爱好会计专业的学生拥有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让你们延续或继续最初的梦想,拥有绝对的团队精神和创新精神,培养会计专业高素质人才,会计你的财富,会计你的人生!

(三)纳新的要求

具有专注、务实的工作作风,团队精神和创新精神。只要你有学会计的意愿,就可以加入我们哦!赶快加入吧!

(四)所提供的平台

提供专业知识学习的平台,接受专业会计教师指导并提供相关,通过各类知识竞赛及相关活动让热衷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大展身手。还不心动吗?

设计者:会计1003班郑菊仙

7.同学互助基金章程 篇七

第一条 为增强原八十三班同学间的凝聚力、关注力和互助力,进一步共建同学之情,彰显同窗之谊,永筑同学之爱,在建立八十三班同学会的基础上,成立镇一中高八十三班同学互助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学互助基金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本基金会的基金,只用于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基金来源:原镇雄一中八七界高中八十三班同学的自愿捐赠。

第四条 捐款额度和时间:同学捐赠,本着自愿奉献、无论厚薄、重在参与的原则。每年4月由基金会理事会向原八十三班每位同学进行短信提示和邀请,捐款每人每年200元,多捐不限。也欢迎其它时间参与捐赠。

第五条 捐款途径和确认:

(一)以地区为单位,通过理事会成员汇总到基金会账户;(二)直接送至或通过邮局汇款到基金会(请工整书写姓名、注明联系详细地址)。

(三)捐款确认后,由基金会向捐款人出具捐赠确认书。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一)对同学亲人逝世的悼念;

(二)对因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同学进行慰问和资助;(三)对经济困难同学小孩的助学资助。

(四)对同学小孩考入重点大学进行奖励。

第七条 基金使用:基金的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各地区召集人或同学会副会长)提请,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基金会资金由理事会落实两人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情况,每年4月通过网络形式在同学群中进行公布,接受同学会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理事长由同学会秘书长担任,理事由同学会副会长兼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

8.中国药学会章程范文 篇八

(经2012年8月8日中国药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2012年11月19日中国药学会23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是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CPA)。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国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 1 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药学科学道德建设和民主学风建设;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管理者;

(三)名誉会员: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著名外籍专家和港澳台药学专家;

(四)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地方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二)高级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高级会员证书;

(三)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报理事会备案,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书,其中,外籍和港澳台的名誉会员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四)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自由退会。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入会申请的地方药学会或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个人理事。在本会高级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三)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日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审议表决名誉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十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中国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中国药学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及资助;

(四)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药字,其下为中国药学会成立年份“1907”,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会徽色彩为深绿色。

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8日中国药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9.**县水电学会章程 篇九

**县水电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水电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县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根据“四

化”建设的需要,团结全县水利电力水产科技工作者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情报交流,努力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为科技兴水和“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

第三条本学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以利共同提高,不断前进。

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题讨论和学术报告,不断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二、组织和鼓励水电科技工作者和经济管理专业人员撰写学术论文,总结科技活动成果,择优上报,注意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发展各兄弟学会之间的友好联系,经常介绍国内水利电力水产科学技术动态。

四、大力普及水利电力水产科学技术及其经济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凡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建筑工作的科技人员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长期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建筑工作,具有高级技术等级的工人。

三、在水利电力水产技术革新,群众性科学试验活动和生产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五、农民技术员、有成就的专业户。

第六条凡要求入会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由学会理事会批准,报县科协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的管理和日常联系由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借阅本会有关的科技资料。

五、有权利参加其它学会。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认真从事水利、电力、水产科技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四、积极参加和热情支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由学会理事会办理,会员如违反会章,应视其性质及情节,分别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会员调离本县(我县)水电系统,由学会理事会办理离会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或修改本学会章程。

第十条学会下设水利、电力、水产、建筑、经济管理五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决定理事担任。专委会它的职责是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专业进行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以专业委员会为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每年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活动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四、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五、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六、组织年会和学术交流会议。

七、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建议政府、科协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八、批准新会员入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曾任本会两届理事,对学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由于不再担任学会负责工作,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四章领导关系

10.心理学会章程最新改 篇十

西南交通大学

大学生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西南交通大学大学生心理学会是在校团委、学生处的领导下,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的业务指导下,由学生进行日常工作的大学生社团组织.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会的宗旨是:通过有组织地进行各项心理活动以及在同学中广泛地普及心理知识,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培养交大学子心理健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为西南交通大学争光添彩,同时也为我国心理学的普及和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本会由一名会长,两名副会长组成。设有团支部(负责学会与

老师的联系及校团委组织的团日活动),学术部(骨干培训讲座,学术讲座,会刊编辑以及协助咨询中心进行话题科研),文联部

(负责学会会刊编辑,学会资料整理与保管及手语的训练),宣

传部(学会日常活动的宣传以及学会对外形象的维护和宣传),办公室(负责对干部的考评工作及活动经费的预算及账务,统

筹协调各部门),委员会(负责联系新老干部,监督干部,对

学会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各部由正、副部长(主任)负责

具体事宜,学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立临时策划组。

第二条

学会内部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个人服从学会,少数服从多数,学会的重大问题报告心理研究与

咨询中心。

2学会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结合上届优秀干部和咨询中心老师的意见。

3重大问题由全体干部讨论商量决定

第三条

1学会开展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

2任命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临时策划组则予以总体规划。

3办公室负责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后的评估。

第四条

学会活动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积极遵守校团委对于社团活动开展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的准则。

第三章 干部

第五条

学会干部一年换届一次,由差额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结合上届优秀干部和咨询中

心老师的意见。

第六条

学会干部对全体会员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七条

学会干部应积极按照学会干部守则办事:

一:学会干部是学会会员的典范,必须处处以身作则,在会员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和威信,努力做到:1遵守本会章程,谦虚谨慎,尊敬师长,维护学会荣誉。

2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为学会会员服务的信念。

3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于在工作中思考和探索,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自身工作的得失。

5干部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从学会的全局出发,尽力协助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和完成。

6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向会长反映会员们的意见。

7干部团结友爱,互相信任,不得恶意做出破坏干部团结,伤害干部之间感情的事。

二:干部应按时参加学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定期组织召开部门会议:

1干部应按时参加干部例会,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长或副会长提交书面形式的请假条,若以口头形式请假需在下次干部例会上补交书面请假

条。

2干部每学期无故缺席2次以上(包括2次)干部例会者,撤消干部资格.3干部开会累计达到如有2次迟到者记为一次缺席,依此类推,满4次者撤消干部资格.4每次会议要求干部签到,发现有代签的,代签者和被代签者直接撤消干部资

格.5干部的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在会议结束后向会长反映情况.三:干部应认真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1干部不得以社团工作繁多为由故意缺课、逃课.2干部在考试如有作弊并被记过处分者直接开除会籍.3干部如每学期有重修2门以上者要求辞去干部职务.4干部如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且被处以警告以上处分者,撤消干部资格.第八条

干部培训:主要邀请心学老干部以讲座的形式授予经验与心得,通过问答形式与其进行一对一的交流.

第九条

干部考核

1每学期由办公室主任严格按照大学生心理学会干部考核制度对在职干部进行

工作考核。

2考核成绩由会长在每学期末上交校团委和心理咨询中心。

3该考核的最终结果作为学期末评选“社团优秀干部”的量化依据。

第十条

学会干部上任及离职

1本会在每学年初进行学会干部换届选拔,参加竞选的同学必须参加竞职演讲,从中择优录取,选拔优秀的同学进入学会工作.2一般不允许本会干部学期中离岗,有特殊情况辞职者,须提前半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辞职原因或理由,干部辞职由学会的全体干部及与指导老师商量讨论决定, 待批准后卸任,否则按撤职处理.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学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骨干会员。

第十二条

凡我校热爱心理学,承认本会章程者都可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三条

正式会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部分符合条件者即可为骨干

会员,骨干会员可预备为下届学会干部。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心理学知识,广泛阅读心理学书籍,以知识充实自己,执行学会的决议。

2会员应该努力开拓自身创新意识,在学会活动中积极开动脑筋,善于运用新的理念及方法提高学会各项活动的效率。

3严格遵守学会纪律,履行应尽职责,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学会

所给任务。

4会员有对学会工作的改进提出建议的义务。有搞好内部团结和外界交流,自

觉维护学会荣誉的义务。

5会员有宣传和普及心理学知识的义务,有积极从事心理帮助活动的义务。6会员有积极洞察和向学会干部及老师反映周边群体是否有心理问题困扰案

例的义务,有协助学会干部及老师助其摆脱心理困扰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优先享受学会和心理咨询中心帮助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有参与各种重大决策的权利。

3会员有对学会干部提出批评的权利,并有要求撤换不合格干部的权利。

4经本人申请,在各部协商之下,会员可以转部。

5会员有参加心理培训及学会一切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主要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学会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举办心理学讲座,进行心理帮助活动

和普及心理学知识。

第十七条

1学会经常组织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2针对于学会会员开展骨干培训及心理咨询员培训讲座.3学会不定期组织会员之间的〝聊天沙龙〞和新老会员交流会。4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健康从心开始”主题班会。

5组织院系心理情景剧比赛。

6组织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活动。

7面向全校播放心理健康教育电影。

8协助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进行研究和咨询工作。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凡在学术研究上有显著成果,为本会争得荣誉的成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由评估组对各项活动中会员的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估,定

期考察会员情况,对 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并作记录。

第二十条积极参加活动,对学会工作有贡献的会员和干部,由学

会和咨询中心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为本会工作作出显著贡献者,由民主选举出“社团活

动积极分子”,“心理健康教育积极份子”由学会进行表彰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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