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午餐时间的通知

2024-09-01

关于规范午餐时间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规范午餐时间的通知 篇一

关于员工午餐就餐的通知

公司全体同仁:

为方便员工中午就餐,公司决定从3月16日(周一)起恢复员工午间餐。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餐地点:某某大厦五楼

二、用餐方式:员工自助餐

三:用餐时间:13:30--14:00(如遇宴会,时间另行通知)

四、用餐要求:

1、餐厅每天按每人20元钱成本标准(员工付10元,企业补贴10元)为员工提供午餐。

2、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于财务处领取午餐券(现金购买)。

3、因事外出当天不用餐者,请于12:30之前告知行政部。若未告知,视同就餐。

4、行政部每周五下班之前公布下周菜单。

5、就餐时,请员工本着既吃饱吃好又不浪费的原则,吃多少,取多少,拒绝浪费,文明用餐。

行政管理部

2015年3月1日

2.关于规范午餐时间的通知 篇二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 行政机关设立, 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 (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以下统称保证金) , 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 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 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 一律取消。

(二) 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 要严格落实到位, 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 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 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 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 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 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 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 统一缴纳标准, 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 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 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 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 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 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 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 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 (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 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办公室, 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 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 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 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 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 做好政策过渡衔接,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额度) ;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 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 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程序, 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财经纪律, 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抓好落实,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任务分工, 加强统筹安排, 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 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在四季度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将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各级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3.关于食堂用餐时间的通知 篇三

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并结合员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食堂的就餐时间规定如下:

早餐:7:30——8:00 中餐:11:30——13:00 晚餐:17:30——18:30 同时,公司对食堂就餐问题做如下规定:

1、任何人不得提前在食堂就餐。

2、就餐时需排队等侯,不得插队。

3、非厨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厨房,不得随意动用厨房用具。

4、注意保持食堂卫生整洁,不得乱丢杂物。

5、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就餐。

以上规定由行政部进行监督,如有违反者,按照10元/人/次进行处罚。

行政部

4.关于规范午餐时间的通知 篇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2号) 精神, 税务总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 (中山) 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 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55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6]46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42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7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73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7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5]9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231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6]86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9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3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5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94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0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9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8号) 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56号)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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