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庭审案例

2024-07-10

民事模拟庭审案例(共7篇)

1.民事模拟庭审案例 篇一

庭 审 笔 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点:人民法院第 法庭

审 判 长:沈建国 审判员:孔磊 人民陪审员:任翠兰

书 记 员:

记: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赔偿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记:传原告(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就坐。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就坐。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记: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长: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被:

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长:(敲击法槌)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纠纷一案。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沈建国、审判员孔磊、审判员任翠兰 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沈建国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 担任法庭纪录。

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长:双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长:被告?

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长: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长:双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 被: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长: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宣读起诉状

诉讼请求:

长: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长:

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2、3、。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 被:

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2、3、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被:

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长: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原:原告方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

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

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

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被: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

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

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

长:原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原:需要

长: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原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被告向证人发问

长:原告和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长:被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被:需要

长: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被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原告告向证人发问

长:被告和原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

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 被:

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

长:被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被: 长:法庭调查结束。

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因被告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

长: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各方当事人注意不可重复第一轮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审判员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长:经过二轮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长: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 被: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 被: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原: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被: 长:

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待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为闭庭,如不制作调解书的则宣布闭庭)。} ②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成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刚才对本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确认查明的事实为: 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依据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长:宣判完毕(敲击法槌)。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 员

2.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 篇二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2、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2、3、4、5、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审:传证人×××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

(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不服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3.民事案件庭审笔录3页 篇三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被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被告一:清楚。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审:总结一下本案争议焦点(内容略记)。双方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2、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被一:没有。被二:没有。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被告二:……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被告一:不同意。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不服判决。

4.民事模拟庭审案例 篇四

第一章 庭前准备(书记员)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法官1)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法官2)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 法庭辩论(法官3)

第29条 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31条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 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第七节 宣判(法官1)

第39条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 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3条 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5.模拟法庭行政庭审笔录 篇五

原告:王佳,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11,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19号,联系电话1389999982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晓光。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还有委托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彭耀辉,河源市方大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佳诉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违法强行拆迁一案,现在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本院审判员许素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赖志雄、苏志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蓝勤红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向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议庭的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明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诉请本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告2010年4月8日上午强行使用铲车将原告合法房屋一并推倒。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损失4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0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镇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

事实和理由:在2007年2月,西源县人民政府批给胜利村村民我方当事人宅基地0.5亩,同年4月,我方当事人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建筑。2010年4月7日,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对我方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西源县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我方当事人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县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子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没有完全推完)。在争执的过程中,导致我方当事人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67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河职院人民法院,起诉人:王佳,2010年6月11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现就原告所提出的请求,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我方在拆迁过程中把其原有的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方是坚决不认可这一说法的,我方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申批,符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评估方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原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实地勘察并作了记录,附有报告记录单。此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拆迁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故原告所诉是无事实根据。

二、原告请求我方赔偿其在拆迁过程中所受伤的医疗费用更没有事实根据,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暴力拆迁行为,当天拆迁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多次阻止拆迁作业,在推扯拆迁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滑倒,导致受伤,当时很多当地村民目睹这一情况,故原告受伤这一情况不是我方导致的,不存在赔偿问题。

三、被告在对原告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之前,曾多次催告原告拆除违章建筑,原告都不予理会,故到4月8日早8点止,原告本有足够的时间拆除,只因原告的忽视,从而导致我方的强制拆迁,而原告在限制的时间内未能拆除违章建筑,故我方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原告消极执行,我方在程序上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5日

审判长:根据原告陈述的理由及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庭审单位审查重点,应该是下面三个问题:

1、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将原告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

2、被告是否要对原告在拆迁当天所受的伤负责并赔偿医疗费

3、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

那么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上述庭审重点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发表质辩意见。首先对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将原告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的违法拆迁不属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你方有何事实和理由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申批的,拆迁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这是合法的拆迁行为。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所以,被告的拆迁是不合法的。我方的房屋建筑,是经过辛苦劳作才换来的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建筑,被告在拆迁的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就用铲车将这些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造成我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严重侵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我方当事人的损失。审判长:被告,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代理人:我方在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源县人民政府无权执行这样的行为,故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由于许多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相隔间隙很小,拆迁作业开展难度大,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同时,对有些合法建筑造成损坏这一事实存在,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认为,被告方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的行政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导致当事人合法房屋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下面进行证据审查。合议庭根据本诉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质证应但注意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39条规定,证据应该在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明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发文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件事实内有关联,不得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等方式。庭前本案的审判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原告被告交换了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

下面由被告按照你机关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所列明序号说明你机关所提证据的名称、对象和内容。

被告代理人:为了证明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暴力拆迁行为,我要求传证人张三到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到庭。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审判长:证人姓名 证人:张三 审判长:出生年月 证人:1975年8月2日

审判长:住址

证人:河源市西源县顺利村54号 审判长:证人与原告的关系? 证人: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2010年4月8日上午,西源县政府的人来拆王佳的房子,然后王佳和他的家人就和政府那边的人理论,最后双方发生争执,在推扯的过程中王佳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然后头就流血不止了,最后救护车就来了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律师:有。

原告律师:请问证人,你是在多远的距离看见的,你有近视吗?你确定你没有看错? 证人:我当时就在他们的旁边,我没近视,所以我看的很清楚。原告律师: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问题问证人?

被告律师:有,请问证人,在双方争执过程当中,政府那边的人,也就是西源县人民镇府的代表,是否有用暴力行为,像是很大力的手打原告,脚踢原告之类的。证人:没有。

被告律师: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原告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方当事人家庭成员只有他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且经济来源单薄,靠政府的补助来维持生活,而平常也就靠养一些牲畜来增加收入。被告方在2010年4月7日,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西源县政府组织人员便用铲车将王某的房子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这是不合法律程序的。一天的时间,如何让我当事人一人将违章建筑拆除,所以,我方认为拆迁的程序是不合法定程序的。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有什么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我方要求证人王五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王五出庭。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审判长:证人姓名 证人:王五 审判长:出生年月 证人:1967年7月10日 审判长:住址

证人:河源市西源县顺利村18号 审判长:职业 证人:村委会的主任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律师:有。请问证人,你在在2010年4月8日中午之前都看到过什么?

证人:在2010年4月8日中午之前,西源县人民政府曾3次派人来王佳家做思想工作,要求他把违章建筑拆除掉,三次我都在场,我都可以证明。但后来事情怎样了我就不清楚了 被告律师: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律师:有,请问证人王五,你在4月8日之前,有没看见王佳拆迁那些违章建筑呢? 证人:没有,我没有看见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下面继续出示证据,书记员将被告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拆迁许可证等资料附图予以演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刚才在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作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做一个简洁的陈述。首先,由原告来讲。

原告:被告方违法强行拆迁,把我的合法建筑摧毁,让我损失了房屋,没了猪圈,使我的生活走进窘迫,希望法庭依法判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要求不合理,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坚持是合法合理拆迁,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要求。

审判长:合议庭休庭评议,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敲锥)审判长:(敲锥)现在继续开庭经评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如下认证: 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认证。对原告房产证、房屋拆迁照片、家庭证明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书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认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9 条规定第54条规定,判决如下,请各方当事人起立:

1、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强行拆原告房屋损失3.5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0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镇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应当限期改正;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1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4、确认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王佳房屋的行为违法;

5、驳回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赔偿请求;

本判决书将于宣判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述,上诉于河职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许素珍,人民陪审员麦赖志雄,苏志鹏,书记员蓝勤红、2010年8月15日(敲锥)审判长:请坐

6.民事模拟庭审案例 篇六

[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10天?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邓岷江]: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敏、于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艳记录。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邓岷江]: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四川成都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明军、赵娟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出庭为你进行辩护,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没有。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成金检刑诉(2004)729号。被告人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81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被刑拘,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于2004年3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岷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4年5月1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9日将此案交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对该网站位于本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二期3栋4单元4-A房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起诉书是否一致?对指控有无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一致,没有意见。[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现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邓岷江]:我是发过图片,我愿负责任。

[审判长]: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邓岷江进行讯问? [公诉人]:

1、什么时候开办的“凤鸣网”?“凤鸣网”的经营方向是什么? [被告人邓岷江]:2001年6月底,主要为会员提供服务。

[公诉人]:

2、“凤鸣网”加入会员的有关规定?有哪几种会员?付费标准? [被告人邓岷江]:分普通和付费会员,付费金额不等,主要依据权限的时限。最开始是60元,VIP是700元。

[公诉人]:

3、“凤鸣网”的收入来源有哪些渠道?经营状况如何?是否赢利? [被告人邓岷江]:收入主要是会员会费,经营状况头半年亏损,后赢利. [公诉人]:

4、什么时候设立“VIP”专区? [被告人邓岷江]:2003年3月分. [公诉人]:

5、版块管理者是谁? [被告人邓岷江]:是我.

[公诉人]:

6、什么时候“凤鸣网”上出现淫秽图片?你采取了什么措施?

[被告人邓岷江]:设立专区后,大概是去年10月份.在会员加入时要求遵守国家的规定.并进行告之.

[公诉人]:

7、淫秽图片是那些人上传的?你是否在该版块上传过淫秽图片?为什么? [被告人邓岷江]:是会员.我传过,我发过.当时认识比较模糊.发过2幅. [公诉人]:

8、你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挡获的? [被告人邓岷江]:2004年2月25日.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

[辩护人]:被告人邓岷江? [被告人邓岷江]:到。[辩护人]: 公司是合法的吗? [被告人邓岷江]:是。

[辩护人]:你是否自己对上传2幅图片认识不足? [被告人邓岷江]:是,我认为好耍。

[辩护人]:目前,网络技术能否消除VIP会员上传图片? [被告人邓岷江]:不能。

[辩护人]:删除图片是否需要浏览图片? [被告人邓岷江]:是。[辩护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你将上传图片的原因讲一遍。[被告人]:我觉得图片色彩,手法都很优秀。

[审判长]:现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书证——被告人邓岷江开办的“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和“凤鸣网”的有关手续、执照等,证明被告人邓岷江的身份及经营的公司的有关情况,请法庭出示卷宗2卷38页至47页。

[审判长]: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辩护人]:无。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宣读本案有关证人证言。在2卷52页至137页。这些证人包括“凤鸣网”站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凤鸣网”VIP会员,主要证实“凤鸣网”上有淫秽图片和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发表过淫秽图片等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会员。我宣读主要部分。

[公诉人]:证人苏勤(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78页 证人何飞燕(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85页 ;证人徐凯(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92页 ;证人周彬(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97页 ;证人任明强(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03页 ;证人郭建红(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12页 ;证人周莉(网站工作人员)证言;P117页 ;证人王春阳(网站VIP会员)证言;P124页 ;证人王登峰(网站VIP会员)证言;P130页 ;另外,还有证人李英、邓春蓉、郑颖、王刚强、徐有珍、谢新红等均证实“凤鸣网”的经营情况及收取会费的标准等情况,由于其证明内容基本相同,这里作一个说明,不再一一宣读了。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公司工作人员我都告之对发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辩护人]:存在黄色图片无异议。邓岷江没有对员工说过要发更多黄色图片以吸引会员。

证据均无他证印证,均是孤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宣读和出示卷宗第一卷P8页至P11页,关于本案涉案的物品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和电子物证鉴定表,证实本案涉案的物品系淫秽物品和浏览量的大小。特别说明,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另外,在卷宗第一卷P12页至P75页均系从“凤鸣网”上提取的图片等,由于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在这里不宜出示,相关内容已提交法庭。在P27页,有一份书证,它的内容记载了邓岷江在“凤鸣网”上的个人资料,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这组证据主要是一些程序证据等,它主要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涉案物品、现场状况等。在卷宗第2卷P14页至35页及第三卷。

1、宣读3卷P51页,挡获经过。

2、出示P14—P23,扣押物品清单。

3、出示P24—P30,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4、宣读P31,检查笔录——发现涉黄文字及图片。

5、出示P32--P35,证人王春阳、王登峰辨认邓岷江的笔录。

6、宣读2份情况说明——P161和P162,关于未找到其它会员和未发现邓岷江的其它犯罪行为的说明。

7、出示P159—P160;对王春阳、王登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在卷宗3卷P139—P155页是邓岷江的供述材料。由于在今天的庭审中,邓岷江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和他以前的交代基本一致,所以不再宣读。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

[公诉人]:公诉人的证据宣读和出示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已举证完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邓岷江]:无。[辩护人]:有。

[审判长]:现由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

1、关于网站技术的说明。

2、处罚判决书,证明网上图片系会员所发,而非邓岷江所发。

3、公司相关证照。证明邓岷江收入系合法收入。

4、公安机关补充说明。证明邓岷江无前科。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邓岷江]:无。[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及辩护人向本庭出示的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认定。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待休庭后由合议庭评议后确认。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刚才经过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现由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就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定罪和处罚。2.本案被告人邓岷江作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不仅放任其网站上大量的淫秽图片存在,而且还主动上传淫秽图片,这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该案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坚决从严打击,遏止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还人民群众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3.本案被告人邓岷江在归案后及今天的庭审中能交代其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邓岷江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以上是第一轮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公诉人所说大量图片,要看怎么讲,10多张图片算不算大量。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邓岷江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龚明军、赵娟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即详尽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邓岷江,并且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走访,尤其是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质证后,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经过对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全面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岷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性持有异议。

1、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并不具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故意。

2、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2张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获利五千至一万元的确切证据。

3、证人苏勤、周彬、任明强、周莉讯问笔录虽陈述被告人邓岷江在网上传播色情图片,但没有具体的时间、内容、张数、获利的金额,且无旁证印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人王春阳的讯问笔录也无法印证真实性,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被告人邓岷江在网上以“某人”的名义传播2张图片,经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为淫秽图片,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还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人邓岷江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敬请法庭根据被告邓岷江具体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并根据被告人邓岷江的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已就本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争议焦点发言,被告人进行了辩解,辩护人进行了辩护,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被告人邓岷江作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其开办网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邓岷江不论是默许、放任其经营的网站上有淫秽图片存在或是主动地上传淫秽图片,都是紧紧围绕牟利这个目的来进行的,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具有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固定证据难,逃避打击能力强的特点。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地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互联网的各种犯罪活动。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新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岷江]:请律师讲。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案中,公诉人未对邓岷江牟利进行举证。其它没有。

[审判长]:鉴于双方的意见已阐明,无新的意见发表,现在宣布法庭辩论阶段结束。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邓岷江]:以前认识不深刻,导致我今天站在这里,我愿为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告诫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请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邓岷江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敲击法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审判长];对被告人邓岷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本合议庭在合议时认真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经评议作出结论,现进行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龚明军、赵娟,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对该网站位于本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二期3栋4单元4-A房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挡获经过、户口材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控辩双方均基本无异议,当庭进行了质证、认证,供证一致,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即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即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其传播的人次及牟利金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高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公诉人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邓岷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二、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电脑主机14台,键盘14个,鼠标14个,显示器12台,笔记本电脑1套,IV服务器4个,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1台予以没收。本判决为当庭宣判,本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莲,审判员于虹、徐敏,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朱艳。

审判长:全体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听清楚了吗?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邓岷江]:听清楚了,无意见,不上诉。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请法警将被告人邓岷江带出法庭,送回成都市看守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7.模拟法庭庭审记录 篇七

案由:

开庭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开庭地点: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被告人:

人: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XX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平、邱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邱英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粟平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

审判长: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

审判长: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

审判长: 籍贯?

被告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

审判长:工作单位?

被告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 审判长:同上

审判长: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粟平辩护的是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被告人粟平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为被告人邱英辩护的是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伟,被告人邱英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被告人粟平、邱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邱英下庭。

审判长: 被告人粟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下庭,带被告人邱英到庭。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请举证。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允许传证人XX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到庭。(法警带证人XX入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人:

审判长:民族?

人:

审判长:在何单位工作?

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人:

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

辩护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自行辩护。被告人粟平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自行辩护。被告人邱英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的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粟平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邱英作最后陈述。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审判长:被告人粟平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闭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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